一、滥伐承包林木也犯法(论文文献综述)
郭清君,肖克,蒋长顺[1](2019)在《为种白茶,在承包的山地上滥伐林木》文中指出"就算是承包山场,随便砍伐树木也是犯法的,我们要吸取这个教训。"日前,在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李某滥伐林木案庭审现场,一名旁听者说。据查,李某在2018年3月与一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山场,同年5月为种植白茶,其与4户农民共同出资成立了
李丹阳[2](2019)在《盗伐林木罪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盗伐林木罪在我国环境犯罪中发案率高,盗伐林木的行为给我国森林资源造成严重损害,保护林木资源已迫在眉睫。随着全球环境的逐步恶化,人们己经逐渐认识到保护环境的迫切性,开始更加注重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本文绪论部分阐述了我国盗伐林木罪的研究现状,分析了国内外非法采伐树木的研究情况,指出了本文通过研究盗伐林木罪以实现刑法对森林资源相关法益更完善、更有效保护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通过阐述我国盗伐林木罪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在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详细分析了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为后文分析罪间关系奠定理论基础。通过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提出了当前我国盗伐林木罪适用中不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的几个问题:危害行为范围过窄所导致砍伐枯死木、采挖林木等行为无法归责的问题;罪间关系不清所导致司法实践中定罪困难的问题;未考虑将犯罪地情况作为量刑酌定情节所导致的量刑不恰当的问题;刑法手段单一导致的森林资源难以得到及时修复的问题。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本文参考借鉴了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域外法上关于刑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做法。经过对所提问题的针对性分析与探讨,创造性得提出了本文的建议:首先,建议将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行为扩大到至少包含非法采挖林木的行为以及砍伐枯死木的行为,以实现对森林资源犯罪的全面打击;其次,明确盗伐林木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问题,逐一厘清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对盗伐林木相类似行为的准确定罪。第三,对盗伐林木犯罪行为中的量刑酌定情节进行了分析,以实现对盗伐林木罪不同行为的合理量刑。第四,创造性得提出了增加以植被修复为主要内容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以更好得达到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立法目的。希望本文提出的建议能为今后盗伐林木罪的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能为我国该罪的进一步发展献微薄之力,为我国该犯罪提供借鉴与参考。
陈柳洁[3](2017)在《滥伐林木案原因及遏制对策研究》文中认为2015年,芦山县大川镇系列滥伐林木案震惊全国,国际非政府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组织"调查报告反映从2009年开始,雅安市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以低效林改造名义将天然林大面积皆伐转换为人工林,总面积达19425亩,其中,芦山县大川镇天然林皆伐面积达16140亩。本文主要对滥发林木案原因及遏制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刘荣昆[4](2016)在《林人共生:彝族森林文化及变迁探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研究通常被归入自然科学领域,然而由于森林与人类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其间又表现出较强的人文属性。客观上讲,林学兼有自然和人文双重属性。特别是在人类面临诸多生态问题困扰的时候,绿水青山在社会经济发展及人类生存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森林的资源和生态两大重要功能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甚至决定意义,人类文明的进步大多构筑于对森林开发利用的基础之上,一些文明的衰落或经济、政治重心的转移往往也因森林的毁坏而引起。彝族的生存和发展与森林有着紧密的联系,彝族在认识、利用、保护森林的过程中,形成了积淀深厚、内涵丰富的森林文化。彝族森林文化主要表现在物质、精神、制度三个层面。物质层面,彝族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以维持生计,在利用森林的过程中,总结出许多利用森林的技艺,这是彝族物质层面森林文化的精髓。精神层面,彝族对森林有着深厚的情感,在原始宗教信仰及人生礼俗方面有很多与森林相关的习俗,从这些习俗中可以看出彝族敬重森林的生态观念。制度层面,彝族有护林组织及护林制度,彝族对森林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即植树造林、神山森林体系、护林制度等三个方面。彝族地区森林在清代以前变化不大,而清代以后因人口剧增、农业垦殖、矿冶及烤烟耗薪、商业采伐、皇木采办、工业耗材、政治活动、军事活动等致使森林破坏较为严重,引发一系列生态及社会后果。森林变迁、科技进步、现代生活方式介入等引起彝族森林文化变迁,进而使与森林相关的一些文化淡化甚至消失,为森林保护带来挑战和机遇。彝族森林文化的核心是林人共生。林人共生关系中林处于主要地位,林是前提,有林才能有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对森林的认知体系以及利用森林的技术体系。林人共生关系发端于林而又回归于林,发端于林是指林为人类的生存提供必要的条件,回归于林是指人类为了森林作用的长久持续发挥而保护森林,林人共生关系的模式为从林到人,再从人到林,即林——人——林,抑或用林——护林——用林。林人共生的生态观念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显得弥足珍贵,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彝族森林文化对彝族地区生态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生物多样性减弱以及生态恶化的情况下,应当挖掘并传承彝族森林文化,为生态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借鉴和路径。彝族植物文化是森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把彝族植物文化元素应用到彝族聚居区的城市绿化中,以彰显出彝区城市的民族特色和文化内涵。
