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职务侵占、侵占、还是盗窃(论文文献综述)
薛铁成[1](2021)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关系的重新厘定》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职务侵占罪的内涵始终存在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配置,给司法实务和理论重新审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提供了机会。围绕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内涵,有综合手段说与单一手段说行为方式之争,且以行为方式的不同形成了"竞合论"与"互斥论"两种区分理论学说。修改后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刑罚配置相同,入罪数额不同,如采取"互斥论",则会致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未达到6万元数额时,无法被职务侵占罪涵摄。采取"竞合论"可能会虚化盗窃罪的司法适用。根据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现有理论界分,应当在借鉴德国盗窃罪与侵占罪规范关系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手段说"释义职务侵占罪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内涵,将盗窃罪解释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兜底条款和加重处罚条款,不仅可以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司法实践类型化,也可以跳出单纯的综合手段说与单一手段说之争,促进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理论共识之形成。
曾诚[2](2021)在《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秦某某盗窃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快递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与此同时快递领域发生的财产犯罪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快递公司员工非法占有快递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具有很大的争议。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快递员秦某某非法占有快递财物案为例,试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快递员秦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围绕争议焦点,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案件评析如下:首先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进行分析。快递员秦某某符合特殊主体条件,快递财物为顺丰快递公司实际控制或者管理属于单位财物,同时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因承担事务对财物具有控制、支配的地位,并利用其控制支配的地位非法占有财物。案涉人员秦某某对快递财物并不具有支配控制的地位,在快递分拣过程中将快递带回家的行为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进行分析。快递财物为封缄物,因此先通过对封缄物及内容物的占有和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根据区别占有说,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进行支配控制,对于内容物的占有权仍然归属于委托人。因此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对内容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案涉人员的行为应定性为对快递整体的职务侵占和对内容物的盗窃。因此案涉人员的行为根据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综上所述案涉人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中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在案件评析基础上,立足于司法现状,立法上应当对封缄物占有归属问题加以明确以便解决类案问题。对于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问题,应当明确职务侵占罪中职务的具体含义,同时应当明确职务侵占罪只包含侵占这一种行为方式以便解决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最后还应当均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更好地打击犯罪。
王希兵[3](2020)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文中指出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入刑的时间比较短,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类型犯罪迅速增加,为了更好打击犯罪,因此,1997年我国新刑法由贪污罪里分离了一个新罪名,即职务侵占罪。在《刑法》第27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就是指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等其他工作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工作人员自己在职务上的一些职务便利所进行的一种具有违法犯罪行为,而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则是将单位数额相对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而从大的方面再看职务犯罪,则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两个部分,不容忽视的是,广义上的职务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尤为严重的。因此,从客观的角度去看待这一职务侵占罪,犯罪行为人借助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而去形成既定的犯罪事实,不管从认定还是与盗窃罪区分等问题,都是需要司法实务部门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加以判定的。尤其,不可否认的一点,属于经济类型犯罪的职务侵占罪也随着我国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整体犯罪案件也随之呈现的是上升的趋势,所以,在犯罪手段与方式上也变的更加的复杂化与多样性。正是这样,本课题研究将刑法与司法中的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同时也以二者为研究的出发、立足点,通过不断深入的探寻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上提供一定的研究依据,也更好地去完善相关实践、理论上的不足之处。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职务侵占罪的概论部分。该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职务侵占罪历史变迁,并且以此为基础,详细阐述了职务侵占罪从贪污罪中剥离出去的立法现状,以及目前司法界对职务侵占罪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现状的阐述,并对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认定上提出来争议。