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商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升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杜方正[1](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李雨田[2](2020)在《Y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国内商业银行被赋予不同的属性,且每一类银行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易受监管制度的影响,政策性强。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银行来说,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是最佳的,答案可能并不唯一。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凭借其覆盖面广、网点机构数量众多和各项惠农支小政策,承担着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使命。国内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之一是农商银行有效运行。以往的农信社自进入农村商业银行转型这一新阶段以来,虽然在很多方面极大的展现了灵活的决策机制优势,但也存在许多公司治理问题,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中的基础,股权性质与股权集中度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能够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以Y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Y农商银行”)作为案例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在阐述了研究背景与意义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问题领域的相关文献按照研究问题进行了分类综述,并且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我国现行的股权管理规章制度背景,对我国农商银行业的行业发展特点以及农商银行业股权结构现状特点做出阐述,并在理论层面上分析了农商银行业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与银行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方面的联系,为探究Y农商银行的股权结构问题做铺垫。然后,在案例部分,先对Y农商银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再从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方面梳理Y农商银行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梳理股权结构缺陷的原因,分析其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和银行经营风险。研究发现:股权性质方面股东成分单一,且主要是由非职工个人和实力素质一般的民营企业构成,其可能的危害是易导致银行经营缺乏稳定性,易发生内部人控制风险并且股东容易发生违规操作损害有关方利益等;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都相对较弱,其影响是小股东易发生“搭便车”行为,易发生主要股东勾结管理层通过违规授权和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银行的行为,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本文的最后,根据Y农商银行股权结构的缺陷,提出了适度引入国有股成分和战略投资者、股权激励提升员工持股比例、加大民营企业股质量、负向激励约束股东权利、提升股权集中度、优化股权制衡度以及加强对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相关建议。
周伊[3](2020)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的数量连年增加,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中止审理被误用、滥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比较笼统,对中止审理适用标准的规定比较含糊。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遇到这类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机械地对案件中止审理。这种做法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还可能导致受害人在申请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的这种做法还将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导致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被不当拖延,影响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效果,最终无法保障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大背景下结合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衔接程序、审理顺序、中止审理的影响因素和继续审理的影响因素等情况,分析法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民事案件适用中止审理面临的困境,进一步研究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再进一步分析中止审理适用不当的危害,从而给出判定案件适用中止审理的参考因素,提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中止审理,何种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的处理思路。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是本文提出了刑民交叉案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民事案子应当中止审理:第一,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二,民事案件受刑民关联事实认定的影响。第三,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以查明刑民关联事实。但是,当刑民交叉案件在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民事案子应当继续审理:第一,民事案件可以独立查明案件事实。第二,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事实不同。第三,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不同。
