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将加强(论文文献综述)
林正正[1](2021)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例》文中提出环境问题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共生问题,在生产生活中处理好环境问题及时进行污染防治,提高环境保护的质量就必须及时掌握环境信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与制度试行起步较晚,公民对自我权利的意识不强,获取环境信息的情绪不高。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类型、内容等具体信息及时监管困难,监管时效性较低。为此,促进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主要发力点还在于企业本身。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把控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方式、数量,环境治理成本投入、环境绩效比例、承担社会责任能力的重要支撑形式。本文着重分析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分别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前置性理论基础、现实情况、保障措施、监管路径等方面探究环境信息公开较为完备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中亟待完善的缺失之处并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与方法。结合当前高效、清晰、扎实的数据统计分析,利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形成清晰直观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其次基于环境信息权协同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共同构建的公众参与服务体系,从环境信息的知情、决策、监督、救济等方面保障公众在公开过程中积极参与的各项权益,也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与义务主体在环境信息公开的运行过程中各类行为加以规范控制。最后,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到位或侵犯公民环境权益的行为从行政处罚、诉讼等各类监管途径展开,探寻不同阶段维护公民合法参与权益的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于晓燕[2](2020)在《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与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40余年的经济快速增长造成煤炭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增长需要有效地改善由矿区内产业结构单一、产业发展碎片化、资源错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资源不足和浪费并存的局面。本文提出构建“矿农协同生态体系”,通过矿农协同的生态体系重建,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解决矿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矿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并最终实现矿区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本文运用WSR系统方法论展开研究。首先,从“物理、事理和人理”的角度,运用代谢分析、矿农协同共生分析和实施主体动态博弈分析探寻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构建机理;接着结合体系实际集成构建的方法,建立系统动力学模型,对体系构建演化过程模拟仿真;然后,在此基础上从体系构建完成程度、体系价值和实施主体管理行为三个方面建立体系评价方法;最后对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实例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进而提出体系发展的政府保障制度及企业发展策略。本文主要从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构建机理、体系构建、评价方法和实例分析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运用代谢机理进行“物理”分析,发现矿农协同是实现矿区资源代谢优化的有效方法,提出构建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并明确体系的构建目标;建立Logistic协同共生模型进行“事理”分析,对矿农协同共生的平衡点求解,并对其稳定性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揭示矿农协同发展的内涵和实质;最后,通过运用微分方程建立实施主体动态博弈模型进行“人理”分析,求解实施主体合作博弈下的最优行为模式。(2)运用集成方法建立土地复垦利用子系统、水资源生态处理利用子系统、能源加工利用子系统、生态种养殖子系统、有机肥加工利用子系统,集成为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各子系统和整体体系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进行仿真模拟,具体包括对子系统构建过程的仿真,明确各个构建环节对子系统构建的影响;对体系整体构建和运行进行仿真,明确各个子系统构建对体系整体构建的影响;对体系构建提升矿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进行仿真,明确体系构建对矿区综合效益提升的影响。(3)从体系构建完成、体系综合价值和实施主体管理行为三个方面建立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评价方法,用于体系构建的监测评价。首先,以体系构建的系统动力学模型仿真结果为基础,选取体系构建环节为评价指标并确定权重,运用Jaccard系数模型,对体系的构建完成程度进行评价。其次,借鉴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方法,以多目标规划模型为基础,结合体系构建的实际情况选取指标,建立矿农协同生态体系价值评价方法,对体系构建给矿区带来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量化评价。最后,结合体系构建实施主体动态博弈分析的结论,运用QSIM方法对实施主体管理行为的不同实施方案进行模拟,对实施主体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并选取评价指标作为体系实施主体管理行为和决策评价的主要内容。三种评价方法为全面掌握和监测体系构建水平、价值水平,以及实施主体管理行为提供了实时评价方法,为及时发现体系构建中的问题,适时调整发展规划和方向,指导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发展实践提供了科学依据。(4)选取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作为研究实例,对该体系构建现状、构建完成程度、综合价值和实施主体管理行为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在体系构建评价中,通过模型应用计算获得Jaccard系数69.47%的结果,验证新巨龙已基本完成矿农协同体系构建,体系构建现实可行。在体系价值评价中,对新巨龙矿区2009-2019年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服务效益进行全面评价,数据表明近十年来,该体系的服务总值随着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不断提高,2019年达到19.21亿元,其中调节服务价值和支持性服务价值较高,体系构建为矿区带来了综合效益的持续增长。最后,对新巨龙体系构建实施主体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总结了体系实际构建中政府层面、企业层面以及实施主体协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政府保障制度和矿业企业实施策略建议。