秦桂华,刘帅,刘峰[5](2015)在《牡丹江地区林木被盗案件的原因、特点及对策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牡丹江地区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林业相对比较发达,林种、树种都具有多样性,地处浅山区与深山区交界处,农民的生活状况和文化水准居中。因此,本地区林业被盗情况的调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反映东北地区乃至全国林区被破坏的原因、特点。分析了该地区林木被破坏的原因、特点,分析了盗伐分子的心里动向、盗伐林木的目的和方法,从而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李向玉[6](2015)在《生计、生态与秩序 ——近代清水江、都柳江流域林业经济和社会变迁》文中指出自古以来,贵州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沟壑纵横,山多田少,属典型的经济不发达地区。民间更流传着“天无三日晴,地无三尺平,人无三分银”的谚语,艰苦的自然条件使苗侗民族只能靠山吃山,充分利用本地的优势资源发展经济。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气候温润多雨,河流密布,在明清之际保留了大量的原始杉林。杉木被发现后随即而来的皇木征派,引发了以清水江流域为中心的大规模木材贸易。皇商、民商及外省失地农民相继涌入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从事杉木贸易与种植,在清朝中后期形成了木材贸易的高峰。木材作为大宗商品,笨重又耗力,陆路运输仅可作短途转运,不能成为首选的外运方式;而清水江、都柳江、(?)阳河及其流域,支流众多,形成了密集的水路网络,为林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水运条件。适宜林木生长的土壤、气候环境和林农高超的林木种植、管护技术,也成为人工营林之后的林业经济发展重要条件。在前期人工营林的基础上,贵州东南部地区林农对当地土壤适合种植何类林木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经过林农不断的探索完善,林木种植时不再单一种植杉树;林农根据气候、土壤条件对种类繁多的经济林品种也加以选择,使各类林木适应当地具体情况灵活种植。近代以来,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的林木种植、贸易、林副产品规模在贵州省内均居首位,林业经济也促进了流域内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经济与文化密切相关,互相促进。民国以前,苗侗民族为无文字民族,沿习刻木以记事的传统;林业契约虽用汉字书写,但属典型的苗(侗)音汉字。在近代林业经济繁盛时期,文化的力量体现在对贸易中稍纵即逝的商机把握,交易的智慧更直接决定了获取财富的多寡。在人工营林过程中,民众对文字的重视内化为追求财富的一种方式,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逐渐兴起兴学育人的高潮。林农多为栽手或地主,维系林木、林地权属的只有一纸契约,契约遗失就意味着在纠纷争议时可能丧失山地林木。林农对起到权属证明作用的契约都仔细加以保管。自明至民国时期,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遗存了大量与林业经济相关的契约文书。民众的契约意识及订约习惯得以不断强化。教育在开启民智的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思维禁锢。在对内与对外之间,纠纷进一步复杂化;平衡与失和,滥诉与缠诉同时并存于纠纷解决过程之中。新旧制度交替之际,在林业经济影响之下的民族村寨内部也在不断发生着变革。在区域治理方式及社会秩序方面。清朝前期,清政府对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延续明朝政策,实行土流并治,以土官为主,亦设流官;但土司的封闭割据和违法乱政严重影响了西南地区的社会稳定。为此,政府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将以清水江流域为中心的林业经济区纳入到中央统一决策中去。改土归流过程中的用人不当和激进措施,引发了当地部分土司和苗民反抗。在武力镇压苗民起义及改土归流结束后,出于稳定西南诸省的长远战略考虑,贵州总督张广泗奏请疏浚清水江、都柳江河道。大规模的疏浚河道为杉木顺利外运拓宽了通道,同时改土归流的成功推行也为林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使清水江流域在经济、政治上与全国连为一体。随着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木材贸易的丰厚回报激发了民众挖土栽杉的积极性,人工造林蔚然成风。林业经济的发展也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外省人口的涌入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极大的提高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但经济发展伴随而来的土地兼并,人多地少的矛盾在区域内更加突出,引发了咸同年间持续不断的苗民起义。近二十余年的苗民起义阻碍了木材贸易的发展,导致杉木大量积压,严重影响了山客、水客利益及底层民众的生活。苗民起义被镇压后,土司势力被基本摧毁殆尽,大量田土荒芜,民生凋敝。山客趁机购进山林,扩大林业的经营规模;清政府也通过实施屯军、招抚流亡苗人、保甲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恢复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经济。战争期间为军事需要修路架桥,也为林业经济的复苏提供了更为便利的交通条件。为保障林业经济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在人工林发展初期当地民众就充分发挥地方性规约加以规范约束。注重村寨内部制约与文书格式的不断调整,遵从“官有律条,民有禁约”的原则加以防范和治理。由于人工营林的特殊性,只有通过连片种植、适时间伐或全伐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囿于土地规模及地形限制,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内,林木种植形式普遍采取家族共有的股份经营传统。在人工林兴起的初期和中期,林地家族共有,林木按份持有是常见的杉林所有权形式。林木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而作为生计来源,就要遵从一定的秩序,防止交易纠纷发生,降低贸易的成本和风险。在林木种植时,栽手与地主根据地块大小及离河远近划分收益比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林木、林地转让时,凭中的选任与制约,加之村寨内部的特殊调节方式,均有效地规范了生产环节的内部秩序。契约文书与地方性知识相结合,通过文字的形式保障交易安全。水路、陆路运输林木都存在一定的运输风险,因此,在木植流失与田土损坏方面也有对应的调控措施。在林业经济的长久有序发展方面,民众将生态保护与生计方式的选择有机结合。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苗侗民众受自然环境制约,更出于生计的需要,非常重视生态保护。民众以栽杉种树为业,将以林木为主的生产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之中。生活环境的外在因素与生计相结合,是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苗侗民众应对生态的生计策略。世居于此的苗侗民众充分利用特殊自然条件,砍伐原始林木,合理开发林业副产品,在原始林砍伐殆尽之际,又自发走上挖山栽杉的人工营林之路。围绕清水江流域杉木贸易形成的产、供、销木材贸易圈,使清水江流域由封闭型的自然经济融入到国家的经济、政治中心,将西南地区与中原地区连为一体。近代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苗侗民族以林业生产为主的生计方式与林业发展紧密相连,林业的发展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影响反过来又制约了林业发展。由原始林转向人工林、大量林业契约反映出苗侗民众对林业的认知由浅入深,完整地再现了苗侗民族取林、用林、靠林、爱林、护林的生活方式和生态保护意识。民族生计方式融入到林木的生产和对林业的保护之中,使林木的生长和地区的发展相结合,反映了苗侗民族的自然观和生态观。与此同时,以徽商为代表的皇商与各地商人群体不仅带来了资本、劳动力和生产技术,也带动了偏处西南一隅的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开发。林业经济的兴起,深刻影响了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木材贸易的繁盛促使了清水江及都柳江沿岸早期市镇的形成。以林为主的生计方式和木材贸易的影响,有力地推动了以清水江流域为中心的“契约型社会”建立。
