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进行公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论文文献综述)
李小波[1](2021)在《公安学范畴体系论纲》文中研究表明范畴是思维的成果,也是人们认识世界的重要工具,范畴的建立与推演构成了人们认识世界的图景。每个学科都有自身的范畴体系,体系内各范畴间的关联推演推动了学科理论的原始创新。范畴体系规定了一个学科认识世界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方式。目前公安学的快速发展已经到了迫切需要构建自身范畴体系的阶段,它不仅是深化学科基础研究的阶段性任务,也是推动学科理论体系形成、展开与其他学科对话的重要前提。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观出发,公安学范畴体系划分为基石范畴、中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三大部分。公安学基石范畴由一系列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主张构成,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价值取向方面,秩序和安全是公安学的核心,是对公安学研究意义的总体性抽象,概括了公安活动的核心任务,有效地将人类安全实践的主体性与价值性联系起来,是公安学立学的价值基石;在理论主张方面,应从本土实践出发,将一元主导下多元并存的集体主义秩序观作为公安学的根本立场。公安学的中心范畴由公安学本体论和公安学史论构成。公安学是研究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是公安学本体的核心概念,两者关系紧密;学科史是揭示学科知识生产动力机制、解释学科发展进路的重要素材。公安学史论是人类社会有关安全实践的知识流变以及学科化进程的概括,学科史研究要坚持古今中外立场,注意中外关于公共安全实践经验及理论之间的差异,重在阐释我国公安学理论渊源,并结合当代的理论创新与其他国家展开比较研究。公安学基本范畴从警务实践出发,是公安主体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依据相应规范对公安客体展开的实践活动,由主体论、客体论、行为论和运行论四个子范畴构成,实践中,四个子范畴密切联系并与外部社会环境相互作用,从而使警务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活动。
孙冲[2](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指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乔扬[3](2021)在《新时代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发展、挑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安工作群众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公安机关的继承与发扬,是公安机关工作的根本路线。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因此,充分调动群众和社会组织力量,依靠群众、组织群众是践行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转型期形势复杂多变,亟需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践行方式不断更新、不断发展。公安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内涵贯穿于日常警务工作中,体现在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相处中,成为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坚持服务宗旨,开展群众工作方法及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实现路径。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党的群众路线思想以及新公共服务理论指导下,立足新时代背景,借助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系统梳理归纳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发展历史,进一步探究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发展脉络及其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首先,厘清公安工作群众路线概念,阐明其基本内涵、主要特征和践行意义。其次,梳理公安工作群众路线从新民主主义初创萌芽时期到十八大以来改革创新发展时期四个阶段的发展脉络,提炼每个阶段践行群众路线的经验做法。第三,整理收集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理论和实践发展情况。结合新时代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理论发展,选取国内典型地区践行事例展开分析。最后,具体分析在践行公安工作群众路线过程中面临的环境与机制挑战,探索更好践行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优化路径。
陈雄[4](2021)在《社会治理视角下基层治安调解工作研究 ——以北京市公安局X派出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治安调解是我国公安机关处理民间纠纷工作的基本手段。但随着社会治理结构及调整机制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治安调解方式方法的局限性开始显现,对于解决阶段性新情况、新问题捉襟见肘,进一步探索基层治安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策略成为紧迫的任务。加强新型治安调解机制研究,不仅利于促进执法实践创新发展,更有利于降低违法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实践发展来看,新型派出所治安调解模式可以深化我国社会治理保障体系发展,发挥治安调解制度的价值与优越性,体现公安机关作为人民公仆的地位。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始终保持与派出所的紧密联系,顺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社会治理”的背景,引入自由裁量权、法律价值平衡等成熟治理理念,为论文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以北京市X派出所为例,采集出警、立案、调解方式、调解结果和成功率等数据,总结基层公安机关开展治安调解的经验,参考借鉴国内外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证研究经验,帮助公安机关更好地认识治安调解现状及所面临的困境等问题。本文提到的创新成果可用于补充完善社会调解理论,加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调解研究体系,提高各类调解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精准度。系统研究治安调解理论是优化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发现,当前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还存在治安调解功能滞后、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低,纠纷解决不彻底、调解流程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调解工作效率低等问题,结合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具备实际应用价值的对策与建议,比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机制、构建规范系统的治安调解程序和法律法规、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共建矛盾纠纷利益表达机制等。希望通过系统研究,进一步推进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高效化、创新化发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作出贡献。