朱淑丹[4](2020)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 ——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验为切入点》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加大对营商环境的重视和投入力度,积极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在世界银行对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排名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16年江西为加速省内优化营商环境步伐,出台了“降成本优环境”等一系列文件。万年县是江西省东北部的一个长期处于中游发展水平的普通县城,2017、2018两个年度万年县在全省100个区县GDP排名固定在55名,2016-2018年GDP分别为120.58亿元、139.58亿元、151.9亿元,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像万年县这样平凡又普通的县城在全国来说并不少见,这也正是选取该县作为大多数普通县城代表的原因。本文新颖之处在于一是从“营商法治环境”引申到“营商司法环境”,突出了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起到的作用,一直以来关于营商环境的探讨主要还是集中在政府通过放管服来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效率等方面,从法院角度谈营商环境的比较少;二是在省府、省院“降成本、优环境”要求下,通过多渠道对2017-2018两年间万年县法院的案件类型数据归总与分析,从立足司法审判、强化判决执行、加强司法监督、提升司法服务四个角度,较为完整的论述了基层法院对营商环境的能为之处,并结合相关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避免了纯文字性的反复论述;三是通过举例图文介绍了全国其他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的一些创新型亮点做法。但也要看到除了这些法院常规动作外,还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政务、任务难以兼顾,关注企业实际获得感较少、善意执行平衡难以把握等。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浅谈了几点看法和对策。“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优化营商环境要从完善营商法治环境做起,构建完善的营商法治环境离不开司法环境的鼎力支持。本文以万年县人民法院为切入点,从江西省法院审判管理综合平台进行数据资料采集,通过实证涉企案件的审判质效以及营商环境代表性裁判案例、执行的难点问题和万年县法院的涉企案件执行质效及执行措施、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监督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万年县法院在监督上的实际做法、提升司法服务软硬件等四个方面,探索基层法院语境下优化营商环境的可为之处,更好的厘清权责,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法院为营商环境服务的司法作为,构建新时代法治环境,以优质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向好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底线。
金丹[5](2019)在《涉犯罪合同效力判定问题研究 ——以诈骗类犯罪为中心》文中认为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近年来,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财产性犯罪高发,诈骗类犯罪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此类刑事犯罪多与合同行为存在交叉,涉诈骗类刑事犯罪的合同效力判定本质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适用问题。合同法第52条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一般性规定,自从适用以来,成为否定合同效力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条款。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是判定涉罪合同效力的前提与基础。通过检索并分析涉诈骗罪合同效力的裁判文书,从筛选出的239篇有效裁判文书中发现,判定合同有效的裁判文书占比为71.97%,判定合同无效的裁判文书占比为28.03%。其中,在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中,有20.35%的裁判理由认为涉嫌诈骗罪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在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中,有52.23%的裁判理由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之规定,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有20.90%的裁判理由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通过数据分析可知,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是认定涉罪合同有效,一种是认定涉罪合同无效。“涉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结论可以通过分析法院判决的主旨得出,这一结论具有适法正当性,符合民刑价值属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裁判,坚持了涉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裁判意旨。从裁判文书的判决依据分析,判定涉罪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和合同第52条第(5)项,如何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正确判定涉罪合同效力的中心问题。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模式是以司法三段论为方法论,以法律解释规则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及第(5)项进行分析。