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建立我国信息安全保险体系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杨华[1](2021)在《基于消费者视角的互联网保险接受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家“互联网+”和“数字化转型”战略的实施带动,互联网保险作为对传统保险的商业模式创新,实现了高速增长。在互联网技术及保险科技的赋能下,已逐渐成为未来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互联网保险相较于传统保险,具有效率性、便利性、经济性、交互性及创新性的优势。特别是全球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互联网保险的各方参与主体都深刻认识到发展互联网保险势在必行,保险机构均在积极加速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布局与发展。但从历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数据来看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出波浪式发展态势,互联网保险渗透率最高仍未突破10%,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的接受程度还有待提升。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下,需要更深入地去了解消费者对于互联网保险的需求、偏好和感受,通过对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的研究,进一步推动我国互联网保险向纵深发展,这已成为当下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因此,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能够更好地被消费者接受,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本研究围绕“消费者怎么能更好的接受互联网保险”这一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力图去揭示此中作用机制的“黑盒”。具体而言,本研究将逐步探讨以下几个研究问题:(1)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接受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在互联网保险情境下,除了原有的技术接受模型中的影响因素外,是否还存在新的未知因素影响消费者对于互联网保险的接受?(2)是否存在新的中介变量,对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的使用行为存在影响?(3)影响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接受的这些因素相互之间是怎样的逻辑关系?如何构建形成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模型?内在作用机制是怎样的?为了解决以上研究问题,本文在对互联网保险和技术接受理论等已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研究的主要内容:(1)通过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方法对互联网保险接受进行探索性研究,提炼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中的关键因素,初步形成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的理论框架。(2)探讨关键因素定义及相互之间影响关系,在UTAUT模型基础上,构建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理论模型,并提出研究假设。(3)针对研究变量明确测量方法,开发调查问卷,展开大规模调研,收集数据进行分析。(4)实证检验互联网保险各关键因素之间的影响作用,验证了感知风险、行为意图的中介作用,以及感知风险和行为意图在信任与使用行为之间的链式中介作用,进而揭示了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的作用机制。(5)根据上述理论及实证研究结果,提出了提升消费者体验,关键业务科技赋能;关注消费者需求,价值主张持续创新;以消费者为中心,客户关系优化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等方面的研究启示。经过以上研究工作,本文的主要发现及结论:(1)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的关键因素之间的影响作用:绩效期望、社会影响、消费者创新性、信任均显着正向影响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的行为意图,努力期望对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的行为意图的影响不显着。促成因素、信任和行为意图都显着正向影响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的使用行为。信任负向影响感知风险,感知风险负向影响互联网保险接受的行为意图和使用行为。(2)感知风险在信任和使用行为之间起到中介作用,行为意图在信任和使用行为之间起到中介作用。(3)感知风险和行为意图在信任和使用行为之间起到链式中介作用。本文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基于互联网保险研究情境,拓展了UTAUT模型在消费者视角下的技术接受研究,分析和揭示了互联网保险接受机制的关键组成因素,构建了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理论模型,从理论上厘清了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机制的“黑盒”。(2)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模型影响因素分析中,通过扎根理论研究,发现并引入互联网保险情境下新的影响因素:消费者创新性、信任和感知风险,拓展了UTAUT模型的影响因素。(3)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模型中,引入感知风险作为新的中介,通过实证检验了其在信任和使用行为之间发挥中介作用,拓展了UTAUT模型的中介作用关系。(4)提出并验证了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接受模型中的链式中介作用,探讨了感知风险、行为意图在信任和使用行为之间的链式中介关系,进一步对UTAUT模型做了有益拓展。
车永奎[2](2020)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研究 ——以“众安保险与安恒信息技术公司合作”为例》文中认为我国已迈入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一系列互联网技术正驱动我国经济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使数据信息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在此背景下,数据资产泄漏将会给企业的声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如2015年携程网宕机,市值增发近10%;2020年微盟员工删库,经济损失近10亿。保障数据信息资产的安全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战略。然而,仅依靠网络安全技术无法保障全部网络风险,企业投保网络信息安全保险进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是必要的。此外,推动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会优化保险公司的险种结构增加保费规模。目前,保险业的竞争领域逐渐从价格层面转移到产品与服务领域。而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险正处于初级阶段,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因此,发展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通过对国内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安全技术公司首次合作的案例进行介绍与分析,论述我国发展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然后,分析中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宏观上存在的问题,包括市场规模、法律和监管环境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从微观层面分析网络信息安全保险产品费率厘定和核保难题。接着,分析欧美发达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市场的创新举措,如澳大利亚保险集团通过模拟网络安全事故积累风险数据优化风险建模;美国初创公司打通网络安全技术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通道为保险公司风险建模补充网络风险数据;欧盟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建设支持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最后,就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的发展提出六点对策建议:模拟网络攻击和数据泄漏优化风险建模;加快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基础数据库;完善网络安全保险的监管体系;加强保险公司与网络安全技术公司之间的信息与技术合作;加强被保险人网络风险的实时监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信息披露。
