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视劳动的特殊性,有效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徐沁蒙[1](2021)在《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双重视域转向》文中提出市民社会是葛兰西政治哲学中起到起承转合作用的关键概念,它在承接知识分子理论的逻辑起点的同时,为构成实践哲学在世界观领域的升华奠定了世俗基础。葛兰西分别通过实现市民社会从公共视域向“私人”视域、经济视域向文化视域的双重视域转向完成了对这一理论的创造性建构,并以此作为回应第二国际理论家经济主义悖论的现实武器。从理论溯源而言,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双重视域转向缘起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下的认同危机。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资本主义在该阶段呈现出生产集中化的总体趋势,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资产阶级剥削程度的日益加深也使全社会范围内爆发了民众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质疑与不信任。此时,第二国际理论家却试图通过南辕北辙的方式即依靠生产力的提升代替社会革命,对此,葛兰西廓清了经济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庸俗化本质,并提出通过掌握“私人”视域和文化视域下的市民社会,从而利用晚期资本主义时期下的认同危机获取“文化领导权”(hegemony)并实现革命的最终目的。从公共视域向“私人”视域的转向是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视域的第一重转向。在这一过程中,葛兰西一改以往思想家从公众意志或普遍性范畴切入探讨市民社会理论层级的哲学传统,从现实职能发挥形式的非强制性入手,把市民社会纳入“私人”领域,并将教会与工会视为构成“私人”视域下市民社会的“私人组织”。从经济视域向文化视域的转向是该理论的第二重转向。文化视域基于葛兰西对市民社会具体内容的归纳总结,在他看来,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分别对应现实生活中的文化领域与政治领域,因此市民社会可视为包含全部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领域,而对于意识形态领导权的争夺就必然交由市民社会中的学校、党校等文化组织。统而言之,尽管私人视域与公共视域分别从外在与内在、形式与内容不同维度对市民社会加以框定,然而两者实则具有内在一致性——私人视域与文化视域皆完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关系的重构,且实现了对马克思唯物史观方法论的与时俱进,因此针对马克思主义自身脉络而言,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双重视域转向也可视为葛兰西反对经济决定论并推动马克思主义从一国理论向多国实践迈进的又一例证。
杨铮[2](2021)在《XX市总工会参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研究》文中提出劳动关系是社会最为基础的关系之一,而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社会发展,也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点强调工会应该在协调劳动关系的时候发挥更大作用,更好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协商,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目前XX市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对于XX市总工会来说,只有有效把握企业劳资关系变化以及特征,才能有效解决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不协调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本文以XX市总工会为例,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研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市总工会参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进行了研究。首先,借助知网、图书馆等渠道,对工会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研究结论进行归纳和总结,同时对工会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所涉及到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平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进行了详细阐述。其次,基于目前XX市总工会基本情况以及工作开展情况,采用调查问卷方式,通过对XX市职工的随机访问,获取受访者的年龄、行业、性别等基本信息,也针对和谐劳动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设计,并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通过资料收集和问卷调查,从XX市总会参与基层活动较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用不弱、监督管理能力不足、教育引导形式单一等方面,对XX市总工会在构建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深入研究。通过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与维权职能刚性不足、工会公共服务能力缺少联动与长效机制、工会自身能力制约协调作用发挥以及工会参与社会化协作的意识不足等。最后,从协调党政部门对工会工作的支持、推动总工会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以及结合地区实际,发挥教育引导作用等方面,对XX市总工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策略。本文通过探讨XX市总工会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以期能够进一步发挥和完善XX市总工会职能,进而为推动XX市的和谐劳动关系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周维浩[3](202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治文化建设,社会公众也充分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而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法治,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劳动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应该得到研究和重视。劳动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实现了劳动法治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从广义上来看,劳动法治文化是人们在劳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着劳动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一种法治文化形态,主要集中体现在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制度、行为和物质四个层面;从狭义上来看,劳动法治文化主要是指劳动法治意识、劳动法治理念、劳动法治思维、劳动法治信仰的培育和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纵向上主要从科学内涵、价值意蕴、实践现状、行动指南和路径选择五个方面入手,在横向上主要从精神、物质、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进行深入展开。具体而言:第一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第二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价值功能。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营造良好劳动法治氛围的重要基础、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观念的重要因素。在精神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树立诚信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规则意识,弘扬契约精神;提升劳动品质,弘扬劳动精神。在制度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支撑,强调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价值引导和内在动力;构成要素和精神支撑;重要标志和可靠保障。在行为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对社会公众行为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功能。第三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主要论述了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包括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理论因素与实践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第四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坚持倾斜保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结合、坚持劳动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并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层面的目标取向。第五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上的具体建设举措。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建设,既需要久久为功、持之以恒,才能保证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内容的与时俱进和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运行;又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参与,每个人都不能将自己置身其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才能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劳动法治文化的认同及形成劳动法治信仰,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全面推行劳动法治和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文化保障、文化土壤、文化氛围和文化环境。
