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批捕期限与司法实践的矛盾(论文文献综述)
周莹莹[1](2021)在《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捕诉一体模式下审前辩护权保障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捕诉一体改革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中的热点话题。从表面上看,捕诉一体模式仅涉及检察机关内部职能的调整,与审前辩护关联不大;但实质上,它却与审前阶段诉讼格局的重整、逮捕权与起诉权的运行息息相关,这必将会对审前辩护产生影响。捕诉一体模式存在控辩失衡的潜在风险,它不仅没有改善现有控辩关系情况,反而强化了公权力的行使,使得本就保障不足的辩方权利更是雪上加霜。其具体表现为审前阶段辩护权保障的缺失、逮捕中立性弱化、起诉辩护流于形式等问题。为实现审前阶段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应保障审前阶段辩护律师权利,强化逮捕的中立性,缓解批捕追诉化现象。
桑先军[2](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单徐翔[3](2021)在《“检察主导”理念下的审前检警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对审前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重要法律关系,检警关系也需要作出适应性的改变。不同于域外的检警结合模式和检警分立模式,目前我国检警关系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呈现出一种“检警配合制约”的特点,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检察监督乏力、侦查与公诉效能低下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我国众多学者为了完善检警关系也从不同视角提出了改革构想,但在现阶段要一步到位地实现检警关系的改革是不切实际的。这就呼唤了一种新检警关系理念的出现,它区别于大刀阔斧的改革,是检察机关自我定位的觉醒,对检警关系来说是一种和风细雨般的渐进式调整。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主导”理念的提出,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发很大讨论,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和探索。站在新时代的起点,“检察主导”对检警关系的完善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的内容对“检察主导”理念下的审前检警关系进行论证。第一部分为我国审前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与问题分析,首先介绍构建我国检警关系的特有原则,其次对我国审前检警关系的运行现状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审前检警关系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最后通过域外审前检警关系模式的对比,得出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第二部分为“检察主导”这种新检警关系理念在我国提出的背景与内涵探究,既要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也强调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发挥和主导责任的承担。在“检察主导”的理念下,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以公诉职能为核心做好审前主导。第三部分为“检察主导”的合理定位,一是梳理与“检察主导”相关的冲突与质疑,“检察主导”与“公安机关主导侦查”并不冲突,与域外“检警结合模式”也存在根本区别,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文件要求和最高人民检察发布的一批批指导案例等实践样态说明这一理念的合理性。二是论述我国语境下“检察主导”应当保持的内在限度,主导重心要求在审前程序中,主导态度要求能动而不越位,检察权本身也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第四部分通过“检察主导”的理念对审前检警关系完善提出构想,具体包括以“检察主导”加强侦查监督、增进检警配合、贯彻人权保障与提高诉讼效率四个层次。检察机关在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督的同时要注意保持监督的的适度和中位,要通过提前介入机制进一步增进检警机关的配合,构建良好的检警关系。“检察主导”形成控方合力既保证追诉目标的实现,也充分保障人权,继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深化捕诉合一改革,让制度优势和改革成果转化为诉讼效率提升的红利,为审判中心的实现发挥审前程序的作用。
梁晓艳[4](2021)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捕诉一体”机制在检察机关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内设机构体系进程中应运而生,检察机关内部结构和职权的调整亦是对捕诉机制的重新探索。该机制自2019年实施以来,备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争议,但面临当下司法资源紧缺、人多案少矛盾突出、办案效率及质量不高等困境,“捕诉一体”机制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中心主义诉讼体制改革的需要,自运行以来取得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和降低羁押率等良好成效。然而“捕诉一体”机制致使批捕权与公诉权聚集行使,增强检察权合力,以致于在检察机关在司法运行、证据制度适用以及内外监督制约方面出现问题,例如检察机关中立性弱化、捕诉证明标准混同、引导侦查定位不准和辩护难度增强等问题。通过比较域外国家有关捕诉关系的规定,为完善我国捕诉机制提供借鉴经验,发挥“他山之石”的作用。优化“捕诉一体”机制应对症下药,探索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造、严格区分捕诉证明标准、完善办案人员和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以及正确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全方位、多层次地优化“捕诉一体”机制,确保其有效运行,以契合新时期下法治建设时代命题。
