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赞比亚前总统受审(论文文献综述)
左思[1](2019)在《安理会制裁措施的国内执行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制裁,是联合国安理会落实其决议的一项重要手段。主要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不诉诸武力的方式对某一国家或实体施加压力,使之遵循安理会规定的目标。这种介于“国际谴责”和“诉诸武力”间的多边解决国际争端的行动,全体会员国对其都具有善意履行的国际义务。当和平解决难以奏效,武力解决又受制颇多的情况下,采取制裁措施就成为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解决国际争端最经常使用的手段。自1966年,安理会首次对南罗德西亚(现津巴布韦)实施了有选择性制裁后,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已对数十个目标国家或地区采取了包括严苛的全面制裁和精准的定向制裁在内的诸多措施,在支持和平过渡,制衡恐怖主义,保护人权和推动核不扩散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确保安理会制裁措施得到会员国的遵从与执行,才是值得深入关注和研究的议题。本文通过介绍《联合国宪章》下安理会制裁的属性、内涵和手段的演变、发展,就建立安理会制裁措施国内执行的理论框架进行探索。结合对典型国家间不同执行制度模式的比较,总结安理会制裁措施国内执行中将会面临哪些困境与挑战,同时为构建适合我国的执行机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绪论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为6章。第一章:概述了安理会制裁措施的内涵、属性以及手段的演进、发展。通过梳理《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涉及到的制裁条款内容、分析安理会制裁本身是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双重属性的,进而归纳总结出安理会制裁措施在国际层面的执行制度与发展趋势。文章强调,尽管集体安全制度下的安理会制裁机制面临多重挑战与改革困境,但它却是国际社会在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外交努力失败情况下作出的最理性选择。第二章:探索了对安理会制裁措施的国内执行理论框架的构建。通过对传统理论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讨论、分析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与决议中不同种类条款的拘束力问题,为各国执行制裁措施提供理论基础。文章强调,尽管安理会决议并非国际法渊源,但各国之所以具有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的义务,根源于对《联合国宪章》涉及制裁条文的遵守而非对派生的安理会文件的履行。而制裁决议能否得到确实的贯彻执行,即“有效性”问题,主要取决于会员国是否有积极遵守的主观意愿以及是否有迅速全面执行措施的客观能力。第三章:考察了典型国家在涉及到安理会制裁措施执行时的主要机制模式。或是通过建立框架授权立法确立总体执行机制;或是援引既有国内法律(不单独制定特别立法)执行传统制裁手段;更有少数国家倾向于根据个案采取临时立法机制予以执行(主要指东欧部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在承担国际义务和区域法律义务的同时,也拥有制定与区域立法补充措施的权利,形成了组织-成员国双层执行机制。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国内执行问题亟需解决,例如:永久中立国在处理参加联合国与保持绝对中立二者关系时政策取向的转变;对因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而造成困难的国家会商请求救济权的保障等。文章强调,各国国内如何执行安理会制裁措施是一国主权范畴内自行决定的事项。鉴于各会员国的国内法律传统、发展程度以及立法资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国内实施路径并不统一且各具特色。第四章:剖析了安理会制裁决议在国内执行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大量带有“造法色彩”的制裁决议涌现,使得安理会突破传统的职能权限,引发本身的合法性危机。会员国同时面临解决彼此相冲突的安理会决议义务和国内法义务的难题,甚至国内司法机构更是掀起了对安理会制裁决议(尤其是欧洲司法机构针对反恐制裁领域聪明制裁措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等)司法审查浪潮。与此同时,各国不尽相同的实施路径也造成了安理会制裁在国内执行层面的差异化趋势。此外,近年来,一些大国绕开安理会制裁体系框架单独采取制裁与反制裁措施,给大国关系和国际形势制造新的障碍与危机,更对联合国安理会构建起的多边主义制裁机制形成了严峻挑战,第五章和第六章:总结了中国在执行安理会制裁措施领域的现状与实践。目前运行机制与做法:通过行政机关逐层转发模式为主体,间接执行安理会制裁措施。同时阐述了现行机制存在的制裁决议地位不明、通知文件性质不清以及转发体系不稳定等不足之处,并就完善现行运作机制和做法,在完善既有立法填补法律漏洞,加强对重点行政部门的授权、转变执行启动主体以及积极应对域外大国单边制裁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冀图构建适合自身的执行法律体系。结论部分:回顾并总结了全文的主要观点,通过对安理会制裁措施国内执行机制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文章总结道:单纯依照固定一种机制来执行安理会制裁都无法全面预测和覆盖制裁本身的变化与发展。中国应在现有运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政渠道高效快速的优势,吸纳其他国家执行机制的优点,建立适合自己的专门执行安理会制裁体系。不仅是以负责任大国形象积极参与联合国事务应有之举,更是衡量中国国内法治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
何曙荣[2](2018)在《非洲联盟研究(2002-2017)》文中指出非洲联盟是极为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它不仅在非洲大陆,而且在全球范围内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非洲联盟成立15周年之际,回顾其发展历史,透视、剖析其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举措,具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非洲联盟是泛非主义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产物。众所周知,泛非主义是非洲大陆的民族主义,诞生于19世纪后期。泛非主义有两个奋斗目标:在殖民地时期,它号召全世界非洲人团结战斗,推翻西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统治,实现非洲大陆的独立;在非洲国家独立后,泛非主义要求非洲大陆实现统一,并且最终建立非洲合众国。1963年,在非洲殖民地走上独立之际,在泛非主义思想引导下,独立的非洲国家成立了非洲统一组织(非洲统一组织)。在非洲统一组织存在的37年中,它为巩固新生的非洲民族国家、实现非洲大陆的整体独立,做了大量工作。1994年新南非的独立,标志非洲大陆已经完成了政治独立任务,泛非主义也完成了第一个历史任务。198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浪潮遍及全球,非洲大陆呈现边缘化趋势。非洲统一组织是一个非洲大陆的政治协商组织,因此无力继续率领非洲国家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泛非主义与时俱进,提出了“非洲复兴”思想,并且决定以非洲联盟代替非洲统一组织。十分明显,非洲联盟不但是泛非主义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产物,也是非洲历史的必然产物。由于非洲联盟与非洲统一组织所面临的历史条件不同,所承担的历史任务也不同,因此,非洲联盟不但是非洲统一组织的继承,而且是非洲统一组织在新历史条件下的发展。非洲联盟在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方面,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根据《非洲联盟章程》,非洲联盟是一个统管非洲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综合性机构,因此,其组织机构与职能更趋完善,在处理内外事务时,被赋予更大的权限,换言之,非洲联盟具有更加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维护非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是非洲联盟的重要工作之一。