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救助组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论医疗救助组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一、论医疗救助机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皇甫璐娜[2](2021)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佚名死者权益救济研究》文中指出

范婷贤[3](2021)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民事权益的程序保障》文中提出

姜启波,周加海,喻海松,耿磊,郝方昉,李振华,李静,任素贤,姜金良,王婧,李鑫,马勤[4](2021)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为正确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

杨迪[5](2020)在《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在20余年的时间里,立法机关通过多个修正案回应了社会对刑法和刑罚的期待。在逐步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法网严密化和违法行为入罪成为一个显着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态势和罪犯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数量下降,性质和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因此,建构起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核的轻罪制度,能够较为准确识别轻罪案件和轻罪罪犯,实现刑罚配置和刑事处遇的分类施策,既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在内,均在其刑事实体法中或依照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或以法定刑为标准或以宣告刑为标准,进行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实体法上轻罪制度相适应,各国在其轻罪处罚机制上出现了轻缓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特别化的轻罪处理机制。在刑事政策方面,西方国家也经历了调整的过程,逐渐形成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轻轻”方面,强调立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和刑事诉讼程序简便化。在“重重”方面,强调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调处。我国刑法中虽然并没有规定重罪与轻罪划分的犯罪分类制度,但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要求,还是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整体平稳、轻罪案件数量上升,刑事案件总体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的现实状况,都要求建构起轻罪处理特别原则与机制,实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同时,我国历史上的“世重世轻”刑事政策,有关重罪区别对待的犯罪分类的雏形,区分刑罚轻重而设定的刑制以及轻刑案件特别的执行和处理程序,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文化土壤;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则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理性的选择。传统观念中,我国对于刑罚功能的强调偏重于惩罚和威慑,认为刑法规制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与这种观念相适应,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上对于犯罪行为描述采用的是“定性+定量”模式。性质和情节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在过去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在这一前提下,过去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适用隔离措施是必须和适当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悖德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情感和容忍度也发生变化,对于刑法功能的期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若再以过去眼光看待轻罪罪犯及其家属,要求对轻罪罪犯剥夺自由,对服刑完毕的轻罪罪犯及其家属歧视疏远,必将导致轻罪罪犯难以复归社会。这不仅不能适应轻罪治理的现实需要,还会带来社会对立的问题。因此,对于刑法功能、轻罪罪犯特征、轻刑功能和轻罪案件诉讼程序模式在认识上的转变,促动了从更新、也更贴近社会生活现实的角度对轻罪制度功能和轻罪案件处理的思考,也成为在我国建构并运行轻罪制度的观念前提。建构轻罪制度既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刑罚配置的完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又涉及到现有轻罪处理制度的完善和现行规范无法通过改进方式解决问题情况下的新制度建构,是一个界分与选择的过程。为实现较为准确甄别轻罪案件和更好的轻罪治理效果的目标,轻罪范围的划分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经济原则,在我国刑法所划定的犯罪圈基础上进行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确定轻罪范围所采取的法定刑形式确定模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轻罪的概念和范围,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总结了关于轻罪识别和界定的拟定刑模式。这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由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运用司法经验进行预判、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进行纠偏的模式,由于兼具法定性和裁量性,更加适宜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衔接,并可以向后观照案件裁判结果即宣告刑,故而更加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下的轻罪认定和处理需要。在此模式下将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更适宜在我国语境下进行轻罪制度建构探讨。通过实践观察发现,我国部分轻罪案件处理出现了事实上的“轻罪不轻”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刑罚配置原因,也有轻罪案件处理程序机制问题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的责任体系内部责任叠加的原因。针对轻罪及轻罪被告人的特点,为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以相对均衡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我国轻罪刑罚配置进行检视,可以发现短期自由刑的配置仍然处于轻刑体系的核心地位、罚金刑作用发挥不理想、缓刑适用不精准等问题的存在。为实现轻罪刑罚功能的协调发挥,应当提升缓刑适用的精准性、有效配置和适用罚金刑、完善资格刑配置和适用制度及内容。