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篇假新闻引发的侵权案(论文文献综述)
石晨钊[1](2020)在《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要件的法律适用 ——基于我国2014~2019年290份终审民事案例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新闻传播诽谤指作为当事人的新闻媒体,因传播虚假、不实新闻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名誉权是新闻传播侵权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侵害客体,也是传播侵权重点研究的对象之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法院判定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本文主要采用量化研究法,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官方文书平台,以传统大众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作为研究对象,选取2014年-2019年共290份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终审民事判决书作为统计样本,从四个责任构成要件对案例中新闻媒体的胜败原因进行整理和总结,力求全面、客观地描述司法中新闻媒体胜诉败诉的实然状态及原因。第一章是理论梳理,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学界以“四要件”说为主流,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这四个构成要件就是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的证明客体,原告应该对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第二章第五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分别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关于违法行为要件,法院对报道内容真实的认定已普遍接受“新闻真实”的标准;法院对新闻评论构成违法的认定比较客观;对于内容真实性的证明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关于主观过错要件,新闻传播诽谤中媒体故意侵权情形较少;判定是否具有过错主要基于媒体是否履行审核义务,可分为事前的审核义务和事后的更正义务;此外,法院认可媒体的言论自由具有优先保护权,原告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关于损害结果要件,诽谤可能造成三种结果: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构成侵权的必备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需与原告自身原有的社会评价相比较,但也存在一定问题:“第三人知悉”作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主要认定标准,对三种损害结果的认定界限模糊,对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认定缺乏标准。关于因果关系要件,其认定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传播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当事人;二是在多因一果情况下对报道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传播行为指向特定当事人以“熟悉原告的第三人”为标准;当报道对象是不特定人数的群体时,报道是否指向原告的认定依然存在不一致现象;复合因果关系形态下因果关系的认定遵循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重视多因一果准则。总体而言,违法行为要件是法院提及次数最多的责任构成要件;判决理由中出现频次比较高的组合为“违法行为+过错”,在超过75%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完整地提及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此外,通过与过去学者统计的名誉侵权结果进行比较,发现近年来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媒体高败诉率的局面已经发生改变,存在两大主因:一是法院保护媒体言论自由的意识在增强,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从“内容是否真实”向“报道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的转变,对过错要件的认定从“内容真实”向“采访真实”的转变;二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发生了转变。笔者根据研究情况提出建议:司法方面应完善相关细则、出台指导性案例;建立公众人物制度;引入社会调查法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闻媒体提出防范建议:报道要客观公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强化证据意识,注重证据保留。
赵雨茜[2](2020)在《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被应用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传统媒体对言论自由的局限性逐渐被打破,由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了更充分的发挥,互联网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和沟通的广阔数字化平台。自媒体用户通过自媒体平台发表和传播消息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民通过互联网延展表达自由的权利。自媒体的兴起突破原有的传统媒体的格局,能够更加清晰、明了、简单又直接的获取和发布信息。由于网民在自媒体平台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有一定的自发性和随意性,且网民的法律道德观念相对薄弱,网络监督力度有限,对自媒体言论方面的法律规制没有健全独立的规范系统,导致自媒体言论失范问题没有强有力的规制依据,这些问题表明我国亟需完善对自媒体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本论文就是通过对自媒体内涵的归纳,总结自媒体言论传播的特点及主流认可的自媒体言论定义,根据自媒体言论的表现形式衍生的一些失范问题,以及现阶段我国自媒体言论法律法规的规制现状,有针对性的对自媒体言论存在的失范问题提出规制对策,健全相关立法、强化运营商的自律作用、壮大网络监督力量、加强法治道德宣传教育以此来健全完善我国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体系,加强相关法律规制建设为自媒体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
