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看存疑不起诉的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张松[1](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曹贡辉[2](2019)在《刑事赔偿程序研究》文中指出为了追究和惩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国家专门制定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实体法,也设置了刑事程序法以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保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追诉者及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运作仍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具体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也可能囿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或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缺陷所致……还有可能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既然损害无法完全杜绝,国家理应救济、赔偿受损害个体的损失,责无旁贷。这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以来,刑事赔偿作为的一种国家赔偿形式,正式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成为与刑事司法职能相关的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职能。在一系列冤错案件再审改判后,刑事赔偿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得以显露。但不可否认的是,受特定历史背景、司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部分存在较多不足,经过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刑事赔偿的立法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仍存在较大缺陷,在刑事赔偿程序部分表现的尤为明显,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赔偿在请求、审查、决定与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分阶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赔偿程序进行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改进建议。除绪论外,全文分七章,约17万字。第一章概论:立法规范和定位。从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及两者间的关系入手,对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内在价值,以及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联与衔接进行了探讨。刑事赔偿的概念远大于“冤狱赔偿”。国家公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无论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否有意为之。这种损害赔偿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及时救济受损个体的权利,彰显国家对个体权利保护的态度。刑事赔偿程序是实现刑事赔偿的必要程序,以救济和保障个体权利为根本目的,解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密切。一方面,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均为国家专门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行为或不作为,程序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赔偿,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对刑事赔偿的启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刑事赔偿为刑事追诉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提供及时且必要的救济,促使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进行。我国目前的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一同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一法两制”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不明,理论界对此有较大争议。当前的刑事赔偿程序可以分为前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前置程序包含赔偿委员会先行处理与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的性质明显;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性质,近年来也进行了质证/听证的审理方式改革,但赔偿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不明、采用决定形式结案且“一决终局”、大部分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等制度设计使得该程序与典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相比差异较大。当前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由前述立法上的缺陷所致,刑事赔偿程序亟待改革和完善。第二章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对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进行比较法考察。法国是最早出现现代国家赔偿理论及第一个出现国家赔偿责任案件的国家。自1956年明确国家应当对警察在案件中的活动承担赔偿责任,正式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损害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实体法规范一直都在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由全国羁押赔偿委员会按照诉讼程序审理刑事赔偿案件并作出裁判的程序。英国的刑事赔偿采取“先行申请+国务大臣决定+司法审查复核”的程序模式,由法院对错误司法的赔偿案件作出最终生效的判决后,索赔人可以请求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赔偿金。美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具有对赔偿范围的限制较多、多种救济方式并并存,补偿方式多样但对货币补偿的限制较多等特点。对比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常用的几种方式(申请刑事赔偿、私人法案和侵权诉讼),对先行处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决定不满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在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帮助赔偿请求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美国的刑事赔偿程序中,2004年的《无辜者保护法》增加了联邦刑事案件中被错误监禁的罪犯的赔偿金额。申请人通常需要对申请的资格、不存在豁免责任的事由、为超过起诉的时限以及无罪的证据四个方面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目前美国的刑事赔偿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由政府及相关公权力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引发的争议尚未有定论,但相关理论对我国制度的改革仍具有启发意义。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在实体规范方面与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但赔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制约了刑事赔偿核心功能的发挥,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第三章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从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入手,建议改变当前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不分,合并在同一部国家赔偿法律中的做法,将刑事赔偿及赔偿程序的单独立法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维持前置程序与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两阶段”基本结构;前置程序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决定的先行处理为主,允许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方式与赔偿金具体数额方面进行协商;取消复议程序的设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满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刑事赔偿诉讼。