马卓如[3](2020)在《无标度网络下网络安全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以蒙特卡洛模拟为例》文中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风险已成为全球各国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之一。网络安全保险是减轻各种网络事件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作为有效转移网络安全风险的工具,不仅可以为企业的高效运作提供保障,而且还可以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虽然从目前来看,网络安全保险在国内还处于萌芽阶段,但相信这一产品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本文在无标度网络下对网络安全保险定价展开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网络安全保险定价研究提供新的思路,为中国网络安全保险行业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借鉴。考虑到我国网络安全保险定价的现状,本文以传染病SIS模型为基础模拟网络病毒传播过程,传播过程服从马尔可夫过程,并给出了损失函数及标准差溢价原则用以定价。无标度网络可以更精准的刻画部分企业的网络结构,而且在具体企业中,不同节点的防护概率、所包含的信息财富、恢复难度可能均有差异。本文使用无标度网络对一部分现实公司的网络结构进行近似刻画,将节点的度数纳入定价模型,且在本文模型中考虑不同节点的异质性,相比于传统保险定价模型会更加精确且符合实际。本文还研究了单向性风险传播问题并在计算损失大小时考虑网络风险对公司造成的无形损失大小。考虑到数据的缺失,我们最后用蒙特卡洛模拟对网络损失大小进行了模拟,并对参数的敏感性进行研究。本文研究表明,第一,网络内的损失频率和节点度数基本呈负相关,这与以往研究的结论有所不同。第二,节点的度数与损失强度的关系取决于度数的大小,对于大多数普通节点而言,度数越大,损失强度也会越大,而当节点度数很大时,损失强度反而会降低。节点的度数在衡量节点损失大小时是不容忽视的变量,网络拓扑结构对于网络安全保险定价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网络安全风险的波动性很大,参数定义的精准与否将会对保费产生重要影响。第四,如果只考虑无向图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对实际风险的高估,将网络系统的单向性加入定价模型当中会使结果更加准确。
万可[4](2020)在《网络安全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网络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络数据生产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然而,信息化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及广泛运用,带给了我们生活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同时也加剧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源价值凸显,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给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各种信息泄露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在商业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通过数据盗取、信息盗用、网络钓鱼、电信诈骗等手段,围绕个人信息形成的非法产业链,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有效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也成为国家法制发展的一大焦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用户权益保护的最主要、最热点领域之一。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理论。从个人信息权利的定义为出发点,分析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个人信息权的特点,论述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具备人身属性的民事权利。分析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特别说明了其知情权、收益权和救济权。又从隐私权、人格权、财产权三种学说讨论了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最后论述个人信息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现状及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实情况。然后特别对《网络安全法》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条文进行概述和特点分析。又列举案例说明了《网络安全法》实施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改变。从而总结出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局限性,一是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二是网络安全领域的相关法规的执行力还不够,三是救济机制还不够完善。第三部分,将美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行对比分析,较为深入地解析了美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状况。从联邦立法到州立法,再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主张,多个方面剖析了美国的市场规则为主、政府管理为辅的保护模式。特别讨论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隐私权政策的执行力。最后,论述了美国隐私保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其针对性、专业性强的特点,注重完整、注重细节的特点及其有效平衡了保护与创新的关系值得我国学习。第四部分,从网络安全的角度加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路和建议。首先论述了保护的总体思路,即如何把握信息共享与保护之间的平衡,要充分认识到大数据对网络安全挑战与机遇并存,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个人信息的开发,还要有效兼顾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的发展问题。然后分别从立法层面、行业层面、个人层面和技术层面四个方面探讨保护对策,国家统一立法加上行业自律的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用于相关法规的推行和实施。其次,个人层面要通过增强保护意识、增强保护能力以及加强诚信建设三个方面来完善,还要使互联网科技成为技术层面的保护手段。
董坤祥,谢宗晓,甄杰,林润辉[5](2019)在《相依风险下保险公司投资信息安全软件的最优决策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已经成为企业转移安全风险的最主要工具之一,为了探索保险公司主动参与风险防范对网络安全水平的影响,本文设计了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企业安全软件投资的均等、最重要和按比例三种策略机制,研究在强相依和弱相依的信息安全风险下保险公司在简单情形和复杂情形中的不同投资决策机制,及其对系统效用和风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保险公司投资被保险企业安全软件的三种投资策略下,相比被保险企业不购买保险,被保险企业购买保险可以显着地提高期望效用,并且整个系统的网络安全水平逐渐提高,但是整个系统的期望收益随着保险公司投资额的增加而降低。此外,在简单情形中,保险公司在不同的投资策略下存在不同的最优投资决策,且在均等投资策略和弱相依风险下系统各主体效用和风险水平均最高;在复杂情形中,在弱相依风险和最重要投资策略下整个系统具有较高的期望和较低的风险水平,说明复杂情形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系统存在涓滴效应。
