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论文文献综述)
郝炜[1](2019)在《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演进,并非全部按照立法者为行政权设定的轨道运行,行政执法实践不仅存在着“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本土行政法语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无法律亦须行政”的治理诉求。政策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具有重要影响。聚焦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基本命题,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田野调查等论证方式,廓清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关系,构成全文论证主旨。伴随社会法治国时代来临,自由法治国时代所形塑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底线,但却无法达成“无法律亦须行政”的实质法治目标。行政执法依据概念具有执政性(政治立场)与执法性(法律立场)的行政法理。传统行政法奉行依法律执行的唯一路径遮蔽甚至掩盖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作为涵摄法律与政策、政府与政党等命题的进路,难以为行政法变迁提供具有阐释力和创新力的行政法理。透过行政执法违法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依据彼此冲突、行政执法实效不佳的表象,进而揭示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囿于“法律——政府”分析框架而忽视了行政法在“政党——政府”分析框架下对民主政治的调控功能。因此,有必要重整行政执法依据的研究立场,并重置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行政法学基本立场为出发点,将行政执法依据置于不同立场予以考察,有益于精准认识行政执法依据概念。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注重行政法的规范内涵与逻辑涵摄,着力于将社会事实、非法律规范形态一并转化、凝练为一般化的行政法规范,并透过法律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践实现个案正义。与之相反,行政执法依据的社科法学立场则注重经验维度的事实描述,具有注重本土化行政法认知偏好与解读行政法实践的阐释力量。在研究行政执法依据时应当避免仅从行政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立场一端审视。经过对行政执法依据构成要素逐一辨析,即分别从“行政”“执法”“执行”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分析,认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选择主权意志、宪法、法律、政策等作为处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任务的执法根据。然而,这种法教义学所宣称的行政执法依据,难以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短板,这分别体现在政策元素、经验元素、事实元素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结构的现实冲击。可见,行政执法依据及其选择研究存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冲突置于一个同时符合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即政府法治论命题内予以解决。其因在于,政府法治论既紧扣法教义立场的严格逻辑,又能够回应行政法学实践的经验理论从而包容社科法学立场的事实描述。立场既定,则路径趋向必然显现。针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事实上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趋向,即为行政执法依据命题的规范研究与经验观察预设了不同的分析路径。一个必须交代的学术立场则是,依政策执行研究必须坚定宪法立场、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控的规范要求。政府法治论为论证居于行政法教义学立场的依法律执行路径设定了合法性边界。首先,确定依法律执行概念。所谓依法律执行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既定行政决定、达成行政目标过程中,应当仅以法律为依据。“依”,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权力对公共行政初次判断权的源头所指,是行政法适用的具体体现。其次,申明依法律执行的必要性。政府依法律产生原理与政府由法律控制原理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执行的行政法理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注重依法律执行已成为法治中国的常识,其必要性来自宪法规范、行政法教义学和民主政治因素的驱动。同规范主义层面原因相比,特别是行政法规范中的执政党要素,对于推动形成依法律执行路径具有更为现实的驱动作用。最后,注重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旨在从反证立场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的唯一性命题。从路径内省的“合法性”质疑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唯一路径,事实上呈现的则是立法系统漏洞丛生、依法行政实效不彰、行政分层结构冲突、裁判扩张政策空间等现象,从而影响了依法律执行的调控质效。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探究依政策执行命题,其目的是将依政策执行纳入行政法教义学以求法规范与法裁判的形塑。政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涉及改革开放的政策往往成为推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动力。然而,行政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关注的是学科体系内部的规范化整理,缺乏与执政党治理系统对话的技术规则。关于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分析表明,依政策执行应当同时满足谨守行政法规范、回应行政法变迁、符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理机制的要求。关于依政策执行要素的分析表明,政策为行政法提供了法政策立场、合法律转化、全覆盖治理的行政法图式,并赋予行政法调控现实政治的规范理据与实践理性,由此行政法的调控疆域实现了从公共行政向现实政治的重大跨越。在对政策行政法理探究基础上,通过评介“合法性”质疑学说,借助依法律善治原理所提供的“法律—政府”分析框架、“执政党—政府”分析框架,进而提出依政策执行的概念,即当法律对行政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共利益目标、行政任务时限、行政裁量考量又必须执行时,此时行政主体在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之下以创制型政策与执行型政策为依据来执行公共行政事务。毋庸置疑,依政策执行路径本身充满矛盾性,它内蕴“合法”与“有效”的状态分离、法律与政策的规范分离以及法律与政策治理实效重叠的张力。从行政法实践观察,依政策执行的具体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主导”“正当有效”“规范替代”等类型。在依政策执行朝向法治化以法规范规整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党内规范与合宪合法、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等因素。为验证上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研究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本文选取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打请示”,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由此观察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两种不同路径的实践理性。研究显示,请示可作为分析论证韦伯式国家权力形式化构建的微创切口;透过请示现象能够证明依法律执行并非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唯一轨道。针对“打请示”的行政法理探究发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中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话语转换、法律与政策的规范替代、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可见,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与重叠为特征的交互逻辑。因此,要对行政执法依据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要实现依政策执行的理性化、民主化,同时严格控制政策在法律体系内制造例外;另一方面,依政策执行具有政治命题向法律议题转向的治理风格,而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其转向的制度归宿。在宪制框架下将政治问题导向社会主体习以为常的行政法命题,需要依赖预设的并可验证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并由法律配置相应民主政治资源。“打请示”例证还显示,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有时会被有意裁剪或筛选,并且法律事实极易被经验主义所代替。因此,依法律执行路径中极难消除“法治逃逸”隐患,而行政效率价值缺失、法律规则隐藏漏洞、地方自治行为偏向、回避承担行政责任等则是其主要原因。由此,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为主的两种类型。展望未来,法治政府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法治政党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具有一种结构性力量,对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变迁具有阐释能力。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命题成立的原因既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所蕴含的执行主权与执行法律指向,也包括来自“共产党与行政法”互动关系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关注法政策学并非是对超法政策、例外法治的鼓与呼,而是在坚持法治政府取向基础上对法政策功能的最大化运用。在执政党对行政法具有现实影响下,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仍然会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实施现象。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政府”概念一向就有“法律之下的政府”与“政党之下的政府”的界分,而且能够回应与阐释日常行政法的实践法理,同时也为行政法调控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法教义分析工具。