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基准规则,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设置功能定位为连接公法与私法的“纽带”,作为公法性质的刑事法律可以通过该法条对私权领域进行介入和影响,体现法条的引致功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技术功能定位为“授权解释条款”,强调除具备引致功能之外,还赋予法官对案件进行法益衡量、价值判断的权利。故刑法规定能否被引致进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成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是简单通过传统三段论就可以直接完成的,而是通过司法三段论,由法官对法律实质内容进行判断,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对某一具体刑法罪名的设置目的、背景、意旨等方面进行评判,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设置目的及内容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刑法罪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否定涉罪合同的效力,对于设置目的及内容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刑法罪名,则应当排除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刑法规定能否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规定否定合同效力,仍需法官以司法三段论为方法论,通过法律解释规则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虚假表示进行判断。实务中应当区分合意虚假表示行为与单方虚假表示行为,合意虚假表示行为应当依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否定合同效力,对于行为人为达到其犯罪目的所为的单方虚假表示,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否定合同效力。刑法规范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合同效力,而是经由法律实质性判定之后做出价值判断,凸显法律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性。针对刑法条文的设置目的、法益保护等因素,刑法条文确定的具体罪名区分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与非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当事人的行为也区分为合意虚假表示行为与单方虚假表示行为,类别划分为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提供有效甄别路径,便于法官在个案中进行价值衡量。我国司法实务中,涉罪合同效力的处理模式普遍欠缺明确操作性,处理模式的选择为实体权利的保障提供程序基础。现阶段存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行”三种模式,法院往往在办理涉罪合同效力案件中,简单地因民事法律行为涉嫌犯罪,中止民事诉讼,以“先刑后民”为依据,阻却民事法庭的审理。在私权利益日益受保障的当下,应当排除“先刑后民”模式的优先适用,建议试行以“民刑并行”为原则,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的处理模式。涉罪合同效力的评定过程实质上是法官适用司法三段论对我国合同法第52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我国长期以来,因私权保障的缺位及“重刑轻民”思想的根深蒂固,导致长期一段时期内,对涉犯罪合同效力给予否定性评价,而且各地法院在审理涉犯罪民事合同案件时的裁判标准及程序选择极不统一,造成司法权威的缺失,损害当事人的权益。通过分析合同法52条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为涉罪合同效力的正确判定提供甄别路径,以期达到强化公权与私权平等受保护,私权优先保护的现代法治理念。
吴鸣[6](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张昊[7](2019)在《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研究 ——以“金赛银”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也日渐增多,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愈发高明,呈现出专业化和隐蔽化的特点,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对涉案财务进行转移、粉饰,为其经济犯罪的实行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得案件的侦破陷入困境,所以对涉案财务资料、资金流向进行科学的调查取证,对于整个案件的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借助法务会计合法高效的识别、调查、鉴定是承办案件的关键环节,对打击经济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以“金赛银”案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实地调查等方法,以经济犯罪案件中法务会计的实践应用为研究内容。在全面梳理经济犯罪及法务会计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创立本文的研究视角,即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三个阶段还原“金赛银”案件中法务会计工作开展的全过程,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反思,总结出从“金赛银”案件看我国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侦查部门主动介入性不高,立案率低、侦办周期过长,资料收据不全、证据获取等方面。并进一步归纳形成上述问题的四个方面的原因:法务会计研究的理论缺陷,法律法规规定的滞后性,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滞后,缺乏专业的组织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本文认为从加大相关理论的研究力度,完善法务会计制度建设,加强法务会计职业素养,建立法务会计组织四个方面阐述了对策建议,理论联系实践,以案说理,对规范和改善法务会计的应用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张茜茜[8](2019)在《汉口金城银行商业性放款纠纷研究 ——以刘子敬借款为中心(1925-1938)》文中研究说明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商业银行的蓬勃发展时期,作为调剂社会经济,扶助工商业发展的重要金融机构,近代银行在此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时期的商业银行主要围绕存款、放款及投资三大业务,充分运用社会闲散资金,加速资本的流通速度,不仅巩固了银行自身的实力,而且为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汉口金城银行作为金城银行的重要分支机构之一,从创设之始即秉承总行放款业务的方针与原则,面向工矿企业、商业、个人及军政机关等放款。