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贿赂中“回扣”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律责任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金洁芸[1](2020)在《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文中认为2017年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时隔24年的第一次修订,大幅修改了商业贿赂部分的条款,重新定义了竞争法概念上的商业贿赂。2019年4月,该法再次修订但关于商业贿赂部分没有变动。过去的学术研究和案例分析通常聚焦在工程、医药等传统领域,或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对于我国本土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缺乏必要的研究和关注。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贪腐案件也以几何倍数增长。因此,有必要基于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新形势下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本文以实证分析为主、文献研究为辅,采用跨学科研究的方法,从经济法、刑法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司法实务难题,通过考察域内外防范打击商业贿赂的机制做法,分析论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规制的合理路径。第一章是对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的概述,分述了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上的内涵及法律规定,并用比较法指出两者的异同。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可能影响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以谋取交易或者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立法沿革看,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受贿主体由“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扩展至“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将贿赂目的由“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扩展至“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将商业贿赂的本质由“利益引诱”转变为“权钱交易”。从法律责任看,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包括的部分从“调查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扩大到“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行政责任中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处罚种类,且罚款额度也从1万-20万元增加到10万-300万元。刑法上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给予交易对方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贿赂,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八种罪名,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实际上又增加了三种罪名,按照主体可以分为一般商业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一般商业主体之间两大类。商业贿赂不论是在竞争法上还是在刑法上,其核心本质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外延、客体、规制重点、贿赂范围上有所不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贿赂向新兴行业蔓延的一种表现。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法规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同样具有普适性。第二章是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总体分析。第一节从两个来源梳理了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例并做了简要的数据分析,一是知名互联网企业A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Y区近三年办理的21件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从案发来源看,均由企业主动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从利用的职务看,主要集中在活动审核和资源分配方面;从人员身份看,以直接与商家打交道的一线运营专员为主;从贿赂形式来看,以收受现金为主;从犯罪模式看,已经形成行受贿的产业链;从处理结果来看,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二是裁判文书网公开的7个互联网领域细分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例,发现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已经蔓延至各个细分行业,并且向头部企业聚集。第二节用归纳法指出了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和办案特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特点:一是猎取的资源从线下走到线上,二是谋取的利益包含正反两个方面,三是覆盖全景生态和各阶段企业,四是出现职业中间人灰黑产业链,五是商业贿赂的对象呈现两极化。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特点:在案件办理上,互联网企业“反客为主”;在法律适用上,理论和规定滞后于现实;在取证方式上,更加注重客观性证据。第三章是对两个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从竞争法和刑法上展开具体分析。案例一讨论了商业贿赂中间人的行为定性,发现在商家和电商平台专员之间的“贿赂黄牛”,已经形成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灰黑产业链,但往往无法在刑法上予以评价,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尚无法得到规制。案例二讨论了商业贿赂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发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业行贿的“不正当利益”就是以贿赂的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包含三种情形:第一,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经营者自认为没有交易机会或处于竞争劣势,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律,交易对方根本不可能与其进行交易。第二,与其他竞争者一样,经营者有相同的竞争机会或竞争优势,相互之间难分高下,但为了从中胜出,获得交易相对方的最终青睐而行贿,实现“从有到优”的突破。第三,和其他竞争者相较,经营者的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交易机会还是存在的,但为了更加保险而行贿,实现“从优到保”的突破;三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一就可认定。刑法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包含三种情形: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二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非法手段利益”;三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认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与“谋取竞争优势”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自身在客观上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关键在于判断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职务行为时,是否将行贿人送予财物这一因素纳入了其决策的考量范围。第四章从司法实证的角度对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律规制提出了优化建议。