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藏族部落习惯法中妇女地位及财产继承权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徐苗苗[1](2021)在《藏族民事习惯法在西藏自治区纠纷解决中的运用研究》文中认为
张蓉[2](2021)在《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文中研究说明循化厅是清朝实施特殊族群管理与民族政策的典型场域,其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相当复杂,由此导致社会纠纷处理领域的“地方性”特色格外突出。经由循化厅衙门处理的案件可概分为“细故”与“重案”。历史上,该区域社会内形成了各类社会纠纷照依土俗予以裁断的惯性机制。国家权力作为介入性力量,为循化厅提供了多样化的法律适用依据。然而,“细故”案件仍应视为民间调解失败后的例外情况,衙门对“细故”诉讼和息具结乐见其成,导致其大部止步于“中间阶段”既已结案。命盗重案虽深受重视,但审理却相当灵活:对涉及藏、蒙古等的重案,本应根据特别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处断,实则多参照民间习惯法罚服完结;对涉及撒拉、回、汉等的重案,本应依照《大清律例》处断,实则为律例与“番例番规”的杂糅,没有清晰的界限划分。群体性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部落冲突、寺院纠纷、族际冲突,亦因外国势力的介入而演化为外事纠纷,总体上呈现出群体武装械斗的特点。前三类冲突频繁发生且循环往复,严重破坏地方社会秩序,并威胁王朝国家之政治稳定,往往形成以陕甘总督、西宁办事大臣居中协调而多方联动的应对机制。究其本质,官方对群体械斗与民间“细故”的处置并无不同:皆希冀借助地方权威充当乡老予以调解。虽每临以兵威,且有官员主张借机推行内地律例,但受制于“羁縻为政”总体统治框架以及地方社会权力网络的制约,终流于个别特例。即便涉及到“洋人”的群体性事件,被晚清政府视为头等大事者,也概莫能外。循化厅的设置,为缺乏整合而具有浓厚离散性的区域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共权力,为个体诉求“公平”与区域社会摆脱“无序”提供了可能和新的途径。然而,整体施政理念与制度设计则导致了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高度的复合性:传统民间力量依然强大,使之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区域社会纠纷不得不依赖的力量;大清律例与特殊律例名存实亡,必须借助土俗与习惯法方能行之有效。这表明,缺乏高效的国家政权建设,势必难以按照统一的法律制度处置社会纠纷,就法论事、缘法而判终究是一种难以企及的理想。
黄泽宇[3](2020)在《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文中指出本文从强奸罪角度入手分析和诠释了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从立法、司法、执法的层面展开研究,深刻分析国家法与习惯法产生冲突的原因,创新性的提出了解决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方法和路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什么是习惯法的概念,寻根溯源的探索了藏族习惯法的发展脉络和历史渊源,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分析和总结了藏族习惯法的本质特征,为我们科学认识藏族习惯法提供了参考。第二章从西藏强奸犯罪案例的司法现状入手,阐述了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相冲突的表现,提出了在西藏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犯罪的轻刑化、缓刑化问题。第三章着重解释和回答了存在冲突问题的原因,并且从历史、社会、家庭和思想上进行了探讨,主客观相统一的分析了藏族习惯法为什么能够时至今日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影响着藏族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国家法却在西藏影响力有限。第四章充分论证了国家法和藏族习惯法相冲突的调适的必要性,提出了对藏族习惯法从立法上的改造,从司法上统筹兼顾的处置,从执法上的推行和解,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创新性的提出了完善西藏立法的建议和构建刑事和解司法制度。
玉珠措姆[4](2020)在《康区“三魔女”,还是“康区三度母”——近代康区妇女精英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十世纪上半叶康区三位着名妇女精英甘孜的孔萨·央金堪珠、德格的夏克·泽旺志玛和瞻对的甲日·其美志玛在康区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她们之所以获得权力,是因为康区的传统习惯法以及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法律都允许妇女在一个家族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名号和土司或头人的地位。为了获得和巩固政治地位,她们往往陷入多方势力的权力争斗中,这些势力包括其家族中的男性、来自其它家族的男性、地方军阀、中央政府,有时还有西藏地方政府。研究揭示了正是康区在夹缝中生存的各土司统治区域割裂、分权的性质为地方首领,特别是妇女领袖提供了较多的施展其政治才能的空间。
