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论草原使用权流转(论文文献综述)
刘慧慧[1](2020)在《内蒙古牧区牧户草地流转行为及其对草地生态影响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家庭草地承包制的实行,导致草原牧区草地细碎化问题严重。草地流转对提高草地使用效率、促进畜牧业规模化生产有显着作用。但是,专家学者仍十分担心草场流转的负外部性影响,认为牧户转入草地通常只考虑短期利益、导致对转入草地的掠夺性经营,使流转后的草地退化。因此实证研究牧户草地流转行为及其对草地生态的影响,对于促进科学保护和利用草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内蒙古3大草原类型研究区,基于实地调研的382组数据,建立数学模型,对牧户草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及其对草地生态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研究区草地流转现象普遍,多以走场和租赁为主;草地流转对提高牧户经济收入有显着作用;参与草地流转的牧户中,草地生产力高、生产规模小的牧户倾向于走场。第二、牧户草地流转行为因家庭属性不同而异。草地资源紧缺,牲畜数量多且家庭经济水平高的牧户参与草地流转的积极性和程度均更高。第三、资源紧缺型牧户载畜量大,其参与草地流转行为受机械化水平和家庭经济收入影响大。第四、近50%的牧户认为自家草地存在退化现象;草地流转对降低载畜量和遏制退化有积极作用。针对以上结论提出以下三点建议:第一、加大推广牧区草地流转政策力度。完善草地流转制度,建立草地流转补贴政策,对牧户草地流转行为给予一定政策保障和经济支持。第二、发挥家庭资源禀赋的调节和激励作用。在草地流转政策推行中优先考虑草牧业生产意愿强的非资源紧缺型牧户。顺应牧户家庭对草地功能的合理转化要求,鼓励牧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转入或转出草地。第三、对转出草地的牧户给予合理安置。发展牧区二、三产业,增加非牧产业就业机会,完善牧区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服务,拓宽牧户的收入来源。
刘佳[2](2020)在《草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草原使用权是指草原所有单位以及使用权限进行转让、出租,使草原能够极大的推动畜牧业发展。但当前草原使用权方面出现较多的问题,这也使得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调整,并对其展开深度研究。1草原使用权流转的原因和意义1.1原因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执行草原承包责任制,在后续的生产和发展中,许多牧民将自己的草原区域以不同的方
赵奕[3](2020)在《草地流转的经济效应研究 ——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加快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被认为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内蒙古,随着草地流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草畜平衡、草原补奖等政策的不断完善,牧民之间自发的草地流转行为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迫切需要探讨和研究草地流转是否真正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是否保护了生态环境,是否促进了经济效率提高和社会福利增长。本文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以及锡林浩特市三个旗县为例,于2017年至2018年通过随机抽样,面对面访谈调查了200多户牧户。通过Logit模型回归分析草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发现:牧户家庭草地承包面积对草地流转行为的影响显着为负;户主文化程度、家庭人口数量、户主年龄和草地流转行为之间均表现为显着正相关关系。本文以随机效应下的面板回归模型以及结合倾向得分匹配法模型进一步分析了草地流转行为的生态效果和经济效应,并且将牧户按照各个旗县家庭承包面积分为小规模牧户、中等规模牧户和大规模牧户三类,对比分析了不同类型牧户随着草地流转规模变化带来的生态效果和经济效应的差异。研究结果表明:在草地流转行为的生态效果及经济效应方面,参与牧民间草地流转可以显着降低载畜密度和提高畜牧业净收入以及人均畜牧业净收入,产生正向的生态效果和经济效应。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草地流转规模的生态效果及经济效应方面,不同类型牧户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其中,小规模牧户在扩大草地流转面积的同时,不但无法显着降低载畜密度,还会带来显着负向的经济效应,使得畜牧业净收入和人均畜牧业净收入显着降低;而大规模牧户则可以通过改变草地流转规模产生正向的生态效果和经济效应。因此,牧民之间的草地流转在流转规模上仍未完全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尤其是家庭承包面积较小的小规模牧户,其初始草地资源禀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草地流转规模的生态效果及经济效应,需要完善流转政策予以专门支持。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建议。第一,提高草地流转市场化程度,提高优化草地资源配置效率;第二,充分调动牧民管护草原积极性,实现草地流转生态保护制度化;第三,以草场流转补贴或结合草原补奖进一步缓解草地流转给小牧户带来的经济压力。
郭云峰[4](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研究表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代琴,杨红[5](2019)在《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功能间的矛盾与草原“三权分置”的法权构造》文中指出本文旨在研究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理论框架下,针对牧区与草原的特殊性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研究表明,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发挥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生态功能、促进牧区经济发展的经济功能、维护社会公平的政治功能和保障牧民生计的社会功能。然而,以上功能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生态功能与其它诸项功能间的矛盾。在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发挥的诸项功能中,生态功能是最基本的,也应优先于其它功能。对于各项功能间的矛盾,现行的草原"三权分置"改革提供了较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将草原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使草原承包权发挥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使草原经营权发挥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在生态保护视域下,草原"三权分置"改革应以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提高草原生产效益为目标,在法权构造上也应体现草原生态功能的优先效力。具体而言,草原集体所有权的构造应强化对草原经营行为的管理权能和监督权能;草原承包权的构造应强化承包人的身份属性和对草原经营行为的管理权能;草原经营权的构造应体现优先保护草原生态和合理提高草原经营收益。在法律逻辑上,草原承包权与草原经营权的内容和目标并不冲突,赋予两者不动产用益物权性质并不违背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
