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与香港诉讼制度研讨会”在重庆市举行(论文文献综述)
杨安文[1](2020)在《柏桦诗歌在海外的译介与接受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定文化自信,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大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中国文化和中国文学“走出去”已成为新时代的迫切要求。诗歌历来是文学的重镇。根植于中国博大精深之传统文化的中国当代诗歌,既折射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也反映了当代诗人富有时代特色的精神面貌、思想情感和艺术追求。当代诗人不断进行着汉语语言自身的试验,不断尝试语言的自我解放和边界突破,展现出中国当代诗歌在语言、文学和文化等领域独特的风貌和价值。在中国文学“走出去”、中外文学交流、互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当代诗歌应该大力展现其独特魅力和价值。然而,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多关注中国古典诗歌,而对中国当代诗歌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对中国当代诗歌尤其是“后朦胧”诗歌的海外译介更是关注不够。柏桦被普遍认为是“后朦胧”诗人杰出代表,是国内最优秀的抒情诗人之一,也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最早被译介到国外并得到关注的当代诗人之一。本研究以诗人柏桦为研究对象,以比较文学译介学研究方法,通过对柏桦及其诗歌在海外的译介、传播与接受的现状及特征作全面深入的考察分析,管窥中国当代诗歌在海外译介与接受的总体现状,探究其在海外的传播途径及接受规律,从而提出了更为切实可行的中国当代诗歌对外译介模式、方法与策略。同时,从翻译研究和比较文学变异学研究视角,采用文本细读和对比研究方法,以柏桦诗歌英译文本为研究对象,开展诗歌翻译对比研究和诗歌翻译变异研究,从语言学层面分析诗歌翻译的策略运用,探究国内外诗歌译者在文本解读和翻译策略选择上的差异,寻求既能保留中国当代诗歌本真和特色、又能为英语世界所接受的翻译策略,并从翻译阐释学的理论视角探析诗歌翻译对于诗歌文本解读与意义建构的重要意义。本研究首先对国内外以各种语言出版、发表的柏桦作品译介和相关研究资料进行穷尽式搜集、整理和爬梳。通过对柏桦生平、创作历程、各时期诗学观和诗歌特点以及国内相关研究的系统梳理,建构国内柏桦形象,并以此作为译介研究背景参照,重点以第一手外文材料为文献基础,全面、系统地梳理柏桦及其诗歌在海外及港台地区的译介、传播和接受状况。研究发现柏桦诗歌海外译介呈现出诸多特点。第一,柏桦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最早被译介到国外并得到较多关注的当代诗人之一。究其原因,除了柏桦自身80年代末到90年代在国内诗坛的声名与影响因素之外,还与外语专业出身的柏桦所具有的强烈的对外译介和交流意识有关。第二,柏桦早期诗歌在荷兰、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译介和发表较早,在英语国家则稍晚。这与当时旅居欧洲国家的知名诗人北岛和张枣的大力引荐密切相关,尤其是北岛及其主导的海外文学杂志《今天》及“今天”基金会,对推动包括柏桦在内的中国当代优秀诗人走向世界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柏桦诗歌译介涉及的译者人数较多,但专注于柏桦诗歌翻译且与其配合默契的译者很少。柏桦目前在海外发表或出版的译诗反响平平,没有带来犹如原诗给国内读者带来的冲击和感受,这至少应当部分归结为翻译问题。笔者认为,许多译诗没能体现柏桦诗歌中独特的声音和气质,没有彰显出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第四,从翻译主体来看,柏桦诗歌翻译大部分是由外国汉学家译者或诗人译者独立完成,中外译者合作翻译很少。然而,外国译者独立翻译完成的译本或多或少反映出译者对原诗的理解存在障碍。就汉语诗歌翻译而言,以译入语为母语的外国译者原本就不多,要想寻得一位中文语言能力强、翻译技艺高超同时还能配合默契的理想译者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即使外国译者值得依靠,中国当代诗歌的对外译介也不能完全指望他们,国内译者必须承担其应有的责任。笔者并不赞同由国内译者单独翻译,但认为基于彼此信任、理解和良性沟通的中外译者合作翻译是理想的翻译模式。第五,柏桦诗歌对外译介在网络媒介的利用方面还远远不够。这也是绝大部分中国当代诗人对外译介存在的问题。在网络信息时代,中国当代诗歌要想更好地为海外读者所了解和接受,就必须努力克服外语障碍,利用好网络媒介与外国读者和诗人加强直接的互动交流。其次,本研究对柏桦及其诗歌在海外的接受状况进行了考察分析。研究发现,就翻译文本的选择来看,外国译者选择翻译的诗歌文本与柏桦推荐翻译的诗歌文本之间存在不小差异,这既反映了外国读者(译者)独立的审美判断,也反映出他们异国的、独特的审美趣味。因此,就对外译介的角度来说,译者(或编者)在做翻译选本的时候,不能完全站在自身的审美角度,还要适度考虑外国读者的审美需求和期待视野。此外,从海外学者对柏桦诗歌的研究现状来看,他们的研究普遍紧密结合中国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语境,关注诗歌所反映的历史和社会现实,总体呈现出意识形态解读的倾向,体现出外国读者典型的意识形态偏见和“他者”想象。中国当代诗歌在国际社会接受的过程中,遭遇意识形态偏见不可避免,我们需要以更加优秀的诗歌文本来予以消解。然而,外国读者对“古典”和“异国”的偏好却值得我们重视,这正是宇文所安(Stephen Owen)所说的世界诗歌不能丢失的所谓“民族性”或“本土性”的体现,反映了外国读者的阅读期待。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关注社会文化语境的同时,也注重文本细读,强调诗歌研究必须深入诗歌文本,不能重“语境”轻文本,不能忽视诗歌本体(诗歌的语言、内容、形式、音韵等)的研究。再次,本研究以柏桦诗歌英译为例开展了多译本对比研究、翻译变异研究以及中外译者合作翻译研究,并从阐释学理论视角探析了诗歌翻译对于诗歌意义建构的意义。研究发现,不同译者的翻译风格差异明显,对原文的理解各有不同,对原诗的形式、内容、情感、节奏和意境的传递各有高下。中国译者对原诗文本的理解、音乐性的感知与转换表现出明显优势,外国译者在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结构的有效转换上具有优势。但在笔者看来,真正实现了诗意的有效转换,传递了原诗丰富的艺术内涵和诗人独特而丰满的思想情感的译文则仅来自少数具有“创造性”特质的翻译,如霍布恩的译文。笔者从比较文学变异学理论视角分析了霍布恩译本在中西文学传统和思维方式上体现出的文化过滤以及文化误读、误译,强调要正确认识诗歌翻译中的“变异”现象。笔者认为,恰恰是译本的“变异”——翻译中的“创造性叛逆”,造就了译入语读者能够接受的译文,让原作在异国文学中获得新生。此外,笔者还从阐释学理论的视角探析了诗歌翻译对于诗歌意义构建的重要意义,并指出诗人、译者、评论者和读者都应该以开放的心态看待诗歌翻译,留给译者创造性阐释和语言转换的充足空间。最后,本研究运用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的文学场域理论分析了柏桦诗歌近期在海外译介和接受状况不如早期的原因。笔者认为,柏桦停止写诗15年以及其复出后大量创作和发表诗歌对其海外象征资本的积累带来了不利影响。从中得到的启示是,诗人们要想在海外诗歌场域获得有利占位、得到较多认可,就必须有效积累象征资本。一方面,诗人的文学生产活动不能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或迎合大众口味,应以“为艺术而艺术”的美学追求为目标,诗歌产品当以高质量为第一要素,少而精的作品发表或出版会更有利于象征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诗人们应积极、主动且持续地开展对外诗歌交流,包括参与中外诗人互译项目,参加各类国际诗歌节和诗歌探讨会,与海外汉学家、诗人以及诗歌译者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中国政府文化机构、出版机构以及高校院所则应该为当代诗人、诗歌译者和学者的海外交流和翻译实践创造更多有利条件,提供经费资助,推动中国当代诗歌对外译介的良性发展。本研究首次对柏桦诗歌在国内的传播与研究以及在海外的译介、传播与接受进行了系统、全面、完整的梳理和分析。通过本研究,笔者希望将柏桦这位极具代表性也颇具独特个性的中国当代优秀诗人的艺术贡献,诗学探索与创新,及其作品丰富的诗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较为立体、完整地呈现在中外读者面前。同时,透过柏桦海外译介研究这一个案,笔者力求管中窥豹,力图为中国当代诗歌对外译介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方法。本研究寄望于促进中国当代诗歌与世界的交流与对话,增进海外文学界、诗歌界、汉学界对中国当代诗歌发展的了解,提升当代诗歌在海外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推动新时代中国当代诗歌更好地走向世界,并借以积极参与人类文明建构,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郝斌[2](2018)在《历史洪流中的艺术选择 ——王琦与20世纪中国美术的现代转型(1934-196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王琦,从20世纪30末至90年代末,一直是活跃在中国艺坛的一位重要美术家。在艺术创作方面,他的《嘉陵江上》《侯水》《石工》《晚归》《老榕树》等已成为中国现代版画史以至中国现代美术史中的经典;在艺术理论方面,他积极参与理论争鸣,撰写了大量美术文论,已成为我们研究中国现代美术思潮的重要文献;此外,他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曾在重要的历史时刻担当中国美术界领导等。王琦已然成为20世纪中国历史洪流中涌现出来的一代美术家的杰出代表。同时,王琦独特的艺术生涯使其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到20世纪中国现代美术转型的历史洪流之中,并在其中不断被裹挟、被整合、被改造,既构成了一种“整一性”,也同时包含着矛盾性和复杂性。以王琦为个案,正恰切地揭示了在时代艺术洪流的磅礴涌动中个体与时代、艺术与政治(或革命)所构成的复杂关系,以及个体艺术家在其中所遭遇的矛盾心态和艰难选择。从20世纪30年代以至“文革”前这一重要时段,构成了 20世纪中国美术现代转型中一段加速“整合”的特殊时段,而王琦正成为我们审视、研究20世纪中国美术现代转型问题的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
韩厚明[3](2018)在《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M247号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其中包含大量汉初法律文书,这是继睡虎地秦简之後法律简牍的又一重大发现。经过初步清理之後,这批竹简包括《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遣册》八种,共1200余枚竹简。《历谱》共18枚竹简,记录时代爲汉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吕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简二记录有“新降爲汉”四字,是汉王朝创立过程中的真实写照。《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简,是汉初吕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汉律27种、《津关令》1种,这是汉代成体系法律简牍的首次发现,弥补了汉代法律史研究资料不足的遗憾。《奏谳书》共228枚竹简,内容爲秦及汉高祖时期奏谳文书摘录,保留了奏谳文书的基本格式,对研究秦及汉初司法审判制度有重要意义。《脉书》共66枚竹简,以病候及阴阳十一脉经、脉法等爲主要内容,大部分见於马王堆帛书《阴阳十一脉灸经》,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算数书》共190枚竹简,是实用算题合集,内容形式与传世数学文献《九章算术》类似,比後者时代早二百余年。《盖庐》共55枚竹简,以申胥(伍子胥)与盖庐(吴王阖闾)的对话爲文本形式,具有浓厚的兵阴阳色彩。《引书》共112枚竹简,是首次发现成篇的汉代导引术文献,可与马王堆《导引图》相参照。