次仁拥宗[5](2020)在《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地方立法法中的融合》文中指出我国法制建设速度与经济建设速度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相较于之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法制建设若想长远发展绝不能仅仅依靠引入或移植他国法律。在2017年10月公布的《民法总则》第十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这条规定将习惯首次确定为民法的渊源,也为习惯法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有了坚实的背景。藏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并形成了极具当地特色的习惯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习惯法在国家法还未渗入藏区的时候,就已经发挥自身的作用,在日常的生活纠纷中起到了很好的调解作用,在之后国家法渗入后还照样起着巨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西藏地方立法为西藏自治区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为地方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程序僵化,立法滞后、速度缓慢、权责不明等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很难满足西藏现代化发展的长期要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得极具地方特色的西藏习惯法与国家普通法相融合,使得既满足国家的法制统一要求又能在法制统一的大前提下保留藏族传统文化的色彩是现今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讲了背景、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并简单阐述了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藏族习惯法、藏族民事习惯法等相关概念以及从地理环境、宗教和政治方面论述其对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影响,同时从婚姻、继承、合同、物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阐述了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内容。其次论述了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从地方立法的概念主体、西藏自治区成立的法律背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立法特色、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再次论述了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从地方立法和藏族民事习惯法融合的重要性、以及从婚姻、继承、收养、合同、借贷、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从区域性、民族性、文化传承、实施经验等四个方面阐述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融合。最后论述实现西藏的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融合的路径分析。从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融合的原则、以及从理论层面以及实践层面为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的融合提出了一定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可以为西藏自治区为今后行使立法权提供一定的素材,使得立法更加精准更加符合当代的西藏自治区的现状。藏族民事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在处理婚姻、继承以及物权债权等民事行为的时候约定俗成的行为。西藏自治区的民事习惯法至今对西藏自治区的农牧区处理人们日常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研究藏族民事习惯法对现今国家法更好的实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李春[6](2019)在《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研究 ——以西藏自治区为例》文中认为本文以藏族民事习惯法在民事纠纷调解中的广泛运用作为研究背景,通过对日喀则农区、那曲牧区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调解实践中面临的诸如复杂纠纷,适用习惯法的原则、效力问题,识别、认定标准,调适范围等系列问题的调研结果出发进行探究,运用比较、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在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提出完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领域运用中的建议,以期为西藏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叙述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藏族民事习惯法和人民调解制度的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章是对藏族民事习惯法相关概念的界定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第三章是通过列举调研中的案例,具体阐释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现状。第四章是对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具体运用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总结。第五章从存在的问题出发,多方面、多角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汪隽海[7](2017)在《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的调查研究 ——以抓喜秀龙乡为例》文中指出天祝藏区的婚姻习惯有着区别于其他藏区的民族和地域特点,主要受地理环境、宗教信仰和文化交流程度等影响,其婚姻形式有明显的特征。每一种婚姻形式都有对应的婚姻习俗,在历史的演变中留下了独特婚姻文化痕迹。在近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天祝藏区的婚姻形式发生着重大改变,部分保有藏族特色的婚姻家庭法律文化渐渐消亡。婚姻和谐作为家庭的基本单位,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仪式、风俗、禁忌直接影响着一个家庭、部落、民族甚至国家的文化。通过对区域藏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历史与现状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其独特的历史脉络和法律特色,有助于挖掘部落习惯法的思想内核,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促进民族地区维护稳定工作提供一定价值的理论参考。本文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中对选择以藏区婚姻习惯法为主题的研究的缘起及背景进行了阐述,介绍了天祝藏区地理位置、历史概况、婚姻文化特色,并对进行调查研究的研究方法和相关理论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在第二章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概述中对习惯法、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和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进行了概述,并着重对藏区婚姻的通行原则、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禁止条件作了全面详细的介绍;第三章是对当下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的调查情况的阐释,包括婚姻订立、夫妻财产关系、婚姻的解除、继承等内容。第四章把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的特质和变迁进行归纳总结,对婚姻家庭法律文化形成的背景及内因做了深刻的剖析;第五章分三个重点把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的转型和走向做了讨论,首先对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其根源做学术思考,其次是对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与国家法之间的和谐一致性进行了阐释,最后对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与国家法之间的调适的三个途径做了分析和论述。
刘军君[8](2015)在《安多藏族婚姻形态及婚姻文化研究》文中提出世居青藏高原的藏民族无论在婚姻形态还是婚姻文化上都呈现出人类迄今所知的最大程度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举世瞩目。已有研究却表现出以下特点,不尽如意:1.在研究地域上,过多地关注卫(dbus gtsang)、康(khams)两大藏区,忽视了安多(Amdo);2.在研究内容上,过度地偏重对“多偶制”和社区婚俗的描述,缺少了对藏族婚姻的宏观把握。为弥补不足,本文分别选取安多藏区不同生计方式下的社群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全面的文献稽考和深入的田野实证展现当代安多藏族在婚姻形态、通婚禁忌、择偶标准、婚姻缔结等方面的原貌,试图完成一次对安多藏族婚姻形态及婚姻文化的专题性、系统性、整体性研究。