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建设法治化的思考

关于信用建设法治化的思考

一、关于信用建设的法治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伟[1](2021)在《公共信用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补强——兼论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文中研究说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主要是指可以货币资金度量的经济债权债务为核心的经济信用。公共信用制度则是我国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创新性制度,目前,对于这一创新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同的理解和分歧。公共信用制度具有正当性基础,包括目的正当性、理念正当性、法律正当性和工具正当性。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公共信用的法治化程度不高,存在明显的合法性不足的问题,亟需从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等方面进行补强。围绕公共信用的立法体系以及公权力规制这两大重点问题,首先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确立公共信用整体价值观的多层次、多维度的立法表达,同时在未来的社会信用法中专章规定"公共信用制度",以公共信用机构职权法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责任法定、失信惩戒机制法定等为规制重点,确立公共信用的顶层立法体系。

杨洋[2](2021)在《论失信联合惩戒的行政法控制》文中研究表明在政府主导和社会各界联动之下,信用奖惩激励机制经由金融征信领域逐步推广到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在推进社会诚信危机的治理、强化法律实施方面起到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存在着缺失法律监控而引发的法律争议。其中,失信联合惩戒已经成为当前被各级行政、司法机关认可和接受的一套对失信行为人予以制裁,并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的制度创新,由于尚无法律层次的统一依据,存在着理解和适用上泛滥化、缺乏监控的法律风险。对失信联合惩戒予以合法性控制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行政处罚法修订也与良法善治的法治追求相契合。作为制度创新,失信联合惩戒有必要接受既有的法治系统的监督和控制,在概念适用、程序衔接和规范系统化等方面实现优化,以助力诚信中国的建设。

张猛[3](2021)在《行政行为理论下信用修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贾姣[4](2021)在《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路径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大数据时代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速世界经济由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转变,这就对各国提出了信用建设的要求。我国自2013年党中央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惩戒失信”之后,开始了信用建设的进程,并于2014年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信用法治体系。西藏自治区紧跟国家政策,积极在制度层面进行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笔者根据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政策指导和其他各个省市在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结合西藏自治区的具体区情和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现状,对西藏自治区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路径进行探索。本文主要分为四大章节,第一章是绪论,包括介绍论文写作背景和此选题的研究意义和研究价值以及文献综述,笔者作为一名民族法学的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地方法治建设,社会信用立法已被提上国家立法议程,并且国家倡议和鼓励地方在社会信用方面先行立法,因此缘由,笔者通过此论文进行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路径探究,以此为建设诚信西藏和构建国家社会信用法治化体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文献综述里,笔者主要通过分析国内外的社会信用立法模式和国内学者对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研究,尤其是通过国内学者关于西藏信用建设的研究,对西藏社会信用法治建设提出研究方向。第二章是分析西藏自治区在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取得的成果,主要是从制度建设、执法方面、司法方面普法宣传等四个角度展开探讨,第三章是分析目前西藏自治区在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根据自治区在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方面的措施,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提出问题,第四章则是针对第三章提出的问题提出路径探究。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法治体系的建立不是单个部门或者单个行业就能解决的,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各个部门,包括社会企业和个人,一起进行社会共治和多元共治,这样既能结合西藏具体的经济社会教育现状有针对性地高效解决问题,同时也能节省政府资源和公共资源。笔者在写此文过程中发现的最大问题在于当全国其他地方在地方信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的如火如荼地时候,西藏在地方信用方面的学术研究较少,虽然西藏人民自古以来传承着诚实守信的美好品德,但是随着西藏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等新兴事物带来的巨大冲击,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加强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以此保障西藏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祖国边境安宁。也正因为关于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学术研究较少,这无意中成就了本文的创新点和最大价值在于分析当前西藏社会信用建设现状并提出路径探索。当然,本文仅仅是从理论层面对西藏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一个简单探究,属于前瞻性的研究,对于西藏各个地市及各个行业的数据统计极为有限,因此,笔者希望随着新冠疫情雾霾的消散,可以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收集到第一手资料,写出更有意义的文章,促进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

