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部门信息的公开化——欧洲动向(论文文献综述)
杨玉春[1](2021)在《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信息化创新研究——基于非技术阻力视角》文中认为面对《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我国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信息化前期推进艰难,管理效率持续低下,已产生巨大的沉没成本,创新迫在眉睫。本文在对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信息化理论梳理的基础上,描述了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信息化创新面临的困境。从公共教育部门组织结构、管理机制和决策者"路径依赖"三个非技术阻力的视角,进一步对组织结构特点、常规业务流程和组织目标实现路径进行描述分析,论证出非技术阻力是影响公共教育部门管理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为将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到公共教育部门的管理制度创新中,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引导组织结构向扁平化、网络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信息化创新;有序推进管理信息化绩效评估。
顾娇妮[2](2020)在《指向改进的英国学校督导研究》文中提出在英国,教育督导被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视为最优先考虑的事项,因为它是教育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教育改进的动力源头,也是衡量国家教育先进性的主要标杆。本研究聚焦于英国教育标准局(the 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Children’s Services and Skills,为了论述方便,下文中简称为Ofsted)的学校督导制度,并建立起学校督导制度的分析框架,对学校督导制度的发展轨迹、形态特征、功能作用展开了深入研究。本研究涉及到三个核心概念,分别是教育督导、学校督导和学校改进。对三个概念的界定和相互之间逻辑关系的解释,是本研究首先要阐释的基本问题。本研究的理论线索有两条,一条线索是宏观的理论思潮,另一条线索是微观的理论基础。宏观的理论思潮主要是指对督导实施的主体——Ofsted的组建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和社会的背景思潮,其中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教育监管改革浪潮是推动英国督导制度变革的最核心的两大因素。另一条微观的理论基础是影响Ofsted学校督导政策制定和体系建设的背景理念,以CIPP模式评价理论和发展性评价理论为核心,作用于督导的流程设计、指标框架和现场实施等环节,成为学校督导制度的灵魂。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是Ofsted的指向改进的学校督导制度,围绕这一内容研究者设计了两条研究主线:一是对Ofsted的研究,它是制定政策和实施督导的主体;二是对英国学校督导制度的研究,它的目标设定、内容发展和实施策略都会影响到学校改进的过程和结果。对Ofsted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它的发展历程和当代形态。Ofsted的当代形态包含了宏观职能与愿景、组织任务、内部构架和各类督学的管理等几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是保证一个非内阁组织有效运作的主要元件。研究者通过对Ofsted职能与愿景的解读,从教育哲学的角度更加深层次的分析了Ofsted存在的价值。研究者从系统论的角度阐释了Ofsted为学校改进服务的运作机制。督学的质量是保证督导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Ofsted十分注重对督学的遴选和培训。研究者对这六类督学的任职资格、职责内容、在职培训等方面做了较全面地分析,尤其是督学在新时期不断变换的角色定位,正是决定了指向学校改进的督导能顺利发挥作用的时代特征。研究者对Ofsted学校督导系统的剖析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分别是督导流程、框架指标和学校自评,三元素构成了学校督导的核心内容。在CIPP督导模式框架下,深入分析引领学校变革改进的督导流程,督导前、督导中和督导后几个阶段的任务与CIPP模式的背景评价、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理念一一对应,充分说明了督导流程的合理性。在对Ofsted的框架指标分析中,研究者使用了因素分析法,深入探究指标框架的逻辑体系、指标内容、观测手段等。不仅阐明学校督导指标体系“是什么”的问题,更探究它之所以呈现出这种样态的背后机理,解释“为什么”的问题。学校自我评价作为Ofsted外部督导的补充形式,具有一套完整的自洽的运行机制。研究者从原则、要素和改进逻辑三个方面切入,阐释了它的自循环逻辑以及发挥的改进学校的作用和效果。最后,研究者深入分析了Ofsted学校督导经验与启示。这是对Ofsted学校督导的再次解剖和重构。在分析中,研究者反思了前文中所描述的督导涉及到的组织、人员、技能、财物、对象、方法等各个要素,这些要素通过合理的组织与科学的实践,达到了改进学校的效果,为中国的督导工作找到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督导的实效性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价值。
王张华[3](2020)在《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来看,影响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众多因素当中,科学技术总会占有一席之地,历史上历次的重大技术变革都或多或少会对各国国家治理的理念、价值、制度、方式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驱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发生,对国家治理的变革性作用逐渐开始受到全球性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作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大国,我国陆续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进行了战略性规划和顶层设计,突出了人工智能对提升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充分说明,加速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同国家治理的融合已经成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历程中,中国政府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采用和适应性改革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为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总结和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社会试验场”。面对百年来未有之历史机遇,摆在中国公共管理者面前的是必须从现实的真实世界出发,进行理论提炼和话语创新,充分汲取中西方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丰富营养,推动人工智能时代政府形态的构建,并探索出与之相适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视角聚焦至政府治理中的人工智能应用问题,试图对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理论和实践议题展开分析,以求为加速人工智能同政府治理的融合进程提供助益,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转型。全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指出探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迎合了时代变迁的整体境域,也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所必然面临的焦点议题;进一步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论证命题的合理性,阐明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意义内嵌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意义和革命性潜质,从技术自身的生产力本质和赋能“政府—社会”关系的价值维度论证命题的可行性,人工智能将会对政府治理的理念、工具、机制、方式和结构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认识更新、技术治理、制度跟进和机制创新四个维度探讨了政府如何实现善用人工智能的行动策略。通过上述研究,研究概括了三个关键性的结论:一是人工智能将成为政府新一轮历史变革的关键力量。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精准算法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互联网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数据出现井喷式爆发,使人工智能逐渐获得了与人类相匹敌的“智识”,在诸多方面展现出了超越和替代人类行为的能力,引发了政府治理新一轮的历史性变革。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会更加深入广泛地嵌入政府治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不仅会引发政府治理技术层面的变革,同时还会给传统政府治理的技术体系、价值目标、伦理结构乃至思维理念带来重要影响。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这种影响,相关部门必须积极研判和主动应对,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审慎对之,正视其给政府治理所带来的影响。二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内在的技术逻辑。从技术的种属来看,人工智能被视为是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阶段,虽然被贴上传统信息技术的标签,但是其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冲击和影响仍然遵循着自身独特的技术逻辑,在探究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时必须兼顾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和治理结构影响两个层面。从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层面看,决定人工智能独特属性的是三大核心要素:数据、计算资源和算法,可概括为数据和算法两种驱动逻辑;从技术治理的结构影响层面看,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结构化影响是区别于互联网、大数据所解决的信息“连接”和“数据”问题,汲取了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精髓,三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彼此交互、高度融合的整体生态,解决的是信息社会网络相互连接端对大数据内容主体的智能化处理问题。三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逻辑进路。为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向善”与“为恶”的双重属性,全文所引入和进一步阐释的“善智”概念,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参考,为发挥人工智能之于政府治理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理论上可能进路。从“善智”和“善治”的关系出发,阐发了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何以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以“善智”实现“善治”的有效路径。当然,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嵌入政府治理的过程仍然处于一种“进行时”状态,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出现,几乎可以断定的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其对政府治理的影响势必会更为深刻和广泛,其方式也会更加多样和复杂。围绕研究的核心议题,全文主要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的社会属性以及由数据、算法和算力驱动的技术属性出发,将其从传统信息技术的种属中抽离出来,视其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形态(智能技术)加以考量,并以此为切入探讨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可能的颠覆性影响;与大多数研究将其置于传统信息技术框架下展开所不同的是这样做有利于聚焦人工智能独特的技术属性(由数据、算力和算法共同驱动),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数据驱动、算法支配和智能融合的技术逻辑。