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是刑事赔偿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原理,应在当事各方的充分参与下,由中立的赔偿委员会对纠纷作出判决。现有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是整个刑事赔偿程序完善的重点,包括明确其诉讼程序的性质,整体制度设计应遵循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具备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等。第四章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进行了分析,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调研结果,在总体改革完善思路框架内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判断其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启动刑事赔偿程序的第一步;在直接受害的自然人死亡时,间接受害人的确定,以及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数较多时赔偿申请的效力问题是判断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的重点。刑事赔偿的责任由抽象主体——国家承担,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方便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以及便利诉讼进行的需要。单个侵权主体的情况较为简单,存在多个侵权主体是应当“责任置后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请求及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是对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判的“第四种审判组织”。现行法的规定导致赔偿委员会仅是一个临时召集的“议事方式”,只有一个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但实际上,各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及赔偿办都存在职责不清、定位不明、权力被架空,“审理与决定分离、脱节”的问题突出,与司法改革力推的“公正高效、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背道而驰。赔偿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实体化”改造,将其作为具备实体结构的业务部门,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第五章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刑事赔偿程序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是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准诉讼”性质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完善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程序。该程序可以分为立案和审理两个环节。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过程中,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存在案件增多、司法资源紧张且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应当细化刑事赔偿登记立案的条件,明确不立案的情形和受理部门,规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性审查标准,并强化立案监督。在审理方式改革方面,当前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已经严重不符合法治发展的要求,已经引入的质证/听证方式尚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导致当事方参与程度较低、程序不公正,与当前司法公开的主流改革方向不符,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质疑。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应全面适用质证方式审理案件,规范赔偿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推进刑事赔偿诉讼程序公开,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判决的类型及效力。第六章刑事赔偿案件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案件涉及证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仍是刑事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现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粗疏,证明标准尚不明确,在前文论述刑事赔偿诉讼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构建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应当与刑事赔偿的要件事实相结合,在不断推进的程序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动态化分配。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损害的存在及严重程度、曾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作出相关职权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免责情形、损害事实不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以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由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应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遭受不当对待的线索或材料,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要求相同。之后,证明的相关行为合法或者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且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抚慰金标准不统一、赔偿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提出了扩大赔偿适用范围,增加精神性人格权的规定和特定财产权规定的建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统一损害后果程度认定标准标准,统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参考多种因素在一定区间内确定具体抚慰金数额的办法。在精神损害的证明中,借鉴民事、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赔偿的特点,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免除赔偿请求人的证明责任;对属于司法推定的事项,在赔偿请求人证明基础事实后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推定;除此以外,赔偿请求人应当对两种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第七章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本章从当前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情况入手,指出执行难的真正原因在于执行程序的缺失;通过对追偿情况的调研,发现追偿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赔偿后“片面追责”明显多于依法追偿。完整的刑事赔偿程序应补充规定执行程序,包括可能使用到强制执行措施,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职责和被追偿对象的范围,规范赔偿金管理和支付制度等。最后,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赔偿程序的改革并不是孤立的,而应当有顶层设计的支持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相关配套制度应同时改革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增加专门国家机关对申请刑事赔偿权利的告知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等,都与刑事赔偿落到实处息息相关。