全文紧扣“历史与现实”两条脉络,把握“农业、牧业、半农半牧业、城镇”四重生计空间,通过11县15乡5镇21个村落的田野调查将绒哇(rong ba,农民)、卓巴(vbrog pa,牧民)、绒玛卓(rong ma vbrog,半农半牧民)、城镇民的婚姻串联起来,整体考量,既对发生在当代安多社会的藏族传统婚姻进行深描又对传统婚姻在经济类型、文化偏好、现代化信息影响下的动态嬗变观察、分析。研究的主体内容按照四个专题展开:1.神话中的婚姻研究;2.一个人能拥有几个配偶?3.一个人不能和谁结婚,能够和谁结婚,优先和谁结婚?4.一个人怎样结婚?第一专题“藏族传世神话中的婚姻研究”呈现在第二章,以神话转喻现实世界,勾勒出藏族婚姻观念、婚姻形态及婚姻文化的大致轮廓。第二专题“一个人能拥有几个配偶”展示在第三章,着墨于安多社会同时并行的四种婚姻形态“着桑婚(grogs bzang,走婚)、共妻制、共夫制、专偶婚”,是研讨的重点与核心。第三专题“一个人不能和谁结婚,能够和谁结婚”涉及择偶标准,又分为“禁止”与“许可”两个层面。笔者因循“先禁止后允许”的研究顺序,用第四章梳理出骨系(rus pa)、信仰、疾病、职业、饮食、族籍等在安多藏族通婚上酿成的限制与禁忌,用第五章介绍社会许可婚龄的仪式“戴天头”(skra phab,成人礼),藏族多元的择偶标准,自由恋爱与父母包办并立的择偶方式。第四专题“一个人怎样结婚”编排在第六章,齐现偷抢、聘娶、招赘三种婚姻缔结方式。结论部分回顾全文,意欲得出以下观点:1.安多藏族在婚姻形态及婚姻文化上呈现出“既多样又关联”的特点,多样之中隐含关联;2.提出反思,阐释安多藏族婚姻在藏区社会发挥的实际功能,探索其存续的价值性与合理性。
黄昌军[9](2014)在《西藏民事习惯研究述评》文中研究指明为推进对西藏民事习惯的甄别和研究,形成国家法与西藏民事习惯的良好互动,推动国家法的统一适用,文章从历史法制研究、基础理论研究、专题研究三个维度归纳分析了西藏民事习惯的研究现状,从中反思,认为存在基础概念模糊、重历史轻现实、突出整体性忽略特殊性三大问题,明确指出民事习惯法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赋予了民事习惯以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法。以西藏目前仍然存在的民事习惯作为调查研究的新起点,且以各因素类似的小区域为单元进行民事制度整体调查,以此弥补当前西藏民事习惯调查研究的不足。
柏桦,冯志伟[10](2013)在《清代藏族法制研究述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对目前涉及藏族法律与司法研究之状况进行分析后,对清王朝处理涉及藏族法制史的研究进行展望,提出法律适用、基本政治理念、政治与社会效果、不同区域发生民族冲突的纠纷处理原则,以及处理程序等问题的研究重点。
二、对藏族部落习惯法中妇女地位及财产继承权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藏族部落习惯法中妇女地位及财产继承权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2)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档案介绍 |
三、研究综述 |
(一)对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 |
(二)对清代法制体系及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 |
(三)对清代地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 |
(四)对清代甘青涉藏地区法治状况的研究 |
(五)对清代循化厅权力机制与社会纠纷解决的研究 |
(六)学术史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方法与理论 |
(二)分析框架 |
(三)创新与局限 |
五、内容简介 |
(一)范围界定 |
(二)主要问题 |
第一章 循化厅的建制沿革与法律秩序 |
第一节 清代循化厅的地区概况 |
一、疆域范围与特征 |
二、自然地理环境 |
第二节 清代循化厅的建制沿革 |
一、循化厅的历代沿革 |
二、雍正二年后的治理 |
第三节 晚清循化厅的基层社会 |
一、乾隆年间的“族、工、屯、寨” |
二、光绪年间的“汉、回、番、撒” |
三、两大寺院集团 |
第四节 晚清循化厅的法律秩序 |
一、法律形式 |
二、司法官员 |
三、调解角色 |
四、存在问题 |
五、诉讼类型 |
反思与小结 |
第二章 晚清循化厅“细故”案件的规制与实践 |
第一节 大量“细故”止于诉讼“中间阶段” |
一、官方规制 |
二、衙门反应 |
第二节 官府对“细故”和息乐见其成 |
一、国家大政方针的影响 |
二、循化厅衙门的考量 |
三、循化厅同知的处境 |
第三节 民众的成本考量与民间力量的强大 |
一、民众的成本考量 |
二、民间力量的强大 |
反思与小结 |
第三章 晚清循化厅藏族重案的处理办法 |
第一节 晚清循化厅重案审理的官方规制 |
一、逐级审转覆核制 |
二、州县衙门的重案审理规制 |
第二节 “冬至保”案及其审断特色 |
一、“冬至保”案的情节与背景 |
二、“冬至保”案的审断特色 |
第三节 土俗民情与特殊律例 |
一、循化厅复杂的行政隶属关系 |
二、循化厅的地方干预能力不足 |
三、当地的土俗民情与司法文化 |
第四节 “羁縻”为政下的法律实践 |
一、清朝在涉藏地区的施政理念 |
二、强大的地方文化权力网络 |
反思与小结 |
第四章 晚清循化厅撒拉、回、汉等族重案的审理 |
第一节 清朝对撒拉的治理 |
一、撒拉的族源 |
二、撒拉的内地化 |
第二节 撒拉、回族的寻常命盗重案解决 |
一、“律例”和“实用”的兼容 |
二、遵从民间习惯法调解和息 |
第三节 各民族之间的寻常命盗重案 |
一、汉族与回、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二、回族与藏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第四节 注重实用性审断民族重案的弊端 |
