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重视法人道德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刘欢[1](2021)在《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设文明,促进文明进步与发展是人类繁衍生息至今的孜孜追求与内在动因,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的重要目标。于中国而言,中国共产党一直在不断构建、完善、发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体系。基于中国国情与农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底色在乡村文明,而乡村文明又集中体现在乡风文明水平上。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建后,党就集中开始了乡风文明建设实践探索。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期里,乡风文明建设的实践内容与形式不断迭代更新,收获许多实践成效。及至新时代,党和国家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使乡风文明建设能够站在新的历史坐标向更高处扬帆远航,进而为中国在不同文明交流借鉴中展现中国气派、体现中国特色、走出中国道路,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做出重要贡献。乡风文明建设受到国内外学界广泛关注与探讨,已取得诸多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分布在政治学、文化学与社会学,或者更为细致表现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问题、乡村文化建设问题等具体领域,然而专注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研究乡风文明建设仍然是学界的欠缺之处。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研究法,综合学科研究与系统研究相结合以及规范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视角,以战略性高度概述了乡村振兴战略、乡风文明建设及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对中国乡风文明建设进行了历史考量,并系统化地研究了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思想资源、基本属性、现实境遇及路径选择,以期为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尽绵薄之力。具体来说,论文由七部分组成。第一章,绪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以此构成论文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章,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概述。这一部分主要对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进行了概述,以及分析论证了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之间的内在逻辑。论文从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依据、目标要求与重大意义三方面完整概述乡村振兴战略,在区分文化与文明概念、文明乡风与乡风文明概念基础上,对乡风文明建设概念进行了整体性阐述。从乡风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内在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使乡风文明建设向深层发展,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存在高度一致性三方面阐述了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的内在逻辑。第三章,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思想资源。这一部分重点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以及发达国家乡风文明建设思想四个方面对论文的思想资源进行归纳总结,为第四章、第六、七章的相关论述进行基础理论的铺陈。第四章,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基本属性。这一部分大致拆分为三个方面,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现实功能。其中,基本原则包括坚定社会主义方向、切实立足乡村文明、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整体协调发展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乡村公共文化建设、开展乡村移风易俗行动、着力消除乡村精神贫困等五方面。现实功能包括促进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带动乡村人居环境整体优化、繁荣与发展新时代乡村文化、推动乡村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不断提升乡村社会文明水平等内容。第五章,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历史考量。这一部分从历史进程、主要特色及经验启示三方面考量了近百年来的中国乡风文明建设实践。历史进程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到新时代、新时代以来的乡风文明建设四个阶段。主要特色表现在鲜明的政治性与人民性、内容形式的继承发展性、突出实践的社会现实性三个方面。经验启示包括要强化党对乡风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激发内生动力、使乡风文明建设与乡村经济协同发展、重视教育卫生工作的移风易俗作用以及以充足的历史耐心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五个方面。第六章,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境遇。这一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机遇。主要包括乡村新型社会组织多样发展、乡村产业结构不断深入发展、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渐趋完善、乡村社会主流思想健康向上、农民科学素质培育不断加强等五方面。第二部分是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挑战。主要包括乡村党组织组织力不强、乡村集体经济收入不佳、乡村文化出现衰落痕迹、乡村不良社会风气滋长、农民主体意识相对薄弱等五方面。第三部分是制约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因素。主要包括乡村党组织建设不完善、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式微、乡村文化传承发展受阻、乡村文化生态发展失衡、乡村教育发展相对落后等五方面。