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习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论文文献综述)
郎海春[1](2021)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伤事故救济的法律完善》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人们的教育意识也越来越强。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上升,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因此大学毕业生通过实习获取工作经验以便在求职中更胜一筹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法律地位不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责任划分的不清晰,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致使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因工受伤时不能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济。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有两种方式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责任。众所周知,工伤事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而一般侵权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的过错程度决定了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在民事诉讼中,其要求“谁主张谁举证”。而在现实中,由于大学生实习过程中自身力量弱小,其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导致维权困难。二是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救济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权利。但是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才可以享受工伤事故保险待遇,并且法律未将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身份定义为劳动者,因此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因工受伤时其权利很难得到救济。近年来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因工受伤的事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急需出台配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权益,以确保这一庞大的群体能够顺利的从校园中转向社会,服务于社会、报效于国家。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对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伤事故救济的法律完善进行论述。第一,通过案例形式介绍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因工受伤的处理方式,并根据处理方式的差别引出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伤事故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对导致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从理论和实际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理论上主要由于相关立法缺失导致实习生法律地位不明确,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实际中各地的法院审理依据及审判结果差距悬殊。第三,对我国目前有关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尤其是关于大学实习生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权利保护及救济途径。第四,针对我国关于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因工受伤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进行针对性立法。
于健海[2](2021)在《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劳动法律制度是保障无产阶级人民群众安身立命之根本,从1949年建国之后,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逐步从集体化向经济化转型,既要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最大化,又要保证用人单位的经营不受雇员法律风险的拖累,在劳方和资方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从立法层面来看,劳动法律制度一方面系为保障作为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不受用人单位的恶意侵害,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同时能够满足生活所需,另一方面是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付出的劳动形成正比,保持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的购买力,降低劳方与资方的贫富差距,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已日渐成熟,但在具体的细节方面仍需要优化和完善,对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劳动者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但由于宪法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不可引用,且该规定的范围较为宽泛,所以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法律概念的界定没有明确标准,该问题导致了部分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认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用工关系主要可概括为三种情形,分别为实习关系、自发打工及勤工助学,由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够明确,且该规定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从而导致部分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对该规定产生歧义,依据该规定直接否定了在校生的劳动主体资格,从而疏忽了对在校生劳动权利的保障。对于基本劳动权利来讲,如工资待遇、解聘补偿等,由于在多数在校生与用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时间较短,约定的报酬比较微薄,否定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对在校生的侵害不是特别大。但是对于在校生因工负伤的情形,否定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系导致在校生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其赔偿权利的行使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规则下的赔偿范围及过错划分相比于工伤赔偿制度来讲不利于赔偿权利人的保障,以黑龙江省为例,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额与工伤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额相差三十九万余元。笔者认为,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后,不论其系实习关系、兼职还是勤工助学,只要客观上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既然客观上员工为单位付出了劳动,且所付出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务也好,劳动也罢,都应当按照劳动关系予以认定,从而保障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李仰仰[3](2021)在《顶岗实习生工伤救济问题研究 ——以张某诉佳成公司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为更好发展职业教育,我国高职院校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纷纷与企业形成合作之势,在“2+1”教育模式下,职业院校的在校生于在校第三年需要参加专业性的顶岗实习,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随着越来越多的在校生进入社会参加顶岗实习,由于顶岗实习学生与正式职工相比存在能力不足,经验不够的情况,因而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频率也在上升。如果救济不力,则会给实习学生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和经济负担。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其能否与实习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以及能否通过工伤认定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习学生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出现司法救济混乱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的处理办法,多是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实习学生的损失,但是与工伤保险赔偿相比,还是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等缺点。鉴于此,本文立足研究享受工伤保险赔偿的难点和问题,为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以张某诉佳成生物公司案为例,主要从保护顶岗实习生人身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现有的四种法律救济途径,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工伤保险赔偿是最能保障顶岗实习的人身权益的救济途径的结论。