曾家琦[3](2019)在《三大报纸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研究(2008-201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缝肛门”“北医三院孕产妇死亡”“榆林产妇跳楼”等负面新闻的出现,孕产妇医患关系不断被关注,妇产科是医疗纠纷高发科室之一,开放二胎政策刺激了生育,孕产妇与医方之间的关系变得敏感、更具挑战性。落后贫乏的医学常识、生育报道引导性式微等成为孕产妇医患关系缓和的阻碍。论文以《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中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为研究的样本,从报道主题、议题建构、消息来源、报道立场、叙事手法以及报道形式角度等方面对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其具有四个特点:孕产妇生产方式相关报道较多;三大报纸有意识地避免加剧社会冲突,社会责任不断凸显;在重大孕产妇新闻事件中,对孕产妇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较弱;不同媒体孕产妇报道框架明显不同。在总结上述特点的基础上,本文指出当下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存在的主要问题:孕产妇医患关系总体报道较少,不受重视;孕产妇医疗纠纷事件更容易引起连续报道;《南方周末》偏向批判,其他两大报纸存在模式化问题;孕产妇及其家属发声较少;媒体并未发挥孕产妇及其家属和医方的良好沟通作用;孕产妇生育和医疗健康知识报道不足。并就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了深刻探讨,主要是由于孕产妇群体的先天弱势,话语权弱;医疗纠纷类报道更容易引起关注;三大报纸定位和新闻理念的差异性以及报道中对生产知识普及忽略。针对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的问题及其成因,本文提出如下优化建议:重视传统媒体对孕产妇医患关系的影响,做好舆论引导;平衡报道,内容选择多元化;合理设置议程,报道更加“人性化”;构建公共对话空间,注重孕产妇及其家属发声;注重生育知识和医疗健康知识普及。
胡啸[4](2019)在《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传播中的名誉侵权一直以来都是新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课题。我国法律对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直接保护首次出现于198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十多年来,经过新闻实践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法律对于信息传播经常出现的名誉侵权问题,已经形成了包括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在内的成熟、稳定、操作性强的规范体系;新闻界也形成了规避名誉权纠纷的成熟经验。然而,媒介技术的革新改变了整个社会的总体面貌,互联网和移动网络进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并逐渐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还是人际间的沟通交流,都离不开网络媒介。辩证地看,网络媒介在很大程度上带给人们便捷的生活方式、舒适的媒介体验与丰富的精神享受,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色情、网络谣言、网络侵权等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使得网络空间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在很大程度上抵消着技术进步释放的红利。其中,网络名誉侵权就是颇具代表性的一类。与过去传统媒介时代中媒体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相比,网络名誉侵权有着自己的鲜明特征与表现形式: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由以往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变更为网络空间中数量庞大、身份隐匿的网络用户;侵权手段从过去形式单一的妨誉性文字变为了包括网络恶搞、话语操纵在内的多种形式;侵权后果也因为网络信息传播中无限增殖、广泛覆盖等特点变得更加严重。从当前的传播实践来看,网络名誉侵权纠纷的数量大幅度增长,许多人都不得不面对网络暴力的巨大危害。网络名誉侵权极大污染了网络传播环境,成为了网络传播中难以忽视的“公害”之一。如何减少、遏制这一网络公害,是网络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传播法学关注的重点话题,也是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本研究以“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法律规制”为题目,采用新闻传播学与法学结合的学科视角,从法学视角出发,分析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从新闻传播学视角出发,重点探讨传播工具与传播形式的变化对于名誉侵权行为的影响,并分析造成网络名誉侵权频繁发生的媒介原因。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三种方法围绕中心问题开展研究。在正文第一章,笔者首先对传统媒体名誉侵权作了回顾性地梳理,并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阐述;然后,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媒体名誉侵权中的典型代表——新闻名誉侵权作了重点分析,对新闻名誉侵权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如舆论监督与新闻名誉权纠纷、媒介类型与新闻名誉权纠纷以及涉诉新闻媒体的诉讼策略逐一进行了分析;最后,详细论述名誉权保护的核心问题——社会整体的表达自由与个体名誉权保护的法益冲突。第二章是对新传播革命时代出现的网络名誉侵权所进行的研究,本章以案例分析为主。在章节开头,笔者首先对新传播革命以来出现的网络名誉侵权的整体情况作一个宏观描述;接着从媒介分析的视角出发,探讨导致网络名誉侵权频频发生的媒介原因;然后,笔者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读呈现出网络名誉侵权在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侵权形式和侵权后果等方面的特点;最后,笔者运用传播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学科视角,对比传统媒介名誉侵权与网络名誉侵权的异同。第三章是从我国治理网络名誉侵权所依据的直接法律规范出发,并立足于网络名誉侵权治理的现实实践,对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制裁网络名誉侵权时经常遇到的三大问题,即侵权责任主体的追责难度大、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出现争议以及侵权证据的难以保全进行简要分析,指出网络空间治理中有待提高的方面。第四章是结论部分。笔者通过上述分析,对网络名誉侵权的基本特性与严重危害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认识,也对网络名誉侵权规制中存在的疏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结合上述分析,笔者对如何减少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净化网络传播环境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即通过多层面主体的广泛参与,共同遏制网络名誉侵权,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一个文明有序、惠及大众的传播媒介。