伏佩宣[5](2021)在《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文中认为现代警务模式下,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警务效能,开展智慧警务建设已成为警务治理领域发展的普遍共识。起初,公安机关沉浸于新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想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却发现: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陷入“中等信息化陷阱”。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新兴领域,客观冷静的思考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为重要。究其本质而言警务体系能力在智慧警务建设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还未有学者以警务体系能力的研究视角对这一现实警务运行困境展开深入分析。警务体系能力是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创新型表述,它是各警种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而不是各警种单项效能的简单相加,其核心聚焦于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形态,警务体系能力早在警务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初具雏形,并随着警务模式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按照警务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规律,警务体系能力的基本形态可以划分为基于科层制背景下的警务体系能力(也可称之为“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和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两个阶段。其中,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是在尝试消除科层制“反攻能”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并随着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时间序列展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单位,N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警务大脑”建设的先行试点,在这长达三年的“先行先试”过程,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阶段性特征展现得非常充分,为分析者更好地洞察警务体系能力提供了绝佳的分析“窗口”。有基于此,笔者以“技术—制度”为理论视角,基于技术执行的分析框架对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建设过程进行经验分析,旨在探讨“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这一核心命题。既有警务体系能力是基于科层制背景下产生的,其容易受到科层制背景下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及共识机制的缺失、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封闭和内敛趋向等“反功能”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作为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被技术执行者们赋予“美好想象”,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其陷入了警务治理“困境”。技术执行者们愈加认识到:信息技术在“警务大脑”中的简单嫁接只是单纯地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理念的警务体系能力,其仍处于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从N市“警务大脑”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只是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和再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才是根本。有基于此,N市公安局在“警务大脑”建设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合成警务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匹配实现信息资源、组织结构和警务要素的整合及警务流程的优化再造。最终,在信息技术与合成警务机制的有机结合下实现了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总之,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是技术与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暗含着一种网络化逻辑,其在被运用于特定的组织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组织联结问题的空前弹性,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其通过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通过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生产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机制从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体化的警务模式;从中观层面上推动警务组织结构变革;从微观层面上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其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形塑空间。最终,在“技术—制度”的互构作用下,各警种作战能力达到了有机融合,实现了警务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刘园园[6](2021)在《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社会治理创新方面,指出社区治理创新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必须将治理中心落到城乡社区,从而实现社会治理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了推进基层社区治理的创新和发展,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并作为创新社区治理的一种探索和实践。