作为组织保障,成立了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理事会下设机构齐全,包括非洲联盟委员会、贤人智囊团、大陆预警机制、非洲待命部队和一个特别基金。非洲联盟在和平与安全领域,有许多创新和进展,因而产生了一些新的特点,诸如当成员国出现特殊情况时,非洲联盟可以进行干预,又如非洲联盟建立了自己的维和部队等。十分明显,非洲联盟的自我维护和平安全的能力大大增强。非洲联盟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积极推进非洲大陆的经济一体化进程。1991年非洲统一组织各国在尼日利亚阿布贾签署了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阿布贾条约》,依然是非洲联盟工作目标。为了加快发展经济发展,非洲联盟制定了“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这是新世纪初非洲国家自主制定的第一个全面规划非洲发展目标的宏伟蓝图,旨在解决非洲大陆的贫困加剧、经济落后和被边缘化等问题。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非洲各国之间以及非洲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促进地区和非洲大陆一体化,提高非洲各国和整个大陆的竞争力。为了拓展国际合作空间,提升非洲大陆的国际地位与影响力,非洲联盟积极开展共同外交。非洲联盟与联合国、传统西方大国、新兴经济体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建立了各种交流和合作关系,并且取得了许多进展。非洲联盟成立后,为了促进非洲大陆整体发展做了诸多尝试: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推行非洲互查机制,提升国家治理成效;注重妇女、性别和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改善卫生医疗保障,防控疾病蔓延。总之,经过15年的发展,非洲联盟在吸取非洲统一组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加快非洲大陆的发展、推进实现泛非主义目标,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展。然而,由于非洲大陆的发展基础仍然十分脆弱,因此要实现泛非主义的最终目标,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而道远,非洲联盟还要努力。
郑锦墨[3](2017)在《普遍管辖权基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普遍管辖权是国家对与本国无传统联系罪行行使的刑事管辖权。但国际社会并未确立完整、成熟的普遍管辖制度,国家围绕普遍管辖实践产生诸多争议和纠纷,危及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普遍管辖权的概念,普遍管辖权的理论依据、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普遍管辖权与主权豁免的关系,普遍管辖权的被告缺席适用是迄今争议最大的几个普遍管辖权基本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有利于消除实践争议、维护国际社会稳定,在促进共识基础上推动理论研究。第一章对普遍管辖权的各种概念进行梳理,归纳不同概念的分歧,从法理和逻辑角度进行利弊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较为严谨、合理的普遍管辖权定义:普遍管辖权指某个国家对行为发生时非本国公民的行为人在该国领土以外针对其他非该国公民实施的某个并非侵犯该国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第二章探讨普遍管辖权的理论基础。通过列举各类支持普遍管辖权的学说并一一分析,在反驳部分观点的同时,对其他合理观点进行肯定。在此过程中,借助对部分学说的归纳、整合,提出刑事正义价值实现和国际共同关注共同作为普遍管辖权理论基础的观点。第三章探讨了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律依据。本章首先从国家基本权益入手、立基于国际法治立场展开论述,否定普遍管辖权无需国际法授权即可行使的观点,肯定确立普遍管辖权国际法依据的必要性。其次,本章对有争议的三类普遍管辖权国际法依据——国际协定法、国际习惯法、强制法——依次考察,分析其授权普遍管辖的可能性并得做出结论:涉及各类国际犯罪的现有国际公约包括普遍管辖条款,具体表现为“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和“任意管辖”条款;虽然在理论上可能确立针对特定罪行的普遍管辖权,但根据习惯普遍管辖权认定标准,已有的相关实践不足以产生针对任何罪行的习惯普遍管辖权;至于强行法,按照其认定准则,不存在所谓“强制普遍管辖规范”,同时,强行法的实体法、义务法性质也无法与普遍管辖权兼容。第四章探讨普遍管辖权与刑事豁免规则关系。对此,本章从法律、理论、事实三个层面展开分析。法律方面,属事豁免和属人豁免规则已在国际法中确立,普遍管辖规范若无明确破除豁免之规定,其行使必须受他国豁免权制约。理论方面,对支持普遍管辖权与豁免的不同利益、价值需求进行衡量,前者胜于后者。同时,从政治学角度看,取消豁免等于将本国民众依契约对政权享有的专有监督与制裁权交由对其无法负责之第三国,违反民主原则。事实方面,借助功利主义原理,通过收益、成本、弊害分析,认为在现有国际社会架构下,免除豁免的普遍管辖制度不可行。且即使可行,其弊害亦将远大于收益。综合上述,普遍管辖权应受豁免限制。第五章讨论了普遍管辖适用的被告缺席问题。本章摒弃将普遍管辖权的被告缺席适用问题单独看待的立场,将其与普遍管辖权国际法依据、豁免问题联系起来:当管辖国具有国际法依据且未触犯豁免,无理由反对普遍管辖权的被告缺席适用;反之,当管辖国未满足上述前提条件,那么无法完成刑事程序的原因及其他非法后果与普遍管辖的缺席适用本身无关。然而,根据对国际人权准则和国内刑事审判原则的考察,普遍管辖权的缺席适用只限于调查阶段,缺席审判应被否定。后三个基本问题,从普遍管辖权适用角度看,具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根据问题讨论结论可以构建普遍管辖权基本制度并确定认定管辖权滥用的判断标准。学者从事普遍管辖权理论研究、国家进行普遍管辖实践应遵循国际法治原则、注重不同价值平衡和制度、措施的现实可行性。针对国际核心罪行的普遍管辖权发展具有保守化趋势,针对普通罪行的普遍管辖权法律依据完备、阻碍较少,可以作为国际社会普遍管辖实践的重点方向。我国对普遍管辖权的官方态度与长期奉行外交政策原则一致,根据本文结论,我国可以提出判定普遍管辖权滥用的具体准则,为建立平衡刑事正义和国家主权利益的普遍管辖权制度做出贡献。
卓振伟[4](2017)在《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赤字——基于非盟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国际刑事法院与非洲的关系正经历着持续的冲突、不信任和紧张,前者面临着后者的合法性质疑。其一,本文总结了国际刑事法院高法律化的特征,即高义务性、高精确性和高授权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管辖权与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容易诱发政治化和法律战。其二,本文根据历届非盟峰会的决议,梳理了非洲国家以非盟为平台围绕着国家元首豁免权问题所发动的三波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浪潮。其三,基于非盟的视角,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存在合法性赤字的原因:一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制度设计更多地反映西方世界的法律观念;二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部分条款存在不确定性;三是国际刑事法院与非盟的治理逻辑具有不一致性;四是霸权国家削弱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效率。其四,本文论述了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增强回应力、合法律性、自主性和有效性等方式来扞卫合法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这些实践获得了部分非洲缔约国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但未能根本解决合法性赤字问题。
