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治贪污渎职犯罪不手软(论文文献综述)
周翠翠[1](2021)在《新时代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建设研究》文中认为
陈凯健[2](2021)在《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文中提出论文主要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总体情况,包括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文本、典型案例、发案特征、惩办特点,通过研究清代前后各朝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变化,从中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得失成败以及制约因素,并为进一步完善当今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议。首先是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文本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文本主要为《大清律例》。罪名主要设置在《刑律》中,如“监守自盗”“官吏受财”“事后受财”等贪污贿赂犯罪基本罪名,《名例律》《户律》《工律》《兵律》等部门律中也有关于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是为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律法补充。在研究《大清律例》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条文时,按照罪名分类方法,对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进行归纳分析。其次是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措施。清代除了较为严密的法制体系外,基于治吏在治贪、惩贪兼劝廉的惩贪倡廉的思想下,还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施策,形成一个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体系。比如注意官员选拔考核,提升官员的整体素质;注重对官吏的监察,以减少官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通过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群体性犯罪,来实现整饬吏治;通过注重道德教化、注重清官廉吏的保护和褒奖,倡导高薪养廉,营造良好的官场风气。再次是研究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与惩治。首先介绍清代各朝典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通过分析清代贪污贿赂大案,总结出贪贿渠道繁多、手段多样,数罪并发、数额巨大,上下勾结、共同贪贿,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等特点。在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措施时,以乾隆朝惩治督抚高官贪污贿赂案件为主线,结合其他朝的案件,对清代贪污贿赂案件的惩治措施进行分析。清代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一般分为题参、摘印初查、革职查办、查抄家产、按律定罪、案件复核、皇帝裁决、刑罚执行等几个环节。从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可以看出,其呈现以下特点:惩贪力度前后不一,即便在同一朝,一些君主的惩贪力度也是此消彼长,随意性较大。皇权直接参与,皇帝往往亲自办理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惩集团腐败,对于集体贪污贿赂案件,体现出从严从速惩治政策,一网打尽,绝不姑息。加强对失职官员的惩戒,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官员存在办案不力或者故意庇护等情形的一律予以严处。体现连带责任制度,即一旦某官吏有贪污贿赂行为,负有监督职责的官员,甚至家人都要受到惩处。然后是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制约因素。清代由于封建社会的属性,以及一些不合理制度都对治理贪污贿赂犯罪产生了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公权力的私有化,行政的集权化,人治方式的影响,传统农耕文化的影响,传统陋规制度因素,胥吏体制的影响,监察权的萎缩等,都削弱了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成效。最后是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与镜鉴。虽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是失败的。首先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效,清代前中期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起到了整饬吏治的作用,净化了官场风气,同时也减轻了百姓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查抄官员家产,在一定程度上积累银两提升国家实力。其次是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不足,法律的搁置导致一些贪污贿赂行为习以为常,惩贪的政治化倾向导致未能全面打击,最高统治者的有意庇护影响惩治效果,反贪政策先紧后弛导致贪污贿赂不断,因此清代后期整个官场贪贿之风盛行,清廷覆灭的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反思清代治理贪污贿赂,其将法律作为工具来使用,而且在惩治贪污贿赂时并未很好地坚持平等原则,其在官吏的选拔上也存在较大的漏洞,在惩治贪污贿赂和廉政文化建设方面也没有保持连续性和制度化,因此难免失败的结局。对照清代惩治贪污贿赂的得失教训,我们应当建立科学的官员选拔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以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常态化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更上新台阶。
索雪莹[3](2020)在《城市化背景下城中村干部腐败问题与治理对策研究 ——以安阳市W区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虎拍蝇雷霆万钧,正风肃纪驰而不息,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的十九大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核心,为改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做出了战略安排,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为新时代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一些村级干部利用职权贪污、侵占、截留国家惠农资金,侵占集体利益的贪腐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与之伴生的腐败问题,有一些“都市里的村干部”,利用土地等资源获取大量非法利益,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损失,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这些“近在眼前”的“蝇贪”更让群众有着切肤之痛。加强城市化背景下城中村干部腐败问题与治理对策研究意义重大,对其加大治理力度、强化综合治理显得非常重要。本文以安阳市W区为例,通过对该区47个行政村中近三年查处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系统分析研究,试图发现城市化背景下的农村干部腐败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特征,力争揭示此类腐败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针对这一特殊主体腐败问题的治理对策。