对于社区警务来说,核心内容就是要求警察立足于社区,动员和组织社区群众,实行警民合作与互动,不断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各项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共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作为西部地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之一,兰州市在社区警务管理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实践,其社区警民互动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总结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实践中的经验,思考警民互动中出现的问题,学习和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和措施,对于目前兰州市社区警民互动的持续开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基于合作生产理论、破窗理论的分析框架,选取兰州市的社区警务为例,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对警民互动在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的开展情况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有关警民互动的核心概念进行介绍,梳理国内外相关警民互动方面的研究现状,介绍了警民互动在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开展的情况,然后对城市社区、社区警务、警民互动等相关核心概念进行了解释,并对合作生产理论、破窗理论的内容及理论适用性进行了分析,接着以兰州市社区警务为例介绍了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的运行情况。在肯定其取得成效的同时,从社区民警、社区居民、互动平台建设、参与程度等几个维度,分析影响警民互动路径的障碍致因。最后介绍国内其他城市社区警务中警民互动的经验和启示,在借鉴的基础上总结提出完善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路径的对策,以期对兰州市社区警务工作提供帮助、对甘肃省乃至全国公安机关完善社区警务发展和做好社区警务工作提供参考案例。
韩春梅,杨宏基,张玉琢[7](2021)在《科技兴警战略的发展脉络、行动逻辑及推进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技兴警作为重大战略对公安机关迎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通过技术演化理论梳理科技兴警战略的发展脉络,分析内在行动逻辑,探寻推进科技兴警战略的实践路径,有助于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警之路的自觉自信,推动公安科技信息化事业的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科技兴警在时间、空间、技术以及警务形态四个维度上不断演化,形成了价值理念、认知论、方法论和实践应用四个方面的行动逻辑。面对新时代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耦合叠加、相互抬升和共振效应不断凸显,公安机关必须高站位谋篇布局,强力推进科技兴警战略,发挥科学技术在社会风险防控、打击预防犯罪以及行政服务中的作用。在立足于当前科技兴警战略的内在逻辑和时代要求下,公安机关应坚持"重视国家安全,持续创新协同,打造跨界融合,优化社会治理"的"四位一体"发展之道,推动警务科技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张兆端[8](2020)在《中英美警察管理思想与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推进公安管理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建设》文中研究表明19世纪20年代末英国率先创建现代职业警察制度,随即产生了警察管理问题和对警察管理的思考。然而,真正的现代警察管理理论研究,英美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与英美现代警察(公安)管理理论研究,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相通之处,也具有明显的差异。中国公安学及公安管理学作为新兴学科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与成熟学科相比有很大差距。应努力推进新时代公安管理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对公安工作和公安管理改革创新时代精神的思想表达,是构建公安学和公安管理学话语体系的使命和价值所在。
袁宣美[9](2020)在《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研究 ——以开州区公安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公安机关的公共服务能力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服务民生、服务型政府创建的背景下,如何提升公安机关的公共服务能力,发挥公安机关的社会服务职能,已成为公安机关的另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鉴于此,本文将就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问题展开调查研究,研究中,本文运用新公共服务等相关理论知识,以开州区公安局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研究中,通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走访调查获取了开州区公安局的一手资料,通过认真梳理、综合归纳,进一步理清了开州区公安局在公共服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做的有益工作,文章最后剖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通过研究发现,公安机关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其在发挥公共服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如何发挥基层公安机关的公共服务水平,一方面要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同时还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践行国家为民服务的准则;另一方面,基层公安机关公共服务能力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在践行公共服务工作上,要以法为准绳,以为民服务为宗旨,建立网络化公共服务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总之,通过本文研究,有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王崇[10](2020)在《罪刑克制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罪刑克制是一种理念,具体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继续追诉、定罪处刑而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的处理。换言之,如果存在更温和的方式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定罪量刑需要保持足够的谦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就是要在实体法规定之外,通过程序授权和程序控制实现罪刑减让。