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竞合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杨凯旋[1](2021)在《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先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商标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涉及到商标权的取得、维持与在先权利抗辩,也涉及到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的具体程序与法律适用。同时,既要与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又与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相关。因此,2001年《商标法》便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行政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也在商标行政、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救济等方面形成了诸多保护在先权利的具体规则。理论界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从上述法律规范缺失或存在争议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保护方式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本文发现,愈发统一且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却同时在在先权利保护的上述重要方面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定义缺失、特征不明、类型划分不一、保护途径冲突未能协调以及存在先权利过度保护等诸多看似不影响实践,却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问题。因此,以损害实质认定为出发点体系化研究完善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以及行政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对现有的商标法在先权利定义与类型等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有立法层面中《商标法》在先权利的定义、类型和损害认定标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混淆条款等规则存在的缺位与适用困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在行政与司法实践层面对上述内容补充、细化的积极意义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第二,对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立法与实践规则中损害含义处于空白,而损害认定标准复杂多样且难以统一。商标法虽然为在先权利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实际上作用不大。第三,对上述商标行政、侵权救济和合同保护途径的体系化困境进行分析。商标行政途径由于制度设计而具有内在终局性,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救济途径则具有独立性和体系复杂性,合同途径则因标的限制与赔偿范围适用情形可能有限,因而导致三大类保护途径存在冲突与竞争难以形成体系化。第四,对在先权利过度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对在先权利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张,同时存在着直接以在先权利否定平等在后注册商标权,以及以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等过度保护在先权利和限制在后商标权的情况。第二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析在先权利保护基础。在对在先权利的定义、特征与类型根据国内外法律文本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了私权扩张潮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可注册商标标志的有限性等在先权利遭受损害的原因,同时明确保护在先权利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认定在先权利损害实质。首先分析现有客体重叠的损害实质理论在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上仅是表象而非实质并应予否定。由于造成损害的在后权利客体商标是一种具有信息载体功能的三元结构符号,因此便可得出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标识性权利客体符号独特意义遭受到侵占的结论。第三,初步分析在先权利保护的相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原则,更是在先权利保护的首要原则。诚信原则既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对在先权利保护同样适用。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则指明了符号意义侵占的损害实质认知下在先权利保护的具体着力点,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制度的经济效益,即适用利益平衡和效益兼顾原则。第三章“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筛选。在结合本文第一章对在先权利定义、特征、类型和损害实质相关结论的基础上,对前文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中存在的以及理论与比较法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分类分析。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商业标识权进行筛选,通过显着性、非功能性、无法造成人格混同以及独立于产品或没有存在空间限制等商标特征与注册要求进行审查,最终只有肖像权和极少数类型客体的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要求。第二,对不属于我国法定权利的商品化权益、商业外观权益和未注册商标权益等潜在的在先权益类型进行排查,明确只有符合稳定性、确定性、单一标志识别性和非功能性等要求的在先权益才能够为在后注册商标权所损害。第四章“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所具有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结论,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间的冲突及商标权的存续需要对在先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当下民事权利的社会本位特征与私人和社会双重属性则提供了限制的正当理由,在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法律原则和防止外部不经济等经济标准的前提下便可进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第二,从规范冲突的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具体展开。其一,就商标法与民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在保护途径上存在冲突,导致商标法,特别是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制度被忽视乃至架空。其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也存在冲突,侵权诉讼制度对商标行政制度过度冲击,出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限制。第三,从利益冲突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进行阐述。其一,既有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扩张以及在先权利类型的增加造成了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其二,不仅造成了商标权的过度限制,更因此造成商标权相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过度限制造成了损害。