《遣册》共41枚竹简,爲随葬物品清单,其中记录有书一笥,正与出土竹简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还出土鸠杖一枚,这说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张家山M247号汉墓自发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简释文公布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简内容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论文总计上千篇,着作数十部,相关研究纷繁复杂,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研究历史进行综合梳理,同时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对竹简文本进行重新校勘,对疑难词汇进行辨析考证,这也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所在。本论文共分上下两编,上编有三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M247号汉墓的发掘情况,墓葬的形制及随葬物品,墓主身份,论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及其释文公布情况,以及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意义。重点内容是对张家山汉简各部分的研究综述,以期把握既往学界的研究概况。第二章张家山汉简释文校注,这部分以《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所刊布的释文爲底本,吸收学界对竹简文本的校勘成果,参照整理者原图版及红外綫图版,对张家山汉简释文进行再校勘,对重点难点词汇进行校注,以疏通文意。第三章相关问题研究,包括《二年律令》编联整理与研究、重点词汇研究梳理与考证,如“颇”、“毋害”、“出入罪人”、“完刑”、“行钱”、“以上、以下”。下编主要内容是字词集释和参考文献。字词集释首先列举字词条目,其次选取有代表性的辞例1-5条,最後以时间爲序摘录学者研究成果,对其中需要补充及辨析的词条以按语形式说明。最後是本论文的参考文献。
李仲民[4](2015)在《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集团犯罪的高级形态,具有高度的有组织性、隐蔽性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被世界各地深恶痛绝。大陆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但规定了类似黑社会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近些年,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但自身发展迅猛,还多与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合作跨区域犯罪,并利用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差异,区域间刑事合作乏力之现状,逃避打击。在梳理和比较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之后,对定罪及量刑上的问题和差异进行了比较,考量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在犯罪构成等理论层面上和定罪量刑等实践层面上的异同。为有效地解决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技术参考,并为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提出建议。全文共约16万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六章内容:第一章梳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变迁,分析比较了影响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的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具有深刻的影响,而黑社会组织犯罪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立法变迁,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理论上研究也推动着立法变迁。第二章比较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两岸四地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上不尽相同,大陆采用的是法典式的立法模式,追求形式理性。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采用综合式立法模式,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上分别有关于黑社会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又制订单行刑事立法。香港地区采用单行刑事立法和判例相结合的方式,符合香港所属英美法系的特点,并有效地对判例进行援引和使用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中的不足。单行刑事立法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但大陆目前既有的立法现状,还没有达到制定单行刑事立法的条件,当前可以采用修正案、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解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或司法效率的问题,也可以弥补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识不足而带来的司法困惑,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单行的刑事立法。第三章规制范围进行了比较。在规制范围上可以把黑社会组织犯罪分为“组织罪”和“行为罪”。黑社会“组织罪”是专门针对对黑社会组织“主持、组织、领导、指挥、参加”等行为本身的规制,因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者具有专属意义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而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罪”的实质是黑社会组织可以实施其欲实施的任何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事实上是其他人或组织亦可构成的“通用”犯罪,并不专属于黑社会组织,因而黑社会“行为罪”并非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实质上,两岸四地立法上都对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罪”和“行为罪”进行了规定,相关罪名的共性较大,差异甚小,因此,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规制范围具有很大的相同性。第四章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问题比较。梳理了两岸四地不同法域黑社会组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的共性和差异。经比较分析,解决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问题,首先应合理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其次应明晰犯罪客体的内涵,再次应坚持与时俱进的立法。第五章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刑罚裁量之比较。通过对刑罚裁量中的量刑情节的使用适用进行比较,分别考察及论证了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在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中作用的异同。在判处刑罚种类的比较上,重点比较论证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财产刑判罚和自由刑判罚上的共性和差异,为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问题提供借鉴。第六章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首先分析论证了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的必然要求,进而查找了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最后从完善两岸四地各自的刑事立法,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制度体系以及提升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效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吕林[5](2014)在《行政和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文化观念深刻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官民之间的行政纠纷急剧增长。而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为主的现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却运转不灵,未能公正、及时地化解行政纠纷,更难以达到制度创设之初所期待的解纷效果。时代的变革需要思维的拓展和方法的创新,日益加剧的行政纠纷呼唤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作为一种自古就为人类所用的解纷方式,和解不仅长时期被运用于解决社会个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在当下被频繁用于化解官民冲突。从最初时为国家立法所排斥,到被《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部分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作为一种较为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和解越来越受到官方的重视和提倡。理论界也从“行政权不得处分,和解应被禁止”的传统理论一家独大,转变为支持认可行政和解的理论为主流,并开始对行政和解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大批具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理论界对于行政和解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内容以和解的正当性、概念、价值等宏观问题为主,对和解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具体程序和配套机制等关键制度的研究还较为粗浅,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理论研究对实践的回应不足,也制约了行政和解的规范、有效运用和制度建构的步伐。从制度运行实践看,行政和解的总体特点表现为“三无”:一无统一的法律依据、二无明确的适用范围、三无具体的程序规则,从根本而言,我国的行政和解还只是一种缺乏制度根基的司法现象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手段。