李明耀[4](2020)在《扫黑除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18年《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黑恶势力犯罪的存在,对民众而言意味着生命财产威胁,对社会而言意味着秩序的混乱,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言意味着阻碍。然而,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如何做到保护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避免处罚过重,做到罚当其罪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使用的主要方法包括:第一,文献分析方法:在研读刑事政策有关着作基础上,结合学术界有关的学术文章,对文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广泛深入地发掘和阐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作用。第二,历史分析的方法:即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放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研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而得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第三,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必须把它与实际相结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这样才能确保理论成果自身的学术价值,达到所要研究的目的。第四,价值分析法:通过分析法背后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对选题展开讨论。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笔者以“洞见症结”概括之,主要对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梳理与回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提出之后,着重对当下扫黑除恶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时出现的几点偏差进行了盘点,成为后续分析展开的基础。第二部分是对问题进行的原因分析,笔者以“追本溯源”概括之,主要对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陷入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具体从政治站位代替司法原则、民众意见普遍偏向从严、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无据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问题的学理分析,笔者以“拔树寻根”概括之,力求回归学理,对问题背后的理论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进而能形成对应有意识的深刻理解与严格贯彻,具体来说也就是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的再认识,包括了从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正义基础、效益基础与理性基础来论证其合理性,从政策要求、现实要求来论证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必要性,从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实践基础与理论基础来论证其可行性,从而形成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者关系的全方位把握。第四部分是关于“扫黑除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出路探寻,笔者以“冰解的破”概括之,以前文的分析作为基础,总结出四条路径,第一条是坚守法治原则,包括准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格坚守宽严相济法治理念两个方面;第二条是设计贯彻路径,具体包括对“黑”与“恶”进行准确定性、对“主”与“从”进行对象把握、对“重”与“轻”进行情节区分三者;第三条是准确适用法律,具体包括准确认定“保护伞”和准确认定参与人员;第四条是完善制度构建,具体包括对刑事政策定位的厘清与对法与情融合机制的思考。
童德华,张珂[5](2020)在《传染病防治附属刑法立法理念与内容重构》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以来,在我国发生的非典和新冠肺炎两次大规模病毒传染事件,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不足,而在防治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表明刑法的保障法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基于传染病防治附属刑法完善的考量,应在附属刑法中以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为基调、突出依法从严处罚的特殊理念,并确保刑法条文在保障犯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能有效实现对应急事态管控期间涉及医疗秩序、民生保障、治安管理等重点领域犯罪的快速处理。