曹宋琪[5](2019)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文中指出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间冲突不断,屡屡诉诸法律。从全球范围看,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进行限制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共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公众人物及其名誉权进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没有统一标准,相关案件裁决各不相同。本文总结、比较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条文、判例及理念,梳理了公众人物及其名誉权的概念。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公民,是社会中具备较大知名度、影响力的人物。当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兴趣,公众人物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其名誉保护要为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价值让步。新媒体环境下,一方面,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有利于促进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另一方面,媒介与技术的发展,也为恶意言论、虚假事实、代号爆料、文学影射等提供了土壤,加剧名誉权侵权的形势。基于保护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符合公共利益与合理公众兴趣等需要,有必要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制。而合理的人格权利、新闻自由的适度性、公共事务的长远需要等,又要求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合理的名誉权。讨论公众人物名誉保护与公民言论自由,实质是为言论自由划定边界。通过总结国外先进经验,本文提出,在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实践中,应从立法上构建特殊抗辩事由体系:除了恶意诽谤、诋毁、侮辱等构成名誉侵权外,基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新闻媒体的报道监督权,应给予“公言论”足够的生存与容错空间;当媒体与公众披露事实、进行监督时,事实陈述基本真实,或拥有权威消息来源时,不应认定侵权;当媒体与公众的评论出于公正立场、诚实意见,或是属于具备科学与学术价值的正常观点交锋,不构成恶意诋毁时,不应认定侵权。以此兼顾真实的事实陈述、诚实善意的意见表达、兼顾合理的公共批评与名誉保护。同时,媒体应遵守职业道德,公民应提升个人素质。
王燕飞[6](2019)在《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文中提出进入社交媒体时代后,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公众人物不断上升的社会关注度,为其隐私权保护在纷繁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中带来了空前严峻的挑战。在新闻实践活动中,关于对公众人物隐私该如何去报道,如何掌握报道的“程度”,不仅成为众媒体无法回避的难题,也逐渐成为学术界难以攻克的沉疴痼疾。但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新闻实务界,大多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保护,但由于现实需要及法律界限,他们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应小于一般民众,亦即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略高于一般民众。但遗憾的是,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具体程度、类型、内容等问题的相关研究却寥寥无几。本文将在新闻实践视域下以媒介生态学、媒介伦理、法理学等作为理论支撑,以跨学科研究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新闻实践中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进行一个系统的回顾与再思考。目的在于结合新闻学和法学两个角度来反思当前学术界与新闻实务界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设限的理解误区,明晰公众人物隐私权应有的受限程度和最根本的受限依据,提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应与一般民众相同,不应对其进行额外限制的结论。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主要概念的细致脉络。因当前我国尚无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完整概念,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在法学界和新闻学界的基本概念及其理论;其次明确了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质及价值体现,为后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具体问题的论述提供了衡量与判定的标准。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当前各界和公众人物自身对其隐私权受限问题的理解误区,结合当前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语境与隐私权的保护现状,阐述分析当前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实然与应然状态。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普遍高于一般民众的流行观点,在对其主要学说及依据:公共利益说、公众兴趣说、利益均衡与自我牺牲说、舆论监督与受众知情权说、新闻媒体言论自由说等观点进行述评与反思的基础上,探讨分析这些学说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误区。并指出若存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设限不当的情况,将会对媒介环境和公众人物自身产生怎样的不良后果。第三部分,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法律规制现状,析出我国法律目前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无额外设限的结果,并指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是且仅是重要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因与重要公共利益联系密切,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频率与概率相对略高,但其隐私权受限的程度仍与一般民众等同,不应对其进行额外限制的结论。第四部分,在已明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类型划分和具体内容后,具有针对性地从规制媒体行业的实践活动、创设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司法解释、新闻教材中增补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知识等几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实际性操作建议,尽量规避在新闻实践中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再发生的情况。
