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疯牛”确认来自加拿大(论文文献综述)
骆焕泰[1](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粤港澳大湾区(GBA)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立足全局和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谋划;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关系着国家发展大局,关系着粤港澳三地人民福祉,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推进大湾区药品管理一体化,近年来从居民到企业家,再到两会代表都提出许多重要的构想,2020年国家药监局允许港澳已上市药品经广东省批准后在大湾区使用,进一步促进大湾区药品融合创新发展。然而目前国内外尚未有研究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的文献。粤港澳三地虽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粤港澳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港澳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粤港澳三地政府的行政管辖权互不干涉,且三地法律制度差异巨大,目前粤港澳三地实行各自的药品管理制度;因此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一体化管理模式需要基于三地制度和法律差异的现状。为此本文在第二章先就粤港澳三地的政治制度背景以及现阶段粤港澳政府间区域协作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理清现阶段粤港澳区域合作在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和依据现行法律框架下所采用的模式。然后在第三章先分别对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以及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所采用的不同机制和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差异进行研究;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以及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必须满足的条件。基于以上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尊重粤港澳“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原则下将三地的药品监管机制差异进行有机结合,本文构建了六个类别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政府区域协作的非法定组织“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委员负责协调三地的药监部门进行药品联合巡查,向药品申请人提供义务注册咨询培训,以及对三地互通的药品进行认证等。第五章提出了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的新模式,详细论述了新模式的流程和基于粤港澳三地法律框架进行的可行性论证,并与欧盟药品注册模式进行对比论述。第六章提出了如何通过修订港澳药品注册法规使得加快内地新药在港澳的上市时间,并且在港澳的立法现状下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七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三地药监部门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协调下指派代表进行药品联合抽检,并委托共同认可的检验所进行检验。第八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通过三地政府组成联合稽查小组对同一制造商进行同步稽查,三地药监部门独立行使稽查权,使得在不改变粤港澳现行稽查制度下整合大湾区资源、提高稽查效率。第九章提出了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先分析了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然后构建了港澳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内地加工的具体实施流程,最后提出了将委托加工的港澳中成药在内地进行销售的策略。至此,本文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出了六类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并且在每一类模式的构建中均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同时依据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管理制度设计出具有实操性的SOP流程。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提供理论研究基础和现实执行的参考,同时也为大湾区一体化建设中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合作提供思路和借鉴。
左杨[2](2020)在《安妮塔·拉奥·巴达米小说的女性家族叙事》文中研究表明安妮塔·拉奥·巴达米(Anita Rau Badami,1961-)是当代着名的印裔加拿大英语作家。巴达米于1997年开始走上文学创作道路,至今已有四部英语长篇小说问世:《罗望子女人》、《英雄的舞步》、《你能听到夜莺的呼唤吗》与《说与树听》,并且仍保持着创作的活力。她的小说以广袤丰富的内涵与精湛的叙事技巧而备受好评,曾获得橘子文学奖、英联邦文学奖、玛丽安·恩格尔奖等重要文学奖项。本论文主要包括绪论、本论和结语三个部分。绪论主要厘清了“女性家族叙事”的概念,并简要介绍作家及其作品情况,概述了国内外学界关于巴达米的现有研究成果。本论部分主要借助女性主义、经典叙事学及女性主义叙事学等理论支撑,通过文本细读等方法,分析了巴达米作品中女性家族谱系的叙事建构、女性家族叙事的形态及文化意蕴。第一章研究巴达米小说中女性家族谱系的特征与建构方式。就谱系特征而言,主要从真实再现女性形象与女性关系、弱化男性形象两个方面,指出作家一改男性写作中女性形象的符号化、象征化,意在全面破除父权文化秩序,建立起全新的女性家族谱系。从建构方式来说,主要通过女性视角与变换式人物视角的运用、回忆的剪辑与拼接等叙事策略,梳理了女性家族谱系。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女性家族叙事的形态,指出作家从“日常生活叙事”和“身体叙事”两个层面,重新评估了以女性为主体的日常生活与身体经验的价值意义,肯定了女性的性别经验与女性价值。第三章论述了女性家族叙事的文化意蕴,第一节主要分析女性如何反叛父权加之的“母性”和“妻性”来确立她们的主体地位,第二节通过对女性家族的苦难史和成长史的梳理,挖掘出女性在历史中的真实存在和生命经验。本论文旨在分析巴达米的女性家族叙事小说的文本形式与叙事技巧,彰显巴达米对女性生存经验和主体价值的肯定。
江虹[3](2017)在《《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社会各国存在生产要素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各自拥有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比较优势,国际贸易由此产生。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原本局限于一国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了国际影响。各国政府为保障本国国内居民生命健康与食品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然而这些措施逐渐异化为自由贸易壁垒。WTO框架下《SPS协定》既允许各成员国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与食品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要求这些措施对自由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不构成对自由贸易的变相限制,这二者如何协调始终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是关于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阐述。首先概述自由贸易理论与食品安全含义的演变与基本内涵,进而阐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产生与表现。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之间存在冲突,但同时也存在相互促进关系,基于此,分析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协调的可能性。第二章是关于《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规则与实践的阐述。《SPS协定》的目的在于实现贸易自由化与食品安全、公共健康之间的平衡与协调。《SPS协定》制定了一整套规则规范各国食品安全措施的合理运用,核心规则包括第2条科学证据规则、第3条国际协调规则、第5条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水平规则。基于此,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成员国食品安全贸易争端实践总体概况与典型案例,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反映了协定协调规则的适用与实效。第三章是关于《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中的问题与原因分析。《SPS协定》协调规则自身存在模糊性,一些关键性概念与规则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科技发展带来预防原则能否在协定下适用的问题;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协调作用有限。这些问题的存在与《SPS协定》缔结时成员国的认识局限有关,同时也折射出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与成员国国家主权间的冲突以及成员国间贸易利益与食品安全管制权的冲突。此外,法典标准制定中逐渐显现出的问题导致其可信度受到质疑从而限制其协调基准作用的发挥。第四章是关于促进《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对策与启示。《SPS协定》对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协调应坚持“以人为本”、食品安全优先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符合WTO宗旨、GATT1994例外条款以及《SPS协定》的基本定位与价值。协调冲突需要明确的协调规则,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解释澄清协定中的模糊规则,通过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的“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与适用条件,从而更加明确成员国的权利义务内容、化解分歧与纠纷。同时,完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法典标准的制定与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发挥国际标准的协调作用。《SPS协定》下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表明科学证据与风险评估规则、预防原则的重要性,基于此,中国既要善用例外条款、保障食品安全,又要善用协调规则,挑战绿色壁垒、促进自由贸易,促进食品安全与自由贸易更好的协调。
关敬之(GEORGE K.C. KWAN)[4](2016)在《第107-112届美国国会涉华议案研究(2001-2012)》文中提出美国国会是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最高立法机关。长期以来,美国国会不但在美国内政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且在塑造美国对外政策方面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对华政策方面亦是如此。第107—112届国会延续着三权分立支柱之一的传统,对美国政府对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起着立法指导、配合支持的作用。然而,美国国会的对华议案随着形势的变化呈现着不同的特点。本文希望通过对第107—112届国会涉华议案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阐明其关注的领域、影响及其特点,并关注国会对华政策的新动向,做出作者的前瞻性判断。本论文分为七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选题意义、动态研究、创新点与难点、文章的基本架构以及文献资料。第一章介绍第107—112届美国国会影响涉华问题的方式。美国国会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来制约总统的外交决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立法监督行政当局外交政策的执行情况;第二、控制联邦政府的开支;第三、对政府行政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并影响政府的人事安排。第二章对探讨国会下属机构在涉华问题上的影响。国会不仅有参、众两院下属委员会的活动,而且为了适应21世纪中美关系发展的新形势,专门设立了美中经济及安全评议委员会(USCC)、国会与行政联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CECC)、美国参议院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交流小组等编制内机构,以加深对中国的了解。尽管这些机构组织在对华态度、动机、议题、宗旨等方面有一些区别,但是,其争取提升涉华事务话语权的努力是明显的。事实上,国会委员会、USCC、CECC对美国政府的对华政策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第三章对国会的涉华议案进行了统计分析,并总结了这几届国会涉华议案的特征。