反思与小结 |
第五章 晚清循化厅蒙藏部落纠纷与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的诉讼与解决 |
一、多哇、河南蒙旗的冲突因由 |
二、诉讼过程 |
三、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多哇、河南蒙旗纠纷解决中的官府 |
一、处理蒙藏纠纷的行政网络 |
二、处理蒙藏纠纷的掣肘之处 |
第三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中的地方势力 |
一、多元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
二、宗教领袖的巨大影响力 |
三、藏族聚居区的特殊权力机制 |
反思与小结 |
第六章 晚清循化厅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清政府对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 |
一、外国人纷至沓来 |
二、清政府的管控措施 |
三、管控措施的问题 |
第二节 涉藏地区的外事冲突与官方应对 |
一、洋人携条约自重不服管控 |
二、当地藏族民众浓厚的排外情绪 |
第三节 保安教案的发生过程与纠纷解决 |
一、“佛耶”冲突的累积与保安教案的爆发 |
二、甘肃各级政府的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 |
三、官府应对策略及其成因的总结分析 |
反思与小结 |
结语 |
一、解决机制 |
二、总体特征 |
三、总结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藏族习惯法概述 |
1、藏族习惯法的起源和发展 |
2、藏族习惯法的特征 |
二、藏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强奸案为例 |
(一)藏区强奸犯罪的司法现状 |
1、量刑较轻 |
2、以调解为主,注重赔偿 |
3、大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渠道 |
(二)与国家法的冲突 |
1、与实体法的不一致 |
2、程序上的差异性 |
3、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关系上的差异性 |
三、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
(一)国家法在藏区的影响力有限 |
1、藏区的气候、地理、经济、文化因素的阻碍 |
2、藏区牧民文盲率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
3、国家法在藏族牧区的有限性 |
(二)藏族习惯法在牧区强大的影响力 |
1、藏族习惯法传统力量的回潮 |
2、部落头人后裔及“活佛”对于藏族牧区的影响力 |
3、藏族牧民对于藏族习惯法根深蒂固的观念 |
(三)藏族传统“性”观念 |
1、偏远地区的早婚传统 |
2、藏族风俗中的婚恋观 |
3、藏族“一妻多夫”传统 |
(四)藏族妇女地位 |
1、藏族妇女的家庭地位 |
2、藏族妇女的社会地位 |
3、藏区妇女非婚生子现状 |
四、国家法与藏族习惯法冲突的调适 |
(一)调适的必要性论证 |
1、既要关照藏区的差异性又要保持刑事司法的统一性 |
2、既要尊重藏区习惯又要彰显国家权威 |
3、促进藏族习惯法的合法性和现代性发展 |
(二)调适建议 |
1、完善西藏自治立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
2、改造藏族习惯法,将有益成分纳入自治立法 |
3、加强藏族牧区法制建设,压缩习惯法适用空间 |
4、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康区“三魔女”,还是“康区三度母”——近代康区妇女精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孔萨·央金堪珠与孔萨家族的崛起 |
二、夏克·泽旺志玛与夏克家族的复兴 |
三、甲日·其美志玛及其恢复家族权势的活动 |
四、结论 |
(5)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地方立法法中的融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背景 |
1.1.2 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西藏自治区藏族民事习惯法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习惯与习惯法 |
2.1.2 少数民族习惯法 |
2.1.3 藏族习惯法 |
2.2 藏族民事习惯法 |
2.2.1 藏族民事习惯法的概念及形成因素 |
2.2.2 西藏自治区藏族民事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
2.2.3 藏族民事习惯法的特征 |
第三章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基本情况 |
3.1 西藏自治地方立法的概况 |
3.1.1 西藏地方立法概念及主体 |
3.1.2 西藏自治区成立的法律背景 |
3.1.3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情况 |
3.2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的特色 |
