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企业发展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刘津津[1](2021)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世界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也是科技发达国家,一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依赖于高科技,然而一国的经济若想要稳定发展则需要健全完善的制度。中国在改革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得益于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交流合作以及自身的努力,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中国的高科技企业实现了里程碑式的发展,经济也飞速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引来其他类似于美国这样的国家的警惕,美国国家司法部自2011年至2019年提起的经济间谍刑事案件中,有90%以上的案件与或多或少与中国有关,超66.7%的联邦商业秘密盗窃案与中国有关系。截至2020年,在美国现有的近5000起反情报调查中,近乎一半是与中国有关的。在美国,遭到起诉的中国的企业和中国人的数量在持续增加,他们中的大部分是以盗窃商业秘密或经济间谍罪被起诉的。中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更遑论是对近半个世纪才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又由于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将重心放在技术开发上,而没有重视甚至忽略了对其所研发的高新技术进行系统的保护。所以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都是在商业秘密遭受到侵犯以后才去维权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被起诉。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故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其重视程度。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拟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为引言,阐明文章的写作原因、意义和方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文献综述。第二章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简要梳理,以此强调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商业秘密基础理论的分析来阐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特征以及商业秘密的范围,为后面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描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时,对商业秘密的权利的性质进行了简要讨论,同时介绍了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产生的影响,目的在于讨论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实行法律保护的意义,指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则主要是针对上一章中提到的问题,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以期能为后来的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张苏杭[2](2020)在《我国与欧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成为目前中欧关系的热词,在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以及跨国合作不断进行的过程中,我国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与欧盟国家及其企业的合作与竞争。如今的竞争环境下,无论是宏观国家层面的竞争,还是微观企业层面的竞争,在获取竞争优势方面,商业秘密俨然成为了最有力的武器之一。然而目前的现状是,我国现有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以及目前企业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难以让我国企业在合作竞争中脱颖而出,无法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主要是以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的内容为参照,同时结合两地历史发展背景并从立法、司法、企业法律意识与制度构建等方面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对比分析与论证。重点论述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于当前存在的这种不足有所思考和启发。同时,提出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制度建议,并为推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体制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赵杨[3](2020)在《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文中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正是出于对商业道德的淳化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支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经过两次修改,2019年4月,作为反法的第二次修改,对商业秘密的四个条文做出变更。一方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一方面新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扩大商业秘密侵权的主体范围,此外还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本文也正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改为契机,以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基础,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结合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与主体范围,举证责任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惩罚责任等进一步深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并探讨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意义。本文针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所作出的修改,主要通过六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证。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就有关研究的背景与方法进行交代,引申出反不正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问题与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以及本次修法后对商业秘密的再定义。对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与分析,是司法实践中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存有争议有待解决的重要难题。第三部分就本次修法中关于扩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的问题,结合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对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供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与意义。第四部分首先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标准上不要求存在损害结果这一构成要件的特殊性进行说明,然后结合旧法在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对新反法中有关“电子侵入”手段、“保密义务”范围的扩大、“教唆、引诱、帮助”他人间接侵权行为等规定进行分析。对通过“电子侵入”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可以参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侵入”行为做类似理解,并预测,在网络背景下基于以“电子侵入”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呈现普遍多发性,在后续实务中,如何认定和处理“电子侵入”手段产生的电子证据将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问题;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及域外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的理解与认识,本次修法对“保密义务”范围的扩大也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后,结合旧法对间接侵权行为规制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审判时很难认定间接侵权行为,加重了权利人的维权负担,此外,提出了新反法在条文用语上的疑惑之处。第五部分有关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规则引入的条款,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对于解决实务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首先介绍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适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并对两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了比较和说明,进而分析在个案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困境以及运用“接触加相似”的审理模式这一司法经验审理相关案件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最后分析了新法中新增的“由原告进行初步举证,被告承担自证清白义务”的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这样的规定,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为权利人提供诉讼程序上的便利。