第二,针对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双重面相所带来的争论,引入“善智”的概念,并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对其进行了重新解读,试图以此超越人工智能技术乐观与悲观的对立之争,为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描绘一种最佳状态,并以“善智”与“善治”的关系为切入点,尝试在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找到联结点,为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与谋求良政善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高晓霞[4](2020)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文中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共问责和监督控制系统之一。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其内在的政治逻辑,而且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多方面的治理功能。审计监督既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同时,强化审计监督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路径和手段,说到底则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不能单纯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而要将审计监督放置在国家治理的大视野中进行考察,围绕国家治理法治化、民主化、透明化以及责任性等基本属性准确把握其对于审计监督的内在规定性及现实需求,进而以政治学的理论与方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与治理功能。基于此,考察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必须遵循“政治逻辑—治理功能—行动路向”的分析框架,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为指导,批判性地借鉴西方权力监督多维理论视角中的合理因素,侧重运用人民主权理论、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分析工具深入探讨审计监督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及其由于各种现实挑战而出现的期望差距,并且全面分析把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行动路向。依据这一研究逻辑,首先就要基于对审计监督的历史溯源和理论阐释,深刻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审计监督职能的现实需求。其次,从政治学理论视角来看,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其独特的政治逻辑在于其政治权力基础、政治体制优势和民主政治动因。第三,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具有独到的治理功能,包括权力制约与法治功能、信息公开与透明功能以及民主参与和问责功能等。第四,从政府公共部门审计监督制度效能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支柱之一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啄木鸟”、“看门狗”和“达摩克利斯之剑”职能作用的普遍期望。然而,审计监督制度所发挥的实际效能却始终存在一定的期望差距,主要表现为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公开性期望差距和责任性期望差距。最后,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就是要基于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威性、协同性和有效性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且在与其他监督制度有机贯通与相互协调中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强化审计结果信息披露和审计问责,突出技术支撑,进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缩小和弥合审计监督制度在独立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方面的期望差距,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公信力。一个国家的审计体制必须与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道路选择以及政治体制优势等相适应,才能在治理体系中更好地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审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合乎审计制度的本质即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而且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选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为党统一指挥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政治制度依据和政治体制保障,是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和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工作中的落实与体现,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要求的审计领导制度和审计管理体制创新,也是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回应社会普遍期待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内在地要求加强党对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审计信息知情权。此外,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审计监督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的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从而形成协同性和整体合力。最后,还要继续加大审计监督与公共问责力度,提升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与实效性。总之,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只有基于以制度保障制度的治理逻辑,紧紧依靠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根本保障,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全覆盖的过程中实现制度协同,强化审计问责,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力,才能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其治理效能,避免出现“制度空转”,从而缩小和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黄志豪(Raymond Wong)[5](2019)在《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发端于英国,并流传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在世界各地形成一股PFI项目浪潮,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应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投资、运营等领域,并逐渐构建出了一套PFI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成果。PFI一改由政府全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提出了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高消耗的弊端,改变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模式。本人作为香港、英国和爱尔兰的执业律师,执业20余年,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不同法域的公司治理、收购重组、IPO、PFI、政府采购等方面,拥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英国的PFI制度曾长期进行过关注与研习,对其制度背后的法律经济学及其法理逻辑有较深刻的认识。结合自身英美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以及律师实务经验,本人认为,英国PFI制度对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缓解公共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和实践的历史节点上,英国PFI制度尤显重要和相关。本文立足于英国PFI项目制度及其实践,以法学为视角,以历史为纵截面,以现实为横截面,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在研究英国PFI制度的法理基础上,着重探讨了英国PFI的本质、历史演变、法律制度框架、合同制度、竞争性谈判制度、监管制度、纠纷阻却与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对这些制度在英国运作实践经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提供经验借鉴,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中实施PPP制度提供指导。关于PFI的内涵,诸多学者从经济学、金融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进行了阐述,形成了多种定义。大多学者把PFI看成是一种融资方法或政府采购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PFI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合同),或者说一系列契约总合,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与私人部门(包括私人部门之间)签订的一揽子契约,可以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收取费用的独立运作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合伙运作企业型(Joint Ventures)等多种类型。PFI与PPP、BOT、BOO等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PFI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以经济效益的方法来提供有效率和效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PFI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法律制度选择,既具有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做出选择的主动性,也具有经济理论决定法律制度选择的客观性。“政府失效”、“市场失灵”,一直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的一大难题。因此,发挥非政府制度即私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便成为一种基于互补愿望下的必然选择。通过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结合,以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度的最优化,即提升了其效率,也保障了其公平性。制度发展演化是必然的。在此种条件下,PFI制度出现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PFI以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目标,围绕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移交等一系列活动,形成了众多主体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PFI形成的法律关系复杂,而参与PFI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总体来说,PFI可分为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两大主体,而它们的关系则建基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物)以及与其相关的行为。PFI能在英国首先出现并加以运用,其并非偶然产生的成品,而是受到当时英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的结果。其次,PFI是人类社会或公共组织发展到一定先进阶段的证明,是对传统国家统治、管理观念与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PFI制度发端于撒切尔政府时期,因撒切尔政府系列改革(1979—1990)酝酿与萌芽,并在梅杰政府时期(1990—1997)得到确立,带领市场化改革,以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布莱尔政府时期通过“合作政府”等一系列改革,PFI得以进一步完善(1997—2007);其后,卡梅伦推出的“大社会”新政(2008—2016),对PFI作出修正与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PF2,预示着PFI的改革方向与进程,并把PFI推向了更高层面。