总的来看,商业性放款一直是汉口金城银行放款业务之大宗。金城银行向来注重资金投放的安全性,始终将放款的稳妥性放在第一位,对各项放款种类、金额及对象的选择严格把关,保持稳健审慎的态度,以求高效、灵活、稳妥地运用资金。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及后续事态的发展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的遇到欠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围绕着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成为了当时社会矛盾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刘子敬作为汉口富商,其名下产业及经营实业均须大量周转资金,银行作为资本流通的中介,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刘子敬借贷的对象。汉口金城银行作为汉市着名的商业银行之一,面对汉市工商业广泛开展放款业务,对刘子敬的放款即为其众多放款对象之一。然而由于刘子敬的破产及突然病逝,导致汉口金城银行多次陷入巨大的债务纠纷之中。在这些债务纠纷当中,不仅涉及抵押品产权的争夺,而且涉及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债权争夺,众多利益纠葛穿插其中,使纠纷难以调和。在此种情况下,汉口金城银行与债务人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司法交涉与诉讼,以期达到维护债权的目的。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银行的诉求很难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满足,诉讼双方最终又回复到以和解的方式调停纠纷。本文以刘子敬借款事件为切入点,通过呈现汉口金城银行历次纠纷案件发展的全过程,阐释该银行在面对风险损失时的应对与处理机制,以此透视在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发生债务纠纷的双方处理纠纷的模式以及经济纠纷背后的法律制度现象,进而探讨商事习惯、习俗与法律制度在调停纠纷中的相互作用。
谢锐勤[9](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朱晓艺[10](2019)在《A银行案件风险防范指标体系及其量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这注定它承担的风险要比一般行业大很多。由于现代经济对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系统的依赖,商业银行一旦发生危机,一国乃至世界经济将遭受巨大的灾害。然而,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和全球化,金融产品越来越多样化,交易性质也越来越复杂,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运营模式也随之经历了一场深刻的转型变革,银行业案件呈现出多发频发和系列化蔓延的态势,并给银行带来了诸如资金损失、法律纠纷和声誉风险等一系列重大影响,也引起了监管当局甚至政府高层的高度关注。因此,商业银行要准确掌握银行案件风险管理状况,全面监测各层级机构案件风险管理状况的变化,及时发现不良变化的苗头。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机构和专业,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缓释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传统上,银行应对案件及案件风险的方法,往往是在事后的,等到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发生了再对事件进行剖析,找出背后的原因,对制度”打补丁”,在过程上不断增加控制环节,或投入人海战术进行监控。这些做法对后期再次发生类似的事件具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对业务流程没有根本性重构,对风控措施没有根本性提升,最终导致控制环节虽然不断增加,风险防控成效却逐步衰减。作为商业银行,最想要做的是在事前能对案件风险事件进行预警,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商业银行的这一想法越来越强烈,希望依托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聚合并利用现有的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外部监管信息,重要经营管理数据等,对各项数据进行综合深入多维分析,以此对案件风险事件进行预判。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直观、系统、能全面评价和描述各级机构风险管理状况的指标体系,通过定量测算后客观准确反映各级机构案件风险管理现状和历史发展趋势,深入查找风险管理漏洞和案件隐患,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持续经营,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重要领域。本文通过梳理分析案件与操作风险的关系及发展阶段,归纳提炼近年来案件风险面临的“五个新”的新形势和暴露的五个特征,针对新形势新特征,实证剖析银行案件作案的动机、过程和案发导火索。针对这些作案要素,构建出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商业银行案件风险防范指标体系,使用层次分析法、比例法等多种数学方法将指标评价结果进行量化,使评价结果更加直观;并以A银行为例,选取A银行多年的数据对指标体系进行验证,以此来说明指标体系的适用性,供我国商业银行借鉴。同时,在此基础上,思考并提出了在经济新常态、金融新业态、经营新状态、员工新心态和监管新形态下,围绕作案动机、作案过程、案发导火索和案发后管理等案件关键要素,如何推进银行案件预防与控制工作,以更好地管控案件风险。因此,在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加速暴露的形势下,银行推进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控手段的转型已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对商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升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商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升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Y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股权性质相关研究 |
