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抄送领导者个人现象泛化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陈辉[1](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指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李进华[2](2019)在《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兴起,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开始转向语言学。官僚组织语言作为一种正规化的“书面语言”和严谨性的“权威话语”在保证行政合法性、高效传递信息、促进组织日常沟通和规范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关注官僚组织语言的积极功能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它存在的问题,以全面地把握官僚组织语言的积极和消极方面。官僚组织语言的消极方面往往是隐蔽的,很容易被忽视。正因为如此,官僚组织语言自身存在的语言伦理问题及其所带来的潜在危害也鲜为人知。为全面和客观分析官僚组织语言存在的语言伦理问题,将其潜在的危害展现给众人,有助于人们更为清晰地认识官僚组织语言,提高对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的关注和警惕。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对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语言伦理的角度揭示官僚组织语言存在的语言伦理问题具体表现,并对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产生根源、危害以及规避思路等进行了探讨。首先,在相关概念界定上,厘清了“官僚组织语言”的内涵与特征,对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伦理”内涵与公共行政领域的“语言伦理”的内涵及其原则分别进行了探讨。认为公共行政领域的语言伦理原则应包括“语言规则合乎可理解性”、“事实陈述合乎真实性”、“合乎伦理道德正当性”和“目的意图合乎公共性”四个方面的伦理原则,提出了公共行政领域的语言伦理理论分析框架。其次,借助公共行政领域的语言伦理原则和理论分析框架反思了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及其产生根源,认为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违背“语言规则合乎可理解性”,体现为采用“模糊不清的话语”、“僵化的官僚语言”和“隐秘的秘密语言”;二是违背“事实陈述合乎真实性”,体现为“对公众说谎的‘行政谎言’”;三是违背“合乎伦理道德正当性”,体现为“文牍主义的‘空洞话语’”和“对公众贴标签”;四是违背“目的意图合乎公共性”,表现为“没有公共讨论的‘独白话语’”。其产生的根源包括“基本结构”因素以及官僚组织的组织自身因素两个方面。再次,分析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在官僚组织中得以存续的三个辩护理由,并对它们分别提出了质疑,这三个辩护理由分别是“高尚目标”、“科学理性”和“职业秘密”。最后,阐释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潜在的危害及其规避路径。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潜在危害包括:一是破坏“语言功能”,二是导致“问责困难”,三是掩盖“行政脏手”,四是侵蚀“政府合法性”,五是导致“道德错位”。规避路径包括两个方面:价值层面上,主要通过要求作为官僚组织的政府遵从语言伦理的伦理道德原则,实现“软”的约束中得以规避;客观层面上,主要关注构建合理正当的制度对官僚组织的言语行为进行规导,实现对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硬”的约束来规避。
李术峰[3](2019)在《“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研究 ——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变迁为视角(1949—1956)》文中研究说明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良好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实现善治、有效推进国家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1949年10月,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的党,在广大农村创建新型治理体系成为巩固工农联盟政权、走工业化道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政治逻辑和实践逻辑的起点。中共塑造新型乡村治理体系,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纵向地在全国范围实现中央政权向农村基层的下沉,建立坚实的执政基础;二是横向地在广大农村实现社会的整合重构,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新的政治共同体。中共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系在两个维度上面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重大考验:一是根深蒂固的历史考验。中共在一个农业农村农民大国如何打破国民党无法解决的两千多年积淀形成的传统权力体系的束缚,彻底地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二是革命烈度的现实考验。在失去了炮火硝烟的背景下,中共如何将苏区小块根据地的治理经验应用到大面积的新解放区,实现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重塑。综合以上因素,中共将马克思主义政党和国家建设理论作为乡村治理的根本指向,将把农民组织起来作为实现革命和建设目标的基本途径,建立了“政党统合型”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体系以发挥政党的领导整合作用为核心,以“政治——经济——文化”的交互作用为路径,实现了治理递进次序和整体结构时间上“三步走”与空间上“三位一体”的双重变奏。第一步(1949至1951年)突出“政治建设”,以强化国家认同为基本目标,通过派驻工作队和“党支部下乡”,完成乡村政治体系的重塑;第二步(1952至1953年)突出“经济建设”,以建立互助合作的集体经济为基本目标,通过土地改革和合作化,完成对乡村经济体系的重塑;第三步(1954至1956年)突出“文化建设”,以建立社会主义的文化为基本目标,通过荡涤旧文化和培养新公民,完成对乡村文化体系的重塑。由此,中国乡村治理体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主导的强势意识形态、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权力结构、以翻身农民为主体的阶级权威代替了传统的弱意识形态、“内卷化”国家政权组织、宗族乡绅的血缘权威;以社会化、资源集中的合作经济代替了私有化、独立分散的小农经济;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文化代替了封建纲常伦理的旧文化。这段时期的乡村治理经验启示我们:面对现代化进程中多重矛盾交织的新时代中国乡村治理,既不能抱残守缺、重走绅治之路,更不能照搬西方、盲目更弦,也不能政府包办、农民旁观,必须以中共创立的“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为主导,秉持制度自信,坚持继承创新,不断探索完善适合中国农村特点的、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的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
朱茂磊[4](2018)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均可制定的一类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大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的表现为违法,如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等;有的表现为违反公务道德和社会道德要求,如不公正、不良善等。相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无疑更为根本,也更为恶劣。为此,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合法性的标准,也要有合道德性的要求。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显然,《通知》是对《规划》相关精神的落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估,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要求。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本文的导论部分,文章首先就选题的缘由作了详细说明,其中重点就选题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价值进行了归纳。其次,文章就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指出了相关研究存在的不足。导论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目标是对本文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厘定。