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价值(论文文献综述)
王嘉铭[1](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王一[2](2020)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能够顺利开展有效辩护的重要保障。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得到不断推进,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也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发展历程。本文立足于当前诉讼司法实践,以当前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与障碍为切入点,进而深入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再通过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期找到能够解决该问题的治本之策,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司法追诉活动能够得到有序展开。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立法历史的追溯来探讨当前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通过对历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进行梳理来发现调查取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历史中的规定变迁与进步。第二部分立足于对律师取证权现状的深入研讨,进而从中发现当前我国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突出阻碍与核心难题。第三部分侧重于对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存在障碍的原因进行细致探究,以期弄清问题障碍产生的具体根源所在。第四部分旨在综合利用学界先进的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等法治水平先进国家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进行分析,并从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寻找符合我国国情、值得我国借鉴的有利对策。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在探究各家立法之长的前提下,系统的提出解决当今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行使障碍的对策。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是发现案件真实及维护司法秩序的有利手段,本文寄希望于通过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进而为我国辩护律师更好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建言献策。
赵双飞[3](2019)在《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的基本权利,是积极行使辩护权的体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对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规定,但因其规定的不全面加之深受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该问题学术上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就相关司法困境提出较为完善的建议,但很多从控辩平等的角度出发完善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和我国的诉讼结构模式是有一定冲突的。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查取证机构来协助刑辩律师完成调查取证。首先,对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进行定义;其次,着重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出发提出构建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再次,提出构建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立法构建路径;最后,提出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司法适用。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构建的这个模式,一方面借助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力量,解决了以往长期存在的刑辩律师调查取证地位不平等原因,另一方面在提高公信力的同时降低了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这样能更好的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难问题。
刘聪[4](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出现之后,司法实践开始着力强调庭审的重要性,而庭审的中心环节则是举证质证,因此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至关重要。本文中以“广义说”的学说来界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即调查取证权是贯穿于“侦诉审”三个环节全过程的一项权利。由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来源于被委托人的授权,因此该项权利属于一种被委托人司法权益的延伸,属于一项“派生性权利”。同时也是由于这层委托关系以及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等方面原因,行使调查取证权也可以看做是辩护律师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这一层面上来进行拓展,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称得上是一项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我国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传统侦查中心主义的长期渗透下,其运行存在着很多困境。例如文本中规定晦暗不明,导致辩护律师实践中常常于法无据、证人及被追诉人近亲属畏惧于打击报复或是财产的损失而不配合取证、部分司法机关为达到其最终的追究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结果,而刁难辩护律师,使其成功申请司法机关代为取证的可能性甚小以及传统观念的牵制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在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要求之下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改变。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所能达到的理想状态无非也是从控辩审三个角度出发。要求该权利可以做到强化对控方权利的制衡、可以做到提高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据之证明效力以及可以做到实现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但是现实与理想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为了使理想照进现实,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完善措施对该权利加以完善,例如明确文本规定、引入“调查令制度”等方式,具体规范调查取证权以及在思想观念上加强对社会公众及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中心主义方面的宣传。
杨硕[5](2019)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文中提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材料,庭审主要通过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所以证据是决定庭审走向的重要因素。调查取证权之所是辩护律师至关重要的权利,因为调查取证权可以帮助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影响庭审走向。然而我国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并不完善,该权利在实践中也得不到重视,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根据国外法律的规定,辩护律师享有自行调查取证权,然而我国并未在法律中认可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这也影响到庭审中控辩平等,导致辩护权行使的局限性。同时,国外法律较为全面的规定了调查取证权救济制度与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权利,通过救济制度与相关权利促进辩护律师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然而在我国实践中,不仅辩护律师难以行使调查取证权,而且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也将影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不利于辩护律师开展后续的辩护活动。所以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分析,并研究不同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力)与义务,提出完善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与保障制度。同时,本文还将研究相关权利对调查取证权的作用,通过完善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权利,辅助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从而提高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积极性。本文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并分析调查取证权对刑事诉讼的价值;第二部分从国外调查取证权的制度下切入,分析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通过分析不同国家的制度,深入研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与运作模式。并对比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调查取证制度,通过研究国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分析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欠缺之处;第三部分研究调查取证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现状,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一部分则通过目前我国司法与实践中的现状,分析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实践中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从辩护律师与公安司法机关这两个角度分析,并构建出调查取证权的完善措施。本文也通过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权利,主要分析在场权、会见权以及阅卷权这三个权利,并围绕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应制度,提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与相关权利的完善建议,升华调查取证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