第一节是对域内外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的借鉴。域外部分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英国《2010年反腐败法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提出在打击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时加强国家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将企业建立充足的内控合规体系作为免责事由,在设计反腐败内控机制时参考ISO 37001标准等思路;域内部分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几家头部企业的反腐合规制度。第二节对实务中的三个疑难问题提出了认定解决的思路。首先是行受贿“职业中间人”的法律评价,提出了四种认定思路:一是作为受贿主体的共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打击,但只限于跟企业人员直接接触有共谋的人;二是作为行贿者的共犯处理,限于直接与行贿商家联系的贿赂中间人链条最底端者;三是作为单独的行贿者处理,对于贿赂中间人链条中除前述两者之外的人认定为独立的行贿人,但在行贿过程中截留的款项无法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评价。四是突破现有刑法改造介绍贿赂罪,将行受贿中间人全部作为介绍贿赂罪予以打击,解决贿赂数额被层层递减的问题。其次是行贿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认为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贿赂企业人员以消除负面评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竞争法上“谋求交易机会或获取竞争优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法上,核心关键是上述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最后对于商业贿赂中的斡旋受贿,提出可以参考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的规定,根据惩防商业贿赂的需要,在必要时考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作同一规定。第三节提出构建以企业为中心的互联网领域反商业贿赂机制,形成互联网领域“企业内控-行业协作-行政执法-刑事制裁”高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闭环”。
郭玉凡[2](2019)在《业审融合在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中的应用研究 ——以XH医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医疗行业商业贿赂事件频发,给社会发展带来恶劣影响。国家出台一系列宏观政策仍无法缓解医疗行业商业贿赂泛滥的现象。2017年11月曝光的B公司向XH医院医生实施贿赂案件,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医疗行业商业贿赂丑闻上来。因此发起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斗争势在必行。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分析,内部审计将在反商业贿赂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旨在构建业审融合模式,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改善医院目前运营现状,提升内部审计监督的覆盖面与针对性,促进医疗业务规范,从而起到遏制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作用。本文以XH医院商业贿赂案件为例,将内部审计反商业贿赂的研究对象从医药购销领域背后的医药企业转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医院,从医院角度分析诱发商业贿赂的原因,应用业审融合来突出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在反商业贿赂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首先,本文描述医疗行业商业贿赂以及国家宏观治理举措成效不佳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改善医院内部审计监督质量来遏制行业内屡禁不止的商业贿赂;之后,论文阐述业审融合模式的理论基础,据文献研究总结业审融合的内涵、特点和与传统审计模式相比的优势,以突出业审融合的必要性,并对业审融合的实现途径进行模式构建:分别从组织顶层设计维度、系统开发维度、参与式审计维度和持续性监控维度展开;然后,本文回顾商业贿赂案件发生始末,对此次商业贿赂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对案件曝光后的整改措施进行评述,以现状缺陷再次呼应业审融合反商业贿赂的必要性;最后,论文在模式构建的四个维度与案例缺陷分析的基础上,从XH医院角度出发,提出业审融合模式在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中的具体应用,包括医院顶层设计、审计系统建设、开展参与式审计、优化内部审计工作和完善审计过程以达到持续性评估效果等途径,以深化对业审融合的研究。本文研究结论主要具有两方面价值:一方面,本文对业审融合的应用研究为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提供新思路,有助于降低商业贿赂危害,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改善民生。另一方面,本文通过业审融合将内部审计与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关联起来,使内部审计在医疗行业背景中的作用呈现得更加清晰具体,迎合当今内部审计发展趋势,扭转内部审计在医疗行业呈现边缘化的态势,强化业审融合的可操作性。
余纤[3](2019)在《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究其根源,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不良产物。这一犯罪现象的频繁发生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针对这一犯罪的规制的不到位,导致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的产生,如造成我国医药行业内部管理的混乱、整体医疗水平的下降以及造成社会风气败坏等等,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当然也引起了广大法学学者热烈的研究和讨论。本文总共分为三个大章,其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层次:首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所具有的特征、发生的常见情形及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明确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通过回顾和梳理我国刑法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展示我国规制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最后对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防控过程中所的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具备可行性的完善建议。第一章是对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的一个总体的概述。本章的第一个部分首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所具有的特征进行了一个概括和总结,然后在第二个部分从罪名体系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两个方面对我国规制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二章紧接着上文对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主要环节和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通过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集中发生于药品、设备及卫生材料采购和临床医生进行医疗服务这两个环节,因而这两个环节应该成为打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对象;关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本文分别从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市场化程度、医疗卫生体制、医疗机构内部领导体制、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执法机关的执法效果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说明。