杨嘉焱[6](2019)在《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国家小到个人都绕不开网络的作用与影响,但各主体对于网络风险的感知却各不相同。网络风险无论是发生频率还是损失程度都在逐年上升,却难以察觉与应对,已成为需要主动进行管理的风险之一。与日俱增的网络风险催生了网络风险管理,而网络安全保险正是缓解网络风险的有效工具和有益补充。在应对风险时,事后补救是一种很被动很糟糕的方式。对于保险而言,近年来行业内的焦点逐渐转向“让保险回归本质”,保险的本质就是风险,要聚焦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通过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个体安全水平,进而对全行业乃至全社会进行风险管理。鉴于网络相关损失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普遍,本文将以企业为研究对象,聚焦于企业面临的网络风险。由于网络风险的复杂性与相关性,使得对不同主体来说其面临的风险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网络安全保险区别于传统财产与责任保险,这也是本文分析网络安全保险的动机。网络安全保险从上世纪70年代发展至今,脱胎于传统产险,从无人问津到初露头角证明了其作为独立险种的市场与生命力。保险行业单单依靠保险产品的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保险行业的发展要求,新的发展方向是将保险保障与风险管理服务相结合,将保障由事后提至事前,向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在网络安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也采取这种“保障+服务”的模式,在国内外都已经有成功的案例与经验。网络安全保险虽然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但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主体共分为七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为绪论,根据不同保险公司和咨询公司的网络安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频频爆发,在互联网急速发展的时代,企业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网络安全状况,以及网络攻击技术先进与企业的防范技术,使得企业的网络风险管控不容乐观。通过对国内外涉及网络安全保险的文献进行评述,发现了网络安全保险对管理企业网络风险方面研究的缺失。之后简要介绍了文章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最后综合全文得出了本文在对网络安全保险模式的分析和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方面的创新,以及由于缺乏数据不能进行模型建立和实证分析等不足之处。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网络安全保险的概览。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介绍了网络安全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背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风险作为一种新兴风险迅速席卷全球。网络风险的出现就需要专业的产品来预防和对抗这一风险带来的损失,网络安全保险也就应运而生了。随后对网络安全保险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险种的出现与发展,以及全球范围内网络安全领域的各项立法措施。但是由于网络风险的“冰山”特征,其严重程度一直被低估,能正确做出风险判断和决策的经济主体和风险严重程度不相匹配,所以网络安全保险自面世以来并未得到重视。之后介绍了不同保险公司产品在承保范围上的区别,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情况和经营目标来选择不同的产品进行配置。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安全保险和相关概念及网络安全保险的优势分析。首先是基于信息经济学对网络安全保险的分析,本文基于信息经济学对保险进行了分析,信息是各种经济活动顺利运行的基础,交易各方之间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异,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网络安全保险的着重与风险预防和监控的风险管理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类问题。最后还介绍了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三者间的联系,分析了网络安全保险在企业应对企业网络风险过程中存在的优势,表明企业购买网络安全保险是管理网络风险最有效率的方式。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安全保险如何发挥提升企业的网络安全水平。在这一部分中,首先梳理了网络安全保险的服务流程和参与这一过程的各方参与者,绘制了网络安全保险提升企业网络安全水平并最终促进社会网络安全发展的流程。网络安全保险与传统财产保险的不同就在于将保障前置,将产品设计的重点由事后的损失补偿提前到事前的风险管控,实现对企业网络风险的全过程和全面的管理。之后分析了三个与网络安全保险相关的案例,第一个是基于劳合社和剑桥大学模拟的美国东北部50个发电机被恶意攻击的案例,分析了在事故中网络风险的蔓延轨迹以及保险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第一个是基于安联、思科、苹果和怡安几家公司联合推出的企业网络风险坚决方案,分析了方案中各方的权责,证明了网络安全作为一个复杂而专业的领域,需要保险公司联合其他专业领域共同合作,才能高效管理企业的网络风险,并且提高这一险种的经营效率。第三个是对我国众安在线和安恒信息联合推出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保险的分析,通过该产品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上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现状,并分析了众安在线的业务布局对推进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的有益方面。本文的第五部分主要叙述了网络安全保险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难点。网络风险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网络风险的系统性、相关性和外部性使得企业很难正确认识和管理自身风险,这虽然带来了对网络安全保险的需求,但同时也给网络安全保险的设计和实施造成了困难。网络安全和保险二者都是专业性极强的领域,一次网络事故可能会造成企业的财产损失、责任索赔、营业中断和名誉损失等,同时还会在相关企业和行业内迅速传播,使得风险应对过程十分棘手。而网络安全及损失数据的缺失既会影响各方对网络安全状况的评估,也会导致保险产品错误定价,给保险公司造成经营风险。而两个领域的专业性要求了网络安全保险从业人员也必须具备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要由专业团队来推动发展。本文的第六部分是对发挥好网络安全保险作用的建议。针对前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本章主要提出了五点建议。首先要完善网络安全保险的产品设计与服务,选择合适的定价策略和方法,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采取主动策略进行险种的完善,与各方达成合作关系。其次要增强对新技术的应用,例如当下最火爆的区块链技术就能有效控制保险欺诈的问题,并且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技术需要紧跟国际先进水平,才能应对企业的各种网络风险。再次是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数据共享是保险人提供保险产品与保障的基础,同时平台也有利于公众监督。之后是政府及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需要政策制度的支持,也需要全社会风险意识的增强。最后是开展事件营销及建设专业团队,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既需要专业的人才团队来设计实施,也需要让更多的企业和组织了解这一风险管理工具。最后一部分是结论与展望。这一部分是对全文内容的总结,得出网络安全保险是企业进行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工具,是有益补充而不是对其他方式的替代。并且“保障+服务”是网络安全保险最可行的发展模式,进一步可知保险参与风险管理以及保障前置是今后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网络安全保险是应对网络时代新兴风险的手段之一,但并非绝对的风险转移,企业在投保之后仍然需要践行合理的风险管理流程并持续监督改进。相信网络安全保险经过发展与完善可以成为更多企业管理自身网络风险的选择,从而推进整体网络安全性的提升,建设更高效更安全的互联网新时代。