陈雷[2](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宋宁婕[3](2017)在《《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人权保障思想研究》文中认为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之义。我国自1991年11月1日首次向世界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以来,截至2014年10月,我国已发表了 91部白皮书。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更是将对人权的保障提升到了宪法保护的高度,但是就实践保护来看,人权保障尤其是在行政法领域还有待完善,政出多门,制定不规范等依然存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的分担还存在模糊地带。行政违法行为纷繁复杂,作为我们邻国的俄罗斯,将基本的行政违法行为统一于一部法典,于2001年制定颁行了《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从总体上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责任,而且将各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均罗列于法典分则,计17个领域,402种行政违法行为,既避免了政出多门,权责不清,又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了有效制约。我国与俄罗斯同属"后发外生型"国家,在立足国情基础上,学习借鉴他国如何更好的将人权保障原则贯彻落实到具体法律门类中,从而真正实现宪法对"人权"保障的确认就是必要且重要的了。我国与俄罗斯曾经有过一段极其相似的发展道路,20世纪4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我国学者对苏联表现出了很大的热情和兴趣,将其作为我国建构法律制度的参考模式。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进入转型期,随着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的变化,其法律制度的构建理念也在新宪法的基础上转换。然而,就目前学界现状看,普遍对俄罗斯法律制度的研究热情不高,行政法方面也大多集中在行政原则、理论基础、中俄具体法律制度对比的研究,缺少对行政违法法典系统性的研究。鉴于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人权视域下分析俄罗斯违法法典人权保障的相关着述,本文选择从人权角度去解读俄违法法典,希冀在一定程度上扩充对该领域的研究,加深对俄罗斯联邦违法法典人权保障的了解,能对我国行政部门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借鉴。本文主要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俄行政违法法典总体上关于人权保障的情况,从法典结构、法典术语和行政刑法化上体现出俄罗斯较以往对人权保障的关注。第二部分主要是法典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从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裁判主体等方面具体阐述俄罗斯是如何进行人权保护的。第三部分主要是法典人权保障的成因,通过从历史角度,社会发展的经济、政治、国际因素,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中去追根溯源,探寻一个拥有帝国主义传统的国家是怎样做到与世界并轨,高举人权保障旗帜的。第四部分主要是俄违法法典中人权保障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我国与俄罗斯地理毗邻,曾有过类似的发展道路,针对我国行政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方面人权保护的不足,俄法典中的一些举措实是可为我国借鉴参考的,以期能更好的完善我国行政法治体系。
赵晓毅[4](2015)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在当今世上,人权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宪法保障,也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进行的。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1991年11月22日,俄罗斯联邦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宣言》,宣布接受国际法上公认的人权原则和准则。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宣布“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将“人权至上原则”确认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原则,并为此建立起了配套的人权保障机制,极大地促进了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的发展。回溯历史,人权保障理念和“人权至上原则”在俄罗斯联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发展历程。早在1918年1月25日,当时的苏俄就通过了由列宁亲自起草的《劳动人民和被剥削人民权利宣言》,明确宣布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在整个苏维埃时期,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也先后在其宪法当中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透过人权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上的变迁,可以发现俄罗斯联邦在人权保障理念上的转变,即逐步由国家主义向个人主义转变,由工具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较之以往历部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人权及其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在规范内容上,一是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章名中不再显示“义务”字眼;二是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列为第二章,位列各国家权力机关之前;三是将享有人权的主体范围由“公民”扩展至“人和公民”,更加突出“人的权利与自由”;四是改变了人权规范的“顺序”,首先规定个人权利与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然后再规定社会经济权利与自由、特定人的权利与自由、扞卫权利和自由的权利;五是明确将“承认、恪守和扞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定为国家的义务。在保障模式上,俄罗斯联邦采取“折中型保障模式”,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形成了一个从价值宣示到制度设计、再到权利救济的全方位保障人权的法治网络。《俄罗斯联邦宪法》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出发,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总统保障机制、立法保障机制、行政保障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并由其联动对人权实施保障。首先,《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总统保障机制。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在国家宪政结构中处于主导性地位。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其凭借自身的宪法地位,通过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或者联邦总统协调程序等机制达到“尊重和维护人权”的目的。此外,《俄罗斯联邦宪法》还规定了相应的辅助机制,包括俄罗斯联邦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联邦总统全权代表制度和联邦总统直属办事机构,由他们协助俄罗斯联邦总统履行保障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庄严使命。其次,《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立法保障机制。俄罗斯联邦会议(即俄罗斯联邦的“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作为立法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会议主要通过制定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普通法律)以及批准和废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方式,具体落实宪法上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此外,俄罗斯联邦还设立了俄罗斯联邦人权问题全权代表制度。