李晶[4](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所面对的当地劳动法律风险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频率和规模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大幅增加。但是海外投资的结果不满足其预期的情况却时有发生,甚至不乏投资从根本上失败的情况。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遭遇失败的众多原因之一则是一些企业应对各种投资风险的能力欠缺。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同类型的风险,而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众多投资风险种类中极其重要的风险类型。本文所探讨的劳动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风险的一种,因其在我国海外投资中多次被涉及,故值得被特别关注探讨。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项目具有其特殊性,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其劳动者群体由本地雇员与中国母公司派遣人员共同组成。由于“一带一路”投资项目往往集中于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企业,需要从中国派遣可以直接投入生产工作的成熟技术人员。第二,“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项目往往需要采取订立更多长期劳动合同的策略。由于“一带一路”项目的投资周期较长,往往需要与核心生产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而长期劳动合同会引起社会保险、配套福利及工会活动等相关问题。第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海外投资项目会涉及和牵扯东道国当地民生、就业、环保、人权等各种非商业利益,容易引起广泛关注,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尤其重要。以上三项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投资项目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面对的法律问题本身也呈现出了特殊性,传统的应对劳动法律风险的方式无法在“一带一路”投资项目中直接适用。本文以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投资项目所具有的特殊性为出发点,对薪酬待遇、工会和本地化用工三个劳动法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分析,详细探讨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中因为其特殊性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环境带来的特殊问题,并且论证这些特殊性本身足以产生独特的合规管理建设需求。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在薪酬待遇方面,由于“一带一路”的特殊性,可能会存在因为外派员工与本地雇佣员工福利待遇不同而涉嫌违背投资国家同工同酬规定的情况;因企业投资周期长,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解除劳动合同引起法律风险等情形。在工会方面,长期或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便于当地工人组建工会并行使工会相关权利,发生工会运动的可能性更高;企业容易涉及民生、就业、人权等非商业利益,引发工会抵制等。在本地化用工方面,本地化用工比例的计算方式中对员工亲属的认定易引发企业合规风险;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规制本地化用工要求不利于保障政策的稳定性;企业本地化用工政策往往会触及到当地民生就业等非商业利益,引发不满等情况。这些因为“一带一路”投资而呈现出的特殊性并非传统意义上常见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企业额外的重视。在此结论基础上,本文分别从企业层面和政府层面论述了降低“一带一路”投资劳动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提出通过加强谈判,促使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进一步承诺开放范围等方式推动成员国更大范围的消除贸易壁垒,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旨在将论证的成果运用在实践中,使本文的研究在具有理论意义的基础上体现出其实践价值。
曲成举[5](2020)在《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工业化的产物,铁路在中国经历了相当曲折的成长历程,对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铁路自出现以来即被赋予了广泛的功能性价值,其所具有的连通疆域、活跃经济、利于军事等功能也使铁路成为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载体。自晚清至新中国成立之间,铁路往往在社会剧烈动荡时期被各方政治势力所窥伺,成为各方政治势力矛盾的交汇点,突出表现了铁路虽是一交通载运工具,但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发展紧密相关。解放战争中,随着战事的不断胜利和城市接管工作的广泛展开,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到铁路基本功能及重要性的前提之下,进行了大范围的铁路接管工作。但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完整的接管铁路、接管后中共如何管理和改造整个铁路系统,是消灭官僚资本企业影响、持续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乃至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条件。总体而言,中共铁路接管工作经历了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过程,与其它官僚资本企业接管不同,铁路接管因其行业特色、涉及层面广泛决定了中共在接管中除了要保证铁路运输畅通之外,更要确保铁路工厂、铁路附属单位等的完整,进而使广大铁路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正常运营,为解放战争、国家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所服务。因此,中共在铁路接管工作中遵循着接收、管理、改造的基本方式,对整个铁路体系进行了完整、全面、系统的工作。其中,接收遵循的是“原封不动,整套接收”的具体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领导动员和自下而上的职工群众参与,对整个铁路行业内部的人事、组织机构、物资器材进行清点接收,奠定铁路尽快恢复秩序的人员、组织和物质基础。与接收工作同时进行的是中共铁路管理工作,从整个接管过程来看,管理工作既是改造前的过渡,又是接收后的必然且贯穿始终。由于需要在短时间内恢复铁路运输,因此中共在管理阶段实行了部分的制度延续政策,以保证秩序迅速走上正轨。管理工作的开展涉及了铁路行业内部的线路修复、人事组织变革以及运营管理等,为广泛的铁路营运恢复提供了前提条件。改造工作是共产党整个铁路接管的核心过程之一,改造进行的好与坏是铁路能否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基本标志,这一过程主要包括组织改造、人事改造和制度改造,特别是在当时学习苏联先进铁路管理经验的政策下,经过改造后的铁路性质发生了转变,成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建设在交通领域的重要依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作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新政权建设新中国铁路的开端,中共铁路接收、管理、改造的基本历史过程对整个铁路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初步建立了符合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共产党领导的铁路发展路径,从根本上改变了铁路的基本属性,促进了新中国铁路行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解放战争中其他行业接管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虽然接管工作中由于能力和经验的不足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倾向,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共铁路接管工作是成功、圆满的,且具有重大的战略地位,对当下乃至未来中国铁路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指导意义。
李楠[6](2020)在《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催生了新型业态,使共享经济在短期内得到迅猛发展,促发了新的就业形态,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实践中,网约工的各项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如何在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中解决网约工保护遇到的现实困境,是劳动法学界亟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对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我国对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研究较为薄弱,迫切需要理论上的指导。另一方面,该研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发展规划的要求,能够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效化解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助于解决法律支持不足和网约工权益受损等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调整网约用工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以期在解析现状和构建制度的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互持共生,促进就业规模与就业质效的和谐共振,促进用工形式灵活化与法律制度适应性的协同共进,促进保障网约工权益与维护新业态发展的双向共赢。