而放眼海外,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张和契约理念的兴起,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由管制向治理、善治转变,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方式向非强制化、双向度方面发展,更加重视公民的有序参与,更加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合作、协商、合意,反映到行政纠纷解决层面,就是对行政和解的广泛运用及将其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无论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不约而同地通过较为完备的立法来实现行政和解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和解程序来解决行政纠纷,又在实践中不断对和解制度进行完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行政和解的中西方实践对比看,行政和解在我国虽然已有丰富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累积,部分法律法规已经允许或默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但行政和解理论发展较迟,立法的不完善和制度建构的严重欠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和解价值功能的发挥,更无法公平、全面地保护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较为明显。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看,我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转型的“阵痛期”,行政纠纷高发仍然是我们今后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亟需行政和解优化自身机制,进一步发挥其解纷功能。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深入,更需要完善的制度提供法治保障。而理论界有必要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立足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实际,以行政和解的正当性及功能为根基,以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为重点,以借鉴域外先进做法为补充,为实务界加快完善行政和解制度提供指引,从而实现理论、实践、制度的良性互动,消弭日益增长的各类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此,笔者选择将行政和解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在对我国行政和解实践作深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考察国外行政和解理论及立法经验,侧重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和解的存在基础及适用范围、成立条件、程序机制等制度构建,期待能为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我国学界关于行政和解的主要研究进展及存在局限,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是行政和解的观察与反思。首先,以实证调查问卷的访谈数据、全国及各地司法数据为中心,以部分案例、学界现有研究成果为辅助,对我国和解的兴起背景、运行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全面展示了行政和解现存的问题。其次,介绍了德国和美国行政和解制度发展的经验做法。最后,对我国及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和解实践进行对比分析和反思,认为我国行政和解尽管源于官方的和谐理念及解纷政策,也得到了部分法律法规的认可,但与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和解制度相比,还只是一种缺乏制度根基的司法现象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手段,不利于行政和解的广泛推广和规范运用,亟待以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统一作为未来的发展目标,当务之急则是立足当前国情实际建构行政和解的制度体系。第二章是行政和解的基本范畴。对行政和解的概念、性质、特征、正当性和功能等基本范畴进行论述,奠定下一步研究的理论基础。首先对理论界关于行政和解的概念讨论作了评析,从中抽象出共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和解的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认为行政和解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协商沟通,以缔结和解协议的形式达成合意,从而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效解决双方纠纷的一种行政契约行为和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和解发生领域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行政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和行政诉讼和解。同时经深入分析,指明行政和解具有行政契约与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双重性质,表现出双方性、透明性、灵活性、有限性等特点,并与民事和解进行了对比。其次,本文摈弃了理论界对正当性研究的现有成果,开场便梳理总结反对和解正当性的主要观点,树立起“标靶”,并从不涉及行政权处分的广义上的行政和解,以及确实涉及行政权处分的狭义上的行政和解的两个层次进行分析论证。本文认为前一层面是为了通过协商确定和解的法律与事实状态,符合对客观合法性的根本追求,和解双方的协商及相对人在其中的有效参与补足了行政过程的民主性;后一层面的处分行政权只是手段,在根本上符合行政目的与公益考量,亦具有正当性,从而彻底回答了“能否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的问题。其三,对行政和解的功能进行了深入解析,回答了行政和解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即“为什么要建立行政和解制度”,深入提炼总结了行政和解在实质性地解决纠纷、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以及降低行为成本、提升效能两个方面的功能价值。第三章是行政和解的适用限制。本章旨在通过明确划分行政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限定成立条件着手,对其适用进行合理限制,已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首先指出了行政和解存在欠缺法律规范、易导致和解滥用,和解结果取决于和解双方的社会资本博弈、弱势相对人利益易受损、强势相对人易侵害公共利益,和解协议强制约束力较弱、易浪费资源等局限和危害。其次在借鉴西方国家好的做法和总结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前期成果和基础上,界定了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即:行政许可和涉及公民身份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不能和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合同、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可以和解;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依法可以和解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可以和解。最后从行政和解的整体化和行政执法和解、复议和解、诉讼和解三种主要类型的个体化入手,将行政和解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一般要件是行政和解作为行政契约的基本要件,所有类型的行政和解都要服从这一要件;特别要件是指行政复议和解、诉讼和解还需具备的特别程序法要件。第四章是行政和解的制度完善。本章从服务行政和解的实践需要及长远目标出发,以立法设想为先导,以基本原则为灵魂,以程序设计为主干,以配套机制为辅助,初步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解制度。其一,介绍了德国以《联邦行政程序法》和《联邦行政法院法》为统揽的行政和解立法体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情况,分析了我国内地现行立法的情况与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统一制定《行政和解法》、构建不同行政领域的特殊和解制度、细化操作细则等立法设想。其二,区分了行政和解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性原则,提炼出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互利原则、有限原则、及时原则、公开原则等六大特有基本原则。其三,围绕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流程,设计了启动程序(和解的提出)、协商程序(双方交涉以追求合意)、协议程序(缔结和解协议)、救济程序(对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救济)等主要程序细则,其中既明晰了所有类型的行政和解的必备程序,又兼顾了执法和解、复议和解、诉讼和解等不同类型的行政和解,以便于行政和解的规范运行。其四,从提升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对人的谈判能力、促进行政纠纷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保护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为出发点,简要设计了公民精神培育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公务员商谈能力提升机制等配套机制。
朱兰春[6](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指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邵靖[7](2013)在《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中国现代城市雕塑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我国现代城市雕塑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现代城市雕塑作为一个舶来品,是从19世纪末才从西方国家引入中国的,论文按照“殖民时期——民国时期——建国初期和文革时期——改革开放”这一历史脉络进行分析,对中国大陆上的城市雕塑进行了基本历史梳理,并对各个时期主要的作品进行了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的城雕在各个时期受不同的文化历史背景、社会因素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形成其不同的特点及其内在联系,对中国不同时期的雕塑教育和几代雕塑家的发展及特点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由绪论、正文三章和最后的结论三大部分组成:绪论部分对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缘起、研究现状和研究的重点难点进行了剖析。第一章重点写了殖民统治时期的殖民者建立的城市雕塑和民国时期第一代雕塑家所创作的城市雕塑。殖民统治的强行开埠、西方思想的引入及新文化运动、美术革命、新兴艺术学校与社团对中国现代雕塑的兴起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殖民者在租界地的公共空间、公共建筑、公共花园及私家花园中都开始兴建现代城市雕塑。民国时期的雕塑家们都是经历了艰苦的留学之路后归国的,他们为民国时期的现代雕塑教育和雕塑事业都做出了卓绝的贡献。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新中国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城市雕塑发展历史。美协的成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两结合”的方针对此时的雕塑界有着诸多的影响,而在与苏联关系僵化之前,新中国几乎所有领域都深受苏联的影响,雕塑教育和雕塑创作也不例外。此时最大的城市雕塑项目就是建造人民英雄纪念碑,之后的十大建筑雕塑和“文革”期间毛泽东像的遍地开花揭示了这一时期的城市雕塑完全笼罩在政治的阴影之中,城市雕塑彰显其独有的艺术特色。第三章结合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阐述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发展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城市雕塑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多元化,从千篇一律的不锈钢抽象雕塑,到各种风格的百花齐放,全国城市雕塑艺术委员的成立为繁荣的中国城市雕塑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种国际雕塑创作营、国际城市雕塑大赛此起彼伏,使得雕塑公园开始兴旺起来,其中以名人雕塑园居多,但是经过近三十年的建设,雕塑公园的发展起起落落,雕塑公园的后续管理令人堪忧。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不同时期的中国城市雕塑发展特点进行了论述。对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鱼龙混杂的城市雕塑建设现象使许多雕塑家开始对中国城市雕塑的发展不断深入探讨,对中国传统雕塑进行反思,将传统融入现代城市雕塑之中,力求使得中国城市雕塑有更良好和合理的发展趋势。