1.2.2 股权集中度相关研究 |
1.2.3 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相关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制度现状 |
2.1 股权结构的内涵 |
2.1.1 股权结构的含义 |
2.1.2 股权性质 |
2.1.3 股权集中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制度现状 |
3 我国农商银行及其股权结构 |
3.1 我国农商银行发展情况 |
3.1.1 我国农商银行发展历程 |
3.1.2 我国农商银行基本特征 |
3.1.3 省联社发展及改革情况 |
3.2 我国农商银行业股权结构与经营情况 |
3.2.1 股权结构 |
3.2.2 经营情况 |
3.3 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
3.3.1 股权性质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
3.3.2 股权集中度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
4 Y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分析 |
4.1 Y农商银行基本情况 |
4.1.1 公司概况 |
4.1.2 经营情况 |
4.2 Y农商银行股权性质分析 |
4.2.1 股权构成单一 |
4.2.2 非职工个人股份额较高 |
4.2.3 股东实力和素质较弱 |
4.3 Y农商银行股权集中度分析 |
4.3.1 股权结构较为分散 |
4.3.2 股权制衡程度较低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相关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1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适用中止审理面临的困境 |
1.1 司法解释适用难 |
1.1.1 目前适用的司法解释 |
1.1.2 现有司法解释的不足 |
1.2 衔接程序选择难 |
1.2.1 先刑后民模式 |
1.2.2 刑民并行模式 |
1.2.3 先民后刑模式 |
1.3 裁判方式选择难 |
1.3.1 驳回起诉 |
1.3.2 继续审理 |
1.3.3 中止审理 |
1.4 审理顺序判定难 |
1.4.1 以法律事实作为判定标准 |
1.4.2 以同一事实作为判定标准 |
2 中止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2.1 刑民案件的司法解释不完备 |
2.1.1 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适用难 |
2.1.2 司法解释表述模糊导致实际操作难 |
2.1.3 缺乏系统规定导致不同法院做法不一 |
2.1.4 受重刑轻民观念影响导致立法存在偏向 |
2.2 刑民程序存在差异性 |
2.2.1 刑民案件基本属性的差异性 |
2.2.2 刑民案件发起程序的差异性 |
2.2.3 刑民案件证据规则的差异性 |
2.3 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
2.3.1 法院与公诉机关之间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
2.3.2 法院刑庭和民庭之间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
2.4 过于追求裁判一致性 |
2.4.1 避免同案不同判 |
2.4.2 协调刑民诉讼程序 |
3 中止审理适用不当的危害 |
3.1 影响司法公正 |
3.1.1 成为违法违规的工具 |
3.1.2 影响受害人权利救济 |
3.1.3 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
3.2 影响司法效率 |
3.2.1 造成审判周期拖延 |
3.2.2 影响财产保全效果 |
3.2.3 干扰法官独立审判 |
4 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处理方式的建议 |
4.1 适用中止审理的影响因素 |
4.1.1 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
4.1.2 民事案件受刑民关联事实的影响 |
4.1.3 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以查明刑民关联事实 |
4.2 应当继续审理的影响因素 |
4.2.1 民事案件可以独立查明案件事实 |
4.2.2 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事实不同 |
4.2.3 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不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 ——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验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从营商法治环境到营商司法环境 |
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司法助力 |
(一)世行报告的中国指标 |
(二)营商环境的立法保障 |
(三)各级法院的司法保障 |
(四)司法助力的发展要求 |
三、万年县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举措 |
(一)立足司法审判 |
1.万年县法院2017-2018 年度审判类涉企案件主要质效指标 |
2.万年县法院的相关案例 |
(二)强化判决执行 |
1.传统执行的四大难 |
2.万年县法院2017-2018 年度执行类案件主要质效指标 |
3.万年县法院执行成果 |
(三)加强司法监督 |
1.遏制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
2.打通司法服务监督渠道 |
3.万年县法院做法 |
(四)提升司法服务 |
1.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
2.涉企案件快速办理 |
3.万年县法院司法作为所获实效 |
四、国内其他法院的有益经验 |
(一)提速司法审判 |
1.寻乌经验:法官服务进果园 |
2.浙江法院:一次都不用跑 |
(二)落实判决执行 |
1.莆田市中院:引入战略投资者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 |
2.莲都区法院:失信登上电影大荧幕 |
(三)完善司法服务 |
1.杭州中院发挥保全措施最佳效果 |
2.莲湖区法院服务涉企诉讼 |
五、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可为之处 |
(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
1.业务、政务、任务难以兼顾 |
2.关注企业实际获得感较少 |
3.善意执行平衡难以把握 |
(二)基层法院可为之处 |
