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合法招商还是不正当竞争(论文文献综述)
陈瑞华[1](2021)在《论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的地位》文中指出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监管过程中引入了企业合规机制,通过发布合规指引、推行行政指导、实施强制合规、确立预防性监管方式、建立合规宽大处理机制以及试行行政和解制度等方式,来推动行政监管合规机制的实施。目前,行政监管部门对于监管合规机制的探索还在进行之中。如何发挥现有行政监管合规机制的积极作用,强化企业的合规管理义务和责任,加强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效果,将是行政法律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殷继国[2](2021)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何以实现——基于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争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地位的确立和强化既是竞争政策自然演进的结果,也是新时代我国作出的战略部署。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意味着要不断提升和巩固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主导和优先地位。如何化解因政策目标的差异性导致的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冲突,成为落实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必然选择。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统筹协调机构和公平竞争审查等协调机制,但依然无法满足"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实践需求。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协调要立足于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三大支柱,从树立科学理念、强化法制保障、重塑协调机构、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健全央地和区域竞争政策协调及强化竞争执法等方面构建协调机制,不断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
王影[3](202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文中提出市场中将“知名形象”“虚拟角色”用于促销商品或服务的现象剧增,在这类商品化促销活动中,商人发明了许多新的手段无偿利用人物和虚拟角色的名声或商誉,导致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传统的法律手段难以充分规制商品化中的侵权行为。司法曾尝试创设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规制这类侵权,但又因商品化权益无法被准确定义作罢。如何保护商品化权益在我国依然是一个未竞的课题。从学理角度出发,解读商品化权益客体、主体、性质,认为“商品化权益客体是知名形象”的观点混淆了人格权、知识产权与商品化权益之间的区别,商品化权益的客体应当为知名形象之上附着的商誉。商誉本身的特殊性与商誉主体的复杂性致使商品化权益难以上升为法定权利,所以商品化权益适宜以原则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弥补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对商品化权益保护的空白,也印证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现行法律体系下最合适的保护商品化权益的方式。但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凌乱而且存在局限性。因此,可以结合WIPO国际局于1996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性条款》,将实践中的商品化侵权细分为多种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以不同的反不正当竞争理论进行保护。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整体保护模式,能够克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缺陷,为商品化权益提供完整且充分的保护。
杨春爽[4](2021)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和行政改革的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问题成为学界和政界关注的焦点。2019年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正式出台不仅揭示了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的普遍性、重要性,而且标志着营商环境建设问题已被正式提上政府工作日程并纳入制度运行轨道。经过几年的实践,全国各地方政府作为建设主体认真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履职经验,但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也暴露出一些共性的政府履责问题。这些问题关涉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整体进程和最终效果,同时这些问题也是本次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从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责任的角度出发,借鉴责任政府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从历史、实践两个层面剖析营商环境与政府责任间具有关联,结合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论述了政府履责存在履责不力、整改工作不到位,政策实行过程中缺乏系统运营、服务供给中重视短期绩效而忽视持续发展、市场监管与审批过程中脱节的主要问题,明晰了产生问题的原因为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不愿担责、履责能力不强导致不能担责、权责边界模糊导致责任界限不清、法治不到位导致担责失范、监督制度不足导致担责失序。最后,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针对性措施,明晰政府具有责任主体地位、提高优化营商环境意识、建立营商环境政府责任的长效机制。
廖祎[5](2020)在《二元规制模式下注册商标混淆行为的性质认定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分界》文中提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两者以规制商标混淆为目标,通过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方式为商标提供全方位保护,形成了“静”与“动”相结合的商标保护体系。随着《商标法》的不断完善,其已经能为注册商标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注册商标的保护上已鲜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余地,尤其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删除,似乎预示着注册商标的混淆问题不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事实上,两法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即便《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了强保护,也不能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同时,并非所有涉及注册商标的混淆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只有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才能适用《商标法》予以调整,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可以调整任何涉及标志混淆的行为,其中理应包含注册商标混淆。那么,涉及注册商标的混淆行为多种多样,在何种情形之下构成商标侵权,又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本文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构成标准为切入点,以明晰注册商标混淆的行为性质,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思路和理论的支持。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分别从商标混淆的内涵界定及规则模式、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认定方式的差异、《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选择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对商标混淆的内涵及二元规制模式进行阐述分析。