阚波,郝长青[7](2013)在《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分析》文中指出近年来肇源县出现涉林犯罪案件21件,涉案人员36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为了摸清犯罪根源,找准问题,寻求对策,肇源县检察院预防科到10个乡镇和林场,通过对林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制定预防对策。通过扎扎实实地实施,在近三年,肇源县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为"零"。一、县域林业职务犯罪特征分析(一)利用手中权力滥伐在调查中发现,滥伐林木问题出现在下面,但责任
钟沛芳[8](2012)在《生态安全视阈下滥伐林木罪研究》文中指出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物种基因的大宝库。森林不仅能为人类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还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因此被称为“地球之肺”。但我国现在的森林资源状况并不乐观,在森林资源锐减的今天,我国已明确了要保护森林资源这一重要的环境资源,并且加强了对于破坏林木资源行为的力度,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伴随木材的需求大增、价格上涨的诱惑,一些违法人员仍然选择铤而走险,滥伐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滥伐林木已经成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主要杀手之一,保护森林资源刻不容缓。滥伐林木行为除了在行政法上对其予以规范,更需要用我国的刑法予以震慑,构筑林业资源保护的红色警戒线。目前我国刑法有关滥伐林木罪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因此,如何完善刑法中有关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进一步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便是本文讨论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滥伐林木罪的法益为切入点,对滥伐林木罪涉及生态安全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完善相关刑事法律制度的意见,以期能够适应我国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制需要。本论文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滥伐林木罪的概述。通过对滥伐林木罪的刑法规范、立法沿革、国外的有关规定以及概念构成特征的阐述,从理论上对该罪进行整体的把握。二、滥伐林木罪的法益与犯罪对象。森林对人类有经济与生态两方面的价值,然而,滥伐林木罪的规定并没有对森林的生态价值予以应有的肯定。从法益角度看,仅注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而忽视了森林的生态价值。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发展,滥伐林木罪的法益理应包含生态安全的内容,兼顾经济价值。犯罪对象体现法益,以维护生态安全为基点,分析了滥伐林木罪的一般犯罪对象与几种特殊犯罪对象。三、滥伐林木罪入罪标准及量刑规定的缺陷及完善。滥伐林木罪入罪标准的设计仅以数量作为唯一标准,忽视了林木的生态价值,应综合考虑林木的种类、价值等因素。另外,滥伐林木罪的量刑起点、量刑档次并不科学,有待完善。在认定滥伐林木罪时,应区分危害性再定性。四、滥伐林木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滥伐林木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刑罚和非刑罚措施两类。由于滥伐林木罪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较长时间的持续性,传统的刑事制裁措施无法适应惩治和预防滥伐林木罪的需要,刑事责任实现形式必须作出相应的改进,不仅应当从原有的刑罚体系入手,还应当包括对非刑罚措施的改进。
张民侠[9](2010)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森林可持续经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标准和目标的制定、技术的提高、政策的保障等方面都有比较多的研究,但对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较少。本文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以现代林业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现代产权理论、自然资源法理论为基础,采用历史文献法、实地调研法、对比分析法、系统研究法、个案分析法等方法对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依法治林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是维护生态安全、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是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措施之一,必须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各种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2)临安是我国最早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试点区域之一,在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及执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对构建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3)通过研究,指出我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目标、原则与现代林业发展的形势结合度不高;立法的层次较低;立法思想过多地注重了森林作为自然体的价值,没有考虑其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较低,公众参与力低;在物证鉴定方面机构不健全,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律条文中规定较少等问题。(4)通过研究,指出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方面存在执法者数量不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偏低;执法机构不健全,各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职能划分不清;存在政府干预、执法腐败现象;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执法经费及设备保障不足;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执法监督队伍业务水平不高,执法监督依据不完善等问题。