其三,实践中对未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所谓在先权益的保护,也过度限制了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商标权。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以利益平衡进行限制。第五章“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在先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在商标法中通过定义与重点权利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规则,明确“权利产生在先性、客体标志性、先后权利客体关联性和商标注册范围有权性”的权利类型认定标准,谨慎将在先权益纳入保护范围,防止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同时,采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主义内涵,认真界定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形,既防止商标权造成混淆,也避免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并确保利益平衡、兼顾效益而非一味限制乃至消灭在后商标权。第二,确定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客体均为有形无体且内涵广泛的标志,所以无法被任何权利人垄断。因此,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便是标识性权利统一的混淆标准,且由于先后权利间的符号意义差异而以广义关联关系混淆为主。第三,协调建立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途径。结合本文第三、第四章的结论,明确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专门性与优先性特征应当被坚持,同时在确认司法保护途径相对性与非权利变动效力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其对行政途径在行为定性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补充与衔接作用。第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其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其二,通过签订和谐共存协议以及赋予双方优先受让权的方式明确共存的先后权利间应当规范行使,禁止互相损害,防止二次混淆。其三,通过准确认定在先权利贡献度以及准确界定赔偿计算时间来限制损害赔偿范围,同时通过设置在先权利强制许可制度允许在后商标继续存在双赢共生,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防止在先权利人不当得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与效益兼顾。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商标法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符号意义被侵占。即在先权利之所以为在后商标权损害是由于商标符号侵占了在先权利符号的独特意义。其二,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形成了统一的“标志近似+类别类似”范围内的先后权利符号含义混淆可能性标准。其三,完善行政主导、司法补充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即应当优先通过商标行政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是否应当存在这一损害在先权利的关键问题,进而衔接协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司法保护途径。其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对于非恶意抢注的商标,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设定双向优先受让权、设定强制许可等方式限制在先权利,减少冲突与侵害。
蓝纯杰[2](2021)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商业模式的不断更迭,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很多新型案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成严峻挑战。特别是在一些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因而能够获得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现象在司法上产生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讨论与争辩。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扩张的趋势不会改变,该现象的发生必然将变得更为频繁。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该现象及其产生的问题尚未作出全局考量,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稳定性和制度功能遭到破坏。对此,必须对该现象、其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进行分析探讨。除导言与结论,本文正文部分共计四章,全面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问题、合理性以及存在的负面效应,对遏制该现象负面效应的路径、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论述。第一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该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类型、产生原因以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将该现象称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定义为同一知识产品构成不同客体而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具体可以分为知识产权同时保护与先后保护。在类型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知识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与作品,构成外观设计与商标,构成作品与商标,构成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构成商业秘密与作品,构成植物新品种与发明,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实际发生的案例主要集中于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多重保护、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与作品双重保护,其他类型包括作品与发明双重保护、植物新品种与发明双重保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双重保护,但这些尚未产生过多法律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国内外的司法界与学术界都存在分歧和争论,基于维护知识产权司法稳定性以及回应学界争论的需要,必须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第二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该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合理性基础。在理论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学说,包括激励学说、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均存在一定的契合。具体来说,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基本契合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在国际法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受到各类国际公约明确或默示允许。除了明确允许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作品与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各类公约对于其他多重保护类型基本采取了默示态度。