李端林[6](2019)在《论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平衡》文中研究表明律师调查权法律赋予律师的一种权利,是律师在办理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事务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发现、收集、获取、使用有关证据的权利,具有公权、私权的双重属性。律师调查权要么关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要么关乎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甚至关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律师调查权无论是在民事、行政案件中,还是在刑事案件中均极为重要,对于还原事实、查明真相、正确裁判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在《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法》、三大诉讼法中都对律师权做了规定,但目前律师调查权仍然受到诸多限制。个人信息保护也是目前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在《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等规定中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积极意义的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的使用其个人信息。消极意义的个人信息权是指他人不得侵害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利用。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权利也是有边界的。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可能会与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因而需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行使调查权往往涉及个人信息使用和保护问题,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非行政职能部门出于公共利益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往往会阻碍律师行使调查权。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仅会在法律规范上发生冲突,而且在价值取向上也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担忧律师在行使调查权时会滥用权利损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为了解决律师调查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问题,进一步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首先需要衡量二者的利益,其次需要把握住两者之间权利的边界,最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调查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完善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完善侵犯律师调查权惩罚制度。再比如,建立个人信息采集制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个人信息使用制度。通过这些途径,以期找到平衡二者间冲突的良策,希望为律师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同时,能顺利行使其调查取证权打下基础。从而,在保障律师调查权得到有效行使的同时,也实现了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最终解决二者的冲突问题,划清二者的权利界限,达到权利行使的平衡。这正是本文的核心意旨之所在。
郭恒[7](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认为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胡晓萌[8](2019)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在刑事诉讼领域,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一方面要突出审判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另一方面,要发挥法庭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定罪量刑上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对辩护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庭审实质化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能、实现有效辩护创造了有益条件;另一方面,又对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庭审质证权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凸显辩护律师在庭审质证中的功能,确保法庭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辩护律师向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权利,以及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辩护律师能否实现这些权利,取决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同意。如果被调查对象不同意,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支持辩护律师的申请,那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就无法实现。另外,《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却没有赋予与其诉讼地位相对应的调查取证权。再者,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但是,法律对于值班律师的地位、职责没有明确的定位,也没有赋予值班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刑事司法改革和人权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本文旨在阐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理论,考察外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立法概况,分析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立法上提出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对策。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学理上界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阐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以及实现有效辩护的价值。第二部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域外立法考察。重点介绍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在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上述四个国家的立法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现状分析。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分析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对策。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机制,保障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的诉讼权利。
娄文强[9](2019)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侦查环节是刑诉领域的首个环节,是查清事实,获取证据的最为重要的阶段。在此阶段,侦查机关拥有较大权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完善与保障就变得十分重要。我国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方面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也再次引起了程序法学者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分析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在设立法律制度方面成功的经验,提出了针对我国相应的完善与保障的对策。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知悉权、侦查讯问在场权、申诉控告权等权利保障的研究,着力构建既顺应国际潮流又符合我国本土的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的完整制度体系。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侦查阶段我国律师介入进行辩护的意义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典型案例剖析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的诉讼价值以及理论基础,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介入进行必要性的分析,说明了律师进入侦查环节的正确性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展开,剖析了律师权利保障,通过借鉴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在侦查环节律师权利保障方面的有益经验,探寻域外模式与中国本土相结合的新道路,最终为律师辩护权利保障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第三部分,在分析域外律师辩护权利保障有效经验及新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现实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列举和分析,比如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率仍然较低,调查取证旳行使举步维艰,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律师的知悉权也未得到侦查机关足够的重视,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缺失,律师为了维护诉讼权利进行的申诉、控告等措施效果亦不明显,并且缺乏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程序,写明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艰难处境。第四部分,在梳理我国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和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保障措施,同时对侦查阶段知悉权、律师询问在场权等问题展开了深入剖析。创设性的提出了“调查令”这一制度,将域外经验同中国本土相结合,找到符合我国实际的前进方向。
