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客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覃德泽,李立信,李立礼[1](2021)在《法律视角下的大学生黑客心理与行为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学生黑客的形成受心理和环境影响,大学生黑客的行为往往游走在法律法规和道德边缘,大学生黑客犯罪除了与主观因素有关外,往往还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有关。本文分析大学生黑客的心理特征和从电脑爱好者逐步变成黑客的过程,探讨黑客行为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遏制大学生黑客犯罪。
张依楠[2](2021)在《黑客攻击自动驾驶汽车:犯罪风险及刑法规制》文中指出随着汽车网联化的提高,自动驾驶汽车受到黑客的攻击的可能性增大,隐藏着公共安全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为了更好地解决黑客攻击自动驾驶汽车的危害后果之刑事责任分配问题,在既有的刑法体系框架内,将刑事责任归属于人工智能机器人,更好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效能。科技的迅速发展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各类新型犯罪风险。
明乐齐[3](2020)在《网络黑客犯罪的趋势与防范对策》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违法犯罪不断凸显,特别是高新技术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异常猖獗。其中,网络黑客攻击行为的出现,严重搅乱和干扰了互联网的发展,给网络空间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种黑客组织、黑客群体和黑客者胆大妄为,肆意传播攻击技术和手段,广泛进行论坛经验交流,免费提供下载黑客软件工具,明目张胆地在网上出版黑客杂志,疯狂地进行网络攻击,严重影响了网络安全环境,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侵犯公民的财产利益。因此,严厉打击黑客入侵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安全刻不容缓。
王宏超[4](2013)在《关于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的刑法规制》文中提出这几年网络黑客犯罪异军突起,给予社会的危害也愈发巨大,不得不促使国内学者加入对网络黑客行为的刑法规制这一命题中来。网络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影响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传统刑法理论、理念和刑事立法规则的自我调整和时代转型自然无法避免,这需要理论研究的快速跟进。本文写作目的为了使我国此方面学者加深对网络犯罪的认识,让网络黑客行为德刑法规制研究进入一个较高的层次,加快与国际网络黑客犯罪学术研究相接轨。
项宗友[5](2011)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生活带来困扰。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也是如此,人类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共同面临着遍布全球的黑客的侵袭。黑客犯罪不断发生,已经危害到所有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次针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犯罪进行了规定。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下面予以简单介绍:第一部分属于本文的概论,本部分的重点是,讨论本罪的产生背景以及本罪的概念。内容包括黑客犯罪现状、各国立法对策以及本罪犯罪行为的特征。第二部分是对本罪犯罪构成的讨论。就客观方面而言,主要涉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以及危害结果几个问题;主观方面则涉及主体的范围和间接故意和过失是否可构成本罪等问题。第三部分内容涉及本罪的具体认定问题。包括与相关罪名的界限,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与共同犯罪问题,而其中又以未完形态和共同犯罪作为讨论的重点。在讨论未完成形态问题时,从轻罪与重罪的划分角度来对基本犯和加重犯进行分别论述;共同犯罪部分没有按照我国刑法中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来讨论,而是参照大陆法系传统的共同犯罪分类模式,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分别就认定问题予以说明。第四部分是对本次修正案的总体评价以及对欧洲计算机数据保护经验的借鉴。
于志刚[6](2010)在《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入罪化的思考》文中提出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几乎是所有网络犯罪的源发行为。在网络犯罪已经逐渐开始形成"产业链"的今天,从源头上打击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在传统刑法视野中,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往往会被评价为其他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因而造成了此类行为在定罪量刑上的天然依附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难以定罪和量刑过低的司法困境。考察帮助行为在立法上进行实行犯化的具体模式,将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加以独立入罪化是当务之急。
于志刚[7](2010)在《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计算机犯罪趋于成为低门槛、低龄化、产业化的普通犯罪,故而作为一种根源性行为的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应当加以格外的关注。但是,无论是依据现行刑事立法还是传统刑法理论,都难以全面评价和制裁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本文认为,刑事立法上对于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加以评价的核心,是行为性质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也是行为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全面思索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从而增设新罪名,兼顾化地实现对于"技术传播"行为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滥用"行为的制裁。