马金金[3](2017)在《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以检察环节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一些冤假错案沉冤招雪,刑事赔偿制度日益受到关注。作为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制度,刑事赔偿制度的运行效果直接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程度。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其进一步扩展了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了赔偿标准、限缩了免责条款,尤其是将疑罪从挂案件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使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对检察环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形成新的挑战。疑罪从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难成为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的突出问题,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难、协商程序适用不规范、免责条款适用不规范的情形也普通存在。究其根源,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体系中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导向”作用,在考核的压力下,检察机关不愿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后退回公安机关、以撤回起诉代替无罪判决,造成疑罪从挂案件,为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埋下隐患。同时,赔偿责任与办案责任捆绑,又使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有所顾虑,惧怕追责,有意适用甚至滥用免责条款,规避刑事赔偿责任,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检察环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的问题也暴露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缺陷,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狭窄、标准难以确定,协商程序规定存在瑕疵,免责条款过于宽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不力。本文以H省三年来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为切入点,总结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案件成因,探讨检察环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寻求完善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工作的办法。以期能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提供些许帮助。
姚显森[4](2016)在《论疑罪从无处理权的虚悬现象及其防控机制》文中研究说明疑罪从无处理权的虚悬现象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不能行使疑罪从无处理权;审查起诉机关不愿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不敢轻易作出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等。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阶段疑罪从无处理权的立法定位不够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疑罪从无处理权运行机制不够合理;审判阶段疑罪从无处理权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鉴于此,应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在程序意义上的疑罪从无处理权,有效实现存疑不起诉决定过程的多重功能,依法增设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前置程序,并健全疑罪从无处理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龙文浩[5](2016)在《存疑不起诉运行实证研究 ——以H市检察机关为视角》文中提出存疑不起诉的立法本意在于加强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职能,其实践效果在于为公诉案件质量把关,降低无罪判决率,实现程序与实体正义。但在司法实务中,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存在打击犯罪不利,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拟通过对存疑不起诉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揭示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路径,使之发挥应有作用。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为存疑不起诉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文章以H市检察机关即H市检察院及该市所属12个基层检察院近6年来(2010年—2015年)所办理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就存疑不起诉的适用率及案由、案件证据瑕疵情况、补充侦查情况及当事人救济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考察。总体来看,存疑不起诉适用率逐年上升,体现出检察人员保障人权意识增强,但也存在存疑案由比较集中、案件证据瑕疵较多、案件二次退补率较高、当事人申请救济成功率不高等现象。第二部分为存疑不起诉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存疑不起诉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五个问题:其一、侦查机关取证质量不高;其二、案件补充侦查趋于“形式化”;其三、存疑不起诉程序效率不高;其四、存疑不起诉受制于考核机制;其五、当事人救济权得不到保障。其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侦查机关取证能力不足,证据意识淡薄;二是侦诉沟通不够,补证方式单一;三是立法存在弊端,未考虑司法成本的问题;四是考核机制不科学,与诉讼规律相违背;五是法律规定不细致,救济权缺乏保障措施。第三部分为针对存疑不起诉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革完善的构想。文章认为:一是要加强检察引导及监督侦查:细化检察引导侦查的程序和条件,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定期或必要时由检察长提议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取证问题进行协商;进一步明确自行侦查的程序及条件,将该机制作为退回补充侦查的有效补充;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通知及追责机制,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实质评价,提高侦查机关取证质量。二是要简化存疑不起诉决定程序:赋予主诉检察官不起诉启动裁量权,确保存疑不起诉建议能及时被提出;将案件讨论程序精简,调整检委会人员结构;取消前置批准程序,实行请示及备案程序。三是要完善公诉业务考核机制: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完善考核目标说理机制;引入科学的考核机制。四要是建立有效的救济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公诉转自诉”证据衔接机制,降低申诉门槛,建立与不诉同步的赔偿审查机制来畅通救济渠道,为当事人权利保障提供支撑。
陈闻高[6](2016)在《疑罪赔偿实现正义的困境》文中研究指明疑罪案件是存在罪案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案处于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状态,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人的案件。一般表现为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疑罪从挂等情况。疑罪案件赔与不赔,处于两难,可能还与责任追究挂钩,因此,在我国一直饱受争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适用违法与结果的多元归责,实行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赔偿程序,"疑罪从挂"也可获得赔偿,我国正在形成提高侦办质量的倒逼机制。但疑罪案件不可避免,要减少它难,判无罪者则易。疑罪赔偿实现正义具有悖论,其机制是否适度,还需接受实践检验。
