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能力的查证与确认(论文文献综述)
谢超[1](2021)在《从洞朗到拉达克:印度对华威慑战略为何失败》文中研究说明莫迪政府和印度军方近年来的各类战略文件显示,印度对华日益强调惩罚性威慑战略,而且通过加快建设所需的基础力量和加强军政协调能力,相关战略开始具备实操性。印军在中印边界对峙危机中屡次失败,但仍坚持尝试开展惩罚性威慑行动。为了理解印度对华威慑战略的效用,作者尝试从军政协调能力和军事战略执行能力两个维度建立衡量框架:军政协调能否一致是对外展示实力和决心的政治前提,主要考察政治领导人的政治目标是否被军事部门理解和遵守;战略执行能力高低与对外展示实力和决心的操作能力有关,主要考察既有资源是否满足战略需求。作者以2017年洞朗对峙和2020年拉达克对峙时印军开展的战术行动作为案例,分析发现印度军政协调能力和军事战略执行能力仍较弱,这是导致莫迪政府对华运用惩罚性威慑屡屡失败的根本原因。但是印度国内对危机结果的不同认知推动了其战略的发展,使得印度在对峙失败后屡次以更具进攻性的姿态挑起新对峙。印度对华战略态势的转变值得中国保持高度警惕,中国应合理降低对中印关系的预期,同时加强自身国防建设,建立可靠的威慑能力,如此才能维护自身主权利益,把握中印关系大局。
王友武[2](2020)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监察调查是监察职能的核心权能,对监察监督和监察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基本属性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关于调查权的属性问题、调查权的权能问题、调查权的规范运行问题、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问题、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处在各执一词的探索阶段。基于现实和理论双重考量,有必要从调查权的本体、渊源、特征、构造、配置、功能、运行等多重维度,对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交待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阐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描绘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整体结构。第二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监察调查权进行考察,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历史考察、域外借鉴和当代中国的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第三章为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描绘监察调查权的外在表现。阐述监察调查权反腐败调查权的性质及其在监察权中的地位。从内涵机理、具体表现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释监察调查权的政治性、法定性、程序性、政策性和有限性特征。第四章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监察调查权的配置以人民主权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公正效率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遵循合理配置原则、集权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第五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功能。通过具体案例演绎监察调查权揭露和证实腐败违法犯罪的案件调查功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警示教育功能,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的人权保障功能,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的权力监督功能,提出监察建议的漏洞防补功能。第六章为监察调查权的构成。从腐败案件调查的流程和调查措施的性质将监察调查权分为线索受理权、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调查终结权、调查建议权等五种类型的权力,其中立案调查权包含常规调查权、特殊调查权、协同调查权等表现形态。第七章为监察调查权的运行。结合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阐述监察调查权独立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运行特征。第八章是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是初核阶段的线索收集和管理问题、二是立案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三是调查权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初核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解决各类管辖冲突、优化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加以完善解决。本研究着眼于《监察法》实施后新旧体制磨合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构建监察调查权的学理、法理体系,逻辑、话语体系和科学运行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调查制度行稳致远。
帅奕男[3](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朱婧[4](2020)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研究 ——以M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文中认为中小企业随着国民经济的进步,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仅生命力顽强,还有较强的市场适应能力。在国家连续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中,中小企业顺势而为,慢慢发展成了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作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客户,也推动了其扩张和完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数量上存在优势,凭借地域优势和获取信息的方式灵活多样,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专业服务。与此同时,审计行业和委托审计的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更高质量的审计报告。想在与其他事务所的竞争里脱颖而出,提高审计质量是一个有效方法,审计质量相当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命脉,进行审计质量控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也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当前共同的研究对象。本文结合自身在实习过程中参与的M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审计任务,发现了事务所内关于审计质量控制表现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人力资源管理、审计程序的执行能力、对信息系统审计风险的考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中找寻质量控制有待提高的地方,根据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组织架构,有指向性的探究问题出现的原因,据此发表切实可行的优化措施。本文运用了理论研究方法、归纳研究方法以及实际案例研究方法。理论上阐述了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控制方面的含义,列举了四项会影响审计质量控制的因素;在实践上以M会计师事务所展现的审计质量控制问题为原型,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论文在最后提出优化M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的方法和举措,提出了以加强内部控制、增强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程序的执行能力、重视信息化对财务报表审计结果的影响等措施,以期对类似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意见,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现有的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体系。