本文突破矿区末端治理,单一土地资源复垦的原有发展思路,提出构建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新模式,为矿区发展提供了进行矿业生产同时,完成矿区资源优化配置和生态环境实时治理的新方法,本文研究方法及结论可为构建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实现矿区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2020)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晋政办发[2020]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5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及两个专题实施方案、11个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应颖[4](2020)在《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煤炭开采业是我国传统基础支柱产业,“采、掘、机、运、通、防”的生产工序使其不同于其他行业,客观条件上受地质地形、煤炭热值等因素影响,政策上受降产能、去库存、保护环境等因素影响,行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动荡日益增强,作为执行战略的全面预算管理工具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审视、评估、重塑,以实现为企业创造价值的目的。本论文结合煤炭企业PZ公司的实际案例,基于战略管理理论、作业成本理论、激励理论,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如何让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战略?如何使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更好地实现资源配置功能?如何使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更好地发挥考核激励作用?经过研究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利用平衡记分卡对战略进行分解,确定战略主题及各战略主题的关键成功因素和关键业绩指标,制定战略性预算增强预算和战略的关联度。把战略目标、经营规划、关键成功因素、财务价值分析四个方面融入到全面预算管理,实现对公司战略规划的价值评估,发挥预算对战略的支持作用,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第二,明确日常经营所需资源的定额数据,定额管控资源配置的关键指标,分析公司盈利模式,立足价值创造,对不同分公司进行差异化布局,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和低效资源,通过逐月滚动预算保持预算灵活性,根据不同业务情景应对动态环境变化,对资源进行高效配置。第三,明确战略的基础作用、预算的核心作用、考核的保障作用,使三者融为一体,增强考核过程中的战略及预算导向,明确预算考核四阶段双向沟通的重点,通过双向沟通激发员工热情,让全面预算管理更好的发挥业绩激励作用。总之,本文通过对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优化研究,为煤炭开采行业研究以下问题增加案例样本贡献——如何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提升企业价值,同时,以期为同行业其他企业解决类似问题贡献一份力量。
汤丽英[5](2020)在《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且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倘若不加以保护利用,随时都可能消耗殆尽,威胁长足的进步发展。景德镇作为世界的瓷都,有着悠久的制瓷历史,且当地的汽车制造、航空工业是优势产业,对当地的经济社会贡献十分巨大。这些产业的发展都与矿产资源息息相关,然而无序开采、规划不当、资源配置低、利用率差、矿山环境治理不足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当地的可持续发展。故研究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可持续性发展理论和生态经济学等重要理论为基础,运用定量分析、理论和对策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做了系统归纳,逐个提出了应对的措施方法,期望对景德镇的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一部分,简要概括了矿产资源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矿产资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是取之不尽的,具有不可再生性、复杂性以及竭耗性等特点。故以此为切入点引出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研究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景德镇自然经济地理、基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情况。随后从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三个部分归纳了景德镇市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矿种开发不均衡,开采方式粗放,优势矿种储量不足,矿山综合利用指数不高,法律法规和意识形态建设欠缺,矿山环境恶化等。第三部分,针对问题提出了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中的对策:根据矿产资源矿区的划分及管理特征,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科学整合矿山企业;转变消费、生产理念,挖掘新的优势矿种发展制瓷业;政府应从宣传教育、政策制定、管理机制上多管齐下发挥引领作用。2019年,习总书记到访江西,要求建设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对外文化交流新平台,面对新的挑战和机遇,景德镇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文化影响力,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矿产资源作为发展的命脉,正视其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尽早妥善解决,才能在未来越走越远。
甘露茜[6](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韩松涛[7](2019)在《后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山西省雾霾治理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过去40余年,中国在享受发展的同时也遭受着环境破坏带来的侵扰,雾霾污染就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伴生品。山西作为传统的能源资源大省,在受益于煤炭经济带来丰厚收入的同时遭受着煤炭生产和消费带来的多种污染,致使区域内大气环境受到强烈污染,雾霾肆虐频发。如何有效治理雾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并打赢蓝天保卫战,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绿色发展理念,成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对现有的与雾霾污染相关的文献从污染现状、来源、政府治理与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发现目前针对山西省雾霾进行分析研究的文献较少,由此确定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山西省的雾霾治理。首先,对当前山西省雾霾治理的现状进行总结,包括雾霾污染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治理政策措施、跨域治理和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现状。其次,在综合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环保督查回头看等一些具体事例,发现山西省在现阶段的雾霾治理进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在工厂企业排污、城市建筑施工、机动车与日常生活等众多领域有政策落实不到位;(2)主体责任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主体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3)跨域治理机制不足,省级政府间跨域治理政策制定不足且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跨域治理行动缺失;(4)政策总结评价不到位,企业和公众在雾霾治理中的主动参与性较差。以后新公共管理为指引,对山西省雾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当前治理中存在统政绩观念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较深、加之协调商议机制缺失且政策监管落实机制存在漏洞等四方面主要原因。基于山西省雾霾污染产生的背景和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确定英国、美国和日本三个发达国家为经验借鉴对象,从英国雾霾治理的协同发展道路、美国雾霾的多项控制手段与日本大气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经验总结。进而从三方面指出提升山西省雾霾治理的对策建议:(1)增进雾霾治理主体意识建设;(2)完善雾霾和治理协调机制;(3)加强雾霾治理监督管理。