笔者分别列举了几个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和司法统计数据,详细分析了司法上“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这几方面的司法认定现状。并提出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对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存在的争议进行评析。首先笔者详细对“职务”一词的含义做了深刻的分析,并梳理了学术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观点。然后笔者通过阐述不同学者对上述争议持有的不同观点分别进行评价,分析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的优点和弊端。第四部分主要研究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并提出对职务侵占罪认定完善的观点。重点论述笔者在“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认定上的观点。并且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对职务侵占罪的完善提出针对性建议,希望能给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的准确进行作出一点贡献。
李紫阳[4](2020)在《伪造签章转移股权行为的类型认定——驳行为无罪论与单一罪名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权保护的司法侧面既要强调限制司法权过度介入民事纠纷,又要鼓励司法权依法惩处产权刑事犯罪,伪造签章转移股权行为作为多发的企业产权破坏行为理应成为司法产权保护制度关注的重点。批判司法入罪化的无罪论者所主张之运用民事途径即可恢复损失等抗辩事由不具备排除刑事犯罪性的规范功用。单一罪名论忽视了企业股权治理结构的复杂程度,没能合理地对涉案股权性质进行类型划分。类型认定时可循"二阶层四要素"判断规则进行:先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审查要素为利用职务便利、本单位人员与公司管理中的股份;再判断是否构成盗窃或侵占罪,审查要素为行为人是否取得股权合法保管权力。站在职务侵占"综合手段说"立场,伪造股东签章转移股权行为可能在二阶判断中均得到入罪结论。此时,因不存在适用重法的条文规定,宜依照法条竞合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周方思[5](2020)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认定研究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自刑法正式将职务侵占罪纳入规制范围以来,一直在惩戒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学界在职务侵占罪的相关研究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在许多争议问题上达成了共识。然而,近年来,司法实务界对于如何理解该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要件观点不一,导致相同或相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或不同审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案件数量愈来愈多。这种现象对维护司法公信力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极为不利。从理论层面上看,当前刑法学界关于该要件的理解尚未形成共识,司法实务人员参考的理论学说存在多样性,导致在具体认定该要件时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从实践层面上看,司法实务人员对此构成要件重视程度不够,相应的研究不足,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该要件时无法准确有效地抓住关键。为此,全文选取341个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存在争议的案件作为样本案例,通过整理,分析司法实务人员理解该要件产生分歧的原因,在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解读该要件,为司法认定提供帮助。全文共包含引言、正文、结语这三大部分。引言的内容主要阐述了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其中以研究现状为重点,针对性地介绍了当前刑法学界研究本要件的代表人物和代表观点。正文依次阐述了司法实践中认定该要件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认定该要件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在论述该要件存在的认定问题时,将上述样本案例中司法实务人员采取的认定标准以及对相同或相似情形的认定情况进行梳理,进而得出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该要件时,存在认定混乱现象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分析认定混乱现象产生的多方面原因,主要包括:第一,立法规定模糊;第二,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性质看法不同;第三,对职务侵占罪具体侵害的法益观点不统一;第四,对“职务”一词的解读过于形式化。针对问题出现的原因,将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犯罪性质的不同理论与样本案例反映的实践情况结合,提出职务侵占罪属于侵害双重法益的侵占犯罪,并在实质界定“职务”一词的具体内涵后,系统确立具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行为人占有单位财产是认定前提;其次,行为人在占有中处于支配、控制地位是认定关键;最后,两个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认定思路:首先,行为人对单位财产取得支配、控制地位与其“职务”具有因果关系;其次,行为人非法侵占单位财产与其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因果关系。结语的内容主要是对前文进行总结,并为后续相关研究提出展望。
陈凤霞[6](2020)在《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刑法定性》文中研究表明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定性是一个传统而极具争议的话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均存在各种观点的对弈,本文主要分三部分对其进行论述:作为问题的引入,本文第一章针对受托方不法取得封缄物行为的司法现状进行考察归纳。首先选取了司法实践中的四个典型案例,随后结合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和判决趋势归纳了不法取得封缄物案件三大争议点,并沿着这一脉络展开下文论述。作为论述的基础,本文第二章对不法取得封缄物的理论前提即封缄物的占有归属理论进行详细分析。首先,展开描述现存的委托人占有说、受托人占有说、区别说、修正的区别说和体积大小说以及新观点的具体内容;其次,对现存诸学说进行整体评述;最后,明确阐述笔者对封缄物占有归属的理解——以缓和的事实占有概念为前提明确不法取得封缄物定性时一则要坚持将外包装与内容物分开讨论,并肯定受托人对外包装的占有;二则占有判断中,事实要素是核心,规范要素是辅助。作为文章的主体,本文第三章以司法实务特点和封缄物占有理论为基础对该类案件进行刑法分析。首先,界定封缄物的具体概念,即封缄物是指委托人交由他人保管或承运的经过包装使其具有密封性的财物的整体及其内容物,对外包装、封缄形式和封缄程度均无特别要求。其次,将受托者不法取得封缄物案件按司法案例汇总分为两类讨论,即平等关系下和主从关系下的不法取得封缄物案件。具体讨论双重占有情况下,先就某一主体占有的事实属性和规范属性进行强弱对比,再基于此就案件所涉多个主体的事实占有与观念占有的控制力大小对比,最终得出双重占有情形下占有的类型及归属,并且肯定对等共同占有存在的可能性,但仅表明受托人与委托人对封缄内容物的控制力大小相等,而不属于民法中的重复的共同占有或统一的共同占有。最后,通过对刑法第270条的重新解读明确盗窃与侵占行为的竞合关系,以此作为不法取得封缄物案件定性的补充依据。简而言之,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定性需要对比复合主体的事实占有与观念占有的强弱进而确定占有的归属,但对于疑难案件要结合盗窃与侵占行为的竞合关系,重点追求罪刑均衡的实现而不是罪名的区别。
