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徐雷[1](2021)在《我国网络店铺继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网络店铺在短时间内已成为“互联网时代”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但是,在网络店铺快速发展同时,网络店铺纠纷案件也随之发生。我国个人网络店铺纠纷案件的首次出现,开启了我国对网络店铺法律研究新征程。我国个人网络店铺继承纠纷案件的出现,引起国内学者对网络店铺继承法律问题的广泛热议。国外众多国家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均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而涉及网络店铺法律问题的论述不多。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该条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法保护对象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此条并未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限定与解读,个人网络店铺是否属于虚拟财产也未有明确规定。本文研究从网络店铺继承的基础理论以及实践为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网络店铺继承问题为落脚点,综合研究我国网络店铺继承法律问题。首先,本文对网络店铺基础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界定了网络店铺法律属性,阐述了网络店铺继承的社会必要性与继承的正当性;其次,深入剖析了网络店铺继承中的现存法律问题,即法律规范尚待完善、客体范围界定困难、价值评估体系尚未完善、共同继承下的财产分割存在难题以及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情形下的财产处置问题,并针对网络店铺现存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因应之策,具体包括厘清网络店铺继承中的争议性问题、完善网络店铺继承相关法律规范、明确网络店铺继承的客体范围、构建网络店铺价值评估体系等。网络店铺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关乎公民权利,影响公民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网络店铺继承制度已成为我国立法重要任务,这不仅能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也能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本文将网络店铺法律性质定性为物权客体,并坚持网络店铺为虚拟集合性财产可继承的观点,针对现存法律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一方面,为我国网络店铺继承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对网络店铺继承的立法完善与司法保护方面以期有所帮助,为我国法律体系完善尽绵薄之力。
韩柏林[2](2021)在《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商业模式中最具代表性的行业之一,它在我国的快速崛起不仅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了商品交易的门槛,也带动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C2C模式作为电子商务模式之一,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经营者与个人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互换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商业模式。虽然早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首次明确了C2C模式个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现象却十分严重。原因有两点:一是当前我国对于C2C模式个人经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法律规定模糊不清,二是现有的税务稽查方式无法有效对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进行有效税收征管。本文在此背景下展开研究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阐述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来进一步分析我国C2C模式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税性”。第二部分从我国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现状入手,归纳总结其现有的立法问题,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客体规定模糊、税收管辖权规定模糊、相关处罚规定模糊等。同时归纳总结其现有的执法问题,如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不完善、税务稽查方式落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域外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先进立法及执法经验,分析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启示。第四部分就进一步完善我国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如明确相关规定、细化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提出相关执法建议,如健全C2C模式下电子申报流程、试点C2C模式下由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以期使我国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更好地融入现行税制。
伊丽达娜·阿合买提江[3](2020)在《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处于B2C模式下的电子合同,其实质依然是一种合同,并且绝大多数也在电子交易合同范畴之内,不过其表现方式与传统方式不一样,基于此现阶段国内绝大多数学者都将其划归为电子合同之内进行研究,并未将其单独作为一个课题展开研究,所以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一系列问题面临解决。由于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增长,B2C模式下的电了合同原因也应当由于实践进步而得到相应的调整,并因与人们的权益越来越有关系而被当作新式的合同方式,所以文中展开关于B2C模式下签订电子合同时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是极为必要的。第一部分,引言。介绍文章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文章重点、难点、创新点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概述。主要是对B2C电子商务模式概念,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素进行梳理并归结国内的立法背景以及现状。第三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法律问题。通过探讨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身份确认,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缔约能力,B2C模式下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等问题,解释电子合同订立主体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解决思路。第四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对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要约,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承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与地点进行归纳总结,解决订立程序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最后提出解决思路。第五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效力判定的法律问题。通过对B2C模式下电子合同形式要件问题,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问题和,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问题分析,总结在B2C模式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判定的集中情况,并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孙博亚[4](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提出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蒋小文[5](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世纪九十年代,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上线,标志着一种新兴交易方式的登场,它依托互联网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具有快捷、方便、匿名、不受疆域限制等诸多特点,面世之后,迅速在全球普及开来,且在国内、国际贸易额中所占分量越来越大,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点。