商标权益的客体是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指代关系”,而非标志本身。因此,商标的保护应着眼于制止混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不同的维度对商标混淆行为进行规制,即便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平行存在的,并不能单纯的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标法》的补充手段,亦或是认为《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只能说两者在保护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由此可能会发生法律竞合,其保护范围都是相互独立的。第二章着重分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分标准。首先,在标志的使用方式上,只有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前提下才会构成商标侵权。相比之下,商标不正当竞争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要标志使用行为本身可能导致混淆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两法在认定混淆上均需要考察商标的“双相同”和“双相似”,但两法认定混淆的标准不尽相同。《商标法》将混淆可能性转换为“双相同”和“双相似”来推定混淆,无需再考虑商标的知名度问题,故此,在《商标法》的语境之下的混淆可能性是准法律概念。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商标只有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才具有保护价值。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不仅包含“双相同”和“双相似”,还包括知名度的判断,故其语境之下的混淆可能性是事实概念。在把握以上两个方面差异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厘清自然水到渠成。第三章是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选择的相关问题探讨。在两法的总体适用上,应当从“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和“商标是否知名”两个方面进行剖析,从而厘清两法的选择适用。在具体法律适用上,这套理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运行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行为的性质认定和特殊情形的处理两个方面。就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行为的定性而言,应该根据转用的商业标志类型来定性。若商标并非指向商品或服务,则不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由此可能导致混淆的,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对商标转用行为予以明晰。同时,基于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考虑,有些“双相同”或“双相似”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通过立法,适当的开放合理性使用条款,将其作为商标混淆的例外。
程雪军[6](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洁芸[7](2020)在《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文中指出2017年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时隔24年的第一次修订,大幅修改了商业贿赂部分的条款,重新定义了竞争法概念上的商业贿赂。2019年4月,该法再次修订但关于商业贿赂部分没有变动。过去的学术研究和案例分析通常聚焦在工程、医药等传统领域,或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对于我国本土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缺乏必要的研究和关注。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贪腐案件也以几何倍数增长。因此,有必要基于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新形势下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本文以实证分析为主、文献研究为辅,采用跨学科研究的方法,从经济法、刑法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司法实务难题,通过考察域内外防范打击商业贿赂的机制做法,分析论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规制的合理路径。第一章是对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的概述,分述了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上的内涵及法律规定,并用比较法指出两者的异同。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可能影响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以谋取交易或者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立法沿革看,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受贿主体由“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扩展至“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将贿赂目的由“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扩展至“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将商业贿赂的本质由“利益引诱”转变为“权钱交易”。从法律责任看,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包括的部分从“调查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扩大到“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行政责任中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处罚种类,且罚款额度也从1万-20万元增加到10万-300万元。刑法上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给予交易对方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贿赂,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八种罪名,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实际上又增加了三种罪名,按照主体可以分为一般商业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一般商业主体之间两大类。商业贿赂不论是在竞争法上还是在刑法上,其核心本质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外延、客体、规制重点、贿赂范围上有所不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贿赂向新兴行业蔓延的一种表现。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法规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同样具有普适性。第二章是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总体分析。第一节从两个来源梳理了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例并做了简要的数据分析,一是知名互联网企业A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Y区近三年办理的21件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从案发来源看,均由企业主动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从利用的职务看,主要集中在活动审核和资源分配方面;从人员身份看,以直接与商家打交道的一线运营专员为主;从贿赂形式来看,以收受现金为主;从犯罪模式看,已经形成行受贿的产业链;从处理结果来看,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二是裁判文书网公开的7个互联网领域细分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例,发现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已经蔓延至各个细分行业,并且向头部企业聚集。