第七章,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这一部分分为五大内容。一是从突出乡村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发挥乡村党组织的模范作用、密切乡村党组织的群众联系等三方面筑牢乡风文明建设的组织保障。二是从走出乡村集体经济认知误区、不断深化乡村集体产权改革、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有效途径等三方面夯实乡风文明建设的经济基础。三是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乡村文化、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传承发展提升优秀农耕文化等三方面打牢乡风文明建设的文化根基。四是从发挥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伦理价值、盘活乡村内生治理机制自治功能、因地制宜推进乡村移风易俗实践等三方面培植乡风文明建设的社会土壤。五是从不断提高乡村义务教育质量、优化提升乡村职业技能培训、转变乡村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等三方面增强乡风文明建设的农民力量。总之,通过系统研究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论文主要提出如下创新观点:一是论文提出应从“文明”高度深刻理解乡风文明内涵,从总体要求、核心主体、根本任务、现实基础及主要特点等方面概述了乡风文明建设。二是论文首次详尽梳理了近百年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分析了其主要特色以及总结出其经验启示。三是论文丰富了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将“消除乡村精神贫困”纳入其中。四是论文在剖析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现实境遇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路径选择。
李衫衫[2](2021)在《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文化产业需要将速度转为质量,用高品质的文化供给使文化受众得到精神满足。当前文化丰富多彩且发展迅速,文化产业目前依托“互联网+”、数字化、5G等技术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原有的文化产业监管机制,需要根据新情况的变化进行完善,以适应已经发生变化的外部环境。本文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将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以及帕森斯的“AGIL”分析模型相结合进行理论重构,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监管机制的现状、问题、原因、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根据帕森斯的系统相关概念,帕森斯把整个社会看做一个行动系统,它下面又有着四个子系统:社会系统、人格系统、文化系统以及行为有机体系统,在这些系统下仍然可以再继续进行下一层级的划分。帕森斯的系统与功能有着相互对应的关系,帕森斯的“AGIL”分析模型具有“适应”“目标”“整合”“维模”这几个方面功能,其中适应功能就是对外界条件发生变化进行适应、目标获取功能就是从环境中获取目标取向、整合功能就是对系统的整合、模式维持功能就是对系统模式的维持。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中着名的显功能与潜功能能够分析主观目的与客观结果是否具有一致性。所以本文将帕森斯与默顿的结构功能理论相结合,进行理论重构来对文化产业监管机制进行完善研究。本文把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看作是由适应机制、达鹄机制、整合机制、维模机制这四部分组成,从而根据这些部分来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第一个章节主要是研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研究的相关范畴与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的内涵以及文化产业的特征和文化产业的价值,进而进一步构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的构建首先分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结构功能主义,其中包括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结构功能理论的核心概念;结构功能理论的基本原理,通过分析将结构功能主义同新时代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相融合,分析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文化产业监管机制所具有的结构要素。第二章则是分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完善之背景与现状,通过分析新时代文化产业监管机制构建的背景,主要是分析十八大前后的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然后进一步探讨新时代文化产业监管机制正功能现状:构建协同监管格局让监管内容精细化、加强网络新媒体监管使其运行及内容更加规范化、建立文化产业行业标准提升文化产品质量、营造精神文明社会氛围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同发展。第三章基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来分析新时代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的困境,这些困境包括对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监管手段与能力不敷;文化产业监管主体、内容及目标达不到期望状态;文化产业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羸弱性;文化产业监管基础运行模式不够壮健。第四章对第三章所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是以下原因:文化产业监管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矛盾;文化产业监管政策达成羸弱;文化产业监管资源分配不平衡;文化产业监管导向支撑持续不强。第五章则是基于结构功能主义对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完善对策,包括: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达成相应目标期待机制;整合相应机制架构;阵地意识增强与社会效益导向机制。以上五个章节的内容共同构成本文的正文内容,以此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完善。基于结构功能主义对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完善对策进行分析,对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存在的紊乱进行了整理并且解决了文化产业相应监管功能的实现问题,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的持续发展和有效运行。