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邓苏宁[1](2021)在《阿联酋公司法立法译介》文中提出阿联酋现行的公司法是2015年颁布的联邦商业公司法,1984年的联邦商业公司法被该法废止。该法第2条称,该法的宗旨是"通过根据全球的变化,特别是与规范治理原则、保护股东和合伙人权利、鼓励外国投资流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变化,促进本国商业环境的发展、提高国家实力。"该法规定了五种公司形式:合伙公司、简单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该法还在专门的章节对控股公司、投资基金和外国公司做了专门的说明。由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资本不少于25%的在油气等能源领域经营的公司,不受该法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课题组,沙洵[2](2021)在《涉金融合同保底条款的判定与效力》文中认为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从维护金融秩序角度和公平角度出发,对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倾向于否认其效力。合同法颁布后,位阶较低的行政规定不再作为法院判断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司法实践逐渐放宽了对金融合同中保底条款的限制。在金融监管领域,主管部门分别对信托、证券、基金、银行理财等不同业务中的保底条款作出了有所区分的限制。根据宏观金融风险的大小,不同时期的监管强度亦有所不同。2018年后,随着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日益趋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严格禁止了金融机构刚兑,对于金融合同保底条款的司法政策亦与监管政策逐渐趋同。但民事裁判与行政监管在功能、范围及手段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对于金融领域的规范,司法及行政监管宜根据自身定位协调互补,以更好实现社会治理目标。

万立[3](2021)在《关于印度外国投资的主要指令简介》文中研究说明印度是全球最大的外国投资目的地之一,市场规模、快速市场增长、投资激励、低劳动力成本、低原材料成本、有形基础设施、私有化政策、贸易政策、技术和运输成本等各类因素促使印度成为吸引外国投资的目的地。过去几年来,印度的外国投资稳步上升。印度政府的"营商便利"倡议有助于为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畅通道路,进一步促进外国投资者向印度投资。目前,印度是世界上对外国投资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在多数行业内,根据自动路径,外国投资可持有印度企业100%的股权。

汪世虎,马瑞乾[4](2021)在《我国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为公募基金,从交易结构上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重点应在解决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提高基础资产透明度上,以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本文通过梳理美国REITs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分析在我国香港地区上市的REITs案例的信息披露文件,总结其实践中的优点和不足。最后,从基础资产披露质量、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协同履职和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3个角度,就建立专业的REITs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建议。

冯辉[5](2021)在《地方金融的央地协同治理及其法治路径》文中提出央地关系是在体制层面决定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绩效的核心因素。央地分权、地方竞争及金融体制改革构成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约束,也铸就了地方金融及其监管的日益成型。但央地双方对金融产业及其监管的差异性认知及诉求,在监管立法权分配、监管权责分配、问题金融组织处置、金融监管公共产品供给等层面的"央地关系失衡",成为地方金融监管实践中诸多积弊的根由。应以"央地协同治理"作为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建设的理念,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作为央地协同治理的实体组织,完善央地监管职能及具体监管权责的界定与分配,尤其是在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管理业务上实行"功能主义、类型化和风险控制"的监管模式,以监管与产业利益、消费者权益的平衡为核心完善地方问题金融组织处置,在信息和信用监管领域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供给,从而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岁正阳[6](2021)在《化险有“信”——我国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扫描》文中研究表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突出风险通过集中整治等方式得到有序处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杨超[7](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赵蓓蓓[8](2021)在《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的风险识别问题与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从我国三次银行危机处置实践来看,为保持银行危机处置的效率、降低处置成本和提升透明度,必须要在银行危机处置中建立一个一贯的风险识别机制。但是,银行危机处置中的风险识别本身存在诸多困难,包括风险识别主体职责分配不明确、风险识别标准层次与处置措施不对应,以及风险识别规范缺乏系统性整合等问题。为此,需要在现有风险评级体系上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识别框架,明确并合理分配风险识别与预警、风险处置之主体的监管权力与义务,为监管主体之风险识别和处置设置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之限制,并落实到独立的问题银行处理法规或条例之中,以建立和完善独立的银行危机处置制度。

徐嘉艺[9](2020)在《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选择与制度设计》文中研究指明资管产品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一种重要新型投资方式,资金规模巨大,如何对其课税亟待明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完成后,国家税务总局确立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等规则,但现有规定不仅有违资管行业实质法律属性,也无法实现增值税对各环节增值额中性征税的目标。加之从横向来看,会导致资管业和其他金融行业采用不同纳税模式,影响资管业长远良性发展。无论是基于经济利益的实质归属以投资者为纳税人,还是基于所有权归属认定管理人为纳税人,都存在诸多问题。唯有确立资管产品本身为增值税纳税人,才能解决金融创新领域对经济实质性原则的不确定性问题,实现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的中性特征,使资管业处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基础理念下的实践,丰富我国金融领域增值税课税理论。