覃云[6](2019)在《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应对措施研究 ——以柳州市城中区为分析样本》文中研究说明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是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无可避免的现象。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与发案地区的经济发展、司法发展是同步同比的。任何一个城市,要实现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将征地拆迁工作放在很重要的位置。同样的,围绕经济建设大局展开的司法工作,也必须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予以重视和研究。笔者曾经供职的城区,征地拆迁职务犯罪发案率曾经一度攀升。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无论是侦查取证还是审查审判阶段,遇到了各种各样的观点碰撞和方式差异。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概述。先是界定征地拆迁的定义,后从职务犯罪的概念入手,以三种主流说法引出职务犯罪概念共同之处,进而对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进行论述。然后,指出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危害个人利益,更是危害投资环境,破坏城镇化经济建设,甚至危害到国家机关公信力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文章第二部分先是阐述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态势与成因。首先,从犯罪手段上的更隐蔽与更复杂、犯罪主体上的多样化、犯罪对象上集中征地拆迁补偿款、犯罪主观上的故意等方面分析了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现状;其次,从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村民在选任村组干部中权利意识不足、对渎职犯罪的认识不足等方面剖析了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现状的原因。文章第三部分重点讨论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难点。第一个问题是村基层组织成员(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小组成员)是否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适格主体。第二个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之间的关系,进而讨论司法实践对这三者的理解分歧和运用差异。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界定“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和“土地征用费用的管理”等。第四个问题是征地拆迁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问题。文章第四部分对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进行了论述,分别从制度、教育和监督三大方面给出对策。具体从科学选人、严格用人、社会保障、综合监督和公开透明等方面论述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建议,以期从行政、司法、社会保障及社会心理方面,为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职务犯罪问题找到有效解决方法。
徐广田[7](2019)在《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研究》文中指出一个强有力的政党是中国改革走向成功的重要政治前提。中国共产党是新时代各项建设的开拓者和引领者,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核心领导力量。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审视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综合分析了党内、国家以及国际环境的新情况新问题,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就是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打造坚强的领导核心,关键在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实践,是我们党对执政党治理现代化问题的理论思考与实践回应,集聚了管党治党的新智慧,探索了新时代巩固执政根基的新思路,形成了内容丰富、逻辑严密的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深入研究这一重要思想,有助于深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理论认知和规律把握,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论文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和观点,灵活运用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综合运用文本分析法、系统分析法、辩证唯物主义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为文本研究依据,以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为核心研究对象。首先,界定治党、从严治党和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概念;其次,从理论渊源、实践基础和现实依据三方面剖析了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形成;再次,从新定位、新要求、新布局和新方略四个治党核心问题阐释了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创新发展,清晰勾勒出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全貌;同时深入分析了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基本特征;最后,系统论述了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理论与实践价值及其世界意义。论文一是着重分析了全面从严治党在治国理政中的新定位,在时代发展中的新要求,在整体推进中的新布局,重点分析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中的新方略,系统阐述了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创新发展;二是总结提炼出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四大特征,即体现了治党与治国相统一的大党建思维,强调全面与凸显从严相结合的治党新理念,彰显中国共产党进行自我革命的治理逻辑,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在方法、内容、路径的综合创新;三是从中国视野阐述了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即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指导理论,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行动指南;从更宽广的国际视野深入揭示了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世界意义,即它为世界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建设提供发展范例,也为世界政党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张嘉暄[8](2019)在《新时代犯罪防控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出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的重大论断。进入新时代以来,伴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经济社会的逐步转型,多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和谐稳定的大局面临重大挑战。