第二节用归纳法指出了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和办案特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特点:一是猎取的资源从线下走到线上,二是谋取的利益包含正反两个方面,三是覆盖全景生态和各阶段企业,四是出现职业中间人灰黑产业链,五是商业贿赂的对象呈现两极化。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特点:在案件办理上,互联网企业“反客为主”;在法律适用上,理论和规定滞后于现实;在取证方式上,更加注重客观性证据。第三章是对两个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从竞争法和刑法上展开具体分析。案例一讨论了商业贿赂中间人的行为定性,发现在商家和电商平台专员之间的“贿赂黄牛”,已经形成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灰黑产业链,但往往无法在刑法上予以评价,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尚无法得到规制。案例二讨论了商业贿赂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发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业行贿的“不正当利益”就是以贿赂的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包含三种情形:第一,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经营者自认为没有交易机会或处于竞争劣势,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律,交易对方根本不可能与其进行交易。第二,与其他竞争者一样,经营者有相同的竞争机会或竞争优势,相互之间难分高下,但为了从中胜出,获得交易相对方的最终青睐而行贿,实现“从有到优”的突破。第三,和其他竞争者相较,经营者的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交易机会还是存在的,但为了更加保险而行贿,实现“从优到保”的突破;三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一就可认定。刑法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包含三种情形: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二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非法手段利益”;三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认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与“谋取竞争优势”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自身在客观上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关键在于判断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职务行为时,是否将行贿人送予财物这一因素纳入了其决策的考量范围。第四章从司法实证的角度对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律规制提出了优化建议。第一节是对域内外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的借鉴。域外部分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英国《2010年反腐败法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提出在打击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时加强国家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将企业建立充足的内控合规体系作为免责事由,在设计反腐败内控机制时参考ISO 37001标准等思路;域内部分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几家头部企业的反腐合规制度。第二节对实务中的三个疑难问题提出了认定解决的思路。首先是行受贿“职业中间人”的法律评价,提出了四种认定思路:一是作为受贿主体的共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打击,但只限于跟企业人员直接接触有共谋的人;二是作为行贿者的共犯处理,限于直接与行贿商家联系的贿赂中间人链条最底端者;三是作为单独的行贿者处理,对于贿赂中间人链条中除前述两者之外的人认定为独立的行贿人,但在行贿过程中截留的款项无法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评价。四是突破现有刑法改造介绍贿赂罪,将行受贿中间人全部作为介绍贿赂罪予以打击,解决贿赂数额被层层递减的问题。其次是行贿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认为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贿赂企业人员以消除负面评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竞争法上“谋求交易机会或获取竞争优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法上,核心关键是上述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最后对于商业贿赂中的斡旋受贿,提出可以参考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的规定,根据惩防商业贿赂的需要,在必要时考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作同一规定。第三节提出构建以企业为中心的互联网领域反商业贿赂机制,形成互联网领域“企业内控-行业协作-行政执法-刑事制裁”高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闭环”。
高云云[8](2020)在《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诋毁纠纷由来已久。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领域持续发酵,商业诋毁的情形愈发多样,构成要件也更加复杂。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中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差异,不仅不利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预测和指引,也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实现。本文通过法律法规调查发现,法律条文中对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局限于原则性的定义,而缺乏对行为方式和内容的具体指引。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行为主要利用互联网实施,表现出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加多样和复杂。因此,本文将商业诋毁行为类型化为实名散布型、匿名评论型和恶意拦截型三种,实名散布型商业诋毁行为主要依靠了互联网的传播性,而后两种则主要依靠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随后,为探究不同类型的网络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的差异,本文进行了案例调查和国内外观点汇总。本文引用的全部裁判文书来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商业诋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下载了共计400余篇裁判文书,从中选取183件详细分析(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计1件,判决文书分析总表详见附录)。其中利用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商业诋毁案件共计168件,占绝大多数。各地法院在主体认定上显示出扩大竞争关系范围的趋势,而在诋毁行为的主客观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做法上则存在差异甚至迥异的做法,表现出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诋毁信息要素认定不明、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等问题。最后,根据调查中发现的司法认定难点和争议,本文指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当规范认定流程和用语,按照对“行为要素-信息真实性-主体适格-责任承担”一一进行确认的思路规范审理流程。本文认为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应当坚持“单一行为模式+主体过错”原则,即针对不同行为主体适用不同的过错原则,竞争主体发表的言论应当具有更高的审慎义务,在符合过错要件的情形下单独实施编造或传播的任一行为均可认定为侵权。而在责任承担方面,是否应当将“赔礼道歉”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摒弃“一刀切”的当然做法。