(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牢固树立依法治林,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念;实行政企分开、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全民参与力度;进行有效、严格地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加强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社会咨询、公众服务提供准确信息。(6)提出从林木种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采伐、林地管理、森林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保护、森林权属管理、森林认证等方面构建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强调更新立法理念,树立生态优先的立法思想,注重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形势、新需要,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7)提出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执法监督的具体对策,强调要改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者的水平,掌握执法技巧;健全执法机构,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突出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防止法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监督效率;加强执法质量考核,完善考评标准,真正做到奖优罚劣,提高执法者的积极性。(8)研究了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的司法鉴定方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应根据具体案情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提高鉴定的精度,统一鉴定标准并写入法律条文中。建议成立各级森林案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9)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并首次采用层次分析法、灰色综合分析法分别对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及评价时应注意的问题,并用建立的模型对实证区和全国的林业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
山鬼[10](2008)在《廿年一觉官司梦》文中认为俗话说,赢了官司输了钱。丙戌花去了一万多块钱,争回了那么大的一块山林,是很划得着的。但丙戌不想一个人为此付出这笔代价。山林争回了是村里的,凭什么让我丙戌一个人出这么多钱?
二、滥伐承包林木也犯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滥伐承包林木也犯法(论文提纲范文)
(2)盗伐林木罪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2 盗伐林木罪概述 |
2.1 盗伐林木罪的概念及演进 |
2.1.1 我国古代与近现代盗伐林木的法律规定 |
2.1.2 我国当代关于盗伐林木罪的法律规定 |
2.2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
2.3 本章小结 |
3 盗伐林木罪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3.1 盗伐林木罪危害行为限制过窄 |
3.1.1 未将非法采挖林木行为认定为盗伐林木罪 |
3.1.2 未明确砍伐枯死木是否属于盗伐林木罪 |
3.2 盗伐林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 |
3.2.1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清 |
3.2.2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之界限不清 |
3.2.3 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之界限不清 |
3.3 盗伐林木罪量刑方面存在问题 |
3.3.1 对共犯量刑方面的问题 |
3.3.2 当前量刑考量标准未考虑生态法益 |
3.3.3 未明确将盗伐地点纳入量刑的酌情考量因素 |
3.4 处罚措施不够完善 |
3.4.1 刑法处罚过轻 |
3.4.2 处罚手段单一未设置作刑罚处罚措施 |
3.5 本章小结 |
4 域外盗伐林木罪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外国与盗伐林木罪相关的规定 |
4.1.1 美国关于盗伐林木罪相关的规定 |
4.1.2 日本关于盗伐林木罪相关的规定 |
4.1.3 俄罗斯关于盗伐林木罪相关的规定 |
4.2 域外盗伐林木罪的适用对我国的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5 盗伐林木罪适用的完善措施与对策 |
5.1 适当扩大盗伐林木罪犯罪行为的覆盖范围 |
5.1.1 建议将非法采挖行为认定为盗伐林木罪犯罪行为 |
5.1.2 建议将枯死树木纳入犯罪对象 |
5.2 厘清盗伐林木罪与彼罪的界限 |
5.2.1 辨析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关系 |
5.2.2 厘清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
5.2.3 厘清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
5.3 对盗伐林木罪量刑方面的建议 |
5.3.1 建议按共犯理论对共犯进行合理定罪量刑 |
5.3.2 完善量刑标准以体现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
5.3.3 完善量刑酌定情节的考量因素 |
5.4 犯罪处罚方面的完善 |
5.4.1 建议提高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 |
5.4.2 建议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滥伐林木案原因及遏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件基本情况 |
(一) 背景介绍 |
(二) 案件处理情况 |
二、案件特点 |
(一) 滥伐林木数量大, 重、特大案件多 |
(二) 滥伐林木中天然 (次生) 林多 |
(三) 在“低效林改造”后发案多 |
(四) 无证采伐多 |
(五) 涉案人员年龄普遍偏大且文化程度低 |
三、发案原因 |
(一) 客观原因 |
(二) 主观原因 |
四、对策和建议 |
(一) 加强岗位制度建设, 落实岗位职责 |
(二) 加大法制宣传培训力度 |
(三)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
(4)林人共生:彝族森林文化及变迁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 |
四、研究思路、方法 |
第一章 森林文化及彝族森林文化 |
第一节 森林及森林文化 |
一、森林的双重属性 |
二、森林文化及其内涵 |
第二节 彝族森林文化的定义及生境 |
一、民族森林文化及彝族森林文化 |
二、彝族森林文化的生境 |
第二章 彝族对森林资源的利用 |
第一节 建立在森林基础上的生计活动 |
一、妙用森林的农耕技艺 |
二、以森林为载体的牧猎文化 |
三、靠山吃山的采集文化 |
四、柴的广泛使用及生火、砍柴技艺 |
五、竹木餐饮器具的制作技艺 |