本部分第一节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四个方面。本部分第二节首先对道德进行了界定,阐述了道德的一般理解,然后对道德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私德与公德、底线道德与高标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与未法律化的道德、个人道德与制度道德以及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等。本节随后就道德的功能作了概括,包括社会个体的完善功能、社会制度的改良功能、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以及社会关系的变革功能等。在道德评价问题上,重点指出了道德评价的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包括更加强调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更加突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评价以及更加重视发挥法制在道德评价中的保障作用等。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作了阐释,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以及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本节还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作了特别说明,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良好形式品质的要求,属于富勒法律道德性理论中的“道德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概括。本部分第一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主体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归纳,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几种畸形价值思维,具体包括工具主义的思维、部门利益的立场、权力寻租的意图、形式主义的观念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等五个方面,其中形式主义观念又可分为跟风思维、“拿来主义”思维以及重制定轻实施思维等,不负责任的态度体现为缺乏责任意识、粗制滥造的心态、马虎的工作作风、不思进取的心理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部门利益、违反上位法、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具有可实施性等几个方面。其中,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重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不合理的程序义务,主要有倒置的程序义务和繁琐苛刻的程序义务两个方面;保护部门利益主要体现为通过调整交叉或空白地带的职责来保护部门利益和通过为所属单位谋取利益来保护部门利益两种类型;违反上位法包括超越权限、超越幅度以及超越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则主要表现为对风俗习惯的不当干预和对地方文化的破坏。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概括,主要体现为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用语混乱和表达不清、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条款重复和冲突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朝令夕改和反复无常等。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理论基础和主要意义。本部分第一节就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伦理理论、德性理论、实质合法性理论、法与道德关系理论以及善治理论等五个方面。本部分第三节就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意义作了阐释,包括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等几个方面。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及具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和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三个方面。行政规范文件合道德性也分别包括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三个维度。本部分第一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具有的为民爱民、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以及勤俭务实等五种道德价值观。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包括合法性的道德要求、公正性的道德要求、良善性的道德要求以及具有可实施性的道德要求等。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要求。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进行了归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几种形式品质,具体包括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统一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本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应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部分第二节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应坚持的基本思路,包括从严控制、注重道德价值引领、强化外部监督、健全责任体系和机制以及突出程序控制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的形式上,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来也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就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立法。本部分第三节就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这一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内在机制作了探讨,一是将行政公务道德规范制度化,二是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三是建立“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本部分第四节重点论述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三类外在机制,即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要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审查,二是将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三是强化人大自身监督能力的建设,夯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用。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增加合理性的审查标准,二是将备案审查的时间前移,三是要明确和细化备案审查后的法律责任,四是要加强作为备案审查机构的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方面,重点是确立合理性的附带审查标准并引入对道德因素的考量,增强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保障作用。