赖凯利[7](2019)在《论媒体名誉侵权中的“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 ——以302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准则。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要坚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做到报道中每一个要素,每一处细节都与客观事实相符合。新闻的真实性不仅是一个新闻业务问题,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随着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因为报道失实而被告上法庭,也大多因为失实而败诉,新闻真实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基本真实”源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基本真实”成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新闻报道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决定了媒体诉讼的胜败。“基本真实”是法律层面对于新闻真实的一种理解和认定,它与新闻真实是同“一种”真实下的不同认识活动,二者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法律没有对“基本真实”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得其标准较为模糊,该模糊标准不利于媒体去预知报道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利于媒体去把握“基本真实”的界限从而防范新闻侵权。因此,针对“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进行研究,全面剖析“基本真实”的内涵、与新闻真实的关系,以及其认定标准、认定逻辑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新闻真实性问题置于新闻学与法学的双重视角下,运用内容分析、个案分析等研究方法,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302份媒体名誉侵权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对“基本真实”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与分析,以期为新闻真实的研究提供新视角和新思路,并为新闻媒体把握新闻真实、防范报道侵权提供启示和借鉴。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进行概述。通过对两条司法解释进行语义和历史考察,总结出“基本真实”的出台背景、历史由来,及其内涵。随后,对新闻真实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的对比,进一步明确新闻真实的内涵。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总结出“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的关系。第二部分对新闻真实性问题的诉讼现状进行分析。主要通过对302份样本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涉及到新闻真实性问题的案件情况及案件特点,从而对诉讼中的真实性问题进行整体概貌上的把握。此外,针对“媒体高胜诉率”这一“反常”现象进行了深入探析,总结出三点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对“基本真实”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大量判决书,看法院对新闻报道真实与否是如何判断的,从而总结出“基本真实”的认定标准、认定逻辑,以及几种失实情形的认定。最后还总结出“基本真实”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第四部分对“基本真实”的影响和媒体应对做出总结。这部分基于前面几章的分析,总结出“基本真实”这一标准对我们新闻业的积极影响及挑战,并为媒体把握“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提出几点操作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法院在对“基本真实”进行认定时主要有四条标准,即是否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是否与权威消息一致、是否尽到真实性审查义务、是否具有明显倾向。依据这四条标准,法院按照两条逻辑思路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因此,媒体应当从这四条标准及法院逻辑出发,以“基本真实”为底线,以新闻真实为诉求,做到法律上不侵权的同时,履行职业使命。
窦锋昌[8](2017)在《新媒体环境下评论侵权抗辩事由的演进——以汪峰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知名歌手汪峰提起的系列名誉权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后,以败诉告终。"公正评论"这个学理上的抗辩事由第一次被写进判决书,这是评论侵权诉讼的一个里程碑。但由于我国现行法的局限性,判决书出现了诸多前后不一致和模糊之处。在如今"人人都是记者"的新媒体环境下,由评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迅猛增长,汪峰系列案提示我们亟需明晰与评论侵权相关的抗辩事由,以便在名誉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维持适当的平衡。