当前,随着英国“脱欧”(BREXIT)程序正在进行,深受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PFI和PF2正面临着重大挑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上以判例法为主,其法律制度构成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PFI的法律,但是英国通过自己多年探索,形成了丰富的PFI项目运营经验,并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出台和更新PFI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实现国内法律法规转化,在英国逐渐形成了以《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等为核心、以财政部政策指南为补充的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总体说来,英国适用于PFI/PPP项目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条约,例如欧盟条约、WTO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载有PPP的规定,是英国PFI/PPP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第二,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例如英国国会通过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等,是用来约束PFI/PPP项目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政府制定的政策,包括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各种PFI/PPP指引、规范指南以及实施细则,以及PFI标准合同等政策,是英国PFI/PPP运作的主要制度依据。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由欧盟制定的的《政府采购指引》;英国制定的的《公共合同条例》(2015)、《公用事业合同条例》(2016)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2016);以及英国财政部制定的多个实施细则、标准条款、标准文件等内容构成。从1997年开始,英国着手编制PFI标准合同范本,2012年英国财政部根据《公私合作的新方法》(2012)中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发布了新版PF2标准合同草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draft)。在法学层面上,PFI可以看成是由一系列合同构成的一个系统。在PFI项目中,项目各个主体通过合同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PFI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PFI项目的流程,也构成了PFI主要法律制度框架。各个合同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缺一不可。PFI合同之间的相关性,组成了一个整个项目合同群,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承包合同、融资合同等。项目合同(Project Agreement),也称为特许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是PFI项目中最为关键的一份主要合同,而其他合同都由该合同产生演化而来,可以说是项目合同的次合同或附加合同。PFI项目合同的标准化(So PC)是通过对PFI项目合同的规范并形成统一适用合同的活动。So PC为PFI项目各方主体进行各种行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也为各方主体减少了相应的谈判时间,降低谈判成本,加快交易速度,形成各主体之间风险分配共识等方面,提供了具有普遍操作意义的文本与程序。So PC体系庞杂、内容丰富、条款众多,一般包括了规范性条款、引导性条款、说明性条款等内容。从规定条款的内容上来看,So PC规定了政府主体、项目承包商以及融资方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So PC考虑的不仅仅是项目合同问题,而且对与项目合同密切相关的问题也尽量加以考虑。由于PFI合同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PFI项目承包商、融资方的借款违约风险非常大,项目受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带来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在So PC中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各方主体能力作限制明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是PFI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共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私人部门(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选出最佳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活动。竞争性谈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自2004年3月在欧盟公共采购法指令(Directive2004/18/EC)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制度以来,即被认定为是最适合于PFI项目的采购程序,因此,英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该程序在PFI领域的适用颁布了指南。根据《公共合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英国PFI总体上存在着四种类型的招投标制度:一是公开招标程序;二是限制性招标程序;三是商谈性谈判程序;四是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主要适用于复杂项目PFI项目,也被认为是英国PFI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四种类型招投标制度中,竞争性谈判程序最为灵活,在该程序下公共部门(招标人)可以就项目的甄选与私人部门(投标人)进行充分商谈,由竞标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指标。Vf M(物有所值)是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重要原则。根据英国财政部颁布的《物有所值评价指南》(Value for Money Assessment Guidance)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PFI项目的所有部门必须进行Vf M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可行性(Viability)、有益性(Desirability)、可实现性(Achievability)等三方面展开,并分为计划阶段评估(Programme Level Assessment)、项目评估(Project Level Assessment)和采购评估(Procurement Level Assessment)三大阶段进行评估。英国PFI竞争性谈判流程异常繁琐、复杂,乃是造成英国PFI公共采购成本高昂的主要原因。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解释指南》、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关于新法规中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指南》(2006),以及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与英国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竞争性谈判指南》(2008)等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把PFI竞争性谈判分为三个阶段:谈判准备阶段、谈判阶段、谈判后续阶段。由于PFI项目过程复杂、生命周期漫长,对其的监管亦随之变得异常棘手。英国对于PFI项目监管采取了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外部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制度设计。经过一系列改革与调整之后,在英国建立起了较完整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了较完整的PFI监管机制。总结起来,现行英国PFI监管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三个层面主要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中央层面主要包括IPA(前身为IUK)、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署;地方层面主要是享有一定政策自主权的地方当局;中央和地方交叉层面主要包括地方伙伴关系公司、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英国PFI监管措施多样、程序复杂,主要可以分为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和PFI合同运行过程的监督两部分。对PFI项目计划方案的审核是在PFI正式签约前的一个监督问题。这是PFI项目正式进入签约前的必经阶段,对保证项目后续进展以及如期高质交付公共产品和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对PFI项目计划方案审核监管,可以分为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核两大方面。实体审核是解决审核的内容与标准问题,程序审查是解决审核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程序审核主要体现在英国政府对PFI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分战略规划阶段(SOC)、业务规划阶段(OBC)、业务全面启动阶段(FBC)三个阶段完成一系列审批程序,主要由英国财政部完成。在PFI合同签订之后,PFI项目就正式开始启动运行,英国政府从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时间管理等方面对PFI项目的运行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PF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合同体系,涉及到诸多主体的利益,加上其生命周期漫长,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在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合同安排与合作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条件、社会环境、技术进步、融资结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项目实施等诸多要素都将不同程度发生变化,难以预料的风险不可穷尽,这就很容易打破当初签订PFI合同时的设想与计划,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均衡,由此引发各种争议与纠纷。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英国PFI纠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私人部门与其他私人部门之间的争议。英国PFI纠纷情况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见,据公开信息统计,英国PFI项目发生争议纠纷比例相当少,不到项目合同总数的10%。其中原因较多与英国PFI合同签订履行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完善的合同纠纷阻却机制有关。PFI纠纷阻却制度,主要包括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等。所谓定期审查(periodic review),是指PFI项目合作各方在项目运行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项目的资源利用、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进行再分配。定期审查制度是英国PFI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化解项目风险、阻却合同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在PFI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确实发生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关内容可以启动再谈判程序,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变更。在通常情况下,与可预见的变更事项相比,不可预见的变更事项更难达成共识,为减少PFI项目合同的签约阻力,也为了更好地解决PFI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在合同中设置再谈判程序可以受到一定的正面效果。对于很难完全预见服务标准变更情形的,公共部门可以要求承包商将预先指定的可定价变更事项纳入合同,出于特殊情形的出现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事项,预设数量、单价等弹性调整机制。