在域外法层面,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欧盟《外观设计指令》明确规定产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保护的程度、条件以及要求的独创性水平由成员国自行确定。美国《版权法》在绘画、图形或雕塑这类作品类型下规定了对于实用物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根据欧盟《商标指令》与美国《兰姆法》,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的要求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欧盟《商标指令》未排除商标作为作品保护,《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允许作品和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理论上文字、图形、绘画、照片、视听、三维艺术、音乐等知识产品都可能获得多重保护。《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很多能够构成《兰姆法》中的商标要素,该法第13章明确允许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的多重保护。对于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根据欧美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似乎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先后双重保护。第三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进行了归纳,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对遏制负面效应的路径和适用的原则进行了探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存在界限,多重保护必须是一种适度保护,保护超过边界将导致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制度冲突体现在,权利归属规则不协调导致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人相同时可以基于不同权利规避权利限制规则、例外规则以及权利用尽规则,可以利用不同权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主张。过度保护体现在,同一客体在权利保护范围和期限上都实现了延伸,破坏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造成公共领域限缩。多重保护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方面,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创立宗旨存在不同,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没有就多重保护问题进行统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取向偏重,随着国际经贸一体化的加强,加剧了多重保护负面效应。在法律性质上,多重保护属于法律规范体的竞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是否构成排斥的竞合、重叠的竞合或者择一的竞合。从分类角度来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与着作权等权利是为了弥补市场激励不足而设立的法律创设型知识产权,商标权与商业秘密权等是为了恢复市场原有的商业信誉与秘密管理秩序设立的市场补充型知识产权,两者存在正义与秩序价值的偏重。各类知识产权之间应当维持合理的互补关系,发挥各自领域激励与管理作用。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在于,利用公共领域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尊严原则等中层操作性法律原则,维护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这种合理互补关系。第四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探讨。必须考虑各类多重保护类型的共性与特殊性,制定特殊性规则与终局性规则,在各种类型中适用不同的竞合规则。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一方面,需要建立和明确“实用物品”概念,完善“可分离性”规则,实用物品的艺术特征必须能够概念上与实用性方面相分离;另一方面,需要明确独创性判断规则,避免对独创性程度不高的外观设计给予着作权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构成立体商标必须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障碍。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同时保护时需要明确作品标题、标语、声音等内容的可其商标性与可作品性,严格审查独创性与显着性,符合要求的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先后保护时需要明确保护期限经过后的作品的可商标性,对于未被相关市场认可的作品,经过保护期限后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被市场广泛认可的作品,其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可能性大,原则上应当禁止或者限制作为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先后保护具有合理性,同时保护不具有合理性,商业秘密应当避免与作品以及发明的同时保护。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而言,立法方面,需要协调各部门法的权利归属规则,在保持《着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专利法》的部分规则,赋予权利人更多选择权;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应当在美术作品之下建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特殊规则,引入“实用物品”与“可分离性”概念,并在司法上严格审查独创性。司法方面,应当对各部门法的权利限制和例外规则采取扩大解释,允许当事人合理抗辩;应当明确着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用尽都适用国际用尽,更好地配合国家构建区域经贸一体化战略,促进区域商品自由流动,但同时也需要附加一定限制,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应当加强对于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审查,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避免特定部门法的制度设计被架空。执法方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设置规则与执法操作规则,加强对专业执法人员的培训。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现象在未来会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造成更大冲击,我们必须做好能够抵御的长期准备,在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之下,就多重保护问题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进行规则完善,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厘清知识产权各类客体保护边界,可以更好地实现各类客体的价值。通过对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这两类负面效应的遏制,能够构建更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法治基础。
张世明[3](2021)在《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文中研究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鳄鱼商标案的判决中,论证新加坡鳄鱼公司商标不构成混淆时,着重从国际和中国市场上的共存现状进行阐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保护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作为一种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切入财产制度的内核,而是通过划定他人的不作为义务来界定利益受保护之人免于侵犯的法益空间。长久以来,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通常移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而不是从竞争法对经营者法益进行制度保护的法律思维出发进行分析。脱离商品而单纯地比较商品的标识是否知名,无异于形而上学的玄思。商业标识混淆的认定既可能涉及商品相关市场分析,也可能涉及地域相关市场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组成部分,不可能彻底摆脱竞争法的共性而构成独立王国。