研究新时代犯罪防控策略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秩序的长效稳定、国家安全的有效维护,推动平安中国建设,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与时代内涵。从理论层面分析犯罪防控策略的思想,必须坚持习近平同志关于新时代犯罪防控思想,着力提高防控能力化解重大风险的水平,使之成为一切犯罪防控工作的基本遵循。必须做好宏观政策视角下的犯罪防控思想研究,通过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犯罪防控。其次从现实构造的层面来看,包括构建法治化的犯罪防控体系,构建立体化的犯罪防控体系,构建信息化的犯罪防控体系和构建社会化的犯罪防控体系。再次从防控策略实践创新的层面来看,包括新兴科学技术的充分运用,防控组织与管理模式的革新,对人力要素、物理要素、科技要素和心理要素四种防控要素的协调运用。总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结合相关犯罪防控与安全稳定的重要论述,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社会、文化、科技等多种治理手段,实现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预防作用与控制作用、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回应新时代下党和国家的全新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以新时代犯罪防控思想为指导,借鉴有关域外犯罪防控的成功经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发布释放的有关信号、有关刑事法治的关键原则,综合探索现实实践过程中防控策略的现实构造及创新点,以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有侧重的进行分析梳理,把握时代脉搏,总结核心精要,指导具体实践,以确保未来犯罪防控工作的高效开展。
黄芳[9](2019)在《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该界定较为模糊,造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形成“身份论”和“公务论”等多种观点的争议。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但是,这并没有消弭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的分歧。“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对罪与非罪的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共同犯罪的认定、重罪与轻罪的认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另外,2018年3月颁布实施的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公职人员,并对监察对象的职务犯罪开展调查。据此,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衔接、协调以及职务犯罪的界定,对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的立案管辖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总而言之,研究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分为四章,文章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认定的意义。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对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共同犯罪、重罪与轻罪的认定以及与监察法中公职人员的区分这几点意义上。第二章,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本章主要从立法解释的评析、司法解释的评析、理论界观点的评析来了解我国现阶段的观点和问题,之后提出本文的观点来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章,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本章主要包括了“公务”的界定,国家机关的界定,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界定,委派的界定,旨在通过这些相关的规定来更好地阐述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特别是对于“从事公务”中公务与劳务、私务的区别来定义公务,以及着重介绍了“委派”的含义,以便更加清晰定义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章,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衔接问题。由于监察法的颁布,使得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在范围上有一定重合,所以要准确区分这两者的关系,做好衔接问题。
林丽[10](2019)在《新时代村官微腐败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村官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其虽然不是公务员的身份,但是为我国推进众多政策起到积极的作用。村官的身份,让其拥有一定的权力来对农村和基层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有效的贯彻实施我国的相关政策。然而,一直以来,我国村官都存在着贪腐的情况,影响了政策的实施,又损害了政府形象,是我国村官治理的重要内容。扶贫攻坚是近几年的重点工作,在新时代村官的精准扶贫中,“优亲厚友”成为一种精准扶贫中的村官“微腐败”形式,同时该类型的微腐败也成为目前的重点防范内容。与此同时,新时代下,“扫黑除恶”也成为打击村官微腐败的新视角。少数地区的村官同时也是当地的村霸,对公务人员的形象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无论是腐败问题的预防、腐败行为的惩处、还是腐败现象的治理,这些与国家基层政权的稳定、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息息相关。我国新时代村官的“微腐败”治理,需从村官产生制度、外部环境、制度因素和个人综合素质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从而找出村官“微腐败”频发的外因和内因,如繁重的工作任务与收入的不对称、监管范围与力度的不足、村官个人综合素质的不足等原因,继而针对这些原因,运用公共管理的理论,试图找出应对的方法,并改进已有的相关制度,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的管理体系,从根源上治理村官“微腐败”问题。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当前反腐的新形势下,从外部环境和内在体制,结合“扶贫攻坚”以及“扫黑除恶”等多个方面重新深入分析了村官“微腐败”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通过对村官“微腐败”的最新典型案例的分析,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分析和寻找解决新时代村官“微腐败”问题的办法,同时在完善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一个全面、完整、有机的管理体系。