塔拉[6](2018)在《“三权分置”下的草原权属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应用》文中研究指明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广阔无垠的天然优质草原,草原面积高达8600多万公顷,有效天然牧场高达6818万公顷,占全国草场面积的27%,是我国最大的草场和天然牧场。实行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现代化草原畜牧业的基础。现阶段,推行草原确权“三权分置”政策,将草原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旨在放活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牧区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习近平“三农”思想重要组成,它将进一步稳固和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加速实现农牧业现代化。内蒙古草原确权“三权分置”试点的旗县,鄂托克前旗、乌拉特中旗、锡林浩特市等地区,在颁证时出现很多问题,导致推行政策变得困难。因此本文选择了锡林浩特市为试点,主要以草场牧户的信息和草牧场划分数据为核心,利用3S技术、GIS二次开发框架、二维码技术、云存储技术,Visual Studio 2012为开发环境,使用C#语言与ArcGIS Engine提供的类库,开发并实现了基于GIS的可视化草原权属管理系统。并提出且设计颁发了“草原经营卡”,为农牧户及有关部门的金融对接与管理提供便利,使草牧场流转交易、抵押贷款更为方便。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1)此管理系统结合草原权属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需求,开发实现后,有效地解决了草原管理部门在“三权分置”试点旗县,实际实施颁证时出现的信息化对接难、没有适用的管理系统、流转经营业务办理困难、制证成本高等问题,增加了草原权属管理工作的效率。(2)此管理系统是适应“三权分置”政策,将承包经营权分置为两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使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管理、草原承包权管理、草原经营权管理、草原经营权流转、草原经营权抵押等业务管理更加规范化的管理系统。(3)“三权分置”下的草原权属管理系统使用GIS管理模式实现了可视化管理草原权属以及业务办理。并且因为“草原经营卡”的颁发,解决了办理草牧场流转时存在的草原权属证书制证成本高、经营权证的内容信息经常有变动而导致的重复制证问题,以及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4)探讨了此系统在草原权属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在系统应用后对于草原管理部门以及农牧民带来的便利,并对系统开发中的技术问题,对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的开发目标进行了展望。
赵颖[7](2017)在《农牧民对草原政策的感知与可信度研究 ——以宁夏和内蒙古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地近4亿hm2,约占国土总面积41%。草原管理政策是草原资源保护和畜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草原家庭承包制是我国草地资源管理政策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草原确权政策更是我国近些年提出的最新政策,试图以明晰产权为目标进而使草原进入商品化市场。目前对草原确权的研究多见于执行困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而对草原确权的制度功能研究少有报道。然而,制度变迁是在特定的时机自发、内生的,人们带有某种有目的所设计的制度或政策很有可能不适应当地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在此情况下,现阶段是否适合推广草原确权?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对草原确权的制度功能进行探讨。若想对这个问题有较为深入的了解,需要了解我国草原管理政策的变迁历史以及确权政策的基础——草原承包制。本研究涉及到的理论有:制度功能可信度理论、平衡生态学和非平衡生态学理论、新自由主义理论、产权学派,研究理论基础为制度功能可信度理论。制度功能可信度理论相较于其他三者的贡献在于:第一,着眼于分析制度承担的功能,跳出国有、私有或者共有等形式问题。就我国的草原承包制和确权政策而言,前者承担社会保障功能,后者承担经济功能。第二,以时间、空间、宏微观为维度,因地制宜的综合分析研究、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避免“一刀切”。第三,以人为本,每个人都是用自己的感知模式阐述周围的世界,通过行为者的集体感知对制度进行评价。本论文通过文献法、实地研究、问卷法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混合方法,分别从农牧民和政策执行者的集体感知和社会冲突评价草原承包制和确权的可信度。其中,集体感知利用FAT制度框架分析;社会冲突选取冲突的频率、来源、结果、解决途径、期望解决的途径五个指标。另外,本研究从时间、空间、层级三个方面对制度的功能进行分析。空间角度,选取相同荒漠草原类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和额济纳旗为研究地点。时间角度,梳理了 1949年至今的草原政策变迁历史,并通过两个自治区不同项目开展时间分析草原确权。层级角度,探讨了宏观层面的中央政策和微观层面省、县级政策。最后通过可信度的评价,结合制度功能可信度理论中的CSI决策表,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本论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前言,介绍草原管理政策的背景、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和政策述评,包括本研究涉及到的相关理论,详细阐述了制度功能可信度理论的内容和评价方法。第三部分梳理总结了研究地区草原管理政策的变迁历史及其对生态产生的影响。第四至五部分为本研究的主体,以盐池县、阿拉善左旗和额济纳旗为研究区,通过问卷法和访谈详细分析三个研究区的草原承包制和确权的制度功能。回收有效问卷共479份,其中盐池县、阿左旗和额济纳旗分别为231份、161份和87份;访谈记录共55份,其中盐池县、阿拉善左旗和额济纳旗分别为20份、20份和15份。另外,研究期间有幸参与到盐池县草原确权工作中,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工作。第七章利用方差分析和相关性分析,重点探讨三个研究地区农牧民对草原政策感知的差异及其影响因素。最后一章为论文的结论、建议及展望。