张悦[7](2019)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自发展起来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手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对于化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所面临的各种市场风险有着一定的保障作用,本质在于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让人类生活更加美好。随着21世纪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为保险行业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在保险业与互联网科技的激烈碰撞下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保险模式——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本身自带与生俱来的互联网基因,对传统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创新性的巨大变革,为消费者提供速度更快、质量更优、体验度更佳的保险精致服务。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具有独特的风险因素,随之而来的是其业务碰触监管边界、法律法规滞后、监管技术不足等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保险监管的概念,并介绍保险监管的模式与主要内容,通过阐述传统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与监管的必要性,列举当前两种主要的保险监管模式——英国模式与日德模式。在此提供理论性的基础上,进而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内涵原则及特殊性进行叙述说明。根据美国、欧洲、日本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进行借鉴。其次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依据现行《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对此进行了宏观层面的分析说明。再次通过研究我国互联网保险当前的现状指出阻碍发展存在的具体问题:一是监管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二是市场经营规则还需加强,三是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最后针对互联网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三大方面提出针对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建议,分别是建立多层次法律监管体系;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与引导互联网产品创新、拓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限制与强化保险消费者的数据、信息安全四个方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则;最后在内容、形式、格式规范性上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以期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保险发展,制止和防范不正当竞争,加强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维护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有序稳健发展。
罗保丽[8](2019)在《庞理鹏诉趣拿公司和东航隐私权纠纷案评析》文中提出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个人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的态势下,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与此相关的案件逐年攀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同类案例,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意义:首先,对保护个人民事权利具有积极作用。其次,可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工作提供助力。最后,对个人信息的流通与管理具有引导作用。庞理鹏诉趣拿公司和东航隐私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案例,本案名为隐私权纠纷,实为个人信息纠纷。案件基本事实是庞理鹏委托鲁超购买机票,鲁超通过趣拿公司下辖的去哪儿网购买了一张东航的机票,整个购票过程留存的是鲁超的信息,但之后庞理鹏收到诈骗信息,庞理鹏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遭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为维护个人权益将二者诉至法院。案涉争议要点有四个:其一是本案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进行救济;其二是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案涉信息是东航和趣拿公司泄露的;其三是东航和趣拿公司是否具有过错;其四是责任抗辩事由是否成立。通过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主要将个人信息置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之下进行保护,导致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界限含混不清,无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另外对于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更遑论涉及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经过对案件进行剖析认识到将个人信息置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之下进行保护并非长久之计,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需要界分,所以应尽快建立个人信息权,在此基础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不仅应明确侵犯个人信息权的侵权举证责任,还应对侵犯个人信息权案件中涉及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侵权责任问题予以明确回应。以便全面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同时促进信息产业有序发展。
曾荣胜[9](2019)在《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在老百姓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相关活动也逐渐被大家日益接受与熟悉。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传统的金融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金融法治的完善。同时,由于其传播快、涉面广、门槛低等特点,加上监管不完善、立法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研究,包括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情况、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全文共分为五章,按照描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进行展开。第一、二章是描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犯罪现状;第三、四章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存在困境及其原因;第五章就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展开,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一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为了明确区分犯罪的类型、确定犯罪圈、准确适用刑法、推动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明确定义非常重要。