俄罗斯联邦人权问题全权代表由国家杜马予以任免,通过审议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控告来实现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维护人权情况的监督,从而达到维护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目的。再次,《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行政保障机制。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宪法赋予的职权进行活动,其组织活动原则和重要职责就是采取措施以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为了规范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行为以防止其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还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重在预防和惩处执行权力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最后,俄罗斯联邦还建立了行政申诉制度和行政重新审查制度,通过借助于执行权的力量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进行救济和保障。最后,《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司法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权,并通过宪法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此外,《俄罗斯联邦宪法》还规定了在穷尽国内司法救济之后可以诉诸于跨国人权机构的国际司法保障机制。据此,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司法保障体系由宪法司法保障机制、普通司法保障机制和国际司法保障机制组成,共同担负起人权的司法保障职责。这其中,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人权的司法保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它有权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控告或者根据法院的询问,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或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从而对人权进行直接而有效的保障。最后,尽管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性质上属于“护法机关”,但它通过行使检察监督职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人权保障功能。《俄罗斯联邦宪法》在反思和总结之前历部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突出“人权至上原则”的宪法意义,更加强调对人权的宪法保障。它一方面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定为国家的最高价值原则,另一方面还设置了相应的配套机制以切实保障人权。实践证明,俄罗斯联邦在人权保障方面已取得较大成效,其人权制度建设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对待。中俄两国既是邻国,又都是大国。中俄两国曾经有着几近相同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和法治文化,目前又都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相似或者相同的法律变迁和法制改革问题。俄罗斯联邦在人权理念更新、人权理论出新、人权制度创新和人权实践革新的过程中所展示出来的有益经验,无疑能为同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并完善我国的人权制度建设,一直都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我国在2004年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人权保障问题的关注。在此背景下,持续关注和追踪观察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问题,分析俄罗斯联邦在人权保障过程中的经验得失,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韩冰[5](2012)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0年5月7日,普京就任第三届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普京实施振兴俄罗斯的计划中,国家机关效率低下是遇到的主要困难之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普京着手在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改革,包括行政改革和国家公务改革。2001年8月俄罗斯联邦启动了国家公务改革,并于2003年5月颁布《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法》,建立了颇具特色的国家公务体系。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公务体系若以国家公务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国家文职公务、国家军职公务和国家护法公务三个分支体系。2004年5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法》以及之前颁布的《兵役制与军职公务法》,分别确认了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文职公务制度和军职公务制度。目前,俄罗斯联邦尚未颁布国家护法公务法。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护法公务制度,暂时由众多的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是俄罗斯联邦三种国家公务制度之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是指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由国家文职公务员在相应文职公务职位上从事保证国家权力行使职务活动的制度的总和。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由国家文职公务职位和国家文职公务员两个基本部分组成。目前,在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以及行使国家权力的其他国家机关里,都设立有国家文职公务职位。与此相适应,在上述国家文职公务职位上,都有国家文职公务员在从事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职务活动。因此,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是三种国家公务制度中涉及领域最广、人数最多的公务制度种类,是国家公务制度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法详细规定了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等,形成了完整的法律关系调整链条。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是国家公务改革的成果之一。以改革为背景,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被赋予了多重功能。一是规范权力运行。国家文职公务法通过确认利益冲突防控制度、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规范国家文职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权。国家文职公务法规范权力运行的主要方向,是预防国家文职公务员的贪污贿赂行为。二是提升国家文职公务员的素质。俄罗斯联邦在政府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国家文职公务员的素质下降导致国家机关的威望大大降低。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文职公务法用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国家文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改善国家文职公务员的工作作风,以提高国家文职公务员的素质。三是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国家文职公务法要求国家文职公务与公民社会之间相互配合,要求确立公务信息公开原则。加强沟通,是国家文职公务制度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四是提高管理效率。国家文职公务法确认了国家文职公务员职务活动的保障制度、奖惩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以便对国家文职公务员的职务活动进行评价。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十月革命前沙皇俄国的“官阶表”、前苏联时期的“国家干部职位名录”和当代俄罗斯的国家公务体系三个发展阶段。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既继承了沙皇俄国和前苏联时期人事管理模式的若干法律传统,又根据本国的现实国情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官制度。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有较优良的制度设计,但也存在问题与不足。特别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难以回避的法治困境。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还将沿着以下方向继续发展。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内容将不断完善,继续保持推动制度良性发展的积极因素,继续加强国家文职公务制度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协调配合。研究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发展脉络、制度内容和功能,评价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得失,可以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构建提出三点启示。