孟辽阔[5](2017)在《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战乱难民是难民的一种,主要是指那些为躲避战争、冲突或者各种混乱而逃离家园的人。战乱是引发战乱难民的直接原因,在历史上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爆发的战乱引发了大量的战乱难民,甚至可以说自从有了战乱以来,就有了战乱难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范围内虽然没有再爆发像一战、二战那样的大规模战争,但是局部战争和冲突一直都没有停止过。战争和冲突除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外,还引发大量的战乱难民。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统计数据,当前世界范围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总数已经超过6500万人,其中大多数是因为战争和冲突引发的战乱难民。当代世界战乱难民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境遇悲惨,而且战乱难民会引发一系列国际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深入研究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包括战乱难民的含义、产生原因、分布、影响、引发的国际问题,以及当前国际社会应对和处理战乱难民的方式和对策、战乱难民存在的法律问题,探索国际社会应对战乱难民问题所应该采取的对策,以更好地解决当代战乱难民问题,并为我国应对战乱难民问题提供对策和建议。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交叉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并期待通过多种研究方法来全方位、多角度地、更深入地研究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探究战乱难民问题背后深层次的问题,为国际社会和我国应对战乱难民问题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对策和建议。要研究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难民和战乱难民的含义。论文在开篇就介绍了难民的相关理论和概念,介绍了国内外关于难民的最新理论,并从定义上对难民和战乱难民进行了界定和阐释。本文将引发当代世界战乱难民的原因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战”和“乱”。“战”包括内战爆发、国际战争、外国入侵和极端组织进攻,“乱”包括国内骚乱、民族或宗教屠杀与迫害、大面积饥荒、大规模流行病。当代世界战乱难民主要分布在西亚北非、撒哈拉以南非洲、中亚和欧洲部分地区,具有爆发性强、人数众多、流动性强、生存状况恶劣、人员构成复杂、应对处理棘手等特点。战乱难民问题与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战乱难民问题背后也潜藏着深层次的国际政治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战乱难民会引发一系列国际问题,包括引发一系列犯罪、给战乱难民来源国和进入国造成重大冲击和损失、给区域合作和全球发展带来重大冲击和影响、给地区和国际安全带来威胁。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战乱难民的主要方式有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向战乱难民提供援助、部分国家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援助的方式向战乱难民提供援助、部分国家对战乱难民进行接纳安置、国际社会的其他行为体通过多种形式向战乱难民提供援助等。当前国际社会处理战乱难民的主要方式有遣返、融入本土和第三国安置三种。联合国对于战乱难民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在二战结束后的不同时期都对战乱难民进行了救助。当前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处理战乱难民的政策和方法各不相同,发达国家程序繁琐且要求较高,发展中国家地区和国别差异较大,欠发达国家总体上持宽容态度。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与国际法密切相关,当代世界战乱难民的法律问题包括战乱难民的法律地位、国际法视野下战乱难民的权利和战乱难民存在的法律问题。国际法视野下战乱难民的权利包括不被“推回”的权利、在所在国停留的权利、无犯罪不受拘留或逮捕的权利和返回原籍国的权利。当代世界战乱难民存在的法律问题有:部分国家在与难民相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内立法上的立场不同和由于本国国内特殊情况无法对战乱难民进行保护、战乱难民无国籍或者不能有效证明自己的身份、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应对战乱难民的法律参差不齐、战乱难民在所在国犯罪等问题。研究战乱难民问题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和解决战乱难民问题。本文探讨了解决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应该坚持的基本路径,这些路径包括从根源上解决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促使战争和冲突各方通过对话或谈判等政治方式解决问题,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要充分发挥国际维和的重要作用,国际社会要加强在应对战乱难民问题上的合作,联合国难民署要在应对战乱难民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在最后部分探讨了我国应对战乱难民应采取的对策。这些对策包括继续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妥善应对我国周边地区可能爆发的战乱难民潮,加大对我国海外利益的保护力度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利益型战乱难民”,继续与联合国难民署进行合作与沟通。本论文专门就战乱难民这一类型的难民进行研究,并探讨了解决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应该坚持的基本路径。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本论文填补了我国国内关于世界战乱难民问题研究领域的空白。此外,本文提出了我国应对战乱难民应该采取的对策,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可以为我国相关部门应对当今世界日益突出的战乱难民问题提供参考。同时,本文首创“利益型战乱难民”这一新概念,并提出我国减少“利益型战乱难民”的对策,对于新时期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李萌[6](2015)在《中国对非援助的国际舆论挑战及其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外援助是一国对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在南南合作的框架下通过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援助,奠定了双边友好关系的坚实基础。如今,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和向世界大国地位的迈进,中国日益成为国际援助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由于中国对外援助特色鲜明、成效突出,一直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特别是中国的对非援助,国际社会在高度关注的同时,国际舆论中对其指责之声也不断。不利的国际舆论不但使中国的对非援助工作受到影响,而且也对中非友好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国际舆论对中国对非援助的质疑、批评,主要包括推行“新殖民主义”、漠视人权论、援助不透明、掠夺资源论和不公平竞争及商品倾销等几种论调。这些负面舆论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美国、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始终以世界秩序维护者自居,面对中国国力日益强盛,经济高速发展,担心自身地位受到挑战及影响,因此对中国在非洲的投资及援助产生为其利益服务的偏见。此外,中西方价值观及意识形态不同也导致了西方国家不断爆出不实报道,恶意、蓄意歪曲我对外援助动机。而非洲本土出现反对声音,主要是由于部分非洲民众受到西方舆论影响,担心非洲对中国的依赖过大、当地贸易受到中国商品冲击和对环境破坏产生的担忧。面对不利的国际舆论环境,中国应积极面对,主动发声,加强中国对外援助工作的舆论宣传,同时也应与国际社会,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非洲本土国家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此外,尊重非洲本土文化、民众思维方式,加强中国企业本土化战略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贺文萍[7](2014)在《多样非洲:2013年的非洲政治、安全与经济发展》文中指出2013年,非洲主要表现为政治上自主发展意识增强,凸显了非洲自强、自主和对非洲尊严的扞卫;安全上无奈依靠西方的趋势凸显,如何在"自主维和"与"外来干预"之间寻求平衡和最大限度地维护非洲的主权与利益已成为非洲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经济上通过"向东看"政策,并依靠与亚洲等新兴经济体的紧密经济联系,保持了稳步增长。整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经济增长率保持在5%-6%之间,大大高于3%-4%的世界经济增长平均水平。2013年也是中非关系平稳推进、继往开来续写新传奇的一年。