段恩佳[7](2020)在《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侵占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一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利,违背了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甚至会破坏整体经济发展秩序,所以我国不断完善立法规范及体系,为司法实务上惩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因犯罪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刑法理论上相关要件的模糊,致使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了相关争议问题,因此本文将采用刑法教义学的分析原理对此罪的保护法益及相关要件进行界定,并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合理分析。通过结合法益学说理论的分析可知,我国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应坚持以单一财产权法益为基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纷争的核心是关于“职务”的规范解释问题,“职务”的真正内涵应明确为从事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的事务,并在侵占单位财产与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具有因果关系基础上,具体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非法占为已有”行为要件的手段宜采用“综合手段说”,不限于侵吞行为一种,还包括盗取、窃取、骗取或其他方式。同时,应肯定“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存在的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中该目的要件要素内容宜采用排除、利用意思必要说。
杨昕蕾[8](2020)在《快递员偷拿快递行为定性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引人关注的快递盗窃案(下称“快递案件”)中,快递员偷拿快递行为的定性存在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争议,且因快递所属具体流转环节的不同其争议强度也不同,本文选取其中区别较为明显的快递分拣和快递派送两个流程中的案件进行研究。故本文引入分拣类型和派送类型的司法案例,通过分析案情及争议焦点得出需要研究的问题——快递案件中如何界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一般两罪存在争议的案件中行为人具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所盗财物也是单位财物,故而界分两罪的核心集中在客观方面。快递案件符合上述情况。目前常见的界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若是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否则为盗窃罪;另一种是判断行为人在事前是否已占有单位财物,若未占有则构成盗窃罪,已占有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实际上,这两种方法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理解并不同,第一种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包含侵吞、诈骗、窃取等多种方式,而第二种方法的理论基础则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只有侵吞一种。笔者认为,根据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及体系解释,应当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是多样的,故本文采用第一种方法用于快递案件中两罪的界分。另注意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不能直接适用于快递案件,该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实际上这属于法律拟制,在参照适用时也要区分情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职务便利的特性是对于单位财物具有管理性,且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财的行为是违背了单位的信任,“经手”也不例外。影响快递案件中职务便利的认定要素有二,一是快递员的职务内涵是否是独立管理单位财物,二是快递员是否占有快递。快递分拣员的职务内涵是否是独立管理单位财物取决于其工作环境是否存在单位的监管措施,快递派送员的职务内涵显然是独立管理单位财物。根据上下位占有理论,若快递员取得排他性的管理控制,则其占有快递整体。快递是封缄物,根据区分占有理论,快递员不占有快递的内容物,快递公司(负责人)才是快递内容物的占有人。针对快递员将快递整体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此时对快递员职务便利的认定上述两个要素都要考虑,不过此类案件这两个要素在实质上也基本具有等同含义;针对快递员取出快递内容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此时则只需考量快递员职务内涵和快递员是否占有快递整体,不需要考虑快递员是否占有快递内容物,因为是否占有快递内容物并不影响快递员的职务内涵,快递员占有快递整体就可以掌控快递这一单位财产的价值。就本文引入的分拣类型来看,分拣员的工作环境受单位严密监控,因此其不具有独立管理单位财物的职务内涵,也并未占有快递整体,将快递内容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本文引入的派送类型案例,因快递员的工作环境不受到单位监控,其具有独立管理单位财物的职务内涵,也占有快递整体,即使其并未占有快递内容物,将内容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汪帅[9](2019)在《职务侵占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司法实践中,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疑难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和客体的理解与界定方面。在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上,应当根据行为人从事职务的性质来区分,针对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若行为人从事公务则构成贪污罪,反之非从事公务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于广大基层地区的集体承包关系并不属于公务性质,因此承包人认定为职务侵占主体应当持审慎态度。商业交易活动中代理人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与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代理人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上,“利用职务之便”中的“职务”应当包含“职务”与“劳务”的双层含义,以“业务”内涵去表达更为贴切。