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论文文献综述)

许可,肖冰[1](2022)在《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安排》文中研究指明2020年《着作权法》完成了第三次修订,最终审议通过的《着作权法》没有保留关于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深入探究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法律属性问题,有助于厘清该制度设计最终没有被本次修订所采纳的原因,了解该制度在我国适用过程中仍可能存在的问题。可适用无因管理对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的行为进行解释,但对管理主体、适用情形、权利义务安排、举证责任分配等几个具体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

刘承韪,梁泽齐[2](2021)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第三次《着作权法》修订对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和完善,其必将会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对着作权的权利客体及内容进行了扩张,新增作品法律定义,修改作品类型,扩大财产性权利内容,满足了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二是对着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归属和利用的规则进行了完善,修改着作权管理制度,引入着作权登记制度,新增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革新合作作品的行使规则,保障了着作权的交易安全,提高了着作权权利利用效率,促进了文化娱乐产品的传播;三是对着作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强化,扩大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范围,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新增权利使用费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大力提高法定赔偿的数额,使文化娱乐行业有了更好的司法保障。

姚震[3](2021)在《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至今,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价值传导、信息传播、利益分配等方式紧密合作,贯穿网络直播活动的全流程,建立了稳定的行业生态系统。在这一生态系统中,网络直播平台处于中心环节,发挥着主导作用。网络直播环境下着作权的保护,除了对网络直播行为的着作权法规制、网络直播内容的着作权法认定等课题进行研究外,还应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进行研究,合理确定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本文通过对网络直播及网络直播平台内在规律的考察,结合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及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理论分析,探讨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最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新视野提出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具体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网络直播和网络直播平台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析了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网络直播兴起的历程及目前的发展态势,梳理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回顾了网络直播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法律规制与热点问题。网络直播平台是基于网络,为直播参与主体开展各类直播活动提供软硬件服务和虚拟场所的经营者。本章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围绕网络直播平台与直播公会、主播的关系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产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分成模式进行分析,并对网络直播平台在着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第二章主要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分析了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即传统着作权法“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二分法理论及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接着分析了美国模式形成的国际国内背景。本章重点对美国模式的规则体系、主要内容和制度机理进行研究。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包括“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免责排除规则和特别义务条款等具体规则的制度结构、内在逻辑和相互作用。本章还从案例视角对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探究。第三章是对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具体研究。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缺乏独立性,内嵌并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一般规则。本章梳理了中国模式形成前的早期立法情况、对美国模式的移植借鉴及其形成和发展的脉络。并对中国模式的特征、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进行剖析,这主要包括: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和必要措施理论。本章还就近年来随着网络服务业态不断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典型案件对中国模式的影响进行探讨。第四章主要针对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进行研究。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运行中法律适用规则和责任认定规则的应然逻辑,并通过具体案例印证了这一逻辑,同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未解决的问题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特征和商业模式,归纳出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面临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区分困境、过错认定规则困境、“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失灵等主要困境。探究这些困境产生的成因:一方面,中国模式脱胎于美国模式,而美国模式从制度基因上就存在诸多局限性,如成立条件方面的先天局限性、“通知-删除”规则须有实施的可能性、过度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等。另一方面,中国模式有着其自身建构局限性。其中,中国模式对免责条件的僵化改造是根本成因,“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滥用是直接成因,而替代责任的缺位则是消极成因。两方面原因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实践困局。第五章对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提出对策建议。首先对中国模式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反思,总结了学术界关于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指出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是广泛共识。接着探究了传统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提出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并分析了其法理上的正当性、行为类型上的一致性和比较法上的经验,指出在制度接入时应同步对现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改造和引入替代责任。本章重点对安全保障义务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规划:一是指出其义务来源;二是对其制度内核——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分析,这包括对现有制度资源的合理取舍,依靠内容过滤技术履行主动审查义务,加强同权利人在共建版权库、建设在线授权系统和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方面的合作,以及加强事后管理并将其与日常监管融为一体;三是对新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三人介入下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具体条件进行研究和设计。

徐咏军[4](2021)在《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探析》文中认为为准确理解和运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增加的关于着作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章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损害后果以及罚赔数额等进行了探析,并厘清着作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法定补偿的关系,以期在保护着作权人权益的基础上,推动着作权的有效利用,促进文化繁荣。