将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可以基于结构功能主义将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中的正功能、反功能、显功能、潜功能适用于文化产业监管能力的所发挥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将帕森斯的“AGIL”功能分析框架经过重构运用“AGIL”把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的构成分成四个方面,适应机制、达鹄机制、整合机制、维模机制,从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同时融入默顿的正负功能,潜功能与显功能。经过重构了的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从经济系统执行适应功能,适应功能:指的是适应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并且从中获取资源优化系统配置;目标获取功能是由政治系统进行执行,目标获取功能是指:明确机制的目标,运用内外资源进行实现;整合功能由社会共同体系统执行,整合功能是指:协调各机制之间的关系,整合资源,确保各部分能够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文化模式托管系统进行的是维模功能,维持模式功能:通过共同认同的价值体系,来维持机制的运转模式。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的完善必须要有经济系统予以支撑、要有国家的相关制度以及政策作为依据来达成目标、需要有一个文化产业的共同体来进行文化产业的整合、最后也需要一种文化模式来进行文化产业监管机制效果的维持。
张爽[3](2021)在《我国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法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upport Center,TISC)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辖项目。近年来,TISC在国内外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快速发展。世界范围内已有80个国家拥有TISC,全球共有1021家TISC机构。在华TISC建设也如火如荼,自2018年首批TISC试点建设以来,TISC呈飞速发展态势。截至目前,我国已批准四批共102家TISC承建单位,分布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然而,在TISC高速发展道路上也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如TISC法律定位不清、属性不明、财产混淆、内部制度不完善等。本文试图以浅显学识剖析TISC发展道路上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并提供一些基础性的建议,为TISC能更好的在国内发展,促进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首先概述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然后简单描述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再之对国内外TISC法人制度文献综述进行整理分析,最后介绍本文研究技术路线,简单概述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先是对TISC邻近概念“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界定,明确邻近概念,然后详细剖析TISC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社会性、服务性、多元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最后简要介绍法人基本定义、基本构造、基本分类和基本制度,建立理论架构。第三章主要介绍当下我国TISC法人制度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先是简要介绍我国TISC发展历程,将TISC国内发展的来龙去脉理清。然后重点介绍当前TISC法人制度中还存在着法律地位不确定、法律目的不够清晰、内部法律规范缺失、财产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尚未厘清和评价体系不够健全六大突出问题,并对上述六大突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第四章是完善我国TISC法人制度的对策建议。针对当前国内TISC发展所遭遇的六大突出问题逐一进行解决,提出六项具体改善建议:准确界定法律地位、确立清晰法律目的、建立内部法律规范、建构完善财产制度、架构清晰组织机构和搭建科学评价体系。第五章对本文进行简单总结,并对TISC未来发展进行憧憬。
李泽明[4](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贾辉[5](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杜方正[6](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刘丽丽[7](2020)在《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育志愿行动是以促进不特定人群在知识建构、品德修养、人格形成、心理健康等方面获得成长的志愿行动,自愿性、非营利性和教育性是教育志愿行动的本质特征。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支撑是志愿精神,志愿精神是人类公共精神的汇聚,是公民的理想道德人格,是人类在反思现代性问题后所追求的价值。大力推动教育志愿行动能够促进志愿精神扎根社会生活,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不仅有效缓解了教育资源供需矛盾,为弱势儿童群体提供个性化支援方案,还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培育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大学生教育志愿者的高尚行为能够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追求有道德的生活和完满生活。本研究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为研究对象,以人本主义激励理论为理论基础,采取中日比较的视角,重点剖析两国在激励机制方面的优势与不足,探索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路径。激励机制是激励赖以运转的一切方法、手段、环节等制度安排的总称,是用一系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间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激励空间维度、激励时间维度和激励逻辑维度三个维度。按照上述三个维度分析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激励机制,具体包括动员方式、法制环境、价值认同、动机管理、运行手段、评估反馈、保障奖励,这构成了本研究分析中日两国优势、不足及提出策略的基本框架。