何秋[8](2018)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气候变化已经对自然生态和人类社会带来有史以来危及生存的最大挑战,面对亟待解决的新兴环境法问题气候变化议题,法律界积极寻求有效的制度应对。美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规范和立场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格局和应对有着重要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在作为全球事务的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具有高度和独特的影响力。领先世界环境法的美国已经在联邦和地方层面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气候变化规范过程,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表现在多层次和多面向的事前的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事中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到事后的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制度之间的内嵌与衔接,契合成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对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或重点于宏观制度,或侧重于细微局部,而从整体视角系统地梳理和剖析其制度体系、探索深层原因的文献比较少见,不足以揭示美国气候变化应对的全貌而通观全局。故本文以期将经济分析法学与具有科学性的气候变化制度进行对话,并弥补法学与科学、社会理性与科学理性之间的隔阂。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全貌是怎样的?其规律和特性为何?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可借鉴之处为何?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以美国联邦和地方气候变化应对为研究路径,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全盘梳理和分析,总结出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成因、规律和特性,从而廓清其气候变化法律应对的整体概况,以期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和未来方向提供思考和借鉴。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导论部分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及思路做出阐述。第一章研究美国气候变化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现实背景。首先探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所管控的温室气体概念,分析出气候变化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人为温室气体进行法律规范化。进一步研究气候变化的特性,凸显出气候变化治理需要法律介入规范的迫切需求。法律可以构建有效的治理模式,对气候变化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治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衍生于气候变化对美国自然生态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背景之下,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和立法进程显示,气候变化问题在从科学研究转为经济发展问题之后,进一步发展为国家行为主体间政治权力和利益的博弈。第二章研究美国气候变化风险预警与分担、命令控制型监管、市场导向和司法救济与监督等四种法律制度模式。以巨灾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为主的风险预警与分担模式透过制度的设计,分散和协调气候风险,发挥提供有效财务保障、提供风险分散和管理以及抑制气候变化风险扩大的功能。通过研究美国联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机动车辆排放管理制度以及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分析“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依靠环境监管干预的方式,在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结合了经济原理和市场机制的气候变化法律之市场导向制度是美国目前主流管制的工具,引导温室气体排放机构基于经济诱因主动配合管控,以成本和效益最大化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管控目的。司法诉讼是美国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特色,美国的气候变化诉讼远远超过了世界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气候变化诉讼,法院成为多元气候变化参与主体沟通协调和解决争端的平台。司法在气候变化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功能、沟通功能、诠释和再造法律规范功能以及塑造社会影响力功能。第三章研究美国地方气候变化应对实践。在联邦政府层面长期缺乏有意义的行动和强有力的领导气候变化治理情况下,美国地方政府一直是气候变化的倡导者。本章从美国地方的气候变化倡议入手,以华盛顿州、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等地方政府的气候应对实践为源展开研究,解读作为美国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地方气候治理。美国地方政府依行政命令和立法方式启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自下而上”地推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发展。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践作为联邦气候变化应对的“试验田”,填补了联邦气候变化监管不积极的缺位,也为今后国家级气候变化应对提供了参考经验。第四章分析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规律和特性。面对气候变化这个具有集体行动特性的全球化议题,维系与保障美国国家利益最大化是美国的首要考量。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美国注重成本效益因素,秉持资本市场和有限政府的气候管制理念,权衡气候变化应对中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本位的关系。减缓、适应并进和司法审查这两个灵活而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切合气候变化的治理需求,构成美国气候变化治理中重要的规范元素。通过层层检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实践,可以看到美国国内气候变化应对始终不辍,形成了由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四位一体”的气候变化监管体系,成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性法律架构。第五章解析美国经验的可行性借鉴和掣肘,及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启示。从美国宪政制度和国家结构的角度分析,美国权力分立的宪政制度、党派分化以及“美国至上”的价值观是影响其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形成和实施的根本因素。