二、惩治贪污渎职犯罪不手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惩治贪污渎职犯罪不手软(论文提纲范文)
(2)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文本分析 |
第一节 《大清律例》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总则性规定 |
第二节 《大清律例》治理贪污犯罪的条文分析 |
第三节 《大清律例》治理贿赂犯罪的条文分析 |
第四节 《暂行新刑律》治理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分析 |
第五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文本的特点 |
第二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注重对官员的考选 |
第二节 注重对官员的监察 |
第三节 严密受贿犯罪法网 |
第四节 加强官场风气整顿 |
第三章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与惩治 |
第一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典型案件 |
第二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特征 |
第三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措施 |
第四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特点 |
第四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制约因素 |
第一节 公权力私有化 |
第二节 行政的集权化 |
第三节 人治方式的不足 |
第四节 不合理制度因素 |
第五节 监察制度的萎缩 |
第五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与镜鉴 |
第一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效 |
第二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不足 |
第三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 |
第四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镜鉴 |
结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城市化背景下城中村干部腐败问题与治理对策研究 ——以安阳市W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2、国内有关研究 |
(三)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 |
1、理论工具 |
2、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和研究内容 |
1、主要创新点 |
2、研究内容 |
二、W区城中村城市化概况 |
(一)W区概况 |
(二)47个行政村城市化发展状况 |
三、W区腐败问题现状审视 |
(一)城中村干部腐败的总体概况 |
(二)城中村干部腐败的表现形式 |
1、政治腐败问题 |
2、经济腐败问题 |
3、职务违法犯罪 |
4、工作和生活作风问题 |
(三)城中村干部腐败的主要特征 |
1、村干部腐败的主体特征 |
2、村干部腐败的案件特征 |
(四)村干部腐败的社会危害 |
四、城中村干部腐败原因探究 |
(一)主观方面 |
1、贪欲本性失控 |
2、法律意识淡薄 |
3、心存侥幸心理 |
4、教育水平较低 |
(二)客观方面 |
1、体制机制弊端 |
2、监督管理缺位 |
3、腐败成本较低 |
五、城市化背景下城中村干部腐败治理对策 |
(一)提升城中村干部素质能力 |
1、扎实做好城中村干部素质教育工作 |
2、加大管理考核和保障力度 |
3、加强警示教育和培训力度 |
(二)完善城中村管理体制机制 |
1、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
2、完善议事决策制度 |
3、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三)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
1、明确城中村组织职责职能 |
2、加强各级组织对城中村工作的监督 |
3、探索开展城中村“小微权力”治理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扫黑除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洞见症结: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现状分析 |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提出 |
(二)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实践偏差 |
1.只严不宽 |
2.考核不当 |
3.重复评价 |
二、追本溯源: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困境之因 |
(一)政治站位突出 |
(二)民众意识影响 |
(三)现行立法缺失 |
1.罪名衔接之罪无法定 |
2.罪态衔接之罪无法定 |
三、拔树寻根: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理性分析 |
(一)“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合理性 |
1.“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正义基础 |
2.“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效益基础 |
3.“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理性基础 |
(二)“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必要性 |
1.“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是政策要求 |
2.“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是现实要求 |
(三)“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可行性 |
1.“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实践基础 |
2.“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理论基础 |
四、冰解的破: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出路探索 |
(一)坚守法治原则 |
1.准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2.严格坚守宽严相济法治理念 |
(二)设计贯彻路径 |
1.准确定性——“黑”与“恶” |
2.把握对象——“主”与“从” |
3.区分情形——“重”与“轻” |
(三)准确适用法律 |
1.准确认定“保护伞” |
2.准确认定参与人员 |
(四)完善机制构建 |
1.构建刑事政策贯彻机制 |
2.构建法与情的融合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传染病防治附属刑法立法理念与内容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基于宽严相济的依法从严立法理念 |
(一)在传染病应急防控中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