李源[5](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研究 ——河北省为例》文中指出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由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司法成为化解各项纠纷的重要工具。但执行义务人逃避执行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破解执行难刻不容缓。以刑罚的手段规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在我国已经41年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从1979年刑法开始纳入妨害公务罪的规制,到1997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独立成罪,再到2015年“刑九”扩大主体,增加量刑幅度,立法层面的努力足迹清晰可见,执行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没有完全破解执行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关注和探讨。本文通过搜集河北省2011年至2019年6月间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971份司法文书,从案件数量、量刑情况、自诉案件的启动方式、争议焦点问题、裁判的地域性差距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数据分析。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能力执行”的理解及“拒不执行行为”的对象存在认识误区;对于“履行自然债权”的行为认定存在争议。从制度适用上分析,主要存在追诉时效无法适用和自诉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从裁判文书上分析,发现相关的裁判文书表述不规范,判决书说理也不充分,有的甚至过于简单。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准立法的手段进一步明确“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对于“有能力履行”的时间结节应当在立法中明确为判决、裁定生效后。对于履行自然债权的行为,应在立法中加以明确,对于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当事人的和解权、撤诉权加以明确规制,同时对自诉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良。对于追诉时效的逻辑困境,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为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时。对于裁判文书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在实践中加以规制。针对量刑较轻的情况,应当进一步明确量刑指导意见,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量刑时从刑期上能够体现更为明显的差异,更好的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宋家本[6](2019)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内法规是法的新成员,是党内制度的高级形态,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规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严格执行党内法规。从哲学角度讲,执行党内法规是一个过程。依规制定颁布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源头,处理好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关系,解决好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是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重心,惩治预防腐败、净化政治生态、增强执政能力是目的。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介绍党内法规的内涵、价值与作用、效力与执行力,说明从应然效力到实然效力是一个过程。接着,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方法,论述执行过程中的认识与实践问题,阐述执行过程的复杂性,如号召力减弱、利益冲突、矛盾叠加等,寻找产生这些复杂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同时,为了阐述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原因及路径,论文在介绍党内法规研究现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接着介绍了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历史考察与经验总结,同时分析了作为一个先进政党,在执行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与实践,而结果仍然令人很不满意。原因在哪?就是因为执行过程的复杂性。经济社会越发展,问题会越来越复杂。所以,本文力求从问题入手,用系统论的观点,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阐述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必须处理好的几种关系,并强调,要实行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有效结合,必须提高群众工作本领,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下面分章介绍:绪论,论文的引言。从政党知识入手,介绍研究的意义。政党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要素。政党组织的建立,推动了世界政治由传统向现代转变。中国共产党是重视自身建设的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法规建设是党的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讨论党内法规建设,尤其是党内法规执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是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党内法规的理论渊源、内涵、特征、价值作用,其次,介绍党内法规的效力与实效,再次,用哲学分析法,介绍过程理论。第二章是党内法规的历史考察、执行制度与经验总结。对党内法规的执行历史,分段介绍。