吴柯苇[5](2021)在《新西兰无障碍格式版本着作权例外制度研究——以《马拉喀什条约》转化立法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西兰转化实施《马拉喀什条约》时,对既有无障碍格式版本着作权例外制度做了创造性改造:在作品范围、实施主体和受益人范围上进行扩张立法,抛弃"商业可得性"测试,确立相对缓和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有利溯及的法律衔接。从履约方式、适用边界、合规角度分析,中国无障碍格式版本着作权例外制度完善应以《马拉喀什条约》为制度基线,以新西兰转化立法为上限参考,兼顾经济理性和人道理念,围绕《着作权法》《图书馆法》等核心立法,通过明确公共图书馆、慈善组织、出版团体和残障人群的权利义务范围,构建可操作的均衡规范体系。

王怡涵[6](2021)在《“三步检验法”的理论研究和本土借鉴——以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文中认为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三步检验法"为出发点,探讨如何建立权利限制一般条款的理论模型。在此次着作权法修订背景下,我们应当审视国内外情况,重新理解"三步检验法"的作用、内涵、适用顺序,借鉴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等,促进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建设。

周波[7](2021)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的几个关系》文中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外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适用并不能替代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赔偿请求的性质及其具体数额,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判。应当以"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唯一主观要件。合理开支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性质不同且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因当事人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而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周显宝,杨怡婷[8](2021)在《中外网络音乐的交互影响与版权法制的构建及优化》文中认为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音乐传播路径与方式,数字音乐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的便捷性和开放性既给数字音乐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同时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随着中外音乐交流日益频繁、交互影响日益深广,各个国家对网络音乐版权问题和制度建设越来越重视,并付诸努力实践、探索和深入研究。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性的探讨和论述:首先,中外网络音乐版权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对于中国的网络音乐发展特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次,从中外音乐网络交互影响的历史与现状入手,对比分析中外数字音乐的运营模式;再次,分析美国数字音乐维权进程,并梳理相关的国际版权公约;其四,中国在数字音乐维权道路上也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和机制;最后,在借鉴海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当下热门的网络音乐版权话题,做出分析并提出个人见解和解决方案。

温楚瑶[9](2021)在《“抄袭不等于借鉴”——新《着作权法》对我国广告作品的创意保护初探》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产业也随之迅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广告作品相关权利的保护并不健全,尤其是对广告作品的创意保护问题,本文基于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结合相关的研究背景,围绕"抄袭不等于借鉴"的观点,分析创意和着作权之间的关系,分析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对我国广告作品的创意保护的重要意义,谈谈广告作品的创意保护如今面临的困难,以及广告作品创意保护的未来发展。

张媛媛[10](2021)在《论合作作品类型之修正》文中研究指明着作权立法将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为合作作品的一种类型进行规定存在重大的体系与制度障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质上是数个独立作品的结合,立法在各部分作者权利行使规则上也采取了独立享有权利和单独行使权利的进路。此与合作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权属设计存在矛盾。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并不能就权利客体的某一部分单独行使权利。此外,民法中的共有也通过限定共同共有的范围、赋予按份共有人随时分割请求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内在地隐含对产权简化的激励,故既然作品可分割,就不必以"共有"作缚,承认各部分为独立的作品更有利于简化产权和作品使用。最后,若认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作者有权就作品的其他部分行使权利,无疑是对任意诉讼担当范围的扩大,而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此都未予承认。未来《着作权法》的修改应删除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这一类型,增加集体作品的规定。集体作品中各作者对作品整体享有何种权利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权利并非由共有进行当然解释而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论文提纲范文)

(1)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安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会员与非会员作品的管理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行为的法律属性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的制度安排
    (一)关于管理主体与适用情形的限定
    (二)管理行为中的的权利义务
    (三)纠纷解决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四、结语