唐成文,汪兆成[8](2008)在《浅探电子商务领域的黑客犯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网络黑客犯罪的特征、技术手段、产生原因、执法现状等进行分析,讨论了如何减少和避免黑客犯罪的发生,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步伐。重点论述了我国对黑客犯罪立法面临的挑战,提出自己的应对策略。从而扫除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犯罪障碍,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唐成文,汪兆成[9](2008)在《浅探电子商务领域的黑客犯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网络黑客犯罪的特征、技术手段、产生原因、执法现状等进行分析,讨论了如何减少和避免黑客犯罪的发生,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步伐。重点论述了我国对黑客犯罪立法面临的挑战,提出应对策略。
贺岩,韩永来[10](2008)在《黑客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黑客犯罪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犯罪行为,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在20世纪90年代还是"未成年的违法者"的黑客,随着利益的驱使,现已不再是为破坏而破坏了,他们的目标已经变为谋求经济利益。并且其活动已开始从寻求刺激、炫耀技能的恶作剧演变为利用网络技术从事经济或政治犯罪活动,其形式也开始由个人行为向有组织方向发展。
二、黑客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客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视角下的大学生黑客心理与行为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大学生黑客行为产生的心理因素 |
2 黑客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
3 我国惩治黑客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 |
4 结束语 |
(2)黑客攻击自动驾驶汽车:犯罪风险及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客攻击自动驾驶汽车的犯罪风险 |
(一)传统风险:公共安全风险 |
(二)新型风险:网络安全风险与数据安全风险 |
二、自动驾驶黑客犯罪风险的刑法规制困境 |
(一)黑客侵入自动驾驶汽车后肇事犯罪的责任归属难题 |
(二)我国既有的刑法规定对打击网络黑客犯罪面临困扰 |
1.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相关规范过于原则化 |
2. 我国刑法对网络黑客犯罪存在适用困难问题 |
三、优化黑客攻击自动驾驶汽车的刑法规制路径 |
(一)以风险预防为刑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
(二)黑客入侵自动驾驶网络导致犯罪结果的刑事责任分配 |
1. 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学说纷争 |
2. 弱人工智能属性自动驾驶汽车与黑客的刑事责任归属问题 |
3. 强人工智能属性自动驾驶汽车与黑客的刑事责任归属问题 |
(三)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相关刑事立法规范 |
结语 |
(3)网络黑客犯罪的趋势与防范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黑客的概念及其界定 |
(一)黑客的定义 |
(二)黑客行为的目的 |
(三)黑客犯罪的界定 |
二、网络黑客攻击的行为分析 |
(一)黑客攻击的基本流程 |
(二)黑客攻击的基本方法 |
(三)黑客常见的攻击步骤 |
三、网络黑客攻击的趋势特征 |
(一)黑客攻击者更趋年轻化 |
(二)网络黑客“抱团取暖”趋势明显 |
(三)黑客攻击破坏更自动化 |
(四)手机渐成黑客攻击目标 |
(五)攻击工具更趋复杂化 |
(六)渗透防火墙能力更加强大 |
四、网络黑客攻击带来的危害 |
(一)黑客犯罪成为网络犯罪核心 |
(二)个人将成为黑客攻击的首要目标 |
(三)严重扰乱了社会和公共秩序 |
(四)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稳定 |
五、打击防范网络黑客犯罪的对策 |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防范黑客攻击的能力 |
(二)加强技术防范,提升系统防御攻击的能力 |
(三)加强源头治理,筑牢网络安全的坚固防线 |
(四)完善法律规制,提升打击黑客犯罪纵深度 |
(五)提升打击效能,形成打击黑客犯罪的合力 |
(4)关于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黑客的界定 |
(一) 网络黑客行为的概念以及特征 |
1. 技术工具专业化。 |
2. 技术内容普及化。 |
3. 犯罪成员年轻化。 |
4. 犯罪成员组织化。 |
(二) 网络黑客行为刑法规制的危害性 |
1. 危害国家安全。 |
2. 破坏社会政策秩序。 |
3. 造成经济损失, 破坏社会稳定。 |
二、国外关于网络黑客行为的相关立法举措 |
(一) 美国 |
(二) 日本 |
(三) 德国 |
三、我国相关立法状况和立法建议 |
(一) 我国刑事立法状况 |
(二) 相关立法建议 |
1. 建议修改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2.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解释。 |
3. 建议增设资格刑。 |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概述 |
(一) “黑客”概念及我国黑客犯罪情况简述 |
(二) 加强对“黑客”犯罪行为的惩治已成为各国的立法潮流 |
(三) 《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罪”的立法背景 |
(四) 本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
二、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 |
(一)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研究 |
(二)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 |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
(一)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
(二) 与其他计算机犯罪的界限 |
(三) 关于本罪是否存在未遂犯的问题 |
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足及立法完善 |
(一) 条文设置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
(二) 立法技术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入罪化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安全漏洞及其可能引发的危害 |
(一) 安全漏洞的概念 |
(二) 安全漏洞的性质 |
(三) 安全漏洞可能引发的危害 |
二、安全漏洞的挖掘及其后续处置行为的模式 |
(一) 关注和挖掘安全漏洞行为的主体 |
(二) 安全漏洞在黑客“产业链”中的作用和地位 |
(三) 安全漏洞被挖掘后的去向分析 |
1.将安全漏洞直接提供、售卖给黑客或者黑客组织 |
2.将安全漏洞报告直接在网络空间中加以公布 |