本论文主要结论如下:第一,首次将FAT制度分析框架和CSI决策表应用于草原确权研究中,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制度功能可信理论。同时,也证明了新自由主义、产权私有化和平衡生态学说解释草原管理问题的局限性。第二,荒漠草原区的草原承包制可信度较低,仍起社会保障功能,因生产方式不同三个研究区各有特点。其中,1)尽管盐池县草原承包制实行中可信度低,但农牧民对草原承包制仍有内在需求,该区草原承包制仍承担社会保障功能。2)阿拉善左旗农牧民视角下的草原承包制具有高的可信度,不需要进行制度干预。从承包的目标看,90%的被访者认为草原承包证“非常重要”,71.4%的被访者认为草原承包制在该区是成功的。3)草原承包制在额济纳旗地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为三个研究区中最高者,该区不需要对承包制进行制度干预。承包的实际情况中,“有”草原证的受访占90.8%,93.3%的受访者能正确回答承包形式,72.4%的被访者能正确回答承包年限。从牧民想要的权利看,96.7%的农牧民认为草原证重要,66.6%的被访者对承包制给予积极的评价。第三,草原确权在荒漠区尚不具备经济功能。其中,1)盐池县草原确权可信度低,确权受到农牧民和基层政府两方面的阻力。盐池县87%的农牧民愿意确权,但“不愿意和非常不愿意”草原流转的人群占总数的31.1%。对草原抵押而言,59.1%的农牧民在确权后并不会抵押,19.6%的农牧民并不知道确权后可以抵押。2)阿拉善左旗的草原确权基础稍好于盐池县,但仍受到农牧民的阻力。从草原确权的经济功能而言,62.1%的受访者“不愿意和非常不愿意”流转草原,54.2%“不愿意”抵押草原。3)额济纳旗牧区有较好的草原政策感知基础,确权主要阻力来自牧民。调研结果,“不愿意”草原流转的人数高达77.0%,确权后“不会”抵押的人群占总数的62.2%。对牧民来说,草原流转和抵押并不是现阶段需要的,草原确权并不具备其功能。尽管三个研究区的结果一致,但要警惕“一刀切”的政策执行方式,空间和时间使三个地区的农牧民感知存在差异,对盐池地区而言农牧民有较高意愿支持草原确权,但其并不了解草原确权政策的内容,而在额济纳旗地区牧民对草原确权政策有良好的感知基础,以“不愿意”草原确权的居多,两种情况存在本质的区别。最后,从农牧民、政府人员和草原政策三方面对草原资源管理保护提出如下建议:对农牧民而言,尊重农牧民意愿,倾听其诉求;定期宣传,培养意识。对政府人员而言,加强领导,提升草原工作者综合素质;实事求是地做好试点工作。对草原政策而言,1)树立草原为主体的可持续发展理念。2)建立健全草原法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3)完善草原管理体系理论。4)制定差异化制度,切忌“一刀切”。5)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荒漠草原区暂时不推行确权。
张悦[8](2017)在《牧区草地流转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为例》文中指出草地流转是区别于耕地流转的一种农村土地流转形式。草地流转是为实现草地规模经营,牧户之间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近年来,内蒙古地区草地流转规模逐渐加大,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草地流转面积达到7200万亩。草地作为牧区的生产资料,是牧区发展的经济基础,畜牧业的发展离不开草地,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草地畜牧业生产总值达到1158.5亿元。但由于牧区人民对草地不合理利用也导致草地退化,阻碍草地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的推动草地流转可以提高了草地使用效率,推动草原畜牧业规模化建设,也是改善草地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已有研究较少涉及牧区草地流转意愿,本文在此基础上,以产权、规模经济、地租等理论为研究基础,以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牧区牧民为研究对象,基于对148个牧户的调查问卷结果,从牧户户主特征、家庭特征和其他因素三个方面,选取8个变量,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对当地牧民流转意愿进行实证研究。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分析现有农村耕地流转现状,借鉴农村耕地流转经验。结合实证分析结果,从完善草原确权工作、建立流转中介组织、发展特色产业、建立家庭牧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五个方面入手,提出适合牧区草地流转的建议对策。
黄胜开[9](2017)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矿产资源赋存于地表或者地下,采矿活动离不开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采矿权必然与土地物权发生联系。目前,我国采矿用地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土地,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制度中采矿权与集体土地物权在权利设置、取得模式以及取得程序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采矿权行使与集体土地物权发生冲突,采矿权陷入尴尬的困境,即:或者采矿权的行使必然侵害土地上原有的权利,或者因不能有效获得采矿用地而使采矿权陷入尴尬,以至于矿产资源因无法开采而成为无法取用的“呆矿”。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采矿用地数量不断增加,使得矿产开发利用中的地矿权利冲突变得愈加激化,矿业开发领域的采矿权与土地权利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我们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社会课题。本文主要以法学物权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工具,遵循“概念厘定---制度反思---理论探究---经验借鉴---制度重塑”的研究思路,对我国采矿用地取得的法权模式、具体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展开系统研究。第一章: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基本概述本章主要对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进行阐述与辨析,即通过采矿用地概念、特征、类型,采矿用地使用权内涵、法律属性、法律特征的理论研究,以及对我国集体土地上矿产资源开采所涉及的采矿权与土地物权之间关系的梳理,为本文的展开提供逻辑的起点,以及框定本文发生作用所特有的场域和逻辑边界。第二章:采矿用地取得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本章主要对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生成进路,现有用地制度的特征及其面临的逻辑与实践困境进行详细阐述,意图论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采矿用地取得制度亟待改革的必要性。由于采矿权客体与土地权客体上下相邻或者相互包容,矿业开采不可避免要对地表土地进行占有和利用,这样,当矿业权与土地产权分属不同社会主体时,必然发生采矿权与土地物权的潜在冲突。同时,基于采矿用地的先定性和不可替换性的自然属性,市场机制在采矿用地领域往往失灵,国家必须通过行政权力对采矿用地市场进行干预。