在程序机制配套方面,轻罪治理问题不仅需要实体法上针对轻罪问题作出更科学的刑罚配置,刑事司法上作出更科学的量刑,也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建立针对部分轻罪案件的处罚令程序和有条件的轻罪罪犯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建构多元快速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帮助轻罪罪犯复归社会、消弭社会裂痕。此外,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实施轻罪行为的被告人不仅会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要面对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被侵权人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来自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要求其承担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犯罪领域即为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在环境犯罪视域下,被告人可能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公益赔偿责任等等。若仅将各种责任进行简单累加,不仅事实上加重了轻罪罪犯责任,难以做到罪责适应,还会因实际上对被告人科处责任过重,引发社会的质疑。因此,在责任体系的完善上应当坚持以犯罪治理为导向的体系化整合,坚持犯罪治理手段和刑罚方法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措施的应用,鼓励轻罪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以更小的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徐瑞聪[6](2020)在《错误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错误出生”(Wrongful Birth)是源于美国的概念,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日渐发达,以及对堕胎权利的承认和堕胎程序的可应用性,由于医方检测错误或错误陈述而导致的错误出生诉讼也越来越普遍。所谓错误出生诉讼,通常是由父母提起的,他们声称,如果不是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前诊断时的过失,他们就不会生下残障的孩子。因而,请求医疗机构赔偿相应损失。父母的错误出生请求权应否得到支持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为国内外学者所争议和讨论,无论在法律技术层面,还是在法律政策、伦理层面均有讨论的空间。在我国司法实践亦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文章从法律政策和法律技术两个层面对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进行论述。就法律政策而言,文章反对以伦理道德驳回此类诉讼的做法。并认为,主张错误出生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将孩子的出生视为损害,更不会贬损生命价值。但赔偿负担过重、防御医疗确实是应予以考虑的社会问题。在法律技术层面,对受害父母而言,其可从违约和侵权两种路径寻求救济,二者构成责任竞合。文章仅讨论侵权层面的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在责任成立层面,文章从医疗过失行为、权益侵害、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对错误出生侵权责任成立进行了检验。文章将医疗过失行为分为医务人员之过失和医疗机构之过失。前者主要表现为缺乏相应资质、违反产前诊断义务、违反告知说明义务。后者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过失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过错情形。文章认为错误出生诉讼中的医疗过失行为乃侵犯了受害父母的优生优育知情选择权,其性质是“一般人格法益”,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应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就权益主体而言,文章肯定了父亲独立的主体地位,但否定了残障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否定了错误生命诉讼。最后,文章在认定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后,用“法规目的说”予以检验,对错误出生责任成立层面的因果关系予以肯定。在责任范围层面,文章分别从损害概念、责任范围层面的因果关系、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损益相抵的适用五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明确了损害,不是孩子出生本身,而是父母因被剥夺了优生优育知情选择权,而产生的物质成本和精神痛苦。就物质损害赔偿,本文通过对损害概念、责任范围层面因果关系的分析,对因错误出生,残障儿产生的特别抚养费用予以肯定。这也是国内外较为一致的做法。对一般抚养费,文章认为对于抚养费和抚养义务应该分离观察。本文并未从伦理层面对其否定,而是在法律技术、社会政策方面予以否定。文章提出,按照受害家庭的正常计划,无论错误出生案件发生与否,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抚养费均会支出。此外,若支持一般抚养费,易造成医院赔偿负担过重等社会问题。就精神损害赔偿,文章持肯定态度,这亦体现了对一般人格权的承认和保护。最后,就损益相抵的适用,文章认为,需综合衡量损益相抵的适用条件及相应的规范目的。

马明明[7](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限缩问题与制度调整》文中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权利受到立法层面、解释层面和实践层面的三重限缩,因而招致批评和质疑。立法层面表现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未纳入法定赔偿范围;解释层面表现为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不能对在逃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层面表现为财产毁坏与非法占有、处置难以区分,反诉被严格限制,追缴退赔不足时被害人很难另行起诉。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但鉴于我国不具备刑民分诉所需的制度土壤,故废止并不可行。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和法院的程序选择权可以成为突破被害人权利限缩的有效进路,其中后者构成对前者的有效制约。为对被害人实现充分救济,还需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衔接:一是做好与罪犯劳动报酬的衔接;二是做好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