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有着特殊之处,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易信息的传输是数字化的,交易的空间具有虚拟性,交易的当事方具有隐匿性,交易所依赖的技术装备具有流动性,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导致交易也可以不受国界限制。跨境电子商务的前述特点导致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等法律要素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此外,也给纳税地点、课税依据等的确定带来困难。当涉及税收事宜时,许多适用于传统国际贸易的税收法律规则难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操作,必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互联网改变了跨境交易的方式,但是没有改变有关交易仍然属于跨境贸易的本质,从税收公平、平等竞争以及防止税收流失角度而言,应当依法纳税。文章对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适用于跨境贸易模式下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粗浅的对策建议。在体例上,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了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策略。文章在介绍和阐释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及其起源、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国家治理的角度和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但是,由于既有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都是针对传统跨境交易模式所制定的,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免会有不适应之处,甚至会面临挑战,尤其是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比较突出:一是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主要是常设机构原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适用,尤其是难以适用于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二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法律规则面临的挑战加剧。在传统跨境贸易中,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所依据的一项重要标准是相关主体的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常设机构存在的关键性标志是物理存在,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尤其是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几乎所有的环节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不需要过多依托现实世界中的物理存在,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必须依托网站、服务器、网页及电子终端等以物理方式存在的介质,但经过分析,发现它们都无法承载常设机构的功能。文章在对众多学者和机构就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进行介绍、分析后,结合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及税收管辖权有关基本规则,指出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既有的关于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常设机构原则在适用方面遇到了挑战,而目前并没有研究出更好的可以完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足以彻底替代它的新的规则体系,并且,技术尚在进步中,甚至可能发生跨越性的变革,文章进而提出:在未来不明之前,不适宜过早对既有规则进行伤筋动骨或者是脱胎换骨的修改,需要的是在现行规则和未来规则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制定一些过渡性的操作规则,以缓冲将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剧烈改变国际贸易模式并对国际税收征管规则的冲击,在技术发展到相对明朗稳定的阶段时,再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因此,在完善税收管辖权方面,分为近期对策和远期对策:通过对增值税及其操作规则的分析,文章提出,在近期,鉴于增值税具有灵活性的本质及其在全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从操作层面入手,在尊重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国际税收公平的前提下,不大幅度修改既有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而是协调各国跨境增值税征管规则的衔接并强化其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采用消费地原则,由支出发生地或者消费实际发生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此外,文章提出,从长远而言,可以结合科技发展,建立新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电子认证方面的规则以及建立国际互联网税收结算中心来解决国际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长久以来即已存在的问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筹划比传统贸易时期更加方便,并且,电子商务是相关各方通过数字化传输开展交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所具有的无形性的特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具体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体现为数字代码的形式,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更大。尽管国际社会原来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规则和方法,但是,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数字经济模式对既有规则的有效性形成了挑战。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和必要的探索,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缩写为OECD,以下简称OECD)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Action Plan,缩写为BEPS,以下简称BEPS),以及主权国家为了规制有目的的避税筹划行为,遵循OECD的指引,结合本国实际所制定的反避税规则等。概括而言,具体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坚持最终消费地原则及修改常设机构认定中的部分条款、防止税收条约的被滥用、促进争议解决机制有效运转等来完善国际税收相关规则;二是要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相关规则,比如打击滥用避税天堂进行逃避税的行为、立法要求按照固定比例限制利息的税前扣除、要求跨国公司按照规定的格式对其在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子公司中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进行强制性披露等;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重要方法,应当相应完善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则。最后,对于中国应当如何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一是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三是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季婷婷[6](2020)在《电子信用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今,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网络时代,电子交易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根据最新的全球电子商务数据显示,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逐年上升,信用证这一传统国际结算方式也随之走向了电子化,如信用证开立、电子通知,并最终出现了电子信用证。电子信用证的实施,能够显着提高当事人之间交易的速度以及安全性。但现阶段,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电子信用证在实践操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全球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采取的都是任意性规则,即以当事人约定为电子签名有效的前提。但不同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签名的效力认定采用的是反向排除的方式,而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则采用的是正向允许的方式,这明显与我国实践不一致。