3.将安全漏洞报告给软件、硬件的生产厂商 |
三、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一) 利用安全漏洞的网络黑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二) 恶意公布、售卖安全漏洞使黑客行为的危害性被无限放大 |
(三) 恶意公布、售卖安全漏洞行为入罪化的必要性 |
四、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的司法困境及其原因 |
(一) 恶意公布、售卖安全漏洞行为的司法困境:不处理或者量刑过低 |
(二) 恶意公布、售卖安全漏洞行为司法困境的原因反思 |
1.不进行处理的原因之一:将其作为帮助行为有时无法被认定为共犯 |
2.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原因之二:利用该漏洞的网络攻击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
3.不进行处理的原因之三:侦查取证困难 |
4.作为犯罪处理时往往量刑过低, 其直接原因是受制于从犯制度 |
(三) 恶意公布、售卖安全漏洞行为陷入司法困境的本质原因:作为帮助犯的障碍 |
五、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入罪化的模式 |
(一) 恶意公布、售卖安全漏洞行为应当“实行犯化” |
1.“实行犯化”的功利性依据:摆脱作为帮助犯的入罪依附性 |
2.“实行犯化”的本质依据:帮助行为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实行行为 |
(二) 帮助行为“实行犯化”模式的实证法考察 |
1.紧挨实行行为条文在同一类罪中规定为独立犯罪 |
2. 跨越实行行为类罪规定为独立犯罪 |
(三) 恶意公布、售卖安全漏洞行为独立入罪化的模式 |
1.跨越各种黑客犯罪规定为独立犯罪 |
2.规定为情节犯且法定刑不宜太高 |
(四) 恶意公布、售卖安全漏洞行为独立入罪化之前的司法对策 |
(7)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客培训学校的运作模式及其危害性 |
(一)黑客培训学校的现状解析 |
1. 黑客学校的培训类型 |
2. 黑客学校的授课内容 |
(二)黑客培训学校的危害性分析 |
1. 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一:推动病毒买卖与传播的产业化 |
2. 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二:推动黑客违法犯罪主体的日趋年轻化 |
3. 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二:推动黑客犯罪的“平民化”和“全民化” |
二、现行刑法应对“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司法困境 |
(一)司法尴尬之一: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时面临的困境 |
1. 困境之一:“犯罪方法”内涵的不周延性 |
2. 困境之二:向网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授黑客技术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
(二)司法尴尬之二:将“黑客培训”认定为“共犯”时面临的困境 |
1. 关于黑客培训认定为网络犯罪帮助犯的主要条件 |
2. 将培训黑客技术行为认定为网络犯罪帮助犯引发的困境 |
(三)司法尴尬之三: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时面临的困境 |
三、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单独入罪化 |
(一)问题的根本: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巨大危害性 |
(二)问题的关键: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 |
(三)问题的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 |
(四)刑事立法的体系性思考:打击着力点的前移 |
(五)问题的解决模式: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 |
(8)浅探电子商务领域的黑客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一、电子商务领域黑客犯罪概述 |
二、当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黑客犯罪的特征 |
三、黑客常用的攻击技术与防范 |
四、网络黑客活动日益猖獗的主要原因 |
五、惩治黑客犯罪的执法 |
(一) 相关法规 |
(二) 执法现状 |
六、防治策略 |
(一) 个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时如何防止被黑 |
(二)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
(10)黑客犯罪的现状及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客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
1. 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 |
2.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和控制的行为 |
3. 电子盗窃行为 |
4. 制造、传播病毒行为 |
5. 滥用网络的行为 |
二、黑客犯罪的新特点 |
四、黑客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视角下的大学生黑客心理与行为分析[J]. 覃德泽,李立信,李立礼.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1(12)
- [2]黑客攻击自动驾驶汽车:犯罪风险及刑法规制[J]. 张依楠. 智能网联汽车, 2021(02)
- [3]网络黑客犯罪的趋势与防范对策[J]. 明乐齐.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01)
- [4]关于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的刑法规制[J]. 王宏超. 法制与社会, 2013(32)
-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研究[D]. 项宗友.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6]恶意公布、售卖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入罪化的思考[J]. 于志刚. 现代法学, 2010(02)
- [7]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J]. 于志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01)
- [8]浅探电子商务领域的黑客犯罪[J]. 唐成文,汪兆成. 信息网络安全, 2008(11)
- [9]浅探电子商务领域的黑客犯罪[A]. 唐成文,汪兆成. 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论文集(第二十三卷), 2008
- [10]黑客犯罪的现状及特点[J]. 贺岩,韩永来. 中国市场, 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