3.2.1 维护国家统一的立法原则 |
3.2.2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的立法原则 |
3.2.3 保障生态环境的立法原则 |
3.2.4 充分保障地方立法权的原则 |
3.3 西藏自治地方立法的效果 |
3.3.1 促进西藏经济的发展 |
3.3.2 促进西藏政治建设 |
3.3.4 促进西藏文化建设 |
第四章 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 |
4.1 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的融合 |
4.1.1 西藏的地方立法与民事习惯法融合的重要性 |
4.1.2 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民事方面和地方立法法的相关阐述 |
4.1.3 藏族民事习惯法和地方立法的具体融合 |
4.2 地方立法法在实施过程中与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冲突表现及原因 |
4.2.1 地方立法法在实行过程中与民事习惯法的冲突表现 |
4.2.2 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实现西藏的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融合的路径分析 |
5.1 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
5.2 西藏民事习惯法与地方立法融合的原则 |
5.3 西藏自治区地方立法与藏族民事习惯法融合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
5.3.1 关于地方立法和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理论方面 |
5.3.2 关于地方立法和西藏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实践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研究 ——以西藏自治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意义及创新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2.3 创新点 |
1.3 藏族民事习惯法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4 人民调解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4.1 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4.2 国内研究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阐述 |
2.1 藏族民事习惯法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民事习惯 |
2.1.2 藏族民事习惯法 |
2.2 人民调解相关理论阐述 |
2.2.1 人民调解的起源及发展状况 |
2.2.2 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现状 |
第三章 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运用中的调查 |
3.1 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运用中的现状 |
3.2 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运用中的案例分析 |
第四章 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4.1 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运用中的指导原则、效力问题 |
4.2 调解主体适用习惯法的标准不统一 |
4.3 藏族民事习惯法的调适范围有限 |
4.4 作为裁判文书的依据、理由较少 |
第五章 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运用中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运用中的原则、效力等问题 |
5.1.1 加强与司法适用的结合 |
5.1.2 统一操作程序,进行灵活运用 |
5.1.3 充分利用藏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补关系 |
5.1.4 制定藏区村规民约 |
5.2 完善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运用中的审查、证明标准 |
5.3 规范藏族民事习惯法的调适领域 |
5.4 建立民事习惯法的裁判依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的调查研究 ——以抓喜秀龙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及背景 |
1.1.1 地理位置及历史概况 |
1.1.2 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特点 |
1.2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相关理论及文献研究评述 |
1.3.1 法社会学理论及相关研究评述 |