第六部分论述了新反法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处力度,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主要针对新反法就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作出的修改,以及引入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探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就新法作出的修订进行简要阐述。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在立法层面上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对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法律救济途径,但由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新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理解和适用上仍有待于在后续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谢娟[4](2020)在《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客户名单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保护内容中的“经营信息”,受到全球主要国家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普遍关注和保护。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的频繁性,客户名单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关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及公平竞争权的矛盾冲突。同时,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以及客户不断变化的特征又使得客户名单的来源方式具有不稳定性,权利人很难证明其客户名单信息的秘密性,仅靠其自身保护措施完全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名单保护需求。本文主要研究方向在于讨论客户名单法律理论界定以及审判实务中所现实存在的困境,同时通过相关要素的分析及说理,提出我国完善立法保护的措施建议。本文采用的方法包括案例分析、归纳分析、比较分析,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本文以典型案例普遍反映的司法审判实务中争议焦点作为出发点,提出关于客户名单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若干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得出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相关立法的不足和今后的完善思路。当然,因笔者搜索条件有限,对于国外法律规定及判例研究不足,无法就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作出全局阐述及深入研究,此为本文需要完善和补充之处。
董姗姗[5](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鉴于商业秘密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以及市场运用效果之不确定性,商业秘密在遭受侵害时其实际损害难以精确计算,从而使得法定赔偿适用较高,导致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质疑和诟病。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出发,探索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真正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进行理论分析,从逻辑层面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概念、特征及适用原则等进行探讨;第二章对我国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选取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2000-2019年侵害商业秘密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归纳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对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比较考察域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实践;第五章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提出完善建议。目前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多诟病在于对判赔不满。“判赔额过低”“十赔九不足”成为当前学界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主流看法。但是,对赔偿高低的判断应当基于合理的参考标准。商业秘密侵权系民事案件,其参考标准理论上应当基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害。然而实证研究发现,由于证据缺位、计算专业性较强等原因,法官往往难以得出案件的实际损害额,因此转而适用法定赔偿。在参照标准未知的情况下,研究通过对比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索赔额与判赔额发现两者差距较大,而法定赔偿在适用时则普遍说理不足,难为社会各界信服。深入分析显示,难以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完全归咎于某一方。一方面,因商业秘密客体范围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权利取得无需行政确认,使原告与法院在涉案商业秘密范围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又因我国对商业秘密价值问题的规定未成体系,使得法律主体对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商业价值及价值减损认识存有偏差,而损害赔偿牵涉对涉案商业秘密的定价,原告往往会高估其实际损害。另一方面,因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应以证据为支撑,而当前证据制度不完善,证明标准较高、当事人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致使损害赔偿的确定存在证据缺位;又因实际损失、被告获利的精确计算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单靠法官难以完成,而我国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法官更青睐自由裁量较大、说理要求较低的法定赔偿。应当明确,在多重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是具有全局性的。因此就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完善而言,可以考虑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前提下追求赔偿额的合理性。首先,可以在法律规定层面上细化商业秘密客体范围及类型认定规则,梳理损害赔偿计算应当考虑的价值、时间等影响因素以提升法律的指引功能;其次,切实完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证据制度。通过建立证据开示、证明妨碍制度、降低证明标准、鼓励无形资产评估专家介入等举措使损害赔偿证据能为法院所用。再次,就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考虑在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赔偿范围的基础上,在“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中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非法定赔偿”的“弹性化”适用;在法定赔偿地适用上,通过制定分档判赔机制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其说理过程以提升判赔额的科学合理性;在适用顺序上,遵循以“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为原则,以法定赔偿的适用为补充。
徐弘[6](2020)在《论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已经被视为第四大战略资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国家大数据战略,对大数据的保护和利用高度重视,而商业数据作为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价值极为重要。商业数据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层出不穷的商业数据侵权案件,目前对于商业数据纠纷大多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求解决方案,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现有法律保护并不健全且尚未创制新法。在此背景下,商业数据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研究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研究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商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基本问题。首先,明确数据和商业数据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其次,提出商业数据包含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商业秘密和一般商业数据三种类型;第三,阐述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为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首先明确我国对商业数据的保护并无统一的模式;其次指出商业数据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在于属性界定模糊、侵权案件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困难等;最后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商业数据权益保护不到位、侵权形式复杂多变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具有特殊性等。