王颖[5](2021)在《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在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渴望他人承认自己的尊严和地位,同时,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也会本能的对他人进行评价,信用由此而产生。经济发展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使得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交往所秉持的诚实信用理念被逐渐忽视,信用渐失。当前我国信用治理工作逐步展开,尤其是针对失信行为的规制和惩戒格局已经形成并取得了较大的治理成效。然而惩戒并非信用治理的目的,信用治理的目的是引导失信主体回归到守信状态,通过修复失信行为来修复失信社会。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失信主体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或者减轻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可以申请进行信用修复。不同于传统的“红名单”制度,信用修复是一项创新激励的新机制,目的是为了重塑失信主体的诚信意识与守信底线,保护失信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作为一项新生机制,信用修复建立初期容易在操作上陷入困境,因此亟需明确机制运行的合法性依据。首先,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是信用修复机制建立的必然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严格依照现有规定实施信用修复,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权力机关在信用修复过程中不得超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有损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其次,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比例原则的约束。通过合目的性审查来检验机制的建立是否具有正当性,利用适当性审查检验信用修复的实施能否产生良好的社会实效,接受必要性审查来保证信用修复的运行既能够实现制度目标又能将各方的损害降至最低,再利用均衡性审查衡量信用修复机制运行中各方的管理是否平衡。再次,信用修复的本质是一项权利救济机制,机制的建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因此要充分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帮助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弥补过错。除此之外,合理的信息公开是对信用修复工作最好的监督,需要依照信息公开原则来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警示潜在失信。最后,考虑到失信修复的成本付出以及失信修复后社会效益的取得,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还需遵守效率原则,权力机关应当提高信用修复工作效率,防止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当前,基于信用社会的建设需要,我国各地区相继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由于信用修复工作起步尚晚,各地信用修复实践中有关机制的模式设计仍待完善。从实体处理机制来看:各地信用修复条件规定模糊,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信用修复方式规定各异且种类较少,造成失信修复过程中容易产生因选择修复方式不当而导致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受损;可实施修复的失信行为界定不明,导致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相混同;替代性措施与失信行为之间缺乏实质关联,有悖替代性措施的设立初衷,不利于实现信用修复治理效果。从程序运行机制来看:各地信用修复流程与时限规定各异,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有关信用修复后的异议程序设置不明,导致失信主体在修复权受损后很难找到合理的救济渠道;信用修复机制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贯穿信用修复全过程的监督程序仍待完善。从信用修复机构设置来看:国家权力机关与社会公权力的职能划分尚未明确;不同信用修复机构同时进行信用修复工作容易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冲突。为此,有必要从上述三个层面对信用修复机制进行合理设计,使信用修复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据可循。

郁苏岩[6](2021)在《地方政府信用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程雪军[7](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贝尔[8](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梁尧[9](2020)在《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信用惩戒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维度的“信用”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可用“信用惩戒”指称行政主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托负面信用信息给予相对人以惩处的一类行政行为。完整的信用惩戒呈现阶段性法律构造,包括失信信息归集评价、失信信息列入、失信信息公布和失信惩处、约束等若干阶段,伦理学、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等多个学科可以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围绕“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性质,学者们相继提出单一行政行为说、效果的形式化分析说和行政法律关系分析说等诸多学说,对于界定信用惩戒的行政法律性质具有参考意义。运用行政过程论的方法论,可将信用惩戒的归集、评价阶段定性为内部程序行为,失信信息列入“行政黑名单”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信息共享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公布行为主要是一种声誉罚,各种惩处、约束措施均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可见,信用惩戒具有制裁性,但由于其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相接续、失信信息公布与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有差异、“失信并科”与“一事不再罚”相包容,其实施仍不会违背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当前,信用惩戒面临失信信息归集标准不一、失信信息评价功能异化、失信信息公布条件不明和惩处、约束措施适用失范的法治拷问。究其原因,与替代传统监管手段的目标性质、信用体系建设的急躁冒进和信用惩戒立法的效力层级偏低、内容粗疏不无关系。对信用惩戒进行法治化改进,势在必行,首先要做的是明确信用惩戒的法律依据。此外,应予归集的失信信息须限定为“运用现有制裁手段仍不足以实现制裁目的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信息”,行政权不宜突破这一界限逾越到可由道德调整的领域。失信信息的评价,不得侵袭市场的信用决定权。根据信用惩戒的运行机理,只有经过听证、调查和咨询程序认定相对人的行为侵犯到一定范围内“公共利益”的,该信息才可被予公布。包括失信信息公布在内的整个惩戒阶段,皆受关联性原则的调整,公布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行为选择之间、惩处约束措施与失信行为性质之间、联合惩戒启动与违法失信程度之间均须具有实质的关联性。诸多措施中,明确法律依据是根本。综合考虑《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因素可知,只能在狭义法律层面明确信用惩戒的制度依据,且该目的只有通过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基本法才可实现,而将信用惩戒写入《行政处罚法》则不是可取的选择。