1.3.2 法人类学理论及相关研究评述 |
1.3.3 现阶段研究成果及评述 |
1.4 研究的设计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范围 |
1.4.3 研究方法 |
1.4.4 材料运用 |
第二章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概述 |
2.1 习惯法概述 |
2.2 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简述 |
2.3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概述 |
2.3.1 藏区婚姻的通行原则 |
2.3.2 婚姻的成立 |
2.3.3 婚姻禁止条件 |
第三章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调查 |
3.1 婚姻订立 |
3.2 夫妻财产关系 |
3.2.1 夫妻关系 |
3.2.2 非婚生子女 |
3.2.3 招赘女婿 |
3.3 婚姻的解除 |
3.3.1 离婚的条件 |
3.3.2 离婚程序 |
3.3.3 离婚的事由 |
3.4 继承 |
3.4.1 直系亲属继承 |
3.4.2 旁系亲属继承权 |
第四章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的特点及变迁 |
4.1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的特质 |
4.1.1 以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根本原则 |
4.1.2 以宗教信仰为精神基础相互渗透、相互建构 |
4.1.3 以保障家庭社会的稳定秩序为主旨 |
4.2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的变迁 |
4.2.1 婚姻缔结中恋爱自由继续扩大,传统的婚姻禁忌仍被遵循 |
4.2.2 婚姻缔结对象范围的急速扩大 |
4.2.3 陪嫁财物产生了多种演变,婚姻礼仪进一步简化 |
4.2.4 婚龄提前的现象仍然存在 |
第五章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 |
5.1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其根源 |
5.1.1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与国家法的冲突 |
5.1.2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与国家法之间冲突关系的根源 |
5.2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与国家法之间的和谐一致 |
5.2.1 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协调关系 |
5.2.2 整体融合、局部矛盾的对立关系 |
5.2.3 补充漏洞、和谐共存的并行关系 |
5.3 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与国家法之间的调适 |
5.3.1 灵活运用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
5.3.2 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沟通联系作用 |
5.3.3 积极做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8)安多藏族婚姻形态及婚姻文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文本资料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路径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路径 |
第四节 概念界定与研究方法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田野选点与工作说明 |
一、田野选点说明 |
二、田野工作说明 |
三、访谈语言记录说明 |
第二章 藏族传世神话中的婚姻 |
第一节 藏族祖源神话“猴魔婚媾”中的婚姻 |
一、藏族起源的“猕猴来源说” |
二、猴魔婚媾与藏族婚姻 |
三、初步研究结论 |
第二节 苯教创世神话中的婚姻 |
一、《斯巴卓浦》(srid bvi grol phug)中的婚姻 |
二、《“黑头矮人”出世》(dbu nag mivu dra chags)中的婚姻 |
三、《兄妹分财与祈神》(ming sring dpal bgos dang lha vdogs)中的聘娶婚 |
四、感光神话中的婚姻 |
五、初步研究结论 |
第三节 神山圣湖神话中的婚姻 |
一、四大念青(gnyan chen sde bzhi)的来历与婚姻 |
二、安多着名山神的来历与婚姻 |
三、卫藏、康区其他着名山神的来历与婚姻 |
四、探索分析 |
第三章 安多藏族的婚姻形态 |
第一节 对偶婚之一:着桑婚 |
一、历史与文献中的着桑婚(grogs bzang) |
二、安多农区秘密的走访婚 |
三、安多牧区公开的乞董恋(khyi rdung)与钻帐篷婚 |
四、私生子:“着桑婚”的副产品与女子生育能力的试金石 |
五、探索分析与初步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偶婚之二:安多-玛曲“兄弟共妻”婚 |
一、历史与文献中的“禾久确芒”(shug gcig khyo mang) |
二、安多-玛曲“兄弟共妻”婚的田野案例 |