二是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关于此认定标准,全球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对电子签名的类型进行区分,只制定统一标准。二是区分电子签名的类型并制定不同的标准。我国《电子签名法》在立法时参考了《电子签名示范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但其并没有规定“一般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二个问题是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文先分析了涉及电子提单的法律法规,再对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进行了探讨。国际上以及各国关于电子提单的基本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我国也缺少调整其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关于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本文分析了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这两个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电子证据的“原件”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标准。第三个问题就是作为信用证电子交单专门规定的eUCP2.0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eUCP2.0的权利义务分配失衡,交单方义务明显重于银行。二是eUCP2.0的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导致其实践操作性不强。多处表述含义模糊,如重新交单中的“看来已经损坏”、审单的“表面真实性”的认定等。三是eUCP2.0的条款存在许多未规定的地方:缺少对电子商务公司的规定、缺少对电子提单“唯一性”的规定。2019年12月,我国首个电子信用证信息交换系统正式投产上线,电子信用证的实施已被提上日程。为了促进我国电子信用证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扩宽电子签名定义、完善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增设“一般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对电子提单进行专门立法、统一对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标准、增加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标准、制定专门的电子信用证法律法规以及根据我国实际,完善适用eUCP2.0的相关规则。
冯晓鹏[7](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提出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李芳[8](2019)在《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微商是一种移动社交电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电子商务,泛指通过互联网,在以社交为主要功能的移动社交平台上,进行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商务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B2C微商和C2C微商,C2C为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缩写,即个人模式的微商,最典型的如微信上个人微店、个人代购等。从促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这些方面来看,C2C微商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随着C2C微商的快速发展,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对电子商务必须征税,虽把C2C微商纳入征税范围,但法条规定简单笼统,存在不足。且由于C2C微商本身的特殊性等,使得现行税收程序法和执法体系对C2C微商征税适用性有限,执法过程中存在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税基难以明确等问题,实践中对其征税依然存在较大难度。基于此,笔者以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为研究点,运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查阅相关文献,到税务执法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分析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建议。本文针对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及意义,梳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简要阐述研究内容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C2C微商及其税收征管进行概述,先从电子商务概念出发,通过归纳C2C微商的特点,详细地解释何为C2C微商,再叙述C2C微商的发展现状,最后对C2C微商税收征管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三部分是通过C2C微商的可税性和税收必要性两个方面的阐述,对C2C微商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征税作理论解释;第四部分是C2C微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分析我国对C2C微商进行税收征管的立法不足,其次是分析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分析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涉及主体守法问题,阐明了相关主体税法意识缺乏也是导致征税难的重要原因;第五部分是针对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理性客观地借鉴一些优秀的国外经验,从健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加强税务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税务监管、提高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消费者税法意识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建议。
赵自轩[9](2018)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研究范围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权利保护、继承等方面。但遗憾的是长久以来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各种学术观点的高下此消彼长,且大部分争议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既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实证分析,又缺少将理论适用于实际案件纠纷的司法验证。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规定,但该法条作为引致性规范无法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指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技术催生的新生事物,其法律内涵和外延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对该主题的研究就必须坚持“类型化思维”和“场景意识”,以此探析不同场景中不同类型网络事物的法律本质,最后在此基础发掘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特征和判断标准,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内涵和外延,进而构建出科学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遵循以上基本写作思路,本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的梳理。第一节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类型与特征,特别是介绍了当前主要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基本观点,以此了解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基本范围与争议焦点;第二节主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与无形财产的联系与区别,特别是虚拟财产与知识产品的区别,为下文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知识产权说”的反驳奠定基础;第三节介绍了域内外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以此明晰我国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的焦点和缺陷。同时,该部分还介绍了美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最新成果和存在的争议,为我国立法提供可能的域外参考。第二章是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研究。