宋青红[8](2012)在《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妇女指导委员会研究(1938-1946年)》文中研究说明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妇女指导委员会(简称新运妇指会)作为战时妇女运动的总机构,组织和领导了战时的妇女工作。宋美龄以蒋夫人的身份,团结各派各派各界妇女参与战时妇女新运工作,各妇女工作组织者更是积极推行其妇运理念和主张。在新运妇指会的组织和领导下,妇女慰劳、儿童保育、战地服务、乡村服务、妇女文化事业、妇女生产事业和妇女生活指导等各项事业得以展开。新运妇指会各分会的设置则与国民政府行政机构密切相关,各机关新生活妇女工作队依国民政府中央各机关而设立,各省新运妇委会依托各省机构而设立。新运妇指会领导下的妇女动员具有明显的性别色彩。新运妇指会组织者群体或者由于其丈夫的党派属性或行政职务直接参与新运妇指会的组织工作,或者由于其对某一妇女工作的热情,响应战时妇女工作的需要参与战时妇女工作;或者由于服务某一政党的组织需要,被安插新运妇指会中。新运妇女干部训练班学员,约有三分之二由国民党中央党部或各省党部保送,自由考取仅占三分之一左右。新运妇指会的经费来源,既有政府专款补助和其它补助,也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款,政府拨款占据很大比例,当拨款余额不足时,由中央银行代为发放职员薪津。新运妇指会的成员,有国民党妇女干部、共产党员、左派进步人士和督教人士等人,也妇女名流,专家学者俞庆棠等人,还有宋美龄的私人秘书钱用和等人,各方各面的妇女参与新运妇指会。其中又以国民党政要夫人和女国民党员占相对多数,皖南事变之后国民党更占据新运妇指会的主导地位。与其它妇女组织相比,在抗战前期,新运妇指会起着统一领导全国各界妇女,并指导其开展妇女工作的任务。到抗战后期,随着国民政府其它妇女行政机构和官方妇女组织的设立,新运妇指会的“妇女团体的总机构”的地位受到一定的挑战。抗战胜利后,新运妇指会由战时陪都重庆迁往国民政府首都南京,由动员妇女从事战时妇女工作的妇女组织,转变成战后单纯从事妇女生产、儿童福利的妇女组织,组织机构和工作规模大为缩减。新运妇指会动员了大量的妇女从事战时生产、慰劳、保育、乡村服务、战地服务等事业,为战时妇女工作乃至抗战的胜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新运妇指会努力动员妇女为国家民族事业服务,但对于妇女自身的利益所做的贡献极为有限。新运妇指会组织和动员妇女的同时,实际上鼓舞了妇女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各项活动,有利于妇女摆脱家庭的束缚,提高其经济地位,从而松动传统的性别关系,其组织形式对以后的妇女团体和妇女运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
罗杰[9](2012)在《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结语。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和行文思路。家庭暴力践踏个人尊严、动摇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反家暴已成国际共识,针对家暴立法已成国际潮流,司法介入、社会救助是我国基本的反家庭暴力手段,日渐获得举国上下的普遍认同。我国法学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重心正在家庭暴力内涵、类型、原因、特征等转向家庭暴力发生率、覆盖率、救济率,通过司法程序确保家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公正与准确,通过社会救助方式实现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的全面铺开,通过专门反家暴立法保障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的既有研究多专注于对家暴的定义与发生,存在着问题盲点多、比较研究欠缺、实证研究薄弱等问题。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整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改革、家庭暴力采证方式与证据规则、施暴者处遇计划、各机构行政责任分配、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等方面研究日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集中研讨反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实现反家暴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及时回应实务界的反家暴努力、确保我国家暴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推动家暴案件民事、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力争为我国反家暴的宏观改革和微观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最大限度发挥实际应用价值。笔者收集的实证资料主要有: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实证资料、家暴受害者、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家暴案件主审法官的访谈记录、583份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15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文书、80份投诉妇联家庭暴力事件记录文书、60份家庭暴力民众调查问卷。论文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比较法分析和实证考察为基本研究方法,关注问题盲点、拓展比较研究、突出实证研究,立足既有研究成果,整体思考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司法改革、社会救助健全。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内涵,剖解了家庭暴力类型,概括了家庭暴力典型特征,分析了家庭暴力诱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家庭暴力”认识混乱的焦点在于“暴力主体”与“暴力行为”不明确,何谓家庭暴力认知不一。家庭暴力具有三大特征: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后果严重。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人口社会学、家庭伦理学、地域文化性等特征。家庭暴力诱因表现在四个方面:施暴者个人潜藏的自卑与憎恶;受虐妇女综合症;家暴的代际遗传;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第二章,分析家庭暴力国际国内情势,考察了国际公约、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反家暴方面的特色。国际公约要求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人权,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主要缘由在于:家庭暴力践踏了人权、毁灭了正义,是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应当提升个人防治家暴意识,鼓励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的有效运行,最终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第三章,梳理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历程,考察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总结评析各地反家暴立法特色所在。介绍我国立法现况,包含关于家暴的基本法,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反家庭暴力的《审理指南》以及既有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稿。反思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分析缺陷所在:立法理念定位模糊;分散立法规制不力;立法内容亟待深化;立法改革成效难续。第四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几年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实践,总结困境所在: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较为狭窄;社会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第五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年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践,总结不足所在: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法制宣传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部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得到保障;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到限制;社会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第六章,具体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途径。首先,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选择专门反家暴立法模式。必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有效规制家庭暴力;现行反家暴力量、力度、效果不尽如人意;顺应反家暴立法国际发展潮流。可能性在于:既有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本土经验;提升了的公民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奠定了社会基础;国际反家庭暴力经验及域外相关立法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提供了可资参考与借鉴;我国签署的反家暴一系列国际公约均明确表示反家暴是国家责任;专家学者们的立法建议稿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缩小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第二,遵循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基本思路在于:诸多地方性反家暴法规业已出台,法学理论界研讨多年并已拿出学者建议稿,亟需国家立法层面回应。