(二)在传染病应急防控中需要从严处理的情形 |
(三)关于“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
三、基于明确性原则的合理规制重点 |
(一)立法指导的明确性 |
(二)内容上实现犯罪类型指向的合理性 |
(三)注重“依法从重处罚”规定的合理性 |
四、基于类型化考虑的罪名体系 |
(一)抗拒传染病防控措施犯罪 |
(二)传染病防治中的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
(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
(四)其他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 |
五、结语 |
(6)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应对措施研究 ——以柳州市城中区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概述 |
(一)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概念 |
1.征地拆迁 |
2.征地拆迁职务犯罪 |
(二)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特点 |
1.主体特殊 |
2.行为特殊 |
3.客体特殊 |
(三)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
1.严重破坏经济投资环境 |
2.村民利益受到永久不可逆的伤害,易引发群体事件 |
3.城市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缓慢,不利于城镇化发展 |
4.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受到冲击 |
二、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态势及原因 |
(一)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态势 |
1.犯罪手段上的更隐蔽与更复杂 |
2.犯罪主体上的多样化 |
3.犯罪对象上集中征地拆迁补偿款 |
4.犯罪主观上的故意 |
(二)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态势的成因 |
1.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 |
2.村民在选任村组干部中权利意识不足 |
3.制度规定存在漏洞与监督机制欠缺 |
4.被征地拆迁人的焦虑心理 |
5.司法案件的差异化处置 |
三、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难点 |
(一)村基层组织成员是否能够成为职务犯罪的适格主体 |
1.村民委员会成员 |
2.村基层党组织成员 |
3.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 |
(二)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解释》《批复》的理解和运用 |
(三)如何界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 |
(四)如何界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 |
(五)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的构成及证明问题 |
四、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应对措施 |
(一)建立完善各项制度 |
1.落实村基层组织成员的科学选任制度 |
2.最大限度协调司法机关取得法律适用上的共识 |
3.统一机构(组织)、细化职责、收紧权限 |
4.严格选用人员制度、明确纪律奖惩 |
5.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
6.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
7.重点加强对村基层的扫黑除恶 |
(二)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
1.教育一般村民 |
2.教育村基层组织成员 |
3.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征地拆迁的人员 |
(三)积极发挥综合监督的作用 |
1.发挥基层政府机构对村组事务财务的监督职能 |
2.发挥监察机关对村组廉政的监督功能 |
3.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进行充分地民主监督 |
五、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7)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概念阐释 |
1.2.1 治党与从严治党 |
1.2.2 全面从严治党与党的建设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及述评 |
1.3.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及述评 |
1.4 研究的主要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的思路与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2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形成 |
2.1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 |
2.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建设学说 |
2.1.2 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的从严治党思想 |
2.1.3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吏治思想 |
2.2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 |
2.2.1 中国共产党长期从严治党实践的丰富经验 |
2.2.2 中国共产党对苏联亡党教训的深刻反思 |
2.2.3 习近平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 |
2.3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形成的现实依据 |
2.3.1 深刻变化的世界形势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安全的考验 |
2.3.2 全面深化改革对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的考验 |
2.3.3 党内突出问题对中国共产党纯洁性的考验 |
3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创新发展 |
3.1 全面从严治党在治国理政中的新定位 |
3.1.1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略 |
3.1.2 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核心举措 |
3.1.3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 |
3.1.4 巩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
3.2 全面从严治党在时代发展中的新要求 |
3.2.1 锻造坚强领导核心的战略目标 |