三、安多-玛曲“兄弟共妻”婚的功能分析与文化透视 |
四、初步研究结论 |
第三节 对偶婚之三:“一夫多妻”婚 |
一、历史与文献中的“确久禾芒”(khyo gcig shug mang) |
二、安多藏族“一夫多妻”婚的田野案例 |
三、安多藏族“一夫多妻”婚的比较与讨论 |
第四节 专偶婚:“一夫一妻”婚 |
一、历史与文献中的―确久禾久”(khyo gcig shug gcig) |
二、安多藏族“一夫一妻”婚的田野案例 |
三、安多藏族“一夫一妻”婚的比较与讨论 |
第四章 安多藏族的通婚限制与禁忌 |
第一节 血缘外婚制 |
一、历史与文献中的藏族“血缘外婚制” |
二、藏族的“血缘外婚单位”:“日巴”(rus pa)与“莎察”(sha khrag) |
三、“四根骨头”与安多绒哇的骨系继嗣法则 |
四、对触犯禁忌者的神谕惩处与宗教“净化” |
第二节 骨系等级内婚制 |
一、“日巴”之高低贵贱 |
二、骨系等级内婚制 |
三、象征“污秽”的职业者及其通婚限制 |
第三节 顺玛(srung ma)不和者不婚 |
一、顺玛及其分类 |
二、与“斯巴嘉姆”之家的通婚禁忌及例外 |
三、与供养“啼让”(thevu rang)之家的通婚禁忌 |
第四节 信仰、族群及其他通婚禁忌 |
一、被排斥在婚姻圈外的麻风病人 |
二、禁止与“食鱼”者通婚 |
三、藏-穆之间的通婚禁忌以及例外 |
四、“洛锐”(lo ris)相克者的通婚困扰与禳解 |
五、不与“吾兰端沫”(bu lon ston mo)之家通婚 |
六、禁止与有纠纷的部落通婚 |
七、“反对与异族通婚”的族内婚规则 |
第五章 安多藏族的择偶 |
第一节 叩开婚恋之门的成人礼:“扎普巴”(skra phab pa) |
一、初识“扎普巴” |
二、文献与田野中的安多藏族“扎普巴” |
三、“扎普巴”的社会功能与行礼因由 |
四、“扎普巴”的制度性干预 |
五、“扎普巴”的文化内涵 |
第二节 安多藏族的择偶标准 |
一、历史与文献中的藏族择偶标准 |
二、安多藏族择偶的田野案例 |
三、探索分析与初步研究结论 |
第三节 安多藏族的择偶方式 |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二、自由恋爱 |
三、探索分析与初步研究结论 |
第六章 安多藏族的婚姻缔结方式 |
第一节 抢婚 |
一、用武力夺娶女子的抢婚记忆 |
二、安多藏族抢婚的类型与田野个案 |
三、安多藏族抢婚的文化释源 |
四、初步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纳玛棱巴(mnav ma len pa) |
一、世界各族的聘娶婚 |
二、历史与文献中的“纳玛棱巴” |
三、安多藏族“纳玛棱巴”的田野案例 |
四、“纳玛棱巴”的文化阐释 |
第三节 玛巴棱巴(mag pa len pa) |
一、世界各族的招赘婚 |
二、历史与文献中的“玛巴棱巴” |
三、安多藏族“玛巴棱巴”的田野案例 |
四、安多藏族“玛巴棱巴”的发生动因与文化解析 |
第七章 结论 |
第一节 多样与关联 |
一、多样 |
二、关联 |
第二节 反思与补充 |
一、对安多藏族婚姻合理性的再思考 |
二、对安多藏族婚姻文化变迁的补充 |
附录 1 |
附录 2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西藏民事习惯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藏民事习惯研究现状 |
(一) 历史法制研究 |
(二) 基础理论研究 |
(三) 专题研究 |
二、西藏民事习惯研究存在的问题 |
(一) 基本概念争论较大, 未能形成广泛共识 |
(二) 历史性研究较多, 对当前问题研究较少 |
(三) 整体性特征明显, 特殊性问题淡化 |
三、西藏民事习惯研究的方向 |
(一) 明确民事习惯法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赋予国家强制力的民事习惯 |
(二) 以西藏目前存在的民事习惯作为调查研究的新起点 |
(三) 以小区域为单元进行民事制度整体调查 |
余论 |
四、对藏族部落习惯法中妇女地位及财产继承权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藏族民事习惯法在西藏自治区纠纷解决中的运用研究[D]. 徐苗苗. 西藏大学, 2021
- [2]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D]. 张蓉. 兰州大学, 2021(12)
- [3]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D]. 黄泽宇.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4]康区“三魔女”,还是“康区三度母”——近代康区妇女精英研究[J]. 玉珠措姆. 民族学刊, 2020(03)
- [5]藏族民事习惯法在地方立法法中的融合[D]. 次仁拥宗. 西藏大学, 2020(03)
- [6]藏族民事习惯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研究 ——以西藏自治区为例[D]. 李春. 西藏大学, 2019(09)
- [7]天祝藏族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的调查研究 ——以抓喜秀龙乡为例[D]. 汪隽海. 兰州大学, 2017(02)
- [8]安多藏族婚姻形态及婚姻文化研究[D]. 刘军君. 兰州大学, 2015(07)
- [9]西藏民事习惯研究述评[J]. 黄昌军.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 [10]清代藏族法制研究述评[J]. 柏桦,冯志伟.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