一是构建我国的公务员体系,以体系化的思路整合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具体地说,在今后时机成熟时,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使其成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总法”。该法应当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的不同,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实现人事管理的全面法制化。二是继续完善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例如,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职位、职业道德规范等,对公务员实行法制化管理;完善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机制,进一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三是用宪法规范确认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便建立我国的公务员法律体系。上述启示,对深化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程南[6](2011)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文中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经济法实践。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是最保守的民法学者都不会否认经济法的存在。可经济法当前的理论建构本身,却无法从法学逻辑上有效论证经济法存在。本论文致力于经济法存在的法学论证,深入探讨植根于市场经济本体中的经济法存在。全文围绕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与经济法存在密切相关的八个理论范畴展开,具体包括: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独立、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程序。不同于既有主要学说共识于将国家调整经济所形成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本文论证了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矛盾运动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身,也为可能的经济法调整确立了价值目标,即经济法所维护的正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否定之否定过程展开的整体经济利益。对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法来说,根本地切入点是及时、有效地监管资本集中。正因为以符合经济活动对的法律调整需要这样的方式来调整整体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矛盾,所以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既基础又重要。能够有效调整资本集中的方式决定了规范意义的经济法体系存在,于是为历史所检验的、有着畅通调整渠道的产业法、货币法、财政法、市场法成为经济法体系的四大基本构成。经济法实现正是经济法调整作用发挥的过程。在经济法有效链接整体经济社会的过程中,法主体、法关系、法组织、法秩序是一以贯之的,而范畴间起关键连接作用的就是有着规范意义的产业行为、货币行为、财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这四种经济法律行为。通过经济监管机关作用于货币财产和财政财产的具体经济法律行为,个体经济利益得以轨导而与整体经济利益统一,从而有效组织起整体经济的运行,实现经济法调整制度化,最终建构起经济法所追求的调整秩序。在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组织整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调整手段,历史中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正是服务于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经济法律责任调整方法的适用,也就是根据经济本体的要求来确定责任主体,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使其服从于整体经济利益,这是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调整方式。而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一定的经济法律程序。其中,经济监管机关的监管程序旨在发现服务于整体经济利益的个体经济利益存在,立足于法制实践分析,经济机关监管程序的关键是引入当事人影响对程序的导向作用;而经济监管机关解决问题、强制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诉讼程序,旨在为个体经济利益提供最完善的宪政保护。在经济法实现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建构依赖于个体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法律责任定位无非是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经济法律程序设置倚重乃至保护个体经济利益当事人,都充分说明了整体经济利益的存在本身是与个体经济利益辩证统一的存在。经济法的调整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调整,整体经济利益并非是外在于个体经济利益的,二者相辅相成而共同统一于市场经济本体。总之,本文旨在解决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本体论进路问题,通过对市场经济本体的发掘,探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调整,以此推动学科理性建设。
哈书菊[7](2010)在《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述评》文中研究指明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在其国内表述为"行政司法制度",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由权力救济模式向权利救济模式的转换过程。而促成这一转换则依赖于当代俄罗斯奉行的人权保障原则以及经济转轨、政治转型等社会条件。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请愿制度、行政重新审查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人权全权代表制度以及公民权利的国际司法救济制度等。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未来发展的应然选择是改革和完善行政系统内的行政重新审查制度和行政系统外的行政诉讼制度。
哈书菊[8](2009)在《俄罗斯宪政与行政法治的发展——以行政救济制度为视角》文中提出行政救济是实施宪政各国建立在人权保护原则基础上的,通过矫正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损害予以补救的一项重要行政法律制度。苏联解体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俄罗斯重新构建了行政救济制度。俄罗斯宪法所确定的民主、法治与人权宪政理念为行政救济制度重构带来了转机,
程丽庄[9](2008)在《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研究》文中认为论文结合俄罗斯联邦政治转轨进程,研究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产生、发展和运行机制。第一部分是导论。导论阐明了论文选题来源、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论文框架设计以及论文创新等问题。第二部分是俄罗斯联邦司法权概述。首先回顾了俄罗斯不同历史时期司法权的状况,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苏俄时期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最后重点介绍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形成和完善。第三部分研究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执掌者——法官。从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角度论述司法权独立的法律制度设置,鉴于法官的职业自律同样对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也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就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承担者――法院展开论述。首先介绍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说明独立的法院体系是司法权独立发挥应有作用的根本保障。然后依次论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以及仲裁法院的职权、构成体系、产生过程、活动原则、管辖范围等,对不同法院司法权运行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第五部分对俄罗斯联邦司法权运行进行动态分析。主要介绍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发展的新态势。一是对俄罗斯联邦检察权的定位、职能等分析,表明检察权逐渐从司法权中分离,检察功能向预警化方向转化;二是公众参与司法权有了新的进展,例如在俄罗斯联邦恢复了陪审团制度;三是对行使司法权的新主体治安法官进行分析,显示俄罗斯联邦在解决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方面的司法改革;四是关于行政诉讼的研究,行政诉讼作为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形式之一,正处在新的发展空间,反映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权仍然处于不断完善的动态中;五是关于合理配置司法权问题的论述,介绍了执行权从司法权中分离以保障法官中立的情况;六是探索俄罗斯联邦通过判例入法拓展司法权的理论和实践;鉴于司法权的独立运行离不开物质支持,最后专门介绍了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附属法院管理局保障司法权独立的相关制度。第六部分是对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评析。主要探讨了司法权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中的地位,肯定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权发展的积极意义,也指出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司法权独立地位无法保障、行政权过大可能威胁司法权、三权分立制衡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第七部分是结论。现今的俄罗斯联邦在司法权理论与实践中完全接受了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当我们迈向法治社会|、建设现代法制国家的时候,认真研究我国司法制度的“母版”所发生的变化,清理我国法制的根基是十分必要的。期望此研究能够作为国别司法权研究的尝试,为转型国家的司法权理论研究学理资源。