权利分立的联邦制以及共和党和民主党气候政策理念的分化,造成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治理结构性和程序性失调。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演进,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形态模式。在充分考量法律移植的基础上,我国可以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气候变化治理地方“先行先试”、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规范经验、以及推动气候变化司法等方面借鉴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作为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有益参考。本论文在系统分析与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第一是学科交叉分析后的制度梳理。气候变化是环境法新议题,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发展原有环境法制度功能或形成新的制度来解决。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且有成效的法律架构。本文以最新的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应对与国家结构、规范机制之间的一手丰富素材为基础,解读最新的法律法规,评析最新的气候政策,分析最新的气候诉讼等,结合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结构设计和具体实践经验,审视法律制度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联,分析出美国以风险预警与分担制度、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构建起“四位一体”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监管体系。第二是对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设计有实践价值。目前我国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基础阶段,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存在局限性。而我国已有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大多内容零散,局限于政策介绍或某单一机制基本层面的探讨,还没有展开全面体系化的研究。本论文深入地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结构,从联邦到地方,从政策到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从治理初期到最新进程,进一步考察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适用性。提出我国可以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气候变化治理地方“先行先试”、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规范经验、以及推动气候变化司法等方面借鉴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有利于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整体框架体系的构建。因此,本论文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完整而系统地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第三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美国注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考量气候政策和制度程序,本论文运用法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系统分析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运行的动力与合理性、法律制度与经济活动间结构性与制度性的逻辑关系,能够为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分析基础。
焦英博[9](2018)在《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政府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长期以来,煤炭资源是我国基础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产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早期的煤炭资源开发,无论从是从矿区勘探、开采、矿区退役等各环节,都没有重视环境污染和生态建设问题,导致煤炭开采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生态重建压力巨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社会各界同各级政府也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开始积极探索煤炭开采中的生态建设途径和措施。由于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亟需从企业责任、社会参与及政府规制等各角度研究煤炭矿区生态建设问题。本研究梳理了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政府规制的相关理论,从信息不对称、激励相容和生态系统理论出发分析了煤炭矿区生态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本研究认为,多重多层委托代理下政府规制方和被规制的企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论是横向还是纵向上政府规制都存在政府难以控制煤炭开发企业的问题,这是导致政府规制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同时,本研究认为,煤炭资源开发的不同阶段,政府规制的措施和重点应有所不同。在煤炭资源开发规划阶段,政府规制的核心任务是对企业的资质及其开发过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以确保企业进入规则范畴后能够有效地实现生态建设。在煤炭资源开发和生产阶段,围绕生态建设所涉及的大气污染、地表污染和水污染等问题,政府各部门都应参与到煤炭矿区的生态建设过程。煤炭矿区进入退役阶段后,土地复垦和再开发利用、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是政府规制发挥作用的着力点。本研究以P、Y两市煤炭矿区生态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制态势为案例,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了两市煤炭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矿山环境治理保证基金、煤炭资源开发过程对环境造成的主要污染以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等内容,评估了政府规制的绩效。通过实地调研,访谈了P、Y两市煤炭矿区的生态建设主要负责人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人员。研究结果显示,当前煤炭矿区生态建设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是以监管为主,企业是最重要的生态建设主体。在当前生态治理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煤炭矿区生态建设的效果主要依赖企业,同时企业面临被多头环境管理部门管辖的局面,承受着大量的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压力。本研究认为,在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政府应该积极承担更多的职能,服务生态建设的总体大局,促进生态治理收益的货币化和多元化。未来的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收益的市场化,也能够一定程度提高企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煤炭矿区的生态治理提供强有力的资金和制度保障。