3.2.2 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时代使命 |
3.2.3 全面增强党的执政本领的新任务 |
3.2.4 强调党内治理整体联动的新思路 |
3.3 全面从严治党在整体推进中的新布局 |
3.3.1 政治建设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首位 |
3.3.2 净化思想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基石 |
3.3.3 “抓关键少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保障 |
3.3.4 “正风肃纪反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突破口 |
3.3.5 “扎牢制度笼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
3.4 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新方略 |
3.4.1 在精准治标与深化治本中提升党的建设质量 |
3.4.2 纯洁性建设与先进性建设协同推进 |
3.4.3 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协同治理 |
3.4.4 科学治党与从严治党紧密结合 |
4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基本特征 |
4.1 体现治党与治国相统一的大党建思维 |
4.1.1 树立党的建设与国家建设相统一的全局意识 |
4.1.2 强调统筹推进“四个伟大”的战略思维 |
4.1.3 坚持管党治党与人民幸福相结合的发展理念 |
4.2 强调全面与凸显从严相结合的治党新理念 |
4.2.1 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向发力 |
4.2.2 政治建党统领与纪律治党约束协同配合 |
4.2.3 作风治理与腐败治理相互促进 |
4.3 揭示中国共产党进行自我革命的治理逻辑 |
4.3.1 “谁来治理”回答中国共产党治理主体问题 |
4.3.2 “治理什么”提出中国共产党具体治理方案 |
4.3.3 “治理得怎么样”解决中国共产党治理效果评价 |
4.4 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在方法、内容和路径的综合创新 |
4.4.1 坚持问题导向与领导示范相结合 |
4.4.2 坚持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
4.4.3 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协同相结合 |
5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及当代价值 |
5.1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 |
5.1.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
5.1.2 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指导理论 |
5.1.3 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行动指南 |
5.2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理论价值 |
5.2.1 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从严治党理论 |
5.2.2 开辟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新境界 |
5.2.3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注入新内涵 |
5.3 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的实践价值 |
5.3.1 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有效利器 |
5.3.2 党有效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法宝 |
5.3.3 为世界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建设和世界政党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新时代犯罪防控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研究综述 |
1.3 课题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2章 新时代犯罪防控策略理论分析 |
2.1 新时代犯罪防控策略思想 |
2.1.1 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
2.1.2 新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与发展 |
2.1.2.1 新国家安全观价值内涵 |
2.1.2.2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
2.1.3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控环境犯罪 |
2.1.4 建设文化强国从思想根源防控犯罪 |
2.1.5 根治体制内犯罪提升自我净化能力 |
2.1.5.1 严惩腐败犯罪 |
2.1.5.2 充分发挥巡视制度的作用 |
2.2 平安中国建设与深化改革视角下的犯罪防控策略 |
2.2.1 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全面防控犯罪 |
2.2.1.1 专门防控恐怖犯罪 |
2.2.1.2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全面开展 |
2.2.2 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犯罪防控工作 |
2.2.2.1 改革对新时代犯罪防控的指导意义 |
2.2.2.2 重点领域改革反馈犯罪防控 |
第3章 我国新时代犯罪防控策略的现实构造 |
3.1 法治化犯罪防控体系的建构 |
3.1.1 形成了犯罪防控体系内容上的衔接 |
3.1.2 精确法律解释严格界定适用条件 |
3.2 立体化犯罪防控体系的建构 |
3.2.1 建构立体化犯罪防控体系的内涵 |
3.2.2 建构立体化犯罪防控体系的意义 |
3.2.3 如何建构立体化的犯罪防控体系 |
3.3 信息化犯罪防控体系的建构 |
3.3.1 大数据技术的内涵及意义 |
3.3.2 犯罪防控的网格化管理 |
3.4 社会化犯罪防控体系的建构 |
3.4.1 犯罪防控社会化的内涵 |
3.4.2 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加强社会治理 |
3.4.3 针对青少年群体的重点犯罪防控 |
第4章 新时代犯罪防控策略实践创新 |
4.1 新兴科学技术推进防控策略转向 |
4.1.1 新兴科学技术与犯罪防控的联系 |
4.1.2 新兴科学技术对防控导向的影响 |
4.2 防控组织与管理模式的革新 |
4.2.1 警务管理制度的革新 |
4.2.2 专门化犯罪防控组织的革新 |
4.3 协调多种要素强化犯罪防控合力 |
4.3.1 充分调动人力要素 |
4.3.2 有效利用物力要素 |
4.3.3 广泛应用技术要素 |
4.3.4 夯实巩固心理要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国家工作人员”界定的意义 |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
(四)重罪与轻罪的认定 |
(五)监察法中规定的“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衔接 |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