根据英国相关法律以及《PF2标准合同》的规定,PFI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主要包括磋商(Consultation)、专家决断(Expert Determin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Court Proceedings)和CEDR(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磋商是解决PFI争议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PFI纠纷的优选程序,并且贯穿到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专家决断是在相互磋商失败后进入到第二个解决阶段,即在磋商失败或不被采纳之后进行。专家决断并不是必经程序,有时可以采用其他ADR途径进行解决。专家决断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专家决断的优势在经济便捷,便于保密。专家决断一般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是在专家决断失败之后,PFI纠纷解决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后采取的一种ADR形式。是否采取仲裁进行解决PFI纠纷,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合同的仲裁条款。在《PF2标准合同》中,诉讼与仲裁均被列明为处理PFI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但亦写到诉讼不是解决PFI争议的首选方式。CEDR是一个旨在解决PFI或长期合同、民间商业性争议的组织,建立于英国调解与仲裁争议解决制度的基础上。随着CEDR的不断发展与广泛使用,现已经成为解决PFI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为PFI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选择。英国PFI取得成功有目共睹,并且成了世界诸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仿效的对象,其成功经验值得研究和总结。一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说,PFI就是以合同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合成品。虽然英国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没有单独出台《PFI法》,但是英国推行了以国际法(欧盟法、WTO组织协议)、《公共合同条例》、《公用事业合同条例》和《公共采购(修改)条例》等为核心的PFI法律制度,同时辅以诸多的政策指南,形成了较为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二是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英国PFI之所以能够维持发展,并得到众多私人部门的拥护与支持,是与英国政府在PFI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主体合法利益并进行切实保护紧密相关。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贯穿于PFI整合项目的运行过程之中。三是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英国国会要求更强的透明度及建立PFI项目的问责制;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从私人部门合作方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以确保对合同的有效管理;企业需要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信息以推进有效的商业安排及服务交付。四是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Vf M评价体系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PFI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Vf M评价体系和采用Vf M评价方法的国家。达到Vf M的最大化已成为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是引入PFI的重要前提标准英国PFI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功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在不断改革中使公私合作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使各项制度走向完善。这种制度的成熟具有阶段性和整体性,表现在专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公私合作业务细分,以及标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英国的这些宝贵经验,我国可以按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地反映和采用。首先,我国可以单独制定《PPP法》为基本法。英国关于PFI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形成了金字塔式的PFI法律制度,是英国PFI成功的制度基础。因此,借鉴英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PFI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首要问题。其次,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从英国PFI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来看,其标准合同在PFI法律制度中作用举足轻重,为各方主体提供了行动指南,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和时间,成文英国PFI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建立强而有力的PPP监管制度。当前,我国PPP项目监管体系不完善、正面对政府监管角色混乱、监管职权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足与行政过度干预、监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亟需对我国PPP监管制度进行完善。英国成立了PFI实施的专业机构,实施三级监管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第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大部分PPP项目由于生命周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导致其风险重重。根据英国PFI制度的经验,PFI项目风险尽量转移到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一般承担少量风险。英国PFI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尤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沿线众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投资与建设环境异常复杂,并与我国的环境很不一样,势必造成PFI/PPP在实施与运用过程中困难重重,项目的风险也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与全面认识“一带一路”战略中PFI/PPP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投资风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全方位实施。览观国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国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千差万别,必然导致PFI推进过程中的难度与障碍;纵观国内,PFI/PPP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着项目审批、项目融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税收、项目采购、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风险,亟待进一步研究。在这种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作为PPP重要组成的PFI,在英国具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成功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家可接受的融资模式和制度保障。当然,借鉴英国PFI法律制度经验完善我国PFI/PPP法律制度前提下,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运用PFI/PPP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到诸多国际因素:第一,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实施“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中国方案。交流是增进各国相互了解,提高互信,实现利益共赢与对话,是解决“一带一路”PFI/PPP项目争议的前提条件和必然途径。第二,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顶层制度设计,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PFI天生具有国际性,与其他国家拥有强大的可通约性,当今世界多国政府几乎都支持PFI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PFI项目的开展。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理当建立起一套以中国为核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PFI/PPP制度。第三,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PFI/PPP项目顺利开展。我国需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建构协同、严密、综合性的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PFI/PPP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PFI/PPP争议及时解决。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项目增加,投资快速增长,PFI/PPP项目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以及主要投资者,中国理应主导并创建包含地缘特征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与拓宽中国-东盟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AIIB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认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PFI/PPP争端解决机制等。
段传龙[6](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詹必胜[7](2018)在《中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以来,政府作为实现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主体被摆在了改革的突出位置,相应地,如何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日益成为学界和政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众多学者指出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在于科学而客观地评价当前政府治理绩效。然而,当前学界对政府治理绩效虽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将评价主体聚焦于行政机构,重点关注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维持公共秩序等职能部门的治理绩效。而鲜有文献聚焦于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估,这对进一步深化政府体制改革,有针对性地推进治理现代化带来了不少挑战。作为我国政府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新区政府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助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实现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家高新区日益成为新常态下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重要载体的背景下,从优化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出发,探索发挥国家高新区“创新级”、“增长极”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的路径,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聚焦于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的评价,旨在从对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的全面评价入手,探索高新区政府绩效提升之道,以为实现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具体来说:首先,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国国家级高新区发展背景,总结取得成就以及存在的不足基础上,提出了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次,基于文献回顾和理论分析的视角,对当前学界和政界关于高新区政府治理、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等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重点聚焦在相关学者或机构对此问题的理论构建与指标选取上,提出了本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接着,在治理理论和善治的价值体系指导下,遵循全面性、代表性、可操作性等原则,构建了一套全面综合的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来说,将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概括为7个维度,包括法制政府建设、公民与组织参与、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政府责任与回应、政府行政效益、社会和谐公正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并在各维度下设具体衡量指标。