根据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然后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本案原告是否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或条件,即张某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其人身伤害能否进行工伤认定。通过具体分析案件之后,得出张某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结论,从而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出发,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程楠[4](2020)在《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企业在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会将企业的人才需求条件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为了提高学生在求职市场中竞争力,顺应市场需求,通过实习提升自身就业竞争力成为了大学生的不二选择。但当前我国关于大学生实习的法律体系还未构建,导致在实习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损害了实习大学生的基本权益。探索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尚未对实习生身份进行认定,在发生实习争议时救济途径也不明确,以及相关的配套保险制度及社会监管体系仍不完善,现行的制度不能完全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以致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情况近年来日益严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基本概述。在将大学生实习类型化的基础上,梳理了实习大学生的主要权益,结合目前学界对于实习关系的观点,更为合理的将实习关系按照实习类型进行区分。第二部分,通过对近几年实习大学生涉及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收集,实习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权益受损具体表现为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伤害事故救济途径不明,分析该现象形成的原因,是法律缺失、司法和执法保障不到位、其他社会保障与监管缺失。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相关实习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分析。通过对美、英、法、德实习制度的分析,借鉴其立法经验和配套制度设计经验。从劳动者与劳动关系法律界定灵活、实习协议制度的责任归属明确、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相结合及加强政府的监督与干预职能几方面总结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从确认实习大学生法律身份及实习关系性质,明确实习协议效力,建立特殊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制度和健全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对我国实习大学生的权益保障建言献策。
尹凯莉[5](2019)在《超龄劳动者之工伤认定》文中研究说明在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转型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的背景下,国民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劳动人口结构不断老化,超龄劳动者群体日益增多,超龄就业现象愈加普遍,由此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纠纷层出不穷。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条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7条已明确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就业关系性质为劳务关系。据此实务中关于该类群体工伤争议不大,争议最大的是那些既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因此对此类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寻求合理解决途径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经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是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具有工伤认定职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文简称人社部门)对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不一,超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人社部门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发现,关于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争议主要为超龄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不明、超龄劳动者就业关系性质争议大等问题。对于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尚缺乏统一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不一致、地方立法不一等法律困境是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实务中存在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对超龄劳动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定决定情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该群体的工伤认定问题上存在认定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亟需探索相关救济途径以平息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争议。首先,应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明确其劳动主体地位并认识到该群体的特殊性;其次,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保持一致,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再次,明确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同时增设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分散工伤风险、保障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及时得到救助,使得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做到与时俱进。
田万欣[6](2019)在《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关于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位,导致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界定模糊,法律行为性质不明,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对实习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加之部分用人单位不把实习大学生当成员工对待,仅把实习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结果使得许多在校大学生对于实习劳动望而却步。实习劳动本应当是在校大学生将在校期间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的必要的应用和检验的过程,但是由于实习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欠缺,导致实习劳动之路困难重重和坎坷难行。本文针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举示了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并剖析了问题形成的原因。作者结合和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及经验,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就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实习行为的法律性质、校企双方的法律责任承担、实习期间劳动报酬给付、侵权赔偿制度的建立等实习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此外,对于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实施,作者进行了思考。例如,如何发挥现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学联等社会团体在实习劳动维权方面的作用,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习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以解除在校大学生实习劳动期间的后顾之忧,以期为在校大学生顺利平稳的走上工作岗位铺平道路。