第一节介绍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技术构成和基本类型,在了解网络游戏基本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根据游戏虚拟财产的不同功能将其区分为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第二节介绍了当前学界对游戏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在民法方面主要介绍了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债权说”、“物权法”、“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的主要观点,各种学术观点之间的主要争议,以及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是对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现实考察,主要介绍了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因游戏虚拟财产引发的主要纠纷类型;第四节对不同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功能和获取方式决定其显着的财产属性,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和功能决定了其实质上属于债权凭证;而游戏账号则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第五节是对不同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当前阶段可以采用债权和物权分别对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和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提供保护,采用公法手段对游戏账号提供法律保护。第三章是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研究。第一节以国内外主要网络社交平台为分析对象,列举了网络社交平台上存在的主要虚拟财产类型——网络账号、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虚拟物品、电子货币;第二节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予以分析,基于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实际功能的考察,认为网络账户的法律性质是个人信息;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的实质是具有人格因素的无形动产;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是无形动产;电子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其法律性质是无形动产;第三节介绍了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权属争议、继承争议和隐私风险;第四节主要介绍了美国《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立法机关对该立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并对我国立法的可能借鉴予以分析;第五节是对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在公法上,通过严格的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在私法上,通过严格落实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护义务、网络服务义务、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充分保户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第四章是对网络店铺的研究。第一节主要结合网络交易平台上个人店铺和企业店铺的不同获取方式,分别分析了两种网店的实质构成因素,并主要分析了个人店铺的核心构成——营业资产;第二节是对网店法律性质的分析,就网店的实质构成来看,其具有虚拟性、实用性、创造性、价值性特征,属于真正意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第三节是对网店面临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由于当前立法并未规定网店是一种虚拟财产,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承认网店是一种的独立财产类型并禁止网店转让,因此导致网店转让中滋生了大量的诈骗案件。同时,法院也往往不将网店视为网络虚拟财产,导致网店受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第四节是对网店权利归属和可转让性的分析,以网店的价值来源和实际经营为观察视角,认为网店实际经营者对网店享有虚拟财产权。同时,结合当前网店转让的实际效果、民法公平原则、网络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效力,认为网店经营者可以对网店予以转让;第五节是对网店转让规则的设计。基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有序发展,公平保护各方主体利益的目的,对网店转让人、受让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设计。第五章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的设计,以此为基础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具体内容。第一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的总结,通过对民法中财产的实质构成予以分析,最终将虚拟性、创造性、实用性、价值性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判断标准,并运用该标准对当前普遍认为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予以鉴别,因此印证前文的研究结论;第二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研究,通过创设网络虚拟财产权确保权利人对其合法财产利益的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权人对其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有权行使访问权、使用权、管理权、处分权;第三节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以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为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侵权、合同、继承保护。
奥登高娃[10](2017)在《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互联网+”战略的推动下,电子商务逐渐迸发活力,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传统的交易模式被改变。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传统的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经济时代发展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对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对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向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论述了电子合同订立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重难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对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概述。主要论述了电子合同、电子合同订立的概念,对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特点进行比较,得出了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性;最后分析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对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第三部分对域外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论述。主要研究了国际组织中具有示范意义的联合国、欧盟的电子合同立法,对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美国和新加坡的有关电子合同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第四部分重点对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首先研究了电子合同订立中的主体问题,对电子合同交易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探讨了电子合同订立中的电子要约、电子承诺的程序性问题。第五部分对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说明,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从立法模式的选择、立法的基本原则及电子合同订立中的具体立法内容三个方面来完善。
二、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网络店铺继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主要观点及研究展望 |
第一章 网络店铺的概述 |
一、网络店铺的内涵及其外延 |
(一)网络店铺的内涵 |
(二)网络店铺的类型及特征 |
(三)网络店铺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关系 |
二、网络店铺法律属性观点梳理及评析 |
(一)物权说 |
(二)债权说 |
(三)观点评析 |
第二章 网络店铺可继承性分析 |
一、网络店铺继承的社会必要性分析 |