在此基础上,阐述有代表性的制度,并进行经验总结,用复杂性理论,分析执行过程的社会号召力减弱、利益冲突与矛盾叠加问题。第三章是执行过程的重要性及其关系问题。在这一章首先介绍党内法规执行及其作用。党内法规执行,能提高党的执政本领,维护党的执政权威,能推动全面依法治理。接着介绍了党内法规价值的实现,包括程序、实体内容以及立法精神的实现。还介绍了党内法规清理审查备案的重要性以及几种重要关系对于执行过程的重要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有三个关系较重要,直接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这些关系分别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依规治党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关系以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的关系。要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从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搞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二是依规全面从严治党,三是增强群众工作本领,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第四章是执行过程问题。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按腐败严重程度,即利益冲突后果来划分,执行“黑洞”、执行不力问题。为了强调文章的逻辑联系,由上一章的矛盾叠加,引出执行“黑洞”的概念,在这一章先介绍执行“黑洞”的表现及特征,如利益输送、吏治黑洞、直接侵吞。其次是执行不力问题,主要表现:执行意识不强、执行责任不明、执行结果不符、执行奖惩不严、组织政治功能不佳。第五章是产生执行过程问题的原因。分两个层次,对应介绍产生的原因。产生执行腐败,即执行“黑洞”的原因是党的领导弱化、党性退化以及权力异化。产生执行不力问题的根源在于四方面,一是党内法规自身,二是腐朽文化的影响,三是政治建设滞后,四是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第六章解决执行过程问题路径选择,先介绍屏蔽执行“黑洞”的路径: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坚持党性原则不动摇、坚持权力运行约束不动摇。然后介绍解决执行不力问题的路径是,完善党内法规,培养执行文化、净化执行环境,增强党的社会号召力,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执行能力。结束语是论文的总结,既对全文内容进行概述,又对党内法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思考,着重介绍论文力求突破的地方,是要使党内法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建议建立党内公开诉讼制度,如设立违纪处理法庭,实行党内监督阳光作业。论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过程论为基础,结合复杂性理论,结合党内法规执行的历史经验,结合党内法规文献,结合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运用哲学分析法,按照提出建议、理论溯源、实践论证的思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王裕根[7](2019)在《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立足于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行为,深入分析中央、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在推进国家环保法律执行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从政府运作过程的视角揭示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并解释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对基层环保执法的塑造。从现实经验看来,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前提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通过有效途径把信号传递到县级环保执法部门。乡村企业污染总是发生在一定场域中,特定场域中的社会主体对污染认知和感受的差异化会影响环境利益的表达。村庄中不同农民认知观念、价值以及利益取向的差异化弱化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直接影响了村庄社会的环境利益表达。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农民的弱组织性影响到国家执法力量的介入方式和强度。只有当农民组织起来反映自己所受的损害并释放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国家执法力量介入的力度才会加大。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乡村企业排污行为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还依赖于国家的权威技术认定。国家在认定乡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污染认定的科技理性与村庄生活理性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农民与企业发生环境利益冲突,县级环保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污染的界定存在权威支配、话语支配以及信息支配,农民基于生活理性对污染的认知话语常常被边缘化,这为乡镇政府和县级环保部门调解企业和农民的环境纠纷提供了巨大的回旋空间。与企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环保部门数次利益博弈之后,农民渐渐陷入了“补偿陷阱”,象征性污染补偿逐步代替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监管。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与乡镇政府本身处于地方条块关系中。县级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决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法律执行的立场和态度。受制于地方条块权力结构以及政商关系,具有执法权的县级环保部门并不会严格执法而是选择“以罚代管”策略,让法律不完全执行。“以罚代管”既协调了县领导与乡村企业的政商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然而,“以罚代管”并没有治理污染问题,反而使得乡村企业排污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尽管部分农民不断上访,但根据信访属地管理原则,乡村企业与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最终还是要乡镇政府进行处理。由此,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时,没有执法权的乡镇政府必须协调好乡村企业和村庄农民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受制于县级政府发展和稳定的双重考核机制、基层社会的权力—利益关系网以及自身治理资源的欠缺,乡镇政府往往会选择一种模糊性治理策略来对待污染问题。乡镇政府模糊化处理乡村企业和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实际上掩盖了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的环境监管责任。