此外,针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已经和可能造成的损害,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层面,需要完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于复杂违法主体,如单位犯罪、网络水军等情形适用不同部门法予以规制,通过不同措施更有效打击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王帅[9](2020)在《竞争中性视角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关研究一直是学界历久弥新的讨论话题。从学理上讲,国有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应同等适用反垄断法。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国有企业在涉及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及行政垄断等垄断行为时,备受期待的反垄断法却因规范供给明显不足而出现规制“真空”,此状态既不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运行,亦无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亟需依赖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从微观维度出发,确保市场有效竞争就要重点解决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问题。竞争中性原则要求政府不因市场主体所有制之原因而予区别对待,在此原则下各市场主体应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公平开展市场竞争、同等受到国家保护。反映于反垄断法层面,即为国有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应当同等适用反垄断法,前者并不当然享有豁免权。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反垄断法在提升国有企业效率、盘活市场活力和释放市场潜力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并不存在因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使得国企获得垄断豁免的理论基础。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在我国基本国情视阈下如何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和激发市场竞争活力,而此与反垄断法之追求不谋而合,应当结合即将开展的反垄断法修订工作进行相应的完善研究。论文的整体框架分为绪论、主体和结语三部分,主体部分为论证过程,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交代在竞争中性原则要求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背景和意义、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呈现国内外反垄断法对之加以规制的学术思想、梳理文章研究的重难点并表明在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阐述文章存在的创新点及不足等问题。第二部分为文章的主体,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逻辑主线,共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基本概念释义。通过对垄断、国有企业、竞争中性等经济法学内常见的概念进行特定的解析与释义,呈现作者欲想表达的态度进而为全文划定写作的理论范围和内容基调。第二章,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及现状(提出当前国有企业在适用反垄断法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脉络,梳理出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盘活市场活力是我国政府孜孜不倦的追求,但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国有企业垄断规制不力、规范供给不足等问题。第三章,国有企业垄断现状的理论解析(对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规制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理论解析)。首先,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视角出发探讨问题背后存在的原因,即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具有垄断结构上的正当性;其次,从反垄断法秩序、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出发阐释规制的必要性;最后,从经济学理论、法律文本和所有制结构的纬度表明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制可行性。第四章,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完善路径(探讨完善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具体措施)。在竞争中性视角下,结合深化经济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围绕国有企业如何具体适用反垄断法这一问题从确立立法体例、修改并增设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内容、完善行政垄断控制制度、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制定国有企业反垄断指南、规章条例等配套文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部分为结语。通过国有企业与反垄断法适用的逻辑分析,归纳出虽然当前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并不可因此而忽视反垄断法在未来国有企业改革中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需要在竞争中性原则下对反垄断法加以完善以提升国有企业的适用性进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论。
高学森[10](2020)在《中欧商标平行进口中“混淆可能性”问题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商标平行进口是一个兼具国际贸易与商标权保护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实际情况不同对其采取不同的态度。欧盟追求共同体内商品最大化的自由流通,所以对欧共体内对商标平行进口采取鼓励态度。相比之下,美国更注重保护商标权人在国内市场上的利益,所以对商标平行进口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我国现阶段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对外贸易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与欧盟类似,我国为了营造自由化的贸易市场,对商标平行进口采取开放的态度。但是随着国内商标平行进口的规模不断扩大,相伴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商标平行进口市场也变得越来越混乱,确立明确的标准规范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平行进口近几年随着自贸区数量的增多和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模式的兴起在国内备受瞩目,该领域内的商标侵权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务界关注重点。针对该领域的商标侵权认定集中于对“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欧盟区域内追求最大化的自由贸易和货物流通与我国十九大中所强调的贸易畅通目标有相似的政策背景,欧洲法院针对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所考量的因素也具有一定变通性,而该变通性也使欧洲法院针对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认定更符合欧盟境内贸易政策同时也平衡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欧洲法院判例法关于平行进口中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认定所考量的多位因素对我国法院在新时代新经济环境下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认定具有一定理论性和应用性的参考价值。本文一共分四章:第一章简述商标商品平行中“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内容与前提,判断的内容是商标权人投放在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牌真品之间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在商品来源、品质等方面产生混淆,判断的前提是涉案商品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商品,即要符合商标平行进口的构成要件。