采用文本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梳理了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源流、实践演进历程、法制建设情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情况。采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在中日两国选取12所大学收集样本,共收集问卷样本442份,访谈样本176份,作品样本201份,撰写参与观察日志3万余字。研究发现,中日两国在建构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方面各有千秋,批判性地吸取日本经验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动机培育兼顾个人与集体、统筹调配物资是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优势,应该继续坚持。另一方面,政府主导过强、法制环境有待完善、自我价值认同困难、大学生志愿组织专业化不足、评估反馈不畅及保障不够充分是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动机模糊现象突出、组织架构不健全及监管有余评估不足。本研究在分析双方存在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简政放权激活民间志愿组织活力等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策略。高明的激励策略应能够促使志愿者不断追求“超越自我”,让志愿行动成为人生价值与意义的载体,与自我融合,成为个体存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郭洁,佟彤[8](2020)在《《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理阐释》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民事立法演进与国家治理进程具有深层次互动关系。《民法典》编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在法治领域的具体投射。《民法典》以私法的规范特质彰显了自治理念,通过廓清政府管制和社会自治的边界,优化了社会的自我构序能力;《民法典》定位于权利保障,在构建新时代权利规范体系的同时,体察个人权利的合作面向,以主体间性的培育奠定了共治的制度基础,落实了国家治理的"人本性"价值旨归;《民法典》建构政府治理的法律秩序,从积极补强和消极控权双向维度弥合单向权力治理的正当性不足,塑造了交往式的良性互动秩序;以良法促善治,共识性道德融于法典增进了国家治理的价值正当性,《民法典》释放的体系效益提升了国家治理制度的形式理性。
曹海苓[9](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刘刚[10](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应重视法人道德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应重视法人道德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概述 |
2.1 乡村振兴战略概述 |
2.1.1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依据 |
2.1.2 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要求 |
2.1.3 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 |
2.2 乡风文明建设概述 |
2.2.1 文化与文明的阐述 |
2.2.2 乡风文明概念辨析 |
2.2.3 乡风文明建设阐释 |
2.3 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的内在逻辑 |
2.3.1 乡风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内在要求 |
2.3.2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使乡风文明建设向深层发展 |
2.3.3 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存在高度一致性 |
第3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思想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 |
3.1.1 文明进步的基础是人的自由自觉活动 |
3.1.2 实现城乡融合是乡村发展的必由之路 |
3.1.3 建设社会主义需要重视乡村文化建设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 |
3.2.1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攸关国计民生根本性问题 |
3.2.2 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
3.2.3 净化社会风气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目标 |
3.3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3.3.1 以农为本思想 |
3.3.2 道德教化思想 |
3.3.3 “和合”思想 |
3.3.4 乡村运动思想 |
3.3.5 乡村改造思想 |
3.4 发达国家乡风文明建设思想 |
3.4.1 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思想 |
3.4.2 重塑乡村伦理精神思想 |
3.4.3 提升乡村生活风貌思想 |
第4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基本属性 |
4.1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 |
4.1.1 坚定社会主义方向 |
4.1.2 切实立足乡村文明 |
4.1.3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
4.1.4 坚持整体协调发展 |
4.2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 |
4.2.1 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 |
4.2.2 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 |
4.2.3 加强乡村公共文化建设 |
4.2.4 开展乡村移风易俗行动 |
4.2.5 着力消除乡村精神贫困 |
4.3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功能 |
4.3.1 促进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
4.3.2 带动乡村人居环境整体优化 |
4.3.3 繁荣与发展新时代乡村文化 |
4.3.4 推动乡村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
4.3.5 不断提升乡村社会文明水平 |
第5章 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历史考量 |
5.1 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 |
5.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乡风文明建设 |