共享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市场外部运行环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致使用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用工形式向灵活化发展、用工关系向多变化发展。同时,共享经济的发展又对劳动力主体内部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使网约工的多项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共享经济的产生改变了传统的用工形式,对传统劳动关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其促使用工契约虚拟化、组织形式平台化、用工形式自由化、用工关系多元化。以工业化大生产为背景制定出来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下的共享经济用工新形式的需要。一方面,网约工的身份判定标准难以确认。新经济业态下网约用工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网约工的身份判定造成了内在的制约,对网约工身份的判定在司法上亦没有可遵照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网约用工关系的性质难以判定。网约用工关系本身形式多样、复杂多变,“雇佣”“合作”等边际概念的界限模糊难辨,网约工自身主观维权意识缺失。网约用工关系经常游走于不同概念之间,对其性质的判定时常存在争议。在研究网约用工关系的性质时,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将核心问题锁定在“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这一范围内。通过引入“非标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在网约工身份的研究上寻求新路径。借鉴英国劳动法上的worker概念来探寻“第三类劳动者”的保护路径,充分利用和借鉴已有概念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现有成果,探析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定位。面对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应与匹配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的关系特点,对网约工的权益究竟是选择民法保护还是选择劳动法保护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民法自由平等的保护理念难以平衡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劳动法对劳动者采取“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的保护方式,对劳动者配置相同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分配同等的社会责任,这样“一刀切”式的保护模式亦无法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需要。可见,无论是民法保护还是劳动法保护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探析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保护模式时,应当正视网约工与网约平台间的劳动关系因素和内在实质特征,根据目前网约用工关系的实际情况合理地适用民法和劳动法共同调整的保护模式,待时机成熟之时,再由劳动法承担起全部保护义务。但是劳动法若想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调整网约用工关系,保护网约工的各项权益,就必须从原有单一的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进行转变。在充分利用原有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借助与网约用工关系有关的各类用工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针对新型就业的关系特点构建符合网约用工关系特点的法律保护模式。对网约工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构建适用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用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强化规制劳动规章制度等保护路径得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是网约工的一项重要权益,然而实践中网约工的该项权益却频频受损,其权益保护面临重重困境。从整体来看,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不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共享经济下多元的用工关系,在网约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亟待重新建构和完善,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思路和权益实现路径。既要考虑到网约用工的灵活性,又要考虑到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到网约平台的保险义务承受力,并要借鉴已有制度的设计经验来构建适用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用集体劳动法体系的思路和规则来思考和解决网约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不失为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方法。从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的概念及功能对比中可以看出,将网约用工关系纳入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从保护路径来看,既要对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的范围加以界定,保证网约工集体谈判权的充分实现,又要保障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确保行业规则的自我完善。如果要将网约工权益纳入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内进行保护,就要对集体劳动争议的治理进行体系化的建构。转变其治理方向和治理模式,搭建起立体化的结构模型,完善争议治理机制,构建多维的争议治理关系,让网约工的权益能够在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下得到保护。劳动规章制度是调整劳动用工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分配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约束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重要凭借,亦是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裁判的依据。共享经济下劳动规章制度在性质、表征、载体、施行、参与权等多方面都发生了异化,法律应当通过强化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防止其恣意扩张或任意化,从而保护网约工各项权益的实现。劳动规章制度惩戒权的设置是直接影响网约平台和网约工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惩戒权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面对共享经济下网约用工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应当加强对惩戒权的规制,以防止网约平台惩戒权的滥用。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对网约平台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依据、扩大监管主体、丰富监管内容、适应监管需求,通过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的制定、合法性、条款性质的全面监管,使劳动规章制度能够适应共享经济下“多元化”“创新型”“灵活性”的新型用工关系。
王志冰[7](2020)在《解放战争时期旅大地区工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群团工作是治国理政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始终高度重视群团工作,不断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工会组织作为群团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工运事业的实践者和推动者,是千万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当前各种社会思潮相互碰撞激荡、各类社会情绪相互叠加交织,职工诉求、价值取向多元多变的大背景下,如何最充分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成为时代课题。因此,研究解放战争时期旅大地区的工会工作,对于今天的工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解放战争时期,旅大地区凭借特殊地理位置和独特工业优势,成为苏联实行军事管制、中共秘密领导的“特殊解放区”,承担着“发展生产,安定民生,支援战争,建设旅大”的任务。旅大中共党组织受中苏条约限制不方便公开活动,该地区的工会成为此时中共的主要依靠力量。旅大工会作为中共的有力助手与坚强后援,与党同心、与党同行,以发展生产、安定民生为己任,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领导水平,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中共顺利接管旅大奠定群众基础,在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及拱卫地区安全方面发挥独特而显着的作用,创造出工会工作的“黄金时代”。本文以解放战争时期的旅大工会为研究对象,在充分研读、分析大连地区馆藏资料、大连史志、报刊等史料基础上,采用比较研究法、系统研究法和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等方法,对于旅大工会的组织机构和活动状况进行梳理。通过考察工会在发挥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中的活动轨迹,分析解放战争期间工会主要贡献、历史经验及局限,提出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优化提升路径:工会组织需要明确新时代的工运主题,注重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助力企业发展,同时,要加强对工人的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劳模的评选与培育。希望通过本文对旅大工会的分析研究能够丰富相关的群团工作研究,为新形势下加强工会工作提供新思路。