吴鹏苗[9](2017)在《网络虚假新闻的社会成本及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虚假新闻一直伴随着媒介生产从来没有消失过,尤其是在媒介市场化的今天,这种现象更加严重。网络和新技术的产生带来了传播模式、传播格局和媒介生产的颠覆性改变。这种技术与传播机制的变革,使得网络虚假新闻现象更加严重,如何治理成为一个现实而重要的研究课题。网络不是虚拟世界,媒介的新闻信息传播本身就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的作用与影响,网络虚假新闻绝不是吸引眼球、追求经济利益的媒介行为,而是对现实世界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与影响,社会要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本文中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平台主要包括传统媒体以及商业媒体所创办的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探讨的网络虚假新闻的范畴是通过以上传播平台等传播的违背真实性原则的新闻,并且本文中所讨论的信息主要是指新闻信息,不包括网络虚假新闻以外的信息。本文以《新闻记者》2007年--2010年所评选的十大假新闻、2011年虚假新闻病理分析报告、2012年--2016年的虚假新闻研究报告中的100篇虚假新闻为案例来源样本,其中37篇网络虚假新闻典型案例为研究的总体样本。同时运用问卷调查法,设计了关于《受众对于网络虚假新闻的认知情况以及网络媒介公信力情况》调查问卷,充分了解网络虚假新闻给受众生活所带来的影响。通过对网络虚假新闻典型案例分析后发现,网络虚假新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在新媒体发展的环境下,网络虚假新闻现象层出不穷,数量呈增长趋势,内容多元化,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呈散布型网状结构、社会影响力扩大化等传播特点。经研究发现,网络虚假新闻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主要有:一是误导受众决策,二是扰乱社会舆论,三是引发诚信危机,四是加剧社会风险,五是浪费社会资源。通过对社会成本进行分析研究,从三个层面提出了治理对策。从政府层面来说,一是完善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监管,二是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惩处力度;从媒介层面来说,一是健全事前审核机制,完善内部考核准则,二是加强媒介行业自律,强化职业道德规范;从受众层面来说,一是提升理性认知能力,发挥受众监督功能,二是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强化社会责任理念。网络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不断改变传播模式与传播格局,相信还会有很多新问题产生,网络虚假新闻的管理和治理也在随着新媒体实践不断深化,法律规制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提出有益的探讨。
郑姣,池清波,牛牧青[10](2017)在《新媒体:虚假新闻的温床——以2001~2015年《新闻记者》十大假新闻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环境生态下,娱乐至死,人人都可以成为新闻源的时代的到来,虚假新闻严重泛滥,"新闻真实性"[1]受到极大的挑战,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本文以《新闻记者》20012015年每年评选出来的十大假新闻为例,在当前的媒介环境下,从媒介伦理角度切入分析虚假新闻的特点、成因、危害以及遇到的现实困境,以求从这样的追根溯源中为虚假新闻的治理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一篇假新闻引发的侵权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篇假新闻引发的侵权案(论文提纲范文)
(1)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要件的法律适用 ——基于我国2014~2019年290份终审民事案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依据与现状 |
第二节 研究价值与目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研究方法 |
二、样本案例统计说明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方面 |
二、研究发现 |
三、方法创新 |
第一章 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证明责任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案例概貌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
二、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说” |
三、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适用情况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 |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双重意义 |
二、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
第二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违法行为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违法行为的类型 |
一、新闻传播诽谤行为实施方式 |
二、新闻传播诽谤的特点 |
三、三种真实性标准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否定 |
一、符合新闻真实 |
二、原告未能证明内容失实 |
三、保持客观公正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违法行为的认定 |
一、内容失实 |
二、证明责任倒置:媒体未能证明内容真实 |
三、评论失当 |
本章结论 |
第三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主观过错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过错归责原则及其证明 |
一、新闻传播诽谤诉讼归责原则及过错证明的要求 |
二、新闻传播注意义务及诽谤过错判断的客观化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主观过错的否定 |
一、媒体没有主观恶意 |
二、媒体履行了审核义务 |
三、媒体尽到更正义务 |
四、原告未能证明媒体有过错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主观过错的认定 |
一、媒体故意诋毁 |
二、被告未尽到审核义务而有过错 |
三、被告未履行更正义务而有过错 |
四、被告未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
本章结论 |
第四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损害结果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损害结果的类型 |
一、新闻传播诽谤损害的侵权必备要素事实:社会评价降低 |
二、新闻传播诽谤的附带性损害: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损害结果的否定 |
一、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
二、原告不能证明名誉受损的事实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损害结果的认定 |
一、自然人名誉损害的认定 |
二、法人名誉损害的认定 |
本章结论 |
第五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的行为指向和因果关系认定 |
一、新闻传播诽谤行为指向特定当事人 |
二、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 |
三、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否定 |
一、传播行为未指向特定当事人 |
二、报道非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 |