(一)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
(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
(三)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
二、网络店铺继承的正当性分析 |
(一)网络店铺具有财产属性 |
(二)网络店铺为网络店铺经营者合法所有 |
第三章 网络店铺继承现存法律问题 |
一、网络店铺继承相关法律规范尚待完善 |
二、继承客体范围界定困难 |
三、网络店铺继承欠缺统一的价值评估体系 |
四、网络店铺继承的其他问题 |
第四章 网络店铺继承的法治完善思考 |
一、完善网络店铺继承的法律规范 |
(一)明确网络店铺的法律地位 |
(二)明确网络店铺的物权属性 |
(三)将网络店铺纳入到现行法律体系之中 |
二、明确网络店铺继承的客体范围 |
三、网络店铺继承的价值评估体系构建 |
(一)规范网络店铺虚拟价值评估标准 |
(二)设立第三方中立价值评估机构 |
四、网络店铺继承中其他问题的解决思路 |
(一)共同继承下的网络店铺分割处理办法 |
(二)无人继承的网络店铺处理办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 |
第一节 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 |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概念 |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特征 |
第二节 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理论分析 |
一、C2C模式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分析 |
二、C2C模式下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税性”分析 |
第三节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现状 |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进程 |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三、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环境现状 |
第二章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问题 |
一、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相关规定模糊 |
二、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相关规定模糊 |
三、C2C模式个人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定模糊 |
四、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处罚规定模糊 |
五、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立法缺乏优惠措施 |
第二节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缺陷 |
一、传统税务稽查方式在C2C模式下存在滞后性 |
二、C2C模式下纳税申报流程不完善 |
三、C2C模式下税务登记工作进展缓慢 |
四、第三方交易平台在C2C模式下的配合不充分 |
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
第三章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一、C2C模式下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二、C2C模式下欧盟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三、C2C模式下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四、C2C模式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第二节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一、C2C模式下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二、C2C模式下欧盟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三、C2C模式下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四、C2C模式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第三节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启示 |
一、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经验启示 |
二、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经验启示 |
第四章 关于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立法建议 |
一、明确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相关规定 |
二、明确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相关规定 |
三、明确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定 |
四、明确C2C模式下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处罚措施 |
五、细化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
第二节 完善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执法建议 |
一、整合优化C2C模式下税务监管体系 |
二、健全C2C模式下电子申报流程 |
三、推进C2C模式下税务登记工作落实 |
四、试点由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C2C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 |
五、加快高素质税收人才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难点 |
1.3.2 研究创新点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概述 |
2.1 B2C电子商务模式概念 |
2.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B2C电子商务模式 |
2.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 |
2.2.1 电子合同的界定 |
2.2.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质 |
2.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素 |
2.3.1 电子合同当事人 |
2.3.2 电子意思表示 |
2.4 国内的立法背景以及现状 |
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法律问题 |
3.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身份确认 |
3.1.1 电子签名 |
3.1.2 电子认证 |
3.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缔约能力 |
3.2.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
3.2.2 法人的缔约能力 |
3.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 |
3.3.1 电子代理人的概念 |
3.3.2 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3.3.3 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及效力 |
3.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3.4.1 完善B2C电子合同的主体确认制度 |
3.4.2 完善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认证制度 |
3.4.3 构建电子代理人制度 |
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法律问题 |
4.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要约 |
4.1.1 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 |
4.1.2 电子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鉴别 |
4.1.3 电子合同要约的撤销与撤回 |
4.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承诺 |
4.2.1 电子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 |
4.2.2 电子合同承诺的生效 |
4.2.3 电子合同承诺的撤销与撤回 |
4.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与地点 |
4.3.1 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 |
4.3.2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 |
4.4 完善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4.4.1 明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 |
4.4.2 明确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撤销与撤回规则 |
5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效力判定的法律问题 |