第三部分为国外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及启示。主要阐述了欧盟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和美国信息盗用侵权制度模式。前者属于较强的财产权保护模式,对数据库的独创性不作要求;后者植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财产法范畴,对一般商业数据保护具有借鉴价值。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它是文章的核心部分。针对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商业数据权益法律属性及保护模式。传统数据库和商业秘密分别延续知识产权保护,一般商业数据则采取权益保护方式,由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加强对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结合“同质化竞争规则”、信息盗用制度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因素认定;三是完善商业数据侵权救济机制。采取过错责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侵权认定方式,并建立网络责任保险机制和第三方认证评估机制。本文认为,社会矛盾的暴露需要一个过程,立法需要对症下药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频繁修法会影响法律的正当性和稳定性,在我国还没有明确专门法律保护商业数据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将商业数据权益置于既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区别保护。
贾润田[7](2020)在《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数据”的产生与发展,对法学理论和法务实践均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公民使用网络传播数据的信息量快速增加,所涉数据信息种类繁多,使用方式花样翻新,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但由于大数据基本概念定位不确定,人们关于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意识不强,加之大数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立法迟滞和监管缺失,非但数据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数据开发、交易和使用无序开展,严重桎梏了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单就大数据权益来看,大数据在动态发展阶段,存在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新型产权等多元法律定位学说,大数据权益属性复杂,大数据权益在个人信息、着作权、商业秘密等领域侵权问题日益突出。2015年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大数据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体系来解决大数据权益的分配和保护问题,其中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是关键。文章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和价值考量法等研究方法,论述了大数据权益法律基本问题和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优选,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的基本概念、特征、类型及应用和大数据权益的概念及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现实需要。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法律关系的构成。分别从大数据权益的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数据权属性进行分析,对大数据的权利内容从原始数据所有者权、大数据收集挖掘者权、大数据处理分析者权和大数据应用者权四个阶段进行研究,并对各个阶段大数据权利的归属问题分别加以分析,认为可分阶段分别归属于数据所有者本人、大数据收集挖掘者,在处理分析阶段采用合同法和意思自治确权,对大数据应用成果采用共享原则。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侵权所涉权利类型及其对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启发。与第三章大数据所具有的法律属性相关,大数据在实践中频繁成为个人信息权、着作权以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客体,本章从个人信息权、着作权和商业秘密侵权类型中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行为表现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评价了不同赋权模式保护大数据权益的利弊。第五部分,主要分析借鉴域外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经验以及我国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选择。欧盟大数据战略侧重对数据所有者敏感数据的严格监管,美国大数据发展战略强调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日本采取公共数据开放模式,构筑开放数据的流通环境。文章在对赋权主义模式、行为规制模式、折中主义模式进行综合评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宜采用分阶段保护模式,一方面在大数据信息保护阶段,提出对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要区别保护、提高匿名化等脱敏技术、增强数据处理活动透明度和合理范围内的被遗忘权等措施,另一方面在大数据产权保护阶段,提出从下游到上游逐层规范、大数据集体管理制度构想、强制大数据企业合理保护、开放共享大数据资源和确立自律保护规则等建议。
金昭延[8](2020)在《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给其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危害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也会造成恶性的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对商业秘密必须实行严格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行的是多种法律的综合法律保护制度,即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仅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也体现于《劳动合同法》和《刑法》等其他不同法规中,并没有把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全部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主要以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而构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至今共经历了两次修改,而在2019年所进行的最新一次修改,虽然进一步加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但仍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同属大陆法系,又同处亚太地区的临近国家——韩国,对商业秘密保护采取了单独立法的法律规制模式,即采用了以《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下简称<商业秘密法>)为主来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模式。韩国在1961年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里并没有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直到1991年才新设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其国际地位的上升,该法律更名为《商业秘密法》并沿用至今。截止目前,该法共经历了 21次修改。2019年,我国也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这次修改,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已十分接近于韩国<商业秘密法>。本文主要阐述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制理论,回顾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程,并且在归纳整理两国规定的内容基础上,通过对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所进行的系统比较,既指出了中韩两国相关法律的一些共性特征,也了解到在它们之间所存在的重要差异,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找到一些启示,能够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中若干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五大章节,每章讨论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对选题的研究,包括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范围。第二章: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对含义、构成要件及法制理论进行阐述。第三章:主要阐述中韩两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涉及到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内容、竞业限制及发生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并且分别对中国和韩国的立法现状做出总结。第四章:主要分析从上一章节中总结的立法现状,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归纳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相同点及不同点。涉及到两国侵犯商业秘密内容、竞业限制及救济制度的比较,最后分析总结出所得到的启示。第五章:主要提出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中的具体构想。