由于县级政府要维护乡村企业的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再加上基层社会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所以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真正重视乡村企业污染问题的治理,这导致国家环保法律实施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也即,地方条块环保履职实践存在执法目标偏离。与此同时,受污染影响的农民群体也遭遇了环境利益诉求表达上的挫败感。环保督察是一种在党政体制结构内推动环保法律执行的制度创新。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各种方式传导政治压力让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地方党委政府也会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应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环境问题。县级党委政府在感知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之后,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整合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责任倒逼机制落实到每个执法者,此时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加大。这就改变了以往法律执行的“悬浮”状态,使得国家法律渗透到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实践中。通过环保督察解决了一些底层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但受制于央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央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果,中央环保督察难以倒逼地方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只是得到中央的适度矫正。当中央的力量介入地方条块履职实践,此时条块关系中的央地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党政体制的政治整合功能。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当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很大时,中央能够通过政治整合的方式,把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整合,打破国家环保法律在地方执行中梗阻,推动国家环保法律向基层社会渗透,同时对执法过程的利益冲突进行整合,让执法目标偏离得到适度矫正。但是,这种矫正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动态中与执法偏离形成多次互动和博弈关系,并在偏离中寻适度。纵观基层环保执法的过程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吸纳到常规环保执法的政府决策和执行中。当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无法得到地方政府有效吸纳和整合,导致执法目标偏离过大影响到中央的政治权威时,中央能够在既定的体制结构内创新系列制度推动环保法律执行。中央通过环保督察的形式创建了中央与基层群众的制度化联系,并通过政治压力传导重新激活了地方政府启动新一轮意见表达、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执行的政府过程,从而让基层社会的环境利益能够被吸纳到地方政府决策和执行中。由此,以党政关系为基本的条块关系时刻存在弹性,这种富有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塑造着基层环保执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呈现波动性。
王义鹏[8](2019)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研究 ——以河北省489份案件为例》文中认为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众多社会纠纷也日益多元化,司法成为化解各项纠纷的重要工具。但是,长期以来,案件审判完结之后,执行情况却很难落实,执行义务人逃避执行的情形愈发严重,造就了法院“执行难”这一尴尬的境地,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同时也对司法产生了消极影响,贬损了司法的公信力,助推一些民众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几年,法院通过推行网络查控、联合惩戒、网络司法拍卖等破解执行难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刑事领域,为了契合当前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彻底化解执行难,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修订,提高了量刑幅度,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段提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增设了单位主体犯罪,从刑事角度吹响了化解执行难的号角。基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有研究,目前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以往的研究更多侧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证性或者只从现象研究,缺乏了理论性。本文从河北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的具体案例出发,通过量化分析,发掘其中存在的司法审判规律,同时结合个案对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论证,促使理论研究与实践审判进行了有效结合,并且从立法、制度、程序角度提出了完善本罪的路径,以期促进理论深化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本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和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归纳当前关于本罪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简要的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和存在的不足。第一部分,从宏观视阀角度出发,针对河北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了量化分析。一是本罪的司法审判数量增加、本罪自诉方式越来越多、案由类型的多样化、本罪对案件执结的作用以及本罪在量刑时轻刑化趋势明显。二是基层法院适用本罪两极分化、单位定罪率低、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量刑不均衡等现象。第二部分,从微观视角出发,针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与问题,结合河北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个案进行了分析与解读。主要从本罪罪名与罪状表述存在的争议、犯罪主体范畴的界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的认定、本罪自诉存在的障碍、是否适用追诉时效、优先履行债权是否视为拒不执行行为等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本罪的完善路径。首先,在立法层面,建议正确表述罪状与罪名、增设犯罪时间节点认定的例外情形、规范量刑适用标准。其次,在司法适用统一层面,建议加强司法裁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规范执法的标准与尺度。再次,从本罪追诉制度的建构上建议,改良自诉追诉制度、降低自诉立案标准、强化自诉举证能力及被告人到庭参审机制建设。