张涛[10](2020)在《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文中提出社会信用与信用相伴而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天然属性。从当代社会视角来看,社会信用已完全突破了信用的经济性,我国正谋求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最好的佐证之一。与西方国家局限于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体系不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为全球社会治理做出的巨大贡献。经十余年筚路蓝缕,该项制度正从纸面走向实践。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宝”是社会信用,其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对其的保护,力求在社会治理中形成“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公众认同,进而塑造民众信用规范意识。一方面,“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是对公民某种权利的剥夺,根据法治的基本精神,权利剥夺必须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另一方面,法律保障是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便要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在刑法层面,将社会信用作为保护的对象,对破坏社会信用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不仅已有立法先例,且完全符合犯罪化的一般原理。社会信用的法律保护,惟建构完善的理论基础方得实现,尽管理论界对于信用法益属性的关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无法否认尚处于亟待深化发展关键阶段的现实,从而无论将社会信用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状态,还是一种社会关系模式评价,在信用的社会功能已然发生由社会道德评价为中心、向以交易安全为中心,再到以社会安全为中心的代际更新的历史背景下,这一界定,均未能全面揭示社会信用的本质特征与内在需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央全面谋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亟待全面构建,但尚未获得坚实理论基础支撑的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准确界定社会信用的内涵、法益属性,以及以之为基础的保护机制体系选择则是其基础,目前社会信用的界定与其应然范围尚具有内涵模糊、外延开放的特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可将社会信用界定为社会信任关系的总和,信任关系是其核心内核。信任关系的对向性与公共性决定社会信用并非绝对依附于某一个体,而具有两面性。当社会信用依附于个人时,表现为一种人格性权利;当社会信用依附于公共时,则表现为一种超个人的公共利益。基于社会信用在社会经济发展、新型社会结构关系模式建设中的积极价值,社会信用的全面构建亟待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中,基于刑法的“最后法”属性,刑法有必要审慎介入社会信用的保护体系之中。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不仅包括对作为一种个人人格权的社会信用的保护,同时,也包括惩罚因背信导致信任关系对方损失的背信人;同时,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应牢牢把握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从属性与超个人性的相互关系,做到立法上的松弛有度。中国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体系完善,有必要确定“三步走”的建设方案,其第一步应将现行刑法中涉及社会信用法益内容的罪名进行法益内容的明确,在既有罪名的罪刑规范中,基于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需要,在构成要件要素中设定相应的内容。第二步应当适时启动必要的犯罪化进程,将重要的信用法益类型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当前,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可对严重侵犯他人信用的行为、背信行为、虚增信用行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先行予以犯罪化。建议在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之后新增“贬损他人信用罪”;在刑法第270条之后新增“背信罪”;在刑法第210条之后新增“虚增信用罪”;在刑法第280条之一之后新增“骗取行政许可罪”。第三步基于社会信用保护体系建设的发展,在实现社会信用法益理论的全面更新与科学化的前提下,构建较为完备的信用体系保护刑法系统,实现刑法对新型法益保护的需要。

二、关于信用建设的法治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信用建设的法治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公共信用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补强——兼论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公共信用的正当性基础
    (一)目的正当性:引领诚信价值观
    (二)理念正当性:实现公共理性
    (三)法律正当性:道德入法的证立
    (四)工具正当性:高度专业化的实践
三 公共信用合法性不足的法治补强
    (一)公共信用合法性不足之检讨
        1.公共信用制度顶层立法缺乏
        2.信用信息传递的法律规则缺失
        3.信用管理主体履职的法律规则缺失
        4.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不完备
    (二)补强公共信用合法性的法治要素
        1.符合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
        2.具备形式正义的外在表达
        3.满足程序正当的法治预期
四 公共信用的规制归化于社会信用法
    (一)确立公共信用的整体立法表达
    (二)确立公共信用的顶层法律规则
        1.实现公共信用机构职权法定
        2.实现信用信息管理责任法定
        3.实现失信惩戒机制法定
五 结 语