哈书菊[10](2007)在《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历时性审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俄罗斯的行政诉讼不是其本土化法制。它经历了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历时性转变,通过对传统与西方现代法制思想的反思,以宪政基础为基石,强化了整个制度体系设计的逻辑性,从对诉讼价值的准确定位、适当扩大适用范围、明确举证责任和检察官的参诉制度,全新地设计了行政诉讼制度。关注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是如何从传统走到现代,反思其面临的困境,对于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将是有益的借鉴。
二、“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主题、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依据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变迁 |
一、从“行政”到“执法” |
二、从“执法”到“执行” |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分析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本土实践 |
一、行政执法依据与政策 |
二、行政执法依据与经验 |
三、行政执法依据与事实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法治论”的要义勾勒 |
二、“政府法治论”的介入理据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路径选择 |
一、路径解析 |
二、路径面向 |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律逻辑——依法律执行 |
第一节 依法律执行的概念界定 |
一、依法律执行的概念分析 |
二、依法律执行的理念融合 |
第二节 依法律执行的设定缘由 |
一、宪法规范约束 |
二、行政法教义学限定 |
三、民主政治驱动 |
第三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外观 |
一、形塑法治政府的构建逻辑 |
二、营造法治政府的法律生态 |
三、确立法治政府的救济体系 |
四、构建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 |
第四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反思 |
一、路径反思的“合法性”质疑 |
二、路径反思的教义学评价 |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政策逻辑——依政策执行 |
第一节 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 |
一、行政法教义空间狭仄 |
二、规制派规范研究欠缺 |
三、执政党法治实践诉求 |
第二节 依政策执行概念的行政法理 |
一、政策的行政法意涵 |
二、依政策执行的法概念界定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分析框架 |
第三节 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现实挑战 |
一、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矛盾性 |
二、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必要性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可行性 |
第四节 依政策执行内核的规范重整 |
一、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 |
二、党内法规与合宪合法 |
三、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 |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选择的互动与冲突: 基于个案的验证 |
第一节 背景说明 |
一、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演变 |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请示及其类型化的法律之维 |
一、作为载体的请示 |
二、作为公文的请示 |
三、作为惯例的请示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交互逻辑 |
一、行政法事实与行政法规范的话语转换 |
二、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规范替代 |
三、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治挑战 |
一、行政效率价值缺失 |
二、法律规则隐藏漏洞 |
三、立法规制选择偏好 |
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
五、回避承担行政责任 |
第五章 行政执法依据选择路径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 |
一、路径选择的权利逻辑 |
二、行政执法的政治驱动 |
三、政策功用的权利指引 |
四、权利指向的行政执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 |
一、选择依据的价值目标 |
二、党的领导权的实现方式 |
三、党的执政权的行政法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人权保障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中人权保障思想的基本结构 |
(一) 人权保障思想在法典结构上的体现 |
1、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 |
2、立法任务中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 |
3、法典编纂中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 |
(二) 人权保障思想在法典术语中的体现 |
1、行政违法行为中的人权保障规定 |
2、行政责任中的人权保障规定 |
(三) 人权保障思想在行政近刑化中的体现 |
1、内容设置的近刑化 |
2、裁判主体的司法化 |
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中人权保障思想的具体表征 |
(一) 处罚对象的细分 |
1、确立责任互担原则 |
2、确立依身份担责标准 |
(二) 处罚种类的细化 |
1、关于训诫的规定 |
2、关于行政罚款的规定 |
3、关于行政拘留的规定 |
4、关于取消资格的规定 |
(三) 裁判主体的划定 |
1、法官成为主体力量 |
2、创设治安法官制度 |
三、《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中人权保障思想的成因透视 |
(一) 历史发展因素 |
1、《罗斯法典》的影响 |
2、宗教因素的渗透 |
3、帝国发展的需要 |
(二) 社会发展的现实因素 |
1、人权保障的政治因素 |
2、人权保障的经济因素 |
3、人权保障的国际因素 |
(三) 现代法治理念建设 |
1、法治国观念的建立 |
2、宪政理念的普及 |
3、权力制约的需要 |
4、公民社会的成长 |
5、民主化理念的传播 |
四、《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人权保障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
(一) 统一行政观念和执行标准 |
1、明确界定行政处罚 |
2、关于制定行政法典 |
(二) 行政思维转换下的裁量权约束 |
1、转换行政思维 |
2、约束行政处罚裁量权 |
(三) 行政处罚司法化 |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司法化 |
2、行政处罚的司法救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义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的梳理 |
四、研究的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的宪法学阐释 |
第一节 俄罗斯联邦宪法与“人权至上原则” |
一、俄罗斯联邦“人权”概念的规范分析 |
二、俄罗斯联邦“人权至上原则”的确立 |
三、俄罗斯联邦“人权至上原则”的体现 |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的宪法构造 |
一、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的价值宣示 |
二、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之“权利” |
三、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的制度安排 |
四、俄罗斯联邦各人权保障机制间的逻辑关系 |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人权保障模式 |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人权保障模式选择 |
二、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人权保障模式评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的总统保障机制 |
第一节 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人权的宪法基础 |