常天阳[10](2019)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反驳控方的指控或者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一切都集中于收集证据的能力之上。辩护律师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收集调取证明实体上无罪或罪轻、程序上违法的证据,消除或削弱控方的指控,实现有效辩护,最大程度上促进裁判的公平公正,对于人权保障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该项权利的不完善,必将影响我国法治进程,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的发展,因此,本文站在狭义范围上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视角,从权利基本内涵出发,运用比较研究、价值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借鉴其他国家现存的完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国内法治环境,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赋予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随后的两次修改,具体规定全部沿用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动。并非是该权利已经十分完善,相反,其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权利立法层面:调查取证权的适用阶段模糊,给多数辩护律师行权产生困扰;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范围狭窄,对于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不能较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缺乏权利的实质内涵,与调查取证权没有对应的义务主体和救济途径,空有一个权利的外壳,不能发挥实质作用;权利行使层面,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使,面临的风险巨大,迫使多数律师畏惧而不敢行权。因被调查对象没有配合的义务,导致消极对待或者不予配合;律师调取证据权的行使方式较为单一,较少收集到有力的证据。而国外其他国家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相对已经十分完善,例如美国,出现被调查对象不予配合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作证程序;在调查的手段上,除了辩护律师自己调查外,也可以聘请私人侦探。因此,在借鉴国外完善权利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治环境,针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延展自行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范围,赋予非律师辩护人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保障更大范围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删除调查取证经许可的规定,课予调查取证权对应的义务;改革《刑法》306条的内容,明确“威胁”、“引诱”的具体犯罪行为,扩大适用的主体范围。另外,对于涉嫌伪证罪的辩护人实施跨域管辖的追诉原则,避免出现报复性诉讼,同时,为了更好的避免辩护律师无故受到追诉,构建辩护人的分流惩戒机制,以降低取证的风险;构建拒绝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救济途径;推行调查令和私人侦探模式,丰富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方式。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价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语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现状探究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历次《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迁 |
(二)律师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践状况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 |
(二)相关人员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的活动不愿配合 |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弱,动力弱 |
(四)有权机关对于调查取证活动的不配合与阻挠 |
(五)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受阻后的救济举措缺失 |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存在障碍的原因探讨 |
(一)我国律师的伪证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不健全 |
(二)利益冲突以及我国民间文化中传统的厌诉观念 |
(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律师取证受阻后的救济举措进行规定 |
(四)关联性权利的保障有待加强 |
(五)部分律师执业能力不足,职业道德缺失 |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域外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二)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三)两大法系规定中值得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 |
五、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完善举措 |
(一)对刑法中律师伪证罪的规定进行补充修改 |
(二)打击妨害取证行为、拓宽取证受阻后救济渠道 |
(三)加强对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保障,完善律师在场权 |
(四)规定有关机关及个人在特定情况下的配合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含义及特征 |
1.1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设想 |
1.2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内涵 |
1.3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界析 |
1.3.1 我国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现有模式 |
1.3.2 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同原有模式的联系与区别 |
1.4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特征 |
1.4.1 独立性 |
1.4.2 直接性 |
第2章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构建依据及可行性分析 |
2.1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的依据 |
2.1.1 理论依据 |
2.1.2 法律依据 |
2.1.3 现实依据 |
2.2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2.2.1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具备的积极条件 |
2.2.2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存在的消极条件 |
第3章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立法构建路径 |
3.1 制定操作性强的立法 |
3.1.1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适用范围之立法规定 |
3.1.2 申请具备的条件之立法规定 |
3.1.3 同意申请的情形之立法规定 |
3.2 保障性立法 |
3.3 救济性立法 |
第4章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司法适用 |
4.1 司法实践中配套措施的构建 |
4.1.1 第三方调查取证机构的建立 |
4.1.2 监督机构加强监督 |
4.2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具体运作 |
4.2.1 在侦查阶段的运用 |
4.2.2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运用 |
4.2.3 在审判阶段的运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本分析法 |
(二)历史研究法 |
(三)价值分析法 |
第一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一般理论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界定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定位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权利”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派生性权利” |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双重属性 |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功能分析 |
(一)重塑控辩关系的有效途径 |
(二)实现有效辩护的理想手段 |
(三)提升审判质量的重要方法 |
第二章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困境探究 |
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现状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现状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运行现状 |
二、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现状之成因 |
(一)法律规定产生限制 |
(二)当事人取证配合度低 |
(三)司法机关取证配合度低 |
(四)侦查中心主义掣肘 |
第三章 审判中心主义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要求 |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一般理论 |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背景 |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 |
(三)审判中心主义的意义 |
二、审判中心主义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发展方向 |
(一)控方权利可得到制衡 |
(二)证据证明效力可得到提高 |
(三)辩护律师可实现有效辩护 |
第四章 审判中心主义下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完善措施 |
一、修改法律文本 |
二、完善自行调查取证权 |
三、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 |
(一)明确申请取证程序 |
(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
四、转变传统观念重塑控辩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网络文献类 |
五、外文文献类 |
致谢 |
(5)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概述 |
第一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界定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内容 |
第二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分析 |
一、实现控辩平等 |
二、促进有效辩护 |
三、保障被追诉人人权 |
四、制约侦查权 |
五、促进公正审判 |
第二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一、德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规定 |
二、法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一、美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规定 |
二、英国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规定 |
第三节 域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规定给我们的启示 |
一、确定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 |
二、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 |
三、调查取证权相关权利的完善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
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问题分析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够完善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方式有限 |
三、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干预过大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具体举措 |