六、茶在彝族文化中的重要性及饮茶技艺 |
第二节 森林文化在人居环境中的立体呈现 |
一、建寨选址对森林环境的追求 |
二、建房取材于林 |
第三节 呈示在服饰上的森林文化 |
一、取于森林的服饰材质 |
二、动植物图案在服饰上的应用 |
第四节 竹木在艺术、体育领域的利用 |
一、采用竹木制作乐器 |
二、漆器的选材及制作 |
三、雕刻绘画的木质用材及涉林图景 |
四、承载彝文的木质材料 |
五、木质体育器材 |
第三章 原始宗教及人生礼俗中的彝族森林文化 |
第一节 彝族原始宗教信仰中的森林文化 |
一、山神崇拜 |
二、树神崇拜 |
三、林神崇拜 |
四、花神崇拜 |
五、植物崇拜举隅 |
六、宗教活动中的植物 |
第二节 人生礼俗中的森林文化 |
一、诞生礼仪中的森林文化 |
二、婚恋中的森林文化 |
三、葬礼中的森林文化 |
第四章 彝族维护森林的途径及实效 |
第一节 植树造林以固森林之本 |
一、森林的实用价值为造林护林提供原动力 |
二、植树造林的原则及方法 |
三、植树造林的实践 |
第二节 信仰习俗的护林功能 |
一、风水观中的护林因素 |
二、神山森林体系的护林功效 |
三、具有重要护林意义的护林节 |
第三节 保护森林的制度 |
一、明确森林权属 |
二、保护森林的地方组织 |
三、分类保护、用林有度 |
四、1949前的护林碑刻 |
五、1950年后的护林乡规民约 |
第四节 保护森林的实效 |
一、森林状况较好 |
二、数目众多的名木古树 |
三、提供丰富的生计物产 |
第五章 彝族森林及森林文化的变迁 |
第一节 彝族地区森林变迁及其动因 |
一、彝族地区森林变迁 |
二、彝族地区森林变迁的动因 |
三、彝族地区森林变迁的生态及社会后果 |
第二节 彝族森林文化变迁 |
一、森林资源利用淡化 |
二、科技进步对森林文化的影响 |
三、神山森林体系的变迁 |
四、彝族森林文化变迁的影响 |
第六章 彝族森林文化的地位及特质 |
第一节 森林文化在彝族传统文化中的基础地位 |
一、彝族文化在森林环境中产生 |
二、富含植物化特征的哲学理念 |
三、彝族文化以森林文化为内核而不断衍生 |
第二节 林人共生的文化特质 |
一、人与植物的生命同构 |
二、林人共生的生态观 |
第三节 彝族森林文化的区域性差异 |
一、彝族地区森林差异及对森林文化的影响 |
二、利用森林资源的区域性差异 |
三、与森林相关习俗的区域性差异 |
第七章 彝族森林文化的现实意义 |
第一节 林人共生理念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借鉴意义 |
一、树立自然与人共生的生态导向 |
二、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
三、林人共生理念在生态教育中的意义 |
四、林人共生理念对生态立法的启示 |
第二节 彝族森林文化在生态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意义 |
一、彝族森林文化对生态恢复的意义 |
二、彝族森林文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 |
第三节 彝族植物文化在城市绿化中的应用 |
一、彝族植物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
二、彝区城市绿化缺乏地域特色 |
三、彝族植物文化在城市绿化中的意义 |
四、巧用彝族植物文化装点彝区现代城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牡丹江地区林木被盗案件的原因、特点及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牡丹江林区概况 |
1.1 牡丹江林区自然地理概述 |
1.2 牡丹江地区林业概况 |
1.3 牡丹江地区社会状况 |
2 牡丹江地区林木被盗案件的特点 |
2.1 由浅山区向深山区蔓延扩展 |
2.2 农闲季节是破坏林木的高峰季节 |
2.3 农民逐年残食林地、毁林开荒严重 |
2.4 盗伐目标多是市场紧缺昂贵的材种 |
3 牡丹江地区林木被盗案件的原因分析 |
3.1 法律意识淡薄 |
3.2 农民缺少一技之长 |
3.2.1 农民盗伐林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没有一技之长。 |
3.2.2 近几年木材价格连续攀高。 |
3.2.3 林区内木材加工厂的存在是盗伐的又一根源。 |
3.3 林权不明、责任不清 |
3.4 林区生活用材实际需要 |
3.5 借助先进工具犯罪, 逃避法律追究 |
3.6 森林公安队伍力量薄弱 |
4 牡丹江地区林木被盗案件的对策分析 |
4.1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增强全员法律观念 |
4.2 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护, 实行有偿管护 |
4.3 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加大打击力度 |
4.4 杜绝说情风、以罚代刑 |
4.5 做好对木材加工、经营点的管理整顿工作 |
4.6 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明晰责权利 |
(6)生计、生态与秩序 ——近代清水江、都柳江流域林业经济和社会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及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史料整理方面 |
(二)、学术研究方面 |
(三)、相关研究启示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内容 |
(一)、篇章结构 |
(二)、研究不足及学术创新 |
五、研究方法及意义 |
第一章 近代林业经济的发展和规模 |
第一节 林业经济依托的河系流域 |
一、清水江流域 |
二、都柳江流域 |
三、(?)阳河流域 |
第二节 人工营林的新发展 |
一、对土壤的新认识 |
二、对气候的新认识 |
三、管护技术提高 |
四、政府支持推动 |
第三节 林业经济规模 |
一、林木种植规模 |
二、林木贸易规模 |
三、林副产品规模 |
四、林副产品加工 |
五、林木商品税收 |
第二章 社会秩序稳定与林木采伐 |
第一节 晚清前后的区域和社会 |
一、区域治理的方式 |
二、河道疏浚 |
三、林木采伐与种植 |
第二节 咸同苗民起义后的林业经济 |
一、林业规模经营范围扩大 |
二、修整道路便利林木运输 |
第三节 当江制度弱化与瓦解 |
一、当江制度的弱化 |
二、徽商与清水江木材贸易 |
第三章 林业经济与秩序 |
第一节 林木种植秩序 |
一、林地、林木所有权 |
二、地主与栽手的权利义务 |
三、地主与栽手的分成比例 |
第二节 林业交易秩序 |
一、凭中的制约作用 |
二、村寨内部的纠纷调节机制 |
三、契约文书内容对纠纷的防范 |
第三节 林木运输秩序 |
一、林木运输方式 |
二、林木运输风险 |
第四节 林业经济的纠纷解决 |
一、民众契约意识及订约习惯 |
二、林业纠纷的内部解决 |
三、林业纠纷的外部化解 |
第四章 林业经济与生态 |
第一节 林业生产中的生态观 |
一、林木种植中的生态 |
二、林木保护 |
第二节 林业生计与生态 |
一、契约反映的林业生产 |
二、林木销售价格 |
三、林木种植与生态保护 |
第三节 林木采伐禁忌 |
一、采伐时间选择 |
二、采伐对象选择 |
三、林木采伐禁忌 |
四、林木放排禁忌 |
第四节 林木保护中的生态观 |
一、封山育林 |
二、防火防盗 |
第五章 林业经济影响下的区域社会变迁 |
第一节 文化教育及社会公益的发展 |
一、书院、科考与办学经费 |
二、义渡、补路与修井 |
第二节 多民族融合的村落社会 |
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 |
二、祠堂兴建与族谱编修 |
三、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民族融合 |
第三节 清水江流域婚姻家庭变迁 |
一、苗侗妇女人身权利变革 |
二、文书所见的婚姻继承纠纷 |
三、分关文书反映家庭财产变化趋势 |
第四节 风水观念与墓地纷争 |
一、风水观念影响下的林木蓄积 |
二、墓地纷争的防范与化解 |
第五节 早期市镇形成及发展 |
一、清水江及都柳江沿岸经济 |
二、在码头基础上形成早期市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 |
致谢 |