朱婉芬[8](2020)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会权利保障研究 ——以上海市物流怏递员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兴领域迅速发展,相应的新就业形态从业群体大量增加,其相应的劳动关系、权益保障等问题日益凸显。然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大多缺乏相应的劳动权益,也缺乏相应的维权渠道。在此情况下,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政策就提上议事日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要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推进八大群体加入工会的工作方案;上海市总工会推出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计划等,为促进新就业形态从业群体的工会权利保障实现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的政策中,属于社会层面的工会政策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更为直接。这是因为,在我国,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通过加入工会,依靠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权利保障是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一个有效切入点。本文以上海市物流快递员为例,展开对该群体的工会权利保障研究,研究理论包括劳权理论、劳动市场分割理论及工会理论;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社会调查法及个案研究法;依据研究理论和研究方法,结合专家访谈法,构建调查指标体系,并据此设计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主要采用滚雪球抽样调查方法进行实地调研,然后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尝试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分析调查数据,结合调研访谈的结果,分析该群体的工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建议。通过调研分析发现上海市物流快递员群体的工会权利保障存在问题,具体包括:一是快递员对工会权利保障的认知度低;二是快递员的工会权利保障度低;三是快递员参与工会的积极性不高。进一步对问题的产生进行分析得出,影响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局限性;二是特殊的行业性质,快递末端不规范;三是快递员的个体特征及职业特点影响工会权利保障实现;四是工会维权与服务的基本职责尚未充分发挥。最后文章提出对完善上海市物流快递员群体的工会权利保障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一是提出完善上海市物流快递员群体工会权利保障应遵循的三个原则,即平等性原则、特殊性原则、实效性原则;二是提出完善上海市物流快递员群体工会权利保障的三个具体建议,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快递员对工会权利保障意识、完善快递工会建设以推进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的实现;三是基于上述具体建议,从快递员加入工会具有潜在的较大需求、具备良好的实验基地、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段传龙[9](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王斐[10](2019)在《拉美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研究》文中指出从19世纪末俄国的民粹派运动、美国的“人民党”运动开始,民粹主义便开始登上政治舞台,尤其进入21世纪,民粹主义迅速成为一股席卷全球的政治潮流。拉丁美洲作为典型的民粹主义发生地之一,其民粹主义的影响之大、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无法比拟的。拉丁美洲的20世纪,被看作是“民粹主义的世纪”。从发展历程来看,民粹主义贯穿南美大陆的现代化进程,几度兴衰而绵延不绝,其兴起、发展、兴盛、衰败和复苏与政权变迁和政治利益斗争密切相关,反映了拉美现代化进程中价值观的变化与价值评判的多样性。无论根源如何,是好还是坏,民粹主义始终是拉美国家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政治力量。在拉美国家,民粹主义作为是一种具有历史复发性的社会政治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现代化相伴而行并休戚相关。从现代化进程来说,拉美国家作为现代化的“实验室”,其艰难曲折的探索之路成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现代化实践的重要组成。19世纪末期以来,拉美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经历了三种现代化战略,即古典自由主义、发展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三种经济模式,即初级产品出口、进口替代工业化和新型出口导向;多种政治模式,即寡头威权主义、官僚威权主义、现代代议制民主等。当前,拉美国家仍处于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渡阶段。基于此,本研究力图在拉美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探究民粹主义产生的根源和影响,通过运用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考察民粹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概括民粹主义的普遍性特征与拉美民粹主义的独特性特征,理清产生和发展的深刻根源,呈现民粹主义的影响,并尝试给出作者对拉美民粹主义未来发展趋势的思考。本研究的基本框架如下:导论部分突出依据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提出拉美现代化进程中民粹主义这一研究主题,着重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阐述意义所在。通过回顾学界相关研究,期望在民粹主义的内涵界定、表现特征、产生根源、积极作用、消极影响、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第一章从历史角度对拉美民粹主义进行纵向梳理,主要从三个阶段入手,即20世纪初期到30年代拉美民粹主义的萌芽时期、30年代至80年代末的拉美民粹主义的发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民粹主义的新演化。本文选取不同时期的典型代表国家与代表人物,结合时代背景、政策取向等进行梳理,形成对拉美民粹主义的初步判断。第二章从比较分析的视角,总结了世界民粹主义普遍存在的普遍性特征与拉美民粹主义的独特性特征。普遍性特征主要有草根性、非理性、批判性与易变性;独特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城市为主要阵地,领袖个人崇拜且带有卡里斯马式的领导特点,普遍采取的是改革而非革命的方式。第三章主要分析民粹主义产生与发展的根源。一是从经济根源来看,拉美国家作为后发国家,由于依附性经济地位难以改变,加之市场经济的缺失和不彻底的土地改革,二元经济结构明显,经济出现增长性贫困,基础薄弱的现状难以改变;二是从政治根源来看,拉美国家作为美国的“后院”,受美国影响较大,加之自身政治体制的缺陷、政党力量较为弱小、军队强大与活跃等问题,致使威权有余而民主不足,“政治钟摆”早已成为常态;三是从思想文化根源来看,拉美国家受西班牙和葡萄牙影响较大,缺乏科学民主文化传统,国家认同存在危机,加之外来文化冲击,致使民粹主义长期存在;四是从社会根源来看,拉美国家贫富分化严重,纵向的社会分层化和横向的社会结构流动,导致社会冲突频发,为民粹主义滋生和蔓延提供了肥沃土壤。第四章主要分析民粹主义的影响。一是从政治视角而言,民粹主义在关怀民众、维护弱势社会群体利益和推动政治参与平等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也加剧了政治领袖专断,煽动性的政治动员冲击民主转型,加深了政治体制危机;二是从经济视角而言,民粹主义在推动经济发展战略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但其采取的经济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困境,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是从社会视角而言,民粹主义的施政维护了部分民众利益,提高了民众生活质量,但因福利赶超加剧了中等收入陷阱和收入分配不公,与民粹主义的政治口号背道而驰。第五章着重分析了当前拉美民粹主义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试图剖析其未来发展趋势。内部问题与挑战主要集中在政党自身建设不足、政治生态恶化、经济发展问题突出和社会矛盾激化、社会暴力升级等方面;外部问题与挑战主要集中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和美国政策影响拉美地缘政治等。面对这些问题,拉美国家需从指导理论、政治选举、政党建设等方面完善自身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推进改革,拉动现代化发展进程,以重新获得地区主导权。结语部分对本研究做了回顾性总结与反思,得出基本结论并探讨了可能的研究空间与理论生长点。
二、重视劳动的特殊性,有效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视劳动的特殊性,有效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双重视域转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晚期资本主义时期传统市民社会理论的现实危机 |
(一)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失灵 |
1.“放任的自由主义”的落后性 |
2.选举缺席主义的欺骗性 |
(二)意大利政党政治宣传的结构性失衡 |
(三)一战后意大利群众意识的初步觉醒 |
二、从公共视域到“私人”视域:作为“私人组织”的市民社会 |
(一)葛兰西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 |
1.伦理国家观的一致性 |
2.对教育定位的一致性 |
(二)“私人”视域下市民社会的运行机制 |
1.教会:市民社会非世俗职能的承担者 |
2.工会:市民社会工人阶级的集中化组织 |
三、从经济视域到文化视域:作为上层建筑的市民社会 |
(一)经济视域下市民社会的哲学传统 |
(二)文化视域下市民社会的运行机制 |
1.学校:市民社会教育职能的承担者 |
2.党校: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现实联结 |
3.“有机知识分子”:市民社会“智识”职能的承担者 |
(三)文化视域下市民社会成熟程度的差异 |
1.俄国:市民社会“尚未开化” |
2.西欧:市民社会初具雏形 |
(四)文化视域下市民社会领导权斗争形式的差异 |
1.俄国:运动战 |
2.西欧:“干涉主义”的阵地战 |
四、葛兰西市民社会双重视域的内在一致性 |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关系 |
1.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分野的逻辑融合 |