笔者在综合各种观点基础之上,结合发展趋势,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观点,明确犯罪主体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第二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发展的趋势,以及目前监管立法和司法现状。其主要特征是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趋势主要是犯罪数量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犯罪方式与手段不断创新、并且犯罪态势与类型逐渐成型。而目前的监管立法情况是分散化、滞后性特点很明确,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外的监管主要依据传统的金融法规,很少单独立法。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法律风险越积越多,犯罪的危害性日趋严重,涉及的罪名仍然是传统的金融犯罪罪名,但其行为模式必须具有可嫁接于互联网技术的可能。第三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首先是坚持金融自由,鼓励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与保障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的限度性问题带来刑法规制的价值矛盾。其次金融刑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会进一步延伸与扩展,包括刑法保障地位越过行政监管,对金融犯罪打击过度,金融犯罪的刑法体系不完善,解释中存在偏差等。再次是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野蛮发展,特别是对民间金融法律定位不清,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导致刑法在适用中产生了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产生冲突。第四章是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有很强的必要性,而目前的监管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并且导致了刑事风险的不断累积。目前对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带来了不少的困境。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客观基础有别于传统金融活动,目前的立法规制又基于传统的金融行为,导致目前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在互联网金融中很难适用,包括对非法性的认定,侵犯法益的保护等。第五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刑法规制要有基本立场与限度,要立足于金融本质,刑法进行介入,但要保持限度与谦抑性。在此基础上,要保持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包括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区分行业风险与金融犯罪。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过程中,要考虑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益处与意义,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在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保持与行政监管立的衔接与协调。在此基础下,确定刑法规制的入罪标准并对相关罪名进行完善;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以及相关罪名的目的限缩。
孙美玲[10](2019)在《风险社会视域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信息存储、使用和传播方式,人们收集和使用信息更加方便、快捷。但网络技术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网络信息化的过程中,会出现信息泄露严重等安全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利益。因此,研究构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加快网络信息化进程,维护国家、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等基本概念以及多元合作治理、风险社会、网络空间治理等基本理论进行了阐释。其次,通过文献资料的方法,从网络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三个方面,指出当前网络信息存在的安全隐患;运用风险社会理论,从风险意识、组织机制、相关规范和运行机制四个方面分析网络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和英国的网络信息安全组织进行分析,从战略、管理和技术三个方面归纳国外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经验。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体系的相关建议,包括提高风险意识,健全组织机制,完善相关法规,优化运行机制四个方面。因此,本文基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探索网络信息安全的治理路径,以期为网络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二、对建立我国信息安全保险体系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建立我国信息安全保险体系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消费者视角的互联网保险接受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3.4 技术路线 |
1.3.5 论文框架 |
1.4 研究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研究综述 |
2.1 互联网保险 |
2.1.1 互联网保险内涵 |
2.1.2 保险科技研究 |
2.1.3 互联网保险研究 |
2.2 技术接受理论 |
2.2.1 技术接受理论发展 |
2.2.2 个体接受与组织接受理论 |
2.2.3 个体经典理论模型 |
2.3 互联网保险与技术接受研究现状 |
2.4 相关研究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保险接受扎根研究 |
3.1 扎根方法的选择 |
3.1.1 扎根理论研究流程 |
3.1.2 扎根理论研究设计 |
3.2 扎根理论资料收集 |
3.2.1 研究对象选取 |
3.2.2 研究资料收集 |
3.3 扎根理论资料分析 |
3.3.1 开放编码 |
3.3.2 主轴编码 |
3.3.3 选择编码 |
3.3.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3.4 互联网保险接受理论框架构建与关键因素分析 |
3.4.1 理论框架提出 |
3.4.2 关键因素析出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
4.1 理论模型构建 |
4.2 核心变量定义 |
4.2.1 绩效期望 |
4.2.2 努力期望 |
4.2.3 社会影响 |
4.2.4 促成因素 |
4.2.5 消费者创新性 |
4.2.6 信任 |
4.2.7 感知风险 |
4.2.8 行为意图 |
4.2.9 使用行为 |
4.3 研究假设的提出 |
4.3.1 互联网保险接受的影响因素 |
4.3.2 感知风险、行为意图的中介作用 |
4.3.3 基于感知风险和行为意图的链式中介作用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设计与方法 |
5.1 研究问卷设计 |
5.1.1 问卷设计思路 |
5.1.2 问卷设计过程 |
5.1.3 问卷框架结构 |
5.1.4 问卷偏差控制 |
5.2 变量的测量 |
5.2.1 绩效期望的测量 |
5.2.2 努力期望的测量 |
5.2.3 社会影响的测量 |
5.2.4 促成因素的测量 |
5.2.5 消费者创新性的测量 |
5.2.6 信任的测量 |
5.2.7 感知风险的测量 |
5.2.8 行为意图的测量 |
5.2.9 使用行为的测量 |
5.3 预调研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信度分析 |
5.3.3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4 数据收集 |
5.4.1 问卷发放原则 |
5.4.2 正式调研数据收集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模型验证与数据分析 |
6.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1.1 样本描述性统计 |
6.1.2 变量描述性统计 |
6.2 信度与效度分析 |
6.2.1 信度分析 |
6.2.2 效度分析 |
6.2.3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
6.3 相关性分析 |
6.4 结构方程模型验证 |