第二节总结我国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司法现状,对我国商标商品平行进口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件进行汇总,通过分析对我国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行梳理。对欧盟区域内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概括,总结欧盟商标平行进口司法实践的发展。第二章对比分析我国与欧盟司法实践中对平行进口商品来源混淆的认定,详细阐述认定平行进口商品导致来源混淆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应用,通过对比分析我国与欧盟对此类问题处理方式间的异同,找出欧盟司法实践中可供我国处理此类问题的参照。例如,欧盟区分合法再包装与非法再包装,并通过判例确定明确的裁判标准,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则缺乏此类的规定。第三章对比分析我国与欧盟司法实践中对平行进口商品品质混淆的认定,详细阐述认定平行进口商品品质混淆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应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认定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之间存在重大质量差异的案件,欧盟司法实践中在此类问题上的处理已经比较成熟。通过比较分析,从欧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方面,通过总结,给出建议。第四章对比分析我国与欧盟司法实践中对平行进口商使用商标进行宣传或者直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造成消费者对授权关系的混淆方面的问题,详细阐述认定此类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司法实践。我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造成了许多相似的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通过对欧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分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参照。
二、是合法招商还是不正当竞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是合法招商还是不正当竞争(论文提纲范文)
(1)论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的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合规指引的发布 |
三、行政指导制度的推行 |
四、预防性监管机制的确立 |
五、强制合规义务的实施 |
六、企业合规的宽大行政处理 |
(一)作为无责任抗辩事由的企业合规 |
(二)合规从宽处罚机制的引入 |
(三)初步的反思 |
七、行政和解制度的试行 |
(一)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确立 |
(二)行政和解对企业合规的激励作用 |
八、行政监管合规的发展空间(代结语) |
(2)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何以实现——基于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立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时代背景与理论意蕴 |
(一)确立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时代背景 |
(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理论意蕴 |
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冲突及协调机理 |
(一)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冲突 |
1.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 |
2. 竞争政策与招商引资政策的冲突。 |
3. 竞争政策与创新政策的冲突。 |
(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的内在机理 |
三、现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法制化程度较低 |
(二)竞争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权限尚未厘清 |
(三)竞争政策协调机制不健全且协调功能虚化 |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效果欠佳 |
(五)央地竞争政策协调与区域竞争政策协调机制不健全 |
(六)针对新型竞争行为的执法面临较大挑战 |
四、完善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机制的建议 |
(一)落实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应遵循的理念 |
(二)进一步强化对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法制保障 |
(三)设立竞争政策委员会作为竞争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机构 |
(四)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五)健全央地竞争政策和区域竞争政策协调机制 |
(六)强化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执法 |
五、结语 |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二、商品化权益解析 |
(一)商品化权益的提出 |
(二)商品化权益的法律分析 |
1.商品化对象与商品化权益客体 |
2.商品化权益的性质 |
(三)商品化权益的复杂性 |
1.客体的无形性 |
2.主体的复合性 |
三、我国商品化权益保护现状 |
(一)民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1.民法对姓名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2.民法对肖像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3.民法对声音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二)知识产权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1.着作权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2.商标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三)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尝试 |
1.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试水” |
2.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限缩”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 |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性保护 |
2.商品化侵权中对“经营者”的扩大解释 |
四、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整体保护模式 |
(一)商品化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选择 |
1.构建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
2.独立保护模式符合商品化权益的复杂性 |
3.独立保护模式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 |
1.第二条对商品化权益的补充性保护 |
2.第二条对商品化权益的原则性保护 |
(三)类型化商品化侵权的特别规制 |
1.对商品化中混淆侵权的规制 |
2.对商品化中弱化侵权的规制 |
3.对商品化中其他形式侵权的规制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优化营商环境与政府责任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营商环境和政府责任的内涵 |
一、营商环境的内涵 |
二、政府责任的内涵 |
三、政府履责对营商环境建设的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服务型政府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 |
第一节 营商环境建设中政府履责的历史依据 |
一、政府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起源 |
二、政府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拓展 |
三、政府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调整优化 |
四、政府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全面协同 |