罪刑克制理念通过程序机制和案件裁量得以践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应设置无罪化出口,在法律适用时应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导向,并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程序性裁量的决定性权重因素,同时对罪刑克制的裁量权运用进行有效的程序控制。研究蕴含罪刑克制理念的程序,首先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对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如何处刑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程序法想要突破刑法预先设定的罪刑价目表似乎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所冲突。但是,程序法的突破始终是朝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方向,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存在价值融通。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犯罪圈要不断缩小,避免出现“密不透风”的犯罪网;即使某种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条件,还要在刑罚裁量时秉持“轻轻重重”的标准,尽可能避免重刑的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程序的罪刑克制具有同向性,两者都是以罪刑轻缓为方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绝非要与实体法“分庭抗礼”,而是追求实体法谦抑之上的再谦抑,宽缓之外的再宽缓。目的刑论主张刑罚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很多在追诉过程中实现程序分流的案例表明,程序本身就能发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它与刑罚一样,都能有效避免“未然之罪”的发生。当程序的教育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时,定罪处刑的必要性会明显降低。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罪刑克制的法定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尽管数量较多,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各种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影响罪刑的原因是不同的,在宽缓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国家为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或是为满足迫切的、重要的利益,亦或是在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作用下,都有可能产生罪刑克制的效果。域外罪刑克制程序的总体特点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程序分流的路径,各方主体间的诉讼合意能够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社会力量能够参与到追诉活动中,并发挥积极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罪刑克制程序的数量和种类仍相对较少,且“非制度性实践”大量存在。对此,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其全盘否定,对他们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是十分武断的。在司法先于立法的情况下,司法经验会为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方案。其实,很多国家的法定程序都是从“非制度性实践”逐渐演化而来的,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加拿大的刑事和解等,这种发展模式会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借鉴。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不断轻缓化,国家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供罪刑克制的空间,以此鼓励犯罪人主动降低现实危险,追求更好的诉讼境遇。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时,必须坚持有罪必追。这种处理方式的直接后果是,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要进入起诉阶段。如此一来,程序分流的阙如会增加后续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如果在立案、侦查阶段,允许办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犯罪嫌疑人获得司法出罪机会的同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内容过于单一,仅考量犯罪情节和预期刑罚,与起诉便宜主义多元化的裁量要求存在冲突。犯罪嫌疑人只是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规范层面没有要求具有预示现实危险性低的其他事由,就能够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是缺乏合理性的。同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直接导致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率一直不高。对此,有必要改良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犯罪情节、预期刑罚、日常品行、事后表现、被害人意见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不起诉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类型和刑期限制要有所放宽,并扩大适用至成年人犯罪。惩罚企业犯罪可能引发的“水波效应”需要被足够重视,为避免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无辜的人因追诉活动受到利益损害,检察机关选择暂缓起诉,并监督企业进行合规调整,是比较理想的方案。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罪刑从宽的最远边界是定罪免刑,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条件,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的唯一选择。审判权的能动性要求法官仅仅消极裁判是不够的,还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体现人的灵动,当法官认为案件无追诉必要的,应当有权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构建暂缓判决制度,就是为法官行使非犯罪化裁量权提供路径。与罪的克制不同,刑罚的克制集中发生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在刑罚裁量时格外慎重,能够免除刑罚,或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就要选择最轻缓的方式。此外,罪刑裁量要时刻注意公益因素,办案机关发现刑事追诉与国家重大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否,都要即时停止追诉。为鼓励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多做贡献,增加社会福祉总量,有事前功绩的犯罪分子,或参与作证交易的污点证人,获得罪刑减让的程序机制应当合法化。