第一,74%议案标题无涉华的字眼,许多重要对华政策均是捆绑在国会控制联邦政府开支的“授权法”及“拨款法”之中,不容易被发现。第二,法案大多不利于中美关系的良性发展。第三,在两院审议涉华议案方面呈现出一定的特点:涉华决议案完成立法流程的速度快,众议院为16天,参议院则为2天。这些观察结果,证实了国会议员对涉华议案的争议不大;而且,相比之下,涉华议案在参议院中更容易获得共识。此外,国会对涉华法案的表决方式具“一致通过”、“无人反对”、“声音投票”的不记名投票特征。第四章是国会涉华法案的内容介绍。在冗长繁琐的拨款法、和授权法和其他法令里找出与对华事务有关的法律细节条文,通过详细研究这些条款的内容及其政策含义,发现美国对华政策的微妙变化,并对一些负面法案实质揭露和定性,如干涉中国内政、分裂中国、损害中美关系等。第五章是涉华法案的典型案例分析,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方面,这是国会涉华议案中比重最多的议案,而且也是对美国对华政策和中美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最重的部分。如:第一,支持香港“自由”的案例。这类议案反映了国会一贯热衷于输出美国式民主的传统,以及一些议员直接干预香港宪制发展事务的观念。第二、支持台湾参加世界卫生组织的案例。部分国会议员持续以无国界、跨国界的概念力荐台湾参加主权国家的国际组织,甚或意图推翻“一个中国”的既定美国对华政策。第三,向达赖喇嘛颁发国会奖章的案例。国会议员以宗教自由为借口支持达赖分裂中国的企图。从国会议员辩论的发言里可以看到,达赖喇嘛从1980年代就开始耕耘与美国国会建立友好关系,利用国会影响力施压总统及行政部门支持他的西藏主张。二是能源方面,以国会阻止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为案例,分析中美能源竞争问题,显示国会议员对来自中国的双边贸易、金融投资、经济实体投资的矛盾心态,由此引发一系列针对中国投资的保护主义措施。三是文化方面,涉华文化类议案包括教育交流、科技交流、艺术交流、体育交流。以国会赞扬孔子生平及认同儒家学说为案例显示21世纪中美关系中人文交流的发展、中国政府在美国宣扬中国文化的项目,及促进中美人文交流的官方机制。综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首先是对国会涉华议案主要关注的领域与特点及其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国会涉华议案涉及政治,对中美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的居多,涉及到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干涉中国内政,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等方面。其次是探讨国会涉华议案,尤其是法案对美国政府的中国政策的关联与影响,如在小布什时期与奥巴马时期影响的几个层面。在此期间,美国国会涉华法案在总体目标上与美国政府的对华政策没有根本性的分歧,是相互支持与配合的关系。在指导思想上,无疑是推行在与华接触的同时和平演变中国;向中国强加利益攸关责任来维持美国全球霸主地位。不同的地方是美国国会与行政当局在中美关系的法律基础,及三个联合公报的态度和立场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国会的《与台湾关系法》是明显的违背三个联合公报的法案,美国政府处理中美关系中往往以这一法案作为棋子谋取美国利益。但是,美国小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反复重申“一个中国”、反对“台湾独立”与“一中一台”,这与国会在立场上又有着较大差异。最后是根据国会涉华议案中的新议题出现,阐明作者的观察与预测。随着21世纪中美关系的持续深入发展,美国国会在仍然关注中美关系传统议题,如政治、外交、军事、安全等议题的同时,也开始向一些新的领域进行扩展,其中包括一些以往不被关注的领域,如:能源、教育、商业投资、人文交往、环境保护等,凸显出国会关注的涉华事务越来越广泛及深入,反映出了美国国会涉华议案的某种新的动向。因此,在此基础上,本文作者认为,国会议案中冷战时期的政治议题会有所淡化,更多地会转向经济文化领域,这些都会在美国对华政策和美中关系发展中得到体现,务实和正面的影响作为一种预期也是可能的。
王薇[5](2015)在《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畜牧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畜牧养殖数量最大的国家,畜牧业也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我国动物疫情防控形势越来越严峻复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国家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村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2012年5月2日,《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指导全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综合性规划,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入了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本论文在此背景下,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依据《规划》的基本理念,研究影响我国动物疫情政府防控能力的基本要素,对于我国制定合理的防控政策、创新防控组织体系建设、防控技术推广以及促进、社会防控资源整合有着很强的迫切性和现实性。本文在公共管理学、危机管理学、农业推广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视角下,综合运用公共危机管理理论、风险理论、脆弱性分析、动物卫生经济学理论以及系统管理理论对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依据《规划》提出的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保障,提出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的四大基础要素:法制规范、组织体制、科技支撑和条件保障。分章对此四大基本要素在我国建设的基本概况、存在的基本问题、问题引发的原因、国外的基本经验及做法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和做法进行了综合分析,旨在提升我国政府提高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能力。本文通过理论分析、文献探讨和实证昀方法对动物疫情防控能力建设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得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与结论。首先,改变观念,建立系统化的动物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其中需要改变观念,从动物卫生安全的高度看待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立法;健全动物防疫组织立法,防止动物疫情防控立法碎片化;树立动物疫情风险意识,健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其次,突破限制,建立开放型的动物疫情防控体制框架。需要从专业性出发设立常规性指挥机构;以任务为中心建立复合式组织结构;以政府为中心的多元主体参与共治。再次,创新科技,构建有机性的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支撑。需要做到接轨国际标准,加强科技支撑基础条件建设;抓住核心技术,做好科技支撑沟通平台建设;注重社会需求,完善科技支撑能力评价机制;重视技术应用,科学研究与防控实践相结合。最后重视投入,建立稳定性的动物疫情防控条件保障。需要在条件保障上重心前移,加大和稳定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建立多元化的动物疫病防控资金分摊机制;对动物疫病防控重点领域进行合理分派;合理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本文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及通过案例的实地调查和大量的统计数据来进行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可能在两方面具有创新:一是基本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文章突破单纯的从畜牧兽医学的角度来探讨动物疫情防控问题,而是从人类社会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考察人类社会的管理行为如何削弱或消减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的发生的风险。二是计量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本项目采用回归分析对现阶段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的基本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找出目前影响防控能力的关键性要素,对我国短期内的防控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赵丽梅[6](2015)在《美国国家安全视野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策研究(1992-2008)》文中研究说明人类与传染病的斗争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天花、黑死病、1918年纽约大流感都在人类的历史上刻下了阴森森的恐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去这种自然爆发的形态以外,有些传染病的病毒如天花、霍乱也可以成为生物战剂,变成战争武器,即生物武器,其目的就是“蓄意疾病”,它对战后尤其是冷战后的美国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冷战的结束使新的因素不断被注入到国家安全问题中来,从而不断衍生出新的问题和矛盾,由传染病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生物恐怖主义,对各国国家安全政策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作为冷战后唯一的超级大国,其国家安全受非传统国家安全因素的影响最为深远。“9.11”及之后的炭疽杆菌事件,将美国国家安全的内涵由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军事安全扩展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公共安全、科技安全、食品安全等诸多领域,生物恐怖所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国家安全政策的发展轨迹。本文选取1992-2008年这一时期美国国家安全视野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策研究作为研究题目,试图利用美国政府的公开文档、解密文档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探索从克林顿政府到乔治·W·布什政府这一时限内美国国家安全视野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策的发展进程。从而揭示出由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美国国家安全政策的巨大影响;作为双方构建的结果,美国国家安全政策又在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影响了美国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政策的制定。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点面结合、微观视角与宏观视角相结合以及比较的研究方法,拟达到四个研究目的:(1)通过对克林顿政府和乔治·W·布什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的阐述和分析,探求异同,揭示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2)通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美国国家安全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探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美国国家安全政策相互影响、相互构建过程;(3)通过考察美国政府内部各应急管理部门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主张,揭示出美国各政治势力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和美国国家安全政策制定的影响力;(4)通过对1992年至2008年美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研究中的一些案例分析,进一步探讨相关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