为了解决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政府规制中的问题,本研究从项目管理角度出发,基于项目管理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构建煤炭矿区生态治理办公室的构想。在该模式下,国家和地方能够实现高效的垂直管理,通过建立资源池、统一标准、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协同工作机制和制定明确的赏罚规则,不仅能为企业生态建设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也可为企业生态建设的收益实现提供政策支持和依据,从而能够整合煤炭矿区生态建设的多元力量,推进煤炭矿区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袁丽玮[10](2018)在《山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研究》文中指出煤炭是保障我国国民经济能够稳步向前发展的重要能源之一,而山西省是我国重要的煤炭能源生产大省和煤炭工业基地。但近年来,煤炭安全生产事故在山西时有发生,给煤炭生产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甚至是巨大的损失,不仅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悲痛,而且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的有力监管是保障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近年来,山西在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虽然取得了进步,但是仍然未能杜绝煤炭安全事故的发生,形势依旧严峻。这与当前山西政府在煤炭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分不开的。相关政府部门怎样才能行之有效地做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率,是我们值得深思的课题。本文对山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进行专门性地系统研究,探讨政府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首先,通过对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以及政府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与阐述;其次是对山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包括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这些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监管主体、对象、职责范围、方式的状况;第三,根据山西现状,力图查找出目前山西政府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仍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四,针对存在的问题,以行政法理论为基础,适当借鉴我国其他省市及其他国家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山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将加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将加强(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技术路线 |
1.4.2 总体研究方法 |
2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理论 |
2.1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之定义 |
2.1.1 环境信息公开的定义 |
2.1.2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定义 |
2.2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2.2.1 代际公平: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权利本位:环境知情权理论 |
2.2.3 效益至上: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风险外置: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5 竞争压力: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3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存在问题的数据分析 |
3.1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公开概况 |
3.1.1 样本选定 |
3.1.2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报告公开状况 |
3.2 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的公开水平 |
3.2.1 公开项目的设定与获取 |
3.2.2 样本公司省份的环境信息公开状况 |
4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运行保障 |
4.1 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信息的处理与审查 |
4.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
4.1.2 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信息的处理与审查 |
4.2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秩序化管理 |
4.2.1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
4.2.2 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秩序化管理 |
4.3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 |
4.3.1 我国的环境保护激励政策的现状 |
4.3.2 环保激励机制对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推动 |
5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路径 |
5.1 政府环境信息监管模式的建立 |
5.1.1 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监管现状 |
5.1.2 政府环境信息监管模式的建立 |
5.1.3 多部门联动监管的实现途径 |
5.2 环保举报奖励机制的高效运行 |
5.2.1 我国环保举报制度的现状 |
5.2.2 健全环保举报奖励运行机制 |
5.3 基于环境信息权的公众参与服务体系的构建 |
5.3.1 环境信息权的由来 |
5.3.2 环境信息权行使中公众参与的缺失 |
5.3.3 公众参与服务体系的构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与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2 研究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3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机理分析 |
3.1 基于代谢机理的“物理”分析 |
3.2 基于矿农协同共生模型的“事理”分析 |
3.3 基于实施主体动态博弈模型的“人理”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与运行系统动力学分析 |
4.1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原则与方法 |
4.2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
4.3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与运行仿真 |
4.4 本章小结 |
5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评价方法 |
5.1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评价方法 |
5.2 矿农协同生态体系价值评价方法 |
5.3 实施主体管理行为定性仿真模拟及评价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6 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实例分析 |