周娅婷[5](2021)在《“捕诉合一”机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捕诉合一”机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中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权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行使。尽管2019年12月30日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则》中明确规定全国检察机关采用捕诉一体化的办案模式,但理论和实践中对捕诉合一机制还有质疑,我们仍需进一步研究。首先我们要明确批捕权与公诉权都属于司法权,只不过二者侧重点不同,捕诉分离重在落实监督,而捕诉合一重在提高诉讼效率。近两年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又被重新启用的契机来自于我国司法环境的变化,首先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案多人少的人案矛盾突出亟待解决,其次是近几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的力量显着增强,以及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的推行使得控辩协商提前至批捕环节。在这些司法实践需求的推动下,捕诉合一显示出与社会发展相契合的价值优势,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提高司法的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引导,缩短了办案周期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客观上也降低了这些年我国居高不下的逮捕率。然而我们也要看到捕诉合一可能存在的弊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由一人负责时逮捕与起诉的标准可能会混同,在丧失了内部制约时办案质量可能会下降,在利益关系的推动下逮捕权可能会被滥用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被压缩辩护难度加大等。捕诉一体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运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注重保障人权的原则,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而言通过明确逮捕与起诉的证明标准,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外监督机制,扩大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以及强化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的司法救济等方式加以完善。
张晓童[6](2021)在《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 ——以捕诉一体模式为背景》文中研究说明“捕诉一体”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逮捕制度而言,“捕诉一体”是一种全新的模式和工作机制探索,对我国的逮捕程序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第一章主要对中国的逮捕制度进行论述,包括我国逮捕制度的特点,以及优势弊端,明确我国具体国情,作为后文论述各制度改革、制度构建的大背景。本文第二章重心为“捕诉一体”改革,以规范研究的方式论述“捕诉一体”在我国是否有正当的合法性依据,并对“捕诉一体”改革各方面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论述,“捕诉一体”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其对办案效率的切实提升,符合我国现在案多人少,提高效率的现实需求。而对于“捕诉一体”模式造成的消极影响,部分学者提出“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建议,希望通过后续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来弥补“捕诉一体“模式存在的弊端。本文在第二章第三节中对“捕诉一体”模式与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之间的联系进行详细论述。本文认为,完善捕前程序诉讼化,对于预防逮捕职能弱化,提高逮捕质量,防止错捕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域外逮捕制度以及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相关试点成果,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研究法、实证研究等方式,对在“捕诉一体”背景下如何构建诉讼化审查逮捕程序提出意见。于第三章用文献研究的方法,依照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审查逮捕诉讼化应具有何种特征,又因审查逮捕程序与庭审程序有所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刑事诉讼结构,而是强调控辩裁三方职能为特点的诉讼化形态,包括三个要素:控辩裁三方结构;控辩双方实质参与且双方平等;中立的裁方。第四章从司法实践的方面,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研究现阶段审查逮捕诉讼化的试点情况,从160个捕前听证案件入手,研究各地区捕前诉讼化的可行性以及具体程序构建。