2.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军事学隐喻建构 |
(二)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与时俱进 |
1.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理路的再度沿用 |
2.经济决定论倾向的反向思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XX市总工会参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工会的含义及职责 |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含义及评判标准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公平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节 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作用的发挥 |
一、协调劳资纠纷的纽带作用 |
二、疏缓职工情绪的宣传作用 |
三、提高职工素质的引导作用 |
四、维护职工利益的帮扶作用 |
第三章 XX市总工会推动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现状 |
第一节 XX市总工会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现状 |
一、XX市总工会基本情况 |
二、XX市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
第二节 XX市总工会与企业工会关系 |
一、统筹企业工会形成服务职工格局 |
二、提升企业工会维护职工权益能力 |
三、指导企业工会构建帮扶职工网络 |
四、协助企业工会深化工会体制改革 |
第三节 XX市总工会参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作用实践 |
一、指导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
二、关注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 |
三、为企业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
四、搭建职工维权网络服务平台 |
第四节 XX市总工会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问卷调查 |
一、问卷设计与发放 |
二、问卷统计分析 |
第四章 XX市总工会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XX市总工会在参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参与企业内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作用偏低 |
二、监督及协调机制不完善 |
三、教育引导作用发挥不够 |
第二节 XX市总工会在参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与维权职能刚性不足 |
二、工会公共服务能力缺少联动与长效机制 |
三、工会自身能力制约协调作用发挥 |
四、工会参与社会化协作的意识不足 |
第五章 XX市总工会推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协调党政部门对工会工作的支持 |
一、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能力 |
二、明确工会的职责定位 |
三、强化劳动执法及监督力度 |
四、加大各级政府对工会能力建设投入 |
第二节 推动总工会工作机制创新,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
一、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 |
二、创新集体协商模式 |
三、完善各项法律服务调节机制 |
第三节 加强XX市总工会基础建设,维护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 |
一、确立XX市总工会的独立地位 |
二、强化组织建设拓展覆盖面 |
三、推动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 |
四、重视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 |
第四节 结合地区实际,发挥教育引导作用 |
一、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队伍的素质 |
二、培育先进的企业文化价值观 |
三、畅通私企职工诉求表达渠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历史进程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二)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
三、国内外研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有关劳动法治文化方面的研究概述 |
(二) 国外有关劳动法治文化方面的研究概括 |
(三) 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
(一) 面向新时代 |
(二) 彰显中国特色 |
(三) 契合社会主义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
(一) 物质层面: 宣法传法的劳动法治器物 |
(二) 精神层面: 公平正义的劳动法治精神 |
(三) 制度层面: 科学完备的劳动法治制度 |
(四) 行为层面: 守法用法的劳动法治行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特征 |
(一) 思想内容的先进性 |
(二) 作用方式的渗透性 |
(三) 建设发展的创新性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功能 |
一、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需求 |
(一) 劳动法治文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
(二) 劳动法治文化是营造良好劳动法治氛围的重要基础 |
(三) 劳动法治文化是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观念的重要因素 |
二、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保障 |
(一) 树立诚信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
(二) 培养规则意识弘扬契约精神 |
(三) 提升劳动品质弘扬劳动精神 |
三、制度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根本支撑 |
(一)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价值引导和内在动力 |
(二)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精神支撑 |
(三)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和可靠保障 |
四、行为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
(一) 劳动法治文化的指引功能 |
(二) 劳动法治文化的评价功能 |
(三) 劳动法治文化的预测功能 |
(四) 劳动法治文化的教育功能 |
(五) 劳动法治文化的强制功能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
(一) 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明显增多 |
(二) 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认同程度显着上升 |
(三) 制度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更加牢固 |
(四) 行为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表现越发普遍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 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器物未能深入人心 |
(二) 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信仰尚未全面形成 |
(三) 制度层面: 劳动法律权威仍未完全树立 |
(四) 行为层面: 劳动行为不能完全依法合规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一) 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 |
(二) 理论因素与实践因素 |
(三) 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 |
(四) 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遵循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 坚持党的领导 |
(二)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
(三) 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 |
(四) 坚持倾斜保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统一 |
(五) 坚持劳动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一) 物质层面:弘扬劳动法治精神 |
(二) 精神层面: 坚定劳动法治信仰 |
(三) 制度层面: 树立劳动法律权威 |
(四) 行为层面: 崇尚劳动法治价值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物质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 |
(二) 增设劳动法治文化相关主题的法治设施 |
(三) 充分发挥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
二、精神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强化公民劳动权利意识 |
(二) 深入开展劳动法治宣传教育 |
(三) 加强新媒体对劳动法治宣传的作用 |
三、制度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适应立法需求和提高立法质量 |
(二) 落实劳动法治教育制度 |
(三) 抓好领导干部带头作用 |
四、行为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劳动执法严格 |
(二) 劳动仲裁公平 |
(三) 劳动司法公正 |
(四) 劳动法援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所面对的当地劳动法律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劳动法律风险含义辨析 |
三、劳工保护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践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劳动法律风险的特殊性 |
五、研究的方法与框架 |