为了使指标精简,本文将粗糙集理论引入到指标的筛选过程,构建筛选后的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指标,并通过层次分析法确认各指标权重,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评价,进一步地,为提高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的有效性,本文提出了改进型的最大隶属度的判断方法,对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的单因素和综合因素评价结论做有效性检测。接下来,本文在科技部对国家高新区分类原则指导下,结合高新区地域分布概况,从东北地区、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筛选出分别代表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园区和其他类型的四个典型国家高新区,即:大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于实地调研搜集的问卷对四个园区的政府治理绩效进行模糊综合评价。从单因素评估结果来看,四个高新区在法制社会环境建设、公民政治参与度、公共组织和官员的责任承担情况、政府人力资源投入、社会保障程度以及社会稳定性和多样化等具体方面均存在不足,仍需各个维度击破,提升政府各维度绩效。从综合因素评估结果来看,四个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呈现出了区域差异性,与其他三个高新区相比,作为西部地区代表的重庆高新区政府绩效相对较弱。最后,本文根据实证单因素评价结果,提出巩固高新区法律地位,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内部管理模式;创新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高新区政府职能,优化高新区治理结构;培育治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高新区中坚力量;建设创新枢纽,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高新区可持续发展建设,发挥产业高地作用等政策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提升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言献策。
王科[8](2010)在《论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模式及在中国的构建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对于社会、经济事务的处理,仅靠私人供给和交易,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提供和保障公共服务于是就成为政府弥补市场缺陷的一个重要职能。在此背景下,公共管理学旨在帮助相关者,获取解决公共问题、满足公民需求及处理公共事务所需的知识、技能与策略,以造就一个负责任、讲效率、重公平的政府。而提出和实践一种什么样的公共管理模式,决定了政府回应社会挑战的功效。因此,笔者关于“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概念与模式的提出,就是旨在阐释和回应当下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公共管理挑战。这个挑战的内容,一方面来自历史性的模式缺陷,即近几十年的新公共管理模式满足了效率而丢失了民主;另一方面来自网络的信息化对社会结构的新颠覆,这种新颠覆对管理提出了“民主”、“便捷”的两大需求,从而对管理的既有的鸿沟和身份级差也提出了挑战。于是,当下的公共管理必须考虑如何建构社会的新体制,建构“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区、公民与政府、公民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也就是说,公共管理必须重新思考公民、组织和环境的关系再造,达到政府与公民在公共政策运转的每个环节的畅通合作。这种政府与民间合作、消融主客体界限的观念与做法,我们可以称之为“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这种“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不是对公共管理的语意重复,也不是对“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公民参与”进行简单再包装。它隐含着一种“公民、组织、环境”的结构性和整全性变革,公民在这种新公共管理模式中,是与组织、环境这两个要素相互适应、相互调整,并在这种持续地相互适应调整中,实现一种合作共享式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C途径)的新意可以进一步通过与公共政策学派取向下(P途径)的公共管理与企业管理学派取向下(B途径)的公共管理作对比分析,而跃显出来。目前,西方理论界对“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逐渐达成一种目标性共识,这种共识表现在“善治”(Good Governnance)的提出和阐扬,同时西方民主政府借助畅通的社会民意渠道,在实践上也不断地摸索向之演进。而中国目前正处于从政府动员型公共管理到“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大变革起步阶段,这种变革走向一方面呈现出与西方公共管理交汇之势;另一方面中国在公共管理转型、演变过程中,因其国情在全球中的“独特性”,异生出了一个中间实践形态:维权回应型公共管理模式。这种中间形态的管理模式表现为:面对宪法抽象权利和具体保障之间的割裂,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用不同平台,以不同组织形式,以逆向方式,推动公共管理帕累托改进,最后演进到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新模式。在这种基本认识框架下,探索正在孕育发生着的“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并以中国目前的维权回应型管理方式为切入点,分析“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在中国的实现路径,便成为本文研究的主要任务。由于中国内外部的政治经济环境、政府与公民的素质,都生发出积极的改变,这加速了公共管理大变革的步伐。当然,中国在公共管理改进过程中也相应存在着诸多不平衡问题。包括公民主体层面、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上都存在着供给与需求不匹配问题,并且伴随着公民诉求的不断上升,还在加重着社会生活和公共管理的矛盾和危机。文章对这些“风险”与“滞后”一步步厘清后,进而为“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在中国的实践给出建议。具体主张是从公民的主体性、人际性、社会性;组织的弹性化、扁平化、多元化;与环境的合作协同关系营造,三个维度入手,一环扣一环地建构“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在中国的实现路径。而实现这种新管理模式下的公民与政府良性互动,突破点就是继续培育、发展社团组织(非营利组织)。这是因为,通过培养发展社团组织不仅可以提供公民开发潜能、实现理想的场域,有助于组织的多维全能发展,最重要的是社团组织使公共组织更具有与外部环境调适和结合的亲和力。
张晶[9](2010)在《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研究》文中指出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趋势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主题和世界发展的潮流。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在社会经济和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物质资源、能源资源一起并称为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三大支柱。政府信息资源作为社会信息资源最大的组成部分,其高效的开发和利用不仅成为当代社会经济竞争和国家综合实力较量的焦点,也是体现政府信息服务能力的重要标准。在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存在着开发利用程度低、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制约着信息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对政府信息需求量的急剧增加,如何有效的开发现有政府信息资源,挖掘政府信息资源潜在的价值,为社会服务,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的研究基础上,对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内涵和依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然后,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现状,指出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接着,对欧美发达国家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有效做法进行了研究和总结;最后,从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现状出发,针对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进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建议和对策。
雷婷[10](2010)在《欧盟多层治理对其电子政务建设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化深刻影响着社会管理的组织方式和政府运作方式,许多国家和地区正致力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利用信息技术构筑电子政府,发展电子政务,实现电子治理。欧盟作为区域组织管理的成功典范,多层治理制度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探讨多层治理对电子政务发展进程的影响,以期推动电子政务的跨国研究;主要从两个层面探讨多层治理对电子政务的影响,即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由于篇幅的限制基本不涉及成员国内部的地区和地方层级。导论解释了本文涉及的基本概念,即电子政务、多层治理;论证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指出本文的新意在于将多层治理与欧盟电子政务相结合进行研究,以多层治理为研究工具,分析其对电子政务的影响,提升人们对欧盟这个复杂治理行为体的认识,并对我国区域治理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第一章对多层治理进行了理论分析,揭示其特点及运作模式,指出电子政务出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公民网络参与、政府结构扁平化等方面。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讨论了多层治理对欧盟超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的影响。对于欧盟层面而言,多层治理对电子政务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战略定位和电子政务政策制定方面。第四章选取了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丹麦和英国探讨多层治理在国家层面对电子政务建设的影响。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国家为例进行分析是由于英国是欧盟国家中开展电子政务较早的国家,而且一直以来发展势头良好;而丹麦作为后起之秀,近几年来电子政务在全球居于领先水平,其成功之处与欧盟的多层治理有着一定的联系。本文所探讨的“影响”主要是积极方面的影响。诚然欧盟也存在治理困境,多层治理也并非万能之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欧盟多层治理的经验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以欧盟多层治理的成功个案来观照东盟、非盟等地区一体化组织的治理问题是否具有普适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公共部门信息的公开化——欧洲动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共部门信息的公开化——欧洲动向(论文提纲范文)
(1)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信息化创新研究——基于非技术阻力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信息化创新的理论根基 |
(一)信息不对称倒逼公共教育部门的组织结构变革 |
(二)“治理”理念引领公共教育部门走向善治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驱动基于公共利益的决策流程再造 |