结合前几章的研究成果,本文于第五章提出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具体构想,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囿于司法资源的限制,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应当以完善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机制为主导,探索设立逮捕听证程序;其次,就完善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机制而言,检察机关应当全面主动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对羁押必要性的法律意见;再次,在逮捕听证程序中应当构建控辩裁三方诉讼构造,明确并限制听证程序中的审查范围,由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侦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实现权力平衡,给予律师有限的阅卷权,以保证双方能够平等对抗;最后,构建权利救济与制度保障完备的诉讼化审查逮捕制度,捕前讯问常规化,重大疑难案件进入捕前听证程序。实现案件分流,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付冉[7](2021)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审查批捕权与审查起诉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都由检察机关行使。这与大部分域外地区法院行使审查批捕权,检察机关行使审查起诉权大不相同,其原因是国情与司法体制存在区别。为了适应我国国情与司法体制的变化,我国批捕权与起诉权二者之间的关系经过了从“捕诉一体”到“捕诉分离”再到“捕诉一体”的变化。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由同一承办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工作。该制度贴合我国司法体制,满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其天然的独特价值和优势,能够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缓解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并且有效保障人权。虽然仍有部分学者对其存在怀疑看法,但检察机关公布的各项数据已显示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所在。目前,“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仍处于实行初期,各项制度还不完善。通过对三个城市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具体实行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归纳出“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检察官批捕权行使不当;构捕即诉风险增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违法侦查情况增加;办案人员压力增大。为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结合理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首先应提升检察官工作能力,在加强检察官学习培训的同时并注重检察官队伍思想素质建设,提升检察官综合办案能力,推动承办检察官适应“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其次,应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通过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进行内部监督,落实司法责任制,追责违法、违规办案检察官;此外,建立智能监督系统和网上办案平台对简单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侦查监督,而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将对其的侦查监督“案件化”,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侦查监督方式,减轻检察官办案压力的同时加强侦查监督;最后,通过科学设置分案机制、建立容错机制以及完善检察官考评制度对“捕诉一体”配套机制进行完善,以确保“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
陆志[8](2021)在《“捕诉合一”改革实践评析》文中提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惩戒、检察机关办案评价指标等相关文件的出台,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愈发清晰。而其中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捕诉合一”这一改革方案看法迥异,准确把握我国“捕诉合一”改革的运行实践情况,促进“捕诉合一”的良好运行,对我国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业务、保障公民权利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将在审视当前学术界对“捕诉合一”改革的争议的基础上,从其运行机制、适用效果等对“捕诉合一”的实践情况进行评析,剖析“捕诉合一”改革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本文除绪论和结语以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捕诉合一”的理论正当性分析。首先总结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捕诉合一”的争议焦点,是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探讨其正当性,抑或是将其置于司法行政职能管理范畴分析,分析两种观点,进而提出我国“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职能扩张及内设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次,进行“捕诉合一”改革,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是为了更好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配;最后,从“捕诉合一”并不是程序的“二合一”的角度出发,得出改革并不会有损批捕中立性的结论。