胡宏雁[4](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赵乃馨[5](2020)在《商标概念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商标是商标法最基本的概念,是商标权的保护客体,商标法所有的制度构建都要围绕商标这一客体进行,厘清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问题,对商标进行准确的界定是理解并适用商标法的关键。然而,我国商标立法中没有直接对商标概念进行定义,围绕商标概念立法的工作亦已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因此急需对商标概念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商标概念进行梳理和总结。同时,概念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别之所在,在法律制度中,如果概念模糊不清,则整个法律规制就会缺乏明确性,司法实践也会出现偏差,因此通过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商标概念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索,可以深入探讨商标的本质,达到对商标概念的深入理解,完成对商标法进一步制度构建和商标概念的调整与扩充。目前围绕商标概念仍存在一系列有待厘清的问题,诸如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关系,如何对狭义的商标概念进行分离和提取。商标概念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与范围如何界定,相关规范对商标概念的范围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对商标定义有哪些涉及,法律规定中商标构成要件的范围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存在什么关系。商标概念如何回应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市场需求,如何达到法律政策的需要;非传统商标是否应该纳入商标保护,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构建,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标志又有哪些,公序良俗条款的意义及其在立法中如何体现等等。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商标概念本身,只有明确了商标的基本概念,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在商标概念明确的基础上对商标法甚至整个民法体系下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协调,故而,本文以商标概念的内容的揭示为中心而展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商标概念及其要素进行概述,从商标概念形成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规律中梳理出对商标概念的通常理解,并将商标与广义的商业标识概念进行界分,对商标概念进行范围的限定。随后,在分析现有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的基本要素进行讨论,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炼现代普遍理解的商标概念内容,并指出商标概念现有理解中可能存在的时代局限性所在,对商标概念明确中可能出现相关的问题进行总结。第二章是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概念的关系的考察,其是在初步确定商标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对立法中的商标权概念进行的考察,从商标专用权保护下的商标概念入手,将商标概念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对与之相关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以及商标侵权认定进行分析,总结提取现行立法中对商标概念的规定,对立法框架下商标权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和揭示,形成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提出其对商标概念范围明确的价值和意义。第三章讨论了现实需求对商标概念调整的要求,此处运用系统的眼光对商标概念所寄托的现实需求环境进行分析,厘清国际公约要求、市场需求、法律政策等等因素对商标概念明确以及商标制度设计的影响,针对相应背景和需求把握商标概念优化的行进方向。第四章对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进行讨论,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进行梳理,将国际上现有的商标概念和相关规范进行介绍与讨论,针对其规范模式的选择、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的特色及成因进行评价与探讨,以期在吸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的明确进行启发。随后就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实证研究对我国商标概念的优化确定明确的方向和目标。第五章提出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对商标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揭示,并对应商标概念问题梳理中产生的问题对商标概念提出补充完善的建议,在对商标权内涵解释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进行规范和定义,提出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精简商标禁用规定、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立法框架下相关规范间的协调,并通过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第六章总结全文,在明确商标概念的基础上,与法律体系中相关子系统规范呼应,最终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和商标概念有关的立法改革提出建议和构想。
王心愉[6](2020)在《三维设计的知识产权重叠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三维设计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是指同一权利人对同一或者形式上同一的三维设计上享有的非单一知识产权保护状态,主要包括立体商标、外观设计、实用艺术作品和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由于立法中缺乏关于重叠保护的明确规定,着作权法中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可分离原则和艺术性的独创性高度要件也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其他权利的效力问题、权利人如何主张权利、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如何协调等问题,按照多个权利是否归于同一主体,可将问题分为权利重叠和权利冲突两类。综合考察域外四国关于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制度模式及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法国为代表的完全的重叠保护模式以及以美国、英国、德国为代表的有限重叠保护模式,本文认为重叠保护更有利于激励创新,并且具有逻辑自洽性,同时由于权利人为三维设计付出多重劳动,理应获得多重保护,再者权利人获得重叠保护更具有效益价值,“择一保护论”中关于专利公示制度的信赖利益保护论不能免除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尽到的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同知识产权在保护利益、权利效力以及侵权判定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三维设计获得重叠保护不会造成着作权法或专利法制度设计的落空,也不会破坏知识产权的体系平衡。