(7)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县域林业职务犯罪特征分析 |
(一) 利用手中权力滥伐 |
(二) 打着有证幌子超伐 |
(三) 不法分子眼红盗伐 |
(四) 借乘退耕还林贪占 |
二、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
(一) 个别领导玩忽职守 |
(二) 个别领导私欲膨胀 |
(三) 木材加工点高价收购 |
(四) 一些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
三、遏制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对策 |
(一) 开展遵纪守法宣传教育 |
(二) 加强对木材加工厂管理 |
(三) 严厉打击林业职务犯罪 |
(四) 选配高素质林业系统工作人员 |
(8)生态安全视阈下滥伐林木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创新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滥伐林木罪的概述 |
一、滥伐林木罪的刑法规范 |
二、滥伐林木罪的立法沿革 |
三、滥伐林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
(一) 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界定 |
(二)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 |
四、国外的相关立法 |
第二章 滥伐林木罪的法益与犯罪对象研究 |
一、滥伐林木罪法益研究 |
(一) 法益的概念 |
(二) 滥伐林木罪法益的理论综述 |
(三) 滥伐林木罪的应然法益 |
二、滥伐林木罪犯罪对象分析 |
(一) 犯罪对象的内涵 |
(二) 滥伐林木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
第三章 滥伐林木罪的入罪标准及量刑分析 |
一、滥伐林木罪的入罪标准及量刑的相关规定 |
(一) 滥伐林木罪的入罪标准及量刑设定 |
(二) 滥伐林木罪的法定从重情节 |
二、滥伐林木罪现行入罪标准及量刑规定存在的问题 |
(一) 数量标准起点过高 |
(二) 量刑档次欠科学 |
(三) 量刑标准单一 |
(四) 从重情节规定不够明确 |
三、完善滥伐林木罪的入罪标准及量刑规定 |
(一) 罪状中应综合“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两个方面 |
(二) 考虑不同的采伐方式对犯罪情节的影响 |
(三) 应将林木价值作为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之一 |
(四) 不同林种实施不同保护方式 |
(五) 对滥伐林木行为应区分危害性再定性 |
第四章 滥伐林木罪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考量 |
一、滥伐林木罪现有刑罚设置分析 |
(一) 滥伐林木罪刑罚应具有的作用 |
(二) 现有刑罚在生态保护方面的不足 |
二、滥伐林木罪刑罚着重生态保护的必要性 |
三、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的滥伐林木罪刑罚与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构想 |
(一) 恢复生态安全刑罚的完善 |
(二)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设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术成果 |
(9)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2.1 相关概念研究 |
1.2.2 基础理论研究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实证区研究——以浙江省临安市为例 |
2.1 临安市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
2.1.1 临安市的自然概况 |
2.1.2 临安市的社会经济概况 |
2.2 临安市森林资源概况[30] |
2.2.1 临安植物区系及类型 |
2.2.2 临安市自然保护小区概况 |
2.2.3 临安市的林地资源与森林蓄积 |
2.2.4 临安市森林分布概况 |
2.2.5 临安市森林公园概况 |
2.3 临安市森林可持续经营状况 |
2.3.1 营林生产情况 |
2.3.2 林业科技推广 |
2.3.3 森林认证 |
2.3.4 政策保障措施及成果 |
2.4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 |
2.4.1 林木种子及新品种管理方面 |
2.4.2 植物检疫及病虫害防治方面 |
2.4.3 森林防火方面 |
2.4.4 林地管理方面 |
2.4.5 森林采伐管理方面 |
2.4.6 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 |
2.4.7 野生动物保护方面 |
2.5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 |
2.5.1 执法队伍方面 |
2.5.2 森林公安执法现状 |
2.5.3 典型案例 |
2.5.4 其他执法机关执法现状 |
第三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 林木种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3.1.2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2.1 森林分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
3.2.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3.1 森林采伐更新相关法律法规 |
3.3.2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4.1 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4.2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5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5.1 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5.2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6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6.1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6.2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7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7.1 林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7.2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8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8.1 森林权属相关法律法规 |
3.8.2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9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9.1 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3.9.2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0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0.1 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