二、积极进行公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积极进行公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1)公安学范畴体系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引论 |
一、为什么要研究公安学范畴体系 |
(一)建立公安学范畴体系是深化学科认识的阶段性任务 |
(二)建立公安学范畴体系是开展学科间对话交流的重要前提 |
(三)构建公安学范畴体系对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公安学理论体系极为重要 |
二、公安学范畴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内在关系 |
(一)公安学范畴体系划分的理据 |
(二)公安学范畴体系的基本构成 |
1. 公安学的基石范畴 |
2. 公安学的中心范畴 |
3. 公安学的基本范畴 |
(三)公安学范畴体系内在关系分析 |
三、公安学基石范畴的基本构成 |
(一)基石范畴的构成要素 |
(二)公安学基石范畴的框架 |
1. 公安学学科的价值体系 |
2. 实现公安学核心价值的理论主张 |
四、公安学中心范畴的基本构成 |
(一)公安学的本体分析 |
1. 经验型抽象阶段的本体研究 |
2. 理性抽象阶段的本体研究 |
(二)公安学学科史的基本构成 |
1. 我国公安学学科史阶段划分 |
2. 西方警察科学发展的主要脉络 |
3. 公安学学科史研究的基本内容 |
五、公安学基本范畴的基本构成 |
(一)主体论范畴 |
(二)客体论范畴 |
(三)行为论范畴 |
(四)运行论范畴 |
余论 |
(2)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新时代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发展、挑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不足之处与努力方向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内容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2 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与基本认识 |
2.1 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
2.1.2 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思想 |
2.1.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 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基本认识 |
2.2.1 概念厘定 |
2.2.2 基本内涵 |
2.2.3 主要特征 |
2.2.4 重要意义 |
3 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历史演进 |
3.1 初创萌芽期(1927-1949年) |
3.1.1 在革命斗争中放手发动群众 |
3.1.2 探索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
3.1.3 积极发动群众强化解放区的治安管理 |
3.2 形成确立期(1949-1966年) |
3.2.1 以职责使命明确公安工作群众路线 |
3.2.2 社会治安工作中的公安工作群众路线 |
3.2.3 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逐渐兴起 |
3.3 恢复发展期(1978-2012年) |
3.3.1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树立发扬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
3.3.2 设立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相关组织机构 |
3.3.3 建章立制,公安工作群众路线有了制度保障 |
3.4 创新改革期(2012年至今) |
3.4.1 融合新思想创新公安工作群众路线 |
3.4.2 开辟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途径 |
4 新时代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发展 |
4.1 新时代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理论发展 |
4.1.1 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4.1.2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
4.1.3 强调创新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两个机制” |
4.2 新时代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实践发展 |
4.2.1 以枫桥经验引领创新发展 |
4.2.2 以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效果 |
4.2.3 以社会力量参与打造治理新格局 |
4.3 新时代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鲜明特征 |
4.3.1 始终坚持绝对忠诚的价值底色 |
4.3.2 矢志不渝坚持人民至上工作理念 |
4.3.3 毫不动摇推动群众路线制度化发展 |
5 新时代践行公安工作群众路线面临的挑战 |
5.1 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 |
5.1.1 线上办公渠道狭窄响应群众滞后 |
5.1.2 新媒体发展扩大了涉警舆情影响范围 |
5.1.3 新时代警民关系构建还需完善 |
5.2 有待优化的内部机制 |
5.2.1 公安机关本身存在的困境 |
5.2.2 公安民警自身存在的问题 |
6 新时代践行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基本对策 |
6.1 打造便民和谐的外部环境 |
6.1.1 走好网上公安工作群众路线 |
6.1.2 完善网络涉警舆情防范处理机制 |
6.2 探索警民互动常态化新模式 |
6.2.1 加强警民平等沟通协商 |
6.2.2 引导全民参与社会治安管理 |
6.3 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机制 |
6.3.1 加强公安机关引导教育 |
6.3.2 提高公安队伍待遇保障 |
6.4 提高公安民警综合素质 |
6.4.1 树立群众工作理念 |
6.4.2 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
6.4.3 创新群众工作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社会治理视角下基层治安调解工作研究 ——以北京市公安局X派出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创新点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调解 |
二、公安派出所 |
三、治安纠纷 |
四、治安调解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社会治理理论 |
二、法治政府理论 |
三、自由裁量权理论 |
四、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平衡 |
第三章 北京市X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现状 |
第一节 北京市X派出所简介 |
第二节 北京市X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 |