李声高[9](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高晓敏[10](2019)在《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体系改进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扩大,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益阳市烟草公司近年来大刀阔斧地进行人力资源改革,全面实施第七轮全员竞争上岗,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落后于国内优秀民营企业。本文致力于研究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体系的改进,力求以此推动益阳烟草乃至整个行业的绩效水平朝着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本文在行文上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内在逻辑。首先,介绍了绩效考核的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以及国有企业绩效考核问题研究动态;其次,通过对益阳市烟草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员工绩效考评体系的现状进行剖析,找到其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再次,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体系改进的目标与原则,并做好绩效考评改进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考评方法的选择、考评主体和周期的确定、考评指标及其权重的确定、评分方法的确定、考评结果的反馈与运用等多个方面改进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体系;最后,凭借组织、制度、人员、文化四个方面的保障,采取绩效沟通、绩效指导、绩效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绩效考评四个步骤有条不紊地实施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体系改进方案,并对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和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预测,以及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总之,针对现有问题对员工绩效考评体系进行改进可以极大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提升员工的绩效水平,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基于此,每个企业都要从战略和全局的角度来审视员工的绩效考评工作,让其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服务。
二、执行能力的查证与确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执行能力的查证与确认(论文提纲范文)
(1)从洞朗到拉达克:印度对华威慑战略为何失败(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威慑战略分类与效用分析 |
(一)威慑战略的特点和分类 |
(二)威慑效用的作用机制 |
(三)惩罚性威慑的效用衡量 |
三 莫迪政府对华认知与战略选择 |
(一)莫迪政府军事学说的发展 |
(二)建设战略执行的基础力量 |
(三)加强军政协调能力建设 |
四 案例分析 |
(一)中印2014年楚木惹对峙 |
(二)中印2017年洞朗对峙 |
(三)中印2020年拉达克对峙 |
1.印军2020年6月15日的“雪豹行动” |
2.印军2020年8月29日的突袭行动 |
五 结论 |
(2)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调查权性质的研究 |
1.2.2 监察调查权基本权能研究 |
1.2.3 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的研究 |
1.2.4 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研究 |
1.2.5 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 |
2.1 中国古代的监察调查权 |
2.1.1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
2.1.2 古代监察权的功能 |
2.1.3 古代监察权的借鉴 |
2.2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 |
2.2.1 行政监察制度调查权 |
2.2.2 检察监督制度侦查权 |
2.2.3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权 |
2.2.4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确立 |
2.3 域外监察调查权的参考借鉴 |
2.3.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2.3.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 |
2.3.3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制度 |
第3章 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 |
3.1 调查权的性质 |
3.1.1 调查权的概念 |
3.1.2 调查权的性质 |
3.2 调查权的地位 |
3.2.1 调查权地位概述 |
3.2.2 调查权与监督、处置权的关系 |
3.3 调查权的特征 |
3.3.1 调查权的政治性 |
3.3.2 调查权的法定性 |
3.3.3 调查权的程序性 |
3.3.4 调查权的政策性 |
3.3.5 调查权的有限性 |
第4章 监察调查权的配置 |
4.1 调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4.1.1 人民主权理论 |
4.1.2 正当程序理论 |
4.1.3 公正效率理论 |
4.1.4 制度变迁理论 |
4.2 调查权配置的基本特征 |
4.2.1 合理配置 |
4.2.2 集权分权 |
4.2.3 权力制约 |
4.2.4 权责对等 |
第5章 监察调查权的功能 |
5.1 案件查证功能 |
5.1.1 案件查证功能的含义 |
5.1.2 案件查证功能的实现 |
5.2 权力监督功能 |
5.2.1 权力监督功能的含义 |
5.2.2 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 |
5.3 人权保障功能 |
5.3.1 人权保障功能的含义 |
5.3.2 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5.4 堵漏建制功能 |
5.4.1 堵漏建制功能的含义 |
5.4.2 堵漏建制功能的实现 |
5.5 警示教育功能 |
5.5.1 警示教育功能的含义 |
5.5.2 警示教育功能的实现 |
第6章 监察调查权的构成 |
6.1 线索受理权 |
6.1.1 问题线索的概念 |
6.1.2 问题线索的处置 |
6.2 初核调查权 |
6.2.1 初核调查的含义 |
6.2.2 初核调查的程序 |
6.2.3 初核调查的运行 |
6.3 立案调查权 |
6.3.1 立案准备 |
6.3.2 回避程序 |
6.3.3 常规调查权 |
6.3.4 特殊调查权 |
6.3.5 协同调查权 |
6.4 调查终结权 |
6.4.1 调查终结权的概念 |
6.4.2 调查终结权的规范 |
6.5 调查建议权 |
6.5.1 自首从宽建议 |
6.5.2 退赃从宽建议 |
6.5.3 立功从宽建议 |
第7章 监察调查权的运行 |
7.1 调查权运行特征 |
7.1.1 运行的独立性 |
7.1.2 运行的效率性 |