一、保障人权是联邦总统法律地位的体现 |
二、保障人权是联邦总统宣誓誓词的规定 |
三、保障人权是联邦总统应尽的宪法义务 |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人权的宪法机制 |
一、通过发表国情咨文指明人权保障之方向 |
二、通过发布总统令而对人权问题进行保障 |
三、通过行使其他职权对具体人权进行保障 |
四、通过联邦总统协调程序对人权进行保障 |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人权的辅助机制 |
一、联邦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的人权保障功能 |
二、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代表体系的人权保障功能 |
三、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办事机构的人权保障功能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的立法保障机制 |
第一节 立法权与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宪法保障 |
一、三权分立原则与俄罗斯联邦立法权 |
二、立法权力机关人权保障的宪法依据 |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会议保障人权的宪法机制 |
一、俄罗斯联邦立法权力机关的人权立法 |
二、俄罗斯联邦人权立法的“合宪性控制” |
三、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的宪法程序规制 |
四、通过行使其他职权而对人权进行保障 |
第三节 俄罗斯人权问题全权代表与人权保障 |
一、俄罗斯联邦设立人权问题全权代表的目的 |
二、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的人权保障功能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的行政保障机制 |
第一节俄罗斯联邦政府保障人权的宪法基础 |
一、执行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联邦政府 |
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保障人权的宪法依据 |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政府保障人权的宪法机制 |
一、通过确定方针政策总览人权保障工作之全局 |
二、通过参与立法活动推进人和公民的人权保障 |
三、通过颁布决议或命令执行上位人权法律规范 |
四、通过行使其他具体职权保障人和公民的权益 |
五、通过行使监督权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中的行政救济机制 |
一、俄罗斯联邦行政申诉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 |
二、俄罗斯行政重新审查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司法权与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宪法保障 |
一、司法权与俄罗斯的司法权力机关体系 |
二、俄罗斯联邦人权司法保障的宪法依据 |
三、俄罗斯联邦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的类型 |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宪法司法保障机制 |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与人权宪法司法保障 |
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
三、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保障人权的宪法职权 |
四、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人权案件的实践 |
第三节 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的人权保障功能 |
一、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之辩 |
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组织活动目的 |
三、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人权保障功能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俄罗斯联邦人权宪法保障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从价值理念层面进一步突出人权保障理念 |
一、通过突出基本人权原则强化人权保障理念 |
二、通过完善相关宪法规范强化国家保障义务 |
三、通过增补基本权利规范完善人权保障模式 |
第二节 从制度建构层面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
一、通过实施人权行动计划推进人权的政策保障 |
二、通过实施科学民主立法推进人权的立法保障 |
三、通过坚持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人权的行政保障 |
第三节 从权利救济层面进一步完善人权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权”入宪与人权的司法保障 |
二、人权的最高保障:宪法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通过人权保障走向法治中国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情况 |
(5)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动因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2 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历史考察 |
2.1 基本概念 |
2.2 苏联解体以前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历史 |
2.2.1 沙皇俄国时期的“官阶表” |
2.2.2 前苏联时期的“国家干部职位名录” |
2.2.3 苏联解体以前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特征 |
2.3 苏联解体以后构建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探索 |
2.3.1 《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立法原理》草案 |
2.3.2 《联邦国家公务条例》 |
2.3.3 《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 |
2.4 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国家公务体系 |
2.4.1 国家公务改革 |
2.4.2 国家公务体系 |
3 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法律阐释 |
3.1 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原则 |
3.1.1 宪法原则 |
3.1.2 法律原则 |
3.2 国家文职公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
3.3 国家文职公务法律关系的缔结与消灭 |
3.3.1 国家文职公务法律关系的缔结 |
3.3.2 国家文职公务法律关系的消灭 |
3.4 国家文职公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
3.4.1 基本权利 |
3.4.2 基本义务 |
3.4.3 对国家文职公务的限制性规定 |
3.4.4 对国家文职公务的禁止性规定 |
3.4.5 对国家文职公务员职业品行的要求 |
3.5 国家文职公务员的纪律责任 |
3.5.1 工作纪律 |
3.5.2 纪律处分 |
3.6 职务争议的解决 |
3.6.1 解决职务争议的行政途径 |
3.6.2 解决职务争议的诉讼途径 |
4 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功能分析 |
4.1 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
4.1.1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体系 |
4.1.2 规范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 |
4.2 提升国家文职公务员的素质 |
4.2.1 政府改革与国家文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
4.2.2 国家文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约束 |
4.3 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
4.3.1 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 |
4.3.2 俄罗斯联邦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 |
4.3.3 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对公民社会的促进作用 |
4.4 提高管理效率 |
4.4.1 国家文职公务的效率标准 |
4.4.2 国家文职公务制度中的效率保障 |
5 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运转实践 |
5.1 国家文职公务的管理实践 |
5.1.1 国家公务管理体系 |
5.1.2 国家文职公务的职位管理 |
5.2 国家文职公务法的司法实践 |
5.3 对国家文职公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实践 |
5.4 从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的运转实践总结其发展方向 |
6 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6.1 体系化构建思路方面的启示 |
6.1.1 建立我国的公务员体系 |
6.1.2 完善公务员法的法律体系 |
6.2 具体制度方面的启示 |
6.2.1 职位管理实行法制化 |
6.2.2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制化 |
6.2.3 完善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机制 |
6.3 理念方面的启示 |
6.3.1 正视公务员的多重身份 |