冯秋翔[9](2019)在《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自身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当下,商业秘密逐渐成为创新主体保护创新成果、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形式。随着创新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呈井喷趋势。以浙江为例,通过对1800多份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初步了解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也印证了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和需求。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在创新成果的保护上,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最主要的选择,可以说商业秘密俨然已经成为人类的知识和技术的汪洋大海。目前,商业秘密侵权多与各类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同时在一些新兴领域,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革新,商业秘密的窃取手段也日益多元。与飞速变化的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立法的滞后。我国目前不存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于众多部门法中而形成一种“分散式”的立法保护模式。由于立法经验、立法技术的不足,该“分散式”立法保护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各法律之间系统性、有序性和协调性正面临严峻挑战,制约了法律作用的发挥,以至于形成“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审理难、胜诉难”的困境。衡诸现实与历史,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必将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商业道德的遵守有所脾益。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政府职能的转变、贸易争端中的合理诉求也都反映了现实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的强烈呼声。法益转向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也将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财产权特征的显现使商业秘密从消极防御向积极利用转变;惩罚性赔偿机制也拓宽了民事救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手段的有限作用;创造激励的持续作用凸显了商业秘密的“富裕”和法律保护供给“贫穷”之间的矛盾。结合现有立法已经为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的宝贵经验,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域外经验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美国在《经济间谍法》的基础上修订了《保护商业秘密法》,从而开辟了联邦和州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私人诉讼共同管辖的局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也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并要求相关成员国在一定时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该指令在为商业秘密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的同时也使得欧盟各成员国多元乃至略显碎片化的法律趋向于统一。域外商业秘密发展的有益探索也为我国进行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至此,搭建并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从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在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在“平衡证明责任配置和举证责任配置”、“确定科学的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救济途径”等重点问题予以关注。另一方面,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自身也应该构建并完善商业秘密风险防控制度,外部保护的前提是内部保护的完善,从而达到内部防控、外部防范的有机统一。
俞灵灵[10](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认为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二、科技企业发展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科技企业发展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创新点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识 |
1.3.2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认识 |
第2章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理论问题 |
2.1 高新技术企业的涵义及特征 |
2.1.1 高新技术企业的涵义 |
2.1.2 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 |
2.2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涵义及特征 |
2.2.1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涵义 |
2.2.2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特征 |
2.3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2.3.1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2.3.2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
第3章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和不足 |
3.1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
3.1.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
3.1.2 刑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
3.1.3 其他部门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
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足 |
3.2.1 法律责任惩罚力度不强 |
3.2.2 罚款额度缺乏弹性 |
3.2.3 加重了商业秘密侵权嫌疑人的责任 |
3.3 刑法保护的不足 |
3.3.1 认定标准过高 |
3.3.2 立案标准过高 |
3.3.3 量刑标准模糊 |
3.4 其他部门法保护的不足 |
3.4.1 劳动法保护的不足 |
3.4.2 民法保护的不足 |
3.4.3 行政法保护的不足 |
第4章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完善的建议 |
4.1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
4.1.1 增强法律责任惩罚力度 |
4.1.2 增加罚款额度的灵活性 |
4.2 完善刑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
4.2.1 明确定罪标准 |
4.2.2 有限度的降低立案标准 |
4.2.3 明确量刑标准 |
4.3 完善其他部门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
4.3.1 完善劳动法保护的建议 |
4.3.2 完善民法保护的建议 |
4.3.3 完善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2)我国与欧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 |
一、商业秘密概述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三)商业秘密的性质 |
(四)商业秘密的分类 |
(五)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
一、商业秘密的立法沿革 |
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不足 |
(一)专门立法意识缺失 |
(二)立法过于分散且缺乏操作性 |
(三)诉讼中对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不够具体 |
(四)商业秘密的救济方式不够完善 |
(五)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不足 |
第三章 欧盟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
一、欧盟商业秘密立法回顾 |
二、欧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欧盟商业秘密法律要件 |
(二)欧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类型 |
(三)欧盟对商业秘密的侵权救济类型 |
第四章 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
二、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之制度设计 |
(一)引入诉前禁令措施 |
(二)完善诉讼中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
(三)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制度 |
三、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与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二、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一)商业秘密界定标准的内涵 |
1.“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
2.具有商业价值 |
3.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
(二)新反法对商业秘密的再定义及意义 |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的扩展 |