第二章 薪酬待遇法律风险及其体现于“一带一路”项目上的特殊性 |
一、劳动工时相关法律风险 |
二、福利待遇相关法律风险 |
三、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法律风险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工会法律风险及其体现于“一带一路”投资项目上的特殊性 |
一、组建工会相关法律风险 |
二、集体谈判权相关法律风险 |
三、罢工法律制度引起的风险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本地化用工法律风险及其体现于“一带一路”投资项目上的特殊性 |
一、法律强制规定本地化用工相关风险 |
二、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规制本地化用工相关风险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项目面对的法律环境研究启示 |
一、企业层面的劳动法律风险防范 |
二、政府层面的劳动法律风险防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的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选题的研究方法和创新性 |
1.3.1 选题的研究方法 |
1.3.2 选题的创新性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理论依据与经验借鉴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铁路的论述 |
2.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铁路的论述 |
2.1.2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论述 |
2.2 苏联无产阶级铁路管理的经验积累 |
2.2.1 无产阶级专政下的铁路领导权转移 |
2.2.2 巩固和恢复铁路运输的措施 |
2.2.3 苏联早期对铁路系统的改造 |
2.3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作用的认识 |
2.3.1 铁路能为军事服务 |
2.3.2 铁路能为经济服务 |
2.3.3 铁路能为社会服务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背景与政策 |
3.1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背景 |
3.1.1 中国铁路发展的历史背景 |
3.1.2 中国革命发展的现实背景 |
3.2 中国共产党接管官僚资本的政策 |
3.2.1 明确官僚资本界限,保护民族工商业 |
3.2.2 保证机构完整,不轻易打乱企业原有组织 |
3.2.3 稳定企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 |
3.2.4 延续旧的制度,慎重改造企业规则 |
3.2.5 稳定职工心态,妥善处置旧员工 |
3.3 铁路接管的具体政策 |
3.3.1 坚持党的领导,保障铁路营运 |
3.3.2 原封不动,先接后管 |
3.3.3 制度延续,缓步进行 |
3.3.4 依靠群众,建设铁路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接收 |
4.1 铁路接管的前期准备 |
4.1.1 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接管对象 |
4.1.2 组织准备,成立各级接管机构 |
4.1.3 思想准备,强化接管干部纪律 |
4.2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机构接收 |
4.2.1 东北地区铁路系统的组织接收 |
4.2.2 大范围铁路管理局的接收 |
4.2.3 铁路附属单位的接收 |
4.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人事接收 |
4.3.1 管理职员的接收 |
4.3.2 技术人员的接收 |
4.3.3 普通工人的接收 |
4.4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物资接收 |
4.4.1 铁路器材的接收 |
4.4.2 档案文件的接收 |
4.4.3 其他物资的接收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管理 |
5.1 过渡阶段的基本阐释 |
5.1.1 过渡阶段管理的特点 |
5.1.2 过渡阶段管理的内容 |
5.2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人事管理 |
5.2.1 工人阶级的再界定 |
5.2.2 铁路旧人员的管理 |
5.2.3 接管人员的管理 |
5.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管理 |
5.3.1 职能机构的管理 |
5.3.2 共产党组织管理 |
5.4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运营管理 |
5.4.1 铁路既有线路的修复 |
5.4.2 铁路运营管理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对铁路系统的改造 |
6.1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组织改造 |
6.1.1 党组织的建立 |
6.1.2 青年团的建立 |
6.1.3 职工工会的建立 |
6.2 中共对铁路职工的改造 |
6.2.1 铁路职工的思想改造 |
6.2.2 改造与生产相结合 |
6.2.3 发动政治运动 |
6.3 中共对铁路系统的制度改造 |
6.3.1 推广铁路负责制 |
6.3.2 改造经济制度 |
6.3.3 改革行车制度 |
6.3.4 管理民主化建设 |
第7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经验与特点 |
7.1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经验 |
7.1.1 明确目标,以尽快恢复铁路运营为中心 |
7.1.2 政策调试,以稳定政权为首要任务 |
7.1.3 调查研究,以铁路发展规律为导向 |
7.1.4 群众路线,以动员群众为基本力量 |
7.2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特点 |
7.2.1 铁路接管具有跨地域性 |
7.2.2 铁路接管具有复杂性 |
7.2.3 铁路接管具有相对独立性 |
第8章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评价 |
8.1 圆满完成了铁路接管工作 |
8.1.1 科学分析形势,适时调整策略 |
8.1.2 全面系统布局,完成接管改造 |
8.1.3 尊重客观规律,建设发展铁路 |
8.2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的影响 |
8.2.1 确立了中共在铁路系统的领导地位 |
8.2.2 推动了铁路行业的发展 |
8.2.3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变革 |
8.2.4 凸显了人民主体性 |
8.3 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的历史局限 |
8.3.1 接管实践中的行动偏差 |
8.3.2 接管初期依靠工人阶级政策贯彻不彻底 |
8.3.3 接管人员思想状况处理不及时 |
8.3.4 铁路安全观念强调不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着及科研情况 |
(6)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文献综述 |
(一)研究内容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一节 共享经济概述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和特点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
(二)共享经济的特点 |
二、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进程 |
(二)共享经济对传统商业模式的突破 |
三、共享经济对用工关系的影响和冲击 |
(一)共享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外部运行环境的影响 |
(二)共享经济对劳动力主体内部权益的影响 |
(三)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 |
(四)共享经济对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冲击 |
第二节 网约用工关系相关概念辨析 |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学说辨析 |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联性与差异性辨析 |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同 |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
(三)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关系稳定性不同 |
(四)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调整理念不同 |
三、“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的范围辨析 |
(一)“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的焦点地位 |
(二)“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 |
第三节 网约用工关系法律属性定性的困境 |
一、网约工身份判定标准的困境 |
(一)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制约 |
(二)司法实践统一标准的缺失 |
二、网约用工关系非典型性的困境 |
(一)用工形式灵活化的困境 |
(二)非典型劳动关系难以被立法确认 |
(三)网约工自身维权意识缺失的困境 |
第四节 网约用工关系法律属性定性的思维路径 |
一、突破固有思维重新审视关系定位 |
(一)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利益平衡考量 |
(二)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法律关系类型考量 |
(三)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非典型从属性考量 |
二、突破既有模式重新构建调整方式 |
(一)用工灵活化对既有模式的冲击 |
(二)既有“二元框架”模式的局限性 |
(三)以弹性化调整突破既有模式壁垒 |
三、突破传统框架重新界定主体性质 |
(一)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经验参考 |
(二)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思维路径 |
(三)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现实困境 |
(四)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建 |
第二章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
第一节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现实困境 |