朱东北[5](2018)在《民国合法工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素来以农为本,工人及工会是“近代性”产生的重要底色。受近代社会转型进程影响,工人数量不断增加,权益意识与日俱增,逐渐成为规模庞大的新生力量。清末民初传统社会崩塌后,各业工会开始普遍发展,无可避免地成为20世纪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重要环节。其中,1924-1949年,合法工会是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其演变可分为发轫、重构、转型、复建四个时期。这个发展轨迹与城市社会的形成紧密联系,又与乡村社会的变迁不可分割,是传统中国社会内部变迁和接纳世界潮流相互结合的产物,是改造中国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也是呈现多种社会人群近代化互动关系的载体。从实际情形看,工人加入行帮,主要由寻求庇护”心理促成。对于工会发展来讲,自发需要党治的引导,党治也会与自发相契合,两种趋向呈现了排斥与融合的历史轨迹。在执政与革命并行的时期,虽各地应有多样性的组织样本,工会的纵向、横向架构已具雏形,工会组织形态既符合政党对工运动员需要,也是现实经济产业结构平衡的结果。针对劳资纠纷及衍生的治安问题,依照“全民党”定位及工会法规,国民党形成了由党部、政府主管官署以及工商团体共同参与的调解机制。与此同时,工会活动家群体处于工会运转的枢纽地位,对工会组织与运行的重要性日益显着。在工会及活动家的努力下,边际工人群体从传统的偏重于人情援助向组织援助演变,与旧式联合的区别在于,合法工会不仅致力于所属成员的“互利共济”,也注意从社会公益角度开展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处于新兴社会组织的萌芽的时期,民国工会扮演着十分丰富的角色。国民党按照党部指导,政府监督的二元管理模式构建基层社会。在中央以民众训练委员会、民训部指导全国组织治理,国民政府则组成工商部、实业部,对工会进行事务性管理,并先后对全国工会及会员人数进行了调查统计,各地党务指导委员会、民训会也对本地工会进行整理。在全国范围内,国民党前所未有地改变了工会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当然,也有必要从“法制”进程与“法治”形态两个方面,考察合法工会面临的存在空间。通过工会化的数量考察,可以了解工会运行的全貌。这一进程中所限定的工会形态分析其合法角色、职能的阶段性变迁,工会管理程序确立,与工会变革形成互动,通过对不同时期工会,以及成员资格、属性、名额作为分析指标,以及职工会、总工会、厂工会个案,可以看出合法工会稳定中改革、改革为了更好的稳定特征。民国社会的转型,不仅意味着“人”的近代化,也意味着“群”的近代化。普通工会中工会领导人与会员有鲜明的分化特征。研究的问题有二:一是工会参与者群体的人格化回归;二是他们所从事的以“公共性”为特征的社会生活空间,揭示工人日常组织生活的会务及问题。就特别系统而言,全国性及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铁路、海员、矿务、邮务、电务五个国营企业准许组织特种工会。研究将揭示特种工会结构网络扩展化、以及工会成员资格划分取向。通过特种工会与普通工会的对比,形成趋于完整的结论支撑与提升。另外,以铁路基层事务所为个案,分析其组织形态及人员构成,检验特种工会运行机制的效度。劳动争议中工会形成了独特的运行机制。通过通则式与个案式的解释模式,阐述劳资争议事件的工会处境与活动,这种分析可为最后论断提供复证。按照劳资协调的原则,国民党希望在劳方与资方之间达成协调,而不偏向于任何一方,具体为有限罢工与工厂检查办法。劳资调解仲裁体制得以初建,但在实际的运行中逐渐被边缘化,这个假设将为劳资关系提供进一步研究的视野。在此之下,合法工会寻求多样的“斗争手法”,以建立政治互信与足够的合法空间,诸如撇清与“非法”的关联,寻求会员维持与社会援助、团体之间的联络接洽、制度参与、党政请愿,等。抗战爆发以后,为缔造健全的工会体系,国民党实施强制工会化办法。理监事的上层活动与会员心态在团结对外情境中日益脱节。即便在抗战特定情境下,工会同群感及活动具有差异性,工会与“工合”的配合并不顺畅,因对现实情形不同的认知及反思,工会参与者分为强制派与教育派,结果是强制派与中枢意图共同促进了工会发展进入了历史性误区。从互动关系看,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地方党部则改为党团形式对工会发挥指导作用。危机环境的国家与工人的互动,体现在工训的进行,及国家策动技术的调适,这些考察趋向于证明抗战时期工会发展仍然偏离国家意志之外。在基层,工会组织的“逆化”日益外显,为求得私利,滥用工会的职业控制权,形成变相的摊派,名利之争下的工会权位,地方总工会,以私沽权,以权生利,已完全不在法度之内。工会不免沦为执行工具与“权斗”砝码,工人的自主性抵制选择以一种不被察觉的方式存在及延续。战后,工会数量及会员数量达到了新的高度,而国民党与工人却日渐疏远。出于对内整合,对外联络需要,国民政府着手重建“全国总工会”。与此同时,大力推动地方工会的组建,一方面限于战前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又由于战时体制遗留,促使工会发展处于一个前后“混淆”的畸形空间之中,工会虽名义上是国家治理的参与者,但作为工人的合法代表者,它的民主化基础不足、发展有限。从考察看,并非每个工人都具备参加工会活动需要相应的能力与意愿,这导致工会日常会务参与的不平衡。地方党部的工会参选更为实用主义,在此基础上构建的高级民主,难以名副其实。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来看,合法工会的最终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交融的发展过程,现代为表,传统为里,成为20世纪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缩影。民国时期,合法工会作为政府许可的“法人”,担负着主张和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的角色,也承接政府劳动施政,国民党训练民众的功能,不仅救济失业,调解工人纠纷,也承接工人教育,引导工人文娱生活。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兴建了各类工人福利设施。从更广阔的视角看,作为工人群体专门性的近代社团,民国工会也开始向公共领域扩张,不仅参与从业者准入,维护行业秩序,也提倡现代意识,参与公共事务与社会公益。尽管如此,由于劳工诉求无不受到政策需求、经济波动、雇主策略、保障机制、工人分化的制约,以及近代工人群体主体地缘、心理、传统的特征,民国工会表现出突出的弱组织化现象。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合法工会对国民党策略的作用有限,反成为工人阶级形成的前提。民国合法工会的发展轨迹,证实了工人阶级形成与发展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对近代及其后历史样貌的塑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徐坤[6](2017)在《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研究(1938-1945)》文中认为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在继承北洋政府原有行政系统的书刊审查机构的基础上,另立一套党务系统的书刊审查机构,这形成一种双重衙门式体制。此种体制又加剧党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中央宣传部与内政部,以及上海市党部与上海市政府之间就曾多次发生书刊审查竞争事件。直至抗战全面爆发,国民党高层人员修正《出版法》,决定组建“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审会”),统一党政机关的书刊审查权力,进而实现“齐一国民思想”。中审会是由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部、行政院内政部、教育部和军事委员会政治部联合成立于1938年10月的全国最高书刊审查机关。中审会是一个松散的多派系联合机关,不设最高长官,采取合议制。各省市审查机关的组织和派系情况亦是如此。各派系的书刊审查机关及其人员只是简单地并入中审会,却未能有效地整合。于是,中审会内围绕领导权的派系之争在所难免。CC系的党务人员充任负责日常事务的秘书一职,故在权力之争中占据主动权。正如印维廉担任中审会秘书一职后,假借职务之便,操纵会务,并排挤其他派系人员,发展个人势力。中审会内形成一个以印维廉为核心的群体——“印维廉派”。1941年各级审查机关改隶行政机关后,合议制变成集权制。潘公展担任中审会主任委员后,借组织调整和人员变动的机会,拆解原有的印维廉派,壮大潘公展派。潘公展又利用其对各省市审查处处长的推荐权,安排亲信担任各省审查处处长。各省审查处处长亦在各处内发展个人派系。潘公展又创办《审查通讯》和建立秘密通讯的制度,达到对中审会各层人员直接控制的目的。潘公展通过行政和派系两个系统实现对中审会的完全掌控。中审会的本职工作虽是审查,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潘公展和印维廉根据战争形势、国共关系和出版业发展状况,先后将工作重心由审查转向宣传和指导两个领域。从1938年至1940年,中审会在国民党高层支持下,克服党内外的阻力,强制推行原稿审查制度:其和中统局合作,强化自身的调查工作;其和党、政、军、警、宪机关合作,举办联合大检查。从1941年至1943年,中审会组织出版“思想斗争丛书”,宣扬“一次革命论”,抵制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论;其编印“中国历代名贤故事集”,宣扬“中国精神”,抗拒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说。从1944年至1945年,中审会创办《出版界》月刊和建立“中国着作人协会”,一方面可以笼络两界人士,另一方面则可引导出版界和文化界人士为国民党的文化建设服务。然而,中审会的消极审查和检查工作始终不能根绝“违禁书刊”;其被动地驳斥为主的宣传工作终究不能形成统一的理论;其道德说教式的指导,又无法挽救出版业的崩溃和扭转文人穷困的局面。中审会自身又受到派系政治的反噬和派系斗争的困扰。故中审会始终未能统一党内思想,更没有实现“齐一国民思想”的初衷。抗战胜利后,战时原稿审查制度已无存在的理由,中审会被缩编为“出版辅导委员会”,划归中央宣传部;其出版品登记和审查工作移交给内政部。