第三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部分是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入手,分析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第二个部分是针对我国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满树军[4](2018)在《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文中指出本文首先界定了法理、视域及治理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我国法学界尚未对法理的概念和内涵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法理涵盖法学理论、部门法哲学、法治实践、政治和公共生活各个领域,具备解释分析、推理思维和辨证评判功能,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视域是特定人在特定历史阶段特定文化传统中,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理解构架或视野,表现为具体的看法和观点。治理的概念和范畴非常广泛,概括而言,治理是公私领域管理经营相同事务的行为和方式的总和,调整利益冲突并协调互动的持续过程。包括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定授权机构的统治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本文以行贿犯罪治理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国际两个纵横维度进行梳理研究,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部门法和程序法在法治实践中的有效性、理性为验证,借助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在公平正义和具体社会科学的规则下,对行贿罪治理进行分析、反思、提炼和研究,推演我国行贿犯罪及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本文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的策略方针。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视域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运行实践横向观察,当前腐败治理是全球性的社会政治难题,贿赂犯罪是腐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贿赂治理成效关乎腐败治理成败,是考核评价腐败治理的重要标准。本文对现实生活中多发的“受贿官员坐牢,行贿老板逍遥”的法律现象和盛行的破财免灾、花钱办事、利益交换的社会潜规则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法律效力空间被压缩扭曲,法律规则彰显不足,法律传统文化异化,法律失效性日益紧迫,法律价值难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基于验证刑法的有效性和理性,以法理视域和法理思维,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视角深入考量行贿行为本质,行贿是法律责任风险评估后的经济寻租行为,是漠视法律责任的社会潜规则泛滥,是罔顾法律风险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形成系统独立的法律形态。本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定量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吸收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反思我国行贿罪治理现行模式的困境及其成因,提出我国行贿罪治理防控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并从立法实务改革、行贿罪预防等多层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腐败治理实践的行贿罪治理制度。本文论述围绕核心观点分三个维度展开:第一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提供制度方面的建议;第二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提供刑法规范之外新的理论视角;最后一个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腐败治理探索新的思路,提供符合国情的治理模式。考察行贿、行贿罪及其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明确行贿行为作为一种利益交换行为,其载体是财物,是随着商品的出现和流通,伴随私有财产产生,行贿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为犯罪行为是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总结了中国历史上的行贿罪治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欧美、亚洲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行贿治理方面的制度和经验,总结出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行贿受贿同罪同罚、轻自由刑、重罚金刑等六大趋势及规律性启示。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运用大量实证数据分析了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论证了我国行贿罪治理滞后,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基于分析提出了相应实务改革意见,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世界各国反腐经验为参考,立足国情以务求实效为原则,完善法律制度使之更科学、严谨、有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和法治中国建设。在此原则下提出重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与处罚标准、规范相关联犯罪、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高效的监察调查体系制度等。大力开展社会综合预防,全面推动国家廉政体系建设。在具体制度上完善财产申报、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行贿犯罪数据库和市场行贿禁入制度、完善信用与新闻媒体监督、完善举报人和污点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完善行贿罪惩治预防综合治理模式。本文以法理学方法研究传统意义上刑法领域的行贿罪治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尝试。第一是扩大了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第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以深入纵向历史考察和横向国际实践比较的方法,总结历史上和域外行贿罪治理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大量行业行贿案例进行行贿利润率测算,总结归纳并进行理论分析,推演出现代行贿犯罪主导的腐败社会行为类型模式;第三是观点和内容创新,也是最主要的创新。行贿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战争中的纳贡,是奴隶制国家初期的军事、政治斗争的手段,后演变为权钱交易犯罪;建议我国行贿罪治理应针对其贪利性,刑罚轻重分明,在实务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广泛适用资格刑;实行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受贿犯罪主体多元化,其犯罪本质扩展为侵犯公私职务授权行为的诚信性、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立法统一规制,完善贿赂犯罪治理;建立以行贿罪治理为中心的腐败综合治理模式,调整我国目前以受贿罪为重心的腐败治理模式。