6.5 中介效应检验 |
6.6 假设检验结果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主要结论 |
7.2 研究理论贡献 |
7.3 管理实践的启示 |
7.3.1 提升消费者体验,关键业务科技赋能 |
7.3.2 关注消费者需求,价值主张持续创新 |
7.3.3 以消费者为中心,客户关系优化提升 |
7.3.4 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
7.4 研究局限与展望 |
7.4.1 研究局限 |
7.4.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访谈原始资料 |
附录三 调查问卷初稿 |
附录四 调查问卷正式稿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研究 ——以“众安保险与安恒信息技术公司合作”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国外研究综述 |
0.2.2 国内研究综述 |
0.3 概念界定 |
0.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0.5 创新与不足 |
1 案例介绍 |
2 案例分析 |
2.1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
2.1.1 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网络安全保险保驾护航 |
2.1.2 外资网络安全保险倒逼内资网络安全保险发展 |
2.2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的可行性 |
2.2.1 网络安全事故频发促进保险需求 |
2.2.2 保险公司与安全技术公司合作优化保险流程 |
2.2.3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将解决网络安全的关联性问题 |
3 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宏观方面 |
3.1.1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的保费规模小 |
3.1.2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监管难度大 |
3.1.3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
3.1.4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的巨灾效应 |
3.2 微观方面 |
3.2.1 保险产品费率厘定难 |
3.2.2 核保流程难度大 |
3.2.3 产品供给不足 |
4 国外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经验及借鉴 |
4.1 澳大利亚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的发展 |
4.2 美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 |
4.3 欧洲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 |
4.4 国外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经验借鉴 |
5 发展我国网络安全保险的对策建议 |
5.1 模拟网络攻击和数据泄漏完善风险建模 |
5.2 实时监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 |
5.3 设置赔偿上限,建立政府补贴机制 |
5.4 加强保险公司和网络安全技术公司之间的合作 |
5.5 加快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监管体系建设 |
5.6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信息披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无标度网络下网络安全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以蒙特卡洛模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网络安全保险相关文献综述 |
二、无标度网络与网络病毒传播相关文献综述 |
三、现有研究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框架 |
第四节 本文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网络安全保险简介 |
第一节 网络安全保险相关理论 |
一、网络安全保险的定义 |
二、网络安全保险的优势 |
三、网络风险的特点 |
四、网络安全保险的保障范围 |
第二节 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发展 |
一、全球网络安全保险市场 |
二、美国网络安全保险市场 |
三、中国网络安全保险市场 |
第三章 无标度网络及传染病模型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标度网络理论及算法 |
一、无标度网络相关理论 |
二、BA无标度网络结构生成 |
第二节 传染病模型介绍及网络病毒传染模型 |
一、传染病模型介绍 |
二、网络病毒传染模型 |
第四章 网络安全保险定价模型 |
第一节 定价方法的选择 |
第二节 网络安全保险理论模型 |
一、感染概率 |
二、损失强度 |
三、总损失 |
四、保费 |
第五章 网络安全保险蒙特卡洛模拟 |
第一节 网络安全保险的蒙特卡洛模拟算法 |
第二节 模型参数和函数设定 |
第三节 模拟结果及分析 |
一、无向图 |
二、有向图 |
第四节 敏感性分析 |
一、涉及到的参数 |
二、敏感性分析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 |
附录 A:BA无标度网络代码(python) |
附录 B:蒙特卡洛模拟代码(R)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网络安全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发展趋势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点 |
2 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理论 |
2.1 个人信息权的定义 |
2.1.1 个人信息的概念 |
2.1.2 个人信息权的特点 |
2.2 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
2.3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 |
2.3.1 隐私权学说 |
2.3.2 人格权学说 |
2.3.3 财产权学说 |
2.4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
3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
3.2 《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条文分析 |
3.2.1 《网络安全法》条文概述 |
3.2.2 《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特点 |
3.3 《网络安全法》实施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改变 |
3.4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局限性 |
3.4.1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
3.4.2 网络安全领域的相关法规的执行力还不够 |
3.4.3 救济机制还不够完善 |
4 美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例考察 |
4.1 联邦立法用于规范网络上隐私权政策 |
4.1.1 直接规范网络上隐私权政策的联邦立法 |
4.1.2 间接规范网络上隐私权政策的联邦立法 |
4.2 州立法用于规范网络上隐私权政策 |
4.3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网络上隐私权政策的主张 |
4.4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隐私权政策的执行力 |
4.5 美国隐私保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5 从网络安全的角度加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路和建议 |
5.1 如何把握信息共享与保护之间的平衡 |
5.1.1 认识到大数据对网络安全挑战与机遇并存 |
5.1.2 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个人信息的开发 |
5.1.3 兼顾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 |
5.2 立法层面的保护对策 |
5.2.1 立法模式的选择 |
5.2.2 专门统一立法 |
5.2.3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 |
5.3 行业层面的保护对策 |
5.4 个人层面的保护对策 |
5.4.1 增强保护意识 |