第二节 营商环境建设中政府履责的现实依据 |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
第一节 营商环境优化的体系建构责任 |
一、营商环境的制度供给 |
二、组织设立专门机构 |
三、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
第二节 高效政务服务的供给责任 |
一、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
二、优化服务流程设计 |
三、加强服务效能监管 |
第三节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责任 |
一、市场监管制度化 |
二、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三、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履责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政府履责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政府履责不力、整改工作不到位 |
二、政策施行过程中缺乏系统运营 |
三、服务供给中重视短期绩效忽视持续发展 |
四、市场监管与审批过程中脱节 |
第二节 政府履责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
一、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不愿担责 |
二、履责能力不强导致不能担责 |
三、权责边界模糊导致责任界限不清 |
四、法治不到位导致担责失范 |
五、监督制度不足导致担责失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确保政府有效履责的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党委对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的领导 |
一、强化党委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性作用 |
二、确立党委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政策指导地位 |
三、明确党委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内部监督职责 |
第二节 加强责任导向的行政伦理建设 |
一、深化服务理念完善政务服务责任的履责 |
二、强化责任意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
第三节 明晰政府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权责边界 |
一、深化“放管服”综合改革 |
二、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 |
三、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合作 |
第四节 建设完善的法治体系 |
一、健全政府法律责任的体系和制度 |
二、强化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
三、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
第五节 建立完善的营商环境监督和考评体系 |
一、构建规范化的行政监督体系 |
二、构建切合营商环境建设实际的绩效考核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二元规制模式下注册商标混淆行为的性质认定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分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混淆的内涵界定及二元规制模式 |
一、商标混淆的内涵界定 |
(一)商标权益的客体 |
(二)“混淆”的含义 |
(三)商标混淆的内涵延展 |
二、商标混淆的二元规制模式 |
(一)特别法说和补充说的质疑 |
(二)平行模式的证成 |
第二章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分标准 |
一、构成要件的差异: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
(一)两法对商标性使用的不同要求 |
(二)商标性使用的独特意义 |
(三)商标性使用的判定 |
二、混淆标准的差异:是否要求商标知名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标准:实质混淆 |
(二)《商标法》中的混淆标准:形式混淆 |
第三章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选择 |
一、两法的总体适用关系 |
(一)商标性使用的情形 |
(二)非商标性使用的情形 |
二、两法的具体适用 |
(一)商标混淆规制条款评析 |
(二)制止商标混淆的法律适用 |
(三)商标混淆规制条款的完善建议 |
三、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 |
(一)商标混淆的例外 |
(二)实务中存在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与修订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
二、刑法上的商业贿赂犯罪 |
(一)刑法规范中的商业贿赂犯罪 |
(二)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 |
三、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语境下的异同 |
(一)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二)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上的不同 |
第二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总体分析 |
一、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例 |
(一)Y区办理的近三年互联网企业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
(二)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
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 |
(一)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 |
(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特点 |
第三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分析 |
一、“商业贿赂中间人”的行为定性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简要评析 |
二、商业贿赂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简要评析 |
第四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规制的完善路径 |
一、域内外反商业贿赂的制度范本 |
(一)域外反商业贿赂的制度借鉴 |
(二)域内互联网企业的内控机制 |
二、实务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认定 |
(一)行受贿“职业中间人”的法律评价 |
(二)行贿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三)商业贿赂中的斡旋受贿 |
三、构建高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机制 |
(一)企业内控 |
(二)行业协作 |
(三)行政执法 |
(四)刑事制裁 |
(五)构建高效衔接的互联网领域反商业贿赂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 |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条款 |
(二)不同法律中的商业诋毁条款对比 |
二、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分类及特点 |
(一)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分类 |
(二)网络商业诋毁纠纷的特点 |
第二章 有关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调研结果 |
一、网络商业诋毁案件司法认定的调研情况 |
(一)案件审理流程梳理 |
(二)判决文书汇总分析 |
二、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各构成要件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一)对竞争关系认定的调研结果 |
(二)对客观行为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三)对主观方面认定的调研结果 |
(四)对结果要件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三、网络商业诋毁行为责任承担的调研结果 |
(一)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结果 |
第三章 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各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 |