3.10.2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1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1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
3.11.2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2 森林认证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2.1 我国森林认证现状 |
3.12.2 森林认证立法的必要性 |
3.13 其他方面 |
第四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林业执法概说 |
4.1.1 林业行政执法 |
4.1.2 林业刑事执法 |
4.2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2.1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 |
4.2.2 林业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
4.3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3.1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 |
4.3.2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4.4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4.1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 |
4.4.2 林业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 |
4.5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5.1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 |
4.5.2 林业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国外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的借鉴与启示 |
5.1 美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1.1 美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1.2 美国森林经营思想和法规的演变 |
5.1.3 美国林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特点 |
5.2 德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2.1 德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
5.2.2 德国的林业法律法规 |
5.2.3 德国的林业执法 |
5.3 日本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3.1 日本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3.2 日本的林业法律法规 |
5.4 俄罗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4.1 俄罗斯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4.2 俄罗斯的林业法律法规 |
第六章 建立完备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 |
6.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6.1.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 |
6.1.2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可行性 |
6.2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立法理念 |
6.2.1 立法理念的内涵 |
6.2.2 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新理念 |
6.3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指导原则 |
6.3.1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
6.3.2 生态优先原则 |
6.3.3 协调发展的原则 |
6.3.4 预防为主的原则 |
6.3.5 协同合作的原则 |
6.3.6 公众参与的原则 |
6.3.7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
6.3.8 加大经济扶持力度的原则 |
6.4 森林可持续经营各法律关系的协调 |
6.4.1 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 |
6.4.2 林业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6.4.3 实施法律法规的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
6.4.4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社会形势发展的协调 |
6.4.5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 |
6.4.6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协调 |
6.4.7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国际法律的协调 |
6.5 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
6.5.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的完善 |
6.5.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的完善 |
6.5.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的完善 |
6.5.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5 天然林保护的立法 |
6.5.6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7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8 林地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9 森林权属的立法 |
6.5.10 植物检疫法律的完善 |
6.5.11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的完善 |
6.5.12 森林防火法律的完善 |
6.5.13 森林资源监测的立法 |
6.5.14 森林认证的立法 |
第七章 林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 |
7.1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7.1.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
7.1.2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7.1.3 解决问题的对策 |