第二部分为“捕诉合一”的运行机制。“捕诉合一”的办案主体,具有办案人员同一性、专业性、适度分离性等特征;受案分案则采取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在审查逮捕、起诉程序中,引入检察官联席会议来决定案件不捕、不诉程序的适用与否;在考核和保障中,主要是参考司法责任制和案件质量评价细则的相关规定,简言之,检察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办理错案情形承担司法责任,因案件质量评价细则而被评判案件办理质量。第三部分为“捕诉合一”的效果评估。在客观效果方面,通过提炼“捕诉合一”改革措施落地以后,检察机关的捕诉率、审前羁押率、诉前羁押率等司法数据进行对比,发现被适用羁押的人数减少,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权;在主观效果方面,收集检察官、律师、法官对“捕诉合一”改革的看法,发现他们都相继认为该改革有助于提升办案质量、增强辩护有效性、提高证据质量。但通过对实践情况的分析,“捕诉合一”还存在以下不足:检察官同时负责批捕和公诉导致办案时间碎片化、批捕权与公诉权的集中行使易造成内部监督弱化、因批捕和起诉“合一”而逮捕证明标准被公诉证明标准“侵袭”。第四部分为“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完善。通过对上述“捕诉合一”不足方面的分析,提出以下完善措施:第一,利用智慧检务来优化办案流程、检察官自身批捕阶段就做好公诉准备、借助认罪认罚从宽来实现办案效率提升等建议来解决;第二,试行“合一”之下的适度“分离”、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扩大检务公开等措施来应对;第三,明确区分逮捕与公诉的证明标准,提出逮捕听证化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多方参与确保逮捕适用过程公开化。
吴宏耀,苗生明,魏晓娜,宋英辉,汤维建,王锡锌,秦前红,巩固[9](2021)在《大家谈:新时代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吴宏耀轻罪治理与刑事检察制度的时代转型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新特点。其中,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法治生活的美好向往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
叶青[10](2020)在《轻罪刑事政策背景下速裁程序构建之思考》文中认为在轻罪刑事政策背景下,刑事速裁程序承载着刑事诉讼从两造对抗到全面合意、从调查裁量到审核确认、从实体从宽到全面从宽等价值走向。然而,现行的速裁程序在实践运行中,与传统刑事诉讼理念、模式、机制、司法惯性等不匹配、不衔接,导致出现合意不充分、程序边界模糊、诉讼效率不彰、从宽供给不足等诸多问题。为此,可以从推进实质性协商、精准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强化程序从宽等方面,探索完善与轻罪刑事案件相匹配的速裁程序。
二、法定批捕期限与司法实践的矛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定批捕期限与司法实践的矛盾(论文提纲范文)
(1)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捕诉一体模式下审前辩护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捕诉一体模式下审前辩护的困境 |
(一)捕前辩护权利保障不足 |
(二)逮捕中立性弱化 |
(三)起诉阶段辩护流于形式 |
二、捕诉一体模式下强化辩方权利保障的正当性证成 |
(一)弥补控辩之间审前阶段的实力落差 |
(二)保障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
三、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捕诉一体模式下辩护权保障的完善路径 |
(一)保障审前阶段辩护律师权利 |
(二)强化检察官在逮捕程序的中立性 |
(三)缓解批捕追诉化现象 |
结语 |
(3)“检察主导”理念下的审前检警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审前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构建我国检警关系的特有原则 |
一、检警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 |
二、检警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
第二节 我国检警关系的运行情况 |
一、检察机关与检察权 |
二、公安机关与警察权 |
三、检警关系运行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我国审前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立案侦查阶段 |
二、刑事审查起诉阶段 |
第四节 域外审前检警关系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
一、域外检警关系模式 |
二、域外检警关系的启示 |
第二章 “检察主导”:一种新的检警关系理念 |
第一节 “检察主导”的提出与发展 |
一、“检察主导”的提出背景 |
二、“检察主导”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语境下“检察主导”在审前程序中的内涵 |
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全过程主导 |
二、以公诉职能为核心的审前主导 |
第三章 “检察主导”在审前程序中的合理定位 |
第一节 “检察主导”的理论质疑与实践样态 |
一、“检察主导”与“公安机关主导侦查” |
二、“检察主导”与域外“检警结合模式” |
三、“检察主导”的实践样态 |
第二节 “检察主导”的内在限度 |
一、“检察主导”的重心应在审前程序 |
二、“检察主导”应能动而不越位 |
三、“检察主导”应包含对检察权监督与制约之意 |
第四章 “检察主导”理念下审前检警关系的完善构想 |
第一节 以“检察主导”加强监督制约 |
一、加强对立案侦查环节的检察监督 |
二、检察监督保持适当距离 |
第二节 以“检察主导”增进检警配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
一、明确“提前介入”的制度设定 |
二、正确处理提前介入中的检警关系 |