赵喜凤[7](2013)在《科学论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公众参与科学”维度的方法论解析》文中研究表明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代最突出的风险问题之一。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科学与政治是风险产生的两种主要因素。在唯科学主义盛行的时代,科学以审判官的身份存在,占有绝对的话语权,科学的辩护与政治的解释使得风险被遮蔽。社会建构主义对科学的可信性进行解构,拉图尔、伍尔加、夏平、谢弗、布尔迪厄、齐曼等人的研究揭示出科学权力与修辞维度。迫使科学对自身进行反思,被科学主义霸权所拒斥掉的公众维度凸显出来。公众参与科学成为STS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中,公众参与经历了两种模型,一种是精英科学模型,另一种是大众参与模型。在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分析中,坚持的是精英科学观,黑箱化的科学是由具有资格的科学家所操控的,科学的标准在科学共同体内确定,在传播中共同体之外的人员只是接受者,这也导致了风险问题的产生。在大众参与模型中,行动者具有了多元性,各种异质性要素能够平等地参与,技能的引入、公众的介入使得问题趋于公开与透明,打破黑箱化,风险分析与处理中的权力维度、修辞维度被解构。公众参与的障碍得以明晰,公众参与所需技能被呈现。公众参与的障碍被一些科学家、政府管理人员描述为“公众是无知”的。从公众的“无知”入手,分析公众技能积累中的限制因素,结合贾萨诺夫、温、柯林斯、席宾格、普罗克特的研究,梳理出公众“无知”的发展路径,从专业知识上的缺乏到“公民认识论”到“知识遮蔽”的过程,即经历了“我们不知道”到“我们知道我们不知道”到“我们不知道我们不知道”的过程,因此以“公众无知”为借口阻止公众参与是不成立的。而科学文化所负载的政治制度、社会因素才是公众参与的路障。贾萨诺夫、温等的分析指出了公众参与的弊端,但是如何能够使公众切实地参与,却没能提出现实的可行性,柯林斯的SEE理论提出用技能指导公众进行参与,参与科学的公众并不是外行,而是经验型的专家。技能周期表中相关技能的积累使得公众参与科学具有合法性与可行性。因此,“公众参与”就经历了“作为传播的受众”到“作为口号的形式参与”到“切实参与”的过程。这个过程通过案例生动地表现出来,坎伯兰牧民、基因被采集的农民、黄金大米喂养实验的儿童因为不具备相关技能、不能理解科学的语言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科学家才是唯一的行动者;被疯牛病危机所困扰的公众虽然具有民主权利,但是政府科学家认为公众及其他科学家将会打乱他们的计划而拒绝其参与,并在公众健康和经济利益上选择了后者,FSA的会议为了凸显公众的地位而损害了其他利益群体,公众参与虽然被意识到,但是对政府的决策并没有实质影响;转基因技术共识会议中,各种利益群体以及外行公众都能平等地参加,打破了行动者的唯一性,多元行动者的参与体现了民主的最大化,公众的决策能够得到合理审议,因为公众凭借技能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合理的决策,对政府决策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公众参与发展过程的案例分析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论参考。针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与管理上的漏洞,公众参与是问题解决中的重要维度。多种专家的贡献性技能的积累、社会学家的相互性技能的转译、消费者相关技能的辨别、政府的宏观指导的共同作用促进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风险是实在与建构的双重结果。食品安全中科学与民主的问题是科学哲学中划界问题的现实体现。国内外共识会议与大陆听证会的对比分析,为大陆民主提供现实借鉴。现代化的今天,民主问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游戏,涉及多种异质性要素的结合,科学、企业、政治、技能、公众、技术、全球化等,民主的实现是多方面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在公众参与过程中,要吸取西方民主的教训,保持科学家与大众、民主与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张力。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民主面临生物技术发展中的新问题,生物剽窃、生物政治涉及其中。
刘亚林[8](2013)在《桃园纪事》文中研究说明上部追捉财富1鬼节添人丁我知道,我是不喜欢奶奶的。有关奶奶的记忆原本就不牢实,历经岁月的磨蚀,留存下来的多是一些朦胧的画面。可是很无奈,故事还不得不从奶奶那里说起。"明儿是鬼节,你可觉料着!"奶奶目光凶狠,口气严厉,在门槛外向妈掷进话来。觉料着,是我老家的土话,意思是估摸着事情的严重性。屋里。水湿的煤泥被红红的火苗激出一卷一卷的烟气,灶台的光线黯淡下来。黯淡中,妈下意识摸摸自己凸鼓的肚子,深深叹了口气,吹熄了洋油灯。黯淡顿时加浓成漆黑。漆黑里,妈在土炕上听到奶奶拐棍的声音
秦占国[9](2009)在《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文中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受到各国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兽药残留同农药残留、人畜共患病病原、环境污染物、加工和贮藏过程污染一道,组成了动物源食品质量和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兽药残留对人和动物造成极大的危害,解决兽药残留问题是提高动物源食品质量,保障其安全的关键环节。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解决兽药残留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乃至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动物源食品的安全在我国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是加快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捷径之一。本文对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目的在于了解主要发达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异同,进而提出我国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建设的理论性建议,推动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描述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兽药残留限量及其制订方法、兽药休药期标准及其制订方法、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对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我国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以及对国际组织(WHO、FAO、CAC、OIE和JECFA)对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的安全管理作用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理论性建议。研究发现: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涉及的动物种类多,组织多,限量规定得较细,对每种药物的残留标示物都有明确的规定,修订及时;制订的标准涉及药物数量越来越多,涉及品种越来越全面;标准中指标更苛刻、分类更细致,并且残留限量总体上严格于其他国家,对靶动物、靶组织的分类也更具体、更细致。兽药休药期标准制订具有规范性,科学性。欧盟(以英国为代表)制订的休药期涉及药物数量最多,药物涉及品种最全面,且多数药物休药期长于其他国家,这有利于保障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消除,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其次是美国休药期药物数量、品种较我国全面。残留检测技术呈现出速度化、系列化、精确化等特点。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的规范对受检产品在非实验室条件下在现场进行筛检,进行快速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为阳性,受检食品就不允许上市。对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向多组分方向发展。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多残留分析方法主要有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这就对残留限量要求越来越低,对检测方法的精确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残留检测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更具有科学性。美国参与残留监控捡测任务的机构主要是FSIS官方实验室和各州具备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大部分日常检验工作由指定的州一级实验室完成。FSIS官方实验室对肉、禽及蛋产品的化学、微生物学和病原生物开展食品安全性检测。欧盟的残留检测机构主要是残留检测实验室,欧盟的残留检测实验室分为三级,即欧共体基准实验室(CRLs)、成员国国家基准实验室(NRLs)和常规实验室(RFLs),它们共同形成了欧盟残留监控的实验室检测系统。加拿大残留检测机构主要设在加拿大食品检验署下面的实验室。食品检验署的主要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强大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并且法律法规的制定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预防原则为核心,修订及时,公众参与,透明度高;政府监管部门机构庞大、执行力强,手段先进,保障有力。国际组织在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也各有特点。WHO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是通过建议和协助成员国减少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及有害化学物质(包括兽药残留)的污染,减轻食源性疾病的负担。1948年的WHO宪章中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特别职责中特别强调制订食品国际标准和协助在大众中宣传食品安全。FAO和WHO兽药残留安全性评价、残留限量的确立等技术工作由其兽药专门代理机关JECFA和CAC负责。FAO和WHO仍保留和行使相关决议权,并由二者联合颁布其职能机关制定的国际公认的兽药安全相关标准,推行兽药合理使用规范。CAC主要职责是在FAO/WHO食品标准计划下制定食品标准、指南和相关文件。OIE工作范围涉及动物产品安全,开展了系列工作包括预防和控制由动物源风险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JECFA处理FAO/WHO成员国委托的食品污染物安全评价及风险分析任务,为FAO和WHO的食品标准计划服务。其工作宗旨是评估那些有意或无意地成为食品成分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性,其中包括兽药残留;其任务是分析人类食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及兽药残留的化学、毒理学及其它方面的性质。相比而言,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休药期的制订需要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作为指导;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订需要进一步加速。残留检测机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部完善。本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建设的理论建议:加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建设;加强休药期标准建设;制定及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加强国家级、部级、省级兽药残留检测机构的管理;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着力构建更加完善有力的兽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管理力度,建立政府各监管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体制,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公开、及时与畅通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风险分析机制,完善动物源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建立避免兽药残留的数据库,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效率;加强兽药残留的舆论监督与宣传教育。从现有资料来看,本课题对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尚属首次。通过对美国、欧盟、加拿大、中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以及国际组织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作用以及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分析,首次系统地对各国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兽药休药期标准、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以及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发现了我们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不足,这是本研究的特点和创新点所在。本文资料系统、详实,为合理制订我国兽药使用规范,指导养殖者临床实践中合理使用兽药提供重要参考;对管理人员合理制订进出口贸易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同时也为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动物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依据和参考。