7.1.3 运行的规范性 |
7.2 调查权运行原则 |
7.2.1 运行的合法原则 |
7.2.2 运行的客观原则 |
7.2.3 运行的公正原则 |
7.3 调查权运行方式 |
7.3.1 以党的领导为前提 |
7.3.2 以集体决策为主导 |
7.3.3 以严格依法为关键 |
7.3.4 以查证事实为依规 |
7.3.5 以办案绩效为要旨 |
第8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8.1 初核阶段线索收集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完善 |
8.1.1 线索收集与管理的问题 |
8.1.2 线索收集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8.2 立案调查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
8.2.1 相关犯罪的管辖问题 |
8.2.2 解决立案阶段的管辖冲突 |
8.3 调查权协同配合方面的问题 |
8.3.1 相关机关的配合问题 |
8.3.2 协同配合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 |
(3)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研究 ——以M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本文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框架 |
1.4 创新点 |
2 审计质量控制相关理论综述 |
2.1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
2.1.1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范围的界定 |
2.1.2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 |
2.2 审计质量与审计质量控制定义 |
2.2.1 审计质量的概念 |
2.2.2 审计质量控制的概念 |
2.3 审计质量控制相关理论 |
2.3.1 内部控制理论 |
2.3.2 过程质量控制理论 |
2.3.3 委托代理理论 |
2.4 影响审计质量控制的因素概述 |
2.4.1 专业胜任能力 |
2.4.2 审计程序执行力 |
2.4.3 信息系统审计风险 |
3 M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案例研究 |
3.1 M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
3.1.1 M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介绍 |
3.1.2 M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 |
3.1.3 M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客户 |
3.1.4 M会计师事务所薪酬与晋升制度 |
3.2 M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质量控制问题的表现 |
3.2.1 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
3.2.2 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
3.2.3 审计程序执行能力不足 |
3.2.4 缺乏对信息系统审计风险的考虑 |
4 M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问题 |
4.1.1 内部控制环境差 |
4.1.2 风险评估能力弱 |
4.1.3 控制活动不合理 |
4.1.4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
4.2 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
4.2.1 聘用制度不完善 |
4.2.2 考评工作流于形式 |
4.2.3 薪酬制度有缺陷 |
4.3 审计程序执行能力不足 |
4.3.1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不强 |
4.3.2 员工执行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较低 |
4.3.3 内部沟通交流机制不完善 |
4.4 忽视信息化对财务报表审计结果的影响 |
4.4.1 对外包业务的审计缺乏考虑 |
4.4.2 审计软件质量较低 |
5 M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优化措施 |
5.1 完善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 |
5.1.1 改善内部控制环境 |
5.1.2 加强风险评估能力 |
5.1.3 建立良好的控制活动 |
5.1.4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执行 |
5.2 增强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
5.2.1 招聘程序再升级 |
5.2.2 落实员工考核机制 |
5.2.3 优化薪酬体系 |
5.3 提高审计程序执行能力 |
5.3.1 加强信息化审计培训 |
5.3.2 落实三级复核制度 |
5.3.3 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
5.4 重视信息化对财务报表审计结果的影响 |
5.4.1 验证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和正确性 |
5.4.2 对外包业务性质进行评估 |
6 结论和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研究 ——河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价值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概况 |
2.1 初创时期 |
2.2 完善时期 |
2.3 快速发展时期 |
第3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适用概况及特点 |
3.1 司法适用概况 |
3.2 司法适用特点 |
3.2.1 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
3.2.2 自诉案件撤诉率高 |
3.2.3 争议焦点问题相对集中 |
第4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1 对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理解存在误区 |
4.1.1 对“履行自然债权”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 |
4.1.2 对“有能力执行”行为认定标准不一 |
4.1.3 对“拒不执行为”的对象认识不清 |
4.2 相关制度适用存在障碍 |
4.2.1 追诉时效制度无法适用 |
4.2.2 自诉制度适用存在问题 |
4.2.3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过于宽泛 |
4.3 裁判文书不规范 |
4.3.1 裁判文书罪名表述不严谨 |
4.3.2 裁判文书说理性欠缺 |
第5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完善建议 |
5.1 修改完善司法解释 |
5.1.1 明确“履行自然债权”行为的性质 |
5.1.2 明确本罪的追诉时效起算点 |
5.1.3 明确“拒不执行行为”的对象范围 |
5.1.4 明确“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 |
5.2 细化量刑指导意见 |
5.3 改良自诉制度 |
5.4 规范司法文书写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党内法规执行过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一) 党内法规建设成就 |
(二) 党内法规执行问题突出 |
(三) 问题研究对破解难题十分重要 |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综述 |