王正访[7](2017)在《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深深地烙有中国特色。信访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民意,解决群众的现实问题和困难。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在社会经济结构发生转变、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司法、执法和守法形势不容乐观的大环境下,信访问题成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政府在面对上访群体时应对措施不当,从而导致了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某些地区甚至发生了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而且也使得民众对政府、法律失去了信任,最终会导致法治难以深入人心。国务院在2005年5月1日出台了新的《信访工作条例》,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以此为据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处理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央还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来促使地方领导重视并解决民众的信访问题。信访问题的发生,就是由于民众对司法不公、利益诉求表达无门、权利救济不及时的不理智反应。当地政府在现实的工作中为了所谓的政绩观和形象工程从而使用不得当的处理信访方式,如进京截访,成立驻京办,不接待本地上访民众等等,并且时不时会出现暴力驱赶上访民众的事件。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着某些问题和不足,既要敢于承认,也要有决心弥补不足,不断完善信访制度。信访制度仍的建立不仅有理论基础的支持,而且也有现实基础,理论与实践共同推进着信访制度的发展与演变。本文就是基于对信访含义的分析为出发点,进而分析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通过借鉴国内外类似我国信访制度的各项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总结其共同点的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启示。最后通过提出一系列的建议和想法去完善信访制度,使其成为执政者的亲民之器,也成为人民群众的“尚方宝剑”。
夏俊[8](2016)在《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国家”。但是,税收需要在税法的统领下进行,而税法的适用需要对税法进行解释。税法行政解释在我国税法创制、适用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在法律制定者与适用者之间,在抽象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税法行政解释是行政机关通过制定不同级别的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外的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税法进行详细进一步细化解释的过程。税法行政解释具有主体特定性、非立法性、普遍约束力的特征,以及税法在实际运用中与其他部门法律的交叉性,使得税法行政解释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法行政解释是税法适用的必要环节,也是解决复杂的税法关系的必经途径。由于税法行政解释制度存在缺陷,加之税务行政管理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税法解释中又存在“囚徒困境”,使得税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税法行政解释占据强势垄断地位,这种日益膨胀的态势引发了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解释内容的不规范,权利行使范围不规范,越权解释现象普遍,税法行政解释效力异化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造成税收征管秩序的混乱,税收基本法律的地位受到威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受到侵蚀,税收司法的地位被蚕食等问题。既然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税法行政解释权力的扩张以至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就有必要构建和完善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需要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目标及地位,规范税法行政解释的原则及方法,规范税法行政解释的程序,源头上保证税法行政解释的质量,从加强对税法行政解释的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来完善对税法行政解释的审查,使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进而达到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屈涛[9](2014)在《行政投诉制度研究:政治、法律和管理的视角》文中提出本文立足于国内地方政府所推行的行政投诉制度,力图回答三个层面的问题:行政投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诉求问题(为什么的问题);行政投诉制度的核心功能问题(做什么的问题);行政投诉制度有效运作和发展方向的问题(怎么样的问题)。笔者借鉴罗森布鲁姆的公共行政价值分析框架,从政治、法律和管理的视角对国内行政投诉制度的构建和运行进行解释性的分析和研究。从政治视角,探讨的是行政投诉制度在哪些方面、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体现了政治的问责性、回应性和代表性。行政投诉制度是在党和国家重视人民群众主体地位这样的政治生态中,行政过程公民参与的重要形式,公民多元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它弥补了现行行政监督体制的公民缺位和虚化;有利于实现行政信访制度的“功能剥离”。行政投诉制度其价值诉求之一就是促进公务人员对行政行为负责,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负责,体现的是责任政府理念。行政投诉制度作为行政问责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行政问责“日常机制”。在行政问责主体上,实现由“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的发展;在行政问责方式上,实现由“抽象性”向“可操作性”的转化;在行政问责行为上,实现由“非规范化”向“规范化”的深化。其另一价值诉求在于,实现行政官僚责任的两种委托(层级委托责任和公民委托责任),构建吸纳性的行政官僚责任控制机制。即:通过投诉这种机制,能够在对行政官僚的责任控制过程中把公民的评议和监督纳入进来,是一种互动性的官僚责任控制模式。从法律视角,探讨的是法的价值和精神究竟通过何种方式和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于行政投诉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中。由于行政自由裁量的存在,产生了行政合理性这个问题。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合理性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合法行政原则容易得到普遍性的重视,但是蕴涵在法治精神中合理行政原则容易受到忽视。行政投诉制度是基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从而使行政法治精神得到充分、完整的实现。行政投诉制度由此具有两个核心功能。第一,通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使,发挥其对于行政主体的积极制衡作用,即个体的投诉权利对行政权力具有直接、有效的影响,具体表现在:投诉权利是一种寻求救济的权利;是一种动态的民主权利:可以通过这种权利来保持日常当中对于国家生活的参与;投诉权利从结果上说,具有双重性:既直接实现对私人权益的救济,有间接地实现了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制约;并促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第二,对于不当行政行为而非违法行政行为形成有效制约。在对于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面,信访制度的比较劣势在于其受理事项的宽泛与解决问题的低效;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劣势在于其救济范围的有限。从管理视角,探讨的是为什么要将以及如何将市场领域的投诉机制运用到公共行政领域;行政投诉制度基本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基本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行政投诉制度的构建是公共行政领域的“顾客导向”,但是要注意公共行政领域投诉机制的特殊性问题。影响行政投诉制度有效运行最为核心的因素是:行政投诉周期管理机制和投诉信息管理机制。前者主要包括:行政投诉处理的基本原则、行政投诉机构设置与职权和行政投诉处理的程序与流程。后者主要涉及到行政投诉信息管理的意义、瓶颈和突破路径。要善于从投诉个案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发现普遍性的问题,转化为“可利用的统治信息”,及时采取有效行动。投诉信息管理的瓶颈在于投诉信息的“无效流转”和投诉信息的公开和共享程度不足。因此,投诉信息管理的实质意蕴在于,让投诉信息管理变为推动部门协调的“变化的赋能者”,技术路径则包括避免孤岛式的信息技术开发等。行政投诉制度构建和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局限:价值诉求有所偏差,应从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改善政府工作作风的手段工具,走向成为表达公民利益诉求、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场域。行政投诉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考虑逐渐纳入到人大的制度框架下。功能定位不够明确,既制约不当行政行为又制约违法行政行为,逾越司法的权限。运行机制不够优化,存在复杂事项投诉处理的“灰色地带”。