尹伊君[7](2013)在《国家赔偿执法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文中指出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发生重要变化。一是工作职责有了很大变化,从过去单纯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转变为同时履行监督职责的赔偿监督机关。二是业务范围有了很大变化,在过去单一的刑事赔偿业务基础上,增加了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和行政赔偿(监督)业务。三是法律适用有了很大变化,除涉及刑事、民事、行
宋立安,王中平[8](2009)在《论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时即存在局限。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其不尽科学合理之处日益彰显。基于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针对国家赔偿法存在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应设立合法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应采用合议制;贯彻无罪即应赔偿的原则;合理规范赔偿范围,坚持科学的归责原则;解决"不起诉"之检、法两司法机关的歧见问题。
顾小蒙[9](2009)在《存疑不起诉的争论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类型之一,是在无罪推定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这两大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尽管其立法本意是良好的,但因为立法技术的粗糙,使得存疑不起诉在理解和操作中都存在很多分歧意见。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存疑不起诉概述。在这个部分,笔者对存疑不起诉的概念、特征及实质要件等进行阐述。第二章,存疑不起诉在中国的发展史。在这个部分,笔者将对存疑不起诉在我国各个朝代的运用及相关的制度原则予以回顾。第三章,存疑不起诉的司法理念。在这个部分,笔者分别对无罪推定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展开分析。这两个部分的内容在司法界和实践界均无很大争议,但以此入手剖析存疑不起诉的热点争议问题是很有必要的。第四章,存疑不起诉的性质与效力。在这个部分,笔者对存疑不起诉的性质、效力及存疑不起诉是否应获得国家赔偿分别论证,评析各家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五章,存疑不起诉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在这个部分,笔者就存疑不起诉与“退回公安机关另行处理”、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探讨三者的联系和区别。第六章,存疑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在这个部分,笔者总结归纳了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弊端并提出改进的方案。
曾新华[10](2009)在《证据不足不起诉:在罪与无罪之间?——从“华硕门”案说开去》文中认为目次一、案件回放二、证据不足不起诉:在罪与无罪之间三、结语:将无罪推定进行到底一、案件回放2006年2月9日,石家庄的年轻女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型号为V6800V),价值20900元。买回来的当天,黄静就发现该电脑在运行时出现了蓝屏死机及强行关机后再不能开机的情况。她几次把电脑送到华硕维修部
二、从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看存疑不起诉的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看存疑不起诉的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刑事赔偿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概论:立法规范与定位 |
第一节 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程序 |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内在价值 |
三、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规范分析 |
一、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与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法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情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二节 英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依据和立法概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概况 |
二、各州及联邦刑事赔偿立法的主要特点 |
三、现有的索赔方式与不足 |
四、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节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重视刑事赔偿审判组织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刑事赔偿的司法审查功能 |
三、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 |
四、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刑事赔偿纠纷 |
第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主流刑事赔偿立法模式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特殊性 |
三、采用单行法规范刑事赔偿及程序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 |
一、简化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基本思路 |
第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 |
第一节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
一、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与请求权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三、提出赔偿请求与立案 |
第二节 赔偿委员会 |
一、赔偿委员会的性质与职权 |
二、赔偿委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
三、现有司法体制改革中赔偿委员会组织及功能的变化 |
四、赔偿委员会进一步实体化改革建议 |
第五章 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 |
第一节 刑事赔偿诉讼的立案程序 |
一、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
二、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状况的实证考察 |
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程序改革建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改革 |
一、赔偿委员会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的方式 |
二、刑事赔偿诉讼的改革构想 |
第六章 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现行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一、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尚不明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
一、刑事赔偿的法律要件事实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三、刑事赔偿诉讼中的特别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 |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突破 |
三、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统一适用 |
四、精神损害的证明 |
第七章 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决定及执行 |
一、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概况 |
二、刑事赔偿决定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追偿程序 |
一、追偿的基本范畴 |
二、刑事赔偿后的追偿、追责情况调研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执行与追偿制度完善建议 |