一、网约用工形式合法性确认的困境 |
(一)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行为违法 |
(二)合法性判定面临多重矛盾 |
二、网约用工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困境 |
(一)固有调整模式的运行方式缺乏适应性 |
(二)网约工权利义务的配置方式缺乏合理性 |
(三)网约平台社会责任的分配方式缺乏可行性 |
第二节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基础条件 |
(一)网约用工形式的合法性确认 |
(二)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焦点定位 |
二、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局限性 |
(一)民法保护的局限性 |
(二)劳动法保护的局限性 |
(三)民法与劳动法共同保护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网约工权益劳动法保护模式探析 |
一、网约工权益劳动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合理性 |
(一)分类调整模式具有包容性 |
(二)分类调整模式具有可选择性 |
三、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
(一)分类调整模式可以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
(二)分类调整模式可以避免劳动关系泛化 |
(三)分类调整模式可以增强劳动保护的针对性 |
四、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可行性 |
(一)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符合现实需要 |
(二)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具备理论基础 |
五、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内容分析 |
(一)立法理念的转变 |
(二)立法技术的更新 |
(三)规范适用的调整 |
(四)保护路径的架构 |
第三章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保护路径 |
第一节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网约工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不高 |
二、多元的用工关系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相适应 |
三、适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第二节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思维路径 |
一、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对接 |
三、网约工社会保险制度建构的因素权衡 |
四、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多方协作机制 |
第三节 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类型的确认 |
二、权衡参保范围对网约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影响 |
三、平衡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 |
第四节 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型的设定 |
二、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原则的设定 |
三、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体的设定 |
第五节 网约工失业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
二、确定网约工失业保险的缴费方式 |
三、明确网约工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条件 |
第六节 网约工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必要性 |
(一)网约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 |
(二)网约工的工作伤害缺乏有效救济途径 |
二、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
三、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制度障碍 |
四、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制度设计 |
(一)网约工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设计 |
(二)网约工工伤保险费的运行模式设计 |
(三)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程序设计 |
(四)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劳动能力鉴定条件设计 |
(五)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待遇支付程序设计 |
第四章 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的保护路径 |
第一节 集体劳动法保护网约工权益的合理性 |
一、个别劳动法调整对象受限 |
二、集体劳动法有利于促进双方协商 |
三、集体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更具包容性 |
四、集体劳动法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 |
第二节 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保护的制度化建构 |
一、以集体劳动权益的范围界定为制度基础 |
二、以集体谈判权的充分实现为问题核心 |
(一)促进劳资双方协商博弈 |
(二)优化劳资双方资源配置 |
(三)维护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
三、以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为重要途径 |
(一)共享经济下工会的发展方向 |
(二)共享经济下工会的作用表征 |
(三)共享经济下工会的结构定位 |
(四)共享经济下工会的功能体现 |
四、以行业规则的自我完善为内生动力 |
第三节 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的体系化建构 |
一、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方向的转变 |
(一)由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
(二)由问题导向转变为系统构建 |
(三)由无序化转变为规范化 |
二、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模式的改变 |
(一)适应动态化的机制要求 |
(二)符合互补性的制度需求 |
(三)形成整体性策略架构 |
三、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模型的立体化构建 |
(一)横向的类型化分类 |
(二)纵向的阶段性剖析 |
(三)整体的网格化衍进 |
四、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机制的完善 |
(一)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的构建 |
(二)劳资双方沟通机制的畅通 |
(三)集体谈判机制的完善 |
(四)工会机制的引入 |
(五)第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 |
五、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联动关系的构建 |
(一)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其他主体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三)第三方社会力量之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第五章 劳动规章制度规制强化的权益保护路径 |
第一节 网约用工劳动规章制度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异化 |
二、劳动规章制度表征的异化 |
三、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边缘化” |
(二)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模糊化” |
四、劳动规章制度施行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缺少双方“合意” |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运行缺少“明确”指引 |
五、劳动规章制度参与权的异化 |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一、针对固有规范作用的适应性调整 |
二、针对新型用工关系的适应性调整 |
三、针对现有法治环境的适应性调整 |
第三节 劳动规章制度惩戒权的规制 |
一、规制惩戒权的行使依据 |
二、规制惩戒权的行使方式 |
三、规制惩戒权的救济途径 |
第四节 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的监管路径 |
一、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依据的明确化 |
二、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
三、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内容的全面化 |
(一)对劳动规章的制定进行监管 |
(二)对劳动规章的合法性进行监管 |
(三)对劳动规章的条款性质进行监管 |
四、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需求的适应化 |
(一)适应共享经济的“多元化”监管需求 |
(二)适应共享经济的“创新型”监管需求 |
(三)适应共享经济的“灵活性”监管需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解放战争时期旅大地区工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旅大地区 |
1.4.2 旅大工会 |
2 旅大地区工会的建立与发展 |
2.1 旅大地区工会建立的背景条件 |
2.1.1 殖民统治下城市工业的兴起 |
2.1.2 多重剥削下工人的自觉性斗争 |
2.1.3 先进思想文化在工人中的传播 |
2.2 旅大地区工会的发展历程 |
2.2.1 旅大地区工会由分散走向统一 |
2.2.2 旅大地区工会的使命与特点 |
3 解放战争时期旅大地区工会的主要贡献 |
3.1 协助建立民主政权 |
3.1.1 掩护中共发展基层党组织 |
3.1.2 参与打击敌伪残余势力 |
3.1.3 扞卫新生民主政权 |
3.2 促进生产恢复与发展 |
3.2.1 举办竞赛促生产 |
3.2.2 塑造劳模立榜样 |