(2)《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着作权客体与权利内容的变化及其影响
    (一)新增作品定义,作品类型由封闭转为开放
    (二)引入视听作品,回应新类型作品的现实需求
    (三)明确排除规则,为单纯事实消息正名
    (四)扩大权利内容,明确权利规制
二、着作权与着作权有关权利归属及其利用制度的发展
    (一)修改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强调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独立地位
    (二)增加作品登记制度,保障着作权交易安全
    (三)革新合作作品授权规则,提高作品传播效率
    (四)明确权利归属,视听作品权利人的认定更为准确
    (五)修改媒体单位职务作品的性质,作品对外传播更加便捷
    (六)修改盲文出版的合理使用方式,凸显对阅读障碍者的关爱
    (七)突破全封闭式“合理使用”制度,更好界定各方利益
    (八)新增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进一步尊重意思自治
三、着作权与着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及其影响
    (一)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加强对摄影作品的保护
    (二)扩大录音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权利范围,加大对邻接权的保护力度
    (三)将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并列为第一顺位赔偿计算依据,给予权利人选择空间
    (四)新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式,更好维护权利人的权利
    (五)明定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戒故意侵权行为
    (六)大幅提高法定赔偿数额,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
    (七)新增“证据出示令”制度和“举证妨碍”规则,法院更易查明事实真相
    (八)专门增加规定技术措施,顺应新技术发展潮流
四、结语

(3)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常用缩略语
引言
第一章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概论
    第一节 网络直播
        一、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
        二、网络直播的兴起和发展态势
        三、网络直播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
        四、网络直播中的着作权侵权行为
    第二节 网络直播平台
        一、网络直播平台概述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
    第三节 网络直播平台在着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
        一、网络着作权领域的法律主体概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类型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性质探讨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
    第一节 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着作权直接侵权理论
        二、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三、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理论
    第二节 美国模式的形成背景
        一、国际背景
        二、国内背景
    第三节 美国模式的制度载体
        一、DMCA的规则体系和主要内容
        二、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
        三、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
    第一节 立法上的移植和发展
        一、早期立法
        二、《信网权条例》对美国模式的借鉴
        三、中国模式的形成
        四、中国模式的发展
    第二节 中国模式的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
        一、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
        二、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
        三、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
        四、必要措施理论
    第三节 新型案例对中国模式的影响
        一、“阿里云”案
        二、“阿鲁克”案
        三、“微信小程序”案
        四、影响综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
    第一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运行的应然逻辑
        一、法律适用规则
        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第二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一、“爱奇艺诉YYHD”案和“爱奇艺诉虎牙”案
        二、“新浪诉虎牙”案
        三、司法实践综述
    第三节 中国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困境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困境
        二、过错认定规则的困境
        三、“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失灵
    第四节 成因之一——美国模式的制度基因局限性
        一、成立条件方面的局限性
        二、“通知-删除”规则须有实施的可能性
        三、过度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五节 成因之二——中国模式的自身建构局限性
        一、根本成因:对免责条件的僵化改造
        二、直接成因:“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滥用
        三、消极成因:替代责任的缺位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重塑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中国模式之反思
        一、对中国模式的总体评价
        二、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
        三、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
    第二节 新视野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
        一、安全保障义务基础理论
        二、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下的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
        一、义务来源
        二、注意义务的内容
        三、责任承担方式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5)新西兰无障碍格式版本着作权例外制度研究——以《马拉喀什条约》转化立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西兰转化实施《马拉喀什条约》内容解读
    (一)《马拉喀什条约》与新西兰立法转化过程
    (二)新西兰转化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实质内容
        1.适用范围的实质扩张
        (1)作品类型新增音乐和艺术作品。
        (2)实施主体首度纳入非授权个体。
        (3)受益人不再局限于视障人群。
        2.权利义务的明显限缩
        (1)被授权实体法定注意义务明显降低。
        (2)非被授权实体权利义务一增一减。
        (3)被授权实体实施豁免行为仅需行政登记而无需行政审批。
        (4)独树一帜的法律衔接机制:
二、新西兰转化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作用与意义
    (一)新西兰转化立法制度基础与既存问题
    (二)新西兰转化立法对既存问题之克服与完善
        1.有效提升无障碍格式版本可及性:废除“商业可得性测试”规则
        2.显着降低作品获取成本:费用承担、立法定位与跨境传输规则
三、新西兰转化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局限与问题
    (一)“商业可得性测试”处理上有立法局限
    (二)成员国间利益平衡存失察问题
四、结语
    (一)中国阅读障碍人群着作权例外制度现状
    (二)新西兰《马拉喀什条约》转化立法对中国的启示

(6)“三步检验法”的理论研究和本土借鉴——以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三步检验法”的法律渊源与概况
二、“三步检验法”的理论探讨
    (一)明晰“三步检验法”的作用
    (二)理解“三步检验法”的步骤
        1.某些特殊情形
        2.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探析“三步检验法”的适用顺序
三、我国“合理使用”立法模式评析
四、我国着作权法中“三步检验法”的完善路径
    (一)司法解释帮助理解和解释“三步检验法”
    (二) 灵活考虑“三步检验法”的适用顺序
    (三)构建双轨制合理使用制度
五、结语