(一)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1.旧反法未将非经营者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的缺陷性分析 |
2.新反法对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的意义 |
(二)司法实践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存在的问题分析 |
1.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主体的认定问题 |
2.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 |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经营者泄密行为的规制问题 |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 |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
2.主观上,行为人存在过错 |
(二)引入“电子侵入”手段的侵权行为 |
1.“电子侵入”的内涵 |
2.电子侵入”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三)扩大“保密义务”的范围 |
1.保密义务的确立 |
2.保密义务的扩张 |
3.保密义务对保密措施的影响 |
(四)新设“教唆、引诱、帮助”他人间接侵权的行为,完善侵权类型 |
1.新法修订前,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困境分析 |
2.新反法第9条第(四)项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
五、举证责任分配条款的引入 |
(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述 |
1.举证责任的“正置” |
2.举证责任的“倒置” |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分析 |
1.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适用的局限性分析 |
2.司法实践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困境 |
3.“接触加相似”的司法审理模式评析 |
(三)新反法对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规则的引入 |
1.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引入的必要性 |
2.对新反法新增第32条规定的认识与理解 |
3.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规则引入的意义 |
六、加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民事法律责任 |
(二)行政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基于案件梳理 |
1.1.1 典型案例的梳理 |
1.1.2 本文问题的提炼 |
1.2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与客户名单的法律界定 |
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2.1.1 概念 |
2.1.2 特征 |
2.2 客户名单的界定 |
2.2.1 概念 |
2.2.2 客户名单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2.2.3 内容 |
2.2.4 特征 |
第三章 侵犯客户名单行为的法律界定 |
3.1 侵犯客户名单行为的类型 |
3.1.1 以正当手段获取但使用不正当的行为 |
3.1.2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行为 |
3.1.3 第三人蓄意或过失获取并使用或披露的行为 |
3.2 不属于侵犯客户名单的行为 |
3.3 侵犯客户名单行为的认定 |
3.3.1 侵权主体认定 |
3.3.2 侵权行为认定 |
第四章 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
4.1 客户名单法律救济的现状 |
4.1.1 法律适用 |
4.1.2 法律责任 |
4.2 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的不足 |
4.2.1 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阙如 |
4.2.2 司法审判实务现状与不足之处 |
第五章 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的完善 |
5.1 构建商业秘密实体法体系 |
5.2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
5.3 限制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
5.4 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5.5 建立保密审理制度 |
5.6 建立商业秘密保全制度 |
5.7 明确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文章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与类型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内涵 |
一、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渊源 |
二、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概述 |
一、填平原则 |
二、例外性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 |
一、立法现状: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 |
二、司法现状: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突出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目的 |
二、样本选择 |
三、数据呈现 |
四、研究结论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索判赔额相比差距较大 |
二、损害赔偿证据难被采纳 |
三、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失衡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影响因素界定不明 |
一、商业秘密客体范围边界模糊 |
二、损害赔偿相关价值问题认识不清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不健全 |
一、司法实践存在证据缺位 |
二、相关证据规则欠缺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规则不完善 |
一、损害赔偿计算僵化参照专利制度 |
二、“非法定赔偿”适用困难 |
三、法定赔偿适用规则欠缺精细化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美国:成文法与判例法共筑完善的赔偿制度 |
二、英国:信任关系保护中强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德国:竞争法保护中追求合理的损害赔偿 |
二、日本:成文法中类型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三、韩国:UCPA中细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 |
第三节 域外比较归纳总结 |
一、追求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
二、类型化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 |
三、逐步完善损害赔偿证据可适用性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
一、确立权利客体类型化评价机制 |
二、细化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 |
一、健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规则 |
二、优化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 |
第三节 细化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标准 |
一、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 |
二、强化商业秘密侵权“非法定赔偿”的适用 |
三、明确“法定赔偿”与“非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论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问题 |
2.1 商业数据权益的界定 |
2.1.1 数据的概念 |
2.1.2 商业数据的概念 |
2.2 商业数据权益的类型 |
2.2.1 独创性数据库 |
2.2.2 商业秘密 |
2.2.3 一般商业数据 |
2.3 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价值 |
2.3.1 保护商业数据巨大的商业价值 |
2.3.2 维护商业数据的市场竞争秩序 |
2.3.3 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和维护国家安全 |
3 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 |
3.1 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
3.1.1 独创性数据库类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
3.1.2 商业秘密类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
3.1.3 一般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
3.2 商业数据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商业数据权益属性界定模糊 |
3.2.2 商业数据侵权案件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
3.2.3 商业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困难 |
3.3 商业数据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商业数据权益保护不到位 |
3.3.2 商业数据权益侵权形式复杂多变 |
3.3.3 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具有特殊性 |
4 国外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及启示 |
4.1 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及启示 |
4.1.1 欧盟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 |