三、原告不能证明具有因果关系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报道指向特定当事人 |
二、报道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
本章结论 |
结论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适用情况 |
一、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总体适用频率 |
二、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特点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走势与原因 |
一、新闻媒体已经走出高败诉率泥潭 |
二、新闻媒体胜诉率较高的原因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的司法及防范建议 |
一、新闻传播诽谤判定的司法建议 |
二、新闻媒体诽谤侵权的防范建议 |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理论概述 |
2.1 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概念及特征 |
2.1.1 自媒体的概念及特点 |
2.1.2 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
2.2 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现实意义 |
2.2.1 提升公民言论自由的地位 |
2.2.2 促进言论自由目的的实现 |
2.2.3 扩展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 |
2.3 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原则 |
2.3.1 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概念 |
2.3.2 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原则 |
2.4 自媒体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边界 |
第3章 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 自媒体言论自由侵权的主要表现 |
3.1.1 扰乱社会稳定 |
3.1.2 消解社会公序良俗 |
3.1.3 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
3.2 自媒体言论自由侵权的原因 |
3.2.1 相关立法尚不完善 |
3.2.2 运营商自律作用不充分 |
3.2.3 网络监督力量有限 |
3.2.4 网民法律道德观念薄弱 |
第4章 完善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对策 |
4.1 健全相关立法 |
4.1.1 提高立法层次,保障法律的权威性 |
4.1.2 建立统一主管部门,杜绝立法乱象 |
4.1.3 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实效 |
4.2 强化运营商自律作用 |
4.3 壮大网络监督力量 |
4.4 加强法治道德宣传教育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3)三大报纸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研究(200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缘起 |
0.1.2 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孕产妇医患纠纷报道 |
0.2.2 医患问题新闻报道 |
0.2.3 整体评价 |
0.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之处 |
第1章 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样本统计分析 |
1.1 样本选择 |
1.2 报道数量 |
1.3 报道主题 |
1.4 议题建构 |
1.5 消息来源 |
1.5.1 医方、官方为主要消息来源 |
1.5.2 患方发声较少 |
1.5.3 多重消息来源较欠缺 |
1.6 报道立场 |
1.7 叙事手法 |
1.7.1 理性与感性 |
1.7.2 态度立场 |
1.8 报道形式 |
1.8.1 体裁 |
1.8.2 配图 |
1.8.3 篇幅 |
第2章 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的特点 |
2.1 孕产妇生产方式报道较多 |
2.2 免加剧冲突,凸显社会责任 |
2.3 某些报道人文关怀较弱 |
2.4 报道框架存在差异 |
第3章 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的问题及成因 |
3.1 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存在的问题 |
3.1.1 报道数量较少,重视程度不够 |
3.1.2 纠纷事件更容易引起连续报道 |
3.1.3 《南方周末》偏向批判,其他两大报纸存在模式化问题 |
3.1.4 传统媒体发挥沟通医患双方作用不够,患者发声机会少 |
3.1.5 生育和医疗健康知识报道偏少 |
3.2 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孕产妇医患报道不受重视的原因 |
3.2.2 孕产妇医疗纠纷类报道较多的原因 |
3.2.3 三大报纸消息来源选择和立场倾向的原因 |
3.2.4 孕产妇待产、生产知识普及较少的原因 |
第4章 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的优化建议 |
4.1 加强传统媒体对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的重视,做好舆论引导 |
4.2 平衡报道,内容选择多元化 |
4.3 合理设置议程,报道更加“人性化” |
4.4 构建公共对话空间,注重孕产妇及其家属发声 |
4.5 注重普及生育和医疗健康知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人民日报》样本列表 |
附录 B《中国青年报》样本列表 |
附录 C《南方周末》样本列表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4)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媒介名誉侵权研究总述 |
二、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研究述评 |
三、网络媒介名誉侵权的研究述评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传统媒介时代的名誉侵权 |
第一节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
一、名誉与名誉权 |
二、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三、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 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典型——新闻名誉侵权 |
一、新闻名誉侵权频发的原因 |
二、舆论监督与新闻名誉权纠纷 |
三、媒介类型与新闻名誉权纠纷 |
四、涉诉媒体的抗辩事由 |
第三节 名誉权之诉的实质——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
一、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