通过借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等海外实施多年、较为成熟、成效良好的类似制度,本文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操旭辉[10](2014)在《柔性的治理:司法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建议是一项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其产生和运行数十年,伴随着新中国的发展而演变、沉浮、繁荣,是观察中国司法的重要标本。目前司法建议在学术研究中尚处于边缘地位,梳理相关要素,可能较为准确的定义是:司法建议是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但不属于或不宜由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而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的提请注意并加以改进的意见。立法上,尚无专门性法规和系统规定,仅体现为民诉法、行诉法和法官法中偏僻的个别条文以及部分地方性立法规定。司法建议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按内容分类,除常规的个案建议、类案建议和综合性建议的分类外,还可划分为案内建议和案外建议、提请注意型和参谋建议型、既成性建议和预测性建议。按功能分类,可分为诉讼保障型、社会治理型两类。该分类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标准契合,前者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属正式的司法建议;后者目前尚无直接的中央立法支持,属非正式的司法建议。按对象分类,可以分为横向建议和纵向建议、直接建议和间接建议。司法建议具有丰富的功能。相对于诉讼保障功能,社会治理功能更加凸显。社会治理功能具有多面向的特征,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同一个司法建议上往往体现出多重功能。除改错补漏和教育宣传外,还包括防范、纠纷解决、权利保障、政策引导、效益等功能,其中也伴随着法院自身利益的扩张。司法建议是一种柔性的治理方式。一方面,社会政治文化环境需要司法承担社会治理职能;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官独特的知识优势为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提供了可能,而司法建议的多重功能回应了现实需求。司法建议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历史文件表明,司法建议系移植于前苏联的“个别裁定”制度,在建国初即有相关实践,但在移植过程中明显变异。上世纪80-90年代,司法建议在中国逐步发展。司法建议在实践中呈现多面向的特征,突出体现为边缘化与中心化并存。是理论研究和立法的边缘性与实践表达的中心化并存。它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先后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谐社会、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创新等不同时期的中心话语连接在一起,地位不断提升;类型上,法内司法建议边缘化与法外司法建议中心化并存,在功能上相应体现为诉讼保障功能边缘化、社会治理功能中心化。一方面,诉讼保障型司法建议产生晚,实践中很少甚至不使用;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型司法建议是实践中的主流,法院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推广,无论是数量、范围、类型,还是内容、形式都不断拓展,呈现出繁荣景象。与此同时,由于理论研究薄弱,制度化不足,法律规定脱节和各级法院制度化的努力尚不足以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撑等原因,司法建议的发展也存在运作不规范、发展不平衡、反馈和落实不够、功能异化等问题。理性面对质疑和客观面对问题,是对司法建议制度进行改造前必须厘清的问题。司法建议往往在政治性论述中被强调,在法社会学视野中被肯定,同时也常常遭致以司法权运行规律为前提和语境的质疑乃至否定。其中,最直接的质疑是认为其违法司法的被动性。但是,被动性的适用对象限于司法权,适用场域限于诉讼过程。司法建议不属于司法权,也不属于诉讼过程,因而不受被动性的制约。此外,部分对司法建议的质疑表面上是批评司法建议,其实是对司法建议背后的法外职能的质疑,也即对中国司法(权)的质疑。这种质疑一般是以西方司法理论为预设,而中国的司法建构于不同的理论和社会政治基础,对此应保持理性。基于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在可预见的将来,取消司法建议制度是不现实的。强调中国语境并非意味着固步自封、无视问题。恰恰相反,司法建议远未形成一种统一的规范化制度,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范并存。由于始终缺乏一套明确的制度保障,直接导致了司法建议的选择性,司法建议的过程成为多角色多环节的选择过程。完善司法建议制度,非法院系统自身努力就能达致,理性的路径是进行制度改造,经由合理的设计,使其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司法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应解决两大主要问题:一是司法建议制度的定位、边界、效力、类型等基础性问题;二是以实现高质量和高反馈并重为核心的技术性问题,如程序、形式、管理等。前者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后者属于法院和建议对象内部的管理问题,可分别通过法院体系和建议对象加以规范。首先,司法建议的改造,应正本清源,规制和拓展并行。应明确区分诉讼保障型和社会治理型司法建议的不同性质:前者属于诉讼保障措施,基于其虚置状态应予以取消。后者不是司法权,而属于社会治理权,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应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权力协调型司法建议是“强行政弱司法”格局下的无奈之举,危害甚大,应抑制并逐步取消。关于限度,可从法官知识和司法权的双重维度进行设定。审判权的边界应成为司法建议的反向边界,该裁判的不能用司法建议替代。因此,应取消案内建议,只保留案外建议。基于知识边界,司法建议应以提请建议型为主,以参谋建议型为辅,除非建议内容是法官自身法律知识范围内的问题。关于效力,从结构上区分,不宜直接赋予建议部分强制力,以避免司法建议“判决化”,但是对问题部分赋予法律约束力即事实上的确定力。其次,程序设置的理想模型是:法院通过一套程序,发出高质量的建议;建议对象通过一套程序,实现高反馈率。为此,需要构建两套机制,即主体的发送机制和对象的办理机制。法院应树立宁精勿多、宁缺毋滥原则,规范起草、审批、救济和公开程序,规范内容、格式和形式,建立司法建议案例制度。在考核上,应淡化数量,建立以实效为核心内容的考核标准。由于对象的多样性和建议内容的非强制性,并不要求所有的对象都必须回复司法建议,对此可采取区别对待方式:建议对象是一般主体的,是否采纳属于私权范畴,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建议对象是行政机关的,不应赋予选择权,可通过建立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专项制度的方式明确办理和反馈责任。
二、公文抄送领导者个人现象泛化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文抄送领导者个人现象泛化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问题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关于“官僚组织语言”研究 |
二、关于“语言伦理”的研究 |
三、国内外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研究现状启示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概念辨析:“官僚组织语言”与“语言伦理” |
第一节 “官僚组织语言”的概念界定 |
一、“官僚组织”的定义 |
二、“官僚组织语言”的内涵 |
第二节 官僚组织语言的特征 |
一、正规化的“书面语言” |
二、严谨性的“权威话语” |
三、强势性的“独白话语” |
四、矫饰性的“秘密语言” |
第三节 “语言伦理”内涵与公共行政领域的“语言伦理” |
一、“语言伦理”概念的内涵 |
二、公共行政领域的“语言伦理”原则与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表现及产生的根源 |
第一节 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 |
一、言则不统一:违背“语言规则合乎可理解性” |
二、言实不统一:违背“事实陈述合乎真实性” |
三、言德不统一:违背“合乎伦理道德正当性” |
四、言意不统一:违背“目的意图合乎公共性” |
第二节 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 |
一、“基本结构”的因素 |
二、官僚组织的内部性因素 |
第四章 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的辩护理由及质疑 |
第一节 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的辩护理由 |
一、以“高尚目标”为辩护理由 |
二、以“科学理性”为辩护理由 |
三、以“职业秘密”为辩护理由 |
第二节 对官僚组织语言伦理问题辩护理由的质疑 |
一、对以“高尚目标”为辩护理由的质疑 |
二、对以“科学理性”为辩护理由的质疑 |
三、对以“职业秘密”为辩护理由的质疑 |
第五章 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潜在危害及其规避思路 |
第一节 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潜在危害 |
一、破坏“语言功能” |
二、导致“问责困难” |