潘港锋[5](2016)在《论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文中研究说明商业贿赂犯罪不具有作为法律术语的规范性,是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的贿赂犯罪的集合名称。如果商业贿赂违法具备一定的要件,即可单纯地认定为犯罪那固然是好,但刑法中不存在与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简单对应的商业贿赂犯罪。因此,如何实现对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分显得难以解决了。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是基本概念。本部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分别将商业贿赂违法与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界定清楚,为下文讨论提供概念前提。另外,本部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将商业贿赂犯罪分成为普通型商业贿赂犯罪与特殊型商业贿赂犯罪。第二部分是对旧的界分路径的反思。本部分分别介绍了国内外的理论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反思,最终认同“构成要件说”。但并不是像之前那样笼统地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而是根据商业贿赂犯罪内部构成的不同将其分类,再根据每一类的各自特点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笔者将其称为“构成要件修正说”。第三部分是“特殊型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化分析。“特殊型商业贿赂犯罪”以“回扣”作为典型,先是对回扣的概念、形式以及性质进行了分析,接着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逐个分析,通过各个要件的分析来界分其与违法的界限。第四部分是“普通型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化分析。本文首先对“普通型商业贿赂犯罪”相关犯罪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其次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分析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不同;最后对各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商业贿赂犯罪之反思。本文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规制上的不足进行了简要的反思。
韩旭[6](2013)在《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以来,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大量的的商业贿赂,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和影响,促使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和力度不断加大。现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相关刑事立法对商业贿赂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多种原因而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研究,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执法和司法应进一步加强。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进行了分析。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于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特征包括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商业贿赂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多重违法性;贿赂手段的多样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构成要件是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将商业贿赂与相关行为比较论证,把握其中的区别和关系,明确划分其界限。本部分为规制商业贿赂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分析了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及危害,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是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商业贿赂给我国经济造成的危害是指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公平竞争的本质,破坏了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其次介绍了我国目前立法规制商业贿赂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文章从竞争法和刑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了域外国家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践,文章从域外相关立法和实务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对我国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诸多借鉴意义:应将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反腐败活动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对待,在打击的同时也注重预防;确认商业贿赂的非法性及法律后果;明确规定商业贿赂受害人且有权获得赔偿;规定反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保障措施。第四部分分析了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同时,应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鉴于我国相关执法部门治理商业贿赂时出现的责任缺失和执行不力,应完善执法机关和执法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完善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应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明确赔偿额的标准。行政法中应加大处罚力度和增设处罚种类,完善行政处罚标准。刑法中应明确贿赂的主体范围与对象范围。
杨昕[7](2013)在《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法规制》文中认为商业贿赂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为许多国家的竞争法所禁止。其实质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有利的交易条件,经营者通过采用财物和其他手段暗中贿赂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而造成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随之而来的商业贿赂行为也逐渐充斥在我国各个领域,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机制。因此,为了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弥补了我国在竞争法上存在的空白,对于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对我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的研究作出了贡献。但《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年,这20年间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许多商业贿赂问题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大量问题无法涵盖,而对于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模糊也导致了操作性差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商业贿赂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较为复杂和容易混淆的行为进行区分,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依据。这对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何登榜[8](2012)在《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本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为视角,对完善禁止商业贿赂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综合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在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中的主体、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详细阐述。论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业贿赂的政治危害、经济危害、社会危害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和国外禁止商业贿赂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第四部分对商业贿赂中的主体进行了研究,指出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对具体界定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五部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系统归纳总结,并对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六部分首先分析了现行法律在设定行政责任方面的不合理之处,分别从监管模式的选择、监管执法手段的完善和行政处罚的完善等三个方面对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部分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从责任方式、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等三个方面对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研究。