修正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强化反家暴力度,从宏观上冲击性别结构,促进实质的性别平等;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降低公权力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条件,建立全社会联动干预机制,完善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第三,以“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命名。原因在于:“反”即“绝对反对”,强调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既有立法中已有类似立法名称。第四,立法内容多元化。应当突破传统模式,综合既有法律法规,内含兼具民事、刑事、行政相关内容,力求做到法官在适用个案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援。主要包括:通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刑事程序;父母子女;预防及处遇;证据;法律责任。第五,实体程序一体化。原因在于:区分实体或程序,在立法上难以衔接,会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不便;对于家暴这样一个“特殊对象”的法律规制无必要严格区分实体法或程序法,将二者融入一部专门法,实施效果可能更佳。其次,整体思考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用型选择,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思路:第一,组建反家暴一线警察队伍。警察在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继续发生,保障害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制作报警、接警、出警、处警等记录。第二,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家暴已于2001年正式入法,具备了作为独立案由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涉及的家暴案件已成为“一大门户”,数量不可小觑;受害者可直接因家暴提起诉讼,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第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理应改革。研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及时回应实务界的改革努力;推动我国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公正;为构建我国专门反家暴法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第四,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建构。应当在我国未来反家暴立法中专设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家暴嫌疑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加条件、不起诉和有罪免罚、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缓刑与假释期间遵守事项、公安机关和反家暴中心等机构监督责任。第五,限制与未成年人子女会面交往令。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全面审酌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责令施暴者遵守会面交往的注意事项,如有违背命令者,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禁止并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第六,家庭暴力案件采证和证据规则新思路。家暴案件应适用特定的证据规则,确立非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举证责任转移到受害者时,应适度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通过完善或改革立法对司法鉴定次数进行限制或采取“复核鉴定”,由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结论为效力层次最高的鉴定结论;培塑家暴受害者的证据意识,引导其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合法的取证方式,有效地收集和保存证据。第七,施暴者民刑责任的合理预设。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改革力度很大、成效显着,但在改革措施落实和程序设计方面尚存诸多不足,并未彻底解决积弊日久的制度难题;既有改革的进路失当严重滞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可从三方面着手调整改革进路:适格主体理性主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关注细节确保落实。再次,提出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措施的校正思路,主要包括7个方面:第一,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筹划设立防治基金。第二,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服务、紧急救援装置和心理、住宅、追踪辅导、经济扶助、法律服务、庇护场所等。第三,设置对施暴者实施具有积极辅导和治疗色彩的“施暴者处遇计划”,在未来反家暴立法中明确制定机构、内容、评估标准、执行机关及职责等内容。第四,构建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当事人所在单位、教育、医疗、信访、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机构自发现家庭暴力存在时起24小时向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通报嫌疑者,必要时请求公安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工作,力求做到将发现的家暴嫌疑者遏制在萌芽阶段以及有效及时制止以及升级为家暴施暴者。第五,设立家庭暴力当事人访视制度,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有义务采取询问观察当事人及周围邻里的方式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检查防治工作进行实效,并根据效果程度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第六,规范各机构反家庭暴力机构职责,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单位种类较多,其职责也应当根据各单位机构性质而定。第七,努力形成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依靠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的就如何认定家暴、以何种方式防治家暴、采用何种措施惩治施暴者以及依靠何种手段救助受害者的一种“综合力量”,主要由社会正式支持系统和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构成。结语部分,回顾与总结前文,乐观展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的改革完善。
刘点点[10](2011)在《跨媒介时代的文化产业 ——市场关系中的中国当代影视》文中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在商品经济即传统的实业产业链达到了价值的饱和,形成了长尾现象的时候,文化产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建设的新型形态,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经济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文化产业的实质是通过对文化产品的开发、创造和传播,来产生经济效益。媒介作为文化产品传播的平台,是文化产业实现价值的必要工具。如果要用两个词形容近十年来中国的传媒发展,那就是“一日千里”和“刮目相看”。各种新媒介、新技术层出不穷,中国的全媒体时代已经到来。跨媒介的竞争也日渐激烈,目前电子媒介无疑赢得了最大的市场占有率。所以影视作品借助这一优势成为最大众化的文化形态而受到普遍关注,同时也被卷入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本文旨在通过对市场关系中的中国当代影视的研究,来分析跨媒介时代的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内容包括中国影视企业如何通过进入资本市场吸纳新资源,促进行业发展;影视行业如何通过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良好利用探索未来的发展方向;分析当代中国影视作品中出现的题材匮乏、媒体间的恶意竞争、重“利”轻“质”等现象;利用影视作品的“软实力”塑造国家、城市形象,更大范围的传播中华民族文化;通过时下出现的影视作品与网络游戏结合的崭新形式,探讨影视市场发展的更多可能性;论述经典艺术,如文学、戏剧、舞蹈,和好莱坞及亚洲其他地区的外来影视文化给中国影视带来的影响。选取当代中国影视发展中的标志性事件,通过现象描述,数据佐证,背景介绍和分析等方法,来阐述观点。中国要成为一个强国,不仅要在经济、科技和军事等“硬实力”方面具有全球影响力,同时还要具有一流的“软实力”,一流的文化原创力,一流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众传媒和一流大众文化等。当今中国大部分生活领域中的终极目的是追求利润,文化市场也是如此。对受众口味的迎合成为文化产业利润的基础,也是大众文化成为主流的原因。文化产业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运用文化产品吸纳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再利用雄厚的资金力量以产业化的形式来提升、发展文化。但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提升,不仅取决于文化产品内容的独特魅力,更要有先进的传播手段和传播能力。当下,全球的媒体行业正在进行着革命性的变化,面对全媒体时代,广播、电影、电视、出版、报纸、杂志、网络等行业都在脱胎换骨的变化中谋取生存空间。单一的信息渠道已不能满足受众的需要。信息爆炸、资讯泛滥,跨媒介联手现象已屡见不鲜,只有找好定位才能准确的达到目标。本文对市场关系中的当代影视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与剖析。在跨媒介时代的文化产业发展中不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一味的迎合受众,满足现状。应该在接受并发扬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正面效应的同时,对负面效应进行理性的审视与批评。突破瓶颈,推陈出新,找到正确的发展方向和途径。
二、“内地与香港诉讼制度研讨会”在重庆市举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内地与香港诉讼制度研讨会”在重庆市举行(论文提纲范文)
(1)柏桦诗歌在海外的译介与接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1.5 研究意义与价值 |
第2章 柏桦诗歌创作及国内研究 |
2.1 柏桦生平 |
2.2 柏桦诗歌创作 |
2.2.1 诗歌创作概况 |
2.2.2 诗歌创作“表达”期 |
2.2.3 诗歌创作“往事”期 |
2.2.4 诗歌创作“逸乐”期 |
2.3 柏桦诗歌国内研究综述 |
2.3.1 柏桦早期作品研究 |
2.3.2 柏桦近期作品研究 |
2.4 柏桦作品在港台 |
2.4.1 香港 |
2.4.2 台湾 |
第3章 柏桦诗歌在海外的译介 |
3.1 译介概况 |
3.1.1 在英语世界的译介 |
3.1.2 在非英语世界的译介 |
3.2 译介主体 |
3.2.1 译者背景 |
3.2.2 译者类型 |
3.2.3 翻译模式 |
3.3 文本选择 |