王斐民[10](2021)在《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修订《企业破产法》应当考虑其与金融法的衔接。目前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时机还不成熟。未来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应当以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引领而非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危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监管程序为主导而非以司法破产程序主导。目前亟需完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113条的规定,以建立金融法和《企业破产法》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破产清偿顺位上的协同性。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应增设终止净额结算条款,以便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2)涉金融合同保底条款的判定与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底条款的界定及分类
二、民事裁判中的保底条款
    (一)合同法前的保底条款
        1. 保底条款对合同性质的影响
        2. 保底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法时期的保底条款
三、金融监管对保底条款的态度
    (一)《资管新规》出台以前的监管态度
        1. 规范的应然层面
        2. 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实层面
    (二)《资管新规》颁布后的保底条款
四、涉保底条款合同司法裁判思路的演进
    (一)裁判理念与金融监管精神逐步趋同
    (二)涉资产管理案件基础法律关系认定
    (三)司法裁判思路与金融监管精神的差异
    (四)司法监管化趋势下的论证困境
        1. 法律规范的角度
        2. 制度原理的角度
        3. 公序良俗的角度
        4. 实质关系的角度
        5. 法律效果的角度
五、民事裁判的角色定位
    (一)司法裁判在规范资管领域上的局限性
    (二)司法在裁判理念与逻辑上的稳定性
    (三)司法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谦抑性
结语

(3)关于印度外国投资的主要指令简介(论文提纲范文)

禁止或限制投资行业
投资形式
投资路径
投资促进措施
关于印度外国投资的主要指令
《关于印度外国投资的主要指令》
附件1 收购/出售印度公司的资本工具
附件2外国组合投资者在印度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收购/出售印度上市公司的资本工具
附件3非印度居民或印度海外公民在印度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收购/出售印度上市公司的资本工具
附件4不可转移的投资
附件5印度境外居民收购和出售非资本工具证券
附件6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附件7外国风险投资者的投资
附件8印度境外居民对投资工具的投资
附件9印度境外居民对存托凭证的投资
附件10印度存托凭证的发行
附录

(5)地方金融的央地协同治理及其法治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及其意义
二、央地关系: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约束的新视角
    (一)央地关系对我国地方金融及其监管的影响
    (二)央地关系与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实践的演变
三、央地关系视角下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现状的反思
    (一)立法权分配中的“央地关系失衡”
    (二)金融监管权责分配中的“央地关系失衡”
    (三)问题地方金融组织处置中的“央地关系失衡”
    (四)金融监管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央地关系失衡”
四、央地协同治理框架下地方金融监管的法治路径
    (一)以“央地协同治理”作为地方金融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
    (二)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作为央地协同治理的实体组织
    (三)完善央地监管职能及具体监管权责的界定与分配
        1.地方金融组织的界定
        2.央地监管职能的总体定位
        3.具体监管权责的分配:以业务范围监管为例
    (四)以监管与产业利益、消费者权益的平衡为核心完善问题地方金融组织处置
    (五)在信息和信用监管领域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供给
结 语

(6)化险有“信”——我国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扫描(论文提纲范文)

“光明前的迷茫”金融风险如影随形考验监管
“牵一发而动全身”“穿透式监管”筑牢风险防范藩篱
“围剿毒瘤‘零容忍’”信用债“大一统”防金融风险
“无原则不成方圆”用法治筑牢金融安全底线
“四两拨千金”风险防控为小微企业增“信”助“利”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数据化“大脑”精准监测金融风险
“好风凭借力”构建金融素养教育长效机制

(7)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框架结构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六、研究范围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一)灵活传承财富
        (二)有效隔离风险
        (三)便于税务筹划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一、“物权+债权”模式
        二、“双财团理论”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三、公平义务
        四、适当性义务
        五、说明义务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8)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的风险识别问题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的风险识别口径
    (一)指向银行危机发现的监管部门风险识别
    (二)指向处置措施运用的监管部门风险识别
        1. 恒丰银行的危机与处置
        2. 锦州银行的危机与处置
        3. 包商银行的危机与处置
三、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的风险识别问题
    (一)风险识别主体职责分配不明确
    (二)风险识别标准层次与处置措施不对应
    (三)风险识别的规范缺乏系统性整合
四、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风险识别的制度完善
    (一)完善风险识别制度的主体职权分配
    (二)提高风险识别标准与处置措施的对应性
    (三)完善风险识别的实体与程序规范
五、结论

(10)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增设金融机构实施破产专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足
二、《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修改建议
    (一)《企业破产法》第134条与金融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与不衔接的问题
    (二)《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建议条款及其理由
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修改建议
    (一)《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与金融法规定的不一致问题
    (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修改建议及其理由
四、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结算问题
    (一)《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31条、第40条与金融法上终止净额结算规定的不一致问题
    (二)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提前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及其理由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阿联酋公司法立法译介[A]. 邓苏宁.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0卷 总第58卷)——华东政法大学文集, 2021
  • [2]涉金融合同保底条款的判定与效力[A].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课题组,沙洵.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8卷 总第56卷)——金融法学院文集, 2021
  • [3]关于印度外国投资的主要指令简介[A]. 万立.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0卷 总第58卷)——华东政法大学文集, 2021
  • [4]我国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 汪世虎,马瑞乾. 证券法苑, 2021(01)
  • [5]地方金融的央地协同治理及其法治路径[J]. 冯辉. 法学家, 2021(05)
  • [6]化险有“信”——我国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扫描[J]. 岁正阳. 中国信用, 2021(09)
  • [7]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8]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的风险识别问题与制度完善[J]. 赵蓓蓓. 南海法学, 2021(04)
  • [9]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选择与制度设计[J]. 徐嘉艺. 企业合规论丛, 2020(01)
  • [10]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J]. 王斐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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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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