5.4.2 增强保护能力 |
5.4.3 加强诚信建设 |
5.5 技术层面的保护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相依风险下保险公司投资信息安全软件的最优决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文献综述 |
(一)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的风险转移与市场动态研究 |
(二)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定价与企业自我投资研究 |
(三)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政策的研究 |
三、网络信息安全保险模型构建 |
(一) 基本假设与符号 |
(二)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需求方模型 |
(三) 网络信息安全保险供给方模型 |
(四) 保险公司投资安全软件的策略 |
四、数值仿真分析 |
(一) 简单情形下的数值分析 |
1.均等投资策略下保险公司的决策 |
2.最重要投资策略下保险公司的决策 |
3.按比例投资策略下保险公司的决策 |
4.一般投资策略的扩展分析 |
(二) 复杂情形下的仿真分析 |
五、结论与启示 |
附 录 |
A.命题2证明 |
B.命题3证明 |
C.命题5证明 |
D.命题6证明 |
E.命题7证明 |
(6)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文献 |
0.2.2 国内文献 |
0.3 研究方法 |
0.4 研究内容及思路 |
0.5 创新与不足 |
1.网络安全保险的概览 |
1.1 网络安全保险产生与发展的背景 |
1.2 网络安全保险的概念与发展历程 |
1.3 网络安全保险的承保范围 |
2.网络安全保险改善企业网络安全 |
2.1 网络安全保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分析 |
2.2 网络安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 |
2.2.1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
2.2.2 网络安全保险应对企业网络风险的优势 |
3.网络安全保险发展模式分析 |
3.1 网络安全保险的作用流程 |
3.2 网络安全保险发挥作用的案例及产品分析 |
3.2.1 对网络攻击模拟事件的分析 |
3.2.2 对国际产品的分析 |
3.2.3 对国内产品的分析 |
4.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难点 |
4.1 缺乏风险损失数据 |
4.2 网络风险的系统性 |
4.3 网络风险的相关性 |
4.4 网络风险的外部性 |
4.5 缺乏专业人才 |
5.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建议 |
5.1 完善网络安全保险产品设计及服务 |
5.2 增强对新技术应用 |
5.3 搭建数据共享平台 |
5.4 政府及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 |
5.5 开展事件营销及建设专业团队 |
6.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7)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互联网保险监管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
一、保险监管的概念与特征 |
二、保险监管的模式 |
三、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概述 |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界定 |
二、互联网保险的主要运营模式 |
三、互联网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监管概述 |
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性 |
二、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价值理念 |
三、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比较法考察 |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与经营区域的监管 |
一、互联网保险机构的监管 |
二、互联网保险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 |
三、互联网保险经营区域的监管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保险机构不实陈述、虚假宣传的监管 |
二、信息披露内容的监管 |
三、信息披露专栏与内容的监管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经营规则的监管 |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责任与披露的监管 |
二、互联网保险服务管理的监管 |
三、互联网保险数据信息管理的监管 |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问题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问题 |
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立法滞后且存在大量空白 |
二、互联网保险经营规则监管有待完善 |
三、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完善 |
一、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
二、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则的完善 |
三、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庞理鹏诉趣拿公司和东航隐私权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动态 |
1.2.1 域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相关案例整理 |
1.4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论文框架 |
第2章 主案例的概况 |
2.1 案情概览 |
2.2 裁判结果 |
2.3 裁判要旨 |
第3章 本案的争议要点 |
3.1 本案所涉信息能否以隐私权纠纷进行救济 |
3.2 本案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涉案信息是两被告泄露的 |
3.3 本案中两被告是否具有过错 |
3.4 本案两被告的责任抗辩事由是否有效成立 |
第4章 本案争议要点的法律分析 |
4.1 本案所涉信息能否以隐私权纠纷进行救济问题的法律分析 |
4.1.1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探讨 |
4.1.2 将个人信息依附于隐私权之下进行保护的不合理性分析 |
4.1.3 个人信息独立于隐私权的必要性分析 |
4.2 本案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涉案信息是两被告泄露问题的法律分析 |
4.2.1 一审举证责任分配模式的不足 |
4.2.2 二审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模式 |
4.2.3 高度可能性对本案侵权举证责任的影响 |
4.2.4 对当前类似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启示 |
4.3 本案两被告是否具有过错问题的法律分析 |
4.4 本案两被告的责任抗辩事由是否有效成立问题的法律分析 |
4.4.1 欧盟与新加坡的相关立法例整理 |
4.4.2 对我国构建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的启示 |
第5章 基于本案的拓展性思考 |
5.1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
5.2 建立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分析 |
5.3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专着中业务研究多法律研究少 |
二、论文中系统研究少专项研究多 |
三、法律论文的研究主要聚集于五个方面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结构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意义与风险 |
一、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范围划定 |
第四节 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 |
一、犯罪分类的重要前提 |
二、刑法准确适用的基础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圈确定的需要 |
四、推动现行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