哈那格尔[8](2020)在《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研究》文中认为死刑控制路径方面,司法控制死刑更具操作性,推行过程中阻力相对较少,可以作为推进“暂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目标的主要路径。然而,伴随着司法控制死刑的推进,如何通过诉讼内外途径提高被害方对死刑控制的“容忍度”已成为刑事司法需认真关注的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保障被害方权益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首先,在被害方影响死刑方面采取了“双重标准”,被害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而被害方不谅解则不能直接影响到死刑适用,致使被害方可能选择庭审外的方式影响死刑适用。其次,被害方参与庭审中拥有“双重身份”,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和证人,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地位非但没有保障被害人庭审权益,反而影响了其证人职能的发挥,同时被害人近亲属的法律地位仍需规范。最后,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受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双重挤压的背景下,赔偿诉求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所谓“死刑和解”。死刑案件中被害方诉求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适用死刑的诉求、参与庭审的诉求、赔偿损失的诉求。在死刑控制背景下,被害方诉求不可避免的遭受到了冲击。死刑适用比例愈发降低,死刑适用标准愈发严苛,致使被害方的适用死刑诉求难以实现。被害方参与庭审的诉求在理论方面与实践方面均存在阻碍,致使被害方参与庭审程度不高。在居民消费水平持续增长的背景下,死刑案件民事赔偿数额不仅没有明显增长,甚至在个别年份出现了下降,司法解释对死刑赔偿金不认可的态度,使得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处于较低标准。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改革方向,应当在死刑适用中对被害方情感加以区分,在独立量刑程序中,被害方不谅解情感作为第二阶段量刑考量因素之一;探索建立死刑案件被害方附加诉讼制度,并辅之以死刑案件被害方辩护全覆盖和社会心理诉讼陪伴制度;在损害赔偿方面,明确死亡赔偿金的统一适用,将“积极赔偿”视为独立量刑情节,进一步完善被害方救济制度。通过上述途径,使被害方诉求纳入法治轨道,降低其消极影响,达致死刑司法控制的目标。

高嘉怡[9](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赔与不赔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与此相反,民事领域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却呈现出不断完善的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允许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或者刑事和解程序,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达成协议,这是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所做出的重大突破,即首次在法律条文中间接认可了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但是仍然存在调解、和解率偏低等问题,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精神抚慰缺位”的现象屡见不鲜,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本文围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的三个案例进行分析,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刑事法律对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排除,不光使得民刑两大部门法产生了冲突,也违背基本法律理念,背离国际立法趋势。第二部分是实践检视,笔者以“强奸罪”为例,分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刑事和解”三个不同程序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实证分析。之所以选择“强奸罪”中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为例,主要因为强奸罪在现实中具有多发性,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高于物质损失,心理创伤往往难以抚平,对妇女性权的保障具有优先性,强奸案例具有代表性。实证数据显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面临着刑事和解受到限制、调解赔偿率偏低、裁判标准不一等诸多问题,我国亟需明确刑事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改革具有紧迫性。第三部分是必要性分析,笔者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克服刑事和解制度的局限性以及统一司法实践五个角度出发,论述确立精神精神损害赔偿不光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更能解决立法冲突、裁判冲突,满足被害人生活所需。第四部分是制度构建,我国应从基本原则、成立条件、赔偿范围、赔偿主体、赔偿标准以及运行程序等几个方面出发,全面细致的作出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式写入立法,并确保该项制度切实可行。第五部分是配套措施的完善,具体从协调刑事和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两项制度、设立先予执行以及完善执行保障措施、完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三个方面出发,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配合,作为补充,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周钊[10](2020)在《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文中指出回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其中公益诉讼的悄然兴起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亮点,特别是在2017年年中,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型的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期。2017年6月27日,我国“关于修正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提议”获得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得到立法的正式确立。虽然仅在两部诉讼法中增加了一个条文,但此次两部诉讼法的修订意义重大,即通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两年的试点工作进行实证考察后,正式成为了我国的一项新型诉讼制度,从此踏上了全面发展的新征程。我国改革开放已走过了四十余年的艰辛路程,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目前我国正处在历史的转折点,不同利益冲突愈演愈烈,社会矛盾不断地涌现,如生态环境资源遭到破坏、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药品公共安全层面等一些社会生活重大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引发了社会危机,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受害者的权益无从得到救济。虽然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但是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而言并不尽如人意,故迫切需要创设新型诉讼制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此,“两高”于2018年3月2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首次提出了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即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绿色发展理念的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需要,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职能改革的重要体现。