3.3.1 文本选择概况 |
3.3.2 文本选择的缘由探析 |
3.4 传播媒介 |
3.4.1 出版机构 |
3.4.2 网络媒介 |
3.5 社会文化语境 |
3.5.1 早期:1988-2007 |
3.5.2 近期:2008年至今 |
第4章 柏桦诗歌在海外的接受 |
4.1 在英语世界的接受 |
4.1.1 接受概况 |
4.1.2 以菲奥娜为中心 |
4.1.3 以戴迈河为中心 |
4.2 在非英语世界的接受 |
4.2.1 在法国的接受 |
4.2.2 在德国的接受 |
4.2.3 在其他国家的接受 |
4.3 中外不同视域下的柏桦研究 |
4.3.1 访谈对比分析 |
4.3.2 研究内容差异 |
4.4 不同语境下的柏桦评价 |
4.4.1 中国大陆评价 |
4.4.2 中国港台评价 |
4.4.3 海外评价 |
第5章 柏桦诗歌翻译研究 |
5.1 多译本对比分析:以英译本为例 |
5.1.1 文本概述 |
5.1.2 文本形式分析 |
5.1.3 译本对比分析 |
5.1.4 译者风格评析 |
5.2 柏桦诗歌翻译中的变异:以霍布恩英译为例 |
5.2.1 变异研究理论基础 |
5.2.2 译者背景及其翻译实践 |
5.2.3 霍布恩英译中的变异 |
5.3 中外译者合作翻译案例述评 |
5.3.1 《望气的人》译文对比 |
5.3.2 《一切黑》译文对比 |
第6章 柏桦诗歌海外译介的理论阐释与当代意义 |
6.1 从文学场域理论看柏桦诗歌译介与接受 |
6.1.1 早期与近期接受状况对比分析 |
6.1.2 文学场域理论与思维范式变革 |
6.2 从阐释学理论视角看诗歌翻译的当代意义 |
6.2.1 译者的角色与任务 |
6.2.2 现代阐释学的理论启示 |
6.2.3 诗歌翻译与诗歌意义建构 |
6.3 中国当代诗歌如何更好地走向世界 |
6.3.1 海外汉学家看中国当代诗歌:理性的启示 |
6.3.2 中国当代诗歌海外译介:策略与路径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柏桦着作及获奖简介 |
附录2 :柏桦受邀参加国际诗会活动情况 |
附录3 :柏桦早期与海外汉学家译者的通信情况 |
附录4 :德国汉学家白嘉琳对柏桦的访谈原稿 |
附录5 :笔者对部分汉学家译者的访谈稿 |
附录6 :柏桦译诗发表情况统计表 |
附录7 :尚未出版的柏桦诗歌英译篇目统计 |
附录8 :柏桦2016年在巴黎七大诗歌研讨会的演讲稿 |
附录9 :多译本对比研究诗歌中英文本材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2)历史洪流中的艺术选择 ——王琦与20世纪中国美术的现代转型(1934-196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艰难的抉择: 王琦早年的艺术学习与思想转型(1934—1938) |
第一节 洋画的信仰——20世纪30年代上海美专西洋画教学与王琦的艺术取向 |
第二节 艺术,还是抗战?——王琦在武汉政治部三厅的宣传画创作 |
第三节 苦闷与抉择——王琦的鲁艺学习及其矛盾选择 |
第二章 生活的自觉: 王琦在抗战时期大后方的艺术选择(1939—1945) |
第一节 运动,还是研究?——“后鲁艺”与王琦的艺术选择 |
第二节 从战斗之美到生活之美——王琦抗战时期的艺术选择 |
第三节 王琦与抗战时期大后方的“新现实主义” |
第三章 隐含的苦闷: 王琦抗战胜利后至香港时期艺术诸问题(1945—1950) |
第一节 走向批判?——抗战胜利后国统区木刻运动与王琦的艺术选择 |
第二节 规训与改造——王琦香港时期的艺术选择 |
第四章 宏观语境与个体选择: 新中国时期王琦艺术诸问题(1950—1965) |
结语 |
图版目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王琦年表 |
2、王琦着述文献目录 |
3、回忆与评价——王宏建谈王琦先生几个问题 |
4、怀念我的父亲和老师王琦——王炜访谈 |
5、社会各界深切哀悼王琦同志 |
6、王琦《朝霞映船台》画里画外 |
7、难以割舍的情怀——王琦画笔下的香港 |
8、并非老生常谈——李桦、王琦纪念个展解析 |
致谢 |
学术成果统计-作品、论文及专着发表 |
学术成果统计-展览及获奖 |
(3)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上编 |
第一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竹简研究综述 |
第一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墓主身份 |
第二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的公布与研究 |
一、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发布前的研究状况 |
二、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及图版公布 |
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第三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研究综述 |
一、《二年律令》研究综述 |
二、《奏谳书》研究综述 |
三、《脉书》研究综述 |
四、《算数书》研究综述 |
五、《盖庐》研究综述 |
六、《引书》研究综述 |
七、《遣册》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校注 |
第一节 历谱 |
第二节 二年律令 |
第三节 奏谳书 |
第四节 脉书 |
第五节 算数书 |
第六节 盖庐 |
第七节 引书 |
第八节 遣策 |
第三章 相关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二年律令》编联探讨 |
第二节 汉代副词“颇”浅论 |
第三节 “毋害”词义辨析 |
第四节 “出入罪人”释义及相关问题探讨 |
第五节 完刑的再认识 |
第六节 “行钱”本义考 |
第七节 秦汉户赋缴纳对象分析 |
下编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4)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目的意义及创新 |
二、研究立场及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黑社会组织概念说明 |
第一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变迁比较 |
第一节 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沿革 |
一、探索性立法阶段 |
二、初步确立阶段 |
三、立法逐步完善阶段 |
四、小结 |
第二节 台湾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变迁 |
一、起源于台湾刑法 |
二、特别立法阶段 |
三、专门立法阶段 |
四、关联立法阶段 |
五、小结 |
第三节 香港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变迁 |
一、立法萌芽阶段 |
二、正式立法阶段 |
三、特别立法阶段 |
四、关联立法阶段 |
五、小结 |
第四节 澳门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变迁 |
一、源于特别立法 |
二、发展于刑法典 |
三、形成于专门立法 |
四、小结 |
第五节 影响立法变迁的因素 |
一、社会发展状况影响着立法变迁 |
二、黑社会组织犯罪发展影响着立法变迁 |
三、理论研究影响立法变迁 |
第二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模式比较 |
第一节 立法模式之比较 |
一、大陆采用法典式的立法模式 |
二、台湾、澳门地区采用综合式立法模式 |
三、香港地区采用单行的刑事立法模式 |
四、不同区域立法模式之比较 |
第二节 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模式评议 |
一、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模式的缺陷 |
二、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模式的建议 |
三、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趋向及路径选择 |
第三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规制范围比较 |
第一节 立法的规制范围 |
一、大陆立法的规制范围 |
二、台湾地区立法的规制范围 |
三、香港地区立法的规制范围 |
四、澳门地区立法的规制范围 |
第二节 规制范围之共性 |
一、整体上均分为黑社会的“组织罪”与“行为罪” |
二、均对黑社会组织给予帮助、资助、保护等行为进行了规制 |
三、规制范围具有高度的重合性 |
第三节 规制范围之差异 |
一、黑社会组织“行为罪”的范围存有显着差异 |
二、一些极富特色的规定成为显着的规制差异 |
三、对黑社会组织概念的界定也存在不少差异 |
第四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问题之比较 |
第一节 定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台湾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香港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澳门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主要问题的异同 |
第二节 对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主要启示 |
一、合理界定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重中之重 |
二、明晰犯罪客体内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重要方面 |
三、坚持与时俱进立法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坚实保障 |
第五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刑罚裁量之比较 |
第一节 量刑情节使用之比较 |
一、刑罚裁量中法定量刑情节使用之比较 |
二、刑罚裁量中酌定量刑情节使用之比较 |
第二节 裁量刑罚种类之比较 |
一、财产刑适用状况之比较 |
二、自由刑裁量中的问题之比较 |
第三节 大陆自由刑裁量偏重问题的建议 |
一、讲究刑罚裁量的科学性,力求两岸四地刑度上的统一 |
二、降低裁量刑度的理念及方法 |
第六章 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合作与展望 |
第一节 两岸四地合作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要性 |
一、黑社会组织犯罪是两岸四地共同面临的犯罪问题 |
二、合作打击是应对跨境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然要求 |
第二节 两岸四地合作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现实难题 |
一、两岸四地刑事立法的差异 |
二、两岸四地合作打击犯罪的范围有限 |
三、两岸四地区际合作的层次不高 |
第三节 两岸四地合作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具体构想 |
一、完善两岸四地的刑事立法 |
二、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制度体系 |
三、提升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行政和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和解的观察与反思 |
第一节 当代中国行政和解的兴起和现状 |
一、当代中国行政和解的兴起背景 |
二、当代中国行政和解的现状 |
第二节 西方国家行政和解发展概述 |
一、德国行政和解发展概述 |
二、美国行政和解发展概述 |
第三节 反思与构建:探寻我国行政和解的法治化路径 |
一、中西方行政和解实践的比较与反思 |
二、构建制度体系:探寻我国行政和解的法治化路径 |
第二章 行政和解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行政和解的概念 |
一、行政和解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和解的性质 |
三、行政和解的特征 |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正当性 |
一、不涉及处分行政权的情形:通过协商确定事实与法律状态 |
二、涉及处分行政权的情形:行政目的与公益的考量 |
第三节 行政和解的功能 |
一、增强行政的可接受性、实质性化解纠纷 |