刘鹏程[7](2019)在《顶岗实习生职业伤害的工伤保险救济研究 ——以张某诉创宇机械公司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顶岗实习生是指在结束学校的全部理论课程后,以就业为目的,通过学校的安排,进入实习单位长期开展全日制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这类实习生在工作中基本能够顶替正式员工进行劳动,工作的内容、要求以及强度等也与正式员工的并无二致。正是由于顶岗实习生有着这种较为鲜明的特征,所以关于其是否具有劳动者的身份、能否与实习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以及能否通过工伤保险得到救济等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息,学者们的观点主要分为肯定和否定两种立场。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对此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指引,使得顶岗实习生往往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所以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还是以否定说为主。同样,在笔者统计的五十个司法实践案例中,顶岗实习生在遭受职业侵害后,多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却很少采用工伤保险赔偿的方式。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使顶岗实习生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是与简捷高效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侵权损害赔偿有着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等缺点,这显然无法对作为弱势一方的顶岗实习生进行充分地保护。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从理论标准和实践标准两个角度出发,为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支持。本文以张某诉创宇机械公司案为例,依据相关的理论学说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顶岗实习生遭受职业伤害后,能否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展开讨论,并通过“总—分—总”的行文方式叙述内容。全文除引言外,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张某诉创宇机械公司案的具体介绍。该部分简述了此案的基本案情,并从原、被告的诉辩观点以及法院判决书的说理中提炼出本文所探讨的主要问题,即遭受职业伤害的顶岗实习生能否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问题。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清顶岗实习生具有何种法律身份,并理清其和实习单位成立何种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对案例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的解析。该部分首先对顶岗实习的概念进行解析,将其与教育性实习及勤工助学的概念相区分,并明确界定了顶岗实习生所具有的法律身份,即其可以被认定为特殊的劳动者。其次,该部分将当前国内三种主要的救济顶岗实习生的途径进行对比,以体现出工伤保险制度相较于商业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优势,同时还阐述了上述三种救济途径的适用现状及成因。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分别从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从属性、我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及工伤事故认定等角度出发,对本案的情况逐一进行分析,详细阐述了张某一类的顶岗实习生应当被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正当理由。最后,文章从整体上分析了判决书中法院说理的不当之处,并对全案进行了总结。第四部分则是对构建顶岗实习生工伤保险救济制度的设想。该部分提出了构建该制度的四项具体措施,即立法者应认可顶岗实习生具有劳动者身份,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同时还应当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并制定科学的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
肖婕[8](2018)在《学校安排型实习法律关系研究 ——以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关系为重心》文中研究说明高校毕业生是否具有相关的实习工作经验,对其择业、被录用与否具有重要影响。实习具有多种形式,本文所研究的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统一组织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以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的学习过程,实习时间一般为几个月到一年,可简称为学校安排型实习。学校安排型实习,涉及实习生、培养单位(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调整问题较为复杂。实践中,有很多损害实习生权益的问题:实习大多数是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统一将学生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且实习结果通常会与学生的学分进行挂钩,实习生的意愿和诉求常被忽视,甚至有实习单位因使用实习生的成本低而滥用实习生,或认为实习生不受劳动法保护而使其超限度工作等。针对上述普遍性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未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法律的滞后、残缺已经严重妨碍了社会运行。本文对学校安排型实习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内容、权利救济方法等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运用案例分析等实证性研究方法,结合比较法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研究上述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围绕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认定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学校安排型实习现状。首先阐述了大学生实习的内涵,强调本文的研究对象,随后通过案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实习生在学校安排实习过程中权益受损的现状,引出对学校安排型实习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探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学校安排型现有实习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法律对于大学生实习制度少有规定,劳动法也没有直接承认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地方性立法对此观点不一,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不利于保障实习生权益;法院普遍将实习生纠纷认定为民事侵权案件,由于实习生相较于学校和实习单位处于弱势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困难,难以通过现有的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第三部分是对学校安排型实习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学界学者讨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出发,论证将实习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第四部分提出学校安排型实习制度完善的建议。大学生实习期间应当强制要求实习生、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的责任。本文经研究发现:其一,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对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争议,多认为民法调整实习关系具有可操作性,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自然可由民法调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纠纷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处理符合目前主流观点。但民法调整的主张,忽视了实习中违约、侵权的特殊性:由于一般侵权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实习生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取得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侵权证据,自身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本文对民法与劳动法调整实习关系比较分析,发现将实习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更具可行性。其二,学校安排型实习法律关系涉及实习单位、学校与实习生三方法律主体,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因此,可以将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界定为类似劳务派遣关系的特殊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学校应就学生实习中的相关侵权问题与实习单位一同向实习生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据此,本文建议:首先,按照劳动法原理,在立法上应当明确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将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明确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其次,明确界定学校与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中涉及侵权问题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最后,从学校、实习单位的义务责任与政府监管三方面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