(三)全国范围可推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涉犯罪合同效力判定问题研究 ——以诈骗类犯罪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依据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涉罪合同效力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观点梳理 |
一、判定涉罪合同效力“无效论” |
二、判定涉罪合同效力“有效论” |
三、涉罪合同效力立法变化 |
第二节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立场 |
一、“涉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判例考证 |
二、“涉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正当性考证 |
三、“涉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域外法考证 |
第二章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理路 |
第一节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方法论要素 |
一、司法三段论的适用 |
二、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模式 |
三、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解释规则 |
第二节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路径 |
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连接公私法间的“纽带” |
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属性为“授权解释条款” |
第三章 合同无效规则引致刑法规定的分析逻辑 |
第一节 合同无效规则的引致功能 |
一、合同无效规则引致功能的具体解释方法 |
二、合同无效规则引致功能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刑法规定被引致进入合同法无效规定的判断逻辑 |
一、刑法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二、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仍需以民法无效规则为基准依据 |
第三节 刑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发现 |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界定 |
二、发现刑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方法 |
第四章 涉罪合同无效判定的民法规范基准 |
第一节 虚假表示行为中涉罪合同效力判定 |
一、虚假表示行为要件 |
二、虚假表示涉罪合同的效力判定 |
三、虚假表示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适用界限 |
第二节 违背公序良俗中涉罪合同效力判定 |
一、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要件 |
二、违背公序良俗涉罪合同的效力判定 |
第五章 我国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评价与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的评价 |
一、先刑后民司法模式对涉罪合同效力影响的评价 |
二、先民后刑司法模式对涉罪合同效力影响的评价 |
三、民刑并行司法模式对涉罪合同效力影响的评价 |
第二节 我国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的选择 |
一、先刑后民对涉罪合同效力的影响 |
二、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的适用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研究 ——以“金赛银”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3.4 创新点 |
1.4 文献综述 |
1.4.1 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应用现状 |
1.4.2 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应用方法 |
1.4.3 法务会计案件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应用程序 |
1.4.4 法务会计案件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对策 |
1.4.5 总结与评述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经济犯罪相关理论 |
2.1.1 经济犯罪的概念 |
2.1.2 经济犯罪的新形势 |
2.1.3 经济犯罪中会计资料的特点 |
2.2 法务会计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法务会计概念界定及作用 |
2.2.2 法务会计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 |
2.2.3 法务会计采用的技术方法 |
2.2.4 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应用程序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务会计在“金赛银”案例中具体应用 |
3.1 案情简介 |
3.1.1 深圳金赛银的案发过程 |
3.1.2 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 |
3.1.3 主要经济业务往来情况 |
3.2 法务会计在“金赛银”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
3.2.1 侦查阶段 |
3.2.2 起诉阶段 |
3.2.3 审判阶段 |
3.3 本案例中应用法务会计的总结与启示 |
3.3.1 案例总结 |
3.3.2 案例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务会计在“金赛银”案件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从“金赛银”案件看我国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
4.1.1 侦查部门主动介入性不强且案件侦办严重滞后性 |
4.1.2 立案率低及侦办周期长 |
4.1.3 工作范围有限及存在认识误区 |
4.1.4 法务会计人才匮乏及材料收集不全面 |
4.1.5 过度借鉴审计方法及越权采用刑侦方法 |
4.2 法务会计应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存在缺陷 |
4.2.2 法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定滞后 |