二、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信息化创新的实践困境 |
(一)组织结构限制管理信息化效率 |
(二)管理机制各流程要素脱节 |
(三)决策层面的顶层设计与沉没资本的矛盾 |
三、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信息化困境的非技术阻力 |
(一)组织结构自身特点阻碍管理信息化推进 |
(二)传统管理机制制约了信息化模式下的管理流程再造 |
(三)决策者的“路径依赖”是管理制度与信息技术应用背离的深层原因 |
四、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信息化创新的应然逻辑 |
(一)管理信息化创新是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流程再造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 |
(二)管理信息化创新是公共教育部门实现教育资源最优配置的必然选择 |
(三)管理信息化创新是实现公共教育部门组织目标可预期的有效路径 |
五、克服非技术阻力的可行性策略 |
(一)引导组织结构向扁平化、网络化发展 |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信息化创新 |
(三)有序推进管理信息化绩效评估 |
(2)指向改进的英国学校督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教育督导是教育治理的重要手段 |
1.1.2 教育督导是学校改进的动力源头 |
1.1.3 英国教育督导是保障教育质量与标准的标杆示范 |
1.1.4 指向学校改进的督导模式是我国学校督导改革的必然趋势 |
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2.1 理论与实践价值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图 |
第2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述评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教育督导 |
2.1.2 学校督导 |
2.1.3 学校改进 |
2.2 相关研究述评 |
2.2.1 国内对英国教育督导的研究 |
2.2.2 国外对英国教育督导的研究 |
2.2.3 国内外对英国Ofsted的研究 |
2.2.4 国内对英国学校改进的研究 |
2.2.5 国外对英国学校改进的研究 |
第3章 Ofsted督导改革的背景思潮及理论基础 |
3.1 教育督导制度变革的背景思潮 |
3.1.1 新公共管理运动 |
3.1.2 教育监管改革浪潮 |
3.2 教育督导模式发展的理论基础 |
3.2.1 CIPP模式 |
3.2.2 发展性评价模式 |
3.2.3 理论运用浅析 |
第4章 Ofsted发展历程审视与当代形态 |
4.1 Ofsted的成立 |
4.1.1 成立背景 |
4.1.2 改革举措 |
4.2 Ofsted的历史沿革 |
4.2.1 正规化与统一化:保守党政府时期的学校督导 |
4.2.2 精致化与完善化:工党政府时期的学校督导 |
4.2.3 多样化与简洁化:联合政府时期的学校督导 |
4.3 Ofsted的当代形态 |
4.3.1 宏观职能与愿景 |
4.3.2 具体任务及内容 |
4.3.3 内部组织与架构 |
4.3.4 督学遴选与职责 |
4.4 发展特征与流变规律 |
4.4.1 从权威走向合作:学校改进的合伙人 |
4.4.2 从问责走向改善:学校改进的协助者 |
4.4.3 从他评走向自评:学校改进的助推者 |
第5章 Ofsted学校督导系统剖析 |
5.1 督导系统和流程引领学校改进方向 |
5.1.1 督导前的准备——CIPP模式的背景评价 |
5.1.2 督导实施阶段——CIPP模式的过程评价 |
5.1.3 督导反馈阶段——CIPP模式的结果评价 |
5.1.4 对Ofsted督导流程的评价 |
5.2 督导框架和指标体系聚焦学校改进要件 |
5.2.1 贴近教育本质的指导思想 |
5.2.2 构建分级分类的指标体系 |
5.2.3 对框架和指标的深度反思 |
5.3 Ofsted指导下的自我评价开拓学校改进手段 |
5.3.1 自我评价的基本原则 |
5.3.2 自我评价的核心要素 |
5.3.3 自我评价的主要特点 |
第6章 指向改进的英国学校督导经验与启示 |
6.1 指向改进的英国学校督导经验分析 |
6.1.1 督导人员的专业性是助力学校改进的灵魂 |
6.1.2 督导设计的合理性是推动学校改进的支柱 |
6.1.3 督导实践的科学性是推动学校改进的航标 |
6.1.4 督导循证的有效性是推动学校改进的关键 |
6.1.5 督导研究的近地性是推动学校改进的保障 |
6.2 对我国学校督导的启示 |
6.2.1 强调循证原则,为教育研究建立督导的大数据库 |
6.2.2 注重服务功能,为社会和民众提供信息 |
6.2.3 加强改进职能,从以督政为主向督政与督学并重转变 |
6.2.4 增进指导功能,推动学校自评体制建设 |
6.2.5 加强公正客观,尝试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时代境遇之必然: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幕初启 |
1.1.2 治理转型之诉求:面向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变革趋向 |
1.1.3 研究问题之提出:如何善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 |
1.1.4 研究意义之阐发:描绘人工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智治图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回顾 |
1.2.2 国内研究回顾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知识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认识人工智能:一项正在“挑战人”的新兴技术 |
2.1.2 政府治理模式:理念、结构和方式 |
2.2 典型范式 |
2.2.1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具体释义 |
2.2.2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关系辨析 |
2.3 理论源流 |
2.3.1 汲取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想养分 |
2.3.2 审视技术治理理论的合理面向 |
2.3.3 数字治理理论催生的智慧政府 |
2.3.4 现代系统管理理论的理论启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理路 |
3.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逻辑 |
3.1.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关联 |
3.1.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客观基础 |
3.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 |
3.2.1 以“数据”促“善治”的数据驱动逻辑 |
3.2.2 以“算法”谋“善治”的算法主导逻辑 |
3.2.3 从“链接”到“互嵌”的智能融合逻辑 |
3.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价值逻辑 |
3.3.1 公平与公正——应确保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人 |
3.3.2 安全与隐私——应确保安全可靠、尊重隐私 |
3.3.3 开放与包容——应实现开放参与、人人赋能 |
3.3.4 透明与责任——应实现易于理解、透明负责 |
3.4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目标逻辑 |
3.4.1 由传统扩张型政府走向收缩型政府 |
3.4.2 由传统封闭型政府走向开放型政府 |
3.4.3 由传统粗放型政府走向精细化政府 |
3.4.4 由传统电子化政府走向智能化政府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运作机理 |
4.1 技术与结构的互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结构 |
4.1.1 技术的原始吸纳:治理绩效需求催生人工智能技术引入 |
4.1.2 技术与组织互构: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政府组织形态变革 |
4.1.3 政府的自我重塑:政府组织形态变革引致治理模式转型 |
4.2 渗透·传导·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微观机制 |
4.2.1 渗透:人工智能引致政府治理理念转变 |
4.2.2 传导:人工智能带来政府治理结构调整 |
4.2.3 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 |
4.3 理念·结构·方式: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具体维度 |
4.3.1 思维理念的更新:智慧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 |
4.3.2 治理结构的重塑:多元协同成为政府治理的关系结构 |
4.3.3 治理方式的转换:智能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行动特征 |
4.4 以“善智”促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现进路 |
4.4.1 “善智”引入之必要: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的双重面相 |
4.4.2 “善智”之多维解读:基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 |
4.4.3 以“善智”实现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关联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践审视 |
5.1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客观挑战 |
5.1.1 人工智能场景下公共行政的责任困境 |
5.1.2 人工智能挑战公共管理者的传统角色 |
5.1.3 人工智能对传统公共行政文化的挑战 |
5.2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技术风险 |
5.2.1 安全失序 |
5.2.2 公平丧失 |
5.2.3 隐私泄露 |
5.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典型案例 |
5.3.1 智能化治理的中国场景:浙江、广东和上海实践 |
5.3.2 智能化治理的世界经验:美国、“英国—欧盟”和韩国 |
5.3.3 国内外智能化治理实践的实践反思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行动策略 |
6.1 认识更新:提升对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理性认知 |
6.1.1 意识层面:重视人工智能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影响 |
6.1.2 知识层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相关理论的宣传讲解 |
6.1.3 行为层面:打造善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组织内文化 |
6.2 技术治理:构建确保人工智能向善的完备治理体系 |
6.2.1 技术治理行动者的协同:优化人工智能治理的主体生态 |
6.2.2 技术治理内容的全覆盖:聚焦人工智能治理的要素层次 |
6.2.3 技术适用情景的精准化:开发面向政府场景的人工智能 |
6.3 制度跟进:健全政府治理运用人工智能的制度规则 |
6.3.1 完善面向智能行政场景的制度法规 |
6.3.2 建立起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通规则 |
6.3.3 建构智能场景下技术责任应对体系 |
6.4 机制创新:完善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实践机制 |
6.4.1 建立起人工智能的专业机构和领导体系 |
6.4.2 建立起专业的人才管理制度和培养机制 |
6.4.3 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应用科学评估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和展望 |
7.1 研究结语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4)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理由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关于审计监督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逻辑与研究内容 |
四、本文的核心概念和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由来与发展 |
一、中国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与当代发展 |
二、外国审计监督的发展历程与不同模式 |
第二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 |
三、本土化的权力监督理论探索 |
第三节 国家治理对审计监督的现实需求 |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审计监督 |
二、国家治理透明化与审计监督 |
三、国家治理责任性与审计监督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基础 |
一、理解审计监督的政治学思维 |
二、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分析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审计监督权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体制保障 |
一、政治体制赋予审计监督政治使命 |