张伯强[10](2009)在《外来动物疫病口岸防控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文中认为当前,口蹄疫、禽流感、疯牛病等重要动物疫病在世界范围内流行和传播,不仅给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动物及其产品、人类、货物、运输工具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流动,为动物疫情传播提供十分便利的条件和现实威胁,各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不断出台一系列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检疫措施来限制有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口,其目的就是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从国家的安全战略高度来看,外来动物疫病防控是国家动物检疫的重要环节,对抵御外来动物疫病入侵、保护农牧渔业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和经济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外来动物疫病,指本地区发生任何新的动物传染病,也就是说本地区目前不存在的、可能从外地传入的危害人和动物健康的任何动物传染病。对一个国家来说,所有可能从国外或境外传入、危害人和动物健康的任何动物传染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本地区或国家从未发生的动物疫病;2)本地区或国家曾发生但已得到扑灭或控制的动物疫病,或列入国家控制计划的动物疫病;3)本地区或国家虽已存在、但血清型不同的动物疫病;4)国外新出现的动物疫病;国外现有动物疫病出现的新变种;5)国外现有动物疫病出现流行病学显着变化(如突然爆发或大规模、大面积流行、发病率或死亡率显着提高、突破宿主种间屏障、变异等);6)人兽共患疾病。从动物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三个基本要素看,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须通过适当的传播途径才能进行传入发生,也就是通过特定的传播媒介进行传播,这些传播媒介可分为生物性的以及非生物性的媒介,具体包括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包括野生动物、昆虫媒介)、生物制品以及被污染的人员、物品、运输工具、空气尘埃等。如何有效截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源通过传播媒介传入疫情疫病,是外控外来动物疫病传入的关键。在进出口动物检疫中,国际上广泛采用OIE推荐的原则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定性或定量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的结论制订检疫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早在19世纪70年代,牛瘟在欧洲的流行,人们加深对疫情传播的认识,纷纷采取扑杀、禁止进口等措施以遏制疫情的蔓延,正是基于人们对外来动物疫病的认识与防控,才推动了动物检疫的起源和发展,外来动物疫病防控的历史实际就是动物检疫的历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建立了国际兽疫局(OIE),以便制订动物检疫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促进国际合作,预防、扑灭动物传染病和进行兽医学术交流并通报动物疫情。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制订SPS协定规范包括动物及其产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农产品国际贸易,明确各成员国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肩负防控外来动物疫病传入的重任,最早起源于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历经多年的发展和演变,目前由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两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外来动物疫病的防控,建立了包括法律法规、机构、监测、预警与快速反应等一套完整体系,呈现以下特点:法规齐全、责任明确;风险分析和管理水平高;市场准入条件高,但较公开透明;成本效益评估控制疫病效果好;经费补偿体现利益共享、责任分摊;疫情公开透明;控制措施和标准规范;技术实力雄厚;执法严明。不仅有效预防外来动物疫病的传入,而且成功控制国内的动物疫情,得以不断把本国的优势畜牧产品推向国际市场。我国成功防控了痒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非洲猪瘟、水泡性口炎、结节性皮炎、烈谷热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这些动物疫病在我国尚未发生,成功控制并扑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瘟疫情。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我国的途径有:自然传播、边境贸易或走私非法带入、运输工具或船舶、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正常贸易等。我国防控外来动物疫病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防控动物疫病的战略不明确、执行不力;相关立法机制不顺,法律法规和标准滞后;技术力量不足;动物疫病监测、控制与补偿体系不完善;风险分析不足,风险管理有漏洞;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口岸检疫设施和能力不足;协同执法力度不够等。从修订法规和标准、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加强风险分析和检疫准入工作、指定进口动物口岸、加强口岸能力建设、建立利益共同、责任分摊的补偿机制、加强管理协调、确保防疫一体化、加强实验室规划和建设、提升技术实力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外来动物疫病防控的对策建议。结合对我国防控外来动物疫病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借鉴国外的先进防控标准、经验和技术,提出构筑境外控制、口岸检疫与国内防疫三位一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口岸外来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从战略、策划与执行三个阶段安排外来动物病的预防与控制计划,既要对疑似或确认病例做出应急反应,也要参与疫病预防活动,包括动物疫病监测、阻止动物和肉类非法进口、改进养殖场和进出口的生物安全措施、普及农业生物安全教育,改善国家整体动物卫生状况,降低动物疫情疫病发生的风险。总体目标:将动物疫病防控与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动物福利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一种新型口岸防控体系,使人类、社会、经济和环境不受动物疫病的影响,在保障国内各方面的需求前提下,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出口。
二、美国“疯牛”确认来自加拿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疯牛”确认来自加拿大(论文提纲范文)
(1)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依据和研究内容及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1.3.1 理论研究意义 |
1.1.3.2 现实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1.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对比研究 |
1.2.1.2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性中成药上市许可机制 |
1.2.2 国外研究进展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法律解释学研究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1.3.4 多学科研究方法的整合 |
1.4 论文创新点 |
1.4.1 选题新颖契合时政 |
1.4.2 研究视角新颖 |
1.5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合作的法律基础研究 |
2.1 粤港澳大湾区概述 |
2.2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司法管辖权研究 |
2.3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与协作监管制度现状 |
2.4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合作协议模式及法律效力 |
2.4.1 粤港澳合作协议签订的主体 |
2.4.2 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方案的模式 |
2.4.3 粤港澳三地立法权限的比较 |
2.5 粤港澳大湾区合作需要遵守的国际法 |
2.6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的法律合作项目 |
2.6.1 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协助合作项目 |
2.6.2 粤港澳大湾区的律师执业合作项目 |
2.6.3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院审判合作项目 |
2.6.4 粤港澳大湾区的仲裁合作项目 |
2.7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协同管辖”的探讨 |
2.8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监管现状研究 |
3.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机构简介 |
3.1.1 内地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1.1 药品注册管理司 |
3.1.1.2 药品监督管理司 |
3.1.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3.1.2 香港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2.1 西药监管机构——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
3.1.2.2 西药注册机构——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 |
3.1.2.3 中成药监管机构——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
3.1.2.4 中成药注册机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
3.1.3 澳门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3.1 药物监测暨管理处 |
3.1.3.2 稽查暨牌照处 |
3.2 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3.2.1 内地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1.1 内地药品管理分类 |
3.2.1.2 内地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1.3 内地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1.4 内地“化学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5 内地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6 内地“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 香港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2.1 香港药品管理分类 |
3.2.2.2 香港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2.3 香港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2.4 香港西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5 香港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3 澳门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3.1 澳门药品管理分类 |
3.2.3.2 澳门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3.3 澳门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3.4 澳门西药注册及市场准入制度 |
3.2.3.5 澳门中成药市场准入制度 |
3.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探究 |
3.3.1 内地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1 境外化学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2 境外中成药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 香港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1 境外化学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2 境外生物制品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3 境外中成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 澳门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1 境外西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2 境外中成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4 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 内地药品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西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中成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 内地药品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1 内地西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2 内地中成药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成立 |