6.1 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现状分析 |
6.2 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评价 |
6.3 新巨龙矿农协同生态体系价值评价 |
6.4 新巨龙体系构建实施主体管理行为评价 |
6.5 本章小结 |
7 发展矿农协同生态体系的保障制度及对策建议 |
7.1 政府发展矿农协同生态体系保障制度建议 |
7.2 矿业企业发展矿农协同生态体系对策建议 |
7.3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附件 |
(4)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全面预算管理的概念 |
第二节 全面预算管理的功能 |
一、战略支持功能 |
二、资源配置功能 |
三、业绩激励功能 |
第三节 全面预算管理的理论基础 |
一、战略管理理论 |
二、 作业成本理论 |
三、 激励理论 |
第三章 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现状分析 |
第一节 PZ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
一、 PZ公司简介 |
二、 分公司及采矿权 |
三、 PZ公司预算体系 |
第二节 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流程 |
一、 全面预算的编制 |
二、 全面预算的执行与分析 |
三、 全面预算的调整 |
四、 全面预算的考核 |
第四章 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全面预算管理难以服务战略目标 |
一、 预算管理对战略支撑薄弱 |
二、 预算缺乏评估战略价值的能力 |
第二节 全面预算管理未能高效配置资源 |
一、 配置资源的假设条件不明确 |
二、 关键指标模糊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
三、 环境变化降低预算执行效率 |
第三节 全面预算管理未能有效激励员工 |
一、 考核未体现战略和预算导向 |
二、 考核过程的信息沟通难以激励员工 |
第五章 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优化建议 |
第一节 增强全面预算管理的战略性功能 |
第二节 构建评价战略价值的预算体系 |
第三节 差异化布局应对假设条件模糊 |
第四节 定额管控资源配置的关键指标 |
第五节 嵌入滚动预算应对环境变化 |
第六节 战略、预算、考核一体化 |
第七节 加强考核过程的双向沟通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不足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思路 |
1.2.4 研究方法 |
1.3 结构安排与创新点 |
1.3.1 结构安排 |
1.3.2 创新与不足 |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矿产资源 |
2.2 矿产资源与一般资源不同的性质 |
2.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内涵 |
2.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理论 |
2.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理论基础 |
2.5.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5.2 系统理论 |
2.5.3 生态经济学理论 |
2.5.4 矿产资源产权理论 |
3.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 |
3.1 自然经济地理与基本矿产资源 |
3.1.1 自然经济地理概况 |
3.1.2 基本矿产资源 |
3.2 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
3.2.1 已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情况 |
3.2.2 尚未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情况 |
4.景德镇市矿山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
4.1.1 矿产资源开发不均衡 |
4.1.2 方式粗放且水平低下 |
4.1.3 优势矿种资源量不足 |
4.1.4 矿产品经营方式不当 |
4.1.5 地质勘查评查程度低 |
4.2 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
4.2.1 节约利用方面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
4.2.2 尾矿及固体废弃物利用还刚起步 |
4.2.3 规模开发与集约利用程度待提高 |
4.2.4 所得矿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 |
4.2.5 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低、指数低 |
4.3 景德镇市矿山环境存在的问题 |
4.3.1 矿山作业不规范 |
4.3.2 地面易塌陷变形 |
4.3.3 土地、水、植被破坏 |
4.3.4 煤矸石处置不当 |
4.4 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建设不完善 |
4.4.2 政府的道德风险 |
4.4.3 矿产资源产权不明晰 |
5.促进景德镇市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对策 |
5.1 矿产资源开发的对策 |
5.1.1 分类开发管理矿区 |
5.1.2 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管理 |
5.1.3 鼓励多元模式整合企业 |
5.2 矿产资源利用的建议 |
5.2.1 强化勘查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
5.2.2 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
5.2.3 增强瓷石矿产的综合利用 |
5.2.4 提高低品位贫矿资源的利用 |
5.2.5 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
5.2.6 提升矿床伴生矿的综合利用 |
5.2.7 制订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政策 |
5.3 矿山环境治理的建议 |
5.3.1 加强全民资源环保意识教育 |
5.3.2 建立多元化治理资金投资机制 |
5.3.3 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基金制度 |
5.3.4 建立环境保护和治理监督管理体系 |
5.3.5 依靠科技进步,树立样板治理工程 |
5.3.6 制定环保与治理经费估算筹措办法 |
5.3.7 严格执行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
6.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后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山西省雾霾治理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现有研究述评 |
1.2.1 雾霾污染现状及来源 |
1.2.2 政府治理 |
1.2.3 公众参与 |
1.2.4 研究现状简评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资料来源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资料来源 |
1.4 研究框架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框架 |
1.4.2 创新点 |
2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雾霾的相关概念 |
2.1.1 雾霾 |
2.1.2 PM2.5与PM10 |
2.1.3 API与 AQI |
2.2 后新公共管理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协同政府 |
2.2.3 网络化治理 |
3 山西省雾霾治理分析 |
3.1 雾霾治理现状 |
3.1.1 山西省雾霾污染现状 |
3.1.2 雾霾治理政策措施 |
3.1.3 雾霾跨域治理现状 |
3.1.4 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现状 |
3.2 山西省雾霾治理的现存问题 |
3.2.1 雾霾治理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 |
3.2.2 雾霾治理主体责任机制不完善 |