借此契机,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大批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是受制于立法的滞后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匮乏等原因,检察机关在提起该新型诉讼类型案件时遇到了诸多困难。因此,对该新型诉讼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具有深层次的意义。作为一项新型的诉讼制度,该制度只有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在深入了解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制度演变、特点、基本理论、实践价值的基础上,从现实层面通过相关数据分析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该新型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发现检察机关提起的该类新型诉讼案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角色定位模糊不清、承担责任方式和赔偿主体不明确、是否履行公告义务存在争议、是否可以调解及诉讼模式问题不清以及是否可以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从完善诉讼模式、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规范检察机关提起公告程序、完善调解制度、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对象、设立专家陪审员制度上着手,以此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公共利益受到更好的保障。

二、论医疗救助机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医疗救助机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一)研究问题
        (二)研究背景
        (三)研究价值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一)研究思路
        (二)论文框架
    四、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法
        (二)实证检验法
        (三)比较分析方法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一)主要创新点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一、概念解读
        二、相关概念界分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一、法治指数理论
        二、有效辩护理论
        三、控辩平衡理论
        四、指定辩护理论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一、理念障碍
        二、机制障碍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二、外文文献
        (一)英文专着
        (二)英文文献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一、作者简介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4)《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与经过
二、《解释》起草的主要原则
三、《解释》重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辩护与代理
    (四)证据
    (五)强制措施
    (六)附带民事诉讼
    (七)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八)审判组织
    (九)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十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十二)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十三)简易程序
    (十四)速裁程序
    (十五)第二审程序
    (十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十七)死刑复核程序
    (十八)涉案财物处理
    (十九)审判监督程序
    (二十)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十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二十四)缺席审判程序
    (二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二十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十七)附则
        1.关于采取视频方式开庭的问题
        2.关于《解释》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的相应适用

(5)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框架
第一章 他山之石:何谓“轻罪制度”
    第一节 域外轻罪制度概述
        一、大陆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轻罪与违警罪
        (一)侵犯人身的轻罪和违警罪
        (二)侵犯财产的轻罪和违警罪
        (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轻罪和违警罪
        三、英美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轻罪
        (一)英国
        (二)美国
    第二节 域外轻罪处遇机制
        一、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刑制度
        (一)德国罚金制度
        (二)俄罗斯部分轻罪刑罚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一)法国轻刑制度
        (二)日本资格限制制度
        三、英美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一)英国保护观察制度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第三节 域外轻罪处理程序
        一、法国轻罪处理程序
        二、美国轻罪处理程序
    小结
第二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前提
    第一节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轻罪制度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
        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对轻罪制度的前提性作用
        (一)“轻者更轻”观念与非犯罪化
        (二)“轻者更轻”观念与罪刑结构平衡
    第二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政策基础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比较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前提性作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密刑事法网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宽缓化
    第三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一、犯罪形势变化与轻罪制度建构
        (一)新型犯罪表现突出
        (二)轻罪案件数量上升
        (三)犯罪形势变化对刑法运行的影响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轻罪制度建构