张艺思[9](2018)在《实习生因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劳动法中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双方义务而形成的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在校实习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能否算工伤?这就需要研究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黄振东[10](2017)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实践困惑》文中认为目前,司法实务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司法实践通常从主体资格合法性、从属性、有组织性、有报酬性等
二、实习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习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论文提纲范文)
(1)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伤事故救济的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介绍 |
(二)案例分析 |
1.按工伤事故处理 |
2.按一般侵权责任处理 |
3.由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
4.三方协商处理 |
二、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伤事故救济的必要性 |
(一)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伤事故救济的理论基础 |
1.弱势群体保护理论 |
2.利益平衡理论 |
(二)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伤事故救济的现实必要性 |
1.保障大学生权利要求 |
2.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
三、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伤事故救济立法现状分析 |
(一)立法现状 |
1.劳动法的规定 |
2.工伤保险法的规定 |
3.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二)存在的问题 |
1.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法律地位不明确 |
2.学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 |
3.各地工伤事故保险适用标准不统一 |
四、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工伤事故救济法律完善的建议 |
(一)明确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法律地位 |
1.明确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劳动者身份 |
2.衔接好工伤事故保险和商业保险间的适用 |
(二)合理的划分学校与用人单位责任 |
(三)规范实习协议的相关内容 |
(四)完善大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认定和赔偿标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劳动法学理论研究现状 |
(二)在校生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的司法判例研究 |
(三)劳动法学理论与司法判例相关文献述评 |
三、研究的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在校生用工关系的基本情形概述 |
一、在校生校外实习劳动主体资格认定及理论争议 |
二、在校生勤工助学劳动主体资格认定及理论争议 |
三、在校生自发打工劳动主体资格认定及理论争议 |
第二节 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与劳动权利保障研究 |
一、我国法律制度下劳动权利保障的发展历程 |
二、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现状 |
三、域外法律对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二章 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判例研究 |
第一节 肯定性判例研究 |
一、公报案例研究 |
二、一般类案例研究 |
第二节 否定性判例研究 |
一、基本案情介绍 |
二、判例主要观点摘要 |
三、判例主要观点评析 |
第三章 劳动主体资格认定对在校生索赔权利的具体影响 |
第一节 一般性劳动权利保障差异 |
一、合同订立相关的保障差异 |
二、合同履行相关的保障差异 |
三、合同终止相关的保障差异 |
第二节 因工负伤情况下的区别保障 |
一、责任划分的比较 |
二、赔偿数额的比较 |
第四章 完善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认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 |
一、确立劳动关系认定客观说 |
二、否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 |
第二节 对在校生设立社会保险缴纳机制 |
一、社保缴纳主体的确认 |
二、社保缴纳项目的必要性研究 |
三、实习及勤工助学情况下的社保缴纳制度 |
四、参照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为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 |
第三节 完善《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
一、限制调整范围 |
二、明确调整对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3)顶岗实习生工伤救济问题研究 ——以张某诉佳成公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案情综述 |
1.1 事实概要 |
1.2 法院判决要旨 |
1.3 本案争议焦点 |
第二章 本案涉及基本概念解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实习的含义 |
2.1.2 顶岗实习的内涵与特征 |
2.2 顶岗实习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
第三章 顶岗实习生工伤事故的救济现状及途径 |
3.1 顶岗实习生工伤事故的救济现状 |
3.1.1 国家层面立法保障的缺失 |
3.1.2 地方立法的局限性 |
3.2 顶岗实习生工伤救济途径 |
3.2.1 违约责任赔偿 |
3.2.2 民事侵权责任赔偿 |
3.2.3 工伤保险赔偿 |
3.2.4 商业保险 |
3.3 四种救济途径的小结 |
第四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4.1 张某在顶岗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的认定 |
4.1.1 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判定 |
4.1.2 本案张某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
4.2 张某与佳成生物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判定 |
4.2.1 劳动关系的概念 |
4.2.2 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 |
4.3 本案张某人身伤害事故性质的工伤认定 |
4.3.1 工伤认定的意义 |
4.3.2 我国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 |
4.3.3 张某所受人身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
4.4 对本案判决的评析和总结 |
4.4.1 本案判决的综合评析 |
4.4.2 全案总结 |
第五章 本案引发的思考 |
5.1 确认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
5.2 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
5.3 合理确定顶岗实习生适用的缴费主体 |
5.4 科学制定顶岗实习生工伤适用的赔偿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实习大学生权益的基本概述 |
一、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厘定 |
二、大学生实习的类型 |
(一)教学实习 |
(二)带薪实习 |
(三)就业实习 |
(四)顶岗实习 |
三、实习大学生的主要权益 |
(一)劳动报酬权 |
(二)自由实习选择权 |
(三)身心健康权与劳动安全权 |
四、实习大学生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 |
(一)学界关于实习大学生涉及法律关系的观点 |
(二)实习大学生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
第二章 实习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实习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
(一)实习基本权益受损 |
(二)发生伤害事故难救济 |
二、实习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缺失 |
(二)司法和执法保障不到位 |
(三)其他社会保障与监管缺失 |
第三章 国外实习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实习制度的相关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的实习制度 |
(二)英国的实习制度 |
(三)法国的实习制度 |
(四)德国的实习制度 |
二、国外实习制度相关法律规范的借鉴 |
(一)劳动者与劳动关系法律界定灵活 |
(二)实习协议制度的责任归属明确 |
(三)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相结合 |
(四)加强政府的监督与干预职能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
一、完善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相关立法 |
(一)确认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及实习关系性质 |
(二)明确规定实习大学生实习协议的法律效力 |