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统一由国家行政权力配置,且由于当时农村集体土地不具有财产属性,在此社会背景下,国家通过征收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无疑具有合理性。另外,计划经济体制下采矿权基本为国有企业所垄断,国有矿业企业本身就代表国家利益,矿业企业通过征收方式直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但是,随着我国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资源配置方式发生重大改变,即由计划配置逐步转向市场配置。同时,随着我国采矿权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大量私有资本介入矿业开发,采矿用地公益属性逐步淡化和消弭,采矿用地征收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财产属性逐步凸显,农民土地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开始“为权利而斗争”,在此背景下通过征收模式取得采矿用地,会遭受农民集体的阻滞与抗争,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另外,由于我国现行物权制度中采矿权与土地物权在权利设置、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等方面存在制度缺陷,不仅矿业企业用地困难,采矿权难以得到实现,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导致土地隐形市场泛滥,土地管制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因此,现有行政化采矿用地制度模式亟待变革。第三章:域外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考察与启示本章主要对域外采矿用地取得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意图为我国采矿用地制度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样本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国际上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可以发现,对于采矿权与土地物权关系的处理,基于各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其对土地是否用于采矿用地的价值考量也不一样。发展中国家一般比较重视土地的经济价值,倾向于将土地用于矿业用途,因而通常在实体法上直接赋予采矿用地优先地位,采矿权优先于土地上其他权利;而发达国家一般重视土地的综合价值,因此,在处理采矿权与土地权利关系时,注重土地经济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协调与平衡,一般通过平等协商机制解决土地利用的权利冲突。在采矿用地程序处理上,由于各国产权管理体制不一样,各国程序处理也不太一样,但是,各国普遍注重采矿权取得与土地权利取得程序的协调一致。在采矿用地取得机制与途径上,大多国家普遍注重采矿用地取得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重视通过民事协商方式取得采矿用地。体现在法律上,就是重视通过民法手段解决矿地冲突问题,赋予采矿用地购买、租赁和地役权的法律地位,并对其提供民事私法上的救济机制。当然,鉴于采矿用地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无法达到最优,域外国家也注重采矿用地国家强制干预,即当市场机制无法有效供应采矿用地时,一般都会创设强制性的法权工具,从而为采矿用地取得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第四章:我国采矿用地取得模式改革的制度探索我国采矿用地制度亟待变革,除了现有的制度具有内在无法克服的自身逻辑矛盾外,还具有现实的采矿用地制度发展趋势相佐证和实践检验。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农地非农化市场发展历程中,由国家统一征收集体土地,控制土地出让一级市场,到目前逐步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允许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在政策层面获得了土地自由流转的权利。在此社会发展背景下,从2005年开始,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采矿用地改革开展试点,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最主要的成果是创新了我国采矿用地供给模式,即由传统的土地征收转为直接利用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这种用地模式不转变土地的权属格局,不用办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确保了矿业开发完毕后土地迅速恢复农业用途,从而保障了我国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就采矿用地取得方式而言,采矿临时用地兼具强制性用地与意定性用地特征,其强制性体现在采矿用地取得体现国家单方意志性,不以土地权人意志为转移;其意定性在于土地补偿要求与土地权人达成一致,从而保障了土地权人合法的利益。采矿用地改革试点的成功对于我国今后类似采矿用地的取得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第五章: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基本思路与依据本部分主要对我国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的宏观制度进行设计,探讨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基本理念、价值目标、基本原则与实现路径等问题。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社会发展阶段。在此社会经济条件下,原有采矿用地所秉持的“抑私扬公”理念必须得到修正,应逐步转变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协调发展,在一定情况下“抑公扬私”的新理念。在采矿用地取得制度价值取向上,应秉持“效率与公平协调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统筹协调好土地资源所负载的矿业保障、农民利益、生态环境以及粮食安全等价值目标的实现。在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基本原则上一方面要坚持采矿用地优先保障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矿业开发与土地利用相互协调的原则。在采矿用地取得实现路径上,必须变革现有的以征收用地为主导的用地模式,转变为在尊重矿产资源土地权属原有格局前提下,赋予农民集体采矿用地处置权的用地模式,即通过平等协商用地机制为主导,在协商无效情况下,再启动政府强制用地模式。政府强制用地程序中,要淡化行政权力强制性,更多地采用民事协商的私法机制,从而最终建构起以市场方式为主导,强制方式为保障、创新方式为补充的刚柔相济、公私兼顾,公法与私法相融合回应型的集体采矿用地新制度。