6.3.2 公务员制度的宪法确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文献 |
三、研究命题与研究范围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经济法概念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1. 概说 |
2. 简评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二、反思:既有研究概念范畴合理性的缺位 |
(一) 既有研究的缺陷:欠缺说服力的调整对象定位 |
(二) 缺陷带来的影响:造成法学继续发展的内在瓶颈 |
(三) 缺陷产生的根源:缺乏前置性范畴的研究起点 |
(四) 对缺陷的矫治:科学开端方法的辩证法定位 |
三、完善:需要和满足间关系之研究起点定位 |
(一) 法律调整的市场经济背景分析 |
1. 制度演进结果之信用货币 |
2. 信用货币所连接的社会关系 |
(二) 社会中需要与满足关系本体 |
1. 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 |
2. 货币资本连接的社会性关系 |
(三) 经济关系本体论主导的经济法概念建构 |
1. 经济法概念中的经济关系本体论内涵 |
2. 法制实践中的经济关系本体论取向 |
第二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界定 |
2.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构成 |
(二) 基本研究共识 |
二、反思:亟需巩固的既有经济法原则建构 |
(一) 既有研究建构亟需巩固的表现 |
1. 脱离本体的"玄虚化"研究状况 |
2. 没有现实建设意义的"法定"原则 |
3. 有必要确立却无法指导实践的目标原则 |
(二) 既有目标原则定位薄弱的原因 |
1. 经济法价值研究中的视角盲点 |
2. 研究盲点产生的方法论根源 |
(三) 夯实基本原则方法论基础: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关系 |
1. 既有研究对本体论和价值论间关系的颠倒 |
2. 本体论之于价值论根基地位的确立 |
三、完善:经济本体中整体经济利益所确立的整体经济利益目标原则 |
(一) 基于需要与满足辩证运动确立的整体经济利益目标原则 |
1. 需要满足之最终经济目标 |
2. 经济发展之经济直接目标 |
3. 资本运动之经济运行目标 |
(二) 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目标的操作原则 |
第三章 经济法地位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二、反思:既有经济法地位研究定位经济法之"参照系"的不可靠 |
(一) "参照系"定位思维的由来及表现 |
1. 论战中确立的学术中心地位 |
2. 参照系定位思维的表现 |
(二) "参照系"定位不可靠的原因 |
1. 公私法产生有历史前提 |
2. 历史上公私法体系之后有法发展 |
(三) "参照系"定位不可靠的实质:没有静止的"参照系" |
1. 发展的实践推动部门法的发展 |
2. 法域研究范畴划分不清晰 |
三、完善:确立经济法独立地位的经济本体基础 |
(一) 经济本体证明经济法独立的必要性 |
1. 打破公私法的理论桎梏 |
2. 确立法理论的实践本质 |
3. 推进经济法的学科建设 |
(二) 经济本体对经济法独立的证明 |
1. 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中整体经济利益的法 |
2. 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主要矛盾的法 |
(三) 经济本体基础上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位 |
1. 市场经济法律调整中的法价值目标均衡 |
2. 市场经济调整中民商经济法定位的不同 |
第四章 经济法体系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二、反思:既有经济法体系建构之实践回应力的缺乏 |
(一) 实践回应力缺乏的表现 |
1. 市场规制法缺乏现实解释力 |
2. 宏观调控实现难以用法律来规范 |
(二) 实践回应力缺乏的根源 |
三、完善:面向需要和满足关系间调整需要之法体系构建 |
(一)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
1. 产业法的调整——以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为观察 |
2. 货币法的调整——以信用货币的融通为观察 |
3. 财政法的调整——以二战后法国发展模式为观察 |
4. 市场法的调整——以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为观察 |
(二) 经济法体系研究中经济本体基础的确立 |
第五章 经济法实现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经济法调整的功用研究 |
(二) 经济法律制定的形式化研究 |
(三) 制定法的实现途径研究 |
1. 经济责任制研究 |
2. 经济法的可诉性研究 |
(四) 经济法律关系研究 |
1. 主要学术观点 |
2. 基本研究路径 |
二、反思:既有研究之经济法实现定位的不明晰 |
(一) 定位不明晰的表现之一:既有结论逻辑反思视角的缺失 |
1. 经济法实现途径研究之逻辑前提的追问 |
2. 突出国家主体意识使经济活动沦为被规范的对象之认识论根源 |
(二) 定位不明晰的表现之二:经济法律关系范畴界定不准确 |
1. 不准确的法学理论认识根由 |
2. 正确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 |
三、完善:经济法律行为主导经济法实现之立足点的确立 |
(一) 建立经济法实现与经济法律关系逻辑关联的必要性 |
(二) 经济法实现与经济法律关系逻辑关联展开之"主体-客体-行为"构成要素 |
1. 法行为与法秩序的关联是法社会学中理论分析工具的启示 |
2. 法律行为和法律秩序的关联是推动现实私法实现的本质力量 |
(三) 实现经济法调整目的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
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3. 经济法律行为 |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三) 更新的研究范畴 |
二、反思:既有研究对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的模糊 |
(一) 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模糊的表现:研究定位不清晰 |
(二) 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模糊的外在动因:法律调整中责任作用的变化 |
1. 私法中责任只是实现权利的形式化手段 |
2. 新兴法中责任取代权利成为法实现的实质因素 |
(三) 法实现定位下的法律责任调整方法 |
1. 典型观察之惩罚性赔偿责任 |
2.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路径依赖 |
三、完善:整体经济利益实现之经济法律责任定位 |
(一) 私人启动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大陆法系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例证 |
1. 公私法责任只有有限的历史意义 |
2. 整体经济利益实现依赖个体经济活动 |
(二) 经济监管机关主导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责任之理论说明 |
1. 经济法中的责任主体定位不同于商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定位 |
2. 经济法中的责任主体定位符合经济本体的要求 |
第七章 经济法律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1. 经济法律程序之公益诉讼研究 |
2. 经济法律程序之经济法运行论研究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二、反思:既有研究中司法实践能力考量的缺位 |
(一) 对司法实践能力欠缺考量的表现:理论建构和现实法制的矛盾 |
(二) 对司法实践能力欠缺考量的原因:司法本质探究的缺失 |
1. 政治理性下的司法权产生 |
2. 源于经济本体的形式化司法权运作 |
3. "法的可诉性"意义只在揭示司法保障私法实现 |
(三) 正确认识经济法律程序的现实基础:超越司法的独立机构执法 |
1. 经济理性的要求 |
2. 被动司法的实践困境 |
3. 实践中独立机构的监管权 |
三、完善:落实整体经济利益之经济法律程序定位 |
(一) 经济法律程序观察 |
1. 经济法律程序的典型观察 |
(1) 美国SEC证券监管运行的流程 |
(2) 美国SEC证券监管运行的特点 |
2. 经济法律程序的一般观察 |
(1) 普遍存在的当事人影响 |
(2) 当事人影响的法律认可:法制实践中被赋予的法律效力 |
(3) 当事人影响的制度价值:有实践生命力的法权运行方式 |
(二) 经济法律程序思考 |
1. 及时发现问题的经济监管机关工作程序 |
(1) 当事人影响下的程序定位利于法实现 |
(2) 定位在诉讼程序之前的监管工作程序 |
2. 有效解决问题的经济法律诉讼程序 |
(1) "官告民"诉讼价值:宪政结构下确立经济监管机关对程序的主导 |
(2) "官告民"诉讼目的:导入对个体权利保护之司法审查、救济 |
(3) "官告民"诉讼过程:贯穿"清楚且具有说服力"之证明标准 |
结论:经济本体法 |
参考文献 |
(7)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俄罗斯行政救济的概念缺失和模式转换 |
(一) 俄罗斯行政救济的概念缺失 |
(二) 人权保障原则:俄罗斯行政救济模式转换的宪政基石 |
(三) 俄罗斯行政救济模式的转换 |
(四) 彰显人权价值的俄罗斯行政救济法制 |
二、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社会条件 |
(一) 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经济条件 |
(二) 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政治条件 |
(三) 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构建的思想条件 |
三、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的内容解析 |
(一) 俄罗斯公民的请愿制度 |
(二) 俄罗斯行政重新审查制度 |
(三) 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 |
(四) 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 |
(五) 俄罗斯公民权利的国际司法救济 |
四、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重构的启示和发展路径的应然选择 |
(一) 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重构的启示 |