5.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形式要件问题分析 |
5.1.1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
5.1.2 电子合同的签字要求 |
5.1.3 电子合同的原件要求 |
5.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问题分析 |
5.2.1 电子意思表示的分类 |
5.2.2 电子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5.2.3 电子意思表示的生效 |
5.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问题分析 |
5.3.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 |
5.3.2 可撤销的电子合同 |
5.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生效力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5.4.1 明确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效力 |
5.4.2 完善电子合同形式要件的特殊要求 |
5.4.3 明确不真实电子意思表示的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拟创新点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 |
二、电子商务的起源与发展 |
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应税之辨 |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与不征税之争 |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
三、主权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取向 |
第三节 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面临的问题 |
一、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问题 |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税法发展历史 |
二、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 |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的挑战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用性分析 |
一、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二、常设机构原则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及分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属性 |
一、界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属性的观点及分析 |
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所得定性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
第一节 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 |
二、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OECD防止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探索 |
一、OECD的 BEPS行动计划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举措 |
第三节 防止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实践 |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 |
第一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和原则 |
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价值 |
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一、基于现行法律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二、结合科技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
三、对学界其他建议的思考和分析 |
第三节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的建议 |
一、完善既有国际税收征管规则 |
二、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与国际税收征管相关规则 |
三、完善与打击和防范有害税收竞争相关的合作机制 |
第四节 中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的策略 |
一、完善国内税收相关法律制度 |
二、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税收协定 |
三、参与国际组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电子信用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子信用证概述 |
第一节 电子信用证的产生与发展 |
一、从纸质信用证到电子信用证的演变 |
二、电子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
第二节 电子信用证的国内外立法和实践 |
一、电子信用证的国内外立法 |
二、电子信用证的国内外实践 |
第二章 电子信用证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
一、电子签名的定义 |
二、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 |
第二节 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问题 |
一、电子提单的法律依据 |
二、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 |
第三节 eUCP规则在电子信用证交单中的适用问题 |
一、权利义务的失衡 |
二、可操作性的欠缺 |
三、法律规定的缺失 |
第三章 我国电子信用证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电子签名法 |
一、扩宽电子签名的定义 |
二、完善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 |
三、增设“一般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电子提单相关法律法规 |
一、对电子提单专门立法 |
二、统一对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标准 |
三、增加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完善我国电子信用证相关法律法规 |
一、制定专门的电子信用证法律法规 |
二、完善eUCP2.0的相关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二、C2C微商及其税收征管基本概述 |
(一) C2C微商的概念与特点 |
1. C2C微商的概念 |
2. C2C微商的特点 |
(二) C2C微商的发展现状 |
(三) C2C微商税收征管的概念界定 |
三、C2C微商的可税性与税收必要性 |
(一) C2C微商的可税性 |
(二) C2C微商的税收必要性 |
1. 确保国家税收公平 |
2. 实现国家对C2C微商有效监管 |
3. 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
四、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立法问题 |
(二) 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执法问题 |
1. 纳税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
2. 课税对象分辨困难 |
3. 税基不易明确 |
4. 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
5. 税务执法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 |
6. 税务执法部门税务检查缺位 |
(三) 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涉及主体守法问题 |
五、完善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体系的思考 |
(一) 健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1. 完善税收实体法律法规 |
2. 健全税收程序法律制度 |
(二) 加强税务执法体系建设 |
1. 建立专门执法内设机构 |
2. 设立跨机构合作组织 |
3. 增强税务执法监督 |
4. 培养复合型税务人才 |
(三) 强化税务监管 |
1. 微商平台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 |
2. 执法机关加强对微商平台的监管 |
(四) 提高C2C微商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消费者税法意识 |
1. 提高征税主体税法意识 |
2. 提高纳税主体税法意识 |
3. 提高消费者税法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法制回应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
二、我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三、我国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四、我国司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回应 |