(一)立法解释评析 |
(二)司法解释评析 |
(三)理论界的观点评析 |
1.身份论 |
2.公务论 |
3.身份公务混合说 |
4.财产性质说 |
5.“3+3”模式:三位一体的“新公务论”说 |
(四)本文的观点及论证 |
1.权力的获得必须具有依据 |
2.“从事公务”是实质 |
3.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 |
(一)“公务”的界定 |
1.从事公务的含义 |
2.“从事公务”的特征 |
3.“公务”与“劳务”、“职务”、“私务”的区别 |
(二)“国家机关”范围的界定 |
1.“国家机关”的范围 |
2.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是否属于国家机关 |
(三)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界定 |
1.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界定 |
2.国有事业单位的认定 |
3.人民团体的认定 |
(四)委派的界定 |
1.“委派”的含义 |
2.委派与委托的区别 |
3.“二次委派”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4.受委派人员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后,如果经过该非国有单位聘任后是否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五)特殊人员的认定 |
1.科研人员 |
2.医生 |
四、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衔接问题 |
(一)监察法的背景 |
(二)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
1.我国监察法中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 |
2.公职人员的特点 |
(三)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衔接 |
1.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 |
2.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衔接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新时代村官微腐败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官微腐败概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村官的界定 |
2.1.2 腐败的概念 |
2.1.3 新时代村官“微腐败”的概念 |
2.2 新时代村官“微腐败”的表现及其特征 |
2.2.1 新时代村官“微腐败”的表现 |
2.2.2 新时代村官微腐败”的特征 |
2.3 新时代村官“微腐败”治理相关理论 |
2.3.1 治理理论 |
2.3.2 寻租理论 |
2.3.3 权利制约理论 |
2.4 村官“微腐败”治理要求 |
第3章 新时代村官“微腐败”的成因剖析 |
3.1 “微腐败”产生的体制因素 |
3.1.1 缺乏有效的思想教育体系 |
3.1.2 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
3.1.3 缺乏有效的升迁渠道 |
3.1.4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有效的得到贯彻执行 |
3.2 “微腐败”产生的动机 |
3.2.1 激励不足致使村干部心理落差大 |
3.2.2 “潜规则”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作用 |
3.2.3 监督乏力 |
3.2.4 思想政治教育松懈 |
3.2.5 历史文化原因 |
3.3 “微腐败”的形成环境 |
3.3.1 社会风气不正 |
3.3.2 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 |
3.3.3 深受黑恶、宗族势力的保护 |
3.3.4 农民群众的畏权心态 |
3.4 “微腐败”的形成基础 |
3.4.1 惩治力度过轻 |
3.4.2 农村基层干部的理性“经济人” |
3.4.3 经济社会发展对村干部的影响 |
3.4.4 各种监督体制及法律体系不健全 |
3.4.5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3.4.6 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 |
第4章 新时代村官“微腐败”的治理对策 |
4.1 教育、保障先行,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
4.1.1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
4.1.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4.1.3 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
4.2 拓宽监督渠道,扎牢不能腐的笼子 |
4.2.1 建立健全立体式监督体系 |
4.2.2 科技防腐,提高监督时效性 |
4.2.3 完善村务公开机制,增强农村村务公开实效性 |
4.2.4 强化财务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
4.3 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
4.3.1 严惩腐败行为,提高腐败成本 |
4.3.2 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 |
4.3.3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
4.3.4 完善法律制度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惩治贪污渎职犯罪不手软(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建设研究[D]. 周翠翠.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D]. 陈凯健. 扬州大学, 2021
- [3]城市化背景下城中村干部腐败问题与治理对策研究 ——以安阳市W区为例[D]. 索雪莹. 郑州大学, 2020(03)
- [4]扫黑除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研究[D]. 李明耀. 山西大学, 2020(01)
- [5]传染病防治附属刑法立法理念与内容重构[J]. 童德华,张珂.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01)
- [6]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应对措施研究 ——以柳州市城中区为分析样本[D]. 覃云.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4)
- [7]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研究[D]. 徐广田.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8)
- [8]新时代犯罪防控策略研究[D]. 张嘉暄. 湖南大学, 2019(01)
- [9]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研究[D]. 黄芳. 贵州师范大学, 2019(03)
- [10]新时代村官微腐败治理研究[D]. 林丽. 南昌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