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实行公私法相兼容用地模式,不仅具有试点改革经验的支撑,而且在理论层面上也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从经济学维度而言,根据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具有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在此条件下,政府通过权力对资源配置进行干预与经济效率无关。而在市场交易成本较高情况下,市场无法通过自身矫正其内在缺陷,从而导致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因而具有合理性。但是,政府配置资源也存在干预成本,政府干预只有在其干预成本小于市场成本时,才具有正当性和有效性。在采矿用地取得领域,市场取得和土地征收都是资源配置方式,我们要比较市场成本和行政成本的大小,从而决定采矿用地的供应途径,即使是选择行政手段配置用地,也应选择行政干预成本较小的模式。一般而言,法定地役权相较于行政征收而言,其取得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应该优先得到适用。而根据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由于矿业经济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和能量,矿业开采因而具有正外部效应。对于正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一般不能采用纯粹的私法手段,国家只能通过公法方式进行干预。而在采矿用地取得领域,公法方式一般指的是通过行政法手段,其中法定地役权和土地征收是基本手段。从法学维度而言,现有采矿用地模式亟待改革的法理基础在于公私法相兼容理论。从私法公法化角度看,基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承载众多的社会功能,因此土地财产负有社会义务。土地不仅具有实现私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功能,而且要承担社会利益分配与协调、增进社会福祉的社会功能。因此,基于矿业权与土地权利协调的需要,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土地产权进行一定限制,对土地权人的契约自由进行一定干预。而从公法私法化角度看,尽管国家基于协调物权利用关系的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土地财产进行征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由于行政手段的刚性容易导致土地利用效率的降低,从而损害原土地权利人利益。因此,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改革方向就是要弱化现有的行政化取得模式,采矿用地取得要由行政取得主导转变成市场机制为主导,行政强制为补充的模式。第六章: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具体制度本部分主要对我国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提出要对我国采矿用地进行类型化分析,不同的采矿用地适用不同供地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矿用地首先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采用市场机制解决,具体用地模式应根据市场竞争关系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租赁、地役权、股份合作等模式。但是,由于采矿用地具有先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完全通过市场机制会导致市场效率降低,甚至市场机制完全失灵,因此,在无法通过市场方式进行供地时,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对私人土地权利进行限制与干预,其干预的强度应根据采矿用地范围、利用方式、利用强度而有所区别。对于长期性、规模化采矿用地,或者采矿用地后难以恢复土地原用途的,应采用土地征收的方式,采矿用地使用权直接取代原土地物权;对于短期性用地且可以恢复土地原用途的,或者局部性用地且对土地权人影响较小的,可以采用法定地役权的模式。但是,无论土地征收还是法定地役权模式,共同点都是国家基于土地利用的效率原则而对私人土地财产权的干预,属于政府对财产权利再分配领域的介入,因此,必须强化行政干预的正当性认定、规范行政干预程序以及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从而在确保社会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实现采矿用地效率优化的价值目标。采矿用地取得制度改革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建立城乡统一的采矿用地市场必须要以国家土地宏观调控为前提,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采矿用地用途管制不仅要求采矿用地要符合矿业用地规划,同时也要遵循矿业用地计划,从而避免采矿用地市场失灵情况下发生政府管制失灵。
李晓冬,吴姗姗[10](2016)在《试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二级流转市场管理制度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在介绍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发展情况的前提下,分析建立流转市场规范制度在推动市场发展、提升海岛管理水平以及优化海岛产业布局等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同时对比总结其他国有资源流转制度在流转形式、流转范围、流转程序和流转登记等主要方面的政策内容,分析并探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管理制度的设计。
二、浅论草原使用权流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论草原使用权流转(论文提纲范文)
(1)内蒙古牧区牧户草地流转行为及其对草地生态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与技术路线 |
1.4.1 论文结构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研究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和研究理论 |
2.1.1 概念界定 |
2.1.2 研究理论 |
2.2 研究综述 |
2.2.1 草地资源相关制度 |
2.2.2 草地生态研究综述 |
2.2.3 草地流转研究综述 |
2.2.4 草地流转与草地生态关系综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研究区概况 |
3.1 研究区特征 |
3.1.1 研究区域 |
3.1.2 研究区生境变化 |
3.2 样本户特征 |
3.2.1 样本分布 |
3.2.2 样本特征 |
3.3 草地流转特征 |
3.3.1 草地流转现状 |
3.3.2 草地流转方式 |
3.3.3 草地流转特征 |
3.4 讨论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草地流转影响因素研究 |
4.1 研究方法 |
4.1.1 研究假设 |
4.1.2 变量设置 |
4.2 结果与分析 |
4.2.1 草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4.2.2 草地流转程度影响因素分析 |
4.3 讨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资源紧缺型牧户草地流转研究 |
5.1 牧户划分 |