(二) 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发展路径的应然选择 |
(8)俄罗斯宪政与行政法治的发展——以行政救济制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主、法治、人权: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的宪政基石 |
(一)民主宪政理念与权利救济模式的构建 |
(二)法治宪政理念与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三)俄罗斯宪法人权原则的确立及意义 |
1. 俄罗斯宪法人权原则的确立 |
2. 俄罗斯宪法人权原则确立的意义 |
二、俄罗斯行政救济的概念缺失和模式转换 |
(一)俄罗斯行政救济的概念缺失 |
(二)俄罗斯行政救济模式的转换 |
1. 行政救济制度构建以权利救济为价值目标。 |
2. 行政救济制度选择的是权利救济模式。 |
3. 行政救济形成多元救济途径的制度体系。 |
(9)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研究路径 |
1.3 研究目的及框架设计 |
1.4 本文创新 |
2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概述 |
2.1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产生与发展 |
2.1.1 基辅罗斯时期行政兼理司法(9-14 世纪) |
2.1.2 俄罗斯中央集权时期的司法权向贵族议会转移(15-17 世纪) |
2.1.3 俄罗斯帝国时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18 世纪至1917 年) |
2.1.4 苏俄时期议行合一政体下的司法权(1917-1991 年) |
2.2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确立与完善 |
2.2.1 苏联末期司法权理论的变化与改革实践 |
2.2.2 转型背景下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确立 |
2.2.3 宪政框架下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完善 |
2.3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新解 |
2.3.1 司法权的概念 |
2.3.2 司法权与审判权辨析 |
2.3.3 司法权的特征 |
2.3.4 司法权的实质 |
2.4 俄罗斯联邦宪法视野中的司法权 |
2.4.1 宪法明确了司法权的地位和作用 |
2.4.2 俄罗斯联邦宪法与司法权的相互作用 |
3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运行的基础—法官独立、中立、自律 |
3.1 法官独立保障司法权独立不受非法干涉 |
3.1.1 法官职能独立 |
3.1.2 法官的身份独立 |
3.1.3 法官的内部独立 |
3.2 法官中立保障法官居中行使司法权 |
3.3 法官自律排除妨害司法权威信的不当行为 |
3.3.1 法官自律的机构:俄罗斯联邦法官联合会机构 |
3.2.2 法官自律指南:俄罗斯法官道德规范 |
4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运行的载体——法院体系 |
4.1 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是司法权的承担者 |
4.1.1 法院体系的特征 |
4.1.2 法院构成及法院的设立和废止 |
4.1.3 法院司法活动的保障 |
4.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行使宪法司法权 |
4.2.1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产生 |
4.2.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 |
4.2.3 宪法法院组成与审判原则 |
4.2.4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诉讼活动的程序 |
4.2.5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实践 |
4.3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行使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司法权 |
4.3.1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体系 |
4.3.2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的主管 |
4.3.3 普通法院的级别管辖 |
4.3.4 普通法院的地域管辖 |
4.4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行使经济纠纷案件司法权 |
4.4.1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 |
4.4.2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主管 |
4.4.3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级别管辖 |
4.4.4 仲裁案件的审理 |
5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新发展 |
5.1 渐行渐远的司法权——检察权 |
5.1.1 争论中的检察院 |
5.1.2 检察院的体系和职能 |
5.1.3 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的演变 |
5.1.4 废除检察院审判监督权,监督功能向预警方向转化 |
5.2 公众参与司法权的进展——陪审制度的恢复 |
5.2.1 俄罗斯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
5.2.2 俄罗斯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 |
5.2.3 陪审团审理案件的原则 |
5.2.4 俄美陪审团审判制度比较与评述 |
5.3 行使司法权的新主体—治安法官 |
5.3.1 治安法官的产生、资格和任期 |
5.3.2 治安法官的职权和地位保障 |
5.3.3 治安法官裁判的形式和效力 |
5.4 行使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形式——行政诉讼机制的落实 |
5.4.1 俄罗斯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制度 |
5.4.2 俄罗斯行政诉讼与苏联行政诉讼的本质区别 |
5.4.3 俄罗斯行政诉讼模式的选择及评价 |
5.5 司法权的合理配置—执行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
5.5.1 执行制度概述 |
5.5.2 执行人员 |
5.5.3 执行的一般规定 |
5.5.4 对财产的追索 |
5.5.5 非财产性纠纷的执行 |
5.5.6 其他重要规定 |
5.5.7 俄罗斯联邦执行制度改革简评 |
5.6 扩展司法权的努力——判例入法 |
5.6.1 苏联时期对判例作用的否定 |
5.6.2 俄罗斯联邦判例制度化 |
5.7 司法权运行的有效保障—最高法院附属法院管理局 |
5.7.1 法院管理局的性质 |
5.7.2 法院管理局的职责 |
5.7.3 法院管理局的权限 |
5.7.4 法院管理局的领导和机构 |
6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评析 |
6.1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
6.1.1 从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看司法权的地位和作用 |
6.1.2 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看司法权的地位与作用 |
6.1.3 司法权在平衡立法权、行政权关系时的作用 |
6.2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司法权独立地位仍需巩固 |
6.2.2 财政问题依然突出 |
6.3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理论的借鉴意义 |
6.3.1 宪政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 |
6.3.2 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类共同的价值目标 |
7 结语 |
7.1 主要结论 |
7.2 后续研究工作的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历时性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生成脉络 |
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生成的社会背景 |
三、解析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实现的合理路径 |
四、对俄罗斯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 |
四、“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D]. 郝炜. 山东大学, 2019(02)
- [2]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的人权保障思想研究[D]. 宋宁婕. 山东大学, 2017(09)
- [4]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D]. 赵晓毅. 郑州大学, 2015(10)
- [5]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制度研究[D]. 韩冰. 郑州大学, 2012(09)
- [6]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 程南.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7)
- [7]俄罗斯行政救济制度述评[J]. 哈书菊. 北方法学, 2010(04)
- [8]俄罗斯宪政与行政法治的发展——以行政救济制度为视角[J]. 哈书菊. 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 2009(00)
- [9]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研究[D]. 程丽庄. 重庆大学, 2008(06)
- [10]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历时性审视[J]. 哈书菊. 求是学刊, 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