黄卫东[8](2012)在《2011年度史记扑克》文中认为国内版王牌大王:飞天对接2011年9月29日21时16分03秒,中国首个空间实验室天宫一号发射成功。同年11月1日5时58分1 0秒,"神舟八号"飞船发射成功。11月3日,"天宫一号"与"神舟八号"飞船在成功实现第一次空间交会对接并组合飞行12天后,于11月14日完成第二次空间交会对接。至此,"天宫一号"与"神舟八号"飞船空间交会对接任务圆满完成。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独立掌握无人和载人空间对接技术的国家。
喻贵英[9](2012)在《国际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罪责自负原则是现代世界各国国内刑法中的普适原则。任何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犯罪人只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个人对国际犯罪负刑事责任原则奠定于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它所针对的是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等不同于一般普通犯罪的特定犯罪。研究国际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行为,让个人对国际犯罪负刑事责任,特别是高级军政上级对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梳理、改造、构建合理的关于国际犯罪的理论学说,进而完善有效打击严重国际犯罪的法理基础,以此来保证有罪必罚原则能够落到实处;同时也可在国际社会有关个人对国际犯罪负刑事责任方面构建一个相互交融的平台:横向观之,可比较各国的理论与实践;纵向观之,则可将各国的理论与实践与国际条约、特别法庭规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国际审判相比较。过去几年国际刑法所经历的重大发展,都是将高级军政上级认定为大规模的、有系统的国际犯罪中的主犯,让他们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在正犯与共犯之间的区分方法,以及全面反映高级军政上级在大规模、有系统的国际犯罪中作为主犯的共同犯罪体概念和犯罪控制概念之作用等问题上,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案例法与《罗马规约》有着不同的选择。《罗马规约》以国际刑事法院的制度为基准,部分地继承了国际刑事法庭案例法演进过程中的国际刑法理念,较之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各自的实体法规定看,《罗马规约》第10条、第21条和第22条第3款明确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特有制度。论文共包括5章。第1章强调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行为特征,以及高级军政上级在大规模和有系统的国际犯罪中的核心作用。当犯罪发生时,高级军政上级通常都远离犯罪现场,与犯罪组织中以自己的身体动静实施犯罪的下级人员没有直接接触。这样,如果运用国内犯罪行为的传统概念,似乎因为缺少高级军政上级的直接犯罪行为而难以追究与其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刑事责任。针对这一难题,国际刑法专注于特定概念的发展,其中犯罪控制和共同犯罪体即是体现国际犯罪中高级军政上级核心作用的概念。不过,这些概念并非国际刑法的原创,而是国内刑法本身所固有的概念,只不过国际刑法将其发展并整合适用于国际犯罪的某些特定情况。第2章着墨于负主犯刑事责任的正犯与负从犯刑事责任的共犯之间的区别。正犯,是指其刑事责任独立于其他共犯的人;共犯,则是指其刑事责任源于正犯的人。该章首先提出的问题是国际刑法是否采纳了这种区别,在分析总结了二战后国际刑法的演进之后,笔者得出了肯定的回答,与此同时,笔者还详细论证了正犯与共犯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共同犯罪体概念,是以主观说区别负主犯刑事责任的正犯与负从犯刑事责任的共犯的概念;犯罪控制概念,则是以实质客观说区别负主犯刑事责任的正犯与负从犯刑事责任的共犯的概念。继探讨了主观说和实质客观说的通常地位之后,该章得出的结论认为,尽管有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关于Tadic案的判决,且现在的趋势是广泛接受犯罪控制概念,但习惯国际法尚未就负主犯刑事责任的正犯与负从犯刑事责任的共犯之间的区别形成默契。第3章论证了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的概念。在直接正犯概念中,特别强调了不作为概念,以及这种形式的不作为与负共犯刑事责任或根据上级责任原则所确定的不作为之间的区别。该章还论证了《罗马规约》第25条第3款第1项所规定的“通过不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另一人”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概念。该部分特别强调了权力组织结构体所必须具有的使间接正犯概念得以适用的特征。间接正犯不适用于小规模的准军事组织或恐怖集团,因为人数的有限性使得小规模团体的人员不具有替换性,或者说从组织结构上看,这样的团体只具有横向而非纵向的特征。在继这些分析之后,该部分认为,另外几种与间接正犯概念相关的负共犯刑事责任的行为形式——命令、教唆和计划,可在间接正犯概念不能适用时予以采用。最后两章论证了共同正犯概念,共同正犯概念必须与界分负主犯刑事责任的正犯与负从犯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一般原则相一致。第4章详细论证了共同犯罪体原理,分析了前南法庭上诉庭关于Tadic案判决的三种共同犯罪体形式,以及它们与负共犯刑事责任的协助煽动行为之间的关系。该章强调了根据Radoslav Brdanin和Momcilo Krajisnik案发展而来的针对身居要职者对国际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论文将共同犯罪体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在“传统的共同犯罪体”情况下,高级军政上级策划犯罪,下级人员实施犯罪,上级和下级人员均为同一犯罪体的成员;另一种是“上级层面的共同犯罪体”,只有计划和将计划付诸实施的最高层的政治和军事官员是犯罪体的成员,以自己的身体动静实施犯罪的下级是上级的犯罪工具。前南法庭依据主观说界分负主犯刑事责任的正犯与负从犯刑事责任的共犯,这是一种欠佳的抉择,事实上,这里的第二种模式对于追究高级军政上级的刑事责任比较可取。第5章分析了共同控制犯罪基础上的共同正犯行为概念,其中特别指出,一旦有某个共同正犯没有完成分配的任务,就会使共同犯罪计划“流产”。该部分还分析了作为共同正犯的高级军政上级,通过权力组织结构体(军事组织、警察部队和/或政治团体)在完成其必要的“角色任务”时的犯罪情况,通过借助间接共同正犯概念,使得“上级层面的共同犯罪体”模式的缺陷得以消解。
屈文生[10](2009)在《令状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令状制度、陪审团制度或许还有巡回审判制度是学者们在考察普通法诞生或形成时必定考察的对象。在西方法学史中,早在中世纪时期,就有一大批着名法学家如格兰威尔、布拉克顿、科克等人曾对令状制及相关问题有过深入细致的研究。近代以后,许多法学家如布莱克斯通、梅因、波洛克和梅特兰等人,也均对令状制度研究青睐有加。20世纪以后,霍兹沃斯、甄克思、普拉克内特、哈默、密尔松、贝克及霍尔特等英国法学家在令状研究领域曾有过丰富的研究成果。此外,比利时着名法学家卡内冈也是这一研究领域的代表性人物。令状制度是法律史学者无法绕开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在各西方法学大家对这一问题论证的基础上,试图阐明令状的概念及其沿革、令状的起源及嬗变、令状的分类、行政令状的司法化、令状与程式诉讼的交互关系、人身保护令状的历史与现状以及令状的制度作用与历史价值等问题。全文围绕的一条主线是:令状经历了一个从行政化到司法化、从国王特权到保护人权的发展过程,且它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无意孕育出了普通法注重程序的气质。令状以及相应的程式诉讼大都在完成了它们的使命后,遵照事物的发展规律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然终究如梅特兰所言,“我们已经埋葬了程式诉讼,但它们仍然在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令状制度的幽灵仍萦绕着英美法。本文第一章为令状发展的法律背景——1873年前英国法院体系概况。该章讨论令状在诞生、发展直至废除等时期所处的法院体系背景。英国历史上主要有三种司法权,即公共司法权、封建司法权和国王司法权;三种司法权分别通过三套不同的法庭组织得以实施,即包括郡法院、百户区法院和村镇法院在内的社区法院,由领主法庭和庄园法庭组成的封建法院,以及被称作“库里亚”即王廷的国王法庭。