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性质 |
4.2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
4.4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
4.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4.5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
4.5.1 委员会主席的选举制度 |
4.5.2 委员会主席的职权范围 |
4.5.3 委员会秘书处 |
4.5.4 委员会小组 |
4.6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
4.7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办公地址 |
4.8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
4.8.1 委员会日常会议程序 |
4.8.2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4.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意义 |
4.10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可行性分析 |
4.11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模式的构建——“协同认可程序” |
5.1 协同认可程序简介 |
5.2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申请人 |
5.2.1 申请人必须是内地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2 申请人必须是香港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3 申请人必须是澳门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4 申请人必须为粤港澳各地企业法人的司法意义 |
5.3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 |
5.3.1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释义 |
5.3.2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法律效力及地位 |
5.4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一般流程 |
5.4.1 事前技术沟通指导 |
5.4.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4.2.1 内地的申请注册 |
5.4.2.2 香港的申请注册 |
5.4.2.3 澳门的申请注册 |
5.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的申请 |
5.4.4 协同认可程序(CRP)流程图 |
5.5 四种不同情形的协同认可程序 |
5.5.1 已在粤港澳三地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 境外已上市粤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1 事前指导程序 |
5.5.2.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5.2.3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 |
5.5.3 国内已上市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 内地未上市仿制药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1 内地未上市仿制在港澳申请注册的程序合法性分析 |
5.6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与“粤港澳协同认可程序”的对比与借鉴意义 |
5.6.1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分类 |
5.6.1.1 集中授权程序(CP) |
5.6.1.2 互认程序(MRP) |
5.6.1.3 分散程序(DCP) |
5.6.1.4 单一成员国审批程序(MAP) |
5.6.2 互认程序(MRP)和分散程序(DCP)的异同 |
5.6.3 欧洲药品管理局对非集中程序存在分歧时的仲裁类型 |
5.6.3.1 仲裁实例一 |
5.6.3.2 仲裁实例二 |
5.6.4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在大湾区的不适用性分析 |
5.6.5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对“粤港澳协同认可模式”的可借鉴意义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内地原研药在港澳申请注册的模式构建探讨 |
6.1 内地新药在香港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1.1 将内地纳入香港认可的药品注册参照机构 |
6.1.1.1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1.2 放宽香港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1.2.1 香港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要求的管理现状 |
6.1.2.2 香港放宽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规定的新模式探讨 |
6.1.2.3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2 内地新药在澳门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2.1 放宽澳门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2.2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3 应对公卫紧急事态的内地药品进入港澳的特许模式 |
6.3.1 应急药品进入香港的特许模式 |
6.3.2 应急药品进入澳门的特许模式 |
6.3.3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香港的案例解析 |
6.3.3.1 香港立法授权政府特许疫苗上市 |
6.3.3.2 未注册疫苗在香港使用引发安全责任的解决机制 |
6.3.3.3 香港首次立法授权政府疫苗准入特许权 |
6.3.4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澳门的案例解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 |
7.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一般流程 |
7.2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3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4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5 委员会(GBAC)成员兼任“药品抽样联合小组”的合法性分析 |
7.6 可行性分析 |
7.7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 |
8.1 粤港澳三地药品稽查分类 |
8.2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3 香港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4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5 对国外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5.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6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6.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7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7.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8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8.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制造商联合稽查的可行性分析 |
8.10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 |
9.1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的背景及依据 |
9.1.1 港澳中成药制造商规模现状 |
9.1.2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生产的优势 |
9.2 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1 内地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2 香港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3 澳门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4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加工的法律基础 |
9.3 香港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模式 |
9.3.1 香港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1.1 香港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大湾区内地药品生产企业代工 |
9.3.1.2 申请更改中成药的注册详情——更改制造商地址 |
9.3.1.3 该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
9.3.2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2.1 内地“境外药品委托生产规定”更新对未注册中成药代工的影响 |
9.3.2.2 修订香港《中成药注册申请手册》 |
9.3.2.3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生产的新模式 |
9.4 澳门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5 澳门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6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的出口转内销模式探索 |
9.6.1 内地对于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的销售规定 |
9.6.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合法模式探讨 |
9.6.2.1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法律依据 |
9.6.2.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进口药在内地注册 |
9.6.2.3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国产药在内地注册 |
9.6.3 港澳委托内地代工药品依照进口药的出口转内销流程 |
9.6.3.1 先按境外已上市中成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 |
9.6.3.2 委托加工药品经海关手续后转内销 |
9.6.4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以国产药申请内地注册的模式 |
9.6.4.1 以国产药注册比依照进口药注册具有的优势 |
9.6.4.2 以国产药注册模式有利于港澳中成药在内地上市 |
9.7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结论 |
10.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2)安妮塔·拉奥·巴达米小说的女性家族叙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安妮塔·拉奥·巴达米的创作 |
二 女性家族叙事概念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重点和难点、价值和意义 |
第一章 女性家族谱系的叙事建构 |
第一节 女性家族谱系特征 |
一、女性形象的审视与重塑 |
二、男性形象的弱化与缺失 |
第二节 女性家族谱系的建构方式 |
一、女性视角与变换式人物视角的运用 |
二、回忆的剪辑与拼接 |
第二章 女性家族叙事的形态 |
第一节 日常生活叙事与历史意识 |
一、日常生活与英雄主义 |
二、日常生活叙事中的历史意识 |
第二节 身体叙事与女性意识 |
一、女性身体欲望的张扬 |
二、女性身体创伤性体验的揭露 |
第三章 女性家族叙事的文化意蕴 |
第一节 女性主体地位的确立 |
一、对“母性”的颠覆 |
二、对“妻性”的反叛 |
第二节 女性历史的重述 |
一、女性苦难史 |
二、女性成长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3)《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冲突 |
第一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产生 |
一、自由贸易理论的演进与基本内涵 |
二、食品安全含义的变迁与基本内涵 |
三、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缘起 |
第二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的表现 |