(一) 发展过程及特点 |
(二) 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一) 辩证分析法 |
(二) 历史分析法 |
(三) 比较分析法 |
(四) 文献研究法 |
(五) 田野调查法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党内法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 |
一、“党内法规”的概念 |
二、党内法规的特征 |
三、党内法规的价值与作用 |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效力与执行力 |
一、党内法规的效力基础 |
二、党内法规效力的分类 |
三、党内法规效力的保证 |
四、党内法规执行力 |
第三节 党内法规执行是一个过程 |
一、过程思想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思想 |
二、执行过程的哲学分析 |
第二章 党内法规执行过程历史考察与总结 |
第一节 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历史考察 |
一、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演进 |
二、党内法规执行制度探究 |
三、党内法规执行的历史经验 |
第二节 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复杂性 |
一、党内法规执行过程复杂性的理论基础 |
二、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复杂性 |
三、党内法规执行环节的复杂性 |
第三章 执行过程的重要性及其关系问题 |
第一节 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
一、党内法规执行及其作用 |
二、党内法规价值的实现 |
三、党内法规清理审查备案的重要性 |
(一) 清理审查备案的含义 |
(二) 清理审查备案的目的与意义 |
(三) 清理审查备案的原则 |
(四) 清理 |
(五) 备案审查 |
(六) 与党内法规执行的关系 |
第二节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 |
一、党内法规创制内涵、特征及其影响 |
二、国家法律的内涵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联系 |
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路径 |
第三节 依规治党与从严治党的关系 |
一、依规治党中出现的不严问题 |
二、严格依规治党 |
三、全面从严治党 |
第四节 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关系 |
一、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理论 |
二、群众监督实例剖析 |
三、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
第四章 执行过程问题 |
第一节 执行“黑洞”的表现及其特征 |
一、利益输送 |
二、吏治黑洞 |
三、直接侵吞 |
第二节 执行不力的主要表现 |
一、执行意识不强 |
二、执行责任不明 |
三、执行结果不符 |
四、执行奖惩不严 |
五、组织政治功能不佳 |
第五章 产生执行问题的原因 |
第一节 形成执行“黑洞”的原因 |
一、党的领导弱化 |
二、党性退化 |
三、权力异化 |
第二节 形成执行不力的原因 |
一、党内法规文本原因 |
二、腐朽文化的影响 |
三、政治建设滞后 |
四、责任追究流于形式 |
第六章 解决执行过程问题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屏蔽“黑洞”路径 |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
二、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 |
三、坚持党性原则不动摇 |
四、坚持权力运行约束不动摇 |
第二节 增强执行实效 |
一、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
二、培育执行文化,净化执行环境 |
三、增强党的社会号召力 |
四、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会和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田野工作 |
五、本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乡村企业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及其执行体制 |
第一节 环保立法的基本概况 |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施的组织机构 |
一、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规定的执法部门 |
二、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
第三节 乡村企业污染监管的执法体制 |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二、基层环保执法权的配置结构 |
三、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中的“条”和“块” |
第二章 环保执法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 |
一、“矿业大镇” |
二、盛朝矿业公司 |
三、恒久矿业公司 |
四、“被污染包围的村庄” |
第二节 村庄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认知 |
一、污染受害不同 |
二、农民环境利益分化 |
第三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村庄语境 |
一、农民的弱组织性 |
二、自利的村干部 |
三、上访的集体行动困境 |
第三章 环保执法的技术依赖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 |
第二节 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环保执法的技术支配形式 |
一、权威支配: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 |
二、话语支配:污染识别的专业知识 |
三、信息支配:污染信息的非开放性 |
第四节 技术支配的后果 |
一、技术权力支配排斥农民参与 |
二、象征性补偿代替法律监管 |
第四章 县级环保部门“以罚代管”的制度逻辑 |
第一节 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基本特性 |
一、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特性 |
第二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组织环境和“以罚代管”策略 |
一、组织内部执行力不足 |
二、组织之间的关系制约 |
三、“以罚代管”的执法策略 |
第三节 “以罚代管”的生成机制 |
一、政商关系的嵌入 |
二、企业与执法者的合作博弈 |
第四节 “以罚代管”的社会后果 |
一、污染问题得不到精准治理 |
二、执法目标的消解 |
第五章 乡镇政府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治理 |
第一节 环境上访的属地管理 |
一、农民环境上访 |
二、乡镇政府模糊性应对 |
第二节 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因素和策略选择 |
一、乡镇履职中的模糊性因素 |
二、模糊性治理的实践 |
第三节 模糊性治理的结构动因 |
一、发展与稳定的双重考核体制 |
二、权力-利益关系网络 |
三、属地监管的“悬浮” |
第四节 模糊性治理对环保法律目标的消解 |
第六章 中央环保督察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组织应对 |
第一节 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与环保督察 |