3.2.3 指导创办生产合作社 |
3.3 加强工人思想文化教育 |
3.3.1 配合党组织抓思想 |
3.3.2 开展工人识字教育 |
3.3.3 强化工人技能培训 |
3.4 重视工人救济和福利 |
3.4.1 鼓励工人发展副业自救 |
3.4.2 推行工人互助救济制度 |
3.4.3 兴办工人福利事业 |
4 解放战争时期旅大地区工会的历史经验、局限性与现实启示 |
4.1 旅大地区工会的历史经验 |
4.1.1 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4.1.2 践行群众路线才能赢得群众 |
4.1.3 围绕工运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
4.2 旅大地区工会的局限性 |
4.2.1 工作中存在“左”倾偏向 |
4.2.2 部分基层组织管理松散 |
4.2.3 支会职能部门协同联动较弱 |
4.3 旅大地区工会工作的现实启示 |
4.3.1 结合时代要求发挥工会作用 |
4.3.2 重视工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4.3.3 创新工作方式助力企业发展 |
4.3.4 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会权利保障研究 ——以上海市物流怏递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的评析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新就业形态 |
(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
(三)物流快递员 |
(四)劳动者的工会权利 |
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劳权理论 |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
(三)工会理论 |
五、研究内容、方法及思路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六、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二章 上海市物流快递员群体现状及其工会权利保障政策 |
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群体现状 |
(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总体情况 |
(二)新就业形态下我国以及上海市物流快递员的情况 |
二、上海市物流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的政策 |
(一)相关法律规定 |
(二)相关政策文件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海市物流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调查方案设计与实施 |
一、调查指标的构建 |
(一)指标生成的依据 |
(二)调查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 |
(三)调查指标体系的确定 |
二、调查工具的设计 |
(一)问卷设计 |
(二)访谈提纲设计 |
三、抽样方法的设计 |
四、调查方案的实施 |
(一)调查问卷的实施情况 |
(二)访谈提纲的实施情况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海市物流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的调查分析 |
一、样本基本信息汇总分析 |
二、样本工会权利保障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样本工会权利保障的单变量描述统计分析 |
(二)样本工会权利保障的双变量描述统计分析 |
三、样本工会权利保障的实证分析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选取 |
(三)样本劳权认知与保障情况描述 |
(四)回归结果分析 |
四、样本调查的基本结论 |
(一)样本群体基本情况的调查结论 |
(二)样本群体工会权利保障情况的调查结论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海市物流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上海市物流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快递员对工会权利保障的认知度低 |
(二)快递员的工会权利保障度低 |
(三)快递员参与工会的积极性不高 |
二、上海市物流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问题的成因 |
(一)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局限性 |
(二)特殊的行业性质,快递末端不规范 |
(三)快递员的个体特征及职业特点影响工会权利保障实现 |
(四)工会维权与服务的基本职责尚未充分发挥 |
三、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上海市物流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上海市物流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性原则 |
(二)特殊性原则 |
(三)实效性原则 |
二、完善上海市物流快递员的工会权利保障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 |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快递员对工会权利保障意识 |
(三)完善快递工会建设,推进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的实现 |
三、完善上海市物流快递员工会权利保障具体建议的可行性分析 |
(一)快递员加入工会具有潜在的较大需求 |
(二)具备良好的实验基地 |
(三)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
四、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获科研成果 |
致谢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拉美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回顾 |
(一) 既有研究的主要视角 |
(二) 既有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民粹主义的概念梳理 |
(一) 概念界定 |
(二) 相关概念辨析 |
四、理论工具 |
(一) 现代化理论 |
(二) 社会公正理论 |
(三) 社会分层理论 |
五、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拉美国家民粹主义的历史进程 |
第一节 拉美民粹主义的萌芽 |
一、时代背景(20世纪初) |
二、典型国家及其代表人物 |
三、政策取向 |
第二节 拉美民粹主义的发展 |
一、时代背景(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末) |
二、典型国家及其代表人物 |
三、改革取向 |
第三节 拉美民粹主义的新演化 |
一、时代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 |
二、典型国家及其代表人物 |
三、改革取向 |
第二章 拉美现代化进程中民粹主义的特征分析 |
第一节 民粹主义的普遍性特征 |
一、草根性 |
二、非理性 |
三、批判性 |
四、易变性 |
第二节 拉美民粹主义的独特性 |
一、城市为主要阵地 |
二、卡里斯马式的上层领导 |
三、妥协的改良主义 |
第三章 拉美民粹主义产生与发展的根源 |
第一节 经济根源 |
一、经济基础薄弱 |
二、市场经济不完善 |
三、土地改革不彻底 |
第二节 政治根源 |
一、美国干涉与控制 |
二、威权主义盛行 |
三、政治体制缺陷 |
四、军队强大且活跃 |
五、政党力量相对弱小 |
第三节 思想文化根源 |
一、缺乏科学民主的文化传统 |
二、国家认同危机 |
三、传统的一体化团结思想 |
四、外来文化冲击 |
第四节 社会根源 |
一、社会贫富分化严重 |
二、社会分层趋势显着 |
三、社会结构流动多变 |
四、社会冲突激烈且常态化 |
第四章 民粹主义对拉美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
第一节 政治视角 |
一、维护社会群体利益 |
二、推动政治参与平等性 |
三、煽动性政治动员冲击民主进程 |
四、加剧领袖政治专断 |
第二节 经济视角 |
一、推动经济发展战略转变 |
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
三、加深经济发展不平衡困境 |
第三节 社会视角 |
一、提升民众利益和生活质量 |
二、加剧收入分配不公 |
三、福利赶超加重中等收入陷阱 |
第五章 拉美民粹主义的挑战与趋势 |
第一节 当前拉美民粹主义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一、拉美的新民粹主义 |
二、内部问题与挑战 |
三、外部问题与挑战 |
第二节 拉美民粹主义未来发展趋势 |
一、民粹主义的政治选举 |
二、民粹主义的指导理论 |
三、民粹主义的改革 |
结语 |
一、基本结论 |
(一) 拉美民粹主义与现代化进程相伴而行 |
(二) 拉美民粹主义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并存 |
(三) 拉美民粹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尚未终结 |
二、研究展望 |
(一) 拉美民粹主义政府、军队和民众互动的机制研究 |
(二) 拉美民粹主义的国别研究和区域的比较研究 |
参考文献 |
四、重视劳动的特殊性,有效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双重视域转向[D]. 徐沁蒙.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2]XX市总工会参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研究[D]. 杨铮.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周维浩. 华中师范大学, 2021(02)
- [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所面对的当地劳动法律风险研究[D]. 李晶.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7)
- [5]中国共产党铁路接管工作研究[D]. 曲成举.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6]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李楠. 吉林大学, 2020(08)
- [7]解放战争时期旅大地区工会研究[D]. 王志冰.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8]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会权利保障研究 ——以上海市物流怏递员为例[D]. 朱婉芬.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0)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10]拉美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研究[D]. 王斐.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