二、表达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 |
三、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的法益冲突 |
第二章 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 |
第一节 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概述 |
一、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 |
二、网络名誉侵权数量倍增 |
第二节 网络名誉侵权频发的媒介原因 |
第三节 侵权主体与侵权对象 |
一、侵权主体的草根性、匿名性与多重性 |
二、虚拟身份成为侵权对象 |
第四节 侵权形式的多样化 |
一、“网络恶搞”侵犯名誉权 |
二、网络暴力与话语操纵 |
三、“网络水军”异军突起 |
四、搜索引擎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
第五节 侵权后果严重 |
第六节 从传统媒体侵权到网络侵权 |
第三章 网络名誉侵权的治理困境 |
第一节 调整网络名誉权纠纷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 |
一、网络实名制与匿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限 |
第三节 网络名誉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
第四节 网络名誉侵权中的证据认定与保全 |
一、侵权内容的妨誉标准认定 |
二、侵权信息的证据保全 |
第四章 网络名誉侵权的综合治理 |
第一节 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传播秩序 |
第二节 不断完善网络立法 |
第三节 充分加强网络监管 |
一、各行政主体加强网络管理 |
二、行政部门提高网络管理水平 |
第四节 网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一、网络企业自觉履责 |
二、社会公众加强监督 |
第五节 网民提高自身素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5)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公众人物名誉权及相关概念辨析 |
1.4 本文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2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面对的新环境 |
2.1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与技术进展 |
2.2 “人人都有麦克风”有利言论自由、舆论监督 |
2.3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面临的新挑战 |
3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 |
3.1 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3.2 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3.3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的域内外实践 |
4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与保护的省思 |
4.1 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
4.2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与保护的重要问题 |
4.3 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制与保护的建议 |
5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
(一)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
(二)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 |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质与价值体现 |
二、反思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 |
(一)学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流行观点及其学说 |
(二)新闻实务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流行观点 |
(三)公众人物对自身隐私权的理解误区 |
(四)对流行观点与理解误区的反思 |
(五)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当设限的后果 |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应有程度 |
(一)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现状 |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 |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与普通民众相同 |
四、新闻实践对待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正确方式 |
(一)多元规制媒体行业新闻实践活动 |
(二)创设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司法解释 |
(三)于新闻教材中增设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关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媒体名誉侵权中的“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 ——以302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概述 |
第一节 “基本真实”概述 |
一、《解答》和《解释》的语义考察 |
二、《解答》和《解释》的历史考察 |
三、“基本真实”的内涵 |
第二节 新闻真实概述 |
一、新闻真实概念界定 |
二、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 |
三、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 |
第三节 “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的关系 |
一、两者都是对报道真实性的认定 |
二、“基本真实”是法律对新闻真实的要求 |
三、“基本真实”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平衡的产物 |
四、新闻真实是“基本真实”的一项价值追求 |
第二章 涉及新闻真实性问题的诉讼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样本情况介绍 |
一、样本来源 |
二、样本选择 |
三、样本分析 |
第二节 涉及新闻真实性问题的案件情况 |
一、82%的媒体名誉侵权案件都涉及新闻真实性问题 |
二、媒体胜诉率77%,败诉率23% |
三、“基本真实”是媒体胜诉的主要理由 |
四、“内容失实”是媒体败诉的主要原因 |
第三节 涉及新闻真实性问题的案件特点 |
一、数量多、占比重,是新闻报道侵权的主要类型 |
二、案件以“新闻真实”为争议焦点 |