(二)诋毁信息认定要件不明 |
(三)主观归责原则理论争议 |
(四)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 |
二、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侵权声明实效难以保证 |
(二)赔礼道歉适用饱受争议 |
(三)赔偿金额计算缺乏标准 |
第四章 完善网络商业诋毁纠纷审理的建议 |
一、规范认定思路,梳理认定流程 |
(一)具体事实精准阐明 |
(二)损害结果区分认定 |
二、提升审判水平,实现同案同判 |
(一)规范竞争关系内涵 |
(二)明确诋毁言论界限 |
(三)区分不同行为的过错要求 |
(四)结合具体行为认定诋毁结果 |
三、完善法律规定,推动责任承担 |
(一)细化消除影响的方式 |
(二)统一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
(三)明确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商业诋毁案例统计表 |
(9)竞争中性视角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重点和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基本概念释义 |
第一节 垄断 |
一、竞争与垄断 |
二、不同语境下的垄断类型 |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 |
二、国有企业设立的目的指向 |
第三节 竞争中性的由来与本土化 |
一、竞争中性的起源及演进 |
二、竞争中性的本土化法制要求 |
第二章 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及现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演进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空白期 |
二、反垄断制度的酝酿期 |
三、多法并存的共生期 |
四、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期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基于垄断的不正当优势 |
一、经济性垄断问题突出 |
二、行政性垄断偏向保护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制度样貌 |
一、高效统一的宏观反垄断体系尚未建立 |
二、反垄断法微观规范供给明显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垄断现状的理论解析 |
第一节 基于垄断结构视角的正当性理论 |
一、经济学视角的市场失灵理论 |
二、法学视角的社会公共利益理论 |
三、政治学视角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 |
第二节 基于价值追求视角的规制必要性 |
一、垄断有损市场竞争秩序 |
二、垄断降低市场运行效率 |
三、垄断侵犯竞争弱者和消费者权益 |
第三节 基于垄断行为视角的规制可行性 |
一、与经济学理论相契合 |
二、同法律文本相吻合 |
三、和所有制结构不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规制国企垄断行为的体例选择 |
一、以反垄断法为主的规制体例 |
二、以反垄断法为辅的规制体例 |
三、我国当前的立法体例及应然选择 |
第二节 修改并增设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内容 |
一、明确规定适用原则及豁免范围 |
二、重新制定行业垄断标准 |
第三节 完善行政垄断控制制度 |
一、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二、妥善处理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 |
三、强化“三合一”后的反垄断执法 |
第四节 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及救济制度 |
一、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 |
二、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救济制度 |
第五节 制定国有企业反垄断的配套文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中欧商标平行进口中“混淆可能性”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欧商标平行进口概况 |
第一节 商标平行进口中“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内容与前提 |
一、商标平行进口中“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内容 |
二、商标平行进口中“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前提 |
第二节 我国商标平行进口概况 |
一、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标平行进口案例统计 |
三、法院的裁判思路 |
第三节 欧盟内部商标平行进口概况 |
一、欧盟有关平行进口的立法 |
二、欧盟商标平行进口制度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平行进口商品来源的混淆可能性问题中欧之比较 |
第一节 商标的来源表彰功能 |
一、来源表彰功能的含义 |
二、来源表彰功能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基础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来源混淆的判定 |
一、假冒商品的混淆 |
二、改变平行进口商品之要素造成混淆 |
三、我国法院对再包装行为性质的认定 |
第三节 欧盟司法实践中对来源混淆的判定 |
一、平行进口商品原标识造成来源混淆 |
二、欧盟对再包装行为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平行进口商品品质的混淆可能性问题中欧之比较 |
第一节 商标的品质担保功能 |
一、品质担保功能的含义 |
二、品质担保功能在判断“混淆可能性”中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品质差异的认定 |
一、我国典型案例 |
二、品质差异造成混淆问题之引申 |
第三节 欧盟司法实践对品质差异的认定 |
一、英国相关司法实践 |
二、德国相关司法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平行进口商使用商标引起授权关系混淆问题中欧之比较 |
第一节 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
一、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 |
二、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对平行进口商使用商标行为的认定 |
一、平行进口商使用商标权人商标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 |
二、平行进口商以涉案商标作为店铺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第三节 欧盟司法实践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
一、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应用 |
二、平行进口中合法使用商标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是合法招商还是不正当竞争(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的地位[J]. 陈瑞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06)
- [2]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何以实现——基于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的视角[J]. 殷继国. 法学, 2021(07)
-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D]. 王影. 烟台大学, 2021(12)
- [4]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责任问题研究[D]. 杨春爽. 黑龙江大学, 2021(10)
- [5]二元规制模式下注册商标混淆行为的性质认定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分界[D]. 廖祎.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6]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7]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D]. 金洁芸.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D]. 高云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9]竞争中性视角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研究[D]. 王帅. 兰州大学, 2020(01)
- [10]中欧商标平行进口中“混淆可能性”问题比较研究[D]. 高学森.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