而对于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所要求的犯罪手段,应当将其限定为侵吞、侵占行为,排除其他非法行为如盗窃、诈骗等。流水线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属于“利用工作之便”,与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利用职务便利”有所区别,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上,应当对“本单位财物”作广义理解,包含本单位拥有实际占有权的财物以及设立中公司的财物。财产性权益属于“本单位财物”的内容,但是公司股东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虚拟财产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网络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所有的虚拟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数额认定应当分情况讨论。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主要有“内外勾结”和“内内勾结”两种情形,“内外勾结”型职务侵占共同犯罪应当以共同犯罪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定罪的标准。“内内勾结”型犯罪应当区分不同行为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的性质来定罪量刑。
王冉[10](2019)在《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监守自盗”行为的认定为考察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具体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国现行刑法立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有不同的界定观点,存在“主管、管理、经手说”、“职权说”、“工作便利说”、“职责说”。其中“主管、管理、经手说”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直接适用了贪污罪中的相关理论解释;“职权说”认为仅限于将行为人从事的活动属于具有管理性质的公务活动才能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劳务活动排除在外;“工作便利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能受职务影响,不限于对单位财物有控制、支配的权限;“职责说”认为要以担负单位职责为前提,以上四种观点都试图从不同角度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在分析理论争议的基础上,以北大法宝收集的127起涉及“监守自盗”行为的案件作为样本案例,其中有58起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62起被认定为盗窃罪。发现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比较混乱导致对该类型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定性上的争议直接导致量刑适用上的差异。就定性而言,审判实践中理解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认为行为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仅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所有权侵害,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将同时导致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经受损害或者公共权力的严肃该当性遭受不正当挑战,以及机械适用理论通说“主管、管理、经手说”没有真正理解其实质内涵及外延。此外,定性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定刑、量刑数额标准设置不合理,未能与其他普通财产犯罪协调统一。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项《解释》予以提高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也被提高,对案件性质理解、认定不同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上的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巨大差异,不当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基于上述问题,对解释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以下思路:职务侵占罪不同于一般普通侵犯财产的犯罪,区别于普通财产犯罪的独特属性在于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产的特点,以职务侵占罪保护双重法益为指导,解释“职务便利”的实质内涵与外延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劳务的人接受单位委托,长时间代为保管单位财物;“经手”不同于“过手”,经手的岗位职责应当包含独立控制、支配,不受第三方监管意思,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作出区分。同时从职务侵占罪是不侵害他人占有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以事先有权占有单位财物为前提,行为人独立控制、支配财产为关键,“侵占财产”与“利用职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本质三个方面作为准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判断标准。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难免具有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降低职务侵占罪入罪门槛,增加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期标准,增设无期徒刑和财产刑,达到与其他普通财产犯罪协调适应的目的。
二、是职务侵占、侵占、还是盗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是职务侵占、侵占、还是盗窃(论文提纲范文)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关系的重新厘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综合手段说”与“单一手段说”之争与质疑 |
三、“竞合论”与“互斥论”的学说之争与评析 |
四、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系新论:兜底与想象竞合 |
(2)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秦某某盗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2、本案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二)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
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2、同类案件的审判实务梳理 |
3、本案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完善对非法占有封缄物行为的立法 |
(二)关于对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问题的几点思考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与立法现状及背景意义 |