二、政治体制凸显审计监督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体制改革决定了审计监督发展方向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政治动因 |
一、审计监督源于民主政治的深层推动力 |
二、审计监督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强化 |
三、审计监督服务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 |
第三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依法治权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经济控制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民主与法治功能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信息公开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入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信息处理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出功能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问责功能 |
一、审计监督是责任政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审计监督是协同治理中以问责为导向的建设性制度安排 |
三、审计监督是民主治理中的政治信任增进机制 |
第四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期望差距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独立性及其期望差距 |
二、审计体制不畅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能力不足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二、政府公共信息垄断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体制悖论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二、审计权责失衡造成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监督的问责困境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第五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 |
第一节 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审计 |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独立审计 |
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三、正确理解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
第二节 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 |
一、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信息知情权 |
二、在审计监督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
三、基于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监督信息公开 |
第三节 在公共问责中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一、优化审计监督问责体系 |
二、增强审计监督的问责效能 |
三、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结语: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法治化 |
二、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民主化 |
三、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5)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PFI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契约的PFI:法律视角下PFI的内涵界定 |
一、PFI内涵的法律界定 |
二、PFI的特点分析 |
三、PFI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PFI与相关概念比较 |
一、PFI与PPP比较 |
二、PFI与BOT比较 |
三、PFI与BOO比较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 |
一、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 |
二、PFI法律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理据 |
第四节 PFI法律关系分析 |
一、PFI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PFI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PFI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二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
第一节 英国首倡PFI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背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Economics)的失败 |
二、经济背景:公共财政危机的挤压 |
三、公共部门改革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第二节 PFI法律制度的酝酿与萌芽(1979—1990) |
一、启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
二、启动公共部门改革 |
三、废除莱利法则(RyrieRules) |
第三节 PFI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0—1997) |
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 |
二、发起公民宪章运动 |
三、PFI制度的正式确立 |
四、PFI实施进展 |
第四节 PFI法律制度的基本建成(1997—2007) |
一、布莱尔的“合作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改革 |
二、PFI法律制度的完善与PFI项目的大规模推进 |
第五节 PFI法律制度的修正与调整(2008至今) |
一、卡梅伦的“大社会”(BigSociety)改革 |
二、PF2的提出:PFI制度的修正与发展 |
第三章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理论基础 |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
二、英国法律制度的构成 |
三、英国没有单独出台PFI立法及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法律制度主要框架内容 |
一、欧盟PPP相关条约 |
二、英国国会通过关于PFI的法律 |
三、英国政府PFI的政策文件 |
第四章 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合同性质分析 |
一、PFI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
二、英国PFI合同属性分析 |
第二节 英国PFI合同系统框架 |
一、项目合同 |
二、承包合同 |
三、融资合同 |
第三节 PFI合同主要内容:以SOPC为例 |
一、SoPC的形成过程 |
二、SoPC的主要内容 |
三、PF2标准合同对SoPC的发展 |
四、SoPC条款的适用及其约束力 |
第五章 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 |
第一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
一、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竞争性谈判制度适用 |
第二节 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原则:VFM(物有所值) |
一、VfM的含义 |
二、VfM定性评估 |
三、英国VfM评估的应用 |
第三节 PFI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
一、谈判准备阶段 |
二、谈判阶段 |
三、谈判后续阶段 |
第六章 英国PFI监管制度 |
第一节 PFI监管组织结构 |
一、PFI监管组织的建立 |
二、英国PFI监管机构 |
第二节 英国PFI主要监管措施 |
一、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二、PFI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
第七章 英国PFI纠纷阻却与解决制度 |
第一节 英国PFI纠纷的类型 |
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
第二节 英国PFI纠纷阻却制度 |
一、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 |
二、PFI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 |
三、PFI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 |
第三节 PFI纠纷解决机制 |
一、磋商(Consultation) |
二、专家决断(ExpertDetermination) |
三、仲裁(Arbitration) |
四、诉讼(CourtProceedings) |
五、CEDR解决程序 |
第八章 英国PFI经验借鉴与运用 |
第一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总结 |
一、建立完备的PFI法律制度 |
二、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三、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
四、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 M) |
第二节 英国PFI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PFI项目竞投者选择过程缓慢:以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案为例 |
二、PFI项目运营机制缺乏灵活性:以帕丁顿健康校园(PaddingtonHealthCampus)案为例 |
三、PFI项目合同履行不力:以JarvisPlc案为例 |
第三节 英国PFI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制定《PPP法》为基本法 |
二、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 |
三、完善PPP监管制度 |
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 |
五、中国PPP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第四节 PFI制度的应用: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
一、“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现状 |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PPP:以PAYRA项目为例 |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 |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逻辑框架 |
1.4 本文研究创新点 |
2 我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 |
2.1 高新区政府治理 |
2.2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 |
2.3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 |
3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
3.1 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
3.2 评价指标体系维度 |
3.3 评价指标解释 |
4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的评价模型 |
4.1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方法选取 |
4.2 高新区政府治理指标权重计算 |
4.3 评价模型构建 |
5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实证分析 |
5.1 国家高新区发展情况 |
5.2 案例数据获取与处理分析 |
5.3 评价结果有效性分析 |
6 提升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对策 |
6.1 巩固高新区法律地位,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内部管理模式 |
6.2 创新管理体制,改革高新区政府职能,优化区域治理结构 |
6.3 培育治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高新区中坚力量 |
6.4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高新区可持续发展建设,发挥产业高地作用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论文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咨询卡 |