一、自由贸易加剧食品安全问题全球化 |
二、异化的食品安全措施阻碍贸易自由化 |
第三节 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冲突协调的可能性 |
一、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现实基础 |
第二章 《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规则与实践 |
第一节 《SPS协定》的产生与目的 |
一、《SPS协定》的产生 |
二、《SPS协定》的目的 |
第二节 《SPS协定》协调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核心规则 |
一、科学证据规则 |
二、国际协调规则 |
三、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水平规则 |
第三节 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实践 |
一、食品安全贸易争端解决概况 |
二、食品安全贸易争端典型案件 |
三、食品安全贸易争端争议焦点 |
第三章 《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SPS协定》协调规则模糊 |
一、风险评估概念不清晰 |
二、风险评估审查标准不具体 |
三、国际协调规则不明确 |
第二节 科技发展带来预防原则适用的难题 |
一、科技发展引发预防原则的适用问题 |
二、成员国对适用预防原则的分歧 |
三、争端解决机构对适用预防原则的回避 |
第三节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协调作用有限 |
一、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法律地位的变化 |
二、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约束力不强 |
三、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缺乏有效监督 |
第四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SPS协定》缔结时成员国的认识局限 |
二、贸易自由化与食品安全管制主权之间的冲突 |
三、成员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与消费文化的差异 |
四、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可信度不断受到质疑 |
第四章 促进《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对策与启示. |
第一节 明确《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理念 |
一、“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
二、人权优于贸易的价值理念 |
三、WTO/SPS协定下食品安全优先的理念 |
第二节 通过“司法”解释澄清《SPS协定》中的模糊规则 |
一、“司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司法”解释澄清国际协调规则 |
三、“司法”解释明确风险评估审查标准 |
第三节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与适用 |
一、“立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 |
三、“立法”解释明确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完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 |
一、国际标准的协调作用 |
二、完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三、加强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的监督 |
第五节 对中国的启示 |
一、明确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
二、善用例外条款保障食品安全 |
三、善用协调规则挑战绿色壁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第107-112届美国国会涉华议案研究(2001-2012)(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状况 |
三、学术界的研究动态 |
四、研究方法、内容及拟创新点 |
第一章 美国国会影响涉华问题的方式概述 |
第一节 国会政治对涉华问题的影响 |
一、国会政治与涉华问题 |
二、国会制约和影响总统对华决策 |
第二节 国会政党控制权的轮替对涉华问题的影响 |
第三节 国会控制联邦开支预算对涉华问题的影响 |
第四节 国会众议院联邦州议席分配的变化对涉华问题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会下属机构的涉华事务 |
第一节 国会委员会的涉华事务 |
一、国会委员会介绍 |
二、21世纪国会委员会的演变 |
三、国会委员会对涉华议案的影响 |
四、国会委员会的政策领域分工 |
第二节 国会涉华事务的新增机构 |
一、美国-中国经济及安全评议委员会 |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务的国会与行政联席委员会 |
三、在国会编制内建立美中两国议会交流的官方渠道 |
第三节 第107届至第112届国会委员会审议的涉华议案 |
一、众议院国会委员会审议的涉华议案 |
二、参议院国会委员会审议的涉华议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会涉华议案的统计分析及其特征 |
第一节 涉华议案政策领域的统计 |
第二节 国会两院、两党的涉华议案的统计 |
第三节 关于中国地方议题的涉华议案的统计 |
一、台湾议题 |
二、香港议题 |
三、西藏议题 |
四、新疆维吾尔议题 |
第四节 涉华议案的主要特征 |
一、74%议案标题无涉华的字眼 |
二、法案大多不利于中美关系的良性发展 |
三、涉华议案完成立法的速度及投票行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会涉华法案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捆绑在授权法中的涉华内容 |
第二节 捆绑在拨款法中的涉华内容 |
第三节 其他法令中的涉华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会涉华法案的典型案例 |
第一节 中国地方政治问题 |
一、关于香港民主政制发展问题 |
二、关于拓展台湾“国际空间”问题 |
三、西藏及达赖喇嘛问题 |
第二节 中美能源问题 |
一、21世纪美中能源安全问题的由来及近因 |
二、小布什总统的美国能源政策及国会的回响 |
三、从"H.Res.344"简单决议案分析中美能源问题 |
四、109 H.Res.344的后续影响及评论 |
第三节 文化类的议案 |
一、有关文化类的涉华议案 |
二、中国政府在美国本土传播中国文化的项目 |
三、中美人文交流机制的设立 |
本章小结 |
综论 |
一、美国国会涉华议案的特征 |
二、国会涉华议案对美国对华政策的影响 |
三、国会涉华法案的新动向 |
参考文献 |
一、档案系列 |
二、英文专着、论文和媒体报道 |
三、中文专着、论文和媒体报道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危机防控能力研究 |
1.2.2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的研究 |
1.2.3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研究 |
1.2.4 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问题与内容 |
1.4 本文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公共危机 |
2.1.2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 |
2.1.3 危机防控能力 |
2.1.4 能力建设及其基础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危机管理理论 |
2.2.2 风险管理与脆弱性研究 |
2.2.3 动物卫生经济学 |
2.2.4 系统管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能力建设基础及其形成 |
3.1 能力基础之一:法制体系建设情况 |
3.2 能力基础之二:管理体制建设情况 |
3.3 能力基础之三:科技研发支持情况 |
3.4 能力基础之四:条件保障建设情况 |
3.5 综合能力形成:应急响应实施情况 |
第4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法制体系建设 |
4.1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法制体系建设 |
4.1.1 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建设概况 |
4.1.2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应急管理法规建设情况 |
4.2 我国动物疫情应急法制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4.2.1 立法文本及内容自身存在的问题 |
4.2.2 法律文本与实践工作存在脱节 |
4.2.3 应急法律体系的操作性存在欠缺 |
4.3 其他国家动物疫情防疫法律体系建设经验借鉴 |
4.3.1 美国:1+N系统化动物卫生法律体系 |
4.3.2 澳大利亚:风险监控为主的动物疫情防控立法 |
4.3.3 加拿大:体系健全覆盖面广的疫情防控立法 |
4.3.4 欧盟:规范化、人性化的动物卫生立法体系 |
4.4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立法的改进方向 |
4.4.1 健全动物防疫组织立法,防止立法碎片零散 |
4.4.2 树立动物疫情风险意识,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
4.4.3 改变动物疫病防控观念,做好系统规范立法 |
第5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管理体制建设 |
5.1 构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的理论基础 |
5.1.1 应急管理组织结构设计的原则 |
5.1.2 公共危机组织结构的特点 |
5.2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建设现状 |
5.3 我国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建设的问题及原因 |
5.3.1 动物疫情常态应急机构尚未建立 |
5.3.2 危机管理指挥联动系统尚且缺乏 |
5.3.3 官方组织缺乏与社会力量的整合 |
5.3.4 重大动物疫情区域合作机制缺乏 |
5.4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管理体系的改进 |
5.4.1 专业性、常规性指挥机构的设立 |
5.4.2 以任务为中心建立复式组织结构 |
5.4.3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相协调 |
第6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
6.1 动物疫病公共危机防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现状 |
6.1.1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科研机构发展现状 |
6.1.2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成果研发情况 |
6.1.3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成果运用情况 |
6.2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问题 |
6.2.1 防控科技人力资本待遇较低、队伍不稳 |
6.2.2 防控技术研究投资不足、应用水平偏低 |
6.2.3 防控科研项目立项及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
6.2.4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机制忽视了实践需求 |
6.2.5 科研成果推广缓慢,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
6.3 制约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分析 |
6.3.1 缺乏与时俱进的科学劳动价值评价机制 |
6.3.2 缺乏全面、完整、连续的经费资助机制 |
6.3.3 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科技管理服务平台 |
6.3.4 缺乏科技需求方主导的制度化评价机制 |
6.3.5 缺乏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成果转化机制 |
6.4 我国动物疫情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途径 |
6.4.1 优化薪酬结构,尊重科技人才价值 |
6.4.2 改善投资机制,加强基础条件建设 |
6.4.3 抓住核心技术,做好管理平台建设 |
6.4.4 注重社会需求,完善鉴定评价机制 |
6.4.5 重视技术应用,科研与防控相结合 |
第7章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条件保障建设 |
7.1 我国动物疫病财政支持政策概述 |
7.1.1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的历史演变 |
7.1.2 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条件保障基本理念的形成 |
7.2 我国动物疫病财政支持存在的问题 |
7.2.1 财政支持总量尚显不足 |
7.2.2 财政支出结构不够合理 |
7.2.3 财政支持的持续性不够 |
7.3 我国动物疫病财政支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7.3.1 财政投入理念存在差距 |
7.3.2 财政分摊机制并未健全 |
7.3.3 财政支出方式过于单一 |
7.4 美国和澳大利亚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的基本经验 |
7.4.1 财政支持总量充足力度较大 |
7.4.2 财政支出结构动态均衡变化 |
7.4.3 多元主体共同平衡分摊费用 |
7.4.4 疫病消灭计划占据较大比重 |
7.5 改进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条件保障的建议 |