本文的观点是构建有限制的三维设计重叠保护模式,承认重叠保护的客观存在,通过严格把握各部法律中的授权要件,使得各部知识产权法律虽然在保护三维设计这一保护对象上出现重叠,但是对于所保护的领域和所侧重的保护利益上要有所区分。为此,首先,需要在立法中明确采用有限制的三维设计重叠保护模式。其次,需要明晰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的适用标准,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关于司法实践中三维设计重叠保护涉及的相关问题。权利主体同一时,首先,关于权利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应采“限制性规范竞合”,即法律效果的实现以一重满足为限,即以满足目的为限,权利人可自主择一行使权利,目的满足时,基于其他权利的请求权消灭。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并不当然进入公共领域,有获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最后,“用商标权延续版权生命”问题,理论上来说,将有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的三维设计注册立体商标,并不妨碍社会公众在着作权法或专利法的意义上继续使用这些作品或者专利,只要在使用时不具有混淆可能性即可。权利主体不同时,应采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人、尊重权利人间的意思自治、注重裁判结果的利益衡平以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三维设计知识产权重叠保护导致的权利冲突问题。
房长缨,陶敬一[7](2019)在《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交叉竞合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刘洪波、施铭南销售未经授权的龙猫玩具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和着作权,就商标权来说,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无疑义,但在着作权范围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单纯的销售行为会同时构成侵犯着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于侵犯着作权罪来说,复制与销售二行为有一即可构成本罪,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则单纯的以销售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因此从形式上看,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将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依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原则,应当认定侵犯着作权罪。
董凡[8](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孟莉[9](2019)在《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依着作权法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特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其专利失效后是否还能依着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理论界对此一直都存在争议。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排除对专利失效的外观设计依着作权法的后续保护,各地司法裁判也因此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能否依着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外观设计能否依其图案设计要素作为美术作品获得着作权法的后续保护;二是,该外观设计整体是否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着作权法的后续保护。目前,实用艺术作品应当作为单独列为一类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着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已形成的基本共识,在此背景之下,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能否依着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外观设计在其专利失效后究竟还能不能依着作权法进行保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应该进行怎样的保护?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认识。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专利失效的外观设计依着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的学界之争。学者们对此问题持有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三种不同的意见。否定说以知识产权选择保护原则为核心,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不可依着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肯定说从知识产权双重保护原则出发,认为专利失效后的外观设计仍能依着作法进行后续保护;折中说则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的后续着作权法的保护是一种有条件的后续保护,其保护效力只存在于特定产品外观设计以外,他人在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意义上对该设计的使用,应当认定为是对失效专利的自由使用。本文认为折中说的观点更为合理,专利失效后的外观设计依着作权法保护具有正当性,但为了避免对专利已失效、进入公有领域的外观设计进行变相的专利权保护,而有悖专利法以技术公开换取市场竞争优势的立法目的,需对专利失效的外观设计依着作权法的保护作出限定性规定,应将着作权的保护范围限制在原产品外观设计功能及表现形式以外,以此协调不同知识产权发生权利竞合时的保护机制。第二部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依着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的梳理。已有的案例表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是否能依着作权法保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持否定说观点的法院认为,专利权失效的外观设计会立即进入社会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对其加以使用,故不存在对外观设计着作权的侵害;持支持肯定说观点的法院则认为,当权利人同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作品着作权时,即使丧失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在使用该外观设计时,仍有可能构成对设计作品着作权的侵害。本文认为,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该明确区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他人在特定产品上使用与被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对专利失效外观设计的自由使用,不侵犯权利人的着作权。第三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是否可获得着作权法的后续保护的域外实践考察。重点考察了法国、英国、德国以及美国的制度。除了对外观设计采取绝对的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法国以外,英国、德国和美国也并未完全否定对专利失效后的外观设计进行着作权法后续保护的可能。本文认为,在考察域外实践的同时,应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专利权失效的外观设计构建符合国情,且合法合理的后续着作权法保护路径。第四部分外观设计在其专利失效后如何合法合理地依着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的建议。