一、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 |
二、环保督察 |
三、中央环保督察的组织机制和目标 |
第二节 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传导 |
一、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与自下而上的群众信访 |
二、政治压力传导的形式 |
三、地方政府应对的组织机构 |
第三节 “一切为了通过”:政治高压下乡村企业污染的运动式治理 |
一、领导注意力传递 |
二、执法力量整合 |
三、责任倒逼机制 |
第四节 环保督察的治理限度 |
一、中央难以监督地方环境治理效果 |
二、地方临时性应对而非整体性治理 |
结语 |
一、基层环保执法的实践样态 |
二、执法目标偏离与适度矫正 |
三、基层环保执法的政治逻辑 |
四、基层环保执法的弹性体制结构与改革挑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一 调研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二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档案资料 |
附录三 全国部分乡村企业污染案例(2008-2018) |
致谢 |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研究 ——以河北省489份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价值 |
1.研究背景 |
2.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规范分析法 |
2.案例分析法 |
3.综合分析法 |
(四)创新之处及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宏观视阈下的本罪量化分析 |
(一)司法审判动态特征 |
1.司法审判增量显着 |
2.自诉方式成为本罪刑事追诉启动的重要形式 |
3.案由类型多样化 |
4.司法适用有效推动了执行案件的执结 |
5.量刑轻刑化明显 |
(二)司法审判中的阙如与困境 |
1.基层法院适用两极分化 |
2.单位定罪率较低 |
3.裁判说理不充分 |
4.量刑不均衡 |
二、微观视角下本罪的个案解读与理论探析 |
(一)罪名与罪状表述争议 |
1.司法判例 |
2.核心问题 |
3.理论分析 |
(二)犯罪主体范畴的界定 |
1.司法判例 |
2.核心问题 |
3.理论分析 |
(三)本罪犯罪行为之认定 |
1.司法判例 |
2.核心问题 |
3.理论分析 |
(四)本罪自诉存在的障碍 |
1.司法判例 |
2.核心问题 |
3.理论分析 |
(五)是否适用追诉时效 |
1.司法判例 |
2.核心问题 |
3.理论分析 |
(六)优先履行自然债权是否视为拒不执行行为 |
1.司法判例 |
2.核心问题 |
3.理论分析 |
三、优化本罪之路径探析 |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 |
1.正确表述罪状与罪名 |
2.增设犯罪时间节点认定的例外情形 |
3.规范量刑适用标准 |
(二)促进司法适用均衡协调统一 |
1.加强司法裁判人员教育培训 |
2.强化裁判文书说理 |
3.规范执法的标准与尺度 |
(三)追诉程序上的重新建构 |
1.改良自诉追诉机制 |
2.降低自诉立案标准 |
3.强化自诉举证能力及被告人到庭参审机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体系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2.1 理论基础 |
1.2.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现状与问题 |
2.1 益阳市烟草公司简介 |
2.1.1 益阳市烟草公司发展概况 |
2.1.2 益阳市烟草公司组织结构 |
2.1.3 益阳市烟草公司业务构成 |
2.2 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现状 |
2.2.1 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构成 |
2.2.2 益阳市烟草公司现有岗位设置 |
2.2.3 益阳市烟草公司现有员工绩效考评体系构成 |
2.3 益阳市烟草公司现有员工绩效考评体系的问题 |
2.3.1 对员工绩效考评的认识不足 |
2.3.2 对具体岗位缺乏科学分析 |
2.3.3 考评指标缺乏针对性 |
2.3.4 考评过程不合理且结果运用单一 |
2.4 益阳市烟草公司现有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
2.4.1 烟草行业本身的体制因素 |
2.4.2 缺乏专业人才和系统培训 |
2.4.3 缺乏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 |
2.4.4 缺乏系统完备的制度支撑 |
第3章 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体系改进方案 |
3.1 绩效考评体系改进的目标与原则 |
3.1.1 绩效考评改进的目标 |
3.1.2 绩效考评改进的原则 |
3.2 绩效考评体系改进的前期准备 |
3.2.1 确定绩效考评对象 |
3.2.2 编写职位说明书 |
3.2.3 拟定绩效考评计划 |
3.3 绩效考评体系改进方案主要内容 |
3.3.1 绩效考评方法的确定 |
3.3.2 绩效考评主体的确定 |
3.3.3 绩效考评周期的确定 |
3.3.4 绩效考评指标及其权重的确定 |
3.3.5 绩效考评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
第4章 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体系改进方案实施 |
4.1 实施步骤 |
4.1.1 绩效沟通 |
4.1.2 绩效指导 |
4.1.3 绩效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
4.1.4 绩效考评 |
4.2 保障条件 |
4.2.1 组织保障 |
4.2.2 制度保障 |
4.2.3 人员保障 |
4.2.4 文化保障 |
4.3 实施可能遇到的障碍及应对措施 |
4.3.1 实施可能遇到的障碍 |
4.3.2 应对措施 |
4.4 实施的预期效果 |
4.4.1 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
4.4.2 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 |
4.4.3 提升员工对公司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绩效考评相关事项调查问卷 |
四、执行能力的查证与确认(论文参考文献)
- [1]从洞朗到拉达克:印度对华威慑战略为何失败[J]. 谢超.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21(08)
- [2]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D]. 王友武. 湘潭大学, 2020(12)
- [3]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研究 ——以M会计师事务所为例[D]. 朱婧. 沈阳建筑大学, 2020(04)
-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证研究 ——河北省为例[D]. 李源.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1)
- [6]党内法规执行过程问题研究[D]. 宋家本.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7]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D]. 王裕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研究 ——以河北省489份案件为例[D]. 王义鹏. 河北师范大学, 2019(07)
- [9]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益阳市烟草公司员工绩效考评体系改进研究[D]. 高晓敏. 湖南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