国王法院主要有普通诉讼法院、王座法院以及财政诉讼法院。第二章主要记叙了令状的概念、起源及主要发展时期。文章认为普通法上的令状不同于罗马法上的令状。英国的令状可以追溯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具体而言,大约在9或10世纪时期。令状的起源可追溯至诺曼征服前(1066年以前),诺曼王朝的威廉一世与威廉二世时期(1066-1100年)仍属于令状的萌芽时期;令状在诺曼王朝的亨利一世、斯蒂芬时期(1100-1154年)得到很大的发展;在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年)最为繁荣;此后,在安茹王朝的理查德一世、约翰和亨利三世时期(1189-1272年)中,令状仍保持了快速的发展,到安茹王朝的爱德华一世时期(1272-1307年)逐渐定型。从安茹王朝的爱德华二世到汉诺威王朝的威廉四世时期(1307-1833年)令状逐渐衰退并被逐步废止。第三章为令状的分类。该章详细论述了令状的分类;令状主要分为行政令状和司法化令状,也常分为权利令状和非常令状。权利令状又有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令状和带有权利令状性质的令状之分。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令状主要包括未密封权利令状和直属封臣指令权利令状。带有权利令状性质的令状主要有保证合理份额的权利令状、恢复圣职推荐权令状、寡妇地产权利令状、取得亡夫遗留地产令状以及限嗣土地受赠人令状。权利令状还可分为起始令状和司法令状;其中,起始令状主要包括指令令状、过错请求状、侵害令状及类案侵害令状。非常令状则主要有人身保护令状、训令令状、调卷令状、禁止令状、权利开示令状等。第四章为令状的司法化及中央集权的实现。该章详细论述了亨利二世法律改革与令状的司法化。亨利二世法律改革的几大新举措主要包括颁布法令或命令如《克拉伦登宪章》、《克拉伦登敕令》、《新近侵占土地条令》、郡长大调查令、《北安普敦敕令》、《武器敕令》等敕令。亨利二世通过设立由职业法官组成的专门性的法院、发展令状制度、建立巡回法院制度及引入陪审制等四大行动实现了中央集权。由此可见,司法化的令状是国王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第五章为司法化令状与程式诉讼。该章认为一国的程序制度或者属于有严格诉讼形式的程序制度,或者属于无严格诉讼形式的程序制度。英国的诉讼制度无疑有着严格的诉讼形式。程式诉讼在英国的发展经历了五个历史时期。第一时期是在1066-1154年;第二时期是在1154-1189年;第三时期是在1189-1272年;第四时期是在1272-1307年;第五时期是在1307-1833年。程式诉讼可分为不动产诉讼、对人诉讼与混合诉讼等三大类。英国法律史上主要有十大重要程式诉讼,分别是金钱债务之诉、请求返还扣留财物之诉、违反盖印合同请求赔偿之诉、收回非法扣留动产之诉、明示简式契约之诉、默示简式契约之诉、侵害之诉、类案侵害之诉、驱逐之诉及非法侵占之诉。第六章为人身保护令状。该章论证了人身保护令状的概念、起源与嬗变;人身保护令状的价值,其中《人身保护令法》被誉为另外一部《大宪章》;人身保护令状诞生的法律背景及初步发展等问题。人身保护令状被英国殖民者带到美国后,在美国得到了确立和发展,它还成为写入《美国联邦宪法》的唯一一种普通法令状。人身保护令状写入美国联邦宪法的渊源有英国的人身保护法实践、第一届大陆会议上发表的《告魁北克人民书》、早期制定的州宪法、1787年《西北准州地区条例》、殖民地宪章及法学家着述。纵观美国历史,杰斐逊、杰克逊、林肯及布什等昔日总统均试图或切实中止过美国公民享有的人身保护令宪法性权利。作为权力制约与平衡传统的产物,人身保护令状在今日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现实和行政权力庞大的事实下,正面临死亡的命运。2008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布迈丁诉布什案”的判决作为一剂“强心针”暂时挽救了人身保护令状的生命。第七章为令状的历史价值。本文认为,令状制度对程序法的形成有积极意义,它要求特定的诉讼形式和正当的诉讼程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对程序法的发展特别是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形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令状制度还对实体法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合同法、现代侵权法、财产法及继承原则)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令状的发展轨迹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诉讼程式即是例证。除此之外,令状制度的历史价值还体现在它对于法律职业阶层形成、审判机构体系的完善、司法中央集权的确立、限制王权的传统和司法独立的理念以及独具特色的英美法学教育的形成等产生过的影响之上。
二、赞比亚前总统受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赞比亚前总统受审(论文提纲范文)
(1)安理会制裁措施的国内执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说明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创新点与难点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安理会制裁措施国内执行概述 |
第一节 国际制裁的理论演进与必要性 |
一、国际制裁理论的演变进程 |
二、联合国多边制裁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安理会制裁措施的内容与定性 |
一、安理会现行制裁制度简介 |
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制裁措施内容 |
三、安理会制裁的性质分析 |
第三节 安理会制裁措施的发展与改革 |
一、安理会制裁措施方式的演变进程 |
二、安理会反恐制裁领域的特殊规定——以“1267 体制”为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安理会制裁措施国内执行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
一、会员国国内不同宪政模式的视角 |
二、联合国法律文件的视角 |
第二节 国内执行安理会决议的法理依据 |
一、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法律效力来源 |
二、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法律拘束力 |
第三节 安理会制裁措施的有效性问题 |
一、国内措施的执行范围与时效 |
二、会员国国内的差别执行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安理会制裁措施国内执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一节 在先建立授权立法模式 |
一、历史演进:从临时措施到授权立法 |
二、模式简述:确立国内执行法律框架 |
三、代表国家:以美国国内执行机制为例 |
第二节 援引既有国内法律模式 |
一、模式简述:不专设安理会制裁立法 |
二、代表国家:以日本国内执行机制为例 |
第四节 区域组织-成员国的双层执行——以欧盟为例 |
一、国际法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适用 |
二、欧盟层面执行安理会制裁措施的机制 |
三、成员国层面执行安理会制裁措施的机制:以法国为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安理会制裁措施国内执行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安理会决议的合法性危机 |
一、对制裁决议合法性质疑的提出 |
二、职权扩张下的“决议造法”现象 |
三、“聪明制裁”与人权保护间的失衡 |
第二节 国内法院的司法审查浪潮 |
一、审查安理会制裁决议的适格主体 |
二、欧洲司法机构对“聪明制裁”的审查 |
第三节 单边制裁冲击安理会制裁体系 |
一、背景缘起:美国对次级制裁措施的滥用趋势 |
二、次级制裁是否因执行安理会决议而具备正当性 |
三、对美国扩大滥用单边制裁措施的再思考——以伊核制裁为例 |
第四节 会员国国内执行的差异化分析 |
一、造成国内执行差异化的原因分析 |
二、因执行决议而引发国内困境的国家 |
三、中立国执行安理会制裁措施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安理会制裁措施在中国国内执行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法律依据 |
一、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内的地位与适用 |
二、我国递交的安理会制裁决议执行报告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关于执行安理会制裁措施的现行机制 |
一、行政机关逐层转发的间接执行机制 |