二、降低行为成本、提升效能 |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适用限制 |
第一节 行政和解的局限及危害 |
一、行政和解欠缺法律规范 |
二、行政和解的结果取决于和解双方的社会资本博弈 |
三、行政和解协议强制约束力较弱 |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
一、域外及台湾地区行政和解适用范围 |
二、国内对行政和解适用范围的探索 |
三、完善我国行政和解适用范围的建议 |
第三节 行政和解的成立要件 |
一、一般要件 |
二、特别要件 |
第四章 行政和解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行政和解的立法构想 |
一、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和解立法概述 |
二、国内现行行政和解立法简述 |
三、完善我国行政和解立法的建议 |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 |
一、自愿原则 |
二、平等原则 |
三、互利原则 |
四、有限原则 |
五、及时原则 |
六、公开原则 |
第三节 行政和解的程序设计 |
一、行政和解的启动程序 |
二、行政和解的协商程序 |
三、行政和解的协议程序 |
四、行政和解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行政和解的配套机制 |
一、公民精神培育机制 |
二、法律援助机制 |
三、公务员商谈能力提升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6)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7)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萌芽起步期:——半殖民半封建及民国时期现代城市雕塑(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中叶)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政治背景 |
二、 文化背景 |
第二节 租界的现代城市雕塑 |
一、 公共空间中的城市雕塑 |
二、 欧式公共建筑上的雕塑作品 |
三、 公共花园雕塑 |
四、 私家花园中的雕塑 |
第三节 民国时期的雕塑留学生 |
一、 清末民初留学生概述 |
二、 学习雕塑的留学生概况 |
三、 留学生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 |
第四节 民国时期的现代雕塑教育 |
一、 土山湾的雕塑教育 |
二、 私立上海美术专科学校 |
三、 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 |
四、 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 |
五、 广州市立美术学校 |
第五节 民国时期现代雕塑理论的传播 |
一、 美术团体 |
二、 美术期刊 |
三、 美术展览 |
第六节 民国时期的现代雕塑家 |
一、 蔡元培与现代雕塑家 |
二、 李金发 |
三、 江小鹣 |
四、 刘开渠 |
五、 滑田友 |
六、 张充仁 |
第七节 民国时期的城市雕塑作品 |
一、 孙中山雕像 |
二、 名人塑像 |
三、 抗战时期的纪念碑雕塑 |
第二章 曲折探索期:——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现代城市雕塑(二十世纪中叶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美协的成立 |
二、 向苏联学习 |
三、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四、 “两结合” |
五、 “大跃进” |
六、 文化大革命 |
第二节 向苏联学习雕塑 |
一、 20世纪60年代前的苏联艺术的发展史 |
二、 苏联艺术在中国的迅猛传播 |
第三节 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雕塑教育 |
一、 苏联的雕塑教学体系 |
二、 苏联影响下的新中国的雕塑教育模式 |
三、 新中国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雕塑教育的发展历史 |
第四节 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建造 |
一、 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奠基和选址 |
二、 纪念碑的设计过程 |
三、 纪念碑浮雕的设计 |
第五节 东方红太阳升——毛泽东雕像 |
一、 不同时期的毛泽东雕像特点 |
二、 毛泽东雕像代表作品 |
三、 毛泽东对建其雕像的态度 |
第六节 解放初期与文革时期的城市雕塑 |
一、 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雕塑发展 |
二、 十大建筑工程室外雕塑 |
三、 毛主席纪念堂室外雕塑 |
四、 城市纪念碑雕塑 |
五、 名人雕塑作品 |
六、 其他城市雕塑题材作品 |
第三章 繁荣发展期:——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现代城市雕塑(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二十一世纪初)第一节 时代背景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政治背景 |
二、 艺术背景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雕塑发展 |
一、 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现代雕塑 |
二、 90年代的中国现代雕塑 |
三、 21世纪的中国现代雕塑 |
第三节 雕塑公园的发展 |
一、 中国雕塑公园概论 |
二、 中国特色的雕塑公园 |
三、 中国雕塑公园典型案例分析 |
四、 中国雕塑公园发展策略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现代城市雕塑 |
一、 改革开放后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简述 |
二、 改革开放后城市雕塑作品 |
第四章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设计的展望 |
第一节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管理机制 |
一、 工作职能 |
二、 存在问题 |
三、 改变方法 |
第二节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
一、 存在问题 |
二、 提升中国城市雕塑品质 |
第三节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设计与环境的融合 |
一、 城市雕塑与城市历史人文环境 |
二、 城市雕塑与城市空间环境 |
三、 城市雕塑与心理环境的艺术至境 |
结语 |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大事记 |
引用文献 |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8)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妇女指导委员会研究(1938-1946年)(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图表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资料综述 |
五、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运妇指会的组织沿革及经费概况 |
第一节 战前及战时新运妇指会概况 |
一、战前新运妇指会概况 |
二、妇女界庐山谈话会与新运妇指会的扩大改组 |
第二节 战时新运妇指会经费概况 |
一、新运妇指会总会经费收支情况 |
二、新运妇指会总会职员薪津 |
第三节 战后新运妇指会的组织变迁 |
一、战后新运妇指会的总会组织 |
二、战后新运妇指会的各分会组织 |
三、1949年接管前后的新运妇指会 |
四、小结 |
第二章 新运妇指会的人事关系网络 |
第一节 宋美龄与新运妇指会 |
一、号召宣传——动员妇女抗战 |
二、亲历亲为——指导妇女新运工作 |
三、各界称赞——妇女新运工作成绩显着 |
四、选贤举能——领导妇女工作的特点 |
五、领导妇女工作的身份 |
第二节 战时新运妇指会的组织者群体 |
一、新运妇指会委员 |
二、新运妇女指导委员会各组组长 |
三、各省新运妇委会主任委员 |
四、新生活妇女工作队队长 |
第三节 女性群体与新运妇指会高层职员 |
一、国民党政要夫人与新运妇指会 |
二、国民党妇女干部 |
三、中共党员及左派进步女性 |
四、基督教人士 |
第四节 新运妇指会中下层职员群体 |
一、关于战时新运妇指会职员的规定 |
二、新运妇女干部训练班教、职、学员群体 |
三、各服务队指导员与指导员会议 |
四、其它女性职员 |
第三章 总会各部门组织运作及工作概况 |
第一节 妇女干部培训及妇女服务事业 |
一、新运妇女干部培训 |
二、从乡村服务队到乡村服务组 |
三、从战时服务队到荣誉军人服务队 |
第二节 妇女生产事业及生活指导 |
一、妇女生产事业 |
二、妇女生活指导工作 |
第三节 文化事业及《妇女新运》杂志 |
一、新运妇指会文化事业 |
二、《妇女新运》的刊行 |
第四节 慰劳与儿童保育事业 |
一、妇女慰劳事业 |
二、战时儿童保育事业 |
三、新运妇指会与妇慰会、战时儿童保育会 |
第四章 新运妇指会各分会组织及工作概况 |
第一节 新生活妇女工作队的概况 |
一、工作计划 |
二、组织成立——以各机关为依托 |
三、妇女工作概况 |
第二节 军政部新生活妇女工作队 |
一、组织成立——依托军政部而设立 |
二、队费承担者——女性队员背后的男职性员 |
三、各组长、各支队长联席会议 |
四、工作概况及成效 |
五、遇到的问题 |
第三节 重庆市政府新生活妇女工作队 |
一、组织概况——依托重庆市政府而设立 |
二、各分队组织概况 |
三、队务会议及各分队代表会议 |
四、各项工作及成绩 |
第四节 各省及海外华侨分会的组织及工作概况 |
一、各省新运妇指会概况 |
二、组织与行政——以江西省妇女指导处为个案 |
三、海外华侨新运妇委会 |
第五章 新运妇指会的总体评价 |
一、成就及地位 |
二、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
三、结语:总体评价 |
附录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未刊档案文献 |
二、报刊杂志 |
三、新运妇指会出版品 |
四、已刊史料集(按时间先后) |
五、文史资料、自传、回忆录、访谈录等 |
六、中文论着 |
七、外文文献 |
本人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9)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价值 |
三、 研究现状 |
四、 实证资料 |
五、 本文思路 |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基本概述 |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内涵 |
(一) 暴力主体 |
(二) 暴力行为 |
(三) 本文研究 |
二、 家庭暴力的类型剖解 |
三、 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 |
(一) 家暴的法学特征 |
(二) 人口社会学视角 |
(三) 家庭伦理学视角 |
(四) 地域文化学视角 |
四、 家庭暴力的诱因探求 |
(一) 施暴者特质心理 |
(二) 受虐妇女综合症 |
(三) 家庭暴力代际传递 |
(四) 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 |
第二章 为何及如何反家庭暴力 |
一、 国内外家庭暴力发生程度严重 |
(一) 国外家庭暴力发生现状 |
(二) 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现状 |
二、 国内外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方法 |
(一) 国外反家庭暴力既有模式 |
(二) 我国省市反家暴既有途径 |
三、 反家庭暴力的缘由阐释 |
(一) 家庭价值取向:变化与选择 |
(二) 家庭暴力行为:侵权与违法 |
(三) 反家暴之定位:人权与正义 |
(四) 主体生存之道:化解与消融 |
四、 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
(一) 提升个人家庭暴力防治意识 |
(二) 增强非正式支持系统有效性 |