3.2.3 雾霾跨域治理机制不足 |
3.2.4 雾霾治理中涉及的其它问题 |
3.3 后新公共管理视角下治理困境的成因 |
3.3.1 传统政绩观念影响 |
3.3.2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
3.3.3 协调商议机制缺失 |
3.3.4 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
4 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与启示 |
4.1 英国雾霾治理的协同发展道路 |
4.1.1 以城市基础建设为主的早期治理 |
4.1.2 下决心付出必要成本的中期治理 |
4.1.3 多方协同发展的后期治理 |
4.2 美国雾霾污染控制手段分析 |
4.2.1 立法与执法 |
4.2.2 环境规制 |
4.2.3 经济手段 |
4.3 日本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经验 |
4.3.1 参与初期 |
4.3.2 污染严重的中期 |
4.3.3 新世纪的公众参与 |
4.4 国外成功经验的启示 |
5 提升山西省雾霾治理的对策 |
5.1 增进雾霾治理主体意识 |
5.1.1 增强政府的绿色发展理念与服务意识 |
5.1.2 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 |
5.1.3 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 |
5.2 完善雾霾治理的协调机制 |
5.2.1 扩大省级政府间跨域治理 |
5.2.2 加强政府内部的协调治理 |
5.2.3 促进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合作 |
5.3 加强雾霾治理监督管理 |
5.3.1 完善环境保护法制机制 |
5.3.2 增强治理过程跟踪监督 |
5.3.3 健全雾霾治理问责机制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立法背景 |
第一节 气候变化之内涵 |
一、气候变化的学理内涵 |
二、气候变化的法律内涵 |
三、温室气体的意涵 |
四、气候变化之特性分析和法律规范需求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衍生的背景 |
一、美国温室气体排放结构体系和现状 |
二、气候变化对美国的影响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之政策和立法进程 |
一、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历程 |
二、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的角色 |
三、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规范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联邦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
第一节 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 |
一、气候变化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的特征及作用 |
二、气候变化保险制度之原则和可保性研究 |
三、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绿色保险”与气候变化 |
四、美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巨灾风险转移的保险形式 |
第二节 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 |
一、传统管控法律制度在气候变化法律中的功能和特点 |
二、气候管控基础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及实践价值 |
三、评估和管理气候影响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理论支撑 |
四、整合环境许可和气候变化之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 |
五、交通运输领域减排之机动车辆排放管理制度 |
六、成本效益最优之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 |
第三节 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 |
一、气候变化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之规范内涵和发展脉络 |
二、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
三、碳税在美国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未来评析 |
第四节 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 |
一、美国气候变化诉讼演进趋向 |
二、美国气候变化诉讼原则和实践 |
三、美国气候变化诉讼之侵权公害诉讼和大气信托诉讼 |
四、司法在气候变化管控上的功能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理路:以三个州为例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中的角色演绎 |
一、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和政策评析 |
二、美国区域气候变化法律管控之倡议 |
三、地方在气候变化规制上之动因和动力 |
第二节 华盛顿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框架 |
一、华盛顿州政治体系及气候变化之影响 |
二、华盛顿州气候变化主体法律框架和制度构建 |
三、案例研究之西雅图市气候行动介评 |
四、华盛顿州气候变化法律评析 |
第三节 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 |
一、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渊源 |
二、加州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法律制度体系 |
三、加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证成 |
第四节 马萨诸塞州气候变化法案解读 |
一、《马萨诸塞州全球变暖解决法案》之法律架构和意义 |
二、马萨诸塞州之减排项目 |
三、马萨诸塞州第569号行政令解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理论特征及基本模式 |
第一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理论渊源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法源与内涵 |
二、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本质内涵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内核分析:法经济学视角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碳的社会成本 |
二、美国气候变化应对之成本效益分析 |
三、美国气候变化制度之内核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
一、减缓和适应并进原则 |
二、司法审查原则 |
第四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核心理念 |
一、构建理念之一:衡平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本位 |
二、构建理念之二:资本市场和有限政府之气候管制 |
第五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基本模式:“四位一体” |
一、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 |
二、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 |
三、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 |
四、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审思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深层剖析 |
一、美国宪政制度下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
二、美国环境联邦主义下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