二、外交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执行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现执行制裁措施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执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制裁决议的国内地位不明 |
二、通知文件的法律性质模糊 |
三、行政转发体系的不稳定性 |
四、面临执行模式的选择困境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执行机制的建议 |
一、完善既有立法填补法律漏洞 |
二、增设对关键行政部门的授权 |
三、限定行政机关的授权范围 |
四、转变执行程序的启动主体 |
五、积极应对美国的单边制裁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2)非洲联盟研究(2002-201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词 |
绪论 |
第一章 非洲联盟的成立 |
一、非洲统一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泛非主义 |
二、非洲统一的初步尝试:非洲统一组织 |
三、“非洲复兴”思想与非洲联盟的成立 |
第二章 非洲联盟的组织构架与运作机制 |
一、非洲联盟之基:《非洲联盟章程》 |
二、非洲联盟权力及执行机制 |
(一) 非洲联盟大会 |
(二) 执行委员会 |
(三) 常驻代表委员会 |
(四) 特别技术委员会 |
三、非洲联盟常设行政机构 |
(一) 非洲联盟委员会 |
(二) 组织机构 |
(三) 非洲联盟委员会的使命、宗旨和价值观 |
(四) 和平与安全理事会 |
(五) 经济、社会和文化理事会 |
四、非洲联盟资金保障 |
(一) 金融机构 |
(二) 会费和预算 |
(三) 基金维护 |
五、非洲联盟法律保障 |
六、特色化的非洲机制探索 |
(一) 泛非议会 |
(二) 安理会机制的延伸机制 |
(三) 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 |
第三章 发展集体安全机制,维护非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 |
一、组织保障: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的成立与运作 |
(一) 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的成立 |
(二) 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的组成机构 |
(三) 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的目标 |
二、运作特点:维护和平安全的机制与特点 |
三、实践案例:达尔富尔、索马里和布隆迪 |
第四章 推动经济合作,促进非洲大陆经济一体化 |
一、非洲经济一体化的价值和体系构建 |
(一) 经济一体化的历史沿革 |
(二) 非洲经济共同体所提供的一体化框架 |
(三) 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 |
二、非洲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 次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 |
(二) 次区域经济一体化联动 |
(三) 互联互通 |
三、非洲联盟《2063议程》 |
(一) 《2063议程》的出台 |
(二) 《2063议程》与非洲经济一体化 |
(三) 《2063议程》的特点 |
(四) 经济一体化依然任重而道远 |
第五章 开展共同外交,提升非洲大陆国际地位 |
一、非洲联盟与联合国 |
(一) 合作开展维和行动 |
(二) 积极参与联合国改革 |
(三) 今后的合作趋势 |
二、非洲联盟和传统伙伴关系 |
(一) 非洲联盟与美国 |
(二) 非洲联盟与欧洲联盟 |
(三) 非洲联盟与日本 |
三、非洲联盟与新兴经济体关系 |
(一) 俄罗斯 |
(二) 印度 |
(三) 巴西 |
(四) 中国 |
四、非洲联盟与其他重要国家、国际组织的关系 |
(一) 传统多边主义: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二) 非洲联盟与阿拉伯国家联盟 |
(三) 非洲联盟对外关系的特点 |
第六章 促进非洲大陆社会发展 |
一、发展教育事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 |
二、推行非洲互查机制,提升国家治理成效 |
(一) 非洲互查机制的建立 |
(二) 非洲互查机制的运作机制 |
(三) 非洲互查机制的成效 |
(四) 非洲互查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三、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公平发展 |
(一) 非洲联盟促进性别平等的演进历程 |
(二) 非洲联盟2063愿景对妇女未来发展的设想 |
(三) 非洲联盟性别平等的政策和机制 |
(四) 非洲联盟促进性别平等的成效及不足 |
四、关注青年红利,着眼未来发展 |
结语: 非洲联盟的成就、不足和改革 |
一、非洲联盟的改革起意由来已久 |
二、成就与不足 |
(一) 成就 |
(二) 困难与不足 |
三、可能采取的改革 |
(一) 重点关注大陆层面的关键优先发展领域 |
(二) 改革非洲联盟的机构 |
(三) 加强政治和操作层面的有效管理 |
(四) 保证非洲联盟发展进行可持续融资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非洲联盟章程 |
附录2 非洲联盟章程修正议定书 |
附录3 非洲联盟历届首脑峰会 |
附录4 非洲联盟重要文件(2002-2017) |
附录5 2063议程 |
附录6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
附录7 非洲联盟成员国及加入时间 |
附录8 非洲联盟历任轮值主席及其国别 |
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3)普遍管辖权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及研究现状 |
二、论文结构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普遍管辖权的概念 |
第一节 普遍管辖权概念争议 |
第二节 普遍管辖权概念要素分析 |
一、普遍管辖权的主体 |
二、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
三、普遍管辖权对象罪行 |
第三节 确立统一的普遍管辖权概念 |
第二章 普遍管辖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普遍管辖权的历史沿革 |
一、萌芽时期 |
二、初步成文化时期 |
三、全面发展时期 |
第二节 普遍管辖权的各类理论学说 |
一、防止有罪不罚说 |
二、维护国际秩序说 |
三、罪行性质说 |
四、受害人权益保护说 |
五、威慑效应说 |
六、维护国内秩序说 |
七、国际共同关注说 |
第三节 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以“刑事正义价值”统合三种学说 |
二、对“国际秩序维护说”和“罪行性质说”的反驳 |
三、“国际关注说”的合理性 |
小结 |
第三章 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 |
第一节 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依据问题 |
一、“荷花号案”与“艾希曼案” |
二、普遍管辖权应依国际法行使 |
第二节 协定国际法下的普遍管辖权 |
一、国际公约中的普遍管辖权 |
二、关于公约中的“隐含条款” |
第三节 国际习惯法下的普遍管辖权 |
一、习惯普遍管辖权争议 |
二、习惯普遍管辖权的确立标准 |
三、习惯普遍管辖权的认定 |
第四节 国际强行法下的普遍管辖权 |
一、强行法的确立标准 |
二、“强行普遍管辖权”之否定 |
小结 |
第四章 普遍管辖权与刑事豁免 |
第一节 广义主权豁免简述 |
一、广义主权豁免分类 |
二、豁免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普遍管辖权与刑事豁免之冲突 |
一、冲突的产生 |
二、冲突解决之观点综述 |
第三节 普遍管辖权与刑事豁免关系的确定 |
一、普遍管辖权与刑事豁免关系的法律分析 |
二、普遍管辖权与刑事豁免的理论衡量 |
三、取消刑事豁免的事实可行性 |
小结 |
第五章 普遍管辖权的被告缺席适用 |
第一节 问题由来及争议 |
一、缺席普遍管辖的国家实践 |
二、学界争议 |
第二节 缺席普遍管辖行为合法性 |
一、从联系的视角判断缺席普遍管辖的合法性 |
二、对相关学术观点的思考 |
第三节 缺席审判 |
小结 |
第六章 对普遍管辖权的反思与展望 |
第一节 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制度滥用认定 |
一、整体回顾 |
二、普遍管辖权基本制度及滥用认定标准 |
第二节 普遍管辖权理论与实践反思 |
第三节 普遍管辖权的前景展望 |
第四节 中国与普遍管辖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4)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赤字——基于非盟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特点 |