(三)建立针对实习大学生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制度 |
二、健全实习生权利救济机制 |
(一)完善司法救济渠道 |
(二)规范实习大学生调解机制 |
三、发挥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引领和监管作用 |
(一)加强政府政策支持 |
(二)推行学校对实习机构的备案与考核制度 |
(三)加强对实习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管力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及研究成果 |
(5)超龄劳动者之工伤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超龄劳动者的内涵、特征 |
一、超龄劳动者的内涵 |
二、超龄劳动者的特征 |
第二节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
一、王某某诉汉中百隆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二、张某某诉代县公安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三、安徽和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诉吉某某等三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
第三节 基于案例引发的思考 |
一、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之障碍——超龄劳动者就业关系性质争议较大 |
二、超龄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不明 |
第二章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法律和实务探究 |
第一节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法律困境 |
一、超龄劳动者主体身份不明 |
二、法律规范的内部矛盾 |
三、《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7条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司法审查结果不一 |
一、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 |
二、判决支持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 |
三、其他情形 |
第三章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之完善 |
第一节 超龄劳动者法律调整模式的选择 |
一、明确超龄劳动者主体身份 |
二、明确超龄劳动者就业关系性质 |
第二节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
一、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 |
二、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
三、增设企业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我国在校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和意义 |
(一)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 |
(二)构建我国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意义 |
二、我国对在校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障不力的原因分析 |
(一)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应法律规范缺失 |
(二)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地位模糊 |
(三)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所在学校和实习单位法律责任不明确 |
(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困难 |
三、外国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
(一)德国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规定及借鉴 |
(二)日本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规定及借鉴 |
(三)法国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规定及借鉴 |
(四)俄罗斯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规定及借鉴 |
四、对我国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立法思考暨立法建议 |
(一)确立实习大学生的法律地位 |
1.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 |
2.明确大学生实习行为的法律性质 |
3.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的范围 |
4.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 |
(二)制定我国大学生实习劳动立法的建议 |
1.制定全国统一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规定 |
2.建立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待遇的制度 |
3.扩大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
4.规定学校对大学生实习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
5.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立法 |
6.构建女大学生实习劳动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
(三)实施我国大学生实习劳动立法的建议 |
1.将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纳入司法救济范围,由国家提供法律援助 |
2.发挥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顶岗实习生职业伤害的工伤保险救济研究 ——以张某诉创宇机械公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综述 |
(一)基本案情 |
(二)法院的说理及判决 |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
二、本案涉及的基本概念解析 |
(一)顶岗实习的界定 |
(二)多种救济途径的对比与适用现状 |
三、本案张某应适用工伤保险救济的原因分析 |
(一)张某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判定 |
(二)张某与创宇机械公司的劳动关系判定 |
(三)张某所受职业伤害的法律性质判定 |
(四)对本案判决的分析与总结 |
三、建立顶岗实习生工伤保险救济制度的构想 |
(一)确认顶岗实习生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
(二)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
(三)合理确定适用于顶岗实习的缴费标准和主体 |
(四)科学制定适用于顶岗实习的赔偿项目与标准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8)学校安排型实习法律关系研究 ——以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关系为重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学校安排型实习的现状 |
(一)大学生实习的内涵 |
(二)学校安排型实习权益受损现状 |
二、学校安排型实习制度的缺陷 |
(一)实习制度的法律规定残缺 |
(二)司法实践否定实习劳动关系 |
(三)法律救济方式存在缺陷 |
三、学校安排型实习法律关系的认定 |
(一)学界现有学说的分类 |
(二)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和劳动关系的界定 |
(三)劳动关系定性的正当性 |
四、学校安排型实习制度的完善 |
(一)域外实习制度的借鉴 |
(二)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实习生三方责任义务 |
(三)完善学校安排型实习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实习生因工受伤能否算工伤(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研究意义 |
二、检索过程 |
三、小结 |
(一) 立法总结 |
(二) 司法总结 |
(三) 学界总结 |
四、总结 |
四、实习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伤事故救济的法律完善[D]. 郎海春.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2]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D]. 于健海.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3]顶岗实习生工伤救济问题研究 ——以张某诉佳成公司案为例[D]. 李仰仰. 兰州大学, 2021
- [4]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研究[D]. 程楠.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5]超龄劳动者之工伤认定[D]. 尹凯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 田万欣.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顶岗实习生职业伤害的工伤保险救济研究 ——以张某诉创宇机械公司案为例[D]. 刘鹏程.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学校安排型实习法律关系研究 ——以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关系为重心[D]. 肖婕.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实习生因工受伤能否算工伤[J]. 张艺思. 法制博览, 2018(07)
- [10]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实践困惑[J]. 黄振东. 晟典律师评论, 2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