一、现场治安调解 |
二、一般程序治安调解 |
第三节 北京市X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概况 |
一、纠纷总量呈不断上升之势 |
二、治安调解权重居高不下 |
三、纠纷的特性出现新变化 |
第四节 北京市X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防运行机制 |
二、组建治安调解工作小组 |
三、建立责任追究和协作运行机制 |
四、各调解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 |
第四章 北京市X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北京市X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治安调解工作缺乏外部监督机制 |
二、调解协议不具法律明文规定的约束力 |
三、缺乏完善监督机制,调解流程存在不足 |
四、缺乏矛盾纠纷利益表达机制,调解工作质量偏低 |
第二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社会中治安调解案件数量繁多且性质复杂 |
二、治安调解适用的法律法规欠缺规范 |
三、治安调解的考核、监督机制不完善 |
四、部分警察重实轻取、责任意识不足 |
第五章 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改进策略 |
第一节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机制 |
一、组织多部门同步调解 |
二、开通案件信息共享渠道 |
三、倡导社会组织承担治安责任 |
第二节 构建规范系统的治安调解程序和法律法规 |
一、推动治安调解权力重构 |
二、树立服务型行政治理文化 |
三、完善调解工作流程 |
第三节 建立执法长效监督机制 |
一、试行调解人长期责任制 |
二、强化基层警察的民法意识 |
三、推动调解结果社会公示 |
第四节 多部门协调共建矛盾纠纷利益表达机制 |
一、明确治安调解责任范围 |
二、促进治安调解垂直化领导 |
三、拟制多方协商调解矛盾细则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 |
1.2.2 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研究 |
1.2.3 警务效能研究 |
1.2.4 已有研究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个案选取 |
1.3.1 个案研究 |
1.3.2 N市公安局图景 |
1.3.3 个案进入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理解警务体系能力: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警务体系能力的概念解读 |
2.1.1 体系 |
2.1.2 警务体系 |
2.1.3 体系能力 |
2.1.4 “警务体系能力”的释义 |
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2.1 理论基础:“技术—制度”的互构论 |
2.2.2 分析框架:技术执行 |
3 既有警务体系能力的“反功能” |
3.1 在分割中协同:动力不足与共识机制的缺失 |
3.1.1 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 |
3.1.2 警种分工过细导致共识机制的缺失 |
3.2 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两面性:在开放与封闭间徘徊 |
3.2.1 社会安全形势变化与综合治理的基本取向 |
3.2.2 警务在综合治理的显性取向:开放与整合 |
3.2.3 一种“暗存”的反向运动:封闭和内敛趋向 |
3.3 小结:“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4 “警务大脑”: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 |
4.1 “警务大脑”初期架构及新技术之期望 |
4.1.1 “警务大脑”的初期架构 |
4.1.2 新技术之“美好想象” |
4.2 治理“乌托邦”:基于技术实体警务体系能力的现实困境 |
4.2.1 工作增负:技术的有效性困境 |
4.2.2 孤岛现象:警务治理的内卷化困境 |
4.2.3 虚拟的美丽:警务治理的“唯技术主义”困境 |
4.3 小结:组织表面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 |
5 制度匹配与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1 制度匹配:合成警务机制的确立 |
5.1.1 信息资源整合:从分散走向共享 |
5.1.2 组织结构整合:综治警务一体化 |
5.1.3 警务要素整合:“情指行”一体化 |
5.2 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2.1 技术制度调适:警务流程再造 |
5.2.2 新技术的“刚性外显”与组织运行 |
5.3 小结:技术扎根的深层基础 |
6 技术与制度的互构: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 |
6.1 信息技术: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
6.1.1 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 |
6.1.2 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
6.2 合成警务机制: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形塑 |
6.2.1 宏观层面:构建一体化警务模式 |
6.2.2 中观层面:推动组织结构变革 |
6.2.3 微观层面: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 |
6.3 小结:技术与制度的互构 |
7 结论与反思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城市社区 |
2.1.2 社区警务 |
2.1.3 警民互动 |
2.2 理论基础 |
2.2.1 合作生产理论 |
2.2.2 破窗理论 |
2.2.3 理论适用性分析及框架构建 |
第三章 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现状 |
3.1 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的组织者——社区警察 |
3.1.1 政策支持 |
3.1.2 社区警察的职责分工和人员配备 |
3.1.3 警民互动的平台建设 |
3.1.4 运行机制 |
3.2 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的参与者——社区居民 |
3.2.1 参与渠道 |
3.2.2 参与内容 |
3.2.3 参与意愿 |
3.3 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的成效 |
3.3.1 社区资源的合理整合与利用 |
3.3.2 社区居民满意度提升 |
3.3.3 社区治安环境改善 |
3.3.4 社区民警公信力提升 |
第四章 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的障碍及致因 |
4.1 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的障碍 |
4.1.1 社区民警职责分工不明确 |
4.1.2 社区居民参与渠道不顺畅 |
4.1.3 警民互动的驱动力不足 |
4.1.4 警民互动的程度不易把控 |
4.2 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障碍的致因 |
4.2.1 警民互动双方角色缺乏正确定位 |
4.2.2 警民互动内容缺乏对公众参与的引导 |
4.2.3 警民互动平台机制保障不够完善 |
4.2.4 警民互动程度缺乏有效参考规范 |
第五章 杭州市社区警务中警民互动的经验和启示 |
5.1 杭州市下城区王马社区警民互动的实践创新 |
5.2 杭州市社区警民互动实践的启示 |