二、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三波浪潮 |
三、国际刑事法院合法性赤字的原因 |
(一) 西方世界主导下的制度设计 |
(二) 条约的不确定性 |
(三) 治理逻辑的不一致性 |
(四) 组织效率 |
四、国际刑事法院扞卫合法性的实践 |
五、结论 |
(5)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战乱难民:理论与概念 |
第一节 难民问题的相关理论 |
第二节 难民 |
一. 国外学者对难民的定义 |
二. 国内学者对于难民的定义 |
三. 国际法及相关难民公约对难民的定义 |
第三节 战乱难民 |
一. 国际战乱难民 |
二. 因战乱引发的国内流离失所者 |
第二章 当代世界战乱难民产生的原因、分布和特点 |
第一节 引发当代世界战乱难民的主要原因 |
一. “战”的方面的原因 |
二. “乱”的方面的原因 |
第二节 当代世界战乱难民的分布 |
一. 当代世界战乱难民的主要来源地 |
二. 当代世界战乱难民主要进入地 |
第三节 当代世界战乱难民的主要特点 |
一. 爆发性强 |
二. 人数众多 |
三. 流动性强 |
四. 生存状况恶劣 |
五. 人员构成复杂 |
六. 应对处理棘手 |
第三章 当代世界战乱难民引发的国际问题 |
第一节 战乱难民会引发一系列犯罪 |
一. 非法入境 |
二. 恐怖主义 |
三. 偷盗、抢劫和人身伤害 |
四. 性侵害和性交易 |
五. 毒品和武器交易 |
六. 对所在国主权和法律的藐视与抗拒 |
第二节 战乱难民给进入国和来源国造成重大冲击和损失 |
一. 给战乱难民进入国带来重大冲击 |
二. 给战乱难民来源国带来重大损失和威胁 |
第三节 战乱难民给区域合作和全球发展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
一. 给区域合作带来分歧和争议 |
二. 给全球发展带来障碍和影响 |
第四节 战乱难民给地区和国际安全带来威胁 |
一. 使地区安全形势变得严峻 |
二. 暴力冲突随着战乱难民流动在地区国家扩散 |
三. 影响国际安全与和平 |
第四章 当代世界应对和处理战乱难民问题的主要方式及对策 |
第一节 当前国际社会处理战乱难民问题的主要方式和通行做法 |
一. 当前国际社会处理战乱难民问题的主要方式 |
二. 当前国际社会处理战乱难民问题的通行做法 |
第二节 联合国对战乱难民问题的立场 |
一. 联合国对战乱难民问题的关注 |
二. 联合国对战乱难民的救助 |
第三节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处理战乱难民的相关政策和方法 |
一. 发达国家:程序繁琐且要求较高 |
二. 发展中国家:地区和国别差异较大 |
三. 欠发达国家:总体上持宽容态度 |
第五章 当代世界战乱难民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战乱难民的法律地位 |
一. 战乱难民法律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
二. 战乱难民法律地位的确定 |
三. 战乱难民法律地位的排除或中止 |
第二节 国际法视野下战乱难民的权利 |
一. 不被驱逐或被送回(不被“推回”)的权利 |
二. 在所在国停留的权利 |
三. 无犯罪不受拘留或逮捕的权利 |
四. 返回原籍国的权利 |
第三节 战乱难民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 部分国家由于本国的问题致使无法对战乱难民进行有效保护 |
二. 战乱难民无国籍或者不能有效证明自己身份的法律问题 |
三. 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应对战乱难民的法律参差不齐 |
四. 战乱难民在所在国犯罪问题 |
第六章 解决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应坚持的基本路径 |
第一节 从根源上解决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 |
一.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
二. 推动现行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
三. 对战乱难民问题实行全球治理 |
四. 国际社会要加大对世界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援助力度 |
第二节 促使战争或冲突各方政治解决问题 |
一. 政治解决战争或冲突对于解决战乱难民问题的重要意义 |
二. 政治解决战争或冲突的主要方式 |
三. 国际社会要促使并协助战争或冲突各方政治解决问题 |
第三节 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要充分发挥国际维和的重要作用 |
一. 国际维和对于应对战乱难民问题的重要意义 |
二. 国际维和要在消除战乱难民问题上发挥更大作用 |
第四节 国际社会要加强在应对战乱难民问题上的合作 |
一. 国际社会加强在应对战乱难民问题上合作的重要意义 |
二. 国际社会加强在应对战乱难民问题上合作的路径 |
第五节 联合国难民署要在应对战乱难民问题上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
一. 呼吁国际社会关注战乱难民问题 |
二. 为难民营提供替代方案 |
三. 向战乱难民提供援助 |
四. 保护战乱难民 |
五. 对战乱难民进行紧急救援 |
六. 筹集难民事务所需经费 |
七. 庇护战乱难民 |
八. 联合国难民署和战乱难民自身能力建设 |
九. 为战乱难民提供持久解决之道 |
第七章 中国应对战乱难民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
第一节 继续致力于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
一. 推动现有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
二. 中国要继续做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 |
三. 与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 |
四. 与国际社会结成反恐统一战线 |
第二节 妥善应对我国周边地区可能爆发的战乱难民潮 |
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经处理过的周边国家战乱难民问题 |
二. 加强与中亚国家和俄罗斯在预防和应对战乱难民问题上的合作 |
三. 继续发展与缅甸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缅甸国内“民地武”问题的解决 |
第三节 加大对我国海外利益的保护力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利益型战乱难民” |
一. 加强对我国海外企业、公民的安全保护 |
二. 为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我国外交应向“创造性介入”方向发展 |
三. 建设一支远洋型海军,为维护我国海外利益提供坚实保障 |
第四节 继续与联合国难民署进行合作与沟通 |
一. 我国要妥善处理好向联合国难民署捐助问题 |
二. 加强与联合国难民署在难民相关事务上的沟通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本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6)中国对非援助的国际舆论挑战及其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
1、研究方法 |
2、论文结构 |
一、中国对非援助发展现状 |
(一)、中国对非援助的发展 |
(二)、中国对非援助的特点 |
(三)、 中国对非援助的成效 |
二、中国对非援助面临的国际舆论挑战 |
(一)、 新殖民主义论 |
(二)、 漠视人权论 |
(三)、 掠夺资源论 |
(四)、不公平竞争及商品倾销 |
(五)、援助不透明 |
(六)、负面舆论对中国对非援助工作的影响 |
三、负面国际舆论产生的原因 |
(一)、 地缘政治环境的变化 |
(二)、意识形态领域仍存在固有的对立及偏见 |
(三)、 狭隘的国家利益考量 |
(四)、 受援国认知 |
(五)、援助国原因 |
四、国际舆论挑战的应对举措 |
(一)、 积极开展公共外交 |
(二)、 加强对外援助理念体系建设 |
(三)、 重视援助有效性的评估 |
(四)、 丰富援助形式 |
(五)、 加强中资企业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7)多样非洲:2013年的非洲政治、安全与经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扞卫非洲主权和尊严, 政治自主发展意识增强 |
(一) 肯尼亚大选彰显非洲民主的进步与成熟, 并充分表明肯尼亚人民不畏强权和外部压力、自主选择其领导人的决心 |
( 二) 津巴布韦大选在 “争议”中顺利落幕, 穆加贝以绝对优势再次当选总统。虽然西方不认同这一结果, 但非洲国家和非洲联盟均认可并表示祝贺 |
(三) 非洲联盟抵制国际刑事法院 (ICC) 的努力凸显了非洲自强、自主和对非洲尊严的扞卫 |
二、安全挑战日益严峻, 西方军事干预变本加厉 |
(一) 非洲局势总体稳定的表象下存在动荡和恐怖活动扩大的暗流 |
(二) 法、美等西方国家以反恐为名加大在非洲的军事干预力度和军事存在 |
三、经济增长继续向好, “向东看”加强与新兴国家联系 |