(7)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的几个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惩罚性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二、惩罚性赔偿数额与当事人主张数额的关系
三、惩罚性赔偿中故意与恶意的关系
四、惩罚性赔偿倍数与许可使用费倍数的关系
五、惩罚性赔偿与合理开支的关系
六、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的关系

(8)中外网络音乐的交互影响与版权法制的构建及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界定与分析
    (一)网络音乐版权的内涵与特征
    (二)网络音乐版权的主要内容
    (三)中国网络音乐发展之分析
        1. 优势
        2. 劣势
        3. 机会
        4. 威胁
二、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历史与现状
    (一)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与运营模式变迁
    (二)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与新型商业模式
三、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维护与变迁
    (一)美国数字音乐维权进程简要回顾与分析
    (二)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国际版权公约等法律文献
四、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法律与机制
    (一)法律制度的建立
    (二)第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修订
    (三)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
五、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探索与发展
    (一)数字音乐产业链版权利益分配
    (二)数字音乐网络歌曲翻唱版权归属
    (三)数字音乐平台的竞争与合作
    (四)科技创新与音乐版权保护
六、余论

(9)“抄袭不等于借鉴”——新《着作权法》对我国广告作品的创意保护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一)广告作品与创意
    (二)新《着作权法》的出台
    (三)“抄袭不等于借鉴”,广告作品的创意急需受到保护
二、新《着作权法》有关创意保护的解读
    (一)新《着作权法》修改了“作品”的定义
    (二)新《着作权法》提高法定赔偿额,引入惩罚性赔偿
    (三)新《着作权法》强化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三、新《着作权法》的出台对创意保护的重要性
    (一)创意和着作权的关系
        1.广告创意的产生需要着作权的保护
        2.着作权的形成需要广告创意
    (二)重要意义
        1.更好地保护了广告创意的“表现力”和“独创性”
        2.有利于打击广告创意被“抄袭”的行为,优化创意环境
        3.有利于推动我国广告创意的高质量发展
四、新《着作权法》下创意保护面临的困难
    (一)“抄袭不等于借鉴”,广告创作者的维权意识不足
    (二)当创意被“抄袭”时,难以寻找侵权源头
    (三)新的商业广告运营方式缺少管制
五、新《着作权法》下广告作品创意保护的未来发展
    (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
    (二)从政府的角度
    (三)从创作者的角度
        1.知法守法,明确“抄袭不等于借鉴”的观点
        2.对创意进行商标注册或专利申请
六、结语

(10)论合作作品类型之修正(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定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带来的问题
    (一)共有关系映射下的权利范围之惑
    (二)共有关系统辖下的权利行使问题
二、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入法正当性不足
    (一)与民法中共有的基本制度存在矛盾
    (二)与共有制度简化产权的内在激励相悖
    (三)对民事诉讼中适格当事人制度的冲击
三、新《着作权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及完善建议
    (一)第14条第3款应理解为第2款之例外
    (二)未来应放弃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类型划分
    (三)引入集体作品的规定
四、结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论文参考文献)

  • [1]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安排[J]. 许可,肖冰. 山东社会科学, 2022(01)
  • [2]《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影响[J]. 刘承韪,梁泽齐.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3]网络直播平台着作权侵权制度研究[D]. 姚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4]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探析[J]. 徐咏军. 出版与印刷, 2021(05)
  • [5]新西兰无障碍格式版本着作权例外制度研究——以《马拉喀什条约》转化立法为中心[J]. 吴柯苇. 出版发行研究, 2021(10)
  • [6]“三步检验法”的理论研究和本土借鉴——以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J]. 王怡涵. 传播与版权, 2021(09)
  • [7]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的几个关系[J]. 周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03)
  • [8]中外网络音乐的交互影响与版权法制的构建及优化[J]. 周显宝,杨怡婷. 百色学院学报, 2021(04)
  • [9]“抄袭不等于借鉴”——新《着作权法》对我国广告作品的创意保护初探[J]. 温楚瑶. 新闻文化建设, 2021(14)
  • [10]论合作作品类型之修正[J]. 张媛媛. 电子知识产权,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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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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