(一)职务侵占罪立法沿革 |
(二)职务侵占罪立法现状 |
(三)背景意义与研究方法 |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司法认定现状及问题 |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
(二)非法占为己有手段的认定 |
(三)数额的认定 |
(四)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的问题 |
三、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
(一)对“职务”概念的理解和合法性认识 |
(二)学术界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观点 |
(三)“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论观点 |
(四)“非法占为己有”的理论观点 |
(五)“数额”认定的理论观点 |
四、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标准及完善 |
(一)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标准 |
(二)对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伪造签章转移股权行为的类型认定——驳行为无罪论与单一罪名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伪造签章转移股权行为的入罪争议梳理 |
二、否定行为无罪论:刑事司法入罪必要性分析 |
三、反驳单一罪名论:伪造股东签章转移股权行为的类型认定 |
(一)职务侵占罪 |
1.行为人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的判断。 |
2.被侵占股权是否为“本单位财物”的判断。 |
(二)盗窃罪或侵占罪 |
四、伪造股东签章转移股权行为司法认定法条竞合问题的处理 |
结 语 |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认定研究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案例样本化分析 |
2.1 以255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数据分析 |
2.2 以86份二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数据分析 |
第3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认定混乱及其原因分析 |
3.1 司法认定混乱之具体表现 |
3.1.1 采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3.1.2 对相同或相似情形的认定结果不一致 |
3.2 司法认定混乱之原因分析 |
3.2.1 立法规定模糊 |
3.2.2 司法实践对本罪犯罪性质看法不同 |
3.2.3 司法实践对本罪法益理解有分歧 |
3.2.4 司法实践解读“职务”过于形式化 |
第4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标准之系统确立 |
4.1 从犯罪性质角度进行标准评判 |
4.2 从法益保护角度进行标准评判 |
4.3 从实质解释“职务”角度进行标准评判 |
4.4 认定标准多维化 |
4.4.1 占有单位财产是认定前提 |
4.4.2 处于支配、控制地位是认定关键 |
4.4.3 侵占财产与利用职务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思路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刑法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一节 封缄物案件处理的司法现状 |
一、典型案件的导入 |
二、司法案例的总体特征分析 |
第二节 封缄物案件定性的争议点归纳 |
一、封缄物判断标准不统一 |
二、封缄物占有归属理论的选择 |
三、盗窃与侵占行为类型的区分 |
第二章 不法取得封缄物中占有之分析 |
第一节 封缄物占有归属理论之争 |
一、委托人占有说 |
二、受托人占有说 |
三、区别说 |
四、修正区别说 |
五、体积大小说 |
第二节 封缄物占有归属理论评析 |
一、对现有学说的评议 |
二、封缄物占有归属判断之我见 |
第三章 不法取得封缄物行为的刑法分析 |
第一节 封缄物概念的厘清 |
一、封缄物概念综述 |
二、封缄物的确定因素 |
第二节 不法取得封缄物定性的具体考察 |
一、对等关系下封缄物案件的定性 |
二、主从关系下封缄物案件的定性 |
第三节 盗窃与侵占行为竞合关系对案件定性的补充 |
一、补充适用的前提:盗窃与侵占行为关系的厘清 |
二、竞合关系的司法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7)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研究 |
(二)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研究 |
(三)关于“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方式要件研究 |
(四)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研究 |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 |
第一节 我国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之考察 |
一、单一法益说 |
二、双重法益说 |
第二节 双重法益说之评析与单一法益说之提倡 |
一、双重法益说之评析 |
二、单一法益说之提倡 |
第二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分析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论纷争与评析 |
一、职权便利说及评析 |
二、工作便利说及评析 |
三、主管、管理、经手财物便利说及评析 |
四、基于法益视角的解读及评析 |
第二节 职务的内涵 |
一、管理性事务说和持续性事务说 |
二、学说之评析 |
三、“职务”范围的实质界定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认定 |
一、利用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是关键 |
二、控制、支配单位财物地位与从事之事务应具有关联性 |
三、侵占单位财产与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具有因果关系 |
第三章 “非法占为已有”行为要件的界定 |
第一节 理论纷争 |
一、综合手段说 |
二、单一手段说 |
第二节 综合手段说之提倡 |
一、符合文义解释与体系性解释 |
二、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
三、符合刑事政策原理 |
第三节 非法占为已有行为的方式 |
一、侵吞 |
二、窃取 |
三、骗取 |
四、其他方式 |
第四章 “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之界定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与“非必要” |
一、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 |
二、非法占有目的“不必要说”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之肯定 |
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二、非法占有目的实质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特殊犯罪目的 |
三、财产权益保护的需要 |
第三节 非法占有目的内涵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 |
二、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界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快递员偷拿快递行为定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快递案件引入 |