5.1.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乡风文明建设 |
5.1.3 改革开放以来到新时代的乡风文明建设 |
5.1.4 新时代以来的乡风文明建设 |
5.2 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主要特色 |
5.2.1 鲜明的政治性与人民性 |
5.2.2 内容形式的继承发展性 |
5.2.3 突出实践的社会现实性 |
5.3 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经验启示 |
5.3.1 要强化党对乡风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 |
5.3.2 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激发内生动力 |
5.3.3 使乡风文明建设与乡村经济协同发展 |
5.3.4 要重视教育卫生工作的移风易俗作用 |
5.3.5 以充足的历史耐心推进乡风文明建设 |
第6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境遇 |
6.1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机遇 |
6.1.1 乡村新型社会组织多样发展 |
6.1.2 乡村产业结构不断深入发展 |
6.1.3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渐趋完善 |
6.1.4 乡村社会主流思想健康向上 |
6.1.5 农民科学素质培育不断加强 |
6.2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挑战 |
6.2.1 乡村党组织组织力不强 |
6.2.2 乡村集体经济收入不佳 |
6.2.3 乡村文化出现衰落痕迹 |
6.2.4 乡村不良社会风气滋长 |
6.2.5 农民主体意识相对薄弱 |
6.3 制约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因素 |
6.3.1 乡村党组织建设不完善 |
6.3.2 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式微 |
6.3.3 乡村文化传承发展受阻 |
6.3.4 乡村文化生态发展失衡 |
6.3.5 乡村教育发展相对落后 |
第7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 |
7.1 筑牢乡风文明建设的组织保障 |
7.1.1 突出乡村党组织的政治功能 |
7.1.2 发挥乡村党组织的模范作用 |
7.1.3 密切乡村党组织的群众联系 |
7.2 夯实乡风文明建设的经济基础 |
7.2.1 走出乡村集体经济认知误区 |
7.2.2 不断深化乡村集体产权改革 |
7.2.3 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有效途径 |
7.3 打牢乡风文明建设的文化根基 |
7.3.1 以新发展理念引领乡村文化 |
7.3.2 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
7.3.3 传承发展提升优秀农耕文化 |
7.4 培植乡风文明建设的社会土壤 |
7.4.1 发挥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伦理价值 |
7.4.2 盘活乡村内生治理机制自治功能 |
7.4.3 因地制宜推进乡村移风易俗实践 |
7.5 增强乡风文明建设的农民力量 |
7.5.1 不断提高乡村义务教育质量 |
7.5.2 优化提升乡村职业技能培训 |
7.5.3 转变乡村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后记 |
(2)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研究 |
(二) 国外文献研究 |
(三) 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案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基于帕森斯相关理论和默顿相关理论的型构 |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研究的相关范畴与理论基础 |
一、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内涵 |
(一) 文化产业 |
(二) 文化产业监管机制 |
二、文化产业的特征与价值 |
(一) 文化产业的特征 |
(二) 文化产业的价值 |
三、理论基础构建 |
(一)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结构功能主义 |
(二) 文化产业监管机制与结构功能主义的融合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完善之背景与现状 |
一、新时代文化产业监管机制构建背景 |
(一) 十八大以前的文化产业监管机制 |
(二) 十八大以后的文化产业监管机制 |
二、新时代文化产业监管机制“正功能”现状 |
(一) 构建协同监管格局让监管内容精细化 |
(二) 加强网络新媒体监管使其运行及内容更加规范化 |
(三) 建立文化产业行业标准提升文化产品质量 |
(四) 营造精神文明社会氛围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同发展 |
第三章 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新时代文化产业监管机制的困境 |
一、对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监管手段与能力不敷 |
(一) 文化市场过度娱乐化 |
(二) 文化产业市场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困难 |
(三) 新兴文化产业适应监管困难 |
二、文化产业监管达不到期望状态 |
(一) 监管主体不明确达成监管目标困难 |
(二) 文化产业监管内容繁杂协调困难 |
(三) 文化预期监管目标达成效果不佳 |
三、文化产业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羸弱性 |
(一) 文化产业监管整合滞后于文化产业发展 |
(二) 文化产业事中事后监管弱 |
(三) 文化产品整合升级乏力 |
四、文化产业监管基础运行模式不够壮健 |
(一) 文化产业对大众的影响持续性短 |
(二) 文化产业监管方法滞后于文化发展 |
(三) 文化受众受西方文化产品影响颇深 |
第四章 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新时代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困境的原因 |
一、文化产业监管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矛盾 |
(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过度追求经济效益 |
(二) 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不平衡 |
(三) 新兴文化产业监管还未完善 |
二、文化产业监管政策达成羸弱 |
(一) 央地矛盾与多头管理形成的越位与缺位 |
(二) 文化产业监管模式不完善 |
(三) 互联网文化产业监管缺乏经验 |
三、文化产业监管资源分配不平衡 |
(一) 文化产业内部结构整合不完善不均衡 |
(二) 文化产业监管资源配置不均衡 |
(三)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不易获得 |