基于前文的各项研究,本文认为,在肯定专利权失效的外观设计依着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具备正当性的前提之下,同时为了协调不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保护机制,可以从立法上作出明示性规定,以消除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建议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在着作权附则中增加一条解决外专利失效的外观设计依着作权法保护时与专利法的冲突问题,从而实现专利法和着作权法对外观设计作品保护的协调,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做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陈子浩[10](2019)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议管辖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法学与国际私法学的交叉问题历来是两大学科研究领域的重点和难点,这尤其体现在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国际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问题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国际私法公约制定方面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平衡和解决两大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已于2005年通过《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并且计划于2019年通过尚在制定中的《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但囿于两大领域的高度专业性,双方研究人员在主动了解对方领域和加强沟通以化解分歧方面似乎仍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本文即以协议管辖问题为视角,以知识产权法学基本原理为基础,针对两大学科目前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为我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签署《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以及完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议管辖制度建议献策。本文立足于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基本理论,遵循知识产权法学基本原理,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性质,参考域外国家的立法规则和司法实践,分别探讨它们与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适用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实施该公约提供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认为,基于知识产权自身特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普通涉外民事纠纷存在较大不同,而在知识产权内部,版权、邻接权与以专利、商标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在有效性纠纷、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方面亦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而言,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的,鉴于目前相关诉讼在我国仍属于行政诉讼,其如果是以主要问题出现在纠纷中的,均应由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或者登记国法院专属管辖,而排除协议管辖;如果是以先决问题出现在纠纷中的,原则上我国不应承认非授权或者登记国法院就有效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的,需区分不同类型纠纷,采取不同措施。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鉴于尊重和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应允许责任竞合情形下协议管辖的适用。而涉及版权、邻接权问题的,一般情况下不应否定协议管辖的适用,但需坚持现有的实际联系标准。因此,本文建议,我国应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纳入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此外,对于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可能引发的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问题,我国可以立法形式明确,基于协议管辖的外国知识产权判决应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该外国判决对我国民事主体依我国法律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权属和侵权问题作出的裁决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根本冲突。
二、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竞合侵权责任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竞合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现有在先权利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 |
一、在先权利立法层面的局限 |
二、在先权利实践规则的过度扩张 |
第二节 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并不明确 |
一、在先权利损害实质不明 |
二、既有的商标恶意损害规则赔偿效果不明显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途径体系化存在困境 |
一、商标法行政途径的内在终局性 |
二、侵权救济保护途径的体系复杂性 |
三、合同保护途径的适用有限性 |
第四节 在先权利存在过度保护 |
一、在先权利认定范围过大 |
二、以在先权利直接否定在后商标权 |
三、在先权利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保护的基础 |
一、在先权利的基本概念明确 |
二、在先权利受损害的原因探究 |
三、在先权利保护的意义论证 |
第二节 在先权利的损害实质 |
一、在先权利损害的客体重叠理论局限 |
二、符号学角度的商标本质阐释 |
三、在先权利损害实质的符号独特意义侵占证成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分析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和效益兼顾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现有法定在先权利类型的筛选 |
一、知识产权类在先权利筛选 |
二、民法典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第二节 法律未明确的在先权益类型认定 |
一、商品化权益的认定 |
二、商业外观权益的认定 |
三、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
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正当性 |
三、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要求 |
第二节 规范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商标法与其他法律冲突导致的限制 |
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冲突导致的限制 |
第三节 利益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新生权益情形下产生的限制 |
二、公共利益保护下产生的限制 |
三、权利和权益差别下产生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规则 |
一、明确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定义 |
二、明确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类型与范围 |
三、明确在先权利保护具体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一、明确在先权利损害的含义 |
二、统一在先权利损害责任认定 |