石明敏[9](2011)在《当前行贿犯罪手段的新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贿犯罪是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高发性犯罪,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无一例外励精图治着重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行贿犯罪不但助长了当今社会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威信,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当前行贿手段的新形式进行了归纳对其特点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行贿手段新特点地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探讨当前司法适用的误区及法律分析;第四部分是笔者着力对行贿犯罪立法完善的思考。
王雪艳[10](2010)在《商业贿赂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近几年,商业贿赂在一些重点领域处于高发趋势。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进行寻租的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秩序,而且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危害国家廉政制度,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传统观念中的官本位意识、人情面子观,外来文化的消极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淡薄的责任感,功力主义权力观,贿赂、寻租共生利益的存在,加上机制的不完善是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的原因。本文在借鉴国外治理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构建廉政思想教育体系,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机制,实施有效的惩罚举措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防治商业贿赂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行为,以期对推动廉政建设,优化经济环境提供理论和政策上的指导。
二、商业贿赂中“回扣”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律责任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业贿赂中“回扣”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律责任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与修订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
二、刑法上的商业贿赂犯罪 |
(一)刑法规范中的商业贿赂犯罪 |
(二)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 |
三、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语境下的异同 |
(一)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二)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上的不同 |
第二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总体分析 |
一、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例 |
(一)Y区办理的近三年互联网企业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
(二)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
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 |
(一)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 |
(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特点 |
第三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分析 |
一、“商业贿赂中间人”的行为定性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简要评析 |
二、商业贿赂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简要评析 |
第四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规制的完善路径 |
一、域内外反商业贿赂的制度范本 |
(一)域外反商业贿赂的制度借鉴 |
(二)域内互联网企业的内控机制 |
二、实务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认定 |
(一)行受贿“职业中间人”的法律评价 |
(二)行贿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三)商业贿赂中的斡旋受贿 |
三、构建高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机制 |
(一)企业内控 |
(二)行业协作 |
(三)行政执法 |
(四)刑事制裁 |
(五)构建高效衔接的互联网领域反商业贿赂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业审融合在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中的应用研究 ——以XH医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现象泛滥 |
1.1.2 国家整治措施与治理效果不理想 |
1.1.3 内部审计是反商业贿赂“绝招” |
1.1.4 内部审计如何进行转型升级 |
1.2 业审融合概念的源起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框架 |
1.5 本文拟改进与创新之处 |
2.文献综述 |
2.1 商业贿赂的治理 |
2.1.1 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
2.1.2 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
2.1.3 医疗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 |
2.2 医疗行业内部审计的发展 |
2.2.1 医疗行业内部审计现状 |
2.2.2 医疗行业内部审计发展可借鉴之处 |
2.2.3 内部审计反商业贿赂的探索 |
2.3 业审融合的发展 |
2.3.1 从“业财融合”到“业审融合” |
2.3.2 业审融合模式的应用 |
3.业审融合:理论基础与模式构建 |
3.1 业审融合的理论基础 |
3.1.1 价值链理论 |
3.1.2 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理论 |
3.1.3 戴明质量管理法理论 |
3.2 业审融合的内涵、特点及优势 |
3.2.1 业审融合的内涵 |
3.2.2 业审融合的特点 |
3.2.3 业审融合的优势 |
3.3 业审融合模式构建 |
3.3.1 顶层设计维度 |
3.3.2 系统开发维度 |
3.3.3 参与式审计维度 |
3.3.4 持续性监控维度 |
4.XH医院商业贿赂案例基本情况分析 |
4.1 案例背景及简介 |
4.2 案例成因分析 |
4.2.1 医疗行业特殊性致使内部审计效力受限 |
4.2.2 法律制度规定漏洞致使宏观举措无力 |
4.2.3 药品流通市场漏洞致使内部审计被“隔离” |
4.2.4 内部审计边缘化致使“业审分离” |
4.3 XH医院整改情况 |
4.3.1 执行国家医改政策,创建融合良好生态 |
4.3.2 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提升独立性 |
4.3.3 加强HRP系统建设,奠定业审融合基础 |
5.业审融合在XH医院反商业贿赂中的应用 |