    第四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历史基础
        一、“世重世轻”刑事政策
        二、犯罪分类的雏形
        三、轻刑制度
        四、轻刑执行制度
    第五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制度基础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横向比较
    小结
第三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观念基础
    第一节 刑法功能的再认识
        一、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
        二、刑法功能转变的动力
        三、刑法功能变化与犯罪圈划定
    第二节 轻罪罪犯的再认识
        一、犯罪结构变化与罪犯
        二、对于轻罪罪犯认识的转变
    第三节 轻刑的再认识
        一、刑罚功能的转变与刑罚现代化
        二、轻刑价值的重塑
        三、轻刑的朝向
    第四节 轻罪诉讼模式的再认识
        一、刑事诉讼合作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二、合作模式下参与沟通的各方
        三、合作模式与我国轻罪诉讼制度改革
    小结
第四章 我国轻罪范围的本土化界定
    第一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原则
        一、轻罪范围的探讨
        (一)广义的轻罪范围
        (二)狭义的轻罪范围
        二、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三、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比例原则
        四、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经济原则
    第二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标准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基础
        二、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
        三、我国语境下轻罪范围的探讨
        (一)我国语境下确定轻罪界定标准的困难
        (二)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拟定刑模式
    第三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界限
        一、轻罪重罪具体划分界限概说
        二、轻罪范围划分的具体界限
    小结
第五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实体建构
    第一节 轻刑与轻刑配置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一般分析
        二、轻罪刑罚配置原则
        (一)相对均衡原则
        (二)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节 轻罪刑罚配置检讨
        一、短期自由刑配置仍处于核心地位
        二、罚金刑作用不够理想
        三、缓刑适用不够科学
        四、影响刑罚配置因素的司法观察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实践观察
        (二)实践观察结果的分析
    第三节 完善轻罪刑罚配置的进路分析
        一、提升罚金刑配置效能
        二、提升缓刑配置精准度
        三、提升资格刑配置规范度
    小结
第六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程序机制配套
    第一节 我国现行轻罪处理机制反思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被缩减
        二、刑罚执行附随效果问题被忽视
        三、责任叠加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第二节 处罚令程序建构
        一、处罚令制度比较
        (一)德国处罚令制度
        (二)意大利处罚令制度
        (三)日本刑事诉讼简易命令程序
        (四)俄罗斯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五)韩国简易命令和即决审判程序
        二、处罚令制度的修正与借鉴
        (一)处罚令制度的启发
        (二)我国处罚令程序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
        一、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二、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我国轻罪前科消灭的制度选择
    第四节 轻罪责任体系完善的环境犯罪视域管窥
        一、环境犯罪视域的选择理由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现状及反思
        (一)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构成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检讨
        三、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的完善
        (一)协调责任体系内部关系
        (二)完善犯罪治理为核心的轻罪责任体系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后记

(6)错误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法律政策、伦理层面的争论
    第一节 伦理争议
        一、构成对残疾群体的歧视
        二、贬损生命价值、人格尊严、亲子人伦
    第二节 防御性医疗
    第三节 赔偿负担是否过重
第二章 错误出生侵权责任之构成
    第一节 医疗过失行为
        一、医务人员的过失
        二、医疗机构过失
    第二节 权益侵害
        一、侵害何种权益
        二、侵害权益的性质
        三、权益主体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一、判断基准
        二、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第三章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节 损害的认定
    第二节 损害的归责——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第三节 物质损害赔偿
        一、特别抚养费用
        二、一般抚养费用
        三、赔偿期限及标准问题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节 损益相抵的适用
        一、父母获得的情感
        二、社会福利
        三、基本医疗保险
        四、医疗责任保险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限缩问题与制度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三重限缩
    一、立法层面
        (一)排除精神损失
        (二)过分担心“空判”
    二、解释层面
        (一)救济渠道狭窄
        (二)在逃犯不能起诉
    三、实践层面
        (一)毁坏与非法占有、处置难以区分
        (二)限制提起反诉
        (三)追缴退赔不足时,被害人难以另行起诉
第二章 三重限缩引发的质疑
    一、关于“空判”与“执行难”的质疑
    二、关于刑民双轨制的质疑
    三、关于花钱减刑与刑民责任相互吸收的质疑