第一节 快递案例案情 |
一、分拣类型案例案情 |
二、派送类型案例案情概述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第二章 快递案件中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分依据 |
第一节 界分依据之争 |
一、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二、是否事先占有单位财物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分依据之提倡 |
第三节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探究 |
第三章 快递案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概述 |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概念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性 |
三、快递案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快递员的职务内涵 |
第三节 快递员占有问题 |
一、上下位占有问题 |
二、封缄物占有问题 |
第四章 快递案件中快递员行为的定性 |
第一节 快递员的职务内涵与占有问题的关系 |
一、窃取快递整体之二者关系 |
二、窃取快递内容物之二者关系 |
第二节 引述案例定性 |
一、分拣类型案例定性 |
二、派送类型案例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职务侵占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
第一节 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理论争议 |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的观点剖析 |
二、职务侵占罪主体限定——以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 |
第二节 职务侵占罪中承包关系主体认定问题 |
一、相关案例 |
二、观点分歧及分析 |
三、承包关系不宜认定为犯罪 |
第三节 职务侵占罪中代理关系主体认定问题 |
一、相关案例 |
二、观点分歧 |
三、事实劳动关系说的提倡 |
第二章 职务侵占罪中客观方面的认定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论纷争 |
一、“利用职务便利”相关理论梳理 |
二、以“业务”的角度理解“利用职务便利” |
第二节 “非法占为己有”的司法认定 |
一、“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要求 |
二、“非法占为己有”应当排除盗窃、诈骗手段 |
第三节 流水线作业案件中客观方面的认定 |
一、相关案例 |
二、“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辨析 |
三、快递分拣员非法占有包裹构成盗窃罪 |
第三章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
第一节 对“本单位财物”的理解 |
一、“本单位财物”相关理论剖析 |
二、应广义理解“本单位财物” |
第二节 财产性权益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的认定问题 |
一、相关案例 |
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论依据 |
三、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的理论依据 |
四、侵占股权不应认定为犯罪 |
第三节 虚拟财产在职务侵占罪中的认定问题 |
一、相关案例 |
二、观点分歧 |
三、虚拟财产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
四、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 |
第四章 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问题 |
第一节 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 |
一、“内外勾结”型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观点争议 |
二、“内内勾结”型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观点争议 |
第二节 “内外勾结”侵占单位财物的共犯认定 |
一、相关案例 |
二、观点分歧 |
三、以职务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区分标准 |
第三节 “内内勾结”侵占单位财物的共犯认定 |
一、案情假设 |
二、“内内勾结”型案件观点辨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监守自盗”行为的认定为考察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争议 |
(一)主管、管理、经手说 |
(二)职权说 |
(三)工作便利说 |
(四)职责便利说 |
二、关于职务侵占行为认定的司法审判现状 |
(一)定性争议 |
1.快递人员窃取第三方委托财物的定性争议 |
2.安保人员偷盗看管财物的定性争议 |
3.收银员型偷拿收取钱款的定性争议 |
4.工厂工作人员盗取“过手”产品的定性争议 |
(二)量刑差异 |
1.实刑结果存在差异 |
2.缓刑的适用存在差异 |
三、样本案例定性量刑混乱的原因 |
(一)忽视双重法益的指导作用 |
(二)机械适用“主管、管理、经手说” |
(三)法定刑设置存在不合理 |
四、关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思考 |
(一)实质解释“主管、管理、经手说” |
(二)厘清“职务”的实质内涵 |
(三)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判断标准 |
1.实际占有单位财产是前提 |
2.独立控制、支配单位财产是关键 |
3.非法取得单位财产与利用职务存在因果关系是实质 |
五、完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是职务侵占、侵占、还是盗窃(论文参考文献)
-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关系的重新厘定[J]. 薛铁成.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9)
- [2]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秦某某盗窃案为例[D]. 曾诚.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D]. 王希兵. 吉林大学, 2020(04)
- [4]伪造签章转移股权行为的类型认定——驳行为无罪论与单一罪名论[J]. 李紫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06)
-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认定研究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D]. 周方思. 南昌大学, 2020(01)
- [6]不法取得封缄物的刑法定性[D]. 陈凤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D]. 段恩佳.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8]快递员偷拿快递行为定性分析[D]. 杨昕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职务侵占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D]. 汪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监守自盗”行为的认定为考察视角[D]. 王冉.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