5.1 XH医院顶层设计优化配置打压商业贿赂 |
5.1.1 机构设置 |
5.1.2 工作机制 |
5.1.3 医院管理 |
5.2 XH医院建设审计系统平台及时发现商业贿赂 |
5.2.1 升级目前系统基础 |
5.2.2 审计信息系统建设 |
5.3 XH医院开展参与式审计提高反商业贿赂意识 |
5.3.1 业审互训机制 |
5.3.2 增强人员灵活性 |
5.4 XH医院优化内部审计工作遏制商业贿赂 |
5.4.1 审计观念转型 |
5.4.2 延伸审计范围 |
5.4.3 审计数据分析 |
5.4.4 审计调查评估 |
5.5 XH医院打造内部审计闭环防范商业贿赂 |
5.5.1 准备阶段 |
5.5.2 实施阶段 |
5.5.3 报告与后续阶段 |
6.研究结论、启示与局限性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研究启示 |
6.3 研究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问题 |
第一节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
一、犯罪隐蔽性高 |
二、涉案主体广泛 |
三、作案周期长 |
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 |
一、罪名体系 |
二、相关司法解释 |
第二章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常见情形及成因 |
第一节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常见情形 |
一、药品、设备及卫生材料采购中行贿受贿 |
二、医疗服务过程中行贿受贿 |
第二节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 |
一、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市场化不充分 |
二、我国”以药养医”的医疗卫生体制的缺陷 |
三、我国医疗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缺陷 |
四、我国医疗机构领导人员及医生法律意识淡薄 |
五、某些执法机关的纵容 |
第三章 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控 |
第一节 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防控缺陷 |
一、立法规定散乱 |
二、各执法主体之间权责难分 |
三、法律责任认定不完善 |
四、处罚措施不够严厉 |
五、忽视对医药代表行业的管理 |
第二节 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 |
一、设置独立的商业贿赂罪 |
二、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三、建立知情人举报奖励制度 |
四、加强各执法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 |
五、强化对医药代表行业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与意义 |
二、目前的研究现状与分析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贿赂与行贿罪的起源 |
第二节 我国古代行贿罪的治理 |
一、先秦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二、秦汉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三、唐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四、明清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五、清末、中华民国转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我国历史上行贿罪治理的成效及评价 |
第二章 行贿罪治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三、部分区际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典型英美法系国家行贿罪的治理 |
一、美国的行贿罪治理 |
二、英国的行贿罪治理 |
第三节 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一、法国行贿罪的治理 |
二、德国行贿罪的治理 |
三、意大利行贿罪的治理 |
四、瑞典与俄罗斯行贿罪的治理 |
五、日本行贿罪的治理 |
六、新加坡和我国港澳台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第四节 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趋势及规律性启示 |
一、重视行贿犯罪对合性与受贿罪同罚或相对轻罚 |
二、行贿对象主体多元化,法网日趋严密 |
三、行贿内容宽泛趋同为不正当利益或好处 |
四、行贿的主观方面多元化 |
五、行贿犯罪客观方面趋宽,涉罪起点低 |
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且广泛适用 |
第三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及治理沿革 |
一、建国后行贿罪的治理 |
二、改革开放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取得的成效及评价 |
一、治理范围趋窄、刑罚趋重成效有限 |
二、行贿治理面临的法失效性困境 |
第三节 我国行贿罪构成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行贿罪治理要件结构的束缚 |
二、行贿罪的贿赂内容范围过窄 |
第四节 我国行贿罪刑罚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量刑减免情节滥用有悖立法原则 |
二、行贿罪刑罚规定的价值缺陷 |
第五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司法困境分析 |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普遍存在 |
二、行贿牵连其他犯罪规制复杂 |
三、逆向行贿犯罪治理难度大 |
四、多元管辖影响整体治理成效 |
第四章 行贿犯罪的多维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行贿罪成因的法经济学考量 |
一、行贿与经济寻租行为 |
二、行贿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
三、行贿利润率极高 |
第二节 行贿罪的法社会学观察 |
一、社会转型机制失衡诱发行贿犯罪 |
二、熟人社会文化传统异化导致行贿发生 |
三、社会潜规则泛滥造成行贿犯罪现象高发 |
第三节 行贿罪的法政治学解读 |
一、官本位文化是行贿犯罪的政治文化根源 |
二、法治不彰是行贿罪易发的政治制度原因 |
三、行贿是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 |
第四节 行贿罪的形态学基础 |
一、行贿罪的既遂形态分析 |
二、行贿罪既遂标准整体趋宽缓及其后果 |
第五章 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法律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重置行贿犯罪构成和处罚标准体系 |
一、立法统一规制贿赂犯罪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
三、取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 |
四、完善罚金刑、资格刑刑罚制度 |
第二节 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 |
第三节 落实完善宽严相济的行贿罪治理刑事政策 |
一、顺应严而不厉国际主流刑事政策发展趋势 |
二、我国行贿罪治理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反思 |
三、落实完善行贿罪治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路径 |
第四节 完善行贿罪治理监察管辖制度 |
一、行贿罪治理职能由监察委依法行使 |
二、整合原检察制度和原纪检监察制度资源 |
第五节 确立行贿罪治理监察调查制度 |
一、两规措施制度不再适用 |
二、职务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不再适用 |
三、完善留置措施及相关制度 |
四、规范完善监察谈话制度 |
五、规范技术侦查制度 |
六、加强监察初查措施体系建设 |
第六章 构建以行贿综合治理为中心的腐败治理体系 |
第一节 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高薪养廉制度 |
一、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借鉴 |
二、完善高薪养廉制度 |
第二节 全面系统治理商业贿赂 |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
二、商业贿赂的种类及危害 |
三、商业贿赂治理思路借鉴 |
四、我国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整体思路 |
第三节 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 |
一、建立行贿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行贿犯罪资料库和市场禁入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 |