四、文化产业监管导向支撑持续不强 |
(一) 文化产业的功能发挥不到位 |
(二) 文化产业监管方法与文化发展存在堕距 |
(三) 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文化价值观冲击 |
第五章 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完善对策 |
一、适应机制: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 |
(一) 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要坚持社会效益同经济效益统一 |
(二) 推动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及培育新型文化消费模式 |
(三) 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
二、达鹄机制:达成相应目标期待机制 |
(一)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道路 |
(二) 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并推动文化发展繁荣 |
(三) 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让一切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 |
三、整合机制:整合相应机制架构 |
(一) 调整文化产业结构 |
(二) 建设全国文化产业基地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
(三) 税收调适暨国家汲取能力调适机制 |
(四) 完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体系 |
四、维模机制:阵地意识增强与社会效益导向机制 |
(一) 坚持阵地及意识导向发挥显功能 |
(二) 缩小文化产业监管与文化发展之间的堕距 |
(三)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法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TISC法人制度文献综述 |
1.3.1 国外TISC法人研究现状 |
1.3.2 国内TISC法人研究现状 |
1.3.3 TISC法人研究评述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TISC基本理论概述 |
2.1 TISC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社会服务 |
2.1.2 社会服务机构 |
2.1.3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
2.2 TISC基本特征 |
2.2.1 社会性 |
2.2.2 服务性 |
2.2.3 多元性 |
2.2.4 专业性 |
2.2.5 非营利性 |
2.3 法人理论概述 |
2.3.1 法人基本定义 |
2.3.2 法人基本构造 |
2.3.3 法人基本分类 |
2.3.4 法人基本制度 |
第3章 我国TISC法人制度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TISC法人制度发展状况 |
3.1.1 我国TISC引进历程 |
3.1.2 我国TISC建设规定 |
3.1.3 我国TISC法人制度发展现状 |
3.2 我国TISC法人制度存在问题 |
3.2.1 法律地位变动不居 |
3.2.2 法律目的不够清晰 |
3.2.3 内部法律规范缺失 |
3.2.4 财产制度尚不完善 |
3.2.5 组织机构有待厘清 |
3.2.6 评价体系不够健全 |
第4章 完善我国TISC法人制度的对策建议 |
4.1 准确界定法律地位 |
4.1.1 厘清概念,准确定位 |
4.1.2 明晰性质,理顺关系 |
4.2 确立清晰法律目的 |
4.2.1 固守公共利益之宗旨 |
4.2.2 侧重服务社会之法益 |
4.3 建立内部法律规范 |
4.3.1 完善TISC准入制度体系 |
4.3.2 细化TISC从业限制规则 |
4.4 建构完善财产制度 |
4.4.1 构筑独立财务制度 |
4.4.2 完善双重审计制度 |
4.5 架构清晰组织机构 |
4.5.1 确立权力机构地位,规范具体职权 |
4.5.2 厘清执行机构界限,细化内外规范 |
4.5.3 确立监督机构地位,完善监督体系 |
4.6 搭建科学评价体系 |
4.6.1 完善上级TISC评价审议机制 |
4.6.2 引入无关联第三方评价机制 |
4.6.3 建立内外并行的混合评价机制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我国TISC相关政策文件一览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4)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突出 |
(二)弱势儿童群体亟待支援 |
(三)大学生承担着弘扬志愿精神的重任 |
(四)日本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完善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一)志愿行动 |
(二)志愿者 |
(三)志愿组织 |
(四)志愿精神 |
(五)教育志愿行动 |
(六)激励机制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法 |
(二)观察法 |
(三)调查法 |
(四)教育统计法 |
六、理论基础 |
(一)国内外激励理论发展脉络 |
(二)人本主义激励理论对本研究的指导 |
(三)本研究分析框架的建构 |
七、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意蕴 |
一、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基础 |
(一)实意生活的德性关照 |
(二)公共生活的行动范式 |
(三)完满生活的追求 |
二、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特征 |
(一)育人与自助的双重成长 |
(二)自我与客观世界的和谐统一 |
(三)对同质化的积极扬弃 |
三、教育志愿行动的当代意义 |
(一)促进社会和谐 |
(二)助推教育现代化 |
(三)重塑中国青年形象 |
第二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历史演进 |
一、古代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孕育与实践历程 |
(一)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渊源 |
(二)教育志愿行动的古代实践 |
二、近代教育志愿行动的兴起 |
(一)近代中国的乡村建设运动 |
(二)日本近代公益组织萌芽 |
三、现代教育志愿行动勃发历程 |
(一)中国萌发公营教育志愿行动 |
(二)日本民间教育公益组织兴起 |
四、21世纪教育志愿行动的发展特征 |
(一)中国教育志愿行动逐步规范化 |
(二)日本教育志愿行动逐步法制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
第三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现状 |
一、调查设计 |
(一)调查思路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样本 |
(四)调查实施过程 |
二、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现状分析 |
(一)政府自上而下动员 |
(二)地方性法规是建设法治环境的主力 |