三、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功能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结构性和程序性之掣肘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治理结构功能失调 |
二、美国气候变化法律治理程序性局限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碳的社会成本) |
二、气候变化治理“试验田”借鉴之地方“先行先试” |
三、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之规范经验 |
四、司法救济与监督:推动气候变化司法 |
第四节 中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构建 |
一、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之构想 |
二、强化气候变化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主要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2 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 |
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 激励相容理论 |
2.3 生态系统理论 |
3.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政府规制概述 |
3.1 相关概念 |
3.2 煤炭矿区生态建设的基本要求 |
3.3 生态建设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
3.4 生态建设政府规制的目标与手段 |
3.5 我国煤炭矿区生态环境建设政府规制的发展 |
3.6 本章小结 |
4 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政府规制问题分析 |
4.1 煤炭矿区开发准入阶段生态建设与政府规制 |
4.2 煤炭矿区开发阶段生态建设与政府规制 |
4.3 煤炭矿区退役阶段生态建设与政府规制 |
4.4 本章小结 |
5 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政府规制效果的影响因素:P、Y两地 |
5.1 研究设计 |
5.2 扎根分析及其结果 |
5.3 本章小结 |
6 优化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政府规制的路径选择 |
6.1 生态建设政府规制办公室的管理逻辑及其合理性 |
6.2 生态建设政府规制项目管理办公室EPRO的组织架构 |
6.3 生态建设政府规制办公室EPRO的运行机制 |
6.4 生态建设政府规制办公室EPRO的关键控点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二 深层访谈提纲(政府规制方) |
附录三 深层访谈提纲(受规制方) |
附录四 深层访谈对象基本信息 |
(10)山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概念 |
(一)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 |
(二) 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 |
(三)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中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1.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中加强政府监管是推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 |
2. 企业的本质特性决定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
3. 政府监管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具有正面激励作用 |
4. 政府监管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具有反面鞭策作用 |
二、山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现状分析 |
(一)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
(二) 政府监管的主体 |
(三) 政府监管的对象 |
(四) 政府监管的职责范围 |
(五) 政府监管的方式 |
1. 行政许可 |
2. 监督检查 |
3. 事故调查 |
三、山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二) 政府监管主体上存在的问题 |
1. 二元监管体制致使政府监管乏力 |
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3. 腐败问题 |
(三) 政府监管对象上存在的问题 |
(四) 政府监管职责上存在的问题 |
1. 地方政府以追求经济效益为重 |
2. 山西属地管辖职责的改革效果有待观察 |
(五) 政府监管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
1. 监管形式化问题 |
2. 监管形式固定化、套路化问题 |
四、完善山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 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1. 加强煤炭安全政府监管方面的立法 |
2. 适时把改革意见制度化 |
(二) 监管主体方面的完善建议 |
1. 加强各监管部门联系,健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
2. 保证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充足 |
3. 提升煤炭监管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
(三) 监管职责方面的完善建议 |
1. 增加煤炭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相关权限 |
2. 加强政府内、外部监督 |
3. 重视对煤炭生产工作者的培训 |
4. 思想上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视 |
(四) 监管方式方面的完善建议 |
1. 明确政府监管的责任划分,强化责任落实 |
2.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 |
3. 设立煤炭安全生产专用款制度 |
4. 建立煤炭安全生产的正向激励机制 |
(五) 加强政府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协力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将加强(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例[D]. 林正正. 贵州财经大学, 2021(12)
- [2]矿农协同生态体系构建与评价研究[D]. 于晓燕.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J].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06)
- [4]PZ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优化研究[D]. 应颖.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5]景德镇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研究[D]. 汤丽英.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6]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7]后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山西省雾霾治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 韩松涛. 山西师范大学, 2019(05)
- [8]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D]. 何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煤炭矿区生态建设政府规制研究[D]. 焦英博.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5)
- [10]山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研究[D]. 袁丽玮. 天津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