(三) 构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立法改革、司法完善、社会救助 |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考察 |
一、 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 |
二、 域外反家庭暴力立法概览 |
(一) 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 |
(二) 我国香港反家暴立法 |
(三) 我国台湾反家暴立法 |
三、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 |
(一) 涉及家暴的全国性立法 |
(二) 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 |
(三) 反家庭暴力《审理指南》 |
(四) 妇联反家暴立法建议稿 |
四、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不足 |
(一) 立法理念定位模糊 |
(二) 分散立法规制不力 |
(三) 立法内容亟待深化 |
(四) 立法改革成效难续 |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研究 |
一、 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简介 |
二、 我国抽样家暴司法介入的运行实况 |
(一) 重庆沙区法院家暴案件审理实证调研 |
(二) 德阳旌阳法院家暴案件审理实证调研 |
(三) 数名警察与法官个人访谈的实证调研 |
三、 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的困境探析 |
(一) 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 |
(二) 司法机关对家暴认识亟待提高 |
(三) 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性不强 |
(四) 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 |
第五章 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探讨 |
一、 域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特色 |
二、 我国抽样家暴社会救助实践现状 |
(一) 德阳城北人民调解委员会家暴事件受理实证调研 |
(二) 重庆市沙坪坝区妇联家庭暴力事件受理实证调研 |
(三) 妇联工作人员与人民调解员个人访谈的实证调研 |
(四) 我国其他部分省市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的实情考察 |
三、 我国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存在问题 |
(一) 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 |
(二) 反家暴法制宣传力度欠佳 |
(三) 部分当事人对调解不理解 |
(四) 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 |
(五) 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保障 |
(六) 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限 |
(七) 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 |
第六章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进路 |
一、 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 |
(一) 专门立法之必要性与可能性 |
(二) 立法名称——“中国反家庭暴力法” |
(三) 立法理念——社会性别主流化 |
(四) 立法体例——实体程序一体化 |
(五) 立法内容——民刑行责多元化 |
二、 规范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 |
(一) 组建反家暴一线警察队伍 |
(二) 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 |
(三) 改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
(四) 完善家暴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
(五) 限制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令 |
(六) 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新思路 |
(七) 合理预设施暴者的民刑责任 |
三、 优化反家暴社会救助方式 |
(一) 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 |
(二) 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 |
(三) 制定施暴者处遇计划规范 |
(四) 设立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 |
(五) 构建家暴当事人访视制度 |
(六) 规范各单位机构职责分属 |
(七) 形成反家暴社会联动机制 |
四、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稿 |
结语 |
附录 1:本文之创新努力 |
附录 2:2008-2010 年度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提纲 |
附录 3:2009-2010 年度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家庭暴力事件调查提纲 |
附录 4:部分民众对家庭暴力看法的调查问卷 |
附录 5: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法官个人调查问卷 |
附录 6:家庭暴力事件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个人访谈提纲 |
附录 7:家庭暴力当事人个人访谈提纲 |
附录 8:家庭暴力当事人个人访谈实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跨媒介时代的文化产业 ——市场关系中的中国当代影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资本市场对中国影视发展的影响与作用分析 |
一、资本市场对影视产业的影响 |
(一) 上市是解决影视产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
(二) 资本视角下的中国影视产业发展变革 |
(三) 中国影视企业上市的条件日趋成熟 |
二、资本市场中的中国影视行业典型企业分析 |
(一) 橙天娱乐在香港借壳上市 |
(二) 华谊兄弟登陆国内创业板 |
(三) 保利博纳直击纽约 |
三、资本市场对中国影视发展的效应分析 |
(一) 上市对影视产业的积极影响 |
(二) 影视公司上市的不利因素分析 |
第二章 互联网与中国影视产业发展研究 |
一、互联网发展现状分析 |
(一) 互联网发展历史 |
(二) 中国互联网发展现状 |
(三) 中国互联网的主要应用形式 |
二、互联网与影视业的关系 |
(一) 互联网对影视业的影响 |
(二) 网络文化与影视之间的关系 |
(三) 互联网丰富了影视的传播方式 |
三、互联网对中国影视发展的影响 |
(一) 互联网的主要应用形式与中国影视发展的结合 |
(二) 互联网为中国影视业提供了新的商业模式 |
(三) 互联网对中国影视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
第三章 中国电视产业发展中的电视剧题材分析 |
一、中国国产电视剧的起步 |
二、电视台之间的"较量" |
三、都市情感剧引发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 |
(一) 《蜗居》剧情简介 |
(二) 中国电视剧热播题材 |
(三) 《蜗居》收视率统计 |
(四) 解析《蜗居》蹿红原因 |
(五) 《蜗居》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
(六) 广电总局封杀热播中的《蜗居》 |
四、中国青春偶像剧题材源于外国"剩饭" |
五、四大名着翻拍现象 |
(一) 四大名着翻拍之《红楼梦》 |
(二) 四大名着翻拍之《三国演义》 |
(三) 四大名着翻拍之《西游记》 |
(四) 四大名着翻拍之《水浒传》 |
(五) 解剖翻拍四大名着原因 |
(六) 翻拍四大名着所引发的问题 |
六、中国电视剧市场"翻拍热"分析 |
第四章 影视剧对城市形象、发展的影响与作用分析 |
一、中国城市发展 |
二、影视剧与城市的历史追溯 |
三、影视产业与现代城市的关系 |
四、通过电影《唐山大地震》分析影视作品对推动城市影响力的作用 |
五、原生态艺术带动城市形象,将民族文化引入世界舞台 |
第五章 影视娱乐与网络游戏的"联姻" |
一、中国的互联网市场 |
二、网络游戏与影视剧的"联姻" |
三、手机游戏与影视结合的案例分析 |
第六章 经典艺术与中国影视的发展 |
一、芭蕾舞与中国影视的发展 |
(一) 芭蕾舞由来 |
(二) 芭蕾舞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
(三) 芭蕾舞剧与中国影视的关系 |
二、戏剧与中国影视的发展 |
(一) 中国戏剧与影视的关系 |
(二) 经典戏剧与电影 |
三、经典艺术与影视发展结合的意义 |
(一) 改编经典的现实意义 |
(二) 中国影视多从经典艺术中汲取养分 |
(三) 经典传承的意义 |
第七章 国外影视文化与中国影视的发展 |
一、文化的概念和中国文化的发展 |
(一) 文化的表现形式 |
(二) 中国受大众文化的影响 |
(三) 学习借鉴国外文化的意义 |
二、好莱坞影视文化对中国影视的影响 |
(一) 好莱坞文化发展历程 |
(二) 好莱坞模式对中国影视的影响 |
三、日韩影视文化对中国影视的影响 |
(一) 日本电影流派对中国影视的影响 |
(二) 日本动漫影视对中国影视的影响 |
(三) 韩国影视文化对中国影视的影响 |
四、宝莱坞影视文化对中国影视的影响 |
五、外来影视文化对中国影视发展的启示 |
(一) 我国电视产业应对外来影视文化冲击的误区 |
(二) 好莱坞影视文化的启发 |
(三) 韩国影视文化的启发 |
(四) 宝莱坞影视文化的启发 |
(五) 正确看待全球化 |
(六) 积极弘扬民族影视文化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附件4: |
附件5: |
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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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地与香港诉讼制度研讨会”在重庆市举行(论文参考文献)
- [1]柏桦诗歌在海外的译介与接受研究[D]. 杨安文.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9)
- [2]历史洪流中的艺术选择 ——王琦与20世纪中国美术的现代转型(1934-1965)[D]. 郝斌. 中央美术学院, 2018(01)
- [3]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D]. 韩厚明. 吉林大学, 2018(12)
- [4]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D]. 李仲民.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5]行政和解研究[D]. 吕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6]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7]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发展研究[D]. 邵靖. 苏州大学, 2013(11)
- [8]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妇女指导委员会研究(1938-1946年)[D]. 宋青红. 复旦大学, 2012(03)
- [9]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D]. 罗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2(10)
- [10]跨媒介时代的文化产业 ——市场关系中的中国当代影视[D]. 刘点点. 北京大学, 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