5.2 资源紧缺型牧户特征 |
5.3 结果与分析 |
5.3.1 草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5.3.2 草地流转程度影响因素分析 |
5.4 讨论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草地流转与草地生态关系的研究 |
6.1 草地生态现状 |
6.1.1 载畜量 |
6.1.2 草地退化 |
6.2 研究方法 |
6.2.1 研究假设 |
6.2.2 变量设置 |
6.3 结果与分析 |
6.3.1 草地流转对载畜量的影响 |
6.3.2 草地流转对草地退化感知的影响 |
6.4 讨论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2)草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草原使用权流转的原因和意义 |
1.1 原因 |
1.2 意义 |
2 草原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
2.1 缺少管理人员的监督 |
2.2 流转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
2.3 不规范的流转行为对草原生态的影响 |
3 规范草原使用权流转的有效对策 |
3.1 调整畜牧业产业结构,为草原使用权流转创造有利条件 |
3.2 帮助牧民开展规模经营,引导草原使用权合理流转 |
3.3 建立合理的草原使用权流转机制 |
3.4 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促进草原使用权的合理运用 |
(3)草地流转的经济效应研究 ——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农地流转 |
1.3.2 草地流转 |
1.3.3 文献评述 |
1.4 概念界定 |
1.4.1 草地流转 |
1.4.2 载畜密度 |
1.4.3 畜牧业净收入 |
1.5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5.1 规模经济理论 |
1.5.2 产权理论 |
1.5.3 外部经济理论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研究法 |
1.6.2 问卷调查法 |
1.6.3 Logit模型分析法 |
1.6.4 面板数据回归方法 |
1.6.5 倾向得分匹配法(PSM) |
1.7 研究思路、论文整体框架及技术路线 |
1.8 创新点与不足 |
1.8.1 创新点 |
1.8.2 不足之处 |
二、研究区域概况 |
2.1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畜牧业发展现状 |
2.2 调研地区的畜牧业发展现状 |
2.2.1 调研区域的选择及样本户的分布情况 |
2.2.2 研究区样本牧户的家庭及畜牧业经营情况 |
2.3 本章小结 |
三、草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 模型建立及变量说明 |
3.2 基于Logit模型草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结果 |
3.3 本章小结 |
四、草地流转的生态效果分析 |
4.1 模型建立及变量说明 |
4.2 面板回归模型下草地流转行为的生态效果分析 |
4.3 基于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的回归结果 |
4.3.1 基于PSM模型的回归结果 |
4.3.2 倾向得分匹配方法的处理效应 |
4.3.3 匹配结果的平衡性假定检验 |
4.4 草地流转规模的生态效果分析 |
4.4.1 草地流转规模的生态效果分析 |
4.4.2 不同类型牧户草地流转规模的生态效果差异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五、草地流转的经济效应分析 |
5.1 模型建立及变量说明 |
5.2 面板回归模型下草地流转行为的经济效应分析 |
5.3 基于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的回归结果 |
5.3.1 基于PSM模型的回归结果 |
5.3.2 倾向得分匹配方法的处理效应 |
5.3.3 匹配结果的平衡性假定检验 |
5.4 草地流转规模的经济效应分析 |
5.4.1 草地流转规模的经济效应分析 |
5.4.2 不同类型牧户草地流转规模的经济效应差异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提高草地流转市场化程度,提高优化草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
6.2.2 充分调动牧民管护草原积极性,实现草地流转生态保护制度化 |
6.2.3 以草场流转补贴或结合草原奖补缓解草地流转经济压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5)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功能间的矛盾与草原“三权分置”的法权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 生态功能 |
1. 稳定了牧区人地关系。 |
2. 调动了牧民保护和建设自家承包草场的积极性。 |
3. 成为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的基础制度。 |
(二) 经济功能 |
1. 实现了牧民所承包草场的使用价值。 |
2. 实现了牧民所承包草场的交换价值。 |
(三) 政治功能 |
(四) 社会功能 |
1. 发挥了社会保障功能。 |
2. 促进了牧民土地利用观念的转变。 |
二、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功能间的矛盾及其法律表现 |
(一) 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各功能间的矛盾 |
1. 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间的矛盾。 |
2. 生态功能与政治功能间的矛盾。 |
3. 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间的矛盾。 |
(二) 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各功能间矛盾的法律表现 |
1. 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间矛盾的法律表现。 |
2. 生态功能与政治功能、社会功能间矛盾的法律表现。 |
三、草原“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及意义 |
(一) 草原“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 |
(二) 草原“三权分置”改革的现实意义 |
1. 有利于完善草原集体所有和使用制度。 |
2. 有利于缓解牧民过度依赖草原的状况。 |
3. 有利于建设草原生态保护制度。 |
四、草原“三权分置”的法权构造 |
(一) 草原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 |
1. 明确国有草原的使用权主体。 |
2. 明确国有草原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的界限。 |
3. 明确草原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内容。 |
(二) 草原承包权 |
1. 明确草原承包权的法律性质。 |
2. 明确草原承包权的内容。 |
(三) 草原经营权 |
1. 明确草原经营权的性质。 |
2. 明确草原经营权的内容。 |
五、结语 |