4.1.2 欧盟特殊权利模式对我国商业数据保护的启示 |
4.2 美国信息盗用制度及启示 |
4.2.1 美国信息盗用制度 |
4.2.2 美国信息盗用制度对我国商业数据保护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
5.1 明确商业数据法律属性及保护模式 |
5.1.1 明确数据库和商业秘密法律属性及保护模式 |
5.1.2 明确一般商业数据的权益属性及法律保护 |
5.2 加强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
5.2.1 采用“同质化竞争规则”认定 |
5.2.2 引入信息盗用制度 |
5.2.3 确定危害个人信息安全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因素 |
5.3 完善商业数据侵权救济机制 |
5.3.1 明确商业数据侵权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
5.3.2 设立网络责任保险机制及第三方认证评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7)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大数据及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概述 |
2.1 大数据及大数据权益的内涵 |
2.1.1 数据与大数据 |
2.1.2 大数据的类型及特征 |
2.1.3 大数据的应用 |
2.1.4 大数据与大数据权益 |
2.2 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 |
2.2.1 社会治理维度的大数据权益保护 |
2.2.2 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缺失 |
2.2.3 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实践困境 |
3 大数据法律关系的构成 |
3.1 大数据权益的属性 |
3.1.1 大数据的人格权属性 |
3.1.2 大数据的物权属性 |
3.1.3 大数据的知识产权属性 |
3.1.4 大数据的数据权属性 |
3.2 大数据权利的内容 |
3.2.1 原始数据所有者权 |
3.2.2 大数据收集挖掘者权 |
3.2.3 大数据处理分析者权 |
3.2.4 大数据应用者权 |
3.3 大数据权益的主体与归属 |
3.3.1 原始数据阶段 |
3.3.2 大数据收集挖掘阶段 |
3.3.3 大数据处理分析阶段 |
3.3.4 大数据应用阶段 |
4 大数据侵权权利类型及其对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启发 |
4.1 大数据侵权现状 |
4.2 侵犯数据所有者个人信息权及其对保护模式的启发 |
4.2.1 数据所有者个人信息权的侵权归责原则 |
4.2.2 数据所有者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构成 |
4.2.3 数据所有者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行为表现 |
4.2.4 以个人信息权模式保护大数据权益的利弊评析 |
4.3 侵犯大数据所有者着作权及其对保护模式的启发 |
4.3.1 大数据所有者着作权的侵权归责原则 |
4.3.2 大数据所有者着作权的侵权构成 |
4.3.3 大数据所有者着作权的侵权行为表现 |
4.3.4 以着作权模式保护大数据权益的利弊评析 |
4.4 侵犯企业数据商业秘密及其对保护模式的启发 |
4.4.1 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的侵权归责原则 |
4.4.2 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侵权构成 |
4.4.3 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表现 |
4.4.4 以商业秘密模式保护大数据权益的利弊评析 |
5 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法律选择 |
5.1 域外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法律实践 |
5.1.1 欧盟大数据保护规则 |
5.1.2 美国大数据发展战略 |
5.1.3 日本开放大数据战略 |
5.1.4 对域外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综合评价 |
5.2 我国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学理分析 |
5.2.1 赋权主义保护模式 |
5.2.2 行为规制保护模式 |
5.2.3 折中主义保护模式 |
5.2.4 对我国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综合评价 |
5.3 大数据权益分阶段保护模式的建议 |
5.3.1 大数据权益分阶段保护模式的可行性 |
5.3.2 大数据信息保护阶段及措施 |
5.3.3 大数据产权保护阶段及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8)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中国的研究现状 |
1.2.2 韩国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范围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
2.1 商业秘密的概述 |
2.1.1 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 |
2.1.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2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理论 |
2.2.1. 保密合同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侵权行为理论 |
2.3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章 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及其立法现状 |
3.1 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及其法律制度 |
3.1.1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3.1.2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3.1.3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
3.1.4 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
3.1.5 小结 |
3.2 韩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及其法律制度 |
3.2.1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3.2.2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3.2.3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
3.2.4 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
3.2.5 小结 |
第四章 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
4.1 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内容的比较 |
4.2 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比较 |
4.3 有关救济规定的比较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
5.1 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
5.2 强化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
5.3 进一步完善相关诉讼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证分析——以浙江为例 |
第二节 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分散式立法之不足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价值转向视角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理论构建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第二节 欧盟模式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模式 |
第四节 域外商业秘密保护发展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法律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重点问题 |
第二节 专门立法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制度构建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与现行法律之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四、科技企业发展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刘津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9)
- [2]我国与欧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研究[D]. 张苏杭.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3]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D]. 赵杨.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4]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研究[D]. 谢娟. 扬州大学, 2020(05)
- [5]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董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论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D]. 徐弘.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7]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研究[D]. 贾润田.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8]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金昭延. 延边大学, 2020(05)
- [9]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D]. 冯秋翔.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