(一) 非洲经济增长继续向好, 但也面临有增长而无发展的挑战 |
(二) “向东看”加强与新兴国家的联系, 与金砖国家共成长 |
(三) 习近平主席访问非洲, 中非关系平稳推进、继往开来续写新传奇 |
L'Afrique dans de nombreux domaines: la situation politique, sécuritaire et économique de l'Afrique en 2013 |
(9)国际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1章 概述 |
第2章 正犯与共犯:主犯刑事责任与从犯刑事责任 |
2.1 概述 |
2.2 国内法中的正犯与共犯 |
2.3 国际刑法中的正犯与共犯 |
2.4 国际刑事法院与两个特别法庭的不同规定 |
2.5 界分正犯与共犯的学说 |
2.6 共同犯罪体概念的学说基础与犯罪控制概念 |
2.7 关于共同犯罪体和犯罪控制概念是否是习惯国际法的疑问 |
2.7.1 疑问的源起 |
2.7.2 两个特别法庭的分析 |
2.7.3 检视Tadic案上诉判决关于共同犯罪体概念习惯法地位的分析 |
2.7.4 共同犯罪体概念缺失习惯国际法地位和对犯罪控制概念的总结评述 |
第3章 直接正犯行为与间接正犯行为 |
3.1 直接正犯行为 |
3.1.1 概念 |
3.1.2 犯罪的客观要件 |
3.1.3 犯罪的心理要件 |
3.2 高级军政上级的不作为 |
3.2.1 概念 |
3.2.2 界分负正犯刑事责任的不作为案件与负其他共犯刑事责任的不作为案件 |
3.2.3 小结:不作为方式的实行、教唆、协助煽动的竞合适用和上级责任 |
3.3 间接正犯行为 |
3.3.1 《罗马规约》和两个特别法庭案例法中的概念 |
3.3.2 利用不负刑事责任人的间接正犯行为 |
3.3.3 通过负刑事责任人的间接正犯行为:通过权力组织结构体实施犯罪 |
3.3.4 间接正犯行为与命令、教唆和计划的区别 |
第4章 基于共同犯罪体的共同正犯行为 |
4.1 共同犯罪体和共同控制理论:界定共同正犯行为理论的两个相互矛盾的标准 |
4.2 基于共同犯罪体的三种共同正犯行为 |
4.3 共同犯罪体的共同正犯行为要件 |
4.3.1 客观要件 |
4.3.2 主观要件 |
4.4 共同犯罪体的传统概念 |
4.4.1 概念之争 |
4.4.2 传统的共同犯罪体概念适用于低级人员遇到的障碍 |
4.4.3 传统的共同犯罪体概念适用于中高级政治、军事人员遇到的障碍 |
4.5 上级层面的共同犯罪体概念 |
4.5.1 Rwamakuba案和Karemera案:拒绝共同犯罪体概念只限于小型案件 |
4.5.2 Brdanin案:前南法庭上诉庭明确采用上级层面的共同犯罪体概念 |
4.5.3 对二战后的案件赞同上级层面的共同犯罪体概念之质疑 |
4.5.4 Brdanin案之前上级层面的共同犯罪体概念的适用 |
4.5.5 小结:力争用最佳方案解决棘手问题 |
4.6 指控基于共同犯罪体的共同正犯行为 |
4.6.1 可适用的原则 |
4.6.2 两个特别法庭案例法的做法 |
4.6.3 小结 |
4.7 界分基于共同犯罪体的共同正犯行为概念与协助煽动 |
4.7.1 协助煽动的主客观要件 |
4.7.2 基于共同犯罪体的共同正犯行为与协助煽动 |
4.8 对基于共同犯罪体的共同正犯行为概念、协助煽动和上级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概念之间关系的终结语 |
第5章 基于共同控制的共同正犯行为 |
5.1 共同控制犯罪概念 |
5.2 《罗马规约》中的共同控制犯罪概念与两个特别法庭的共同犯罪体概念 |
5.3 共同控制犯罪概念的构成条件 |
5.3.1 客观要件 |
5.3.2 主观要件 |
5.4 基于共同控制的共同正犯行为与间接正犯行为 |
5.4.1 基于共同控制的共同正犯行为概念不适合处理权力组织结构体内部的纵向关系 |
5.4.2 基于共同控制的共同正犯行为适用于通过不适格的权力组织结构体实施的犯罪 |
5.5 基于共同控制的共同正犯行为概念的适用 |
5.5.1 Lubanga案 |
5.5.2 Vasilijevic案:贴有共同犯罪体标签的基于共同控制的共同正犯行为 |
5.6 权力组织结构体概念和共同控制概念的并合适用:间接共同正犯行为 |
5.6.1 界分基于权力组织结构体概念和共同控制概念并合适用的间接共同正犯行为概念与上级层面的共同犯罪体概念 |
5.6.2 权力组织结构体概念和共同控制概念的并合适用:间接共同正犯行为 |
5.6.3 Stakic案 |
5.6.4 Bemba案 |
5.6.5 Katanga和Ngu djolo案 |
5.6.6 基于并合适用权力组织结构体与共同控制的间接共同正犯行为作为控制犯罪概念的另一侧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令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令状"的界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三、国外令状研究述略 |
四、令状研究在中国 |
第一章 令状发展的法律背景:1873年前英国法院体系 |
第一节 社区法院 |
一、郡法院 |
二、百户区法院 |
三、村的"十户联保制"程序 |
第二节 领主法院 |
第三节 国王法院 |
一、普通诉讼法院 |
二、王座法院 |
三、财政诉讼法院 |
第四节 衡平法院 |
第五节 其他法院 |
第二章 令状的概念、起源及其嬗变 |
第一节 令状的概念 |
第二节 诺曼征服前(1066年以前):令状的起源 |
第三节 令状的主要发展时期 |
一、威廉一世与威廉二世时期(1066-1100年) |
二、亨利一世、斯蒂芬时期(1100-1154年) |
三、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年) |
四、理查德一世、约翰、亨利三世时期(1189-1272年) |
五、爱德华一世时期(1272-1307年) |
六、爱德华二世到威廉四世时期(1307-1833年) |
第三章 令状的谱系考证 |
第一节 令状的分类 |
一、行政令状与司法化令状 |
二、权利令状与非常令状 |
三、其他分类 |
第二节 权利令状 |
一、权利令状概念的界定 |
二、权利令状与法律实践 |
三、起始令状与司法令状 |
第三节 非常令状 |
一、人身保护令状 |
二、训令令状 |
三、调卷令状 |
四、禁止令状 |
五、权利开示令状 |
六、其他三种非常令状 |
第四章 行政令状的司法化:中央集权实现的途径 |
第一节 行政令状与行政令状的司法化 |
一、行政令状 |
二、行政令状的司法化 |
三、行政令状、司法化令状及司法令状 |
第二节 令状的司法化与亨利二世法律改革 |
一、亨利二世的法律改革 |
二、实施法律的新举措 |
三、实现中央集权采取的行动 |
第五章 程式诉讼:司法化令状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概说 |
一、有严格诉讼形式的程序制度与无严格诉讼形式的程序制度 |
二、程式诉讼的价值 |
三、起始令状与程式诉讼 |
第二节 程式诉讼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 |
一、程式诉讼产生的法律背景 |
二、程式诉讼在英国的发展 |
第三节 程式诉讼的分类 |
一、不动产诉讼、对人诉讼与混合诉讼 |
二、重要程式诉讼列举 |
第六章 人身保护令状:从特权到人权 |
第一节 人身保护令状之概念、起源与嬗变 |
一、人身保护令状的概念与种类 |
二、人身保护令状的起源 |
三、人身保护令状的嬗变 |
第二节 人身保护令状在美国的确立与发展 |
一、人身保护令状写入美国联邦宪法的渊源 |
二、制宪会议代表对人身保护令状问题入宪的意见 |
三、人身保护令状在美国:历史考察 |
第三节 恐怖主义与人身保护令状的中止 |
一、英国人身保护令中止概述 |
二、美国人身保护令中止的历史演变 |
第四节 人身保护令状的功能与申请程序 |
一、人身保护令状的功能 |
二、申请人身保护令状的程序 |
第七章 令状的制度作用与历史价值 |
第一节 令状与令状主义 |
第二节 令状的历史价值 |
一、令状与程序先于权利观念的形成 |
二、形式化的令状与实体法的发展 |
三、令状的选择与法律职业阶层形成 |
四、令状与审判机构体系和审判方式的完善 |
五、令状与司法中央集权的确立 |
六、令状的优点及其他作用 |
参考文献 |
索引 |
英国王室世系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赞比亚前总统受审(论文参考文献)
- [1]安理会制裁措施的国内执行机制研究[D]. 左思. 外交学院, 2019(10)
- [2]非洲联盟研究(2002-2017)[D]. 何曙荣. 上海师范大学, 2018(12)
- [3]普遍管辖权基本问题研究[D]. 郑锦墨. 武汉大学, 2017(03)
- [4]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合法性赤字——基于非盟的视角[J]. 卓振伟. 国际关系研究, 2017(04)
- [5]当代世界战乱难民问题研究[D]. 孟辽阔.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6]中国对非援助的国际舆论挑战及其应对[D]. 李萌. 外交学院, 2015(11)
- [7]多样非洲:2013年的非洲政治、安全与经济发展[J]. 贺文萍. 亚非纵横, 2014(01)
- [8]2011年度史记扑克[J]. 黄卫东. 国家智库, 2012(01)
- [9]国际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行为研究[D]. 喻贵英. 吉林大学, 2012(09)
- [10]令状制度研究[D]. 屈文生. 华东政法大学, 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