三、掩盖“行政脏手” |
四、侵蚀“政府合法性” |
五、引发“道德错位” |
第二节 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的规避思路 |
一、价值层面:以语言伦理原则引导官僚组织话语转型 |
二、现实层面:寻求合理正当的制度规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研究 ——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变迁为视角(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缘由 |
1.1.2 时间界定 |
1.1.3 核心概念界定 |
1.2 研究现状 |
1.2.1 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角的研究 |
1.2.2 从农村政治动员视角的研究 |
1.2.3 从土地制度变迁视角的研究 |
1.2.4 从农村社会整合视角的研究 |
1.2.5 从中共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视角的研究 |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框架 |
1.3.3 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中国乡村治理变迁 |
2.1 先秦封建时期 |
2.2 皇权专制时期 |
2.2.1 “中央——郡——县——乡村”统治结构的形成 |
2.2.2 “县政绅治”乡村治理结构的形成 |
2.3 近代变动时期 |
2.4 国民党保甲时期 |
2.5 中共局部执政时期 |
第三章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
3.1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的基本背景 |
3.1.1 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治理的形势与任务 |
3.1.2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基础 |
3.1.3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基点 |
3.2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
3.2.1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内涵 |
3.2.2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特征 |
3.3 中共执政初期乡村社会治理基本进程 |
3.3.1 第一个阶段:以强化国家认同为基本目标(1949 年至1951 年) |
3.3.2 第二个阶段:以建立互助合作的集体经济为基本目标(1952 年至1953 年) |
3.3.3 第三个阶段:以建立社会主义的文化为基本目标(1954 年至1956年) |
第四章 从下派工作队到“党支部下乡”——中共对乡村政治体系的重塑 |
4.1 把支部建在村里——重构政权体系 |
4.1.1 公开建党——对乡村进行政治宣示 |
4.1.2 政党下乡——在乡村重构权力体系 |
4.1.3 发展党员——为乡村塑造阶级力量 |
4.2 整党:乡村党组织的整顿与巩固 |
4.2.1 整党的基本内容 |
4.2.2 农村地区的整党实践 |
4.2.3 整党的实践意义 |
4.3 整风:对领导机关与领导干部作风的整顿 |
第五章 从土地改革到合作化——中共对乡村经济体系的重塑 |
5.1 土地改革——建构乡村经济体系基础 |
5.1.1 乡村资源重新分配 |
5.1.2 农民积极性有效激发 |
5.1.3 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 |
5.2 互助合作——组织乡村经济发展力量 |
5.2.1 农业互助合作的基本进程 |
5.2.2 农业合作社对生产经营的管理 |
5.2.3 对合作社的整顿与巩固 |
5.3 统购统销——管控乡村经济运行秩序 |
第六章 从划分阶级到培养人民——中共对乡村文化体系的重塑 |
6.1 形塑阶级 |
6.1.1 阶级的划分 |
6.1.2 阶级意识的巩固 |
6.2 打碎封建文化枷锁 |
6.2.1 镇压反动会道门 |
6.2.2 对基督教天主教的肃反 |
6.3 发展社会主义新文化 |
6.3.1 宣传贯彻新《婚姻法》 |
6.3.2 提高农民文化水平 |
6.3.3 建立广泛的宣传网 |
第七章 总结与讨论 |
7.1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分析 |
7.1.1 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视角看 |
7.1.2 从新制度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视角看 |
7.2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 |
7.3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中间环节 |
7.3.1 组织 |
7.3.2 人 |
7.3.3 氛围 |
7.4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切入口” |
7.5 “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局限性 |
7.5.1 行政成本过高的问题 |
7.5.2 对乡村发展制约的问题 |
7.5.3 官僚主义滋生的问题 |
7.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道德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 |
第二节 道德 |
一、道德释义 |
二、道德类型 |
三、道德功能 |
四、道德评价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 |
一、基础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 |
二、品质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 |
三、保障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失范 |
一、工具主义的思维 |
二、部门利益的立场 |
三、权力寻租的意图 |
四、形式主义的观念 |
五、不负责任的态度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失范 |
一、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保护部门利益 |
三、违反上位法 |
四、违背公序良俗 |
五、不具有可实施性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失范 |
一、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 |
二、用语混乱、表达不清 |
三、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 |
四、条款重复、冲突 |
第三章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要求 |
第一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 |
三、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 |
四、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 |
五、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 |
六、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伦理理论 |
二、德性理论 |
三、实质合法性理论 |
四、法与道德关系理论 |
五、善治理论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重要意义 |
一、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 |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三、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
四、提升政府公信力 |
五、引领社会道德建设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 |
第一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要求 |
一、为民爱民 |
二、公正公平 |
三、诚实守信 |
四、清正廉洁 |
五、勤俭务实 |
第二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要求 |
一、合法性 |
二、公正性 |
三、良善性 |
第三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要求 |
一、制定程序的规范性 |
二、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
三、统一性 |
四、稳定性 |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基本原则 |
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二、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
三、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
第二节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家立法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和专门的国家立法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基本思路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形式 |