    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不被认真对待的质疑
第三章 刑民分诉的路径探讨
    一、制度衔接是关键
    二、制度成果来之不易
    三、缺乏配套制度与环境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调整
    一、调整的原则与方向
        (一)合于制度初衷
        (二)合于制度属性
    二、程序选择权的进路
        (一)选择权的内涵与外延
        (二)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法院的程序选择权
    三、做好制度的衔接
        (一)与罪犯劳动报酬的衔接
        (二)与社区矫正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课题背景
    1.2 课题价值
    1.3 研究现状
    1.4 实证数据
第2章 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之缺位
    2.1 被害方影响死刑:“双重标准”
    2.2 被害方参与庭审:“双重身份”
    2.3 被害方请求赔偿:“双重挤压”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之诉求
    3.1 适用死刑之诉求
    3.2 庭审参与之诉求
    3.3 民事赔偿之诉求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之冲击
    4.1 死刑适用诉求愈发难以实现
    4.2 庭审参与诉求遭遇双重阻碍
    4.3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过低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之进路
    5.1 被害方情感纳入死刑裁量范围
    5.2 构建死刑案件被害方附加诉讼
    5.3 完善死刑案件被害方赔偿模式
    5.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检视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
    (二)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裁判观点不一
    (三) 刑事和解受限
三、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克服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统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三)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五)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六) 精神损害赔偿的运行程序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配套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一) 协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刑事和解的关系
    (二) 增设先予执行的规定,并完善执行保障措施
    (三) 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10)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文献综述
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原理和价值
    (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制度沿革
    (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1、检察机关被宪法赋予监督者的角色
        2、检察机关相较其他国家机关及组织、个人而言具备自身优势
        3、有公益诉讼法理作支撑
        4、符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
    (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
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证考察
    (一)我国各地区案件的分布现状及类型分析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分析
        1、处理模式
        2、诉讼地位
        3、诉讼请求类型
        4、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5、公告程序
        6、调解问题
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定位不明确
    (二)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尚不统一
        1、诉前的公告程序
        2、案件调解后的公告程序
    (三)承担责任方式和赔偿对象不明确
    (四)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有待明确
    (五)存在“以钱赎刑”的现象
四、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
    (一)案件处理模式的完善
    (二)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
        1、检察机关在一审诉讼中宜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2、检察机关在二审诉讼中宜作为上诉人
    (三)规范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公告程序
    (四)完善调解制度
    (五)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对象
    (六)设立专家陪审员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论医疗救助机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道路交通事故中佚名死者权益救济研究[D]. 皇甫璐娜.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民事权益的程序保障[D]. 范婷贤.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姜启波,周加海,喻海松,耿磊,郝方昉,李振华,李静,任素贤,姜金良,王婧,李鑫,马勤. 人民司法, 2021(07)
  • [5]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D]. 杨迪. 吉林大学, 2020(03)
  • [6]错误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D]. 徐瑞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限缩问题与制度调整[D]. 马明明. 烟台大学, 2020(06)
  • [8]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研究[D]. 哈那格尔. 燕山大学, 2020(01)
  •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D]. 高嘉怡. 吉林大学, 2020(08)
  • [10]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D]. 周钊.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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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救助组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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