三、涉案新闻以批评性报道为主 |
四、媒体胜诉率较高 |
第四节 媒体高胜诉率的原因探析 |
一、证明责任有所转移:从“谁报道谁举证”到“谁主张谁举证” |
二、证明程度有所变化:从证明“真实”到证明“确信真实” |
三、媒体胜诉空间较大:从“客观真实”到“基本真实” |
第三章 “基本真实”判断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法院对于“基本真实”的认定标准 |
一、是否具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 |
二、是否与权威消息一致 |
三、是否尽到真实性审查义务 |
四、是否具有明显倾向性 |
第二节 法院对于“基本真实”的判断实践 |
一、“基本真实”的认定逻辑 |
二、影响评价的“细节失实” |
三、“基本内容失实”的情形 |
四、“严重失实”的情况判断 |
第三节 “基本真实”实践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
一、存在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 |
二、法院对于记者调查审核的过分要求 |
三、法院对于匿名消息来源保护的忽视 |
第四章 “基本真实”标准对新闻业的影响及媒体应对 |
第一节 “基本真实”标准对新闻业的积极影响 |
一、遵循了新闻传播规律 |
二、保护了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
三、有利于新闻业的良性发展 |
第二节 “基本真实”标准对新闻业的挑战及要求 |
一、“基本真实”标准可能会引发新闻业懈怠 |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致使媒体较被动 |
三、标准模糊会降低媒体批评报道的积极性 |
第三节 对于媒体把握“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的建议 |
一、确保报道具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 |
二、对消息进行充分的真实性审查 |
三、准确把握权威消息的“已定”事实 |
四、报道呈现要客观全面,必要时进行模糊化处理 |
五、新闻采写过程中注重证据保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附录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附录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附录 C 302 份样本判决书一览表 |
致谢 |
(8)新媒体环境下评论侵权抗辩事由的演进——以汪峰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件简述 |
二、事实与评论 |
三、评论与公正评论 |
四、公正评论与诚实意见 |
五、结语:新媒体环境下的评论侵权 |
(9)网络虚假新闻的社会成本及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网络虚假新闻 |
2 网络公共舆论 |
(二)理论基础 |
1.风险社会理论 |
2.社会成本理论 |
二、网络虚假新闻的产生及原因分析 |
(一)网络虚假新闻的产生 |
(二)网络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分析 |
1.媒介市场非理性竞争 |
2.监管机制不健全 |
3.传播机制改变 |
4.信源渠道广泛 |
三、网络虚假新闻的现状及传播特点 |
(一)网络虚假新闻的现状 |
1.数量呈增长趋势 |
2.内容多元化 |
(二)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特点 |
1.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
2.呈散布型网状结构 |
3.社会影响力扩大化 |
四、网络虚假新闻的社会成本 |
(一)误导受众决策 |
(二)扰乱社会舆论 |
(三)引发诚信危机 |
(四)加剧社会风险 |
(五)浪费社会资源 |
五、网络虚假新闻的治理策略 |
(一)政府层面 |
1.完善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监管 |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
(二)媒介层面 |
1.健全事前审核制度,完善内部考核准则 |
2.加强媒介行业自律,强化职业道德规范 |
(三)受众层面 |
1.提升理性认知能力,发挥受众监督功能 |
2.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强化社会责任理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新媒体:虚假新闻的温床——以2001~2015年《新闻记者》十大假新闻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2001~2015年虚假新闻伦理问题的突出特点 |
二、虚假新闻的媒介伦理困境 |
(一) 新闻生产过程中的伦理困境 |
(二) 追求经济效益的“注意力经济”[15]媒介困境 |
(三) 追求新闻经济效益的义利困境 |
(四) 追求新闻社会效应的善恶困境 |
三、虚假新闻伦理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 利益主体的价值偏差 |
(二) 职业道德约束体制不健全 |
(三) 社会舆论监督的缺失 |
四、虚假新闻的伦理危害 |
(一) 侵犯事件当事人的权益 |
(二) 误导舆论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
(三) 媒体公信力重创引发道德信任危机 |
五、结语 |
四、一篇假新闻引发的侵权案(论文参考文献)
- [1]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要件的法律适用 ——基于我国2014~2019年290份终审民事案例的分析[D]. 石晨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2]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 赵雨茜.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3]三大报纸孕产妇医患关系报道研究(2008-2018)[D]. 曾家琦. 湘潭大学, 2019(02)
- [4]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规制[D]. 胡啸. 新疆财经大学, 2019(01)
- [5]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D]. 曹宋琪.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6]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D]. 王燕飞.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论媒体名誉侵权中的“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 ——以302份判决书为样本[D]. 赖凯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新媒体环境下评论侵权抗辩事由的演进——以汪峰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为例[J]. 窦锋昌. 新闻大学, 2017(04)
- [9]网络虚假新闻的社会成本及治理研究[D]. 吴鹏苗. 长安大学, 2017(04)
- [10]新媒体:虚假新闻的温床——以2001~2015年《新闻记者》十大假新闻为例[J]. 郑姣,池清波,牛牧青. 新闻研究导刊,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