一、刑事赔偿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二、追偿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四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3)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以检察环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创新之处 |
三 研究思路及论文安排 |
第一章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概述 |
第一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概念界定 |
一 刑事赔偿 |
二 相关概念区分 |
三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 |
第二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 |
一 刑事赔偿范围广 |
二 刑事赔偿风险高 |
三 刑事赔偿办理程序复杂 |
第二章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现状 |
第一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 |
第二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特点 |
一 案件类型集中 |
二 赔偿期望值高 |
第三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成因 |
一 自侦环节刑事赔偿案件成因 |
二 批捕环节刑事赔偿案件成因 |
三 公诉环节刑事赔偿案件成因 |
第四节“两高”《解释》对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工作的影响 |
一 《解释》制定背景 |
二 《解释》的亮点 |
三 对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工作的影响 |
第三章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疑罪从挂案件办理难 |
二 精神损害赔偿认定难 |
三 免责条款适用不规范 |
四 协商程序适用不规范 |
第二节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一 执法观念有偏差 |
二 绩效考核制度不合理 |
三 法律规定不完善 |
四 赔偿责任与办案责任追究捆绑 |
第四章 完善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工作的构想 |
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赔偿理念 |
第二节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
一 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
二 注重考核指标的整体性 |
三 增加对程序的考核指标 |
第三节 完善立法规定 |
一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
二 限缩免责条款 |
三 完善协商程序适用规定 |
四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
第四节 厘清赔偿责任与追责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5)存疑不起诉运行实证研究 ——以H市检察机关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H市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运行情况考察 |
(一)H市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总体适用情况 |
(二)H市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的案由情况 |
(三)H市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证据瑕疵情况 |
(四)H市检察机关案件补充侦查情况 |
(五)H市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案件当事人救济情况 |
二、存疑不起诉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三、存疑不起诉制度改革完善的基本构想 |
(一)加强检察引导及监督侦查 |
(二)简化存疑不起诉决定程序 |
(三)完善公诉业务考核机制 |
(四)建立有效的救济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疑罪赔偿实现正义的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一、疑罪案件的概念、类型和赔偿归责 |
(一)疑罪案件的概念 |
(二)疑罪案件的类型与赔偿归责 |
二、关于疑罪案件是否赔偿的争议 |
(一)侦查案件中的疑罪 |
(二)疑罪案件赔偿的两难 |
(三)疑罪案件赔与不赔的争议 |
(四)疑罪赔偿与责任追究 |
三、疑罪赔偿的现状 |
(一)“疑罪从挂”的国家赔偿 |
(二)对违法归责的反思 |
(三)实行利于疑罪人的赔偿程序 |
(四)民主法治观念,使赔偿更给力 |
四、疑罪赔偿机制需接受实践检验 |
(一)疑罪赔偿能够形成倒逼机制 |
(二)无法避免的疑罪,赔还是不赔 |
(三)疑罪案件增加的难与易 |
五、关于疑罪赔偿实现正义的思考 |
(一)疑罪赔偿中的两难 |
(二)疑罪赔偿中的悖论 |
(三)疑罪赔偿中的正义 |
六、结语 |
(7)国家赔偿执法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树立正确的国家赔偿执法理念 |
二、积极开展赔偿监督工作 |
三、依法规范精神损害赔偿 |
四、正确理解免责条款 |
五、财产返还的处理方式 |
六、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
七、认真制作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
(9)存疑不起诉的争论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存疑不起诉概述 |
第一节 存疑不起诉的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存疑不起诉的实质要件 |
第二章、存疑不起诉在中国的发展史 |
第三章、存疑不起诉的司法理念 |
第一节 无罪推定原则 |
第二节 诉讼经济原则 |
第四章、存疑不起诉的性质与效力 |
第一节 存疑不起诉的性质 |
第二节 存疑不起诉的效力 |
第三节 存疑不起诉是否应获得国家赔偿 |
第五章、存疑不起诉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存疑不起诉与“退回公安机关另行处理” |
第二节 存疑不起诉与辩诉交易制度 |
第六章、存疑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证据不足不起诉:在罪与无罪之间?——从“华硕门”案说开去(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案件回放 |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在罪与无罪之间 |
(一)称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抑或“存疑不起诉” |
(二)效力:有罪还是无罪 |
(三)赔偿:赔还是不赔 |
三、结语:将无罪推定进行到底 |
(一)既要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更要规定具体的规则加以体现 |
(二)既要从证据法角度解释无罪推定原则,更需要从程序法视角解读 |
(三)既要强调必须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以及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更要恪守疑罪从无原则 |
(四)既要认可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又要承认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无罪效力 |
四、从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看存疑不起诉的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2]刑事赔偿程序研究[D]. 曹贡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以检察环节为视角[D]. 马金金. 郑州大学, 2017(12)
- [4]论疑罪从无处理权的虚悬现象及其防控机制[J]. 姚显森.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 [5]存疑不起诉运行实证研究 ——以H市检察机关为视角[D]. 龙文浩.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2)
- [6]疑罪赔偿实现正义的困境[J]. 陈闻高. 创新, 2016(04)
- [7]国家赔偿执法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J]. 尹伊君. 人民检察, 2013(12)
- [8]论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完善[J]. 宋立安,王中平.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9(06)
- [9]存疑不起诉的争论与完善[D]. 顾小蒙. 复旦大学, 2009(S1)
- [10]证据不足不起诉:在罪与无罪之间?——从“华硕门”案说开去[J]. 曾新华. 刑事司法论坛, 2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