7.5.1 加大和稳定动物疫病危机防控财政支持 |
7.5.2 建立多元化动物疫病防控资金分摊机制 |
7.5.3 对动物疫病防控重点领域进行合理分派 |
7.5.4 合理安排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 |
第8章 政府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的应急响应 |
8.1 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应急响应的理论框架 |
8.2 Matlab回归分析理论模型 |
8.3 我国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的实证研究 |
8.4 提升动物疫情公共危机防控的应急响应的路径选择 |
第9章 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改变观念,建立系统化的动物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
9.2 突破限制,建立开放型的动物疫情防控体制框架 |
9.3 创新科技,构建有机性的动物疫情防控科技支撑 |
9.4 重视投入,建立稳定性的动物疫情防控条件保障 |
第10章 研究不足与展望 |
10.1 防控能力建设基础的综合性研究 |
10.2 防控能力基础条件的精细化研究 |
10.3 防控能力建设效果的全面性评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6)美国国家安全视野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策研究(1992-200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界定及其对战后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
二、论文框架与研究意义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一章 美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回顾 |
第一节 战后初期美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 |
一、联邦保障局的成立与国家安全政策的调整 |
二、战后美国的生物战计划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策略的形成 |
第二节 冷战结束前美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 |
一、卫生、教育与福利部的成立与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政策的调整 |
二、海外援助行动与美国海外国家利益的实现 |
第二章 克林顿政府时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 |
第一节 克林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的新特点 |
二、麻疹的爆发与《儿童免疫计划》对美国公共卫生安全政策的影响 |
三、口蹄疫、疯牛病的爆发与《2001年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预防和控制法》对美国国家安全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克林顿政府面临的生物恐怖主义挑战 |
二、《公共卫生威胁与紧急状态法》与应对生物恐怖主义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准备 |
第三章 乔治·W·布什政府时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 |
第一节 西尼罗河病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布什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的变化 |
二、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公告—美国政府最初的应对政策 |
三、《灭蚊健康安全法》与CDC防范生物恐怖主义作用的加强 |
四、《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和恐怖主义防范、应对法》的出台与国家安全政策的调整 |
第二节 SARS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美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的新转向 |
一、SARS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亚洲经济的影响 |
二、战胜春天的恐惧——布什政府应对SARS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 |
三、州、地方政府应对SARS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 |
四、SARS的恐怖主义化与国际合作 |
五、SARS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治化及其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 |
第三节 H5N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美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的转变 |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
二、《联邦大流感战略》与美国政府应对H5N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 |
三、州、地方政府应对H5N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 |
四、H5N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恐怖主义化与国际合作 |
第四节 天花与布什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的剧变 |
一、天花与生物恐怖主义袭击的关系 |
二、美国政府对天花的监测与《21世纪生物防御战略》的出台 |
三、《天花应急人员保护法》与天花疫苗接种计划的实施 |
四、“黑暗的冬天”——由虚拟到现实的反生物恐怖主义演习 |
结语 |
一、宣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的法律依据 |
二、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政策的种类 |
三、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政策的实践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科学论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公众参与科学”维度的方法论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的新视角——科学论的第三波 |
一、风险社会领域中食品安全研究的定位 |
二、长期以来的实证主义以及话语分析的视角 |
三、SEE理论作为问题解决的方法论尝试 |
四、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五、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六、食品安全案例选取标准与排列顺序 |
第一章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
第一节 风险问题的来源 |
一、风险社会状况概述 |
二、风险解释的政治可塑性 |
三、风险解释的科学原因探究 |
第二节 问题的全球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 |
一、高标准的欧盟国家食品问题依然存在 |
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反复性 |
三、食品安全问题所涉及的利益团体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科学论视角下的风险社会——风险问题的方法论思考 |
第一节 科学论的第一波与第二波——风险的建构与解构 |
一、科学论的第一波——风险产生的催化剂 |
二、科学论的第二波——风险解释的溶化剂 |
三、科学的可信性 |
四、可信性危机:打破“黑箱化”的存在 |
五、公众的话语权与自身利益博弈 |
第二节 科学论的第三波——风险解决的处方药 |
一、传统公众理解科学的困境 |
二、打破困境——相关技能的介入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食品安全中“公众缺席”的案例 |
第一节 坎伯兰牧民案例 |
一、坎伯兰地区核污染事件 |
二、农业部政策调整 |
三、当地牧民的社会认同 |
四、柯林斯:坎伯兰牧民技能缺乏与参与障碍 |
五、温与柯林斯PUS理论异同及其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基因探测案例 |
一、基因采集的人体试验 |
二、非议中存在的“黄金大米” |
三、生物勘测中“知情同意”原则执行的困境 |
四、后殖民视角下的民主境遇 |
五、公众参与亟待凸显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中“公众形式上参与”的案例——英国疯牛病的分析 |
第一节 英国疯牛病的案例介绍 |
一、疯牛病引起欧洲对风险问题的重视 |
二、疯牛病问题处理经历三个阶段 |
第二节 对疯牛病案例的科学论分析 |
一、路易斯:从科学的不确定性到共识 |
二、贾萨诺夫:不过高估计专业知识的能力 |
第三节 公众参与的逐渐实现 |
一、政府的信任危机:公众参与不能仅是口号 |
二、科学论第二波的启示:公众参与的理论上建构 |
三、公众参与的落脚点 |
四、案例得出的教训:公众参与必须被搬到前台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食品安全中“公众切实参与”案例—转基因食品中公众与科学家的交流 |
第一节 案例简述 |
一、转基因食品介绍 |
二、转基因食品商业化进程中的争议 |
三、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所持态度 |
第二节 风险分析中的公众参与 |
一、“知识社会”还是“民主社会” |
二、多种异质性要素的解析 |
第三节 风险分析中公众参与的案例:共识会议 |
一、共识会议的介绍 |
二、共识会议的应用 |
三、转基因农作物的共识会议 |
四、公众切实参与的实现 |
五、公众参与作用的分析 |
第四节 欧洲、中国台湾、中国大陆公众参与形式比较 |
一、欧洲和台湾共识会议比较研究 |
二、听证会与共识会议比较研究 |
三、公众参与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语境下的公众参与——瘦肉精事件解析 |
第一节 瘦肉精事件始末 |
一、瘦肉精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
二、河南瘦肉精问题回顾 |
第二节 公众的未参与与不可知 |
一、学术界:瘦肉精的科学研究 |
二、投入使用:公民不知情 |
三、政策上:瘦肉精的禁止使用 |
四、销售过程:消费者无法识别 |
第三节 SSE理论的分析——公众理解科学 |
一、贡献性技能专家提出的针对消费者的措施 |
二、措施所应用的技能分析 |
三、消费者践行措施的可能性 |
四、解决消费者践行问题的应对方法 |
第四节 公众介入科学的可能性探讨 |
一、第一阶段:投入使用时的风险交流 |
二、第二阶段:禁令颁布中的风险告知 |
三、第三阶段:安全防范中的共识会议 |
第五节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探究 |
一、贡献性技能专家措施的积极提供 |
二、相互性技能专家的引导 |
三、公众(消费者)专业性技能的积累 |
四、风险分析的交流与共识会议的召开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食品安全问题的哲学反思与现实借鉴 |
第一节 食品安全问题的哲学反思 |
一、风险的认识论:实在还是建构 |
二、科学哲学的划界问题 |
第二节 国内外共识会议对中国大陆借鉴作用的探讨 |
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对共识会议的现实需求 |
二、共识会议在中国大陆的适应情况探讨 |
三、中国特色民主的经验积累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学术成果 |
后记 |
(9)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目标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2 材料与方法 |
2.1 研究方法 |
2.2 资料来源 |
3 美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3.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3.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3.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3.2 兽药休药期及形成 |
3.2.1 兽药休药期 |
3.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3.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相关规定 |
3.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3.4.1 残留检测机构 |
3.4.2 管理 |
3.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3.5.1 法律法规 |
3.5.2 管理机构 |
3.5.3 相关政策 |
3.5.4 安全标准 |
4 欧盟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4.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4.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4.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4.2 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4.2.1 兽药休药期 |
4.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4.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有关规定 |