附录3 :专家评价表 |
附录4 :全国147家各类国家高新区群体划分情况表 |
(8)论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模式及在中国的构建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综述 |
(一) 选题缘起 |
(二) 选题意义 |
二、文献评述 |
(一) 国外的相关文献评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点与不足 |
四、框架脉络 |
第一章 西方公共管理模式的演进 |
一、传统公共行政 |
(一) 传统公共行政的主要理论 |
(二) 传统公共行政的困境 |
二、新公共行政 |
(一) 新公共行政的主要观点 |
(二) 新公共行政的视域局限 |
三、新公共管理变革 |
(一) 冷战后期的社会压力 |
(二) 新公共管理主张和模式 |
(三) 新公共管理的公共性缺失 |
四、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新范式 |
(一) 21 世纪公共管理难题 |
(二) 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提出 |
第二章 中国公共管理模式的嬗变 |
一、传统中国官僚制 |
(一) “善政”理念 |
(二) 传统中国官僚制特点 |
(三) 传统中国官僚制的劣势 |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的政治导向型公共管理:阶级取向 |
(一) 政治导向型公共管理的特点 |
(二) 政治导向型公共管理的问题 |
三、80 年代的经济导向型公共管理:发展取向 |
(一) 80 年代经济导向型公共管理的主要表现 |
(二) 80 年代经济导向型公共管理的问题 |
四、90 年代的能力导向型公共管理:效率取向 |
(一) 能力导向型公共管理发展的起因 |
(二) 能力导向型公共管理发展的内容 |
(三) 能力导向型公共管理发展的意义 |
五、21 世纪的维权回应型公共管理:公正取向 |
(一) 维权回应型公共管理的特征 |
(二) 维权回应型公共管理的意义 |
六、未来中国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民主取向 |
(一) 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诉求 |
(二) 中西公共管理目标融合的前景 |
第三章 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 |
一、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 |
(一) 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内涵 |
(二) 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与公民参与 |
(三) 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与公共管理 |
二、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模式 |
(一) 要素一:公民 |
(二) 要素二:组织 |
(三) 要素三:环境 |
三、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模式的参照系 |
(一) 公共政策学派下(P 途径)的公共管理 |
(二) 企业管理学派下(B 途径)的公共管理 |
(三) 公共管理新途径(C 途径)—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 |
四、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模式的实践类型 |
(一) 公民调查为代表的获取信息型 |
(二) 公民监督和评价为代表的合作生产型 |
(三) 公民投票为代表的合法化政策型 |
五、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意义 |
(一) 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有利于民主制度的落实 |
(二) 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可以防止公共权力异化 |
第四章 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模式在中国建构的有利条件 |
一、从公民角度看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在中国的有利条件 |
(一) 外部环境变迁对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结构性影响 |
(二) 内部素质变化对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结构性影响 |
二、从社团组织角度看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在中国的有利条件 |
(一) 社团组织的增量与转型 |
(二) 社团组织参与空间的扩展 |
(三) 以汶川大地震为案例分析社团组织在公共管理的实践过程 |
三、从政府的内生性看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在中国的有利条件 |
(一) 政府既有管制模式的成本收益分析 |
(二) 政府治理模式的日渐开放 |
(三) 政府官员的知识化、年青化与视野的民主化 |
四、从社会角度看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在中国的有利条件 |
(一) 信息技术的普及(网络、手机)及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 |
(二) 电子政府与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 |
(三) 社会公共空间的爆发式增长 |
(四) 社区功能的发育、繁荣 |
第五章 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模式在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公民主体层面的问题 |
(一) 理性与盲目并存 |
(二) 意识与能力不匹配 |
(三) 法律观念与人治情绪互杂 |
(四) 权利意识与搭便车心理博弈 |
二、政府层面问题——政府供给不足 |
(一) 我国现阶段政府对公民参与的态度 |
(二) 政府制度供给不足 |
(三) 政府组织供给不足 |
三、社会层面的问题——公民和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 |
(一) 公民与政府在文化认识方面缺乏互动 |
(二) 公民与政府在社会资源整合方面缺乏合作 |
(三) 公民参与和行政效率的平衡问题 |
四、维权回应型公共管理的生成 |
(一) 维权回应形式的三种类型 |
(二) 公共管理改进的被动性 |
(三) 维权回应型公共管理的问题 |
第六章 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模式在中国的实现路径 |
一、型塑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主体意识 |
(一) 主体意识的自我型塑 |
(二) 人际关系的相互型塑 |
(三) 社会信念的建立与实现 |
二、完善政府制度与组织形式 |
(一) 保障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制度供给 |
(二) 完善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组织模式 |
三、以社团组织为载体构建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
(一) 社团组织对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的功能与价值 |
(二) 公民、社团组织与政府互动模式的角色定位 |
(三) 公民、社团组织与政府互动模式的原则 |
(四) 公民、社团组织与政府良性互动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9)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研究现状 |
1.2.2 国内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
1.4 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内涵和依据 |
2.1 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内涵 |
2.2 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依据 |
2.2.1 政府信息资源成为商品是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前提 |
2.2.2 政府信息资源蕴含的价值是吸引社会组织的动力 |
2.2.3 公共部门有效供给不足是市场化开发利用的成因 |
第三章 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现状 |
3.1 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实践 |
3.2 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
3.2.1 存在的问题 |
3.2.2 原因剖析 |
第四章 欧美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有效做法 |
4.1 美国 |
4.2 欧盟 |
第五章 促进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建议 |
5.1 积极的政策法规推进 |
5.1.1 确保政府信息公开 |
5.1.2 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系统 |
5.2 构建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技术支撑平台 |
5.2.1 统一政府信息资源元数据标准 |
5.2.2 大力发展信息集成技术 |
5.2.3 重视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 |
5.3 加强信息市场的培育和完善 |
5.3.1 加大对信息市场投入力度 |
5.3.2 完善信息市场运行机制 |
5.4 采取多种商业开发模式 |
5.4.1 公私合作 |
5.4.2 补助 |
5.4.3 使用者付费 |
5.5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评估体系 |
5.5.1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
5.5.2 构建系统的评估体系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欧盟多层治理对其电子政务建设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概念解析 |
二、研究意义 |
三、 欧盟电子政务建设概况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有关欧盟电子政务的研究 |
二、国内有关欧盟电子政务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法和创新点 |
一、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欧盟制度结构评析——多层治理的解读 |
第一节 欧盟的多层治理 |
一、 多层治理与欧盟政策体系 |
二、 多层治理下欧盟政策运作模式分析 |
第二节 欧盟的治理困境及电子政务的引入 |
一、 欧盟的治理困境 |
二、治理视角—电子政务的另一种解读 |
第二章 多层治理对欧盟层级电子政务建设的影响 |
第一节 理念层面的影响—多层治理对欧盟电子政务制度设计的影响 |
一、 公开 |
二、 包容 |
三、 开放协调 |
第二节 运作层面的影响—多层治理对欧盟电子政务政策制定机制的影响 |
一、对不同地区电子政务政策制定的影响 |
二、对欧盟电子政务实施的影响 |
第三章 多层治理对欧盟成员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影响——以英国和丹麦为例 |
第一节 多层治理对英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影响 |
一、对电子政务管理体系建设的影响 |
二、对数字鸿沟问题的影响 |
第二节 多层治理对丹麦电子政务建设的影响 |
一、在战略层面对丹麦电子政务的影响 |
二、在理念层面对丹麦电子政务的影响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共部门信息的公开化——欧洲动向(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共教育部门管理信息化创新研究——基于非技术阻力视角[J]. 杨玉春.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21(02)
- [2]指向改进的英国学校督导研究[D]. 顾娇妮.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2)
- [3]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D]. 王张华. 湘潭大学, 2020(10)
- [4]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D]. 高晓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5]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D]. 黄志豪(Raymond Wong).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中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研究[D]. 詹必胜.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1)
- [8]论公民参与型公共管理模式及在中国的构建路径[D]. 王科. 吉林大学, 2010(05)
- [9]政府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研究[D]. 张晶. 长安大学, 2010(03)
- [10]欧盟多层治理对其电子政务建设的影响[D]. 雷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