第三节 内在机制: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 |
一、行政公务道德的规范制度化 |
二、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 |
三、构建“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 |
第四节 外在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
一、强化人大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三、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道德考量 |
结语——建设法治与德治兼备的政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5)民国合法工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民国工会研究述评 |
1.2 史料、概念与方法 |
1.3 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2章 发轫:合法工会的蜕变 |
2.1 民初工会崛起的背景 |
2.2 从行会到工会 |
2.3 自发与党治:工会形成的轨迹 |
2.4 国家与工会的沟通形式 |
第3章 组织活动与现代事业 |
3.1 工会的组织形态初建 |
3.2 工会活动家的产生 |
3.3 社会援助的开展 |
3.4 越界、混乱与新秩序 |
第4章 重构:制度塑造和组织实态 |
4.1 国民党工运的停顿与重整 |
4.2 党治与整理:过渡性的转换机制 |
4.3 表与里:制度话语与地方秩序 |
第5章 变革的张力、技术与向度 |
5.1 工会化测评(一) |
5.2 会结构的演变 |
5.3 职工会、总工会及厂工会 |
第6章 从“人”到“群”的互动空间 |
6.1 工会及会员 |
6.2 会务运行状况 |
6.3 有限的公共空间 |
6.4 文娱活动 |
第7章 特别系统:特种工会的组织形态 |
7.1 组织网络的合法扩展 |
7.2 会员划归:以海员工会为例 |
7.3 基层实态:以“分事务所”为例 |
第8章 劳资争议处理(上) |
8.1 日常处理形态 |
8.2 重大调处机制 |
8.3 合法工会的“强”、“弱”转移 |
第9章 劳资争议处理(下) |
9.1 工潮与政府因应 |
9.2 合法化行为:新新公司工潮案 |
第10章 转型:战时工会反思与调适 |
10.1 工会化测评(二) |
10.2 出会与入会:工会“同群感”的量度 |
10.3 “趋上”抑或“附下”:工会走向的论争 |
10.4 “工合”与工会:互通与问题 |
第11章 国家意志与工人意愿的折冲 |
11.1 从工人教育到工人训练 |
11.2 战时调适:示范、奖励与福利 |
11.3 法外空间:异化与抵制 |
第12章 复建:结构变革与角色困境 |
12.1 工会管理体制调适 |
12.2 工会化测评(三) |
12.3 地方工会的重组及运行 |
12.4 战后工会的权威关系 |
第13章 经济社会中的工会作为 |
13.1 劳工政策的进展 |
13.2 工会的政治参与:以选举为例 |
13.3 程序化的代理:从“规约”到“世俗” |
第14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研究(1938-194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旨趣和意义 |
二、概念说明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国民党党政双重衙门书刊审查体制的形成及其困境 |
第一节 从晚清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书刊审查体制的变迁 |
一、晚清时期书刊审查体制的初起 |
二、北洋政府时期书刊审查的法规和机构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容党于政的审查法规 |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党政双重衙门式书刊审查机构 |
第二节 中央宣传部和内政部对上海书刊审查权的争夺 |
一、中央宣传委员会独揽上海书刊审查权 |
二、内政部强化上海书刊工作的中缀 |
三、中央宣传委员会书刊审查与新生事件 |
第三节 上海市党部、教育局和社会局对上海书刊审查权的角逐 |
一、上海市党部独揽书刊审查权 |
二、上海市党部与上海市教育局的权力冲突 |
三、上海社会局独掌书刊审查权的失利 |
小结 |
第二章 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的成立及其组织沿革(1938—1945) |
第一节 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成立背景及其筹备过程 |
一、抗战初期国民党书刊审查政策的形成 |
二、抗战初期国民党中央书刊审查机构的雏形——“武汉检查出版品委员会” |
三、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的草创 |
第二节 从多个派系联合到潘公展派化的中央审查机构 |
一、多派系联合组织蜕变为印维廉派化的党务机关 |
二、潘公展派与印维廉派争夺控制权 |
三、潘公展派化的党务机关 |
第三节 从双重派系控制到潘公展派化的省县审查机构 |
一、从多派系联合到双重派系下的省县审查机构 |
二、各省市审查处的指挥监督权之争 |
三、潘公展派化的省县审查机关 |
第四节 中央和地方审查机构的经费和编制变迁 |
一、编制和经费困窘时期(1938.10-1940.12) |
二、编制和经费充足时期(1940.12-1943.3) |
三、编制和经费萎缩时期(1943.4-1945.10) |
小结 |
第三章 调查、审查和检查工作 |
第一节 中审会原稿审查制度的运作及其权力扩张 |
一、原稿审查程序及其推行 |
二、原稿审查制度存废之争 |
三、厉行原稿审查后的免审和奖励制度 |
四、各机关专门书刊原稿审查权的整合 |
第二节 中审会与中统局的调查联系 |
一、中统局人员驻会工作 |
二、渝审会的“异党文化调查第一号”报告 |
三、渝审处调查工作的中统化 |
第三节 中审会与军警宪的检查合作 |
一、渝检处的成立及其运作 |
二、渝审处和各检查机关的联系机制 |
三、重庆党政军警宪机关总检查制 |
小结 |
第四章 思想战和文化战 |
第一节 思想战:宣扬“一次革命论”的“思想斗争丛书” |
一、印维廉与“攻势防御” |
二、思想斗争网络与“思想斗争丛书” |
三、“毕其功于一役” |
第二节 文化战:弘扬“中国精神”的《中国历代名贤故事集》 |
一、“编辑激励民族自尊心之通俗故事” |
二、党内外历史学家与“中国历代名贤传记故事集” |
三、“恢复民族固有的美德” |
小结 |
第五章 指导出版界和文化界 |
第一节 文字引导:创办《出版界》月刊 |
一、《出版界》的创刊 |
二、《出版界》月刊的引导 |
三、《出版界》月刊的停刊与民营出版业的失控 |
第二节 组织引导:建立中国着作人协会 |
一、中国着作人协会的筹办 |
二、中国着作人协会的引导 |
三、中国着作人协会的停顿与文化界的反弹 |
小结 |
第六章 派系斗争与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的结束 |
第一节 CC系内的出版与文化领导权之争 |
一、中审会与“中央出版事业管理委员会”对出版业领导权的争夺 |
二、中审会与“中央文化运动委员会”对文化领导权的争夺 |
第二节 地方审查机构的存废之争 |
一、1943年的七省审查处裁撤事件 |
二、“第三战区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的私设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信访制度相关理论 |
(一) 信访的概念 |
(二) 信访的特征 |
(三) 信访的类型 |
(四) 信访的功能 |
二、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信访制度设置上的非理性 |
1. 信访立法体系缺失 |
2. 程序保障机制不健全 |
(二) 信访实践运作上泛滥 |
1. 信访不信法现象较为普遍 |
2. 信访方式泛化,缺乏规范性 |
3. 信访程序存在虚泛化 |
4. 信访积案,调处难度大 |
(三) 信访制度本土上的惯性化 |
1. 传统“青天”意识影响深远 |
2. 经济成本低,强化了民众的信任 |
三、国外及港台地区信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日本的苦情制度 |
(二) 瑞典、英国的议会监察员制度 |
1. 瑞典的议会监察员制度 |
2. 英国的监察员制度 |
(三) 法国的调剂专员制度 |
(四) 德国的申诉制度 |
(五) 中国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 |
(六) 中国台湾的陈情制度 |
(七) 上述诸制度的共性及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启示 |
四、完善信访法治化的建议 |
(一) 制定统一的《信访法》 |
1. 信访立法是大势所趋 |
2. 《信访法》中应当着重强调规范的一些问题 |
(二) 使《信访法》与相关法律的对接 |
1. 《信访法》应当与行政法律法规等实现无缝对接 |
2. 《信访法》应与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无缝对接 |
(三) 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
(四) 完善信访工作的有关体制机制 |
(五) 培育公民法治思维和依法维权意识 |
(六) 完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 |
1.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具有天然的、不可替代的优势 |
2.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1 选题背景 |
1.2.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的概述 |
2.1 税法行政解释的涵义 |