五、域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现象的法制应对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制回应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识别标准不清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过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
第一节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技术构成与类型区分 |
一、网络游戏的技术构成与运行机理 |
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类型 |
第二节 当前学界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研究状况 |
一、民法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
二、刑法学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 |
第三节 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现实考察 |
一、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的规定 |
二、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典型案例的考察 |
第四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 |
二、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 |
三、游戏账号 |
第五节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一、对货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二、对物品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三、对游戏账号的法律保护 |
四、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拟财产 |
第一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类型 |
一、网络账号 |
二、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 |
三、虚拟物品 |
四、电子货币 |
第二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
一、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 |
二、电子照片、视频、电子邮件的法律性质 |
三、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 |
四、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
一、权属争议 |
二、继承争议 |
三、隐私风险 |
第四节 美国对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及启示 |
一、《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对数字资产的保护 |
二、《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引发的争议及其修正 |
第五节 我国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一、公法保护 |
二、私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财产—网店 |
第一节 网店的实质构成 |
一、网店的类型与获取方式 |
二、网店的实质构成 |
第二节 网店的法律性质 |
一、当前立法和网络服务协议对网店的规定 |
二、网店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网络店铺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网店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法院对网店转让法律纠纷的通常裁判思路 |
三、法院当前的裁判思路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网店的权利归属与可转让性分析 |
一、网店的权利归属 |
二、网店的可转让性分析 |
第五节 网店转让的法律规范设计 |
一、网店转让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
二、网店转让中的债权债务继受问题 |
三、网店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 |
四、网店转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限缩与相应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识别标准的澄清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限缩 |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
一、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模式的选择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的成果 |
(10)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重难点、创新点 |
1.3.1 研究重难点 |
1.3.2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2 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 |
2.1 电子合同的概念 |
2.2 电子合同订立的概念和方式 |
2.3 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
2.3.1 订立环境的特殊性 |
2.3.2 主体身份的虚拟性 |
2.3.3 意思表示规则的特殊性 |
2.3.4 合同文本的电子化 |
2.4 电子合同的订立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
2.4.1 电子合同订立中的主体问题 |
2.4.2 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问题 |
2.4.3 电子证据的问题 |
3 域外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考察及启示 |
3.1 主要国际组织关于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 |
3.1.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3.1.2 欧盟 |
3.2 主要国家关于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 |
3.2.1 美国 |
3.2.2 新加坡 |
3.3 域外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启示 |
4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4.1 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现状 |
4.2 电子合同订立中的相关主体 |
4.2.1 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
4.2.2 当事人身份的认定 |
4.2.3 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4.3 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性问题 |
4.3.1 电子合同的要约 |
4.3.2 电子合同的承诺 |
5 完善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立法建议 |
5.1 电子合同的立法模式 |
5.2 电子合同的立法原则 |
5.3 电子合同的立法内容 |
5.3.1 明确电子合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5.3.2 完善当事人主体资格 |
5.3.3 完善电子要约、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 |
5.3.4 完善电子格式合同 |
5.3.5 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网络店铺继承法律问题研究[D]. 徐雷. 兰州大学, 2021(02)
- [2]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韩柏林. 兰州大学, 2021(02)
- [3]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伊丽达娜·阿合买提江.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6)
- [4]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5]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蒋小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6]电子信用证的法律问题研究[D]. 季婷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8]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李芳. 云南大学, 2019(03)
- [9]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 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10]我国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研究[D]. 奥登高娃. 新疆师范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