(2)论失信联合惩戒的行政法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的提出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
    (二)失信联合惩戒的主要内容
        1.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性质
        2.失信联合惩戒的设定
        3.失信联合惩戒的适用
        4.失信联合惩戒的救济措施
失信联合惩戒在形式层面的法律风险:以严重失信制度为例
    (一)突破法律保留的限制
    (二)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争议
控制失信联合惩戒法律风险的基本路径
    (一)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风险予以控制的主要理由
    (二)立法法在失信联合惩戒法律控制中的适用
    (三)法律保留在失信联合惩戒法律控制中的具体适用
        1.法律保留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原理
        2.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中的适用
    (四)失信联合惩戒法律风险控制在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可行路径
结论

(4)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概念研究
        1.2.2 分析国内外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研究综述
        1.2.3 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第二章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研究
    2.1 相关概念阐述
        2.1.1 信用
        2.1.2 社会信用体系概念
        2.1.3 社会信用体系内容
    2.2 相关概念比较
        2.2.1 信用与诚信
        2.2.2 信用体系与征信体系
        2.2.3 信用与道德
第三章 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现状
    3.1 西藏进行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措施
        3.1.1 建立地方信用制度
        3.1.2 执法部门开展信用执法
        3.1.3 司法规制违法失信行为
        3.1.4 积极开展信用法治宣传
    3.2 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有利因素
        3.2.1 “制度先行”为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3.2.2 信用信息统计为西藏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提供数据支持
        3.2.3 基础设施建设为西藏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奠定物质基础
        3.2.4 藏族诚实守信的美好品德为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奠定群众基础
    3.3 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不利因素
        3.3.1 国内外不安全因素的威胁
        3.3.2 西藏文化环境的特殊性
        3.3.3 农牧区地广人稀的地理分布
第四章 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1 制度建设方面
        4.1.1 西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靠政策推动
        4.1.2 西藏社会信用制度较为零散
    4.2 执法方面
        4.2.1 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的限制
        4.2.2 现有信用制度的执行不力
    4.3 司法方面
        4.3.1 司法领域出现失信惩戒泛化
        4.3.2 缺少成熟的信用环境
第五章 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路径探究
    5.1 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路径探究应坚持的原则
        5.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5.1.2 坚持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
        5.1.3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2 推进西藏信用立法进程
        5.2.1 制定西藏自治区社会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5.2.2 完善信用救济和信用修复制度
        5.2.3 注重立法监督
    5.3 提升执法能力
        5.3.1 执法部门树立正确的信用执法理念
        5.3.2 建立专门的信用执法机构
        5.3.3 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5.3.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5.3.5 重视西藏农牧区的信用法治建设
    5.4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5.4.1 坚持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5.4.2 注重司法调解的运用
        5.4.3 进一步推进司法信息公开
    5.5 充分发挥社会共治
        5.5.1 加强西藏诚信普法宣传教育
        5.5.2 提升行业监管能力
        5.5.3 加强西藏社会信用法治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5)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状况
        (二)国外研究状况
    三、论文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一)论文研究方法
        (二)论文创新点
第一章 信用修复机制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从信用惩戒到信用修复
        一、信用惩戒制度现状
        二、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
    第二节 信用修复机制的法理基础
        一、依法行政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必然要求
        二、比例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基础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目标
        四、信息公开原则——信用修复的外在保护
        五、效率原则——信用修复机制运行的效益
第二章 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第一节 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一、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现状
        二、信用修复实体机制面临困境
    第二节 信用修复程序运行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一、信用修复程序运行机制现状
        二、信用修复程序机制面临困境
    第三节 信用修复机构设置现状及困境
        一、信用修复机构设置现状
        二、信用修复机构设置面临困境
第三章 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实体:健全信用修复处理机制
        一、明确信用修复条件
        二、完善信用修复方式
        三、细化信用修复中的失信行为
        四、加强失信行为与替代性措施的相关性
    第二节 程序:健全信用修复运行机制
        一、统一信用修复流程标准
        二、统一信用修复时限标准
        三、完善信用修复异议机制
        四、加强信用修复监督体系建设
    第三节 机构:完善信用修复机构设置
        一、明确信用修复的管理机构
        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管理
        三、多元化信用修复机构的协同治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7)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8)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起
        (一)研究背景
        (二)问题的提出
        (三)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三、理论依据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二)三维信用论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分析框架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一)信任
        (二)信用
        (三)政府信用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一)文化定位
        (二)制度定位
        (三)平台定位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后记