5.2.1 进一步明确各主体职责 |
5.2.2 大力强化资源整合 |
5.2.3 改进互动交流方式 |
第六章 优化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的对策 |
6.1 以合作生产为理念进行互动双方的角色优化 |
6.1.1 正确定位社区警察角色提升服务效能 |
6.1.2 增强社区居民社区共同体意识 |
6.2 以公众需求为导向进行互动载体的优化 |
6.2.1 线上搭建多元化警民互动平台 |
6.2.2 线下丰富社区活动激发居民参与的热情 |
6.3 建立以公众参与为导向的互动平台机制体系 |
6.3.1 完善警务信息公开机制 |
6.3.2 建立意见反馈保障机制 |
6.3.3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
6.3.4 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访谈提纲 |
致谢 |
作者简历 |
(7)科技兴警战略的发展脉络、行动逻辑及推进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科技兴警战略演化模型建构 |
(一)技术演化理论 |
(二)模型构建 |
三、科技兴警战略的演化脉络 |
(一)时间演化:孕育阶段—萌发阶段—成熟阶段 |
1. 阶段演化:政治力量—经济力量—技术力量 |
2. 阶段特征演化:稳定性—开放性—层次性 |
(二)空间演化:社会空间—物理空间—数字空间 |
(三)技术演化:落后—跟随—赶超 |
(四)警务模式演化:传统—管理—服务 |
四、科技兴警战略的行动逻辑 |
(一)价值理念 |
1. 实践优先与理论滞后 |
2. 始终贯彻国家意志和国家决策 |
3. 科技兴警与政治的张力 |
(二)认识论 |
1. 科技兴警需要顶层设计与政策支持 |
2. 科技兴警的历史流变反映出对公安科技的认识走向深入 |
(三)方法论 |
1. 重视公安科技人才培育 |
2. 技术吸纳契合科技内在需求 |
(四)实践应用 |
1. 攻坚克难实现提质增效 |
2.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 |
五、新时代推进科技兴警战略的内在逻辑与路径 |
(一)新时代推进科技兴警战略的内在逻辑 |
1. 总体国家安全的“使命逻辑” |
2. 以人为本理念的“内涵逻辑” |
3. 公安科技发展的“演进逻辑” |
4. 新时代国内外安全环境推动的“内在逻辑” |
(二)新时代科技兴警战略推进路径 |
1. 立足之本:注重政治功能,巩固国家安全 |
2. 协同创新:发挥大数据先行优势,促进技术与警务深度融合 |
3. 跨界融合:依托智慧警务,打造全息化合成作战平台 |
4. 治理效能:推动智能化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
结语 |
(8)中英美警察管理思想与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推进公安管理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英美及中国现代职业警察制度创立时期的警察管理思想 |
(一)英国现代职业警察制度创立时期警察管理思想的奠基 |
(二)美国现代警察制度创立及改革时期的警察管理思想 |
(三)中国现代警察创立时期的警察管理思想 |
二、英美和中国现代警察发展时期的警察(公安)管理理论研究 |
(一)美国的现代警察管理理论研究 |
1. 关于警察管理体制的经典研究 |
2. 关于警察官僚机构的经典研究 |
3. 关于美国警察管理工作的系统研究 |
4. 编写警察管理权威教材 |
5. 开拓警察领导理论研究的新途径 |
(二)英国的现代警察管理理论研究 |
(三)中国的现代公安管理学理论研究 |
1. 中国现代公安管理及其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 |
2. 开拓和推进公安本科公安管理专业教材建设 |
3. 多层面开展公安管理学理论研究 |
(四)中国与英美现代警察(公安)管理理论研究比较及启示 |
1.相通之处 |
2.相异之处 |
3.值得关注和需要纠正的倾向 |
三、推进新时代公安管理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 |
(一)推进公安管理学学科体系建设 |
1. 推进公安管理学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的转型升级 |
2. 推进公安管理学新兴学科研究方向的原始创新 |
3. 推进公安管理学交叉学科加快发展 |
4. 加强公安管理学教材体系建设 |
(二)推进公安管理学学术体系建设 |
(三)推进公安管理学话语体系建设 |
(9)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研究 ——以开州区公安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技术路线 |
五、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综述评价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基层公安的涵义 |
二、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的涵义与界定 |
(一)公共服务能力的概念 |
(二)基层公安机关公共服务能力 |
(三)基层公安机关公共服务能力的内容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社会治理理论 |
三、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理论 |
(一)全面应急管理 |
(二)公安机关应急机制 |
第二章 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现状 |
第一节 开州区公安局概况 |
第二节 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现状 |
一、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
二、矛盾纠纷的化解 |
三、执法服务的质效 |
四、民警的作风形象 |
第三节 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现状分析 |
一、问卷设计 |
二、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评价体系构建与权重设置 |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 |
(二)权重设置 |
三、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评价过程与结果分析 |
(一)公共服务能力评价过程 |
(二)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结果分析 |
(三)开州区公安局在公共服务方面未能获得较高满意度的原因 |
第三章 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服务能力不强,服务效能不高 |
二、民警素质参差不齐,能力有待提高 |
三、服务机制不完善,以行政命令居多 |
四、服务形式单一,部分服务方式趋于形式化 |
第二节 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服务职能定位不清晰,缺乏相应法律法规 |
二、民警服务意识不强,素质参差不齐 |
三、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 |
四、群众期望值过高,警民关系不融洽 |
第四章 国内外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现状及经验 |
一、英国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基本现状 |
二、国外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建设的经验 |
第二节 国内典型地区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经验实践 |
一、上海 |
二、苏州 |
三、香港 |
第三节 给开州区公安局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带来的启示 |
一、完善绩效考核,强化服务职能 |