4.3.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4.3.2 有关规定 |
4.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4.4.1 欧盟残留检测机构 |
4.4.2 管理 |
4.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4.5.1 法律法规 |
4.5.2 管理机构 |
4.5.3 相关政策 |
4.5.4 安全标准 |
5 加拿大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5.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5.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5.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5.2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 |
5.2.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5.2.2 有关规定 |
5.3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5.3.1 残留检测机构 |
5.3.2 管理 |
5.4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5.4.1 法律法规 |
5.4.2 管理机构 |
5.4.3 相关政策 |
5.4.5 安全标准 |
6 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6.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6.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6.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6.2 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6.2.1 兽药休药期 |
6.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6.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相关规定 |
6.3.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6.3.2 相关规定 |
6.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6.4.1 残留检测机构 |
6.4.2 管理 |
6.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6.5.1 法律法规 |
6.5.2 管理机构 |
6.5.3 相关政策 |
6.5.4 安全标准 |
7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
7.1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简介 |
7.1.1 肯定列表制度的背景 |
7.1.2 肯定列表制度的法律依据 |
7.1.3 肯定列表制度的措施内容 |
8 国际组织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作用 |
8.1 世界卫生组织(WHO) |
8.1.1 简介 |
8.1.2 WHO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
8.1.3 WHO全球食品安全战略 |
8.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
8.2.1 简介 |
8.2.2 组织机构 |
8.2.3 粮农组织的工作重点 |
8.2.4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安全相关管理 |
8.3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
8.3.1 CAC的历史、机构与职责 |
8.3.2 CAC章程 |
8.3.3 有关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标准和准则 |
8.4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
8.4.1 OIE简介 |
8.4.2 主要目标 |
8.4.3 动物源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
8.5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 |
8.5.1 简介 |
8.5.2 JECFA安全性评价概况 |
8.5.3 兽药残留风险评估 |
9 讨论 |
9.1 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比较分析 |
9.1.1 关于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9.1.2 关于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9.1.3 关于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规定 |
9.1.4 关于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9.1.5 关于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9.2 关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 |
9.2.1 对检测结果判断方法问题 |
9.2.2 平均值问题 |
9.2.3 残留限量标准 |
9.3 关于国际组织的作用 |
9.4 完善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
9.4.1 加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建设 |
9.4.2 加强休药期标准建设 |
9.4.3 制订及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
9.4.5 加强国家级部级省级兽药残留检测机构的管理 |
9.4.6 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9.4.7 建立避免兽药残留的数据库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效率 |
9.4.8 兽药残留的舆论监督与宣传教育 |
10 结语 |
文献综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美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2 美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3 欧盟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4 英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5 加拿大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6 我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7 我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8 个人简介 |
附录9 答辩主要问题的回答与论文修改 |
(10)外来动物疫病口岸防控的现状分析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2 概述 |
2.1 概念和范畴 |
2.2 起源和发展 |
2.2.1 世界动物检疫起源和发展 |
2.2.2 SPS协定 |
2.2.3 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起源和发展 |
2.3 动物疫病在全球的流行情况 |
2.4 危害和影响 |
2.4.1 对养殖业的影响 |
2.4.2 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 |
2.4.3 对生态安全的影响 |
2.4.4 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
2.4.5 对贸易的影响 |
3 外来动物疫病防控的基本理论 |
3.1 防控动物传染病的基本要素 |
3.2 外来动物疫病传入的途径 |
3.3 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风险分析 |
3.3.1 原则和优先顺序 |
3.3.2 危害确认 |
3.3.3 风险评估 |
3.4 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与传入风险 |
3.4.1 疫病诊断方法的选择 |
3.4.2 检测方法与传入风险分析 |
3.5 外来动物疫病防控管理措施 |
3.5.1 控制和降低释放风险的管理措施 |
3.5.2 控制和降低暴露风险的管理措施 |
3.5.3 特殊措施 |
3.6 外来动物疫病传播的典型案例 |
3.6.1 高致病性禽流感 |
3.6.2 蓝舌病 |
3.6.3 非洲猪瘟 |
3.6.4 西尼罗热 |
3.6.5 尼帕病 |
4 国外对外来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状况 |
4.1 国际组织 |
4.2 发达国家控制外来动物疫病状况 |
4.2.1 美国、加拿大 |
4.2.2 新西兰、澳大利亚 |
4.2.3 欧盟 |
4.2.4 主要特点 |
5 我国外来动物疫病防控现状分析 |
5.1 法律法规 |
5.2 主管机构和职责分工 |
5.2.1 农业部 |
5.2.2 国家质检总局 |
5.3 我国开放的口岸状况 |
5.4 我国防控外来动物疫病的状况 |
5.4.1 进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截获疫情疫病情况 |
5.4.2 我国近年来新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 |
5.5 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我国的分析 |
5.5.1 传入媒介分析 |
5.5.2 传入途径分析 |
5.5.3 进口动物检疫风险分析 |
5.6 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
5.6.1 重大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
5.6.2 其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
5.7 存在的问题 |
5.7.1 国家防控动物疫病的战略目标不明确、执行不力 |
5.7.2 相关立法机制不顺,法律法规和标准滞后 |
5.7.3 技术力量不足 |
5.7.4 动物疫病监测、控制与补偿体系不完善 |
5.7.5 风险分析不足,风险管理有漏洞 |
5.7.6 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 |
5.7.7 口岸检疫设施和能力不足 |
5.7.8 协同执法力度不够 |
6 有关对策和建议 |
6.1 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
6.2 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 |
6.3 加强风险分析和检疫准入工作 |
6.4 指定进口动物口岸 |
6.5 加强口岸能力建设 |
6.5.1 加强一线能力建设 |
6.5.2 严查从疫区进口动物和相关产品 |
6.5.3 严厉打击非法进口渠道 |
6.5.4 主动监测防疫 |
6.5.5 加强旅邮检工作 |
6.6 加强疫情疫病监控 |
6.6.1 动物身份识别和追溯体系 |
6.6.2 疫情疫病监控体系 |
6.7 建立利益共同、责任分摊的补偿机制 |
6.8 加强实验室规划和建设,提升技术实力 |
6.9 完善应急反应体系 |
6.10 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
7 外来动物疫病应急实施计划 |
7.1 目标 |
7.2 重点控制的外来动物疫病名录 |
7.3 外来动物疫病防控管理体系 |
7.4 疫病控制策略 |
7.4.1 疫病基本情况 |
7.4.2 控制和扑灭的原则 |
7.4.3 控制方法和原则 |
7.4.4 重要外来动物疫病影响的主要动物种类 |
7.4.5 重要外来动物疫病的扑灭策略 |
7.4.6 监控和应对措施 |
7.4.7 补偿原则 |
7.5 应急程序和反应 |
7.5.1 战略层面 |
7.5.2 策划层面 |
7.5.3 执行层面 |
7.5.4 应急反应 |
7.5.5 应急反应状态与对应的反应级别 |
7.5.6 重要外来动物疫病的实施应对关键步骤时间限制 |
7.6 疫情信息的公开与交流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美国“疯牛”确认来自加拿大(论文参考文献)
- [1]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D]. 骆焕泰. 广东药科大学, 2021(02)
- [2]安妮塔·拉奥·巴达米小说的女性家族叙事[D]. 左杨.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SPS协定》下自由贸易与食品安全协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江虹.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4]第107-112届美国国会涉华议案研究(2001-2012)[D]. 关敬之(GEORGE K.C. KWAN). 武汉大学, 2016(02)
- [5]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政府防控能力建设研究[D]. 王薇. 湖南农业大学, 2015(08)
- [6]美国国家安全视野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策研究(1992-2008)[D]. 赵丽梅. 东北师范大学, 2015(02)
- [7]科学论视域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公众参与科学”维度的方法论解析[D]. 赵喜凤. 南京大学, 2013(05)
- [8]桃园纪事[J]. 刘亚林. 中国作家, 2013(08)
- [9]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D]. 秦占国. 华中农业大学, 2009(S1)
- [10]外来动物疫病口岸防控的现状分析与对策[D]. 张伯强. 南京农业大学, 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