第三节 以“检察主导”贯彻人权保障理念 |
一、将更多的侦查措施纳入司法控制的范围 |
二、畅通和保障权利救济机制 |
第四节 以“检察主导”提高诉讼效率 |
一、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二、深化捕诉合一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捕诉一体”机制概述 |
(一)“捕诉一体”机制的时代背景 |
1.司法责任制改革 |
2.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
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
(二)“捕诉一体”机制内涵 |
1.含义 |
2.特点 |
3.类型 |
二、“捕诉一体”机制基础 |
(一)理论基础 |
1.兼顾公正与效率 |
2.融合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 |
3.优化侦查结构 |
(二)规范基础 |
三、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一)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比较 |
1.批捕权和公诉权的配置 |
2.批捕权的设置 |
3.捕诉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
(二)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借鉴 |
四、“捕诉一体”机制实践成效与问题 |
(一)“捕诉一体”机制的实践成效 |
1.提升办案效率 |
2.促使观念转变 |
3.加强引导侦查 |
(二)“捕诉一体”机制的问题 |
1.司法运行机制问题 |
2.证据制度适用偏差 |
3.内部监管机制缺失 |
4.外部制约效力弱化 |
五、“捕诉一体”机制优化建议 |
(一)完善司法运行机制 |
1.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 |
2.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 |
(二)规范证据制度适用 |
1.批准逮捕的证明活动“准司法”化 |
2.构建内外层次化审查批捕的证明标准 |
(三)构建内部监管机制 |
1.完善案件监管机制 |
2.加强办案人员监督管理 |
(四)强化外部制约效力 |
1.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 |
2.健全介入侦查机制 |
3.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捕诉合一”机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捕诉关系再解读 |
一、批捕权与公诉权的性质辨析 |
二、捕诉关系历史沿革 |
(一) “捕诉合一”模式:1978-1999 年 |
(二) “捕诉分离”模式:1999-2015 年 |
(三) “分合并立”模式:2015-2019 年 |
(四) “捕诉合一”模式:2019 年-至今 |
三、“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的区别 |
(一)捕诉分离重在检察监督 |
(二)捕诉合一重在诉讼效率 |
第二章 “捕诉合一”机制的再提出 |
一、再提出“捕诉合一”的现实背景 |
(一)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 |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需要 |
(三)控辩协商的广泛适用 |
二、 “捕诉合一”的研究现状 |
(一) “捕诉合一”的基本意涵 |
(二) “捕诉合一”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捕诉合一”机制利弊分析 |
一、 “捕诉合一”的价值优势 |
(一)减少重复审查,节约司法资源 |
(二)有利于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引导 |
(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权 |
(四)提高逮捕质量,客观降低批捕率 |
二、捕诉合一的潜在弊端 |
(一)批捕与起诉的标准易混同 |
(二)丧失内部制约机制,办案质量降低 |
(三)压缩辩护空间,增大刑事辩护难度 |
(四)不当使用逮捕权,侵犯公民权益 |
第四章 捕诉合一机制的推行 |
一、捕诉合一的可行性论证 |
(一)捕诉合一存在的法律正当性 |
(二)捕诉合一存在的操作可行性 |
二、捕诉合一遵循的原则 |
(一)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 |
(二)人权保障原则 |
三、捕诉合一的机制架构 |
(一)部门设置 |
(二)人员组成 |
四、捕诉合一机制推行路径 |
(一)明确诉讼标准并严格执行 |
(二)完善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 |
(三)优化公诉引导侦查 |
(四)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
(五)扩大捕前辩护空间 |
(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审查 |
(七)强化检察官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6)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 ——以捕诉一体模式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的理论检讨 |
一、逮捕制度概述 |
(一)审查逮捕程序 |
(二)逮捕条件 |
二、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的主要特点 |
(一)审查逮捕程序呈现诉讼化趋势 |
(二)审查逮捕活动行政化性质明显 |
(三)律师参与程度不足 |
(四)犯罪嫌疑人缺乏救济手段 |
第二章 “捕诉一体”模式的利弊分析 |
一、逮捕权性质与捕诉一体的正当性 |
二、捕诉一体模式的利弊 |
(一)捕诉一体模式优势 |
1.降低司法投入,提高司法效率 |
2.增强承办检察官亲历性 |
3.精准连贯的侦查监督 |
(二)捕诉一体模式的弊病 |
1.影响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中立性 |
2.弱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