二、探索服务模式,实现多渠道联动机制 |
三、探索培训机制,加强理念教育 |
第五章 提升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 |
第一节 建立健全公安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警察公共服务职能 |
一、立法明确公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 |
二、立法明确警察公共服务职能的范围 |
第二节 增强民警主动服务意识,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
一、转变角色定位,增强民警主动服务意识 |
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
第三节 完善公安公共服务体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
一、合理配置基层警力,优化内部机构设置 |
二、健全内外联动合作机制,形成合力 |
第四节 丰富基层公安服务形式,引入社会和市场力量 |
第五节 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公安服务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的问卷调查 |
致谢 |
(10)罪刑克制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基本问题 |
2.1 罪刑克制之概念 |
2.2 罪刑克制之程序化保障 |
2.3 罪刑克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3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理论依据 |
3.1 罪刑法定原则之程序贯彻 |
3.1.1 罪刑法定之价值内涵 |
3.1.2 我国罪刑法定的双重含义 |
3.1.3 消极罪刑法定与罪刑克制的价值融通 |
3.2 刑法谦抑性之程序保障 |
3.2.1 刑法谦抑性之内涵分析 |
3.2.2 犯罪范围与刑罚限度之二分 |
3.2.3 程序的罪刑克制是刑法谦抑之上的谦抑 |
3.3 刑罚目的的程序载体 |
3.3.1 目的刑论强调刑罚对罪犯的改造 |
3.3.2 程序教育有助于刑罚改造提前实现 |
3.3.3 程序教育的方式多样性 |
3.3.4 程序教育的主体多元性 |
3.4 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 |
3.4.1 诉讼经济 |
3.4.2 尊重人的尊严与主体地位 |
3.4.3 满足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功利需要 |
第4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出罪机制比较考察 |
4.1.1 警察对轻微犯罪的终局性处分 |
4.1.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 |
4.1.3 暂缓判决 |
4.1.4 作证交易豁免 |
4.2 刑罚减让程序机制比较考察 |
4.2.1 辩诉交易 |
4.2.2 刑事和解 |
4.3 罪刑克制程序之延伸:前科消灭 |
4.3.1 法国的前科消灭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
4.3.2 俄罗斯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比较完善 |
4.3.3 日本前科消灭表现为刑的宣告失效 |
4.4 域外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既有状态 |
5.1 立案侦查阶段严格依照实体法罪刑规定 |
5.1.1 犯罪轻微不是不立案和撤案法定事由 |
5.1.2 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无独立撤案权 |
5.1.3 刑事和解案件公安机关只能建议从宽 |
5.1.4 公安机关有罪必追的原因及后果 |
5.2 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罪刑克制机制 |
5.2.1 酌定不起诉 |
5.2.2 附条件不起诉 |
5.3 审判阶段的罪刑克制机制 |
5.3.1 司法解释允许法官突破有罪必定 |
5.3.2 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与相关实践 |
5.4 合意机制中的罪刑克制实现 |
5.4.1 刑事和解 |
5.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5.5 有关的“非制度性实践” |
5.5.1 作证交易豁免 |
5.5.2 审辩交易 |
5.5.3 暂缓判决 |
第6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完善 |
6.1 侦查机关轻微犯罪处分程序 |
6.1.1 立案阶段不立案处理 |
6.1.2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
6.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 |
6.2.1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多元化 |
6.2.2 提高酌定不起诉适用率 |
6.2.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化 |
6.2.4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
6.2.5 企业犯罪暂缓起诉 |
6.3 人民法院的罪刑裁量 |
6.3.1 审判能动性与非犯罪化的价值融通 |
6.3.2 法官接受量刑建议即时宽缓用刑 |
6.3.3 构建人民法院暂缓判决程序 |
6.4 公益因素的罪刑克制 |
6.4.1 维护公共利益是停止追诉独立事由 |
6.4.2 事前功绩影响罪刑减让 |
6.4.3 作证交易豁免的合法化 |
6.5 前科消灭程序 |
6.5.1 前科消灭的必要性分析 |
6.5.2 前科消灭的设想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积极进行公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安学范畴体系论纲[J]. 李小波. 公安学研究, 2021(06)
- [2]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3]新时代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发展、挑战与对策研究[D]. 乔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4]社会治理视角下基层治安调解工作研究 ——以北京市公安局X派出所为例[D]. 陈雄. 青海师范大学, 2021(02)
- [5]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D]. 伏佩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6]兰州市社区警务管理中警民互动优化研究[D]. 刘园园. 兰州大学, 2021(02)
- [7]科技兴警战略的发展脉络、行动逻辑及推进路径[J]. 韩春梅,杨宏基,张玉琢. 公安学研究, 2021(01)
- [8]中英美警察管理思想与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推进公安管理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建设[J]. 张兆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6)
- [9]基层公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研究 ——以开州区公安局为例[D]. 袁宣美.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10]罪刑克制程序研究[D]. 王崇. 辽宁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