三、确立混淆可能性的损害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完善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 |
一、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地位确定与内容完善 |
二、司法保护途径的衔接与补充 |
第四节 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 |
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 |
二、明确先后权利行使的互不破坏要求 |
三、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1.《商标法》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2.《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3.相关司法解释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 |
六、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界定 |
二、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类型界定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产生原因 |
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多重属性 |
二、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扩张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类型的法律影响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 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 |
二、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劳动学说 |
三、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自然权学说 |
四、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分配正义学说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两大负面效应 |
一、 多重保护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制度冲突 |
二、 多重保护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
第二节 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产生根源 |
一、 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未统筹多重保护问题 |
二、 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价值偏向加剧了负面效应 |
第三节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与原则 |
一、 多重保护的法律性质——法律规范体的竞合 |
二、 负面效应的遏制路径——维护各类客体互补关系 |
三、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节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二节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作品与商标同时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作品与商标先后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作品同时双重保护 |
二、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专利同时双重保护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立法完善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司法完善 |
三、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执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鳄鱼商标案的启迪:市场格局不容置之度外 |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与分殊 |
三、如何破题:司法实践中市场混淆行为的市场分析 |
四、符号、空间与法律:竞争法的理论贯通性 |
结语 |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商标概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基本研究思路 |
0.3 研究范围的限定 |
0.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标概念及其要素概说 |
1.1 商标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
1.2 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界分 |
1.3 商标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评论 |
第二章 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
2.1 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 |
2.2 商标概念与商标权取得模式 |
2.3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的条件 |
2.4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程序 |
2.5 商标概念与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 |
2.6 商标概念与商标侵权认定 |
第三章 影响商标概念调整的现实需求 |
3.1 商标概念与国际公约的要求 |
3.2 商标概念与市场的需求 |
3.3 商标概念与法律政策 |
第四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
4.2 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 |
5.1 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
5.2 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
5.3 精简商标禁用规定 |
5.4 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5.5 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6)三维设计的知识产权重叠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现状考察 |
一、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现实表现 |
(一)作为立体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
(二)作为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 |
(三)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 |
(四)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二、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司法现状 |
(一)案例调研 |
(二)三维设计形成重叠保护的主要原因 |
第二章 域外三维设计重叠保护制度考察 |
一、完全重叠保护的制度模式 |
二、有限重叠保护的制度模式 |
(一)美国:有限制的重叠保护模式 |
(二)英国:从“工业版权”到“交叉保护” |
(三)德国:较高独创性标准下的有限重叠保护模式 |
第三章 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合理性分析 |
一、重叠保护更利于激励创新 |
二、重叠保护具有逻辑自洽性 |
三、多重劳动理应获得多重保护 |
四、重叠保护具有效益价值 |
五、选择保护论的局限性 |
第四章 我国制度完善——构建有限制的重叠保护制度体系 |
一、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制度困境 |
(一)对重叠保护未予明确规定 |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着作权法保护未完善 |