(6)“三权分置”下的草原权属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1.6 论文创新点 |
1.7 论文结构 |
2 研究区概况 |
2.1 自然地理概况 |
2.2 草地资源情况 |
2.3 草原权属管理概况 |
3 “三权分置”下的草原权属管理系统业务逻辑与需求分析 |
3.1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证业务 |
3.2 草原承包权证业务 |
3.3 草原经营权业务 |
3.4 草牧场流转业务 |
3.5 草牧场抵押业务 |
3.6 系统需求分析 |
3.6.1 用户需求 |
3.6.2 功能需求 |
3.6.3 业务需求 |
4 “三权分置”下的草原权属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 |
4.1 开发环境及系统语言 |
4.2 关键技术 |
4.2.1 3S技术 |
4.2.2 GIS二次开发框架 |
4.2.3 数据库建设技术 |
4.2.4 二维码技术 |
4.2.5 短信接发技术 |
4.2.6 云存储技术 |
4.3 “三权分置”下的草原权属管理系统的设计 |
4.3.1 系统总体框架设计 |
4.3.1.1 系统架构设计 |
4.3.1.2 设计基本原则 |
4.3.1.3 搭建环境 |
4.3.2 系统总体模块设计 |
4.4 系统数据库设计 |
4.4.1 数据来源 |
4.4.2 数据库的关系 |
4.4.3 关系型数据库 |
4.4.4 空间数据库 |
5 “三权分置”下的草原权属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实现 |
5.1 GIS基本功能模块 |
5.2 草原所有权与使用权管理子系统 |
5.3 草原承包权管理子系统 |
5.4 草原经营权管理子系统 |
5.5 草牧场流转管理子系统 |
5.6 草牧场抵押管理子系统 |
6 系统应用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农牧民对草原政策的感知与可信度研究 ——以宁夏和内蒙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理论视角 |
第三节 草原承包制和确权研究 |
第三章 草原管理政策述评 |
第一节 中国草原管理制度变迁历史 |
第二节 盐池县草原政策变迁历史 |
第三节 左旗草原政策变迁历史 |
第四节 额济纳旗草原政策变迁历史 |
第四章 盐池县草原管理政策的感知与可信度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区概况 |
第二节 草原政策的感知分析 |
第三节 草原政策的可信度评价 |
第四节 讨论与小结 |
第五章 阿拉善左旗草原管理政策的感知与可信度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区概况 |
第二节 草原政策的感知分析 |
第三节 草原政策的可信度评价 |
第四节 讨论与小结 |
第六章 额济纳旗草原管理政策的感知与可信度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区概况 |
第二节 草原政策的感知分析 |
第三节 草原政策的可信度评价 |
第四节 讨论与小结 |
第七章 农牧民的感知差异及其相关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研究方法 |
第二节 农牧民对草原政策感知的差异分析 |
第三节 影响农牧民政策感知的相关分析 |
第四节 讨论与小结 |
第八章 结论、建议及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建议 |
第三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牧区草地流转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四) 研究内容与可能的创新点 |
(1) 研究内容 |
(2) 可能的创新点 |
(五) 研究设计 |
二、概念界定与研究基础 |
(一) 牧区草地权利内涵及相关概念 |
(1) 草地所有权 |
(2) 草地使用权 |
(3) 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 |
(4) 草原承包经营权 |
(二) 牧区草地流转研究基础 |
(1) 产权制度 |
(2) 规模经济理论 |
(3) 地租理论 |
(4) 配第克拉克定理 |
三、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牧区草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一) 内蒙古自治区草地流转现状 |
(1) 草地流转现状 |
(2) 经营规模现状 |
(二) 研究区概况 |
(1) 研究区域概况 |
(2) 样本牧户情况 |
(3) 样本牧户草地流转意愿情况 |
(三) 模型分析选择 |
(1) 模型选取 |
(2) 变量选取 |
(3) 结果分析 |
(四) 影响因素原因分析 |
(1) 牧民畜牧业收入 |
(2) 牧业劳动力人数 |
(3) 对相关法律的认知 |
(4) 草地承包面积 |
四、农村土地流转对草地流转的启示 |
(一) 我国现阶段农地流转现状 |
(1) 流转面积增大,速度加快 |
(2)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形式多元化 |
(3)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逐渐完善 |
(二) 农村土地流转对牧区草地流转的启示 |
(1) 确权为草地流转前提 |
(2) 因地制宜推动规模草地流转 |
(3) 健全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 |
(4) 培育草地流转中介组织 |
五、对策建议 |
(一) 健全草地产权管理制度,尽快完善草地确权工作 |
(二) 建立健全草地流转中介组织,提高牧民流转意识 |
(三) 发展“一旗一业”,实现牧民增收 |
(四) 建立家庭牧场,扩大规模经营面积 |
(五) 建立民族特色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
结语 |
附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农村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以及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基本观点与创新 |
第一章 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基本概述 |
第一节 采矿用地使用权 |
一、采矿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性质 |
二、采矿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采矿用地 |
三、采矿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
四、采矿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
五、采矿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
第二节 采矿权与土地物权的应然关系 |
一、采矿权与土地权利关系的立法模式 |
二、我国采矿权与集体土地权利的应然关系 |
第二章 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我国采矿用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生成进路 |
一、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沿革 |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