3.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审查标准混淆 |
4.律师介入更为困难 |
(三)捕诉一体模式评价 |
三、以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推进捕诉一体模式的完善 |
(一)弥补“捕诉一体”带来的弊端 |
(二)提高逮捕质量的客观要求 |
第三章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特征 |
一、构建控辩审三方的诉讼结构 |
二、保证控辩双方的实质参与且控辩平等 |
三、裁判方保持第三方中立地位 |
第四章 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试点 |
一、样本综述 |
二、适用捕前听证程序的案件范围 |
三、捕前听证程序具体流程 |
(一)捕前听证的启动 |
(二)听证参与人员 |
四、听证形式 |
五、公开听证 |
六、远程听证 |
第五章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的具体构想 |
一、捕前讯问常规化 |
(一)捕前讯问、捕前听证关系论证 |
(二)讯问内容实质化 |
(三)技术可能性:远程讯问 |
二、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 |
(一)主动通知律师 |
(二)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
(三)部分授予律师阅卷权 |
三、重大案件实行捕前听证程序 |
(一)捕前听证的案件适用范围 |
(二)听证程序的启动 |
(三)听证形式及参与主体 |
1.当然参与主体 |
2.可参与主体 |
3.可列席主体 |
四、调整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综合评价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捕诉关系概述 |
2.1 捕诉关系的基本理论 |
2.1.1 捕诉关系的涵义 |
2.1.2 我国捕诉关系的演变 |
2.2 我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价值分析 |
2.2.1 “捕诉一体”机制适应了我国司法体制的需要 |
2.2.2 “捕诉一体”机制提高了诉讼效率 |
2.2.3 “捕诉一体”机制能有效缓解实践中案多人少的压力 |
2.2.4 “捕诉一体”机制能有效保障人权 |
2.3 小结 |
第3章 我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运行的实证考察 |
3.1 我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运行情况 |
3.1.1 调研情况概述 |
3.1.2 具体调研情况说明 |
3.2 我国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出现的问题 |
3.2.1 批捕权行使不当 |
3.2.2 构捕即诉风险增大 |
3.2.3 违法侦查情况增多 |
3.2.4 办案人员压力增大 |
3.3 原因分析 |
3.3.1 办案人员对“捕诉一体”认识不足 |
3.3.2 同体监督形同虚设 |
3.3.3 检察机关过于强调控诉职能 |
3.3.4 检察机关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
3.4 小结 |
第4章 我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完善建议 |
4.1 提升检察官工作能力 |
4.2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
4.2.1 落实司法责任制 |
4.2.2 建立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
4.2.3 有效发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监督作用 |
4.3 加强侦查监督 |
4.4 完善配套机制 |
4.4.1 科学设置分案机制 |
4.4.2 建立容错机制 |
4.4.3 完善检察官考评制度 |
4.5 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捕诉合一”改革实践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1.理论分析研究法 |
2.实证分析法 |
一、“捕诉合一”的理论正当性分析 |
(一)检察机关职能扩张及内设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 |
(二)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需要 |
(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侦查监督的需要 |
二、“捕诉合一”改革后运行机制 |
(一)“捕诉合一”的办案主体 |
1.同一性 |
2.专业性 |
3.适度的分离性 |
(二)“捕诉合一”的流程 |
1.办案范围 |
2.提前介入 |
3.受案分案 |
4.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 |
5.考核与保障 |
三.“捕诉合一”的效果评估 |
(一)客观效果 |
1.降低了审前羁押率和诉前羁押率 |
2.加强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
3.提升了“捕”与“诉”的办案效率 |
(二)主观效果 |
1.检察官:提高办案质效 |
2.律师:辩护有效性提升 |
3.法官视角:证据质量提高 |
(三)“捕诉合一”的不足方面 |
1.办案时间易碎片化 |
2.弱化内部监督 |
3.公诉证明标准“侵袭”逮捕证明标准 |
四.“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完善 |
(一)优化流程,为业务做“减法” |
1.检察官自身:批捕阶段为后续工作提前准备 |
2.运行机制:智慧检务助力优化案件配置 |
3.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基础上提速认罪认罚从宽 |
(二)强化内部监督,适当发展监督新形式 |
1.试行捕诉适度“分离”下的更换检察官方案 |
2.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团队决策作用 |
3.发挥检务公开、透明的公示效应 |
(三)实行逮捕“听证化”,回归证明标准应有之义 |
1.实践中逮捕听证样态 |
2.听证应遵守的事项 |