一、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 |
二、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可能性 |
三、犯罪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 |
四、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 |
一、犯罪数量的增加 |
二、犯罪方式及手段的创新 |
三、犯罪类型逐渐确定成型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监管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行政监管规定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现状评析 |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情况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现状 |
一、刑事法律风险大量积累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危害性日趋严重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
第一节 刑法规制困境的法律价值矛盾分析 |
一、坚持金融自由的必要性 |
二、保障金融秩序的限度性 |
第二节 金融刑法规制缺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一、行政法视角下刑法保障法地位的逾越 |
二、金融刑法打击过度 |
三、犯罪圈过大与罪名调整失衡 |
四、金融犯罪刑罚体系的不完善 |
五、金融犯罪的刑法解释偏差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规制新困境 |
一、民间金融法律定性不清 |
二、刑法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 |
三、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 |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的冲突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缺陷 |
一、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历程 |
三、监管弊端导致刑事风险不断累积 |
第二节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界限不清 |
一、行政犯理论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 |
二、我国行政犯行刑区分困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适用的客观因素考量 |
二、金融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立场与限度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立场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二次违法性原则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体系的衔接与协调 |
一、刑法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 |
二、刑事立法与行政监管立法的衔接与协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标准与罪名完善 |
一、入罪标准的确立 |
二、相关罪名的完善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司法限缩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目的性限缩 |
余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风险社会视域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研究 |
(一) 国外关于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研究 |
(二) 国内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研究分析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和存在的不足 |
(一) 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 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网络信息安全的理论阐释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 网络信息 |
(二) 网络信息安全 |
(三) 网络空间治理 |
二、基本理论阐释 |
(一) 多元合作治理 |
(二) 风险社会理论 |
第二章 网络信息安全的隐患及原因分析 |
一、当前网络信息安全的隐患 |
(一) 基础设施存在安全漏洞 |
(二) 信息收集缺乏明确标准 |
(三) 信息存储缺少安全保护 |
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风险意识的淡薄 |
(二) 风险治理的组织不健全 |
(三) 风险制度的规范性欠缺 |
(四) 风险防范运行机制单一 |
第三章 国外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经验借鉴 |
一、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案例 |
(一) 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教育体系 |
(二) 英国网络信息安全组织体系 |
二、国外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经验 |
(一) 制定信息安全战略,整体推进安全工作 |
(二) 建立公私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治理工作 |
(三) 成立信息安全中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
第四章 当前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体系的构建 |
一、提高信息风险意识,培养信息安全文化 |
(一) 加强信息安全通识教育 |
(二) 建立信息安全宣传机制 |
(三) 净化信息安全生态环境 |
二、健全组织机制,建立一主多元的治理模式 |
(一) 完善信息安全部门的组织体系 |
(二) 建立网络服务商的组织体系 |
(三) 优化信息安全产业的组织体系 |
三、完善相关法规,形成规范化的治理环境 |
(一) 推动信息安全法规的落地实施 |
(二) 补齐网络服务组织的规章短板 |
(三) 加强信息安全行业的自律规范 |
四、优化运行机制,建立复合的风险防范运行模式 |
(一) 建立信息安全评估机制 |
(二) 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体系 |
(三) 成立信息安全合作共享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建立我国信息安全保险体系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消费者视角的互联网保险接受机制研究[D]. 杨华. 西北大学, 2021(12)
- [2]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发展研究 ——以“众安保险与安恒信息技术公司合作”为例[D]. 车永奎. 辽宁大学, 2020(12)
- [3]无标度网络下网络安全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以蒙特卡洛模拟为例[D]. 马卓如. 南开大学, 2020(04)
- [4]网络安全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D]. 万可.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5]相依风险下保险公司投资信息安全软件的最优决策分析[J]. 董坤祥,谢宗晓,甄杰,林润辉. 保险研究, 2019(06)
- [6]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研究[D]. 杨嘉焱.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7]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研究[D]. 张悦.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庞理鹏诉趣拿公司和东航隐私权纠纷案评析[D]. 罗保丽. 湖南大学, 2019(07)
- [9]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曾荣胜. 厦门大学, 2019(07)
- [10]风险社会视域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研究[D]. 孙美玲.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