(9)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信用惩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论
    (一)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进路与内容架构
一、信用惩戒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基础
    (一) 信用惩戒的范畴给定
        1. 信用概念的三重维度
        2. 信用惩戒概念的确立
        3. 信用惩戒内涵的厘清
    (二) 信用惩戒的理论基础——多学科视角的探讨
        1. 伦理学基础: 趋利避害的人性论
        2. 行政学基础: 公共治理理论与整体政府理论
        3. 行政法学基础: 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平衡论
二、信用惩戒的行政法律性质
    (一) 未竟的争鸣: “行政黑名单”的属性争论
        1. 单一行政行为说
        2. 效果的形式化分析说
        3. 行政法律关系分析说
    (二) 视阈的扩张: 信用惩戒的阶段性法律构造
        1. 归集、评价和列入行为的法律性质
        2. 共享、公布的法律性质
        3. 惩处、约束的法律性质
        4. 小结
    (三) 质疑的回应: 信用惩戒与“一事不再罚”的协调
三、信用惩戒法治化不足的实践现状与原因探微
    (一)信用惩戒实践面临的法治拷问——过程角度的观察
        1. 失信信息归集标准不一
        2. 失信信息评价功能异化
        3. 失信信息公布条件不明
        4. 惩处、约束措施适用失范
    (二) 信用惩戒法治化不足的致成因素剖析
        1. 内在动因: 替代传统监管手段的目标性质
        2. 外在促因: 信用体系建设的急躁冒进
        3. 制度成因: 信用惩戒立法的位低、粗疏
四、信用惩戒的行政法治化改进
    (一) 坚持权力依据的“法律绝对保留”原则
    (二) 固守归集和评价的行政权“有界”立场
        1. 归集范围以违法行为信息为界
        2. 评价行为以尊重市场的信用决定权为界
    (三) 确立失信信息公布的“公共利益”标准
        1. 作为公布行为适用标准的公共利益
        2. 作为公共利益实现形式的公布程序
    (四) 明晰惩戒措施的“实质关联性”要求
        1. 公布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行为选择的关联性
        2. 惩处、约束措施与失信行为性质的关联性
        3. 联合惩戒启动与违法失信程度的关联性
五、信用惩戒的入法路径选择——基于对纳入《行政处罚法》之批判
    (一) 既有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二) 信用惩戒入法方式之我见
结语: 让信用惩戒沿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主要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后记

(10)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待解决的问题
        (一)选题背景
        (二)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综述
        (一)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研究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其他关联性问题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社会信用本体论:演化史、概念与法律属性
    第一节 社会信用的演化史
        一、从“信用”到“社会信用”
        二、考察社会信用演化史对本文的启示
    第二节 社会信用的概念
        一、概念界分的逻辑前提
        二、社会信用的本质性探讨
        三、结论
    第三节 社会信用的法律属性
        一、学说争议
        二、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的二分法
        三、二分法视角下社会信用的具体法律属性分析
        四、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界定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第二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论证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具体理由分析
        一、宏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
        二、中观: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需要
        三、微观:刑法保护的具体必要性论证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可能受到的质疑与回应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对刑法道德化质疑与回应
        二、谦抑主义过罪化质疑与回应
        三、刑法象征化质疑与回应
    第三节 域外的有益经验引介
        一、对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二、对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三、域外对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特点与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路径与限度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更新
        一、刑法理念及其流变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选择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一、刑法保护路径的一般化探寻
        二、社会信用的法益归类对刑法保护路径的影响
    第三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边界
        一、介入的广度
        二、介入的深度
第四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罪刑原理
        一、以设立微罪、轻罪为原则
        二、刑罚配置要格外注重经济罚与保安处分
    第二节 个人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一、侵犯他人信用的刑法规制
        二、破坏个人信用关系的刑法规制:背信罪设立之提倡
    第三节 公共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一、虚增信用的刑法规制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刑法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四、关于信用建设的法治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共信用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补强——兼论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J]. 王伟. 环球法律评论, 2021(05)
  • [2]论失信联合惩戒的行政法控制[J]. 杨洋. 中国信用, 2021(07)
  • [3]行政行为理论下信用修复研究[D]. 张猛.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西藏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路径探究[D]. 贾姣. 西藏大学, 2021
  • [5]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D]. 王颖.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地方政府信用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D]. 郁苏岩.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7]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8]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9]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信用惩戒研究[D]. 梁尧. 苏州大学, 2020(03)
  • [10]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D]. 张涛.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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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建设法治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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