一、立法上完善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 |
二、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三、完善辩护律师多元化调查取证机制 |
四、规范公安司法机关权力行使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权利的完善 |
一、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 |
二、完善会见权 |
三、全面落实阅卷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权内涵和外延 |
第一节 律师个案调查权的涵义 |
一、律师个案调查权的概念 |
二、律师个案调查权的性质 |
三、律师个案调查权的限制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的涵义 |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
二、个人信息权的性质 |
三、个人信息权的限制 |
第二章 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冲突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规范冲突 |
一、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冲突的表现 |
二、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冲突的案例分析 |
第二节 价值冲突 |
第三章 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冲突的原因 |
第一节 权利滥用的担忧 |
第二节 立法上的缺失 |
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规定不完善 |
二、律师申请调查取证障碍重重 |
三、执业风险阻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 |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不足 |
第四章 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
第一节 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明确律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 |
第三节 完善律师调查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一、完善律师调查权制度 |
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伦理学方法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四)个案研究法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2.1.1 沟通义务 |
2.1.2 阅卷义务 |
2.1.3 调查义务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辩护律师调查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阐释 |
(一)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与特点 |
(二)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价值 |
1、保障人权 |
2、实现司法公正 |
3、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有效行使 |
二、域外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 |
(一) 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考察 |
1、美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 |
2、英国辩护律师调查权证权制度 |
(二) 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考察 |
1、德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 |
2、法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 |
(三) 两大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比较研究 |
1、两大法系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同点与差异 |
2、两大法系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差异的原因 |
(四) 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立法的可借鉴之处 |
1、大陆法系国家制度之借鉴 |
2、英美法系国家制度之借鉴 |
三、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行法律规定 |
1、界定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范围、时间 |
2、扩大了辩护律师的取证权利 |
3、赋予了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 |
4、进一步保障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
(二)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
1、相关规定不完善阻碍调查取证权的行使 |
2、调查取证权的关联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 |
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定方式得不到充分保障 |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救济措施不足 |
四、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进一步完善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
1、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
2、优化调整《刑法》第306条规定 |
(二) 保障调查取证权关联权利的充分实现 |
1、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实现 |
2、进一步规范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充分行使 |
(三) 落实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定取证方式 |
1、规范执业环境、保障自行调查取证活动 |
2、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责、保障申请调查取证活动 |
(四) 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救济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利的意义 |
1.1 实现控辩平衡 |
1.2 保障权益 |
1.3 实现公正 |
2 域外代表性国家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考察 |
2.1 英国律师权利保障 |
2.1.1 无阻碍的调查取证权 |
2.1.2 侦查阶段证据展示 |
2.2 美国律师权利保障 |
2.2.1 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 |
2.2.2 自由的调查取证权 |
2.2.3 律师知悉权 |
2.3 日本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
2.4 评价 |
3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3.1 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举步维艰 |
3.2 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缺失 |
3.3 辩护律师知悉权难以落实 |
3.4 申诉处理机制不完善 |
4 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的设想 |
4.1 确立调查令制度 |
4.1.1 “调查令”制度本质释义 |
4.1.2 确立“调查令”制度的意义 |
4.1.3 明确申请调查令的具体程序 |
4.1.4 调查令制度的救济途径 |
4.2 赋予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 |
4.2.1 明确律师讯问在场权适用的案件范围 |
4.2.2 规定侦查机关告知义务 |
4.2.3 规定律师在场的权利范围 |
4.3 保障辩护律师知悉权 |
4.3.1 保障知悉权实施程序 |
4.3.2 构建律师侦查阶段证据展示义务 |
4.3.3 侵害知悉权的惩戒措施 |
4.4 完善申诉处理机制 |
4.5 降低律师调查取证的执业风险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 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述 |
第一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及性质 |
一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 |
二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 |
第二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 |
一 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的理念 |
二 有助于构建控辩平等的格局 |
三 有利于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 |
四 有益于促进有效辩护的发挥 |
第三节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与侦查权的异同 |
一 相同之处 |
二 不同之处 |
第二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
一 德国 |
二 法国 |
第三节 简要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
一 权利立法层面 |
二 权利行使层面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权利立法层面的问题 |
一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
二 延展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范围,实现非律师辩护人的价值 |
三 删除调查取证经许可的规定,课予调查取证权对应的义务 |
第二节 完善权利行使层面的问题 |
一 多路径改革,降低调查取证权行使的风险 |
二 构建拒绝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救济途径 |
三 推行私人侦探和调查令制度,丰富调查取证权行使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价值(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研究[D]. 王一.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3]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D]. 赵双飞. 南昌大学, 2019(02)
- [4]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D]. 刘聪. 辽宁师范大学, 2019(01)
- [5]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D]. 杨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论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 李端林. 东南大学, 2019(05)
- [7]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D]. 郭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8]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研究[D]. 胡晓萌. 华中师范大学, 2019(12)
- [9]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研究[D]. 娄文强. 辽宁大学, 2019(01)
- [10]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研究[D]. 常天阳. 郑州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