3.逮捕听证的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大家谈:新时代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吴宏耀轻罪治理与刑事检察制度的时代转型 |
苗生明刑事检察的职能配置、主导责任与处分权的双重属性 |
一、一体配置刑事诉讼与诉讼监督职能 |
二、担负和履行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
三、兼具程序处分和实体处分职权属性 |
魏晓娜推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与监督手段的完善 |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范围不协调 |
二、诉讼监督的职能与手段不匹配 |
宋英辉国家亲权: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定位的基础理念 |
一、国家亲权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共识性理念 |
二、国家亲权在法律上具体体现为国家最终责任原则 |
三、国家最终责任具体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
四、检察机关在践行国家亲权理念、实现国家最终责任中负有重要职责 |
五、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国家最终责任中的监督职责 |
汤维建构建自主性与体系化的民事检察理论 |
一、从争议到共识 |
二、从强化论到转型论 |
三、从依附性到自主性 |
四、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王锡锌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法理逻辑 |
一、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法定的职权基础 |
二、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加强和落实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
三、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争议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
四、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诉讼结构合理化和程序公平的要求 |
五、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也是争议解决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
秦前红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做实行政检察 |
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行政检察路径 |
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行政检察限度 |
三、行政检察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有效方法 |
巩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检察逻辑 |
一、以系统思维整体认识相关制度规定 |
二、以类型化思维精准定位检察职能 |
三、以效率思维审慎选择行动策略 |
(10)轻罪刑事政策背景下速裁程序构建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速裁程序演进的三个价值取向 |
(一)合意型司法 |
(二)确认型司法 |
(三)全面从宽型司法 |
二、刑事速裁程序预期价值的实践检视 |
(一)合意型司法推进的障碍 |
1. 值班律师介入不够 |
2. 量刑依据规范化不够 |
(二)确认型司法推进的障碍 |
1. 程序适用的边界模糊 |
2. 事实情节固定的精准性欠缺 |
(三)全面从宽型司法推进的障碍 |
1. 程序全流程从简不足 |
2.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低 |
三、轻罪刑事政策背景下速裁程序的完善 |
(一)以实质性协商为切入,增强控辩合意 |
1. 完善值班律师介入保障机制 |
2. 强化和公开量刑具结的说理 |
(二)以精准适用为方法,提高确认效率 |
1. 速裁和简易程序的精准区分 |
2. 事实情节的精准固定 |
(三)以程序从宽为导向,提高诉讼效率 |
1. 诉讼效率的全流程提升 |
2. 非羁押型诉讼的构建 |
四、法定批捕期限与司法实践的矛盾(论文参考文献)
- [1]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捕诉一体模式下审前辩护权保障研究[J]. 周莹莹.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3]“检察主导”理念下的审前检警关系研究[D]. 单徐翔.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D]. 梁晓艳.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5]“捕诉合一”机制改革研究[D]. 周娅婷.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6]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 ——以捕诉一体模式为背景[D]. 张晓童.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7]“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研究[D]. 付冉.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8]“捕诉合一”改革实践评析[D]. 陆志.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9]大家谈:新时代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J]. 吴宏耀,苗生明,魏晓娜,宋英辉,汤维建,王锡锌,秦前红,巩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1)
- [10]轻罪刑事政策背景下速裁程序构建之思考[J]. 叶青. 江淮论坛,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