三、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变迁 |
四、小结 |
第二节 我国现有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现有采矿用地制度现状及特征 |
二、现有采矿用地取得制度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
第三节 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困境的根源 |
一、采矿用地取得困境的自然根源 |
二、采矿用地取得困境的社会经济根源 |
三、采矿用地取得困境的制度障碍 |
第三章 域外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考察 |
一、欧洲国家的采矿用地制度 |
二、亚洲国家(地区)采矿用地制度 |
三、非洲国家的采矿用地制度 |
四、美洲国家采矿用地制度 |
六、澳大利亚采矿用地制度 |
第二节 域外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
二、采矿权与土地物权关系处理上的借鉴 |
三、采矿用地取得机制与途径的借鉴 |
第四章 我国集体土地采矿用地取得模式改革的制度探索 |
第一节 我国采矿临时用地制度改革试点概述 |
一、临时用地改革试点基本情况 |
二、临时用地改革的内容 |
三、临时用地改革取得的成果 |
四、临时用地改革试点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采矿临时用地制度的完善与经验借鉴 |
一、采矿临时用地适用范围的完善 |
二、采矿临时用地协商与救济制度的完善 |
三、采矿临时用地土地用途管制的完善 |
四、采矿临时用地改革对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思路与依据 |
第一节 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
一、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 |
二、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的基本路径 |
第二节 采矿用地取得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
一、经济学理论依据 |
二、法学理论依据 |
第三节 我国采矿用地取得的类型化构建 |
一、公益性采矿用地和经营性采矿用地 |
二、矿业建设用地模式与矿业地役权用地模式 |
第六章 我国集体采矿用地取得的具体制度 |
第一节 集体采矿用地取得租赁制度 |
一、集体采矿用地取得“租赁制”的优势与弊端 |
二、通过临时用地制度实现土地“租赁制”的可行性与制度优势 |
三、我国集体采矿租赁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二节 集体采矿用地地役权制度 |
一、矿业地役权的概念 |
二、矿业地役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三、矿业地役权制度的优势 |
四、矿业地役权制度的可行性 |
五、矿业地役权制度的具体设计 |
本节小结 |
第三节 集体采矿用地征收制度 |
一、采矿用地征收的适用范围 |
二、采矿用地征收的条件 |
三、采矿用地征收的正当程序 |
四、采矿用地征收的补偿 |
小结 |
第四节 采矿用地取得相关配套制度:用途管制制度 |
一、矿业用地用途管制的法理分析 |
二、矿业用地用途管制的必要性:对市场失灵的纠正 |
三、矿业用地用途管制的正当性:权利行使的社会化 |
四、采矿用地用途管制的路径分析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试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二级流转市场管理制度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1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发展概况 |
2 建立流转市场规范制度的必要性 |
2.1 推动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 |
2.2 提升海岛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
2.3 促进优化产业布局的必要条件 |
3 其他国有资源流转体系建设情况 |
3.1 流转形式 |
3.1.1 土地资源 |
3.1.2 森林资源 |
3.1.3 矿产资源 |
3.1.4 草原资源 |
3.1.5 海域资源 |
3.2 流转范围 |
3.2.1 土地资源 |
3.2.2 森林资源 |
3.2.3 矿产资源 |
3.2.4 草原资源 |
3.2.5 海域资源 |
3.3 流转程序 |
3.3.1 土地资源 |
3.3.2 森林资源 |
3.3.3 矿产资源 |
3.3.4 草原资源 |
3.3.5 海域资源 |
3.4 流转登记 |
3.5 流转监管 |
3.5.1 土地资源 |
3.5.2 森林资源 |
3.5.3 矿产资源 |
3.5.4 草原资源 |
3.5.5 海域资源 |
4 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管理制度的设计 |
4.1 政策的目的和原则 |
4.2 流转的概念和内容 |
4.3 流转的形式和范围 |
4.4 流转的程序和登记 |
4.5 流转的监管和费用 |
四、浅论草原使用权流转(论文参考文献)
- [1]内蒙古牧区牧户草地流转行为及其对草地生态影响研究[D]. 刘慧慧. 兰州大学, 2020(01)
- [2]草原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对策[J]. 刘佳.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20(07)
- [3]草地流转的经济效应研究 ——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为例[D]. 赵奕. 内蒙古大学, 2020
- [4]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 [5]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功能间的矛盾与草原“三权分置”的法权构造[J]. 代琴,杨红. 中国农村观察, 2019(01)
- [6]“三权分置”下的草原权属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应用[D]. 塔拉.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8(12)
- [7]农牧民对草原政策的感知与可信度研究 ——以宁夏和内蒙古为例[D]. 赵颖. 中央民族大学, 2017(06)
- [8]牧区草地流转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为例[D]. 张悦.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9]农村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法律制度研究[D]. 黄胜开.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10]试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二级流转市场管理制度设计[J]. 李晓冬,吴姗姗.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6(S2)
标签:三权分置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土地政策论文; 用地性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