4.2.3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滞后 |
4.2.4 法务会计缺乏专业的组织机构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对策及建议 |
5.1 加大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力度 |
5.2 完善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 |
5.2.1 建立多层次的法务会计鉴定管理体质 |
5.2.2 完善专家证人制度 |
5.2.3 证据调查认定准则 |
5.3 加强法务会计人员职业素养 |
5.3.1 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 |
5.3.2 高校承担法务会计培养责任 |
5.4 建立法务会计组织 |
5.4.1 建立独立的法务会计机构 |
5.4.2 建立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法律机构 |
第六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详细摘要 |
(8)汉口金城银行商业性放款纠纷研究 ——以刘子敬借款为中心(1925-193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重难点 |
第一章 汉口金城银行的放款及纠纷概况 |
一、汉口金城银行的创设及其放款概况 |
(一) 汉口金城银行的创设及演进 |
(二) 汉口金城银行的放款及纠纷 |
二 汉口金城银行对刘子敬的放款及纠纷缘起 |
(一) 汉口买办刘子敬及其产业情况 |
(二) 汉口金城银行对刘子敬的放款 |
(三) 纠纷缘起: 刘子敬的破产及病故 |
第二章 汉口金城银行关于中华蛋厂的提单抵押纠纷 |
一、中华蛋厂纠纷案缘起 |
(一) 银行对中华蛋厂的放款 |
(二) 天津聚兴诚银行截留提单货品 |
二、金城银行与聚兴城银行关于提单蛋品归属的交涉 |
(一) 直接交涉 |
(二) 司法交涉 |
三、讼争与妥协: 中华蛋厂纠纷案的解决 |
(一) 关于执行“假处分”的诉讼 |
(二) 天津中国银行与地方洋行对此案的参与 |
(三) 提单蛋品的最终分配 |
第三章 汉口金城银行关于既济水电公司的房产抵押纠纷 |
一、水电公司房屋产权的归属纷争 |
(一) 刘辅堂遗业产权的归属问题 |
(二) 蔡刘惠卿与刘家关于房屋产权的分歧 |
二、汉口金城银行为保全抵押权的交涉与诉讼 |
(一) 清理刘子敬债款合同的签订 |
(二) 银行与蔡刘惠卿关于“假处分”的争论 |
(三) 银行对房屋抵押权的最终确立 |
三、收取水电公司租金之争 |
(一) 交地执行与收租主体之争执 |
(二) 水电公司房地价值的估定及租金分配方法的出台 |
(三) 意外的和解: 水电公司房产纠纷的结局 |
第四章 汉口金城银行关于抵押租产的租金纠纷 |
一、辅义里租户与汉口金城银行的分歧 |
(一) 房屋修葺与减租的诉求与欠租之间的矛盾 |
(二) 银行经租处与业主关于减租事宜的交涉 |
二、欠租讼案——以租户汉口聚兴诚银行为例 |
(一) 汉口聚兴诚银行欠租诉讼案缘由 |
(二) 聚兴诚银行欠租讼案之结局 |
第五章 汉口金城银行对刘子敬抵押借款的清算 |
一、刘子敬借款产生瑕疵损失数额的清算 |
(一) 银行与刘府关于瑕疵账的交涉 |
(二) 借款应补足瑕疵帐目及计算瑕疵之标准 |
二、汉口金城银行对刘子敬借款的最终结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A银行案件风险防范指标体系及其量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第三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操作风险理论的历史发展研究 |
一、国外操作风险理论发展研究 |
二、国内操作风险理论发展研究 |
第二节 国内外操作风险量化理论研究 |
一、国外关于操作风险量化理论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操作风险量化理论的研究 |
第三节 国内外商业银行案件风险防范措施研究 |
第三章 商业银行案件风险的特征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案件和操作风险的关系概述 |
一、相关概念 |
二、案件与操作风险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银行案件风险的新形势 |
第三节 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的新特征——A银行为例 |
第四节 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产生原因分析——A银行为例 |
一、对作案动机的分析 |
二、对发案过程的分析 |
三、对案发导火索分析 |
第四章 A银行案件风险量化方法设计与应用 |
第一节 商业银行案件风险量化的原则与方法 |
一、商业银行案件风险量化原则 |
二、层次分析法在量化商业银行案件风险中的适用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案件风险防控指标体系 |
第三节 A银行案件风险防控指数设计及应用 |
一、各级指标权重的确定 |
二、案件风险指数的应用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加强源头控制,消除作案动机 |
二、突出过程管控,堵截案件风险 |
三、注重监测排查,及早发现隐患 |
四、建立考核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商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升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2]Y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问题研究[D]. 李雨田.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3]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D]. 周伊.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 ——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验为切入点[D]. 朱淑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5]涉犯罪合同效力判定问题研究 ——以诈骗类犯罪为中心[D]. 金丹. 吉林大学, 2019(02)
- [6]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研究 ——以“金赛银”案为例[D]. 张昊. 江苏科技大学, 2019(04)
- [8]汉口金城银行商业性放款纠纷研究 ——以刘子敬借款为中心(1925-1938)[D]. 张茜茜.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9]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A银行案件风险防范指标体系及其量化研究[D]. 朱晓艺. 浙江工商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