二、完善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制度建议 |
(一)明确采用有限制的三维设计重叠保护模式 |
(二)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的着作权法保护制度 |
第五章 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 |
一、权利主体同一时的裁判规则 |
(一)请求权竞合时的意思自治与必要限制 |
(二)外观设计失效后的着作权效力问题 |
(三)用商标权延续版权生命问题 |
二、权利主体不同时的裁判规则 |
(一)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人 |
(二)尊重权利人间的意思自治 |
(三)诚实信用守规则 |
(四)注重裁判结果的利益衡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交叉竞合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
【审判】 |
【评析】 |
一、侵犯着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竞合问题 |
二、同时构成侵犯着作权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时罪名的选择 |
三、外观设计专利与着作权冲突时应如何进行保护 |
(一) 龙猫形象玩具的上的权利冲突 |
1. 外观设计专利。 |
2. 着作权。 |
(二) 权利冲突的原因 |
(三) 权利冲突时的选择 |
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2. 排除合法偶同的情况。 |
(四) 检察机关在权利冲突时的应对 |
(8)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依着作权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依着作权法保护的学界之争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三)折中说 |
(四)本文观点 |
1.后续着作权法保护具有正当性 |
2.后续着作权法保护应当体现限定性 |
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依着作权法保护的司法实践梳理 |
(一)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实践 |
1.否定式的司法实践 |
2.肯定式的司法实践 |
(二)对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的反思 |
三、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依着作权法保护的域外实践考察 |
(一)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相关实践考察 |
1.法国:绝对的双重保护原则 |
2.德国:高独创性标准下的双重保护 |
(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相关实践考察 |
1.英国:有限制的特别版权保护 |
2.美国:分离测试法下的着作权法保护 |
(三)域外实践总结 |
四、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依着作权法获得有条件保护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议管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议管辖制度亟待完善 |
第一节 两大国际公约对我国的挑战 |
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 |
二、《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草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国外立法活动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ALI原则》 |
二、欧洲《CLIP原则》 |
三、日韩《共同提案》 |
第三节 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没有明确哪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适用协议管辖 |
二、没有规定哪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
第二章 涉外版权和邻接权有效性、权属纠纷与协议管辖的适用 |
第一节 各国关于有效性、权属认定的主要差异 |
一、保护客体和保护条件 |
二、独创性标准 |
三、权属和存续 |
第二节 对此类纠纷能否适用协议管辖的探讨 |
一、可能的纠纷类型 |
二、对此类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探讨 |
三、对此类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探讨 |
第三章 涉外登记类知识产权有效性、权属纠纷与协议管辖的适用. |
第一节 登记类知识产权授权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 |
一、国内外商标和专利驳回复审诉讼 |
二、国内外商标异议复审诉讼 |
三、登记类知识产权授权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的理由 |
第二节 登记类知识产权确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
一、国内外商标和专利无效宣告诉讼 |
二、国内外商标撤销复审诉讼 |
三、登记类知识产权确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理由 |
第三节 对登记类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能否适用协议管辖的探讨 |
一、不涉及合同履行问题的权属纠纷 |
二、涉及合同履行问题的权属纠纷 |
第四章 涉外版权和邻接权侵权纠纷与协议管辖的适用 |
第一节 各国关于侵权认定的主要差异 |
一、专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 |
二、专有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
第二节 此类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同观点 |
一、由被请求保护地法院专属管辖 |
二、由侵权行为地法院专属管辖 |
三、由权利来源地法院专属管辖 |
第三节 我国司法实践的态度 |
一、涉外版权侵权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
二、坚持实际联系原则 |
第四节 基于《伯尔尼公约》版权国际保护体系的辨析 |
一、《伯尔尼公约》对版权地域性的影响 |
二、《伯尔尼公约》对于处理涉外版权侵权纠纷的意义 |
三、涉外版权侵权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问题 |
第五章 涉外登记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协议管辖的适用 |
第一节 此类纠纷能否适用协议管辖的不同观点 |
一、绝对排除观点 |
二、保守适用观点 |
三、区分适用观点 |
第二节 不同类型的此类纠纷与协议管辖的适用关系 |
一、不涉及合同关系的侵权纠纷 |
二、涉及合同关系的侵权纠纷 |
三、责任竞合情形下的侵权纠纷 |
第三节 对有效性作为先决问题出现时的管辖建议 |
一、对有效性作为先决问题出现的说明 |
二、基于国外司法实践的相关管辖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竞合侵权责任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D]. 杨凯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D]. 蓝纯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J]. 张世明.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5]商标概念问题研究[D]. 赵乃馨. 中央财经大学, 2020(02)
- [6]三维设计的知识产权重叠保护问题研究[D]. 王心愉.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交叉竞合的司法认定[A]. 房长缨,陶敬一.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 总第5卷), 2019
- [8]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依着作权法保护研究[D]. 孟莉.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10]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议管辖制度研究[D]. 陈子浩.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