7.2 涉案林地面积鉴定技术研究 |
7.2.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2.2 研究的地点与仪器 |
7.2.3 林地面积测量的方法 |
7.2.4 数据采集与结果分析 |
7.2.5 结论与讨论 |
7.3 涉案林木材积鉴定技术研究 |
7.3.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3.2 涉案林木材积测算方法与讨论 |
7.3.3 结论与讨论 |
7.4 涉案野生动植物鉴定问题的思考 |
7.4.1 成立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 |
7.4.2 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的类别 |
7.4.3 野生动植物鉴定流程图 |
第八章 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保障体系 |
8.1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
8.2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 |
8.2.1 增强执法者的服务意识 |
8.2.2 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
8.2.3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
8.2.4 建立奖惩等激励机制 |
8.2.5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法者的责任心 |
8.2.6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
8.2.7 开展岗位大比武活动 |
8.2.8 强化民警的心理健康教育 |
8.2.9 加大对森林公安的宣传力度 |
8.3 建立规范的林业执法体系 |
8.3.1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林业执法工作 |
8.3.2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8.3.3 立法工作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
8.3.4 解决好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 |
8.3.5 完善林业执法体制 |
8.3.6 严格执法程序、时限 |
8.3.7 掌握执法的技巧 |
8.3.8 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力度 |
8.3.9 依靠科技支撑,减少对森林的采伐 |
8.4 建立高效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 |
8.4.1 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构 |
8.4.2 健全和完善林业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
8.4.3 加强林业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 |
8.4.4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 |
8.4.5 突出督察“护法”职能 |
8.4.6 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 |
8.4.7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8.5 建立科学严格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
8.5.1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
8.5.2 目前林业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
8.5.3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完善 |
8.5.4 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8.5.5 林业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第九章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
9.1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意义 |
9.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2.1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
9.2.2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
9.2.3 影响执法实施的因素 |
9.2.4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9.2.5 林业法律实施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3 层次分析评价法 |
9.3.1 层次分析法评价的原理 |
9.3.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层次框图 |
9.3.3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9.3.4 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 |
9.3.5 实例分析 |
9.4 基于AHP 与灰色综合评价法 |
9.4.1 灰色综合评价法的原理 |
9.4.2 实例分析 |
第十章 结论与创新 |
10.1 结论 |
10.2 创新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10)廿年一觉官司梦(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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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滥伐承包林木也犯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为种白茶,在承包的山地上滥伐林木[J]. 郭清君,肖克,蒋长顺. 方圆, 2019(09)
- [2]盗伐林木罪的适用问题研究[D]. 李丹阳.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3]滥伐林木案原因及遏制对策研究[J]. 陈柳洁. 法制博览, 2017(25)
- [4]林人共生:彝族森林文化及变迁探究[D]. 刘荣昆. 云南大学, 2016(12)
- [5]牡丹江地区林木被盗案件的原因、特点及对策分析[J]. 秦桂华,刘帅,刘峰. 中国林副特产, 2015(02)
- [6]生计、生态与秩序 ——近代清水江、都柳江流域林业经济和社会变迁[D]. 李向玉.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6)
- [7]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分析[J]. 阚波,郝长青. 中国检察官, 2013(09)
- [8]生态安全视阈下滥伐林木罪研究[D]. 钟沛芳. 江西理工大学, 2012(07)
- [9]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D]. 张民侠. 南京林业大学, 2010(01)
- [10]廿年一觉官司梦[J]. 山鬼. 芳草(网络版),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