(三)志愿者普遍认同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 |
(四)动机管理兼顾个人与集体 |
(五)依赖组织开展活动 |
(六)评估反馈依赖组织自律 |
(七)保障奖励以统筹调配为主 |
三、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现状分析 |
(一)官民协作优化公共治理资源 |
(二)法制环境比较完善 |
(三)志愿者普遍认同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 |
(四)以教育常需培育动机 |
(五)组织化程度较高 |
(六)组织反馈坚持长周期、多轮次 |
(七)保障奖励重视组织运营 |
第四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主导过强导致民间志愿组织缺乏活力 |
(二)法制环境有待完善 |
(三)自我价值认同困难 |
(四)大学生志愿组织专业化不足 |
(五)评估反馈不畅 |
(六)保障不够充足 |
二、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动机模糊现象突出 |
(二)组织架构不健全 |
(三)监管有余评估不足 |
三、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共性问题 |
(一)宣传不足 |
(二)筹资能力弱 |
第五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问题的成因 |
(一)管控与激励失调 |
(二)志愿者教育推进艰难 |
(三)志愿组织成长缓慢 |
(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
二、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问题的成因 |
(一)日本人的“娇宠”心理 |
(二)被动式发展模式 |
(三)管控宽松导致监管评估不足 |
三、造成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共性问题的成因 |
(一)公民心理尚未成熟 |
(二)中国的“业余性”与日本的“过依赖” |
第六章 完善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策略的思考 |
一、中日经验的相互借鉴 |
(一)中国经验对日本的借鉴意义 |
(二)日本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二、建构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原则的思考 |
(一)立足本土文化背景 |
(二)以满足需要为核心 |
(三)尊重个体差异 |
(四)尊重人的完整发展 |
三、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路径 |
(一)简政放权激发民间志愿组织活力 |
(二)深度优化法制环境 |
(三)激发志愿责任担当 |
(四)大力培育大学生志愿组织 |
(五)评估反馈倾听多方声音 |
(六)资税双管齐下保障物资供应 |
(七)营造崇尚互助精神的舆论氛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参与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参与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四 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者访谈提纲 |
附录五 中国访谈样本一览表 |
附录六 日本访谈样本一览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理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民法典》以私法规范彰显自治的治理理念 |
(一)《民法典》以自愿原则体现国家治理的自治精神 |
(二)《民法典》确认社会自治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三)《民法典》确立以“法律行为制度”为核心的自治行为规则 |
二、《民法典》通过保障权利实现国家治理的内在价值 |
(一)《民法典》是新时代民事权利的规范体系 |
1.《民法典》调整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顺位。 |
2.《民法典》丰富权利的类型。 |
3.《民法典》扩展权利的保护范围和权能形态。 |
(二)《民法典》培育人与人合作的“主体间性” |
1.以决议行为制度促进团体成员间的合作。 |
2.柔性化法人设立条件,彰显现代社会的组织式合作关系。 |
3.以合同为中心的债法结构回应市场竞争中的主体间交互关系。 |
三、《民法典》建构政府治理的法律秩序 |
(一)《民法典》对政府治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二)《民法典》对政府治理具有消极的控权作用 |
1.以公序良俗为判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标准。 |
2.对无效法律行为进行事由调整和类型限缩。 |
3.通过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排除公法责任对私法利益的觊觎。 |
四、《民法典》以良法夯实国家善治的制度基础 |
(一)以德入典增强国家治理制度的价值正当性 |
1.增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条款。 |
2.将道德评价融入主体行为的法律指引。 |
3.具体道德类型中引入民事特别规则。 |
4.通过创设新型民事权利践行国家治理的道德关怀。 |
(二)《民法典》的体系效益提升国家治理制度的形式理性 |
1.《民法典》的编纂确保国家治理的能动性。 |
2.《民法典》的体系性使国家治理走向规范化。 |
3.《民法典》的开放性保持了国家治理的包容性。 |
结语 |
(9)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应重视法人道德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研究[D]. 刘欢. 吉林大学, 2021(01)
- [2]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完善研究[D]. 李衫衫. 西南大学, 2021(01)
- [3]我国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法人制度研究[D]. 张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9)
- [4]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5]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6]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7]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研究[D]. 刘丽丽.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0(03)
- [8]《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理阐释[J]. 郭洁,佟彤. 政法论丛, 2020(04)
- [9]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10]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