2.1.1 税法行政解释的概念 |
2.1.2 税法行政解释的特征 |
2.1.3 税法行政解释的类型 |
2.2 税法行政解释的必要性 |
2.2.1 税法行政解释是税法适用的必要环节 |
2.2.2 税法行政解释是解决复杂的税法关系的重要途径 |
第3章 税法行政解释不规范的表现及后果 |
3.1 税法行政解释不规范的表现 |
3.1.1 税法行政解释的内容不规范 |
3.1.2 税法行政解释权力行使范围不规范 |
3.1.3 税法行政解释在实践中的效力不规范 |
3.2 税法行政解释不规范引发的后果 |
3.2.1 纳税人权利受到侵犯 |
3.2.2 税收征管秩序陷入混乱 |
3.2.3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受到侵蚀 |
3.2.4 税收司法的地位被蚕食 |
第4章 税法行政解释不规范产生的根源 |
4.1 法律解释制度存在缺陷 |
4.1.1 解释体制的缺陷 |
4.1.2 解释方法存在不足 |
4.2 税务行政管理本身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4.3 税法解释中存在囚徒困境 |
第5章 规范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建议 |
5.1 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目标及地位 |
5.1.1 税法行政解释的目标 |
5.1.2 税法行政解释的地位 |
5.2 规范税法行政解释的原则及方法 |
5.2.1 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原则 |
5.2.2 统一税法行政解释的方法 |
5.3 规范税法行政解释的程序 |
5.4 完善对税法行政解释的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行政投诉制度研究:政治、法律和管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问题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五、分析框架、章节安排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投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投诉制度构建的政治场域 |
一、行政过程的公民参与及利益表达 |
二、弥补行政监督体制的公民主体缺位与虚化 |
三、行政信访制度的“功能剥离” |
第二节 行政投诉制度构建的法律取向 |
一、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
三、行政投诉制度:有效规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行政投诉制度构建的管理路径 |
一、公共行政领域的“顾客导向” |
二、公共行政领域的投诉机制及其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治的视角:行政投诉制度的价值诉求 |
第一节 行政问责的制度安排 |
一、行政问责机制构建的基本走向 |
二、行政投诉制度:行政问责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行政官僚责任控制 |
一、行政官僚责任的两种委托代理 |
二、行政投诉制度:吸纳型的行政官僚责任控制模式 |
第三节 案例分析:广东省佛山市行政投诉电子监察制度 |
一、案例介绍 |
二、特点分析:强化责任控制但问责机制过于僵硬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律的视角:行政投诉制度的核心功能 |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积极制衡 |
一、平衡论视域中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积极制衡与消极损害 |
二、行政投诉制度: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
第二节 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效制约与救济 |
一、不当行政行为的制约与救济: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区别 |
二、制约与救济不当行政行为: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劣势 |
第三节 案例分析:山东省行政投诉制度 |
一、案例介绍 |
二、特点分析:高制度化但功能定位偏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管理的视角:行政投诉制度的运行机制 |
第一节 行政投诉的周期管理机制 |
一、行政投诉处理的基本原则 |
二、行政投诉机构的设置与职权 |
三、行政投诉处理的程序与流程 |
第二节 行政投诉信息管理 |
一、“可利用的统治信息”之意义与“无效流转”之瓶颈 |
二、信息管理的实质意蕴和技术路径 |
第三节 案例分析:辽宁省民心网投诉机制 |
一、案例介绍 |
二、特点分析:投诉管理机制系统科学但责任主体错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投诉制度的发展方向与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政治的视角:明确制度价值诉求 |
一、制度价值诉求:维护公民权利 |
二、行政投诉机构逐步纳入人大制度框架 |
第二节 法律的视角:发挥制度核心功能 |
一、保障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利益平衡的三个向度 |
二、动态弹性而非静态刚性的功能空间 |
第三节 管理的视角:优化运行机制 |
一、行政投诉处理“灰色地带”及其化解:基于案例的比较 |
二、多元利益相关者互动机制的建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制度核心价值与功能:制约不当行政行为,有效维护公民权利 |
二、侧重对合理行政进行监察,是其他监督救济机制必要而有益的补充 |
三、机构设置:逐步纳入人大制度框架,保障独立性 |
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权力行使相结合,维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两者平衡 |
五、值得再探讨的制度多维价值平衡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柔性的治理:司法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司法建议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司法建议的内涵 |
一、概念界定 |
二、司法建议的特征 |
三、司法建议的性质 |
四、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 |
五、司法建议的形式 |
第二节 司法建议的类型 |
一、按内容分类 |
二、按功能分类 |
三、按对象分类 |
第三节 司法建议的功能 |
一、诉讼保障功能 |
二、社会治理功能 |
第四节 司法建议的生成机理——以“治理论”为核心 |
一、司法建议浓厚的政治色彩 |
二、需要与回应:通过司法建议的治理 |
第二章 司法建议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司法建议的形成 |
一、早期记载 |
二、制度起源 |
三、个别裁定 |
四、司法建议与个别裁定之比较 |
第二节 司法建议的发展 |
一、早期司法建议开展情况 |
二、20世纪80-90年代司法建议的发展 |
第三章 司法建议的现实镜像 |
第一节 表达上的边缘与中心 |
一、司法建议在学术研究和立法上的边缘化 |
二、司法建议在官方话语中的中心地位 |
第二节 类型上的边缘与中心 |
一、诉讼保障型司法建议式微 |
二、社会治理型司法建议繁荣 |
第四章 司法建议存在的问题与困扰 |
第一节 主要表现 |
一、运作不规范 |
二、反馈和采纳率整体偏低 |
三、发展不平衡 |
四、司法建议功能的异化 |
第二节 主要原因 |
一、理论研究薄弱难以提供智力支持 |
二、制度化不足 |
第五章 司法建议制度改造 |
第一节 观念之厘定 |
一、对质疑的回应 |
二、对不足的评述 |
第二节 司法建议制度之改造 |
一、总体设计 |
二、保障机制 |
结语:中国司法的自主型进路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公文抄送领导者个人现象泛化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2]官僚组织语言的伦理问题研究[D]. 李进华. 深圳大学, 2019(12)
- [3]“政党统合型”乡村治理体系研究 ——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变迁为视角(1949—1956)[D]. 李术峰. 北京大学, 2019(09)
- [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D]. 朱茂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5]民国合法工会研究[D]. 朱东北. 吉林大学, 2018(12)
- [6]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研究(1938-1945)[D]. 徐坤.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2)
- [7]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王正访. 广西师范大学, 2017(10)
- [8]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研究[D]. 夏俊. 湘潭大学, 2016(03)
- [9]行政投诉制度研究:政治、法律和管理的视角[D]. 屈涛. 复旦大学, 2014(03)
- [10]柔性的治理:司法建议制度研究[D]. 操旭辉. 武汉大学,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