一、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制度的意义 |
二、发挥信用制度行贿治理作用 |
第五节 完善新闻舆论等监督制度 |
第六节 完善信访举报及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一、完善信访举报保护制度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第七节 建立根本解决行贿犯罪的综合反腐防控模式 |
一、加强道德教育杜绝行贿观念 |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行贿及腐败滋生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成果 |
后记 |
(5)论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基本概念 |
(一)商业贿赂违法 |
(二)商业贿赂犯罪 |
1.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 |
2.争议——狭义说与广义说 |
3.本文认同广义说 |
4.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分类 |
二、对旧的界分路径的反思 |
(一)国内学说 |
1.“社会危害性说” |
2.“构成要件说” |
3.“列举说” |
(二)国外理论 |
1.质的区别理论 |
2.量的区别理论 |
3.质量的区别理论 |
(三)本文观点——“构成要件修正说” |
三、“特殊型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化分析——以“回扣”为典型 |
(一)回扣的概念 |
(二)回扣行为的特征分析 |
1.所有回扣均是商业贿赂违法 |
2.回扣的表现形式 |
(三)回扣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2.“归个人所有” |
3.“经济往来” |
4.“违反国家规定” |
四、“普通型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化分析 |
(一)各类犯罪之间的关系 |
(二)保护法益的分析 |
1.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
2.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
3.小结 |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
1.“商业活动领域” |
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
3.贿赂的本质 |
4.“数额较大” |
5.贿赂的方式 |
五、商业贿赂犯罪之反思 |
(一)“其他单位人员”未被得到合理的解释 |
(二)规制外国公职人员和经济组织的不足 |
(三)贿赂范围规定的过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法理解析 |
(一) 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 |
(二) 商业贿赂的特征 |
(三)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
(四) 商业贿赂与相关行为的界限 |
二、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现状和缺陷 |
(一) 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原因和危害 |
(二) 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三) 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
三、域外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启示 |
(一) 主要国家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践 |
(二) 国外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经验和启示 |
四、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 完善相关立法 |
(二) 完善执法机关和执法机制 |
(三) 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概况 |
(二) 国内研究概况 |
第二章 商业贿赂行为概述 |
一、 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一) 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 |
(二)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
三、 商业贿赂行为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 商业贿赂与回扣 |
(二) 商业贿赂与折扣 |
(三) 商业贿赂与佣金 |
(四) 商业贿赂与附赠 |
第三章 国外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概况 |
一、 美国反商业贿赂的相关立法与启示 |
二、 德国反商业贿赂的相关立法与启示 |
三、 日本反商业贿赂的相关立法与启示 |
四、 国外反商业贿赂立法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概况 |
一、 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定 |
二、 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 |
(一)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立法 |
(二) 禁止商业贿赂的行政立法 |
(三)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立法 |
(四)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国际立法 |
三、 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四、 我国关于反商业贿赂规定的缺陷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 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 |
二、 整合商业贿赂的相关立法 |
三、 加强与国际立法接轨 |
四、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 |
五、 明确折扣与回扣的根本区别 |
六、 完善附赠的规定 |
七、 反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须统一 |
八、 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国际间的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商业贿赂的危害 |
1.1 商业贿赂的政治危害 |
1.2 商业贿赂的经济危害 |
1.3 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 |
1.4 商业贿赂的隐藏性 |
2 我国与国外禁止商业贿赂立法分析 |
2.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概述 |
2.2 我国禁止商业贿赂立法分析 |
2.2.1 我国禁止商业贿赂立法概况 |
2.2.2 我国禁止商业贿赂立法的主要不足 |
2.3 联合国和代表性国家禁止商业贿赂立法概况 |
2.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2.3.2 德国对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 |
2.3.3 美国对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 |
2.3.4 日本对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 |
2.4 国外禁止商业贿赂立法的借鉴意义 |
3 商业贿赂概念的重新界定 |
3.1 我国现行法律中商业贿赂的概念 |
3.2 我国经济法领域关于商业贿赂概念的主要观点 |
3.3 国外商业贿赂的概念 |
3.4 商业贿赂中“商业”的界定 |
3.5 本文对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 |
4 商业贿赂中的主体 |
4.1 行贿主体 |
4.1.1 “经营者”的争议 |
4.1.2 行贿主体的界定 |
4.2 受贿主体 |
4.2.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受贿主体界定过于狭窄 |
4.2.2 受贿主体的界定 |
5 商业贿赂行为 |
5.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不足 |
5.2 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相关规定 |
5.2.1 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 |
5.2.2 商业贿赂的手段 |
5.2.3 对“帐外暗中”的理解 |
5.2.4 合法的折扣与佣金 |
5.2.5 关于附赠形式的商业贿赂认定 |
6 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 |
6.1 《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责任设定不够合理 |
6.2 完善行政责任设定 |
6.2.1 监管模式的选择 |
6.2.2 监管执法手段的完善 |
6.2.3 行政处罚的完善 |
7 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 |
7.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民事责任的规定不足 |
7.2 商业贿赂民事责任的完善 |
7.2.1 责任方式 |
7.2.2 请求权主体 |
7.2.3 赔偿范围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详细摘要 |
(9)当前行贿犯罪手段的新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当前行贿犯罪手段的新特点 |
第一节 当前行贿犯罪手段的新形式 |
第二节 当前行贿犯罪手段发展的新特点 |
一、贿赂范围由财物、财产性利益向非财产性利益发展 |
二、贿赂手段由短期投机改为长期经营、由现货交易改为期货交易 |
三、贿赂手段由利益积极增加向消极减少转变 |
四、贿赂手段由从受贿人为主辐射到和受贿人有关的关系人 |
五、贿赂手段越发隐蔽,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六、单位行贿增多 |
第二章 当前行贿犯罪手段新特点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社会原因 |
第二节 经济原因 |
第三节 制度原因 |
第四节 司法原因 |
一、大量司法判例的反向指引作用 |
二、对行受贿犯罪的打击不平衡 |
第三章 现有司法适用的误区及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司法适用的误区 |
一、为取得受贿证据,对行贿人过度适用"坦白从宽"政策 |
二、单位行贿替代个人行贿现象突出,但难以界定犯罪并处 |
三、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认识误区 |
第二节 产生误区的法律分析 |
一、行贿罪立案标准和刑罚设置不完善 |
二、行贿罪构成要件不完善 |
三、单位行贿罪的规定不完善 |
第三节 域外立法的借鉴—比较法层面的分析 |
一、境外立法例 |
二、启示与借鉴 |
第四章 应对新型行贿犯罪手段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行受贿犯罪在立法上应统一适用标准 |
二、应规定对于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为行贿犯罪 |
第二节 扩大贿赂的范围 |
一、以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行贿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
二、将贿赂范围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 |
三、将贿赂范围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四、对非财产性利益的行贿犯罪量刑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建议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
第四节 单位行贿罪的完善 |
一、应当均衡单位行贿罪与其它贿赂犯罪的刑罚 |
二、应当建立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制度 |
第五节 刑罚制度的完善 |
一、增设罚金刑 |
二、充实资格刑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商业贿赂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诸论 |
第一章 商业贿赂与权力寻租 |
第一节 商业贿赂的基本原理 |
一、商业贿赂的含义 |
二、商业贿赂的主体 |
三、商业贿赂侵害的客体 |
四、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
五、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
第二节 权力寻租的基本原理 |
一、寻租理论与权力寻租 |
二、权力寻租的产生 |
三、商业贿赂中权力寻租行为的表现 |
四、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的危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行为的原因 |
第一节 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
一、官本位与红顶商人现象 |
二、"人情面子"观与"潜规则" |
第二节 外来消极文化的影响 |
第三节 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私欲膨胀,使行贿者有机可乘 |
一、责任感淡薄 |
二、功利主义的权力观 |
第四节 贿赂、寻租共生的利益基础 |
第五节 机制不完善,使防治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缺乏有效保证 |
一、用人机制不规范,导致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行为有恃无恐 |
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使商业贿赂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寻租现象层出不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治理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的借鉴 |
第一节 主要国家治理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行为的成功经验 |
一、亚洲 |
二、欧美 |
三、联合国 |
第二节 国外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新加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防治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行为的对策分析 |
第一节 防治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行为的必要性 |
第二节 防治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行为的对策 |
一、构建廉政思想教育体系是防治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的基础 |
二、健全监督机制是减少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机会的有效途径 |
三、强化权力制约机制是防治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行为的保证 |
四、商业贿赂中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行为惩罚举措上的思考 |
五、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商业贿赂中“回扣”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律责任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D]. 金洁芸.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业审融合在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中的应用研究 ——以XH医院为例[D]. 郭玉凡. 南京审计大学, 2019(08)
- [3]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研究[D]. 余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4]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D]. 满树军. 吉林大学, 2018(12)
- [5]论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D]. 潘港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6(06)
- [6]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D]. 韩旭. 华中师范大学, 2013(S2)
- [7]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法规制[D]. 杨昕.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3(07)
- [8]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D]. 何登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03)
